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囧途诉人再囧途之泰囧案-基于著作权法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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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论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55海外文摘OVERSEAS DIGEST 海外文摘2020年第16期总第815期No.16,2020Total of 8150 引言随着中国影视行业的发展,影视剧著作权争论逐渐变成热点问题。

我国影视剧所存在的著作权可包括作品标题、作品内容和作品剧本。

著作权不仅代表着作者和制作方的智慧结晶,也代表着中国对于知识产权法律的重视。

本文提到的影视剧作品指《泰囧》《人再囧途之泰囧》《知否知否应是绿肥红瘦》《疯岳撬佳人》《如懿传》《甄嬛传》等为代表的所存在同样问题的中国影视剧作品。

不包括本文提到的《傲慢与偏见》等国外影视作品。

1 概念基础著作权,最早源于《大清著作权律》,其定义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总则,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我国著作权法案旨在保护著作权人和其作品,其内容涵盖广泛。

2013年3月2日,《人在囧途》制作方武汉华旗影视向法院起诉《泰囧》出品方不正当竞争与著作权侵权据原告,武汉华旗影视享有《人在囧途》电影作品、剧本和音乐的著作权,拥有《人在囧途》的一切知识产权。

被告将电影名称定为《人再囧途之泰囧》属于与《人在囧途》特有名称相同或者相似名称的行为,容易导致公众误认。

在宣传过程中,被告在各种场合明示、暗示其为《人在囧途》的续集、升级版。

上述的案例不止一件,实际上,影视剧著作权的重要性一年高于一年。

据宋文燕《国内影视产业融资模式》2009年第9期,2009年我国电影市场的票房达42.9亿,跃居世界前十。

据新华社报道,2019年我国电影市场票房达642.66亿元,国产电影总票房411.75亿元。

浅议_人囧_诉_泰囧_侵权案_樊向东

浅议_人囧_诉_泰囧_侵权案_樊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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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第一作者: 樊向东,西南科技大学 2010 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第二作者: 夏伟华,西南科技大学 2011 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四、个人观点 对于 “人囧” 诉 “泰囧” 侵权案件,笔者认为如果原告可以提供 其所谓的相应证据,那么被告构成侵权,但是只是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 为,对于著作权的侵害,笔者不敢苟同。理由如下: 首先,笔者认为被告的行为不构成著作权侵害。因为著作权法保护 的是作品的表现形式,而 “泰囧” 在情节内容以及表达方式上与 “人 囧” 并无完全的相同,而且 “泰囧” 中并未出现直接使用 “人囧” 画 面的情况,“泰囧” 完全是其独创性的连续画面。 其次,笔者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行为的侵权,应当承担一 定的赔偿责任。因为 “人囧” 在 2010 年 6 月 4 日上映,取得了 5000 万 票房的佳绩,在公众中的知名度较高。我国在 1995 年 7 月 6 日发布的 《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若干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 第 33 号) 第四 条对 “知名商品 ” 的认定作了如下规定: “商品名称、包装、装潢被他 人作相同或者近似的使用,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的,该商品即可认定为 知名商品。”④ “泰囧” 的后期宣传中,包括名字的使用,使公众产生了 一定的误解,误以为 “泰囧” 是 “人囧” 的原版人马打造,“泰囧” 是 “人囧” 的续集,故此,可以认定 “人囧” 为知名商品,故而可以适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5 条、第 9 条的规定,认定被告确实不公平或者是 不正当的利用了原告的竞争优势。当然此行为均需原告提供一定的证据 来佐证,负责此种认定也是有理无据的,原告的诉求将不会被支持。 结语 现实生活中对于知识产权案件的侵权行为较多, “人囧” 诉 “泰 囧” 的侵权案件值得我们去关注,笔者希望可以通过自己个人的分析, 提出的个人观点,对此案的发展有一定的帮助,当然,笔者在此声明, 笔者无任何证据证明 “泰囧” 实施了对 “人囧” 的侵权行为,只是通 过相关材料的收集,进行了简单的法理分析,与法律设想而已。 ( 作者 单位: 西南科技大学)

从《泰囧》侵权案一窥知识产权侵权的构成

从《泰囧》侵权案一窥知识产权侵权的构成

从《泰囧》侵权案一窥知识产权侵权的构成知识产权侵权构成要件知识产权侵权从行为和责任两方面看其构成要件,责任的形成来源于行为。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一般认为包括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和行为的违法性“四要件”说。

不过值得关切的是,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中,损害事实的发生应该指实际产生了利益损害,包括经济利益和名誉损失等,如果侵权人仅仅是有此行为而无实际损失则不应追究其民事责任。

比如无目的的复制保存而不传播不适用,但实际情况中这种情况是极少见的,复制保存要不为己所用要不用于商业目的。

另外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中,该类侵权行为具有多种属性,包含一般侵权行为、侵害行为、妨害之虞行为、侵占行为等多种性质的行为,主观过错是否包括主观故意以及是否对被侵权人造成实际损失应是判定侵权的主要标准。

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按责任形式来论,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几方面。

停止侵害的责任形式的构成要件是实际利益损害即将或者已经发生,违法事实成立,且违法事实跟利益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另外无论主观是否有过错,侵权发生即需停止侵害。

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及返回不当得利是在利益损害事实已经发生,违法事实成立且二者具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被追究的责任形式,同样主观有无过错皆适用。

泰囧一案始末2013年《人在囧途》出品方之一武汉华旗影视制作公司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以“不正当竞争及著作权侵权”理由状告《泰囧》出品方光线传媒。

2014年结案判赔500万,侵权事实成立。

该片侵权事实包括,其一,“人在囧途”和“人再囧途”读音相同,引人误解;其二,《泰囧》偏方宣传故意误导,如“《泰囧》是《人在囧途》升级版,第二部”,《泰囧》先行版预告片开头这样写“曾经狭路相逢,注定续写悲催。

喜剧王牌组合徐峥、王宝强……”,导演徐峥曾表示“《人在囧途》本身具有一定的市场熟悉度,故而选择做《泰囧》”。

种种迹象表明侵权故意已经成立。

其三,两部电影不仅名称,而且构思、情节、故事、主题还有台词中诸多地方相同或相似。

泰囧之囧

泰囧之囧

泰囧之囧作者:李梦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3年第04期提到2012年的电影,《人再囧途之泰囧》(以下简称《泰囧》)可谓风光无限,票房不仅出乎所有人预料,更是为旅游业增加了带动作用。

可是近期,泰囧却摊上了大事儿。

泰囧制片方光线传媒被《人在囧途》(以下简称《人囧》)制片方武汉华旗一纸诉状告上了法庭,让导演徐铮和制片方哭笑不得,观众更是大呼“原来如此”。

《人囧》状告《泰囧》提到“人在囧途”四个字,现在很多人会不由自主联想到去年年底大红大热的电影《泰囧》。

殊不知,早在2010年6月,徐铮和王宝强联袂出演的国产小成本电影《人在囧途》已经在业界创下了较好的口碑。

大老板李成功和挤奶工牛耿的颠簸囧途,一时让“人在囧途”四字炙手可热。

2012年末上映的《泰囧》,同样是徐铮和王宝强主演,同样讲述了几个人路上遇到的囧人囧事,不同的是,《泰囧》和《人囧》来自两个不同的制片方,但是泰囧的宣传方式却让观众们产生了前者是后者续集的误解。

为此,今年3月2日,电影《人囧》制片方武汉华旗影视制作公司以不正当竞争及著作权侵权为由,将《泰囧》的制片方光线传媒及导演徐峥告上法庭,称被告故意采用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而两部片子无论在片名、情节、台词等方面都存在相同或相似,构成侵权。

据了解,原告华旗代理律师列举了《泰囧》的侵权行为:一、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暗示、明示两部影片是有关系的,并让观众误解《泰囧》是《人囧》的第二部;二、在宣传活动及广告中,大量擅自使用“人在囧途”特有的名称,导致观众混淆;三、两部影片从名称、构思、情节、故事及主题等方面有很多相同或相似,存在剽窃行为。

截至本刊截稿前,“两囧”相争的结果还不得而知。

但是可以明确的一点就是,此案给国内影视界提了个醒:永远不要轻视自己的影视作品版权。

囧事如麻囧一:电影名称相似单单从两个电影的名字上来看,很容易让人联想到两者是有着一定关系的,而这也是《人囧》状告《泰囧》的一大理由。

那么单单一个电影作品名称相似是否构成侵权?据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傅钢律师介绍,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对作品名称的著作权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电影作品名称要想获得独立保护,只有依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独创性”的判断标准。

徐峥首谈《泰囧》侵权:肯定会给大家一个说法

徐峥首谈《泰囧》侵权:肯定会给大家一个说法

徐峥首谈《泰囧》侵权:肯定会给大家一个说法来源:网络/view/1839803.htm《人在囧途》申述《人在囧途之泰囧》侵权事情曝光后,3月3日,徐峥在到会某影片颁奖礼承受采访时初次对此事进行回答。

他表明,个人刚渡假归来,也是才晓得此事。

因为侵权事情现已步入法令程序,个人不方便就此事过多回答。

但他表明,个人和出品方光线一同,必定会给我们一个说法。

徐峥:暂不回答,但一定给个说法针对《人在囧途》申述《人再囧途之泰囧》侵权一事,徐峥在承受采访时表明,个人刚从国外渡假归来,经过媒体方法才知道此事。

个人当前也是在知道之中,对状况把握地不是很全。

但他表明,个人很理解媒体和大众巴望探求本相的心境,“等我知道完后,包含光线,必定会给我们一个交待的”。

之前有传言称,在和光线协作《泰囧》之前,徐峥的确有跟《人在囧途》制片方协作《人在囧途2》的方案,对此风闻,徐峥表明,因为侵权事情现已进入到法令程序,个人说话要慎重,暂时不方便回答。

关于这次的侵权事情,也有人以为是《人在囧途》片方在借机炒作,关于这个说法,徐峥照旧以“我如今没有观点”作答。

身处风口浪尖的徐峥当日在承受采访时用词极为当心,被问到当前是不是在准备“第三部”时,他首要着重“谈不上第几部”,随即才表明,“新的电影必定要想理解了再拍”。

而在被问及承受采访前,在包厢内和光线某高层在聊啥时,徐峥的说法是,在聊某部行将上映的新片。

事情:《人在囧途》状告《泰囧》侵权,徐峥没有呈被告3 月2日,《人在囧途》制片方、武汉华旗影视制造有限公司在京举行发布会,宣告现已正式以侵权罪名申述参加《泰囧》制造的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

原告以为,《泰囧》并不是《人在囧途》的续集,但一向有意无意打着续集的旗帜进行宣扬,其行动现已构成对个人的侵权。

此案当前现已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徐峥暂时还未被申述,但原告表明,此次申述四家制造公司一起,保留了追加其他侵权人为被告的权力。

《人在囧途》状告《泰囧》法律分析(目前最权威分析)

《人在囧途》状告《泰囧》法律分析(目前最权威分析)

《人在囧途》状告《泰囧》侵权法律分析Lawyer Li Fubing(李福兵律师)2013年3月6日最近网络上对《人在囧途》状告《泰囧》一事闹得沸沸扬扬。

究竟《泰囧》是否构成侵权?一、案件由来:2013年3月2日,《人在囧途》制片方武汉华旗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简称“武汉华旗”)宣布,已向法院起诉《人再囧途之泰囧》(下称《泰囧》)四家制片方,提出诉光线传媒等不正当竞争及著作权侵权之诉”。

光线传媒为此在3月4日紧急停牌一天,周二,光线传媒复牌并公告称对武汉华旗不符合事实的恶意攻击行为,将保留起诉权利。

当日该股大幅跳空低开后震荡回升,最后收报33.08元,跌幅逾1%,总市值蒸发将近1亿元。

二、诉讼理由与请求原告:武汉华旗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简称“武汉华旗”)被告: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北京影艺通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真乐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讼理由:1、被告故意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暗示、明示两部片子的关系,故意将《人在囧途之泰囧》与《人在囧途》进行对比,是《人在囧途》的续集、升级版,使观众误认为是《人在囧途》原出品人、原班人马精心打造并奉献的又一部力作,将《人在囧途》的成功转移到《人再囧途之泰囧》上,构成不正当竞争。

2、被告在全国各地的宣传广告中,直接、大量、无数次擅自使用《人在囧途》特有的名称,导致观众严重地混淆、误认。

3、将两部电影进行对比,发现无论电影名称、构思、情节、故事、主题还是台词等N 处,两部电影实质相似,构成对原告蓍作权的侵犯。

被告的剽窃行为构成侵权。

诉讼请求:判定:1.被告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侵权;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亿元;3.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三、法律分析(一)是否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

1、法律关于著作权的规定。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修正)》第十条规定了著作权的内容,与本案有关的权利主要有:修改权:即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论影视作品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认定

论影视作品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认定

论影视作品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认定作者:闫茹冰靳晓龙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4期摘要 2013年年初,华旗影视以《人再囧途之泰囧》制作方光线传媒、光线影业等四家公司为被告,以被告共同参与制作的《人再囧途之泰囧》侵犯了原告作品《人在囧途》的著作权为由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文结合案情,就影视作品名称相似、情节相似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影片宣传中的“搭便车”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问题进行了分析探究。

关键词著作权影视作品作品名称不正当竞争作者简介:闫茹冰,西北大学法学院2011级法律硕士,研究方向:知识产权;靳晓龙,西北大学法学院2011级法律硕士,研究方向: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1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8-065-022012年底,贺岁电影《人再囧途之泰囧》(下称《泰囧》)成为中国电影单片票房冠军。

然而,2013年3月2日《人在囧途》制片方、武汉华旗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宣布将以侵权为由起诉参与《泰囧》制作的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北京影艺通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真乐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四家公司。

华旗公司的观点可以总结为两个方面,第一,《泰囧》的电影名称、构思、情节、故事、主题、台词等要素上抄袭了《人在囧途》,两部影片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的剽窃行为构成侵权;第二,《泰囧》故意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使观众误以为《泰囧》是《人在囧途》原班人马制作,两部电影密切相关,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相似的作品名称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相似的影视作品名称是否侵犯著作权,首先要明确作品名称是不是《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

所谓“作品”,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定义,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故一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除具有独创性外,还要能独立表达意见、知识、思想、感情等内容,使广大受众从中了解一定的讯息,不应当仅是文字的简单相加。

珍惜身边的幸福:影片《人再囧途之泰囧》的解读

珍惜身边的幸福:影片《人再囧途之泰囧》的解读

珍惜身边的幸福:影片《人再囧途之泰囧》的解读
王登洲;孙慧
【期刊名称】《电影评介》
【年(卷),期】2013(000)011
【摘要】电影《人再囧途之泰囧》,整个故事中主要人物的囧遇、囧事、囧态,让观众捧腹。

这些主要人物也因为这些囧遇、囧事、囧态发生着变化。

本文从对影片中的重要意象的分析入手,分析剧中人物的心路历程,并进一步从宏观上分析影片结构,意在深入的理解影片内容,并从这些"囧"中获得一些生活的启示。

一、重要意象分析意象是文学批评中常见的术语,《周易系辞上》言:"圣人立象以尽意",(《周易》,黄寿祺著。

【总页数】4页(P27-30)
【作者】王登洲;孙慧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人再囧途之泰囧》--囧式话语的元素解读 [J],
2.娱乐也要讲技巧:影片《人再囧途之泰囧》叙事分析 [J], 刘晓飞
3.作品名称的侵权认定及法律保护--由《人在囧途》诉《人再囧途之泰囧》案引发的思考 [J], 成梅
4.《人在囧途》诉《人再囧途之泰囧》案——基于著作权法的分析 [J], 卢海君
5.文化产品的版权保护、竞争规制与文化产业的发展——“《人在囧途》诉《人再囧途之泰囧》案”引发的思考 [J], 卢海君;邢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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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人囧》告《泰囧》侵犯著作权的看法

我对《人囧》告《泰囧》侵犯著作权的看法

我对《人囧》告《泰囧》侵犯著作权的看法近日,电影《人在囧途》(简称《人囧》)的片方武汉华旗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将《泰囧》的片方——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北京影艺通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和北京真乐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告上法庭。

原告表示,拥有《人囧》一切智力成果的知识产权。

原告列举了多项起诉理由,主要有以下三条原因:一、被告故意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暗示、明示两部片子是有关系的,《泰囧》是《人囧》的续集,使观众误认为是《人囧》原出品人、原班人马精心打造并奉献的又一部力作。

二、被告在全国各地的宣传、广告中,直接、大量地擅自使用《人囧》特有的名称,导致观众严重地混淆、误认。

三、将《人在囧途》与《人再囧途之泰囧》两部电影进行的比对中可以清晰地发现,在电影名称、构思、情节、故事、主题还是台词等N处地方,两部电影有很多的相同或相似。

这两部电影我都看过,在这之前我一直以为《人再囧途之泰囧》就是《人在囧途》的续集。

而且在《泰囧》的早期宣传中,这部电影的主演也都将这两部电影进行了比较,借《人囧》奠定的群众基础进行宣传,其中透露出的信息就是《泰囧》是《人囧》的续集。

而且《人再囧途》的影片名与《人在囧途》相比,只是将“在”改成了“再”,表达出的意思很明显就是“再一次”,更加误导观众产生这是续集的想法。

我认为《泰囧》确实有侵权嫌疑。

《泰囧》在太多的地方跟《人囧》相似,在徐峥和王宝强人物关系的设置、人物的塑造、性格的冲突、语言风格这些主要元素上都是类似《人囧》的。

而且借助了《人囧》来宣传,以致绝大部分人都认为《泰囧》是《人囧》的续集。

而实际上这是两个不同公司出品的不相关的两个不同作品。

其实在影片开拍之前,徐铮先找到的是武汉华旗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拍摄电影,但武汉华旗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不拍,徐铮才换了公司。

而武汉华旗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不在《泰囧》上映之前上诉,反而在《泰囧》火了之后,确实让人感觉有炒作和想要分一杯羹的嫌疑。

《人在囧途》状告《泰囧》法律分析二(目前最权威分析)

《人在囧途》状告《泰囧》法律分析二(目前最权威分析)

《人在囧途》状告《泰囧》法律分析二(目前最权威分析) 《人在囧途》状告《泰囧》法律分析二引言:近期,由于《人在囧途》与《泰囧》两部电影之间的故事相似度极高,引发了大量的争议。

不少观众认为《泰囧》是对《人在囧途》的侵权行为,因此提起了诉讼。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对这一事件进行分析。

一、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他人的作品或利益的行为。

在判断是否存在侵权时,需要考察三个要素:作品的原创性,两个作品之间的相似性,以及是否存在侵权意图。

1. 作品的原创性对于两部电影的原创性,无论是《人在囧途》还是《泰囧》,都是由创作团队辛勤努力而完成的。

两部电影都有自己独特的故事情节和表达形式,因此在作品的原创性上,应认定两部电影都具备独立的原创性。

2. 两作品之间的相似性在《人在囧途》与《泰囧》两部电影之间的相似度的判断上,需要比较两者的故事情节、人物设定、对话语言、场景以及表达方式等多个方面。

据目前掌握的信息,两部电影的故事情节都涉及到了主角在旅途中遇到了一系列令人啼笑皆非的囧事,并以喜剧的方式进行了表达。

尽管两作品之间的相似度很高,但是相似并不意味着侵权,因此还需要对其他细节进行分析。

3. 是否存在侵权意图对于作品之间的相似度,需要判断是否存在侵权意图。

在创作过程中,每个创作者都有受到其他作品影响的可能。

但是只有在明显抄袭、仿制或模仿他人作品的情况下,才能认定存在侵权意图。

在这个案例中,虽然两部电影之间具有高度相似,但没有明显的证据表明《泰囧》是有意模仿或抄袭《人在囧途》。

基于以上分析,可以认定两部电影之间存在相似度,但并不能确定有足够的证据认定《泰囧》是对《人在囧途》的侵权行为。

二、原创权的保护对于电影作品的原创权,依据我国的著作权法和相关规定,由《人在囧途》的创作者所享有。

任何未经授权的使用都可能构成侵权行为。

然而,在诉讼过程中,受害方需要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

对于《人在囧途》的创作者来说,如果他们认定是对其原创权的侵犯,可以通过提供两作品的相似处以及侵权意图方面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简论我国电影作品侵权问题

简论我国电影作品侵权问题

简论我国电影作品侵权问题论文摘要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电影产业在我国也逐渐得以发展,但是在电影产业缓慢发展的过程中,我国的电影产业正面临着严峻的知识产权侵权危机,已较为严重地阻碍其健康发展。

本文以电影作品的侵权问题为研究对象,以“泰囧”侵权案为引子,结合理论分析方法,在论述中找到存在的问题并加以改进,以期我国电影产业的持续发展。

论文关键词电影作品知识产权侵权一、电影作品的概述要探讨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就要先对电影作品的概念进行界定。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11项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该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由此我们可以分析得出,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电影作品应当具备以下要素:第一,电影作品须存在于一定的介质之上,是依赖于一定的介质而存在,著作权法并未明确规定,一般应包括胶片、光盘等;第二,无论有声或无声,都可以纳入电影作品范畴,不以声音为标准进行划分;第三,电影作品得借助一定的装置才可以放映出来,若没有一定的放映方式,是无法看到电影作品。

第四,电影作品属于著作权所称作品,是具有独创性的劳动智力成果。

因此,只有符合这些要素的电影作品才受著作权法保护。

二、如何认定电影作品侵权电影作品版权侵权人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那么符合的这些条件是怎样的标准?这就是接下来要论述的问题。

本文重点探讨电影作品的侵权,也将以《泰囧》一案为例进行详细地论述。

行为的违法性是指侵犯电影作品版权的行为与国家法律规定相悖,侵犯了电影作品著作权。

我国《著作权法》第47、48条明确列举了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而在实践中还会有层出不穷的侵权行为。

作为电影作品,并不能一概而论,应当具体分析其侵权行为。

电影《人再囧途之泰囧》叙事分析

电影《人再囧途之泰囧》叙事分析

电影《人再囧途之泰囧》叙事分析作者:巴丹来源:《现代交际》2014年第07期[摘要]本文试图对电影《人再囧途之泰囧》的故事搭建、主题立意、叙事纹理三个方面进行文本层面的分析,试图找到电影获得票房成功的电影文本层面的内在逻辑和市场动力,以期达到电影《人再囧途之泰囧》对后续国产电影文本叙事、主题选择等方面的借鉴效果。

[关键词]人再囧途之泰囧叙事电影文本[中图分类号]J8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4)07-0093-022012年国产电影《人再囧途之泰囧》可以说是一匹强劲黑马,刷新了国产电影的票房记录。

对于电影在票房上的成功,不同的人对其解读也不尽相同。

电影人看到的是喜剧在中国本土市场需求巨大;学者看到的是中国电影承载的寓教于乐功能丧失……而电影《人再囧途之泰囧》之所以在票房上取得巨大收益,也一定是在某种程度上迎合了市场内在需求,反映了电影市场消费特征和趋势。

电影产品本身无论是故事结构、人物形象、叙事方式都显示出电影文本自身对市场需求的热情呼应与近乎谦卑的迎合态度。

一、故事电影《人再囧途之泰囧》的故事设置在一种都市商业环境中,社会精英徐朗苦心研究出的技术含量很高的产品“油霸”,在投入生产过程中与竞争对手高博发生矛盾,为了获得具有决定权的持股人支持,二人奔赴泰国展开竞争。

剧中徐朗和高博扮演的角色是以在商业环境中被异化的人物形象出现的,属于社会中的精英人群。

在二者争斗的过程中,插入了一个戏剧性角色——屌丝人物王宝,一位以卖葱油饼为生的市井小民。

通过王宝的个人愿望将泰国游的各种新奇经历融入争夺的故事主线中。

社会精英之间的争斗贯穿始终,但在故事的结尾,却以市井小民感化社会精英的逆袭桥段结束,电影试图通过这一设计达成对不同社会阶层的共性挖掘,利用泰国奇闻异事,两种社会阶层之间的反差穿插着多种巧合和矛盾实现的故事搭建。

当然,情节设计、矛盾冲突的解决为两个阶层中的角色碰撞、共识达成安排了较为合理的行为逻辑。

电影作品禁止不合法竞争的法律爱惜三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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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作品禁止不合法竞争的法律爱惜
2020年,徐峥和在《》中的超囧春运回家路笑翻全国人民,两人由此成为“年度最强喜剧组合”。

2021年12月12日,徐铮和王宝强联袂黄渤再次演绎的“囧之旅”——《人再囧途之泰囧》(以下简称《泰囧》)电影公映,受到观众热捧。

可是,这部被称为《人在囧途》的升级版或续集的电影却陷入被状告之囧:2021年3月2日,《人在囧途》制作方华旗影视公司在北京召开公布会,宣布以“不合法竞争”及“高作权侵权”起诉电影《泰囧》的制作方光线传媒公司等4家公司。

在影视界,涉及电影作品的侵权纠纷并非罕有,诉由通常有高作权侵权纠纷和不合法竞争纠纷。

《泰囧》案既牵涉侵犯高作权也受到不合法竞争指控,案件复杂程度可谓不同一样。

本文试以电影作品侵权纠纷中不合法竞争行为的组成要件和电影作品思想内容禁止不合法竞争的法律爱惜问题为中心对电影作品的法律爱惜提出一些观点。

一、对电影作品的不合法竞争行为的组成
《人在囧途》制作方以不合法竞争为由的诉求列举出《泰囧》制作方的两大“罪状”:一是《泰囧》对“人在囧途”作品名称的利用组成不合法竞争行为,二是由于《泰囧》在宣传中多处暗示两部电影有关联而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上述两种情形是不是组成不合法竞争行为,分析如下:
1.擅自利用他人作品名称的不合法竞争行为
《反不合法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擅自利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或利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以为是该知名商品。

论电影《人在囧途》及《泰囧》叙事的内在分裂

论电影《人在囧途》及《泰囧》叙事的内在分裂

论电影《人在囧途》及《泰囧》叙事的内在分裂作者:陈阿博来源:《美与时代·城市版》2013年第07期汉语中的“囧”字原意为“光明”,但网络时代却被网民赋予了新的涵义,网民一般不使用它的原形“冏”,而是使用更为生僻的“囧”,原因在于后者从字形上看颇像一个愁眉不展的人的形象。

从“光明”到“郁闷”,这是一个完全放弃了原意的、大胆的翻转,代表了网络时代普遍的“郁闷、悲伤、无奈”。

而今,“囧”字居然堂而皇之地进入电影,进入更为广大的公众视野,从它的风行,可以知道它不是一种完全个体的情绪表达,毋宁说它是一种时代的普遍症候。

《人在囧途》片头以动画效果推出了四面碰壁的人型木偶,逐渐展示出“囧”字形状,显然会带给年轻的电影观众——尤其是那些初涉社会,理想渐渐褪色的青年——一种情感与价值认同,以及由认同而产生的观影期待。

《人在囧途》中,徐峥扮演的老板李成功——联合公仔文化集团CEO,一个在事业上不大顺利,在婚姻上又另寻新欢的男人,在新年来临之时,欲赶回老家长沙过年,在旅途中偶遇了王宝强扮演的挤奶工牛耿。

他要到长沙代替老板讨债——实际上是为了讨回自己的工钱。

这样,一个白领的老板与一个农民工遭遇了,两个不同“等级”的人被命运塞进了各种各样的交通工具,从飞机到汽车、拖拉机,麦草车、甚至拉鸡鸭的车,一段奇异的旅途为观众展开了当下中国生活的生动画卷:在一连串的霉运中,他们的目的地似乎是一个难以企及的天国。

电影从开始直至结束,在颇具戏剧化的情节中呈现了当下中国底层纷乱难理的生活现实,欠薪、讨债、第三者插足、毒奶粉,可以称为世界奇迹的春运、诈骗、偷盗、贩假、艰难的底层生活、难以生存的、贫病的孤儿、日益巨大的贫富分化……等等。

这种叙事方式是一种比较便利的结构,使得编剧、导演能够将各种生活琐碎、笑料、能够提升票房的各种元素填充进这一具有线性特征的叙事模式中。

于是,在旅途中我们不仅看到了李成功与牛耿的笑料叠出、曲折多变的故事,而且还有机会看到火车上歌星朴树帅气的身影,有幸聆听他一展歌喉,也看到了旅馆里一对夫妻如何在赌气斗嘴中与李成功遭遇带来的的阴差阳错。

影视作品触犯法律案例(3篇)

影视作品触犯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电影《人在囧途》是一部2010年上映的喜剧电影,由徐峥执导,徐峥、王宝强主演。

该片讲述了一对夫妻在春节回家途中,经历了种种囧事,最终化解矛盾,重归于好的故事。

该片上映后,票房大卖,成为当年的票房黑马。

然而,在电影上映过程中,却因涉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而引发了一系列法律纠纷。

二、案例详情1. 涉及侵权的内容《人在囧途》中,有一段场景是男主角徐峥扮演的夫妇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突然遇到一辆大货车,货车司机因为疲劳驾驶,导致车辆失控,险些撞上徐峥夫妇的车辆。

这一段场景与真实事件“徐翔高速路事故”高度相似。

2. 侵权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作品,构成侵权。

在本案中,电影《人在囧途》未经徐翔高速路事故受害者及其家属的授权,将真实事件改编为电影情节,涉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3. 法律纠纷电影《人在囧途》上映后,徐翔高速路事故受害者及其家属发现电影中的侵权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电影制片方、发行方及演员徐峥、王宝强等人承担侵权责任。

三、案件审理1.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电影《人在囧途》中的侵权行为已经构成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判决电影制片方、发行方及演员徐峥、王宝强等人承担侵权责任。

2. 案件影响本案判决后,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对影视行业产生了警示作用。

影视作品在创作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合法权益,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四、案例启示1. 法律意识影视作品创作过程中,应增强法律意识,尊重他人合法权益。

在改编真实事件时,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2. 道德伦理影视作品创作应遵循道德伦理,尊重事实,避免对他人造成伤害。

在涉及敏感话题或真实事件时,应谨慎处理,避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3. 合作共赢影视行业应加强合作,共同维护行业秩序。

在电影制作过程中,应充分沟通,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五、总结电影《人在囧途》因涉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而引发法律纠纷,为影视行业敲响了警钟。

二“囧”之争,谁之过?

二“囧”之争,谁之过?

二“囧”之争,谁之过?
胡昂
【期刊名称】《神州(下旬刊)》
【年(卷),期】2013(000)004
【摘要】电影《人在囧途》制片方提起的著作权侵权之诉难以成立,因为违背了著作权法上“思想无版权”的原则。

但对于电影名称是否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却应该具体到个案进行分析,就本案而言,电影名称“人在囧途”应该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

同时,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款以及第九条的规定,《泰囧》制片方确有搭便车之嫌,但综合该法的立法目的以及社会效果,并结合本案具体案情,不正当竞争之诉应该不能成立,对于合理范围内的搭便车行为,法律应该允许。

【总页数】3页(P243-245)
【作者】胡昂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市 200063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抛开一流二流之争回归大学理念之争 [J], 陈力川
2.悲剧没有市场喜剧没有价值--《1942》与《泰囧》票房之争的社会文化心理分析 [J], 张飒爽
3.二“囧”之争,谁之过? [J], 胡昂;
4.《囧妈》之争:
流媒体之媒介迷思与国产电影结构性困局 [J], 孙佳山;杜宜浩
5.域名之争究竟谁之过 [J], 曹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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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名称的侵权认定及法律保护——由《人在囧途》诉《人再囧途之

作品名称的侵权认定及法律保护——由《人在囧途》诉《人再囧途之

式复制 的智 力创作成果 。பைடு நூலகம் 这表 明,要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
作 品 ,是 否 具 有 独 创 性 是 关 键 。
为作 品名称 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取 决于 该名称是否具有独创
性 , 如 具 有 独 创 性 则 应 保 护 。 因此 ,笔 者 认 为 ,作 品名 称 寻 求著 作权 法 的保 护 没有 禁止 , 只要符合独创性等作品的要件 , 作 品 名称 是可 以适 用 著 作权 法 保 护 的 。
般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 可以受到商标 法和反 不正 当竞争法的保护。电影权利人应考虑 电影名 称的特殊性,及时进行版 权登记和商标 注册,并积极运用反不 正当竞争法维护 自己的权利 ,做 到事前与事后 多重保 护。 关键词:作品名 称;法律保护;电影权利人
中 图 分 类 号 :D9 2 3 . 4 文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编 号 : 1 6 7 2 — 8 1 2 2( 2 0 1 4 )1 1 - 0 0 3 6 . 0 2
今传 媒
2 0 1 4年第 1 1 期
传 媒 与法
作 品名 称 的侵 权 认 定及 法律保 护
由 人在囿途 诉 人再囿途之泰囹 案引发的思考
成 梅
( 上 海 大 学 法 学 院 ,上 海 2 0 0 4 4 4 )
摘 要:作品名 称是整个作 品的代表符号,具有指代作 品, 区别混淆,承载信 誉的功能,又 由于其很难满足独创性, 因此 一
作 品的名称 是否构成单独的作 品?如果不构成著 作权 法 法充 分地 表达 和反映作者 的思想感情或研 究成果 ,以及与此 意义上 的作品,应适用何种法律对其进行保护 ?本文将结合 相适应 的智力创造性 , 即无法满足 独创 性,不能与作 品名称 此 案 例 对 上 述 问题 进 行 分 析 。 所 指 代 的 作 品 一 同收 到 著 作 权 法 的保 护 [ 1 】 。那 么 , 作 品名 称

艺考“囧途”

艺考“囧途”

艺考“囧途”
周婧
【期刊名称】《方圆》
【年(卷),期】2022()8
【摘要】艺考改革逐年推进,也考验着考生们的综合能力。

可以预见的是持续数年的千人、万人艺考校考场面,未来将不复存在通过艺术考试低分上大学的时代,已经过去。

2021年9月,教育部出台政策,到2024年艺术类专业将基本实现省级统考全覆盖,各院校不再组织校考,同时将逐步提高文化课录取成绩。

2022届艺考,部分院校已经停止部分专业校考,一些艺考生失去前路。

【总页数】3页(P56-58)
【作者】周婧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63
【相关文献】
1.艺考,捷径还是囧途
2.囧途同归:《人在囧途》与《雨人》之比较
3.作品名称的侵权认定及法律保护--由《人在囧途》诉《人再囧途之泰囧》案引发的思考
4.《人在囧途》诉《人再囧途之泰囧》案——基于著作权法的分析
5.文化产品的版权保护、竞争规制与文化产业的发展——“《人在囧途》诉《人再囧途之泰囧》案”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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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 ! 事实 ! 结构 ! 角色 ! 符号表达等, 其 中一些要 素在满足相应条件 的情 况之下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例 如, 符号表达 "然而, 根据思想表达两分法, 并非作 品中的任何要素都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 在作品的这 些 构成要素 中, 有些要素属于思想的范畴, 其处于不应 该 受著作权法保 护 的地 位 " 例如 作品的题材 ! 体裁 ! 主题 "而作 品的表达, 如果满足 了原创性要求, 就 应 该得到保护, 我们须做的就是对作品的构成要素进行 合理地 区分, 区别对 待作 品的思想与表达 " 在 5 泰日 6 案中, 原告 5 日途 6 一方认为 , 5 泰日 6 在名称 !构思 !情节 !故事 !主题和 台词等数处 同 5 日 途 6实质相同或相似 " 在对 原被告作 品进行 比较之后, 确实能够发现两部作 品的相 同或相似之处, 相近之点 大致可 以归纳如下 : l3 1
作品中 的何种妻家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一簇思想表达两分法
(一 ) 思想 表达两分 法在著作权 法 中的基 本地位 及其合理性 著作权法保护 的客体是作 品, 然而 , 并非作 品中 的任何 要素都 应受著 作权法保护 "著作权法 中用来 区 分作品 中应受保 护的要素 和不应受保护 的要 素的基本 原则是思想 与表 达二 分法 "她 的基本 内涵是版权法 只
(二 ) 思 想 表 达 两 分法 表 明 并 非 5口途 6 中的 任何要素都受著作权 法保护 一部作品的构成 要素有很多, 有题材 !体裁 !主题 !
王宝强第一次坐飞 飞 徐峥想利用手机传 传 机, 出现无知及 由 输文件 , 遭到王宝 宝 其 引起 的 笑话 话 强 阻挠米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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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CH} N A P UB L} SHI N G JO UR N A L
5 巾国出版 6}2 1 /年 0 4月 上




中国 出版
在特定情节 的构造上 , 绝 大部 分并不相 同或近似 , 应 属于 /本故事纯属虚构, 如有雷同, 纯属巧合 0 的情 形 " 不过 , 经过上述 比对 , 两部作 品相近 的特定情节 确实 存在一个 , 就 是作 品的结 尾都 有两 人在 飞机上邂逅 的 场景 "不过 , 这种相似属于合理使用 中的戏仿 , 属合 法行为 , 并不构成侵权 " 两部作 品中确实有些 台词较 为近似 , 例如 , 徐峥 在 圈境 中问了王宝强相近的 问题 /你是干什么 的 0( 5日 途} ) 和 / 你到底是干 什么 的 0 ( 5 泰 圈) ) , 然而 / 你 } 综上 , 两部作 品确实 存在一 定的相似 性 " 然 而, 这些相似性停 留在较 高的抽象层次之上 "两部作 品的 比对结果可 以用下 图表示 : 主题近似 剧情梗概 近似 次级情 节设计近似 普通角色和场景近似 l 隋界线 特定角 色和场景不 同
保 护思 想的表达 而不保护思想 本身 , 她 是版权法最基 本的法律原 则 , 也是版权 客体制度最为 重要 的法律原
赢\ \ 魁
都有女儿 , 都要离 离 婚 , 但最终修好 好
丢物件后被送还 还 都 走错房间 间 范 冰冰桥段 段 徐 峥问王宝强相近 近 问题 王宝强抢到徐峥物 物 品后将其弄丢 丢 飞 机上出现日境后 后 再 次邂逅 逅




山国 出 版
5人在日途 6 诉 5人再口途之泰日 6 案 .
) 基于著作权法的分析
文 / 卢海君
近 日, 光线影业出品 ! 徐 峥执导 的 5人再日途 之 泰圈) ( 以下简称 5 ) 泰圈) ) 被 5人在 日途) } ( 以下简称 5 } 日 途) ) 制片方武汉 华旗影视 制作有 限公司诉侵权, 此 案 已由北京市 高级人 民法 院立案审理 "华旗主张, 5 泰 圈 6 与 5日途 6 两部 电影 的名称 ! 构思 ! 情节 ! 故事 ! 主题 ! 台词等构成实质相 同或相 似, 被告侵 犯原告 作 品的著作权 " 本文将 就 5 泰日 6 是否侵 犯 5圈途 6 的 著作权 这一 问题 , 结 合思 想表 达两分法这一 著作权法 的基本 原则 , 进行简要分析 "
文本不 同
往只有充分描绘 的作 品才 能够 显示 出作者 的个性 , 而 充分描绘 的作 品常常具有一定 的篇 幅, 也 即表达具有 一定 的量 "标题是作者 的创作成果 , 是作 品的有机组 成部分, 其可能成为版权法 的保护对象 "然而 , 标题 往 往是 由少 数词语甚 至一个字 构成, 常常 非常简短 , 很可能就是惯用 的词汇, 这使得标题在 知识产权法 上 的地位显得 比较特殊 "基于标题 的特殊 属性 , 商标 法 和不正 当竞争法对标题 的保护 可能发挥一 定作 用 "各 立法例对标题保护 的实践具有一定程度 的一致性 , 即 如果标题 能够满足原创性 要件, 可 以获得 版权保护 ; 标题具有一 定的识别功 能, 可能受到商标法 的保护 ; 同时, 如果被告对原告标题 的使用可 能造成公众混淆, 标题还可 以受到不正当竞 争法 的保护 "[ ] e (二) 标题 /人在 圈途 0 的可版权性 标题 / 人在日途 0这一表达尽管从量上衡量很短, 但独具特色, 虽然语言结构符合 中文的语言规则, 却 超出了语言习惯 , 巧妙地用 / 日 0 这个 词来形容整趟 路途 " 整个标题 并非普通和惯用的表达方式, 而是对 中文语 言文字的独创 性的组合, 带有作 者和影片鲜明 的个性特 征 " 因此, 从著 作权 法的角度 讲, 其是作者 的表达 , 满足 了原创性要求, 应受著作权法保 护 " 通过对标题 /人在 日途 0 与标题 / 人再 日途 之泰 日 0 进行 比较 , 两者相 同的地方在于都有 / 人 0 和 / 日 途 0; 两者相近 的地方在 于一 个是 /在 0, 另外一个 是 /再 0, 此相近 的地方在读音上 同, 在寓意上有一 定的 关联 性 " 更重 要的是 , /人 在日途 0 的精华就 如 同上 文所述, 在于用 / 日 0 来为标题确定基调 , 这是一个 原创性表达, 也是整个标题最大 的亮点 "可 以说 , 正 是这个亮点, 为这个仅有 四字 的标题赢得 了著作权保 护, 尽 管 / 人在何 处 0 完 全是一个惯 用 的中文表达, 但 /日途 0 构成这个标题的可享受 著作权保护 的支柱, 使得 / 人在 圈途 0 满足原创性要求从而能够获得著作 权保护 "而 / 人再日途之泰 圈 0 的 /日途 0 与 / 人在 日途 0 完全一致 " 也就 是说 , / 人再 固途 之泰 日 0 完 全照搬 了前者标题 中最亮 眼的特点 "再者, 被告在创 作 电影作品的时候确实接触 了原告作品, 被告作 品的 标题 构成对 原告作品标题的实质性相似, 进而构成标 题 的著作权侵权 " 有观 点认为 , 对 于 标题 / 人 在固途 0 而言, /人 再 日途之泰日 0 是一种合法的再创作 " 其 中 / 再 0与 /泰 0 一语双关, 两标题 尽管存 在一定联 系, 但 /再 0 与 /泰 0
周 5 途 6
有小三 , 后小三放 放 弃
大 巴上丢钱包身无 无 分文 旅馆条件差导致走 走 错女 子房 间 旅馆女子提到 / 我 又不是范冰冰 0 /你是干什么的 0
泰 5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日 6
4 年投身 / 油霸 0 研发 , 不顾家 家
泰国出租车上掉护 护 照 为找护照走错房间 间 王宝强说与范冰冰 冰 恋爱 爱 /你到底是干什么 么 的0 抢了 / 无线网卡 0 被迎面火车的气流 流 击落
方面同原告作品存在相似之处, 确有可能成为被告著
作权侵 权的正当性理 由 "对于这 些作品的构成要素而
言 , 有 可能因为作者的创作行为使其从思想上 升到原
创性 的表达 , 进而受到著作权法保 护 " 因此, 确定一 个 区分 思想和表 达的方法就至关重要, 此问题将在下
文中进行详细分析 "

类似于戏剧作品, 因此可以利用抽象测试法对其进行 抽象层次的划分 " 两部作品都是 电影作品, 都 以喜剧为卖点, 它们 的体裁相同 " 两部剧 中的主题也近似 "不论是 5固途 6 要 充分和有 效发挥 思想表达 两分法地 位效 用, 必 须有效地将作 品中的思想与表达 区分开来 "在 5 泰日 6 案中, 作品的构思 ! 情节 ! 故事等是否应该受著作权 法保 护取决于其是属于思想, 还是表达 " 对于 戏剧作 品或类戏剧 作品而言, 抽象测试法是经典而有 效的区 分思想与表达 的方 法 " (一 ) 抽象测试法及其应用 以汉德 (H an d ) 法官在尼古拉 斯 (N i h ol c ) s 案I ] 4 中所提 出的抽象测试法为标志, 区别思想和表达的方 法进人 相对成 熟的 阶段 "在 N i c ho l s 案中, 原被告作 品都描述 了一个犹太家庭和一个爱尔 兰家庭之间从仇 恨到归好的恩怨情仇, 但具体情节设计不 同 "在此案 中, H and 法官 作了如下经典 分析 : 对于任何 作品尤 其是 戏剧 作 品来 说, 当越 来越 多的特 定情 形 被 / 抽 象和 剥 离 0 后, 会产 生越 来越 具有 / 普 遍性 0 的模 式 "在一系列 /抽象和剥离 0 的过程 中经过这样一个 ,. 临界点 0, 版权保护 将消 失 "否 则, 思想将被 保护 " l H an d 法官 指出在判 断两 部作品是否具有 实质性相似 时, 所应 比较 的是两部 作品受版权保护 的部分 "首先 要做 的就是通过抽象提 炼的方法将作 品分为层 次不等 的思想 与表达 "如 果两 部作 品相似 的地方属于较高层 次 的思想 , 这 种相 似就 不是实质性 的, 但如果属于较 低层 次的表达 , 则就有 可能被认 为具备实质性 "抽象 测试法可 以用右 图形象地表示 "[ ] 5 (二 ) 依据抽象测试法对该 案的分析 5日途 6 和 5泰 日 6 两部作 品在构成要 素方面都 的一路 历经千 辛万苦 回到 家 中, 认识 到家庭 的温暖 , 还是 5 泰日 6 的两个昔 日朋友从反 目到谅解, 认识到 旅伴心灵的美丽, 与妻子重修 旧好, 都是通过小 人物 之 间的情感摩擦唤醒现代 白领冷漠背后 的真情 , 从而 体会生活的真谛, 找到心灵归宿 "尽管有体裁和主题 的相近之处, 但根据思想表达两分法, 体裁和主题都 不应该受著作权法保护 " 从角色塑造来看, 两部作品 的主角都 是白领 配_仁 属 丝的搭配, 5日途 6 是一个 玩具 公司老 板和一 个打 工仔 , 5泰日 6 是一 个科 技公司老 板和一 个 出国旅游 的葱油饼摊主 "笼统地来说这两个 角色是相 近的, 就 如 同N I C hO l s 案 中的爱 尔 兰父亲 和犹 太父 亲, 然而, 大多作品都可 能涉及老板和 打工仔 , 这 些类型化的角 色属 于较高抽象层次的思想 " 从剧情来看, 两部作 品的剧情梗概都 是厚丝一族 最后靠 自己的执著打动 城市 白领 "诚 然, 具体情 节和 细节属于表达 " 不过, 由上述 比对表 可以看 出, 尽管 两部作品的大体情 节存 在相 似性 , 然而, 在具体的情 节构造和 细节塑造 方面, 两部 作 品并不相 同 " 例如, 尽管两部作品 中都 有走错房间的情节, 但走错的是不 同的房间, 具体发生的事情 也不尽相同 "又如, 两部 作品 中都有涉及范冰冰的桥段 " 但是, 桥段的具体 内 容不 同, 5圈途 6 中描述 的是有 一个 长相 接近于 范冰 冰的房客, 而 5 泰圈 6 中描 述的是王宝强 自称与范冰 冰 / 恋爱 0, 范冰冰 最后还客 串 出场 " 所 以, 从 总体 上看, 两部作 品的大概情节构造有相近 的地方 ;然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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