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道德哲学读书报告-道德形而上学原理-实践理性批判-道德形而上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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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道德哲学读书报告
厦门大学哲学系张宽前
“我生性是一个探求者,我渴望知识,不断地要前进,有所发明才有快乐。曾有过一个时期,我相信这就是使人的生命有其真正尊严的,我就轻视无知的群众。卢梭纠正了我。我意想的优点消失了。
我学会了来尊重人,认为自己远不如寻常的劳动者之有用,除非我相信我的哲学能替一切人恢复其为人的共同权利。”
在康德哲学严肃冷峻的语言外衣下,是一个倾心于关注人的自由与尊严的内核。在《纯粹理性批判》所建立的宏大理性基础上,对于实践理性即道德哲学的建构是其另一艰巨任务,主要以三部著作为主线《道德形而上学原理》(1781年)、《实践理性批判》(1788年)、《道德形而上学》(1797年)。
一、《道德形而上学原理》
在《道德形而上学基础》中康德认为:“在道德的事情中,人类理性甚至凭借最普通的知性也能够很容易就被引向相当的正确和详尽”,“所以普通的人类理性不是出于任何一种思辨的需要(这种需要,只要那理性还满足于只是健全知性,就永远也用不着它),而是本身由实践的理由所推动,从自己的范围走出来,迈出了进入到实践哲学的领域的步伐”。在《实践理性批判》的“方法论”中,他则请读者注意“由商人和家庭妇女所组成的那些混杂的社交聚会中的交谈”,特别是说别人闲话(嚼舌头)的场合。他为这种不好的习惯辩护说,这正表明了“理性的这种很乐意在被提出的实践问题中自己作出最精细的鉴定的倾向”,并认为可以把这种倾向运用于对青年的道德教育中,因为它诉之于理性而不是情感,所以反而比任何高尚的榜样或热忱的激励更能养成纯粹的道德素质。
因此康德要做的只不过是把这些日常理性中已经包含着的道德法则单纯地提取出来,加以论证,以便在哲学的层次上对任何一件行动的纯粹道德内涵的判断进行指导。正是出于这一目的,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基础》中将全部正文的内容分为三章:
a“从普通的道德理性知识向哲学的道德理性知识过渡”;
b“从通俗的道德哲学到道德形而上学过渡”;
c“从道德形而上学到实践理性批判过渡”。
在这里,康德的道德哲学明显表现出有三个不同的、从低级到高级的层次,即“通俗的道德哲学”、“道德形而上学”和“实践理性批判”。
1、通俗的道德哲学
康德指出,普通人类理性都会承认,一件事情的道德价值在于行为者的“善良意志”,而不在于它的实用性。因而善良意志是我们在撇开一切感性的东西时单凭理性来设想的一种意志,而理性(作为实践理性)则是一种“应当给意志以影响的能力”,“所以它的真正的使命决不是作为另外意图的手段,而是产生出自在地本身就是善良的意志来”[4]。大自然给人配备了理性不是为了满足人的感性欲求,因为在这种满足上人的本能比理性要更有用,人的理性是为了更高的理想,也就是实现“义务”这一包含着善良意志的概念。对于这一点,每个普通人单凭自己自然的健全知性即可领会,所以“不须教导,只要解释就行”[5]。但之所以需要解释,是因为义务和“爱好”经常混杂在一起,因而一个行为是道德的还是仅仅是明智的,仅凭普通的道德理性知识还不足以区分,而必须提升到哲学的道德理性知识,即从日常混杂的行为中把“出于义务”(而不仅仅是“合乎义务”)的成分区别出来。
2)不放弃自己的生命(对自己的消极义务);
3)帮助他人(对他人的积极义务);
4)增进自己的幸福(对自己的积极义务)。
康德指出,在这四个例子中,人们很容易看出这些行为要能够具有道德涵义必须是“出于义务”,而不仅仅是“合乎义务”。合乎义务的事从普通的道德理性来看是值得嘉奖和鼓励的,因而属于“普通的道德理性的知识”;但从哲学的道德理性来看却还不一定值得高度推崇,还要看它是否真是“出于义务”而做的。只有为义务而做好事,只有即使在生不如死的艰难处境中仍然不自杀,这才上升到了哲学的道德理性的层次,其“知识”可归结为三条命题:
1)只有意志的出于义务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
2)这种行为的道德价值不在于其结果(目的),而只在于其意志的准则(动机),因而这准则只能是意志的先天形式原则;
3)“义务就是一个出自对法则的敬重的行动的必然性”,这敬重所针对的法则是一种普遍的立法原则。
三个命题归结为一点:行为的道德价值不在于它所期待达到的结果,也不在于由期待结果而产生出来的任何原则。纯粹的责任观念能够充分意识到自身的尊严,鄙视那些来自于经验的动因,并且逐渐成为这些经验动因的主宰。
2、道德形而上学
通俗的道德哲学总是与经验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它即使要立足于行为的动机来考察其道德意义,实际上却仍然把这种动机看作一种经验的事实,人们将陷入有无真正的道德行为的辩证论(二律背反)。要摆脱这一困境,我们只有坚决把经验的事实排除在道德哲学的考虑之外,不靠举任何例子或榜样来说明道德的原则。其目的在于先把道德哲学提升到形而上学的基础上,然后再从那个高度下降到通俗的道德哲学,重新诠释它的那些例证,以指导人们的实践。否则我们即使有了通俗道德哲学的一些法则,也不可能在日常实践中分清哪些是纯粹的道德因素。
道德形而上学的法则比通俗道德哲学的法则更高,因为它不是从经验的甚至人类学的知识中所抽出来的法则,而是直接由纯粹实践理性推演出来的法则,因而不仅适用于人类,而且适用于一切“有理性的存在者”。道德规律的普遍必然性,可以百分之百先天地在纯粹而又实践的理性中找到自己的源泉:
第一,全部道德概念都先天地坐落在理性之中,不但在高度思辨上是这样,在最普通理性上也是这样。
第二,它们决不是经验的,决不是从偶然的经验知识中抽象出来的。
第三,它们作为最高实践原则,在来源上非常纯粹,并且具足尊严。
第四,若是有人往这里搀杂经验,那么,行为就在同等程度上. 失去其真纯和不受限制的价值。
第五,从纯粹理性中汲取道德概念和规律,并加以纯净的表述,不仅是单纯思辨上的需要,同时在实践上也是极其重要的。
既然在康德那里,伦理学与物理学一样都是关于客观规律即普遍必然的规律的科学。那么道德律也一定和自然律一样,它的命题可以用逻辑形式表示出来。不过康德认为,伦理学命题的情况则完全不一样,它不是在陈述事物存在的某种方式,而是宣示某一行为的责任必要性、约束性,以至强制性。“你应该为他人的幸福而工作”、“你不应该说谎”宣示了主观准则和客观规律的普遍符合关系。简而言之,也就是发布命令、颁行诫律。这一种命题是命令式(Imperativ)而不是陈述式。在命令式的命题里,用来表示必要性、普遍性这些情态的,不是用“是”字,而是用“应该”。
在得出来道德命令的必然性、强制性来自于它的普遍性之后,康德进一步从形式、质料、整体三个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