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讲专利权属案例
第三讲-专利权保护的客体
第三讲专利权保护的客体当前讲授学习重点:★发明的涵义、特征和种类;★实用新型的涵义、特征和要素;★外观设计的涵义、特征和要素。
学习难点:★不受专利权保护的客体的种类;★专利权保护客体的发展问题。
专利权保护的客体是指专利法保护的对象,也就是可以取得专利权保护的发明创造。
国际上对专利权保护客体的规定有三种情况:(1)多数国家仅把发明作为专利权保护的客体,专利是用来保护发明的,专利一般就是指发明专利;1883年《巴黎公约》列举八种工业产权保护的客体:1)专利 2)实用新型 3)工业品外观设计……(2)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均用专利权保护,但专利法仅仅保护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由专门的立法给予保护;(3)以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作为专利权保护的客体,由同一的专利法给予保护。
《专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据此,我国专利法上专利权客体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其中:发明、实用新型属于技术类型的发明创造;外观设计属于装饰类型的发明创造。
一、发明(invention)1、发明的涵义(1)美国专利法第101条:可以获得专利的发明是指新颖而有用途的制法、机器、制造品、物质的组合,或任何新颖而有用途的改进。
(2)日本专利法第2条:发明是指利用自然规律作出的高水平的技术创造。
《专利法》第二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新的”是指该发明不属于现有技术;也不属于抵触申请所包含的技术方案。
“技术方案”是指(申请人)对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用的利用自然规律的技术特征的集合。
2、发明的特征专利法意义上发明在本质是一种新的技术方案。
其特征主要有:(1)发明要解决的问题必须是个技术问题,它有一定的技术内容,由若干技术特征所组成。
所谓技术特征是指构成发明的一切具体技术内容。
例如产品技术特征可以是零件、元器件、部件、材料以及器具、设备、产品的形状、结构、尺寸和产品的成分、元素、含量等;方法的技术特征可以是工艺、步骤、过程以及所涉的时间、温度、压力、流量、熔点、折光率等技术参数。
知识产权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研发和生产新型电子产品的企业。
2018年,科技公司研发出一种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型电子设备,并申请了发明专利。
该专利于2019年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810XXXXXX。
此后,科技公司开始生产和销售该新型电子设备。
与此同时,另一家名为“创新电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电子”)也生产和销售类似的新型电子设备。
经过市场调查,科技公司发现创新电子的设备与其专利产品存在高度相似之处,涉嫌侵犯其专利权。
于是,科技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创新电子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判断创新电子的产品是否侵犯了科技公司的专利权。
2. 确定创新电子的侵权行为给科技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3. 判定赔偿金额。
三、法院审理1. 专利权侵权认定法院首先对科技公司的专利权进行了审查。
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享有独占实施权。
在本案中,科技公司的专利权利要求书明确了其专利产品的技术特征,包括结构、功能、技术效果等。
法院经审查认为,创新电子的产品与科技公司的专利产品在技术特征上存在高度相似性,包括关键部件的设计、功能实现等方面。
因此,法院认定创新电子的产品侵犯了科技公司的专利权。
2. 经济损失认定法院认为,由于创新电子的侵权行为,科技公司的产品销售受到了影响,市场份额下降,因此科技公司遭受了经济损失。
法院要求创新电子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产品的销售情况,以及科技公司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科技公司的经济损失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1)因市场份额下降导致的销售收入减少;(2)因侵权行为而增加的研发成本;(3)因侵权行为而增加的市场推广成本;(4)因侵权行为而增加的维权成本。
3. 赔偿金额确定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侵权人应当赔偿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
在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了以下因素:(1)科技公司的专利权价值;(2)创新电子的侵权行为对科技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3)创新电子的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4)创新电子的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
保护知识产权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科技创新能力不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受到重视。
然而,在市场竞争中,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也时有发生。
本文将以某科技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为例,探讨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于2016年研发了一款名为“智能移动电源”的产品,并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
该专利于2017年获得授权。
2018年,原告发现被告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生产的同类产品与原告的专利产品存在高度相似之处,涉嫌侵犯其专利权。
三、诉讼过程1. 调查取证原告在发现被告侵权后,收集了大量证据,包括被告产品的外观图、宣传资料、销售记录等。
同时,原告委托专业机构对被告产品进行了技术鉴定,证明被告产品与原告专利产品存在相同的技术特征。
2. 提起诉讼2018年6月,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3. 法院审理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辩称其产品与原告专利产品存在差异,不属于侵权行为。
4. 裁判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产品与原告专利产品在技术特征上存在高度相似之处,构成侵权。
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本案中,原告通过法律手段维护了自己的知识产权,体现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在市场竞争中,企业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防止他人侵犯自身合法权益。
2. 专利侵权判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侵权判定标准包括: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特征相比,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在本案中,被告产品与原告专利产品在技术特征上存在高度相似之处,因此构成侵权。
3. 诉讼程序及证据收集本案中,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收集了大量证据,包括外观图、宣传资料、销售记录等,为法院审理提供了有力支持。
企业在遭遇侵权时,应积极收集证据,为诉讼提供依据。
第三讲专利法PPT课件
1984 年 3 月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专 利 法 》 颁 布 , 1985年4月1日起实施。
1992年9月,我国对专利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 扩展了专利保护的技术领域,延长了专利保护的期 限,完善了专利审批程序,重新规定了对专利实施强 制许可的条件,增设了专利进口权和本国优先权。
2000年8月25日,对《专利法》第二次修改,加大
第三节 我国专利制度的历史演进
一、近代的中国专利制度的引进
中国出现近现代意义上的专利制度是由一位
农民起义的领导人洪秀全的弟弟洪仁玕在其《资政
新篇》中提出。但由于太平天国的失败未能实现。
我国最早授予的专利权是1882年光绪皇帝批
准郑观应的上海机器织布局采用的机器织布技术可
享受10年的专利。这可能是中国最早的“钦赐”专
三、专利制度
所谓专利制度就是一个国家通过确认发明人对 其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的垄断权而促进本国科学技 术发展的法律制度。一个国家的专利制度由该国家 的专利立法、执法和司法等相关法律制度所构成。
第二节 专利制度的产生及历史发展
1624 年 , 英 国 议 会 颁 布 并 实 施 的 垄 断 法 规 (The Statute of Monopolies),禁止一切垄断行 为,只允许发明人对自己发明的垄断,作为在一定时 期内应当受到保护的特殊事项保存下来。
产品发明
产品发明专利权仅及于 其产品本身,
方法发明
方法发明专利权不仅及 于其方法本身,而且及 于用该方法直接获得的 产品。
产品发明
产品发明专利被侵权后, 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在原告 (即专利权人)一方;
方法发明
而新产品的制造方法发明 专利权被侵权后,诉讼中 的举证责任在被告(即侵 权行为人)一方
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被告:某手机品牌(以下简称“手机品牌”)原告科技公司是一家专注于手机操作系统研发的企业,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
被告手机品牌是一家知名手机生产企业,其生产的智能手机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知名度。
2018年,原告科技公司发现被告手机品牌生产的智能手机涉嫌侵犯其知识产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手机品牌的智能手机是否侵犯了原告科技公司的知识产权?2. 如果侵权成立,被告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三、法院判决1. 被告手机品牌的智能手机侵犯了原告科技公司的知识产权。
2. 被告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四、案件分析1. 知识产权侵权认定本案中,原告科技公司主张其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包括手机操作系统、手机应用程序等。
被告手机品牌的智能手机涉嫌侵犯原告的知识产权,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手机操作系统:原告科技公司的手机操作系统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而被告手机品牌的智能手机使用了与原告系统相似的界面和功能,涉嫌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2)手机应用程序:原告科技公司研发了多款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手机应用程序,而被告手机品牌的智能手机涉嫌使用了原告的部分应用程序,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2. 侵权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不得侵犯其著作权。
本案中,被告手机品牌未经原告科技公司许可,在其智能手机上使用了原告的知识产权,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告手机品牌的侵权行为给原告科技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案例启示1. 企业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积极申请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保护。
2. 企业在研发、生产、销售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专利侵权的法律规制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
专利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保护力度不断增强。
然而,专利侵权现象也日益突出。
本文以一起智能手表专利侵权案为例,探讨专利侵权的法律规制。
二、案件概述原告:A公司,一家专注于智能穿戴设备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
被告:B公司,一家电子产品制造商。
案情:A公司于2010年研发出一款名为“智能手表”的专利产品,并于2011年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
2016年,A公司发现B公司生产的某款智能手表与其专利产品存在高度相似,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三、法院审理过程1. 被告答辩B公司辩称,其生产的智能手表与A公司的专利产品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侵权行为。
同时,B公司还表示,其产品在市场上具有竞争优势,若停止销售将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2. 法院调查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涉案产品进行了技术鉴定。
鉴定结果显示,B公司的智能手表在技术特征上与A公司的专利产品存在高度相似,属于侵权行为。
3. 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判决B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
四、案例评析1. 专利侵权的认定本案中,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B公司的智能手表与A公司的专利产品在技术特征上存在高度相似,构成侵权。
这表明,在专利侵权案件中,法院主要从技术特征上进行判断。
2. 专利侵权的法律规制(1)专利权人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本案中,A公司作为专利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2)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本案中,法院判决B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体现了法律的规制作用。
法律专利权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研发、生产和销售智能穿戴设备的创新型公司。
2015年,科技公司研发了一款名为“智能健康手环”的智能穿戴设备,并申请了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
2017年,科技公司发现市场上出现了一款与“智能健康手环”外观设计相似的智能穿戴设备,由某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公司”)生产、销售。
科技公司认为创新公司的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创新公司的产品是否侵犯了科技公司的专利权?2. 如果侵犯了专利权,科技公司应如何维权?三、案件审理过程1. 法院受理科技公司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证据材料等,法院依法受理了本案。
2. 开庭审理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本案,科技公司、创新公司双方当事人出庭参加诉讼。
3.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创新公司的产品与科技公司的专利产品在整体外观设计上具有显著区别,不属于等同侵权。
因此,法院判决驳回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案例分析1. 创新公司的产品是否侵犯了科技公司的专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产品享有独占实施权,他人未经许可擅自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与专利产品相同或相近似的产品的,构成专利侵权。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创新公司的产品与科技公司的专利产品在整体外观设计上具有显著区别,不属于等同侵权。
具体分析如下:(1)外观设计相似性:法院经比对,认为创新公司的产品与科技公司的专利产品在外观设计上存在一定程度的相似性,但并非完全相同。
(2)功能、技术特征:创新公司的产品在功能、技术特征上与科技公司的专利产品存在明显差异,不属于等同侵权。
(3)市场影响:创新公司的产品在市场上与科技公司的专利产品形成了竞争关系,但并非直接替代。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创新公司的产品不构成对科技公司专利权的侵犯。
2. 如果侵犯了专利权,科技公司应如何维权?如果创新公司的产品确实侵犯了科技公司的专利权,科技公司可以采取以下维权措施:(1)与侵权方协商:科技公司可以与侵权方进行协商,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专利权属案例-
✱ 案例一(续)
✱
(一审,广州中院,2005)由于陈鸿奇在光华公司处工作近6年,并从事与该专利技术领域有关产
品的销售,在其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应该对所销售的产品的技术性能、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等有充分的了解
;而且,陈鸿奇在到光华公司处工作之前从事与本案争议专利技术领
域无关的行业,并没有该专利技术领域相关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因此
✱
1.个人申请专利后,个人所在的单位认为该专利归单位所有;
✱
案例一:1997年,陈鸿奇到光华公司处工作至2002年12月份
✱ 2003年3月10日,陈鸿奇成立了欧格公司并任法定代表人
。2003年5月22日,陈鸿奇以本人和陈坚承为设计人,以欧格公司为专利权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一种塑料编
织袋双面印刷机的翻面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光华公司以陈鸿奇和欧格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认定其为专
✱ 案例三: 北京市专利管理局于1989年 8月1日确认“钻孔压浆成桩法”发 明为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北京市地铁地基工程公司所有。陶义不服,向北京 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将该发明专利权判决归其个人所有。
6
3.一个单位(个人)申请专利后,另一没有合同关 系的单位(个人)认为应归其所有。
✱ 案例四: 时代桃源公司于2004年12月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的名称为“低 压头组合式填埋气焚烧火炬”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中国科学院工程 热物理研究所认为该专利应归其所有,向法院起诉。
的任务;1985年3月试桩,是对“钻孔压浆成桩法”技术方案的实施,显然不同于技术方案
完成前对技术构思的试验。
✱
结论: “钻孔压浆成桩法”发明专利权归陶义所有。
21
案例四: 中国科学院工程热物理研究所与北京时代 桃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专利申请权属案
知识产权课件第三讲 专利制度
公文、证件、印章、文物的设备等的发明创造)
2.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 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2008 新增条款)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在国际合作中,对我国境内的人类遗传资源,我国 研究开发机构享有专属持有权,未经许可,不得向境外机构转 让。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指人们思维、分析、判断的规则和方法, 如速算法、比赛规则、情报检索方法、会 计方法等不可专利。
BUT: 计算机程序、算法(构成技术方案,且通
常与硬件相结合) 商业方法软件(花旗银行专利)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疾病包括人类和动物的疾病(不含植物病虫害) 诊断方法:如X光、超声波检测方法 治疗方法:如外科手术、电疗、化疗、针灸、诊脉方法、
2、外观设计注重美感效果,但实用新型注重技术效 果。外观设计保护的是装饰性外观,实用新型保护 的是功能性外型。
3、外观设计把产品作为载体仅对其外表进行独特设 计,而实用新型的创造性与产品本身融为一体,体 现为产品本身。
第五节 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
一、公共秩序保留
1.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 授予专利权。
二、专利权
定义:是指法律赋予专利权人对其获得专利的发明 创造在一定范围内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制造、 使用、进口、销售、许诺销售)
专利权的法律特征: (1)专利权具有鲜明的专有性(独占性)。 (2)专利权的客体具有公开性。 (3)专利权具有时间性。 (4)专利权的效力具有地域性。
第二节 专利法与专利制度
修改内容:
增加禁止许诺销售行为的规定 增加诉前的临时措施 取消了撤销程序 规定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复审和无效由法院终审
第三讲2知识产权经典案例评析
•
“乔丹”图形及中文文字商标分别于2005和 2009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 “中国驰名商标”。 • 在过去十二年中,乔丹体育还先后注册了100 余件并未使用的防御性商标。同时诸如“小乔 丹”、“乔丹王”、“桥丹”、“丹乔”等名称 也全都收入囊中。 • 公司还在2009年成功注册了“杰弗里乔丹” 和“马库斯乔丹”两个商标,而这两个商标非常 “巧合”地同迈克尔· 乔丹两个儿子的中文译名易仲裁委员会 做出裁决,裁定2010年5月1日鸿道集团租用王 老吉商标到期,广药集团正式收回红罐和红瓶 王老吉凉茶的生产经营权。
•
6月,加多宝向北京一中院申请撤销上述裁 决。 • 2012.7.13,一中院裁决,驳回加多宝的申请。
•
•
2012年6月,加多宝拿出来第三份协议,这 份《商标许可协议》,2003年1月20日到2013 年1月19日。向仲裁委提出新的仲裁申请。 加多宝声明: 鸿道集团一直按照双方约定的 标准向广药集团支付商标使用费至2012年5月, 广药集团也一直都在收取该商标使用费。
《专利法》
• 第二十三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 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 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 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裁决与判决
•
• • • •
2006年3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本田专 利权无效。 本田公司不服,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 政诉讼。 北京市一中院于同年12月作出判决认为, 专利应被宣告无效。 本田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院。 2007年9月北京市高院维持原判。
•
广药集团表示,其广告是“怕上火 就喝 XXX”,与其原来的广告是有区别的,利用的 是王老吉自身的品牌资源,“与加多宝没有任 何关系”。
专利权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生物技术研发的企业,长期致力于生物制药领域的研究。
经过多年的努力,甲公司研发出一种新型生物制药,该药品在治疗某种疾病方面具有显著疗效。
甲公司为了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决定申请该药品的专利权。
在申请过程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已经提交了相同内容的专利申请,并且乙公司申请的专利权已经获得授权。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专利申请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乙公司的专利权。
案例分析:一、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乙公司的专利申请是否侵犯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即甲公司是否已具备专利授权条件,以及乙公司的专利申请是否构成对甲公司专利权的侵犯。
二、案件分析1. 甲公司专利授权条件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授权条件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本案中,甲公司研发的新型生物制药是否满足专利授权条件,是判断其是否具备专利权的关键。
(1)新颖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之前,没有被公开过、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
本案中,甲公司研发的生物制药在申请日之前并未被公开、使用或为公众所知,因此,甲公司的生物制药具备新颖性。
(2)创造性:创造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显著进步。
本案中,甲公司的生物制药在治疗某种疾病方面具有显著疗效,相较于现有技术具有创造性。
(3)实用性: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案中,甲公司的生物制药能够制造和使用,且在治疗某种疾病方面具有积极效果,因此,甲公司的生物制药具备实用性。
综上所述,甲公司的生物制药符合专利授权条件,具备专利权。
2. 乙公司专利申请侵权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侵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实施其专利的行为。
本案中,乙公司的专利申请是否侵犯甲公司的专利权,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相同技术领域:甲公司和乙公司的专利申请均属于生物制药领域,属于相同技术领域。
法律专利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某生物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是一家专注于生物科技研发的企业,拥有多项自主研发的专利技术。
其中,一项名为“新型抗癌药物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专利号:XXXXXX)是该公司的核心专利之一。
该专利技术具有显著的创新性和实用性,在全球范围内具有广泛的市场前景。
某医药集团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是一家知名医药企业,主要从事抗癌药物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生产并销售了一种与原告专利技术相似的抗癌药物,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
案件经过:1. 侵权行为发现:原告通过市场调查发现,被告生产的抗癌药物与自己的专利技术高度相似,遂委托律师进行调查取证。
2. 律师调查取证:律师通过购买、检测等方式,收集了被告产品的样品,并与原告的专利技术进行了比对分析,确认被告的产品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
3. 提起诉讼: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4. 法院审理:法院受理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被告的产品是否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2. 原告的经济损失如何确定;3. 被告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1. 侵权认定: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产品与原告的专利技术在技术特征上存在高度相似性,构成专利侵权。
2. 经济损失确定: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结合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侵权产品的销售量等因素,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XXX万元。
3. 法律责任: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销毁侵权产品;同时,被告还需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赔偿金。
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专利侵权纠纷案,涉及专利权的保护、经济损失的确定以及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等问题。
1. 专利权的保护:本案中,原告的专利技术具有显著的创新性和实用性,为其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
然而,被告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与原告专利技术相似的产品,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
专利法律制度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节能环保已成为我国乃至全球的重要战略目标。
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节能减排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企业研发和应用节能环保技术。
在此背景下,一种新型节能环保照明装置应运而生。
该装置具有高效节能、环保等优点,受到了市场的广泛关注。
然而,在产品推广过程中,却发生了一起专利纠纷。
二、案件简介原告: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被告: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原告于2010年6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种新型节能环保照明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11年6月获得授权。
该专利技术具有以下特点:1. 采用LED照明光源,具有高效节能、寿命长等优点;2. 采用新型散热结构,有效降低LED芯片温度,提高照明效果;3. 采用智能控制系统,可根据环境光线自动调节亮度,实现节能环保。
2015年5月,原告发现被告生产的照明产品与其专利技术相似,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三、争议焦点1. 被告的产品是否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2. 若侵权成立,被告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四、法院判决1. 被告的产品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
法院认为,被告的产品在结构、功能、技术效果等方面与原告的专利技术相同或相似,构成侵权。
具体表现在:(1)被告的产品采用LED照明光源,与原告专利中的LED照明光源相同;(2)被告的产品采用新型散热结构,与原告专利中的散热结构相同;(3)被告的产品采用智能控制系统,与原告专利中的智能控制系统相同。
2. 被告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等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0万元。
五、案例分析1. 专利权的保护本案中,原告通过申请专利,获得了新型节能环保照明装置的独占使用权。
在产品推广过程中,被告未经授权擅自生产、销售与原告专利技术相同的产品,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
这表明,在我国专利法律制度下,专利权人有权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专利权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案例背景: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研发新型节能设备的公司。
该公司在2018年研发出一款名为“智能节能控制器”的产品,并投入了大量资金进行市场推广。
在2019年,科技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该产品的发明专利。
经过审查,该专利于2020年获得授权。
然而,在2021年,另一家公司(以下简称“另一公司”)也推出了一款名为“高效节能控制器”的产品,其技术特征与科技公司的专利产品高度相似。
科技公司发现后,认为另一公司的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分析:一、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判断另一公司的“高效节能控制器”是否侵犯了科技公司的“智能节能控制器”发明专利权。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享有独占实施权,未经许可,他人不得实施其专利。
同时,《专利法》还规定了专利侵权行为的判定标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该细则对《专利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和解释。
三、案件分析1. 专利权的有效性首先,需要确认科技公司的“智能节能控制器”专利是否有效。
根据案件描述,该专利已于2020年获得授权,因此可以认定该专利有效。
2. 侵权行为的判定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侵权行为的判定标准包括:(1)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2)被诉侵权产品的实施行为符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在本案中,需要判断另一公司的“高效节能控制器”是否与科技公司的“智能节能控制器”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
(1)技术特征比对通过对比两家公司的产品说明书、权利要求书等文件,可以发现:- 科技公司的“智能节能控制器”专利权利要求中,涉及的技术特征包括:节能控制模块、传感器、执行机构等;- 另一公司的“高效节能控制器”产品说明书中,同样涉及了节能控制模块、传感器、执行机构等技术特征。
(2)等同原则在技术特征比对的基础上,需要进一步判断两家公司的产品是否满足等同原则。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
知识产权法案例第一部分专利法一、专利的法律构成要件案例1专利技术特征的增加与责任构成【案情摘要】孙政元、刘焕茂是实用新型专利《防火卷帘门复合连板造型》的专利权人,该专利于1991年3月6日获得专利权,其专利权利要求书载明:(1)一种复合式卷帘门,其特征在于复合连板由断面形状及尺寸完全相同的两块连板穿套在一起组成。
(2)上述的复合式连板的厚度为10毫米~30毫米,宽度为50毫米~250毫米,长度为2米~15米,两块相邻复合连板间夹角变化范围70度~180度。
(3)上述复合式防火卷帘门其特征在于复合连板的材料为低碳钢板,钢板厚度为0.5毫米~2毫米。
1993年初,原告发现长城门窗厂未经许可,非法制造其专利产品,并将该产品销往北京市大钟寺农贸市场等地。
其产品具有如下特征;将两块两端弯曲形状及尺寸完全相同的复合连板穿套在一起,其中的一块复合板中间位置添加了一个90度的槽。
原告认为长城门窗厂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专利权,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长城门窗厂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
【法律问题】1.被告生产的产品相对原告专利技术如果增加一个技术特征是否构成侵权?2.原告孙政元、刘焕茂对《防火卷帘门复合连板造型》专利享有哪些权利?【参考结论】1、被告生产的产品相对原告专利技术如果增加一个技术特征也构成侵权。
2.原告孙政元、刘焕茂对《防火卷帘门复合连板造型》专利享有使用权、实施权、进口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二、专利权的内容及其行使案例1 专利申请权的继承与归属【案情摘要】陈延熙原系中国农业大学教授,1987年底离休。
陈延熙于1990年5月22日以个人名义申请了《新型作物增产菌的筛选和生产方法》发明专利,申请号90 103591.2。
同年12月陈延熙去世,其女儿陈蓉为其惟一合法继承人。
1994年6月2日,中国专利局作出《新型作物增产菌的筛选和生产方法》专利申请权收归国有的决定,后陈蓉提出不服决定的行政复议申请,1994年7月16日中国专利局撤回了收归国有的决定。
第三讲 保护与认定-一IPR侵权与IPR救济之路
山东: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第一节、审理机构及IPR救济途径
第三讲 免灾与求财--知识产权 (IPR)救济
负责审理一审专利案件的中级法院
北京: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 院 辽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吉林: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海南: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第三讲 免灾与求财--知识产权 (IPR)救济
1、保护范围 以核准注册的商标 和
商标专用权保护
核定使用的商品 为限.
2、法定侵权表现 3、侵权的构成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 四个构成要件
4、侵权的法律责任
侵权的三种责任
第二节、侵犯知识产权构成要件及侵权认定
第三讲 免灾与求财--知识产权 (IPR)救济
第三讲 知识产权 (IPR)救济
1、司法部门
1、高级法院
2、中级法院 3、基层法院
2、类型
1、民事调解 2、民事仲裁 3、民事诉讼
(二) 知识产权(IPR)行政救济
第三讲 知识产权 (IPR)救济
1、主管行政部门
1、版权局——著作权
发明专利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A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被告:B照明产品有限公司案由:发明专利侵权纠纷原告A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于2010年研发出一种新型节能照明装置,并于同年12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发明专利,专利号为ZL201010XXX。
2013年,该专利获得授权。
A公司生产的该新型节能照明装置在市场上获得了良好的口碑,销售额逐年攀升。
2016年,A公司发现被告B照明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生产的照明产品与其专利产品存在高度相似之处,且B公司并未获得相应的专利许可。
A公司认为B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专利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B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争议焦点1. B公司的照明产品是否构成对A公司专利权的侵犯?2. 如果构成侵权,A公司应获得多少赔偿?三、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1. 关于侵权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专利侵权行为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
本案中,B公司的照明产品与A公司的专利产品在技术特征上存在高度相似之处,足以使相关公众混淆,构成对A公司专利权的侵犯。
2. 关于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侵权赔偿数额应当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专利权人的损失等因素综合确定。
本案中,A公司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专利产品的销售额、市场份额等,以及B公司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
综合考虑,法院判决B公司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B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A公司专利权的照明产品,并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B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B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五、案例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例,具有以下特点:1. 专利侵权判断标准明确。
合作发明专利权归属的案例
合作发明专利权归属的案例
嘿,朋友们!今天来给你们讲一个超有意思的合作发明专利权归属的案例。
就说小张和小李吧,他俩本是好哥们儿,一起在实验室里埋头研究一种新型材料。
小张呢,脑子特别好使,点子一个接一个;小李呢,则是那种特别踏实肯干,能把想法付诸实践的人。
这不,两人合作,还真捣鼓出了个厉害的发明。
有一天,他们的发明引起了一家大公司的注意,哇,那可不得了!对方表示很感兴趣,想要购买专利权。
这时候问题就来了呀,这专利权到底归谁呢?小张觉得自己出的点子多,那专利权应该主要是他的。
他就对小李说:“这发明我可是出了大力的,专利权得归我呀!”小李可不干了,反驳道:“那我没日没夜地做实验,没有我能有这成果吗?专利权怎么就不能有我的份?”你看,这不就起争执了嘛。
这不就像两个人一起盖房子,一个画图纸,一个搬砖头,最后房子盖好了,能说只归画图纸的或者只归搬砖头的吗?这多不合理呀!后来呢,他们找了个懂行的朋友来评评理。
朋友说呀:“你们俩是合作呀,这成果是你们
共同努力的,专利权当然也应该是你们共同拥有呀!”哎呀,可不是嘛!这么简单的道理。
经过这么一闹,小张和小李也意识到,他们是一个团队,不能因为这点事儿就闹掰了呀。
最后,他们愉快地决定共同享有专利权。
这下好了,两人又能继续愉快地合作下去啦。
我觉得呀,在合作中,一定要记得大家都是一起努力的,不能只看到自己的付出而忽略了别人的。
就像小张和小李,如果不是两人相辅相成,能有那个厉害的发明吗?所以呀,合作中的专利权归属一定要公平合理,这样合作才能长久,才能创造出更多的成果呀!你们说是不是?。
知识产权微课堂第三讲:创客高质量走向未来
知识产权微课堂第三讲:创客⾼质量⾛向未来同学,你是⼀名创客吗?
在项⽬开发中⽤到的开源软件硬件是被许可的吗?
你是否已经⽆意识地侵犯了知识产权?
⾼质量专利⼜是如何⽣成的?
⾼质量专利如何赋能你项⽬的竞争⼒?
⼀切答案尽在
知识产权微课堂第三讲:
创客⾼质量⾛向未来
讲座时间
2021年4⽉21⽇
上午9:00-11:00
讲座地点
本次讲座为线上会议,采取腾讯会议的⽅式
会议 ID:333 769 672
会议密码:1895
讲座课题及主讲嘉宾
⾼质量专利探讨
王宝筠,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合伙⼈、资深专利代理⼈。
清华⼤学民商法法学硕⼠、北
京理⼯⼤学⼯学学⼠。
王宝筠于2006年加⼊集佳,现为国内电学部主任,负责电学领域的专利
申请⼯作。
王宝筠负责的专利申请质量⼀直处于较⾼⽔平,累计代理国内各类型案件数千件,代理的多个
专利获中国专利奖优秀奖,其出⾊的⼯作表现获得了华为、联想、腾讯、东软、⽹易、⾦⼭等
国内知名客户的⼀致肯定,其所带领的团队也由于优秀的⼯作表现⽽获得国内众多知名客户的
认可。
在⽇常⼯作中,王宝筠还注意进⾏理论研究,撰写各类⽂章60余篇,累计在《中国专利
代理》等重要期刊发表⽂章20余篇。
开源知识产权问题初探
杨阳,集慧智佳⾼级咨询师,拥有专利代理师资格和法律职业资格,深耕专利分析与开源领域
课题研究,曾深度参与实施多家AI企业的开源合规治理和开源培训⼯作,对于开源与专利的关
系、开源使⽤相关知识产权风险以及注意事项等有着深⼊认识和丰富实操经验。
法律知识产权侵权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A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被告:B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案由: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一、案情经过A公司是我国一家专业从事手机应用软件研发、推广和运营的高新技术企业。
该公司自主研发了一款名为“一键修车”的手机应用软件,并于2017年取得了国家版权局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该软件通过智能识别车辆故障,为车主提供便捷的维修服务。
2018年5月,A公司发现B公司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网站上擅自发布了与“一键修车”软件功能高度相似的软件“快修车”。
A公司认为B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软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二、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A公司所拥有的“一键修车”软件著作权合法有效,B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网站上擅自发布与“一键修车”软件功能高度相似的软件“快修车”,侵犯了A公司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B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对A公司软件著作权的侵犯。
据此,法院判决:1. B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其网站上“快修车”软件的相关内容;2. B公司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10万元;3. 案件受理费由B公司承担。
三、案例分析本案中,A公司作为“一键修车”软件的著作权人,其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
B公司在未经A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复制、传播A公司的软件,侵犯了A公司的著作权。
1. 著作权侵权认定本案中,法院认定B公司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的主要依据有:(1)B公司未经A公司许可,擅自复制、传播A公司的软件;(2)B公司所发布的“快修车”软件与A公司的“一键修车”软件功能高度相似,属于对A公司软件的实质性模仿;(3)B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拥有“快修车”软件的著作权。
2. 著作权侵权赔偿本案中,法院判决B公司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万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
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11
二、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个人 与单位之间的专利权属问题
(二)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专利权属问题 案例一:陈鸿奇、汕头市欧格包装机械有限公司(欧格公司)与汕头市光华机械
实业有限公司(光华公司)专利权属纠纷案。
8
二、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 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专利权属问题
9
二、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个人 与单位之间的专利权属问题
(一)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划分的法律规定 专利法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
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 ,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12
二、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个人 与单位之间的专利权属问题
案例一(续)
(一审,广州中院,2005)由于陈鸿奇在光华公司处工作近6年,并 从事与该专利技术领域有关产品的销售,在其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应 该对所销售的产品的技术性能、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等有充分的了解 ;而且,陈鸿奇在到光华公司处工作之前从事与本案争议专利技术领 域无关的行业,并没有该专利技术领域相关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因此 ,可以推断陈鸿奇在其本职岗位上,已获得该专利技术领域有关的知 识、技术、经验和信息,其中也包括了光华公司在该技术领域中不向 外公开的技术资料。陈鸿奇单纯以其只负责销售并没有负责和参与技 术研发为由,否定在完成讼争专利技术时利用了光华公司的物质技术 条件,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纳。结论:涉案发明属于职务发明,应 归光华公司。
2
一、专利权属的含义
(二)专利权属的含义 专利权属,包括专利权权属,也包括
专利申请权权属。
专利权属就是指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的归属,也 就是说,谁是真正的专利权人或对专利申请拥 有权利的人。
专利权属的意义:直接决定专利权的归属。
3
一、专利权属的含义
(三)专利权属引起的纠纷 1、个人申请专利后,个人所在的单位认为该专利归单位
7
4、两个单位(个人)在履行合同中完成,由一方申请专利 后,另一个认为应归其所有或共有
案例五:2001年1月19日,陕西省西安恒泰本草科 技有限公司(下称恒泰公司,)与王增禄就开发 染料木素签订了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由 王增禄受委托独立完成染料木素制备工艺的研究 工作并提供相关的新药申报资料。 2002年4月份 ,完成合同约定的研发工作。恒泰公司将染料木 素制备工艺申请专利。王增禄以自己应为专利权 人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所有; 案例一:1997年,陈鸿奇到光华公司处工作至2002年12月
份 2003年3月10日,陈鸿奇成立了欧格公司并任法定代表人
。2003年5月22日,陈鸿奇以本人和陈坚承为设计人,以 欧格公司为专利权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一种塑料 编织袋双面印刷机的翻面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光华公 司以陈鸿奇和欧格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认定其 为专利权人。
案例三:北京市专利管理局于1989年 8月1日确认“钻孔压浆成桩法”发明为 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北京市地铁地基工程 公司所有。陶义不服,向北京市中级人民 法院起诉,请求将该发明专利权判决归其 个人所有。
6
3、一个单位(个人)申请专利后,另一没有合同关 系的单位(个人)认为应归其所有。
案例四:时代桃源公司于2004年12月6 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的名称为“ 低压头组合式填埋气焚烧火炬”发明 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中国科学 院工程热物理研究所认为该专利应归 其所有,向法院起诉。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
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 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休、调离原单位 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 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
第三讲 专利权属—— 发明创造的归属
1、专利权属的含义 2、个人与单位之间所产生的专利权属问题 3、因合同而产生的专利权属问题 4、专利权的共有
1
一、专利权属的含义
(一)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 一项发明创造在申请专利之后专利局授权
之前,申请人所享有的权利就是专利 申请权,专利授权后,就成为专利权 。 在申请专利之前,称为科技成果权。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 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
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10Biblioteka 二、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个人 与单位之间的专利权属问题
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法律规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4
案例二: 2003年4月18日,岑杰英应聘到日 昭公司工作,工作至2003年7月。
2003年11月17日,岑杰英向国家知识产 权局申请了名称为“高吻合全屏蔽保护式 导电金属管母线”专利,并获得授权。日 昭公司认为该专利应归其所有,向法院提 起诉讼。
5
2、单位获得专利后,完成的个人认为该专利归个人 所有
13
二、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个人 与单位之间的专利权属问题
案例一(续)
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