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部关于印发《电力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等的通知

合集下载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1988年2月27日国务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和完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转变企业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承包经营责任制,是在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基础上,按照所有权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以承包经营合同形式,确定国家与企业的责权利关系,使企业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管理制度。

第三条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必须兼顾国家、企业、经营者和生产者利益,调动企业经营者和生产者积极性,挖掘企业内部潜力,确保上交国家利润,增强企业自我发展能力,逐步改善职工生活。

第四条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应当按照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切实落实企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按照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欠收自补的原则,确定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

第六条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合同双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由国家审计机关及其委托的其他审计组织对合同双方及企业经营者进行审计。

第二章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内容和形式第八条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主要内容是:包上交国家利润,包完成技术改造任务,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

在上述主要内容的基础上,不同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它承包内容。

第九条承包上交国家利润的形式有:(一)上交利润递增包干;(二)上交利润基数包干,超收分成;(三)微利企业上交利润定额包干;(四)亏损企业减亏(或补贴)包干;(五)国家批准的其他形式。

第十条上交利润基数一般以上年上交的利润额(实行第二步利改税的企业,是指依法缴纳的所得税、调节税部分,下同)为准。

受客观因素影响,利润变化较大的企业,可以承包前二至三年上交利润的平均数为基数。

能源部关于印发《电力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经济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能源部关于印发《电力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经济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能源部关于印发《电力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经济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能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2.08.02•【文号】能源电[1992]745号•【施行日期】1992.08.0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能源部关于印发《电力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经济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1992年8月2日能源电(1992)745号)为加强电力工业技术改造的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技改工程的效益,实现项目决策的科学化,减少和避免决策失误。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广泛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我部制定了《电力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经济评价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为增强《办法》的可操作性,将逐步补充下达具体项目的实物效益计算规范及测算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充实有关案例。

由于技改工程的经济评价是一个较新的课题,执行中可能会遇到一些问题。

请各单位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以及对《办法》的修改意见及时向部电力司反映,以便今后不断完善。

上述《办法》中暂不包括“以大代小”的电力技术改造项目的评价。

对电力“以大代小”技术改造的经济评估目前仍按基本建设项目的评价办法进行。

附1电力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的经济评价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推进电力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经济评价工作的开展,提高电力企业的经济效益,实现项目决策的科学化,减少和避免投资决策失误,根据《电力工业技术改造与技术进步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电力工业技术改造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力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经济评价是项目可行性研究和项目评估的重要内容,是项目决策科学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项目经济评价应在做好项目的各种技术经济因素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采用科学的计算和分析方法,对技术改造项目的经济效益状况进行分析和论证,为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条承担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单位应切实保证评价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可靠性。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监管规〔2021〕61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监管规〔2021〕61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正文:
----------------------------------------------------------------------------------------------------------------------------------------------------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能发监管规〔2021〕61号
各派出机构,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推动构建新型电力系统,规范电力辅助服务管理,深化电力辅助服务市场机制建设,国家能源局对《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电监市场〔2006〕43号)进行了修订,并将名称修改为《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要根据《办法》要求,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制修订各地现行管理实施细则和市场交易规则,并报国家能源局备案。

国家能源局
2021年12月21日
——结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1.0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和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加快我委法治机关建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经商国务院相关部门,决定废止《关于颁发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试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等30件规章(见附件1)和《关于试行加强基本建设管理几个规定的通知》等1032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2.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主任:徐绍史2016年1月1日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共30件)┌──┬────────────────────┬─────────────────────┬────────────────────┐│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及时间│发布部门│├──┼────────────────────┼─────────────────────┼────────────────────┤│1│关于颁发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试行管理│计资[1983]116号1983年2月2日│国家计委│││办法的通知│││├──┼────────────────────┼─────────────────────┼────────────────────┤│2│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计建[1990]1215号1990年8月18日│国家计委│││的通知│││├──┼────────────────────┼─────────────────────┼────────────────────┤│3│国家物价局发布关于委托职工价格监督检查组│价检字[1990]811号1990年10月10日│国家物价局│││织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的通知│││├──┼────────────────────┼─────────────────────┼────────────────────┤│4│关于颁发《电力工业发供电企业计量工作管理│能源政法[1992]955号1992年10月4日│能源部│││规范》等三个规范的通知│││├──┼────────────────────┼─────────────────────┼────────────────────┤│5│关于颁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的通│电建[1995]36号1995年1月19日│电力工业部│││知│││├──┼────────────────────┼─────────────────────┼────────────────────┤│6│关于颁发《核电站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审批程序│电计[1995]202号1995年4月7日│电力工业部│││的规定》(试行)的通知│││├──┼────────────────────┼─────────────────────┼────────────────────┤│7│关于印发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管理规定的通│国经贸运[1995]466号1995年8月31日│国家经贸委、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农业│││知││部、建设部、劳动部│├──┼────────────────────┼─────────────────────┼────────────────────┤│8│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计价格[1995]1628号1995年10月24日│国家计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关于印发《电气化铁路配套电力工程管理办法│计建设[1995]1954号1995年11月14日│国家计委│││》的通知│││├──┼────────────────────┼─────────────────────┼────────────────────┤│10│印发《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计建设[1996]673号1996年4月6日│国家计委│││定》的通知│││├──┼────────────────────┼─────────────────────┼────────────────────┤│11│关于发布《火电行业环境监测管理规定》的通│电计[1996]280号1996年4月26日│电力工业部│││知│││├──┼────────────────────┼─────────────────────┼────────────────────┤│12│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电力部令[1996]第6号1996年8月21日│电力工业部│├──┼────────────────────┼─────────────────────┼────────────────────┤│13│关于印发《核电厂工程建设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电计[1996]737号1996年11月13日│电力工业部│││究与可行性研究内容深度规定(试行)》│││├──┼────────────────────┼─────────────────────┼────────────────────┤│14│电力工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电力工业部令[1996]第9号1996年12月2日│电力工业部│├──┼────────────────────┼─────────────────────┼────────────────────┤│15│国家计委、财政部印发《关于中央级“拨改贷│计投资[1996]2801号1996年12月5日│国家计委、财政部│││”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的通知│││├──┼────────────────────┼─────────────────────┼────────────────────┤│16│关于印发《关于实施电力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电建[1997]79号1997年2月5日│电力工业部│││的规定》(试行)的通知│││├──┼────────────────────┼─────────────────────┼────────────────────┤│17│关于颁发《电力行业一流供电企业考核标准》│电安生[1997]53号1997年2月13日│电力工业部│││(试行)的通知│││├──┼────────────────────┼─────────────────────┼────────────────────┤│18│国家计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质量体系│计价费[1997]698号1997年4月24日│国家计委、国家技术监督局│││认证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质量体系认证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19│关于印发铁路货物延伸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计价管[1997]2272号1997年11月17日│国家计委、铁道部│││费项目及清理整顿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的通知│││├──┼────────────────────┼─────────────────────┼────────────────────┤│20│关于全面推行电力工程施工、监理招投标工作│电综[1998]115号1998年3月9日│电力工业部│││的通知│││├──┼────────────────────┼─────────────────────┼────────────────────┤│21│印发《关于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计投资[1998]815号1998年5月12日│国家计委、财政部│││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的通知│││├──┼────────────────────┼─────────────────────┼────────────────────┤│22│关于印发《水电工程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国经贸电力[1999]72号1999年2月2日│国家经贸委│││知│││├──┼────────────────────┼─────────────────────┼────────────────────┤│23│关于印发《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质量管理│计基础[1999]382号1999年4月7日│国家计委│││办法》的通知│││├──┼────────────────────┼─────────────────────┼────────────────────┤│24│关于印发《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验收规定│计基础[1999]383号1999年4月7日│国家计委│││》的通知│││├──┼────────────────────┼─────────────────────┼────────────────────┤│25│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价格认证管理│计价格[1999]1074号1999年8月17日│国家计委│││办法》的通知│││├──┼────────────────────┼─────────────────────┼────────────────────┤│26│国家计委、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产品│计价格[1999]1610号1999年10月14日│国家计委、国家技术监督局│││质量认证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27│关于印发以粮代赈、退耕还林还草的粮食供应│计粮办[2000]241号2000年3月14日│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国家林业局、财政部│││暂行办法的通知││、农业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8│ 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国家计委令第11号2001年7月4日│国家计委│├──┼────────────────────┼─────────────────────┼────────────────────┤│29│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等4部委局令[2002]第42号│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外││││2002年11月8日│汇管理局││││││├──┼────────────────────┼─────────────────────┼────────────────────┤│30│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3号2005年6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1.06.30
•【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3号
•【施行日期】2011.06.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11年第13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我们对2010年6月30日前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商国务院相关部门同意,保留规章146件、规范性文件1581件。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告。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保留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2、国家发展改革委拟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3、国家发展改革委已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4、国家发展改革委因职能划转暂时保留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1
国家发展改革委保留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中国电力工业改革开放大事记

中国电力工业改革开放大事记

中国电力工业改革开放大事记(1978~2008年)1978年12月18日至12月2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在北京胜利召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拨乱反正,实现了全党工作重点转移,拉开了中国社会改革开放的大幕。

从此,我国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

30年来,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我国发生的深刻巨大变化,充分说明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是“最具有深远意义的转折”。

30年来,电力改革波澜壮阔。

以政企分开为主要原则的电力管理体制改革,以集资办电为核心内容的投融资体制改革,以“鲁布革冲击”为催化剂的电建业改革,以“三为”服务为宗旨的农电体制改革,以厂网分开、竞价上网为重点的市场化改革,以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的企业内部改革,以及电力行业其他各个领域、各个方面的改革,浓墨重彩,描绘出了中国电力工业改革开放的的历史长卷。

在改革开放方针政策的指引下,数百万电力工作者锐意进取、开拓创新,创造了中国电力工业空前的辉煌和举世瞩目的成就。

1.1979年2月15日,中央通知,决定撤销水利电力部,成立电力工业部和水利部。

刘澜波任电力部部长、党组书记,王林任第一副部长、党组第二书记。

1981年3月6日,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任命李鹏为电力部部长,刘澜波主动退居二线,被誉为“党内开明人士”。

2.1979年5月,电力部召开全国电力工作会议,提出了贯彻执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方针的初步方案。

5月29日,国务院以国发【1979】184号文批转这个方案,明确电力工业是国民经济的先行,要千方百计把电搞上去。

同时明确,电力工业是建立在现代化技术基础上的大生产,必须实行高度的集中统一管理。

3.1979年,电力部提出《十大水电基地开发设想》,包括黄河上游、红水河(含南盘江)、金沙江、雅砻江、大渡河、乌江、长江上游(含清江)、澜沧江中游,以及湘西和闽浙赣水电基地的布局,总装机容量达1.7亿千瓦。

80年代末,有关部门又编印了《十二大水电基地》规划性文件,增加了东北和黄河中游北干流两个水电基地,规划的总装机容量为2.1亿千瓦。

电力部关于印发《关于实施电力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规定》(试行)

电力部关于印发《关于实施电力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规定》(试行)

电力部关于印发《关于实施电力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电建〔1997〕79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司的设立第三章公司在项目运作各个阶段的工作内容第四章公司的权利和责任第五章电力建设项目的开工程序第六章中介机构第七章相关的行业管理和服务第八章监督及考核第九章附则为了适应电力建设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健全和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建立电力建设项目投资约束机制,培育和完善电力建设市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并结合电力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部制定了“关于实施电力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规定”(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部建设司。

附件:《关于实施电力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电力建设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健全和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建立电力建设项目投资约束机制,培育和完善电力建设市场,规范项目法人的组织和行为,实现合理工期、控制造价、达标投产,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公司和股东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及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结合电力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项目法人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从事电力开发的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中外合资经营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凡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大、中型火力发电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及本规定组建公司,实行公司负责制,即项目法人责任制。

第三条项目法人责任制是电力建设项目出资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组建的项目公司法人,依法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并享有相应权利,责权利相统一的法人责任制。

第二章公司的设立第四条电力建设项目发起人或投资方在申请项目立项时,应报送以下文件:(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三)有关部门出具的资信证明;(四)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签字的该发起人或投资方近两年的财务会计报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号——决定废止和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号——决定废止和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号——决定废止和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正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号)为落实我委切实转变职能、转变作风(大调研、大讨论、大转变)学习推进活动关于深化规范性文件“立改废”要求,经商国务院相关部门同意,决定废止《关于发布<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等7件规章和《电力网和火力发电厂省煤节电工作条例》等108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修改《关于编制资源枯竭城市转型规划的指导意见》等5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

附件:1、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2、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主任:徐绍史2013年8月20日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规章7件,规范性文件108件)序号类型名称及文号发文单位及日期1规章关于发布《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煤办字[1995]第150号)煤炭工业部1995年3月29日2规章煤炭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规定(煤生字[1996]第128号)煤炭工业部1996年4月11日3规章关于颁发《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电综[1997]500号)电力工业部1997年9月4日4规章关于颁发《电力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电综[1998]9号)电力工业部1998年1月12日5规章关于颁发《水电建设起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等五项规定的通知(电综[1998]133号)-附件四:水电建设混凝土设备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电力工业部1998年2月21日6规章电力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1999]第10号)国家经贸委1999年6月16日规章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33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6月24日8规范性文件电力网和火力发电厂省煤节电工作条例电力工业部1979年9月27日9规范性文件关于将地方计划生育部门建设项目纳入各级政府基建投资计划的通知(计社[1986]2124号)国家计委、国家计生委1986年10月24日10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发《水利电力勘测设计单位成本核算办法》的通知(水电财字[1988]1号)水利电力部1988年1月13日11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发《水电站大坝安全检查施行细则》的通知(能源电[1988]37号)能源部1988年8月29日12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推广墓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计科技[1989]47号)国家计委、财政部1989年1月21日13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计科技[1989]1545号)国家计委1989年12月13日14规范性文件关于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加强电力建设行业管理的通知(能源计[1990]955号)能源部1990年10月26日15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发《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资格审批规定》的通知(能源安保[1990]961号)能源部1990年10月27日16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发《能源部电力专用产品质检中心管理办法》等规章的通知(能源技[1991]900号)能源部1991年9月29日17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能源部关于加强电力系统外国经济专家工作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能源外[1991]1021号)能源部1991年12月3日18规范性文件关于发布烟草专卖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87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年4月23日19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保证城乡人民生活照明用电工作的通知(能源电[1992]622号)能源部1992年5月30日20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发《电力工业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的通知(电安生[1995]86号)电力工业部1995年2月14日21规范性文件关于发布《煤炭生产许可证环境保护审查管理规定》的通知(煤生字[1995]第249号)煤炭工业部1995年5月16日22规范性文件关于现有电厂利用外商投资进行技术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经[1995]336号)电力工业部1995年6月6日23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发《发电主机设备合同范本》的通知(电政法[1996]185号)电力工业部1996年3月21日24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发《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暂行)的通知(电建[1996]202号)电力工业部1996年3月26日25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电力工业利用存量资产引进外商投资审批程序的规定》的通知(电经[1996]467号)电力工业部1996年7月19日26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发《水电厂“无人值班”(少人值守)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电安生[1996]484号)电力工业部1996年7月29日27规范性文件电力工业利用存量资产与外商合营项目经济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电经[1996]635号)电力工业部1996年9月22日28规范性文件关于电力工业引进外商投资建设火电项目经济评价实施细则(电经[1996]635号)电力工业部1996年9月22日29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发《水电工程建设经济合同争议调解暂行规则》的通知(电水农[1996]876号)电力工业部1996年12月18日30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电力工业利用外资项目设备国际招标采购暂行办法》的通知(电外[1997]3号)电力工业部1997年2月15日31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布《煤炭生产许可证环境保护年检办法》的通知(煤生字[1997]第74号)煤炭工业部1997年2月24日32规范性文件关于外商投资电力项目的若干规定(电政法[1997]155号)电力工业部1997年3月20日33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电水农[1997]376号)电力工业部1997年6月27日34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邮电价格的通知(计价费[1997]1995号)国家计委、邮电部1997年10月28日35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发电力工程建设招标文件范本的通知(电综[1997]607号)电力工业部1997年10月28日36规范性文件关于明确水电工程安全鉴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电综[1997]645号)电力工业部1997年11月14日37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电信资费文件的通知(计价费[1997]2485号)国家计委、邮电部1997年12月8日38规范性文件关于降低部分电信业务资费标准的补充通知(计价费[1998]422号〕国家计委、邮电部1998年3月17日39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发《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规定》的通知(电综[1998]219号)电力工业部1998年3月18日40规范性文件关于调整邮政电信资费的通知(计价格[1999]134号)国家计委1999年2月10日41规范性文件关于调整药用阿片收购和调拨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9]142号)国家计委1999年3月5日42规范性文件关于企业专用码头征收港口建设费问题的复函(计价格[1999]1998号)国家计委、交通部、财政部1999年10月8日43规范性文件关于停止向列入清理整顿范围的“五小”企业供电的通知(国经贸电力[1999]1289号)国家经贸委1999年12月30日44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火电厂烟气脱硫关键技术与设备国产化规划要点》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56号)国家经贸委2000年2月21日45规范性文件关于茂名石化公司单点系泊系统征收港口建设费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格[2000]232号)国家计委2000年3月31日46规范性文件关于价格指数统计、公布、使用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主的通知(计经调[2000]267号)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2000年3月15日47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的通知(计价格[2000]1751号)国家计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00年10月24日48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015号)国家经贸委、水利部、建设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10月25日49规范性文件关于组织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计高技[2000]2433号)国家计委、财政部2000年12月27日50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国家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授牌暂行办法》的通知(计办高技[2001]311号)国家计委2001年3月29日51规范性文件关于车用乙醇汽油定价原则的通知(计价格[2001]1134号国家计委2001年6月29日52规范性文件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节水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国家经贸委、国税总局公告[2001]第5号)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7月3日53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直供乙烯作价规则》的通知(计价格[[2001]1850号)国家计委2001年9月29日54规范性文件关于明确中央直属棉花储备库设计变更和概算子项调整审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办经贸[2001]1152号)国家计委2001年9月29日55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经贸运行[2001]1095号)国家经贸委2001年10月26日56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调整中央直属棉花储备库项目概算工作的通知(计办经贸[2002]506号)国家计委2002年4月23日57规范性文件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节水设备(产品)目录(第二批)(国家经贸委、税务总局公告[2003]第12号)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1月29日58规范性文件关于下达2003年旱作农业示范基地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投资计划的通知(计投资[2003]353号)-附件三: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旱作农业示范基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国家计委、农业部2003年3月10日59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价格预警预报工作防范和应对价格异常波动的通知(计办价格[2003]244号)国家计委2003年3月12日60规范性文件关于统一车型分类后合理调整车辆通行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51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3年6月11日61规范性文件关于新标准汽油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59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3年6月23日62规范性文件关于电子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培训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3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04年1月5日63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电监输电[2004]17号)电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2004年3月29日64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04]64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4年4月13日65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2004年流通业结构调整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经贸[2004]92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4年5月24日66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04]188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4年9月3日67规范性文件关于民用梯恩梯价格问题的批复(发改价格[2004]191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4年9月8日68规范性文件关于请编报2004年农村基层计划生育服务设施(国债)建设项目建议方案的通知(发改办社会[2004]1987号)-附件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农村基层计划生育服务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人口计生委2004年11月2日69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价格调控努力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44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3月18日70规范性文件关于认真贯彻《煤炭经营监管办法》严格规范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运行[2005]100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6月7日71规范性文件关于下达2005年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增效示范项目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05]1506号)-附件: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2005年8月9日72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海水利用专项规划的通知(发改环资[2005]156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海洋局、财政部2005年8月18日73规范性文件关于按照“一矿(井)一证”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运行[2005]178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8月28日74规范性文件关于塑料安瓿包装小容量注射液价格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05]241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11月8日75规范性文件关于新疆天然气出厂价格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5]253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11月22日76规范性文件关于泛生舒复等药品价格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05]260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11月29日77规范性文件关于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重组人胰岛素最高零售价格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05]284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12月23日78规范性文件关于含玻璃酸钠系列滴眼液价格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6]2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6年1月6日79规范性文件关于依法规范煤炭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管理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35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6年3月1日80规范性文件关于奥美拉唑注射剂价格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6]53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6年3月16日81规范性文件关于更正枸橼酸氯米芬药品名称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6]70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6年4月7日82规范性文件《煤炭经营资格证申报材料规范》和煤炭经营资格证申请表(取得、变更、注销)格式与填表说明(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6]第2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6年4月20日83规范性文件关于下达2006年大型排涝泵站改造项目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1726号)-附件:大型排涝泵站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2006年8月28日84规范性文件关于调整部分药品价格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6]255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6年11月13日85规范性文件关于调整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内容换发新版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288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6年12月20日86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矿井水利用专项规划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289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6年12月21日87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十一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29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6年12月24日88规范性文件关于调整煤炭经营资格证登记内容换发新版煤炭经营资格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7]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1月5日89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节水型社会建设“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发改环资[2007]23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1月25日90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现有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发改环资[2007]59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2007年3月19日91规范性文件关于美洛西林价格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7]66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3月26日92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稳定价格总体水平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80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7月27日93规范性文件关于制定进口荧光素钠注射剂临时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0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8月16日94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煤炭经营企业“十一五”结构调整与合理布局规划的通知(发改运行[2007]245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9月19日95规范性文件关于重组人凝血因子Ⅷ临时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30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8年1月29日96规范性文件关于在天津滨海新区先行先试股权投资墓金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发改办财金[2008]100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8年5月6日97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中央直属猪肉储备冷库建设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经贸[2008]112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8年5月21日98规范性文件《延续煤炭经营资格申报材料规范》和煤炭经营资格证申请表(延续)与填表说明(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8]第4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8年6月10日99规范性文件关于停止收取煤炭生产许可证工本费和规范煤炭生产许可证申领管理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09]16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9年1月21日100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快推进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建设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2009]98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09年4月14日101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19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9年5月7日102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2009年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工作安排及部门分工的通知(发改环资[2009]126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9年5月16日103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小水电代燃料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发改农经[2009]193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2009年7月23日104规范性文件关于规范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方案报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办发[2010]8号)电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局2010年3月15日105规范性文件关于发挥试点示范作用为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作贡献的通知(发改环资[2010]115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10年5月28日106规范性文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推广目录(第一批)(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公告[2010]第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财政部2010年6月18日107规范性文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推广目录(第二批)(国家发展改革委2010年第19号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财政部2010年8月11日108规范性文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推广目录(第三批)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2010年第26号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财政部2010年9月25日109规范性文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推广目录(第四批)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2010年第32号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财政部2010年12月3日110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5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财政部2011年1月31日111规范性文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推广目录(第五批)(国家发展改革委2011年第1号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财政部2011年2月11日112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布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63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2011年3月24日113规范性文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推广目录(第六批)(国家发展改革委2011年第7号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财政部2011年5月11日114规范性文件关于调整铁路货物运输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铁道部2011年3月30日115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布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77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2012年3月23日附件2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规范性文件5件)序号类别名称及文号发文单位及日期修改内容修改后内容1规范性文件关于编制资源枯竭城市转型规划的指导意见(发改办东北[2009]217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9年10月19日正文中的“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分两批界定了全国44座资源枯竭城市”。

能源部关于印发《电力工业企业万千瓦时售电量工资含量包干并与物

能源部关于印发《电力工业企业万千瓦时售电量工资含量包干并与物

能源部关于印发《电力工业企业万千瓦时售电量工资含量包干并与物质消耗挂钩考核实施办法》及核定工资总额、售电量基数和工资含量的通知【法规类别】电力工业企业财会税费【发文字号】能源人[1989]343号【发布部门】能源部(已变更)【发布日期】1989.04.08【实施日期】198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能源部关于印发《电力工业企业万千瓦时售电量工资含量包干并与物质消耗挂钩考核实施办法》及核定工资总额、售电量基数和工资含量的通知(1989年4月8日能源人[1989]343号)国务院已正式批准我部直属电力工业企业自一九八八年起实行万千瓦时售电量工资含量包干办法。

同时核准我部电力工业企业总挂钩方案。

据此,部决定对你局(公司)所属电力工业企业实行万千瓦时售电量工资含量包干。

现将《电力工业企业万千瓦时售电量工资含量包干并与物质消耗挂钩考核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核定你局(电力联合公司)所属工业企业一九八八年工资总额基数为万元(其中: ),工资总额基数中,奖金为万元,占核定工资总额基数的%;售电量基数为万千瓦时;万千瓦时售电量工资含量为元/万千瓦时。

二、你局(公司)可在部核定的包干基数和计提工资的浮动比例范围内,核定所属企业挂钩的基数和浮动比例。

年终应按部核定你局的包干基数和浮动比例与部进行结算。

挂钩后,年终执行结果,工资总额的实际增长若超过了核定的浮动总比例,超过的部分,要在下年度工资总额基数中扣减;没有达到核定的浮动总比例,其差额部分,可作为你局(公司)工资基金调节指标,自行掌握,调剂使用。

三、你局(公司)在安排使用挂钩增长的效益工资时,要适当留有结余,建立以丰补歉的工资调节基金,力求职工工资水平能够稳定增长。

四、实行万千瓦时售电量工资含量包干办法,从一九八八年起执行,一定三年不变。

五、电力企业实行万千瓦售电量工资含量包干办法,是电力企业工资制度和工资计划管理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

能源部关于颁发电力行业国家级企业等级标准(试行本)的通知-能源电[1989]230号

能源部关于颁发电力行业国家级企业等级标准(试行本)的通知-能源电[1989]230号

能源部关于颁发电力行业国家级企业等级标准(试行本)的通知正文:---------------------------------------------------------------------------------------------------------------------------------------------------- 能源部关于颁发电力行业国家级企业等级标准(试行本)的通知(1989年3月14日能源电[1989]230号)为了进一步完善发、供电行业和电力施工行业国家级企业等级标准,部委托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于一九八八年下半年邀请电管局、省电力局及部分电力企业的代表,在调研测算,广泛征求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对原水电部[1988]水电生字第13号文颁发的《发、供电企业升级标准(试行)》和[1988]水电基字第21号文颁发的《国家级火电、送变电施工企业标准(试行)》进行了认真讨论,反复修改。

制订出如下标准和办法:一、《电力行业国家级企业评审办法(试行本)》;二、《发、供电国家级企业管理工作基本要求(试行本)》;三、《火力发电国家级企业等级标准(试行本)》;四、《水力发电国家级企业等级标准(试行本)》;五、《供电国家级企业等级标准(试行本)》;六、《火电、送变电施工国家级企业等级标准(试行本)》。

经审查通过,现批准颁发试行。

原[1988]水电生字第13号文颁发的《发、供电企业升级标准(试行)》和[1988]水电基字第21号文颁发的《国家级火电、送变电施工企业标准(试行)》同时作废。

附一:电力行业国家级企业评审办法(试行)为了做好电力行业国家级企业的申报、考评、审定工作,统一程序和要求,根据全国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国家企业审定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电力工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国家级企业的申报1.申报国家级企业,其产品质量,物质消耗和经济效益指标必须全部达到部颁电力行业国家级企业标准;在考核年度内和申报期间无重大责任事故;企业管理工作达到部颁国家级企业管理工作基本要求。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强化发电企业生产项目外包安全管理防范人身伤亡事故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强化发电企业生产项目外包安全管理防范人身伤亡事故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强化发电企业生产项目外包安全管理防范人身伤亡事故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5.11.25•【文号】国能综安全〔2015〕694号•【施行日期】2015.1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强化发电企业生产项目外包安全管理防范人身伤亡事故的通知国能综安全〔2015〕694号全国电力安委会成员单位:近年来,随着电力工业的快速发展,发电企业管理模式不断创新,发电设备设施运行、维护、检修、试验、技术改造等工作逐渐市场化,发电企业外包项目增多。

由于部分发电企业对外包项目安全管理职责不清,导致外包项目安全管理薄弱,人身伤亡事故时有发生。

今年以来,发电企业外包生产项目共发生人身伤亡事故15起,死亡22人,事故起数占发电企业生产事故的75%,死亡人数占78.5%。

其中:运行维护外包项目发生人身伤亡事故4起,死亡7人;试验检修外包项目发生人身伤亡事故5起,死亡5人;技术改造外包项目(包括环保改造项目)发生人身伤亡事故6起,死亡10人。

(具体情况见附件)为了进一步加强发电企业外包生产项目安全管理,遏制电力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现提出以下要求: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电力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1号令)、《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8号令)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能源局关于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 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始终把安全生产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始终把生命安全放在最重要的位置,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质量的关系,切实将规章制度落实到位,监督管理落实到位,责任追究落实到位。

二、发电企业要全面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对生产中进行外包的运行、维护、检修、试验、技术改造等工作负全面管理责任,将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与外包项目安全管理一起研究、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落实,协调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严禁“以包代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2011年修订)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2011年修订)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1.01.08•【文号】国务院令第588号•【施行日期】2011.01.08•【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1988年2月27日国务院发布根据1990年2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和完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转变企业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承包经营责任制,是在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基础上,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以承包经营合同形式,确定国家与企业的责权利关系,使企业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管理制度。

第三条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必须兼顾国家、企业、经营者和生产者利益,调动企业经营者和生产者积极性,挖掘企业内部潜力,确保上交国家利润,增强企业自我发展能力,逐步改善职工生活。

第四条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应当按照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切实落实企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按照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欠收自补的原则,确定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

第六条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合同双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由国家审计机关及其委托的其他审计组织对合同双方及企业经营者进行审计。

第二章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内容和形式第八条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主要内容是:包上交国家利润,包完成技术改造任务,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

在上述主要内容的基础上,不同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他承包内容。

第九条承包上交国家利润的形式有:(一)上交利润递增包干;(二)上交利润基数包干,超收分成;(三)微利企业上交利润定额包干;(四)亏损企业减亏(或补贴)包干;(五)国家批准的其他形式。

电力部关于印发《关于实施电力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电力部关于印发《关于实施电力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电力部关于印发《关于实施电力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发文字号】电建〔1997〕79号【发布部门】水利电力部(已变更)【公布日期】1997.02.05【实施日期】1997.02.0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关于实施电力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规定”(试行)的通知(1997年2月5日电建(1997)79号)为了适应电力建设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健全和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建立电力建设项目投资约束机制,培育和完善电力建设市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并结合电力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部制定了“关于实施电力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规定”(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部建设司。

附件:《关于实施电力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电力建设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健全和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建立电力建设项目投资约束机制,培育和完善电力建设市场,规范项目法人的组织和行为,实现合理工期、控制造价、达标投产,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公司和股东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及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结合电力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项目法人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从事电力开发的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中外合资经营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凡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大、中型火力发电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及本规定组建公司,实行公司负责制,即项目法人责任制。

第三条项目法人责任制是电力建设项目出资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组建的项目公司法人,依法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并享有相应权利,责权利相统一的法人责任制。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电网规划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国电规[1999]310号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电网规划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国电规[1999]310号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电网规划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电网规划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1999年6月23日国电规[1999]310号)为了适应“厂网分开,竞价上网”等电力体制改革需要,规范电网规划管理程序,强化电网规划对电网建设项目决策的指导作用,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提高电网的整体经济效益,国家电力公司制定了《电网规划管理若干规定》。

经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现印发试行。

试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国家电力公司。

附件:《电网规划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电网规划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厂网分开、竞价上网”等电力体制改革需要,提高电网规划工作水平,强化电网规划对电网建设项目决策的指导作用,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提高电网的整体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电网规划应贯彻“以安全生产为基础,以科技进步为动力,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的指导思想,努力做到最低成本规划。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力公司管辖范围内的电网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电网规划编制的职责与分工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国家电网是指国家电力公司管辖的电网。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区域电网是指由电力集团公司(指跨省电网经营企业,含国家电力公司东北公司,下同)直接投资经营或授权投资经营的跨省联网所形成的主网架(含跨省联络线),以及按因地因网制宜原则经国家电力公司批准经营的电网。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省级电网是指本省(含直辖市、自治区,下同)电网中除跨大区联网、跨独立省联网和区域电网以外的部分”城市电网和农村电网是省级电网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三项责任制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三项责任制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三项责任制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电力公司•【公布日期】2001.07.17•【文号】国电人资[2001]433号•【施行日期】2001.07.1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三项责任制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电人资[2001]433号2001年7月17日)为规范国家电力公司资产经营、安全生产、党风廉政建设三项责任制的管理,促进公司经济效益、安全生产和精神文明建设目标的全面实现,国家电力公司制定了《三项责任制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并于7月17日以国电人资[2001]433号文向系统各单位予以印发,同时就有关问题提出:一、要开拓进取充分挖掘内部潜力,搞好企业内部核算,提高资产经营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

各单位主要领导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全员、全方位、网络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层层落实安全责任,保证安全生产。

三、坚持“两手抓,网手都要硬”的方针切实把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与经济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同考核,认真做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

四、加强基础管理工作,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三项责任制的考核与管理工作。

五、各单位在贯彻落实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公司人力资源部反馈。

国家电力公司三项责任制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定国家电力公司资产经营、安全生产、党风廉政建设三项责任制(以下简称“三项责任制”)的考核与管理,促进国家电力公司经济效益、安全生产、党风廉政建设目标的全面实现,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电力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及其他直属企事业单位和国家电力公司实施管理的西藏电力公司,均属签订资产经营、安全生产和党风廉政建设三项责任书的范围。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办法》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办法》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0.12.30•【文号】国能发监管〔2020〕79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办法》的通知国能发监管〔2020〕79号各派出机构,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电力企业: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保障电力企业合法权益,规范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之间电费结算行为,根据《电力监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2号)及相关法律法规,我局对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暂行办法》(电监价财〔2008〕24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2020年12月30日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保障电力企业合法权益,规范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之间电费结算行为,根据《电力监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2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包括地方电网、增量配网)按照购售电合同开展的电费结算。

电网企业在电力市场交易中承担代收代付电费职责的,与发电企业电费结算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发电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或符合许可豁免条件,从事发电业务的企业;电网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或供电类),从事输电或供电业务的企业,包括增量配电网企业;电费结算是指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就购售电业务相关的电量计量、电费确认、发票开具和资金收付等行为的总称。

能源部关于印发《火力发电厂节约能源规定(试行)》的通知-能源节能[1991]98号

能源部关于印发《火力发电厂节约能源规定(试行)》的通知-能源节能[1991]98号

能源部关于印发《火力发电厂节约能源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 能源部关于印发《火力发电厂节约能源规定(试行)》的通知(1991年2月5日能源节能[1991]98号)根据国务院颁发的《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为推动火力发电厂加强节能管理,我部组织制定了《火力发电厂节约能源规定(试行)》(见附件),现予颁发实行。

各地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请及时报部。

附:火力发电厂节约能源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1条我国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火电厂)所耗燃料在一次能源生产总量中占有很大比重,降低火电厂煤耗对于缓解燃料的供应和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推动火电厂节能,根据国务院颁发的《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及能源部颁发的“《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电力工业实施细则(试行)”制订本规定。

第2条为促进火电厂降低煤耗,在发展电力工业的规划和设计中,应大力采用高参数大容量机组,积极发展热电联产,加速对现有中小凝汽机组的改造和严格限制在大电网内新建中小凝汽式机组。

第3条为加强对节能工作领导,各电管局、省电力局(以下简称网、省局)应建立节能办公会议制度或节能领导小组,由主管生产的副局长主持,日常工作由节能办公室或由有关处室设专职人员归口管理。

节能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负责检查监督国家和能源部的节能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及有关节能指示的贯彻执行;制订本局火电厂节能规划;核定考核火电厂的主要能耗指标;监督节能措施的落实;及时总结经验和分析存在的问题,每季进行一次分析,每年进行一次总结并报部。

第4条火电厂设立节能领导小组,由主管生产的副厂长主持,负责贯彻上级方针政策和落实下达的能耗指标;审定并落实本厂节能规划和措施;协调各部门间的节能工作。

能源部关于下达部直属电力工业企业上交利润包干方案的通知

能源部关于下达部直属电力工业企业上交利润包干方案的通知

能源部关于下达部直属电力工业企业上交利润包干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能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9.01.23•【文号】能源经[1989]49号•【施行日期】1989.01.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能源部关于下达部直属电力工业企业上交利润包干方案的通知(1989年1月23日能源经[1989]49号)我部直属电力工业企业上交利润包干方案,业经财政部[88]财工字第609号、[89]财工字第20号文批准。

经征得财政部同意,现将有关上交利润包干基数核定情况、第二步利改税方案调整情况(见附二)及我部制定的《电力工业企业上交利润包干实施办法》(见附一)印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上交利润包干基数及超收分成比例问题财政部核定我部直属电力工业企业上交财政收入包干基数为18.6亿元,计税利润基数为28.1亿元,并同意我部按以下办法对各企业实行分包;1.对华北、华东、华中、西北电管局(联合电力公司)、山东、福建、广西、四川、贵州、云南省(自治区)电力局(公司)实行上交利润基数包干,超过计税利润基数五五分成办法;对东北电管局、电力机械局实行上交利润基数包干、超过计税利润基数四六分成办法(即企业留用60%);并对企业分别核定上交利润包干基数及计税利润基数。

2.实行上交利润包干后,企业实际计税利润超过核定计税利润基数时,按规定比例应得的超收分成,由我部按季向财政部申请退库,返还,每季按应返数的80%返还,年终清算,多退少补;企业实际上交利润达不到上交利润包干基数时,应以自有资金补足。

二、关于第二步利改税方案的调整和执行问题1.电力企业实行上交利润包干后,应交财政的收入,仍按国家规定的第二步利改税办法及财政部核定的所得税、调节税率计算上交,并按以下办法缴纳:华北、华东、华中、西北电管局(联合电力公司)的所得税,由所属省(区、市)电力局(公司)就地上交中央金库,调节税由各电管局在我部核定的调节税率范围内下达分省调节税率(额),由省(区、市)电力局(公司)就地交纳(华北电管局从八九年开始执行);东北电管局的所得税,集中在网局所在地就地交纳;山东、福建、广西、四川、贵州、云南省(自治区)电力局(公司)的所得税和调节税,均按财政部核定的比例就地上交;电力机械局所属各修造企业应交财政的所得税就地上交。

能源部关于印发《电力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等的通知-能源办[1989]368号

能源部关于印发《电力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等的通知-能源办[1989]368号

能源部关于印发《电力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等的通知正文:---------------------------------------------------------------------------------------------------------------------------------------------------- 能源部关于印发《电力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等的通知(1989年4月14日能源办[1989]368号)现将我部制定的《电力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及《电力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我部下达的上交利润包干、技术改造任务包干及万千瓦时售电量工资含量包干方案一并实施。

请各单位抓紧企业内部承包方案的落实,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及有关部门反映。

附一:电力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为了深化企业改革,转变企业经营机制,增强电力工业企业活力,进一步促进企业强化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经财政部、劳动部批准,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对能源部直属电力工业企业实行承包经营。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电力工业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结合电力工业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内容和期限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内容包括:包上交国家利润(指所得税和调节税,下同),包完成技术改造任务,实行万千瓦时售电量工资含量包干并与物质消耗挂钩考核。

承包期限暂定三年,即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0年。

(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形式1.包上交国家利润的形式是:上交利润基数包干,超收分成。

2.包技术改造任务的形式是:达到“七五”后三年技术改造目标,包完成分年度技术改造投资和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3.工资总额与售电量挂钩的形式是:万千瓦时售电量工资含量包干并与物质消耗挂钩考核。

(三)承包经营指标的核定各项承包经营指标原则上以一九八七年实际数为基础核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能源部关于印发《电力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
等的通知
【法规类别】电力工业管理
【发文字号】能源办[1989]368号
【失效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发布部门】能源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1989.04.14
【实施日期】1989.04.1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能源部关于印发《电力工业企业承包
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等的通知
(1989年4月14日能源办[1989]368号)
现将我部制定的《电力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及《电力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我部下达的上交利润包干、技术改造任务包干及万千瓦时售电量工资含量包干方案一并实施。

请各单位抓紧企业内部承包方案的落实,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及有关部门反映。

为了深化企业改革,转变企业经营机制,增强电力工业企业活力,进一步促进企业强化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经财政部、劳动部批准,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对能源部
直属电力工业企业实行承包经营。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电力工业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结合电力工业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内容和期限
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内容包括:包上交国家利润(指所得税和调节税,下同),包完成技术改造任务,实行万千瓦时售电量工资含量包干并与物质消耗挂钩考核。

承包期限暂定三年,即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0年。

(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形式
1.包上交国家利润的形式是:
上交利润基数包干,超收分成。

2.包技术改造任务的形式是:
达到“七五”后三年技术改造目标,包完成分年度技术改造投资和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3.工资总额与售电量挂钩的形式是:
万千瓦时售电量工资含量包干并与物质消耗挂钩考核。

(三)承包经营指标的核定
各项承包经营指标原则上以一九八七年实际数为基础核定。

技术改造任务目标根据“七五”后三年技术改造规划和资金来源情况核定。

(四)承包经营合同
1.凡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必须由企业经营者代表承包方同发包方订立承包经营合同(格式见附件)。

发包方为能源部,承包方为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

2.承包经营合同主要内容包括:承包形式、承包期限、承包指标、考核指标、奖惩及违约责任等。

3.凡按本办法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仟何一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

4.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经国务院批准对税种、税率和指令性计划产品价格进行重大调整,合同双方可按国务院和有关部门规定协商变更承包经营合同。

因不可抗力或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使企业无法履行承包合同时,合同双方可协商变更或解除承包经营合同。

5.合同双方发生纠纷时,应当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时,任何一方均可根据经营合同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五)承包经营合同双方的权力和义务
1.发包方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