公安部关于人员密集场所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
人员密集场所定义
人员密集场所定义 The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the evening of 20211.人员密集场所,指会议室、观众厅、教室、公共浴室、餐厅、医院、商场、托儿所和候车室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四),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六条释义,人员密集场所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场所:1)公众聚集场所;(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侯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2)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3)客运车站,客运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4)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5)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间和员工集体宿舍;6)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4.公安部行业标准GA654-2006《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对人员密集场所的举例为: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
如:宾馆、饭店等旅馆,餐饮场所,商场、市场、超市等商店,体育场馆,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览厅,金融证券交易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等。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人员密集场所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中,本通告所称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等餐饮场所,商场、市场、超市、金融和证券交易厅等商业场所,歌舞厅、影剧院、夜总会、游艺厅、网吧、洗浴等公共娱乐休闲场所,医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等公共服务场所,体育场馆、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会堂等人员集中场所,汽车、火车站候车室,港口码头候船室,机场候机厅,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及员工集体宿舍。
关于人员密集场所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
三、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立即按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完好有效。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持证上岗,保证24小时双人值班。
四、严格用火用电用气管理。立即组织对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及其线路、管路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不安全隐患。严格落实动火审批制度,严禁违规使用明火作业、照明,严禁违规进行电焊、气焊操作,严禁违规使用大功率电热设备、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采取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五、严格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严禁违规使用、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禁止个人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严禁在建Fra bibliotek内燃放烟花爆竹。
六、开展全员消防培训演练。立即组织全体员工进行消防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开展消防演练。员工应懂得本场所火灾危险性,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逃生和自救。
七、确保大型活动消防安全。人员密集场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不得举办。
关于人员密集场所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
为预防火灾,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特就人员密集场所加强当前火灾防范通告如下:
一、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场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管理人员,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备案。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_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规定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_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规定为加强和规范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公安部消防局发布了《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条例一、建立健全消防组织机构(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管理人员、消防管理职能部门明确。
(二)建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定期召开消防安全例会,每月不少于一次,会议要有记录。
(三)建立义务消-防-队,定期开展消防培训和演练,且有完整记录。
二、健全完善消防安全制度(一)健全完善消防安全制度。
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二)健全完善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三)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一)人员密集场所应依据国家相关消防技术规范及地方消防强制性技术标准设置消防设施。
(二)不准擅自关闭、停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相应的消防联动设备。
(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室内消火栓系统水泵的控制控制柜应处于自动控制位置。
(四)消火栓应有明显标识,不应埋压、圈占或遮挡。
(五)展品、商品、货柜、广告箱牌等的设置不应影响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自动喷水灭火喷头等设施的正常使用。
(六)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管理-消防安全
(9)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场所设置位置情况; (10)“三合一”场所人员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部分实行防火分隔,安全出口、 疏散通道设置,消火栓、自动消防设施运行,电气线路敷设及电气设备运行等情况; (1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情况; (12)销售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的质量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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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或防火卷帘下堆放杂物。常闭式防火门和防火卷 帘的作用是在火灾时关闭或降下来,有效阻止火势、烟气蔓延。在正常工作中,人员密 集场所工作人员或者将常闭式防火门推开忘记关门,或者在防火卷帘门下堆放杂物,自 然而然地失去其应有的保护作用,导致火灾迅速扩大、蔓延。
(三)火灾种类 (1)A 类火灾:指固体物质火灾。如本材、棉、麻、纸张等; (2)B 类火灾:指液体火灾和可熔化的固体物质火灾。如汽油、煤油、沥青、石 蜡等; (3)C 类火灾:指气体火灾。如煤气、天然气、氧、甲烷等。 (4)D 类火灾:指金属火灾。如钾、钠、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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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员密集场所火灾的特点和危险性 (一)人员密集场所火灾特点 大量的火灾事实表明,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后有以下特点:
(2)加强装修材料抽检,积极采取不燃化防火处理。在建筑内部装修过程中,要 加强对未经阻燃处理的装修材料的防火性能的取样鉴定。要严格控制采用可燃易燃材 料装修(饰)顶棚、墙面、隔断、地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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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管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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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不同性质的物质相遇,有时也会引起自然。如有的油类物质与氧气接触就会发 生强烈的氧化作用·引起自燃。 (9)摩擦与撞击。如铁器与水泥地撞击,会引起火花,遇易燃物即可引起火灾。 (10)绝缘压缩、化学热反应.可引起升温,使可燃物质被加热至着火点。
公安部人员密集场所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
公安部人员密集场所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人员密集场所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为预防火灾,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特就人员密集场所加强当前火灾防范通告如下:一、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场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管理人员,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备案。
二、全面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立即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严禁在外墙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严禁擅自改变建筑结构和用途,严禁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
商场、市场和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严禁违规施工,营业结束时应按规定关闭电源、气源,消除遗留火种。
三、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立即按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完好有效。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持证上岗,保证24小时双人值班。
四、严格用火用电用气管理。
立即组织对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及其线路、管路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不安全隐患。
严格落实动火审批制度,严禁违规使用明火作业、照明,严禁违规进行电焊、气焊操作,严禁违规使用大功率电热设备、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五、严格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
严禁违规使用、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禁止个人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严禁在建筑内燃放烟花爆竹。
六、开展全员消防培训演练。
立即组织全体员工进行消防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开展消防演练。
员工应懂得本场所火灾危险性,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逃生和自救。
七、确保大型活动消防安全。
人员密集场所整理解读
一、关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定义1.《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2.0.32条,人员密集场所,指会议室、观众厅、教室、公共浴室、餐厅、医院、商场、托儿所和候车室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四),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六条的释义,从范围而言,人员密集场所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场所:1)公众聚集场所;(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侯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2)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3)客运车站,客运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4)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5)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间和员工集体宿舍;6)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4.公安部行业标准GA654-2006《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对人员密集场所的举例为: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
如:宾馆、饭店等旅馆,餐饮场所,商场、市场、超市等商店,体育场馆,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览厅,金融证券交易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等。
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条文解释5.3.15条,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解释为: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主要指:设置有同一时间内聚集人数超过50人的公共活动场所的建筑。
如宾馆、饭店,商场、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证券交易厅,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等。
人员密集场所整理
一、关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定义1.《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2.0.32条,人员密集场所,指会议室、观众厅、教室、公共浴室、餐厅、医院、商场、托儿所和候车室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四),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
3.公安部行业标准GA654-2006《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对人员密集场所的举例为: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
如:宾馆、饭店等旅馆,餐饮场所,商场、市场、超市等商店,体育场馆,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览厅,金融证券交易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等。
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条文解释5.3.15条,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解释为: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主要指:设置有同一时间内聚集人数超过50人的公共活动场所的建筑。
如宾馆、饭店,商场、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证券交易厅,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等。
公共娱乐场所主要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和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沐浴等娱乐、健身、休闲场所。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人员密集场所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中,本通告所称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等餐饮场所,商场、市场、超市、金融和证券交易厅等商业场所,歌舞厅、影剧院、夜总会、游艺厅、网吧、洗浴等公共娱乐休闲场所,医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等公共服务场所,体育场馆、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会堂等人员集中场所,汽车、火车站候车室,港口码头候船室,机场候机厅,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及员工集体宿舍。
人员密集场所定义精编版
人员密集场所定义精编版MQS system office room 【MQS16H-TTMS2A-MQSS8Q8-MQSH16898】1.人员密集场所,指会议室、观众厅、教室、公共浴室、餐厅、医院、商场、托儿所和候车室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四),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六条释义,人员密集场所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场所:1)公众聚集场所;(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侯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2)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3)客运车站,客运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4)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5)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间和员工集体宿舍;6)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4.公安部行业标准GA654-2006《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对人员密集场所的举例为: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
如:宾馆、饭店等旅馆,餐饮场所,商场、市场、超市等商店,体育场馆,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览厅,金融证券交易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等。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人员密集场所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中,本通告所称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等餐饮场所,商场、市场、超市、金融和证券交易厅等商业场所,歌舞厅、影剧院、夜总会、游艺厅、网吧、洗浴等公共娱乐休闲场所,医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等公共服务场所,体育场馆、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会堂等人员集中场所,汽车、火车站候车室,港口码头候船室,机场候机厅,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及员工集体宿舍。
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规定
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规定第一篇: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规定《消防法》第十一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发布,根据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第十三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人员密集场所定义
1.人员密集场所,指会议室、观众厅、教室、公共浴室、餐厅、医院、商场、托儿所和候车室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四),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六条释义,人员密集场所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场所:1)公众聚集场所;(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侯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2)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3)客运车站,客运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4)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5)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间和员工集体宿舍;6)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4.公安部行业标准GA654-2006《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对人员密集场所的举例为: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
如:宾馆、饭店等旅馆,餐饮场所,商场、市场、超市等商店,体育场馆,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览厅,金融证券交易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等。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人员密集场所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中,本通告所称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等餐饮场所,商场、市场、超市、金融和证券交易厅等商业场所,歌舞厅、影剧院、夜总会、游艺厅、网吧、洗浴等公共娱乐休闲场所,医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等公共服务场所,体育场馆、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会堂等人员集中场所,汽车、火车站候车室,港口码头候船室,机场候机厅,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及员工集体宿舍。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为加强和规范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公安部消防局发布了《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条例一、建立健全消防组织机构(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管理人员、消防管理职能部门明确。
(二)建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定期召开消防安全例会,每月不少于一次,会议要有记录。
(三)建立义务消-防-队,定期开展消防培训和演练,且有完整记录。
二、健全完善消防安全制度(一)健全完善消防安全制度。
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二)健全完善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三)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一)人员密集场所应依据国家相关消防技术规范及地方消防强制性技术标准设置消防设施。
(二)不准擅自关闭、停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相应的消防联动设备。
(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室内消火栓系统水泵的控制控制柜应处于自动控制位置。
(四)消火栓应有明显标识,不应埋压、圈占或遮挡。
(五)展品、商品、货柜、广告箱牌等的设置不应影响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自动喷水灭火喷头等设施的正常使用。
(六)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七)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
人员密集场所定义
页眉内容1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四),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六条释义,人员密集场所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场所:1)公众聚集场所;(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侯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2)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3)客运车站,客运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4)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5)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间和员工集体宿舍;6)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4.公安部行业标准GA654-2006《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对人员密集场所的举例为: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
如:宾馆、饭店等旅馆,餐饮场所,商场、市场、超市等商店,体育场馆,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览厅,金融证券交易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等。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人员密集场所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中,本通告所称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等餐饮场所,商场、市场、超市、金融和证券交易厅等商业场所,歌舞厅、影剧院、夜总会、游艺厅、网吧、洗浴等公共娱乐休闲场所,医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等公共服务场所,体育场馆、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会堂等人员集中场所,汽车、火车站候车室,港口码头候船室,机场候机厅,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及员工集体宿舍。
人员密集场所整理
一、关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定义1.《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2.0.32条,人员密集场所,指会议室、观众厅、教室、公共浴室、餐厅、医院、商场、托儿所和候车室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四),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六条的释义,从范围而言,人员密集场所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场所:1)公众聚集场所;(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侯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2)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3)客运车站,客运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4)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5)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间和员工集体宿舍;6)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4.公安部行业标准GA654-2006《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对人员密集场所的举例为: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
如:宾馆、饭店等旅馆,餐饮场所,商场、市场、超市等商店,体育场馆,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览厅,金融证券交易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等。
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条文解释5.3.15条,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解释为: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主要指:设置有同一时间内聚集人数超过50人的公共活动场所的建筑。
如宾馆、饭店,商场、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证券交易厅,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人员密集场所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人员密集场所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的通告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发文字号】公传发[2007]529号
【失效依据】公安部关于清理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布日期】2007.12.20
【实施日期】2007.12.2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人员密集场所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
(公传发〔2007〕529号)
为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特就人员密集场所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人员密集场所的业主和经营使用单位必须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严禁违法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擅自改变建筑结构和用途。
二、人员密集场所所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三、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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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管理
如何界定人员密集场所的人数:
室内空间达到每1平方米1人;室外空间达到 每0.75平方米1人;
(二)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管理
《消防法》、《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 定》、公安部《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公安部《关于人员 密集场所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公安部第73号令《消防监督 检查规定》及《广东省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等 法规里都有对“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管理要求。
(7) 人员密集场所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 采购电气、电热设备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 ② 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操作; ③ 不得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 ④ 电器设备周围应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间距; ⑤ 商店、餐饮场所、公共娱乐场所营业结束时,应切断营业场所的非 必要电源。
人员密集场所建筑物防火门、疏散走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⑥ 通向营业厅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⑦ 营业厅内的主要疏散走道应直通安全出口。 ⑧ 商店(市场)主要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0m,其他疏散 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2.0m;当一层的营业厅建筑面积小于500m2时, 主要疏散走道的净宽度可为2.0m,其他疏散走道净宽度可为1.5m。
人员密集场所其它安全管理要求:
(3) 建筑面积大于3000米2的超市应在收银台两侧(建筑面积小于 3000米2的超市可在收银台一侧)设置宽度不小于1.5米的无障碍疏散 通道,且应保证两个通道的间距不大于25米。
(4)商场主疏散通道宽度不小于2.4米;辅助通道宽度不小于1.5米。 (5)人员密集场所餐饮业建筑面积大于1000米2,应设置火灾自动报 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栓系统、火灾事故广播等消防设施。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xf654-2006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xf654-2006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它关系到人民裙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也是国家安全稳定的重要保障。
为了规范和加强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我国制定了《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xf654-2006),明确了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和措施。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xf654-2006进行解读和讨论。
一、规范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1. 人员密集场所的分类xf654-2006将人员密集场所分为A、B、C三类,分别对应着不同的人员密集程度和消防安全要求。
其中A类人员密集场所是指人员特别密集的场所,如商场、超市、影剧院等;B类人员密集场所是指人员较为密集的场所,如学校、医院、酒店等;C类人员密集场所是指人员一般密集的场所,如居民楼、办公楼等。
对不同类别的人员密集场所,xf654-2006提出了不同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和措施。
2. 消防设施和设备的配置根据人员密集程度的不同,xf654-2006规定了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配备的消防设施和设备,包括灭火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疏散照明和指示标志、烟气排烟系统等。
这些设施和设备的配置要求,旨在提高人员密集场所的火灾防范能力和疏散逃生能力,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和损失。
3. 消防安全标识的设置为了方便人员在火灾发生时及时疏散和逃生,xf654-2006要求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消防安全标识,明确标识出疏散通道、避难点、灭火器位置等信息,提高人员在火灾发生时的自救能力和逃生效率。
二、加强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1. 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xf654-2006要求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加强对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 开展消防安全培训为提高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能力,xf654-2006要求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包括火灾预防知识、疏散逃生技能等,提高人员在火灾发生时的应急处置能力。
人员密集场所定义
1.人员密集场所,指会议室、观众厅、教室、公共浴室、餐厅、医院、商场、托儿所和候车室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四),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六条释义,人员密集场所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场所:1)公众聚集场所;(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侯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2)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3)客运车站,客运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4)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5)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间和员工集体宿舍;6)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4.公安部行业标准GA654-2006《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对人员密集场所的举例为: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
如:宾馆、饭店等旅馆,餐饮场所,商场、市场、超市等商店,体育场馆,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览厅,金融证券交易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等。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人员密集场所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中,本通告所称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等餐饮场所,商场、市场、超市、金融和证券交易厅等商业场所,歌舞厅、影剧院、夜总会、游艺厅、网吧、洗浴等公共娱乐休闲场所,医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等公共服务场所,体育场馆、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会堂等人员集中场所,汽车、火车站候车室,港口码头候船室,机场候机厅,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及员工集体宿舍。
人员密集场所定义
人员密集场所定义 The final edition was revised on December 14th, 2020.1.人员密集场所,指会议室、观众厅、教室、公共浴室、餐厅、医院、商场、托儿所和候车室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四),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六条释义,人员密集场所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场所:1)公众聚集场所;(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侯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2)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3)客运车站,客运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4)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5)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间和员工集体宿舍;6)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4.公安部行业标准GA654-2006《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对人员密集场所的举例为: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
如:宾馆、饭店等旅馆,餐饮场所,商场、市场、超市等商店,体育场馆,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览厅,金融证券交易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等。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人员密集场所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中,本通告所称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等餐饮场所,商场、市场、超市、金融和证券交易厅等商业场所,歌舞厅、影剧院、夜总会、游艺厅、网吧、洗浴等公共娱乐休闲场所,医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等公共服务场所,体育场馆、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会堂等人员集中场所,汽车、火车站候车室,港口码头候船室,机场候机厅,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及员工集体宿舍。
人员密集场所定义
1.人员密集场所,指会议室、观众厅、教室、公共浴室、餐厅、医院、商场、托儿所和候车室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四),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六条释义,人员密集场所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场所:1)公众聚集场所;(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侯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2)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3)客运车站,客运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4)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5)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间和员工集体宿舍;6)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4.公安部行业标准GA654-2006《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对人员密集场所的举例为: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
如:宾馆、饭店等旅馆,餐饮场所,商场、市场、超市等商店,体育场馆,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览厅,金融证券交易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等。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人员密集场所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中,本通告所称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等餐饮场所,商场、市场、超市、金融和证券交易厅等商业场所,歌舞厅、影剧院、夜总会、游艺厅、网吧、洗浴等公共娱乐休闲场所,医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等公共服务场所,体育场馆、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会堂等人员集中场所,汽车、火车站候车室,港口码头候船室,机场候机厅,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及员工集体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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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员密集场所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特就人员密集场所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人员密集场所的业主和经营使用单位必须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严禁违法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擅自改变建筑结构和用途。
二、人员密集场所所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加强消防设施和器材日常管理维护,加强员工岗前和定期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必须保持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广播系统必须符合规定,严禁占用和阻塞疏散通道、锁闭和遮挡安全出口。
有人员住宿的场所,安全出口必须24小时保持畅通。
五、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消火栓等建筑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用、挪用、遮挡、损坏、拆除或埋压圈占。
六、人员密集场所的电气设备安装、电气线路敷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严禁擅自拉接临时电线、违规使用明火照明和进行电焊、气焊操作。
七、人员密集场所严禁违规使用、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严禁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严禁在建筑内燃放烟花。
八、人员密集场所严禁超员使用。
九、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制定灭火疏散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发生火灾时,必须立即报警并组织人员疏散和扑救初起火灾。
十、公民应当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发现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
本通告所称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等餐饮场所,商场、市场、超市、金融和证券交易厅等商业场所,歌舞厅、影剧院、夜总会、游艺厅、网吧、洗浴等公共娱
乐休闲场所,医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等公共服务场所,体育场馆、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会堂等人员集中场所,汽车、火车站候车室,港口码头候船室,机场候机厅,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及员工集体宿舍。
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