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宝保险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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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宝保险有限公司责任险通用附加保险条款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责任险通用附加保险条款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责任险通用附加保险条款(利宝)(备-责任) [2012]附177号一、扩展类:1. 停车场责任扩展条款本保险扩展承保因发生意外事故导致处于被保险人控制下的停车场内的机动车辆(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车辆除外)遭受意外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

本条款适用以下条件:若已有或将有其他保单对本保单承保之责任负有赔偿责任时,则本公司所负责任范围只限于该其他保单应负赔偿责任之不足部份。

机动车辆停放于被保险人场所内指定的停车场并处于其看管或控制之下但本公司在此扩展条款项下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每辆车,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2. 火灾和爆炸责任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地点范围内因火灾或爆炸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但不得超过本保险期限内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3.火灾/爆炸/水灾损失责任条款在本保险期内发生火灾/爆炸/及水灾造成非被保险人所有、但为其所占用或实质性占用的并在被保险地点或场所内的房屋,包括房东在房屋内的固定装置和设备(不包括家具)的损失,属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公司负赔偿之责。

如果被保险人有其它的保险赔偿,本条款只负责赔偿该保险赔偿金额的超额部分,并以人民币作为每次事故发生的最高责任限额。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4.食品、饮料条款本保单负责赔偿由于被保险人所出售或提供的食品或饮料中存在的不洁或有害物质引起的任何类型的中毒而引致第三者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并且被保险人依法应负赔偿之责。

但被保险人必须克尽职责并采取一切可能的防范措施保持该食品或饮料卫生、防止污染,并符合人们消费标准。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019版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019版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019版)C00006030912019011603072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雇员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体工商户,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所称雇员,是指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年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及其它按国家规定和法定途径审批的劳动者。

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因下列原因导致其受伤、残疾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四)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五)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七)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八)雇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由上述原因作为直接且唯一原因导致被保险人的雇员受伤、残疾或死亡的,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投保时选择并在保险合同上列明的保障事项,按照以下赔偿标准表中的规定及约定的赔偿标准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一)除另有约定外,在一次保险事故中,如果被保险人的雇员发生了赔偿标准表中第1或第2项的赔付,则保险人只给付其中金额最高的一项,给付金额以每人死亡责任限额为限。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个人巨灾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个人巨灾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附加个人巨灾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凡投保《利宝个人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第二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本合同约定的巨灾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按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附加个人巨灾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本合同约定的巨灾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事故身故的, 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本合同约定的巨灾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款第二项、第三项约定的残疾、烧烫伤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本合同约定的巨灾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主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三)烧烫伤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本合同约定的巨灾意外伤害发生烧烫伤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达到主险合同附件《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项目之一的,保险人按该项目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9【案件字号】(2020)冀04民终148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涛王宏马静【审理法官】李涛王宏马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利宝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张某;吴伟伟【当事人】利宝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张某吴伟伟【当事人-个人】张某吴伟伟【当事人-公司】利宝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被告】吴伟伟【本院观点】被上诉人张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遭受的人身损害依法应当予以赔偿。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合同侵权合同约定法定代理人书证鉴定意见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张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遭受的人身损害依法应当予以赔偿。

张某在本案一审庭审中提交了其先后在临漳县医院、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四次住院期间的全部住院病历,证明其因本次交通事故支付的医疗费用,利宝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上诉提出被上诉人张某一审中仅提交一份病历,证据不全的理由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护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本案中,被上诉人张某未提交护理人员的收入情况,原审判决参照河北省2019年度居民服务业年平均工资确定护理费符合法律规定。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商业综合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制保险条款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商业综合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制保险条款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商业综合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制保险条款(利宝)(备-责任)[2015](主)9号本保险条款对承保范围作出详细规定。

请仔细阅读以明确其权利、义务以及本保险合同的保障内容。

本商业综合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制)、投保单、保险单、批单或附加条款(如有),及其它书面约定均构成本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在本保险合同中,“记名被保险人”指保险单上所示的记名被保险人及在本保险合同项下可视为记名被保险人的其他个人或机构;而“本公司”指利宝保险有限公司。

“被保险人”指符合本条款第二章【被保险人资格】规定的任何个人或机构。

其他引号内的用语同样具有特定的含义。

请参照本保险条款第五章【定义】。

第一章【承保范围】第一条“身体伤害”及“财产损害”的责任一、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合同承保的“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依法应负赔偿责任时,本公司依本保险合同的规定支付损害赔偿金。

本公司有权利和义务就提出该损害赔偿的“诉讼”为被保险人进行辩护,但是对非本保险合同承保的“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而提出的“诉讼”,本公司不负任何辩护义务。

本公司可以自行决定,就“事件”进行调查、对任何索赔或其导致的“诉讼”进行和解。

但是,本条款以下列条件为限:1.本公司将依本保险合同第三章【保险赔偿限额】的规定支付赔偿金额;并且2.当所支付的裁判金额或和解金额已达到本保险合同承保范围第一条、第二条或第三条条款下所规定适用的赔偿限额时,公司进行辩护的权利及义务即行终止。

除非在本保险合同【承保范围】第四条条款中明确规定,否则本公司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或义务进行赔付、实施行为或提供服务。

(二)本保险仅在下列条件下承保“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1. “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必须由一“事件”引起,且“事件”必须发生在“承保地域”之内;“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必须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并且2.保险期开始日前,没有符合第二章【被保险人资格】第一条的被保险人及“记名被保险人”授权其发出或接受“事件”或索赔的“雇员”知道“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已经发生或部分发生。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利宝综合疾病及意外保险团体保险条款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利宝综合疾病及意外保险团体保险条款

注意:在确认投保本保险前,请仔细阅读理解本保险条款的各项规定,尤其是第五条粗体字标注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规定。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利宝综合疾病及意外保险团体保险条款(利宝)(备-健康)[2011]主18号总则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利宝综合疾病及意外保险团体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册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以下称“被保险人”)向利宝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凡投保时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至64周岁(含64周岁),身体健康且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投保单位在职人员,均可以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经保险人审核同意,被保险人的配偶和子女,也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本合同中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第三条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保险人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保险人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期以保险单所载明的日期为准。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本保险时,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超赔保险保单条款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超赔保险保单条款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超赔保险保单条款利宝保险(备案)[2010]N13号总则第一条在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前提下,依据本保单条款,利宝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保险人”)同意以下条款:保险责任第二条本保险人同意向被保险人赔付超出底层保单至本保险责任限额内的赔偿。

第三条除非下层保险保险人同意其赔付责任或者下层保险保险人依据相关司法机构作出的最终判决、裁定、认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否则本保险人不应承担本保单中的任何责任。

承保条件第四条底层保单条款本保单的承保范围以底层保单条款和本保单条款为准。

当底层保单条款和本保单条款发生冲突时,以本保单条款为准。

在任何情况下,本保单的承保范围不应超过底层保单或任何其他下层保险的承保范围。

第五条保单更改未经本保险人书面同意,对下层保险的任何更改、改变或修正均不构成对本保单的更改、改变或修正。

第六条下层保险的持续有效本保单只在本保单期限内下层保险保持持续有效的情况下承担保险责任。

第七条索赔参与即使下层保险的赔偿限额尚未用尽,本保险人仍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参与对被保险人提出的本保单项下所承保之索赔的调查、和解或抗辩。

第八条下层保险赔偿限额的减少或用尽如果下层保险因损失赔付而减少或用尽,本保单将:(一)当下层保险的赔偿限额减少时,就其后发生的损失继续承担下层保险所剩余的赔偿限额之上的超赔保险责任;或(二)当下层保险的赔偿限额用尽时,且当其后发生的损失并没有在本保单项下除外时,代替原保单承担保险责任。

第九条底层保单免赔额当下层保险的赔偿限额用尽并致使本保单代替底层保单承担保险责任时,下层保险项下的自负额、免赔额也同样适用于本保单。

第十条下层保险承保人无力赔付当无论由于何种原因,下层保险保险人无法履行赔偿义务时,下层保险的赔偿限额均不会因此而减少或用尽,且本保险人只承担上述保险人能够履行相关赔偿义务情况下的保险责任。

第十一条通知义务发生以下事件时,被保险人应当立即书面通知本保险人:(一)任何下层保险被取消或撤销;(二)被保险人向下层保险的保险人发出任何通知(包括索赔通知);(三)下层保险收取额外保险费(四)下层保险的保险人拒绝赔偿或减少下层保险项下的保险责任。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利宝保险有限公司资本保证金处置的批复(2012)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利宝保险有限公司资本保证金处置的批复(2012)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利宝保险有限公司资本
保证金处置的批复(2012)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2.05.03
•【文号】保监财会[2012]492号
•【施行日期】2012.05.0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利宝保险有限公司资本保证金
处置的批复
(保监财会〔2012〕492号)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资本保证金处置的请示》(利宝〔2012〕73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公司变更存放于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分行营业部的300万美元资本保证金存款的性质,该存款不再作为资本保证金存款,可由你公司依法处置。

此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五月三日。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财产综合险条款及费率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财产综合险条款及费率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财产综合险条款(利宝)(备-财产)[2013]主3号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三)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四)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五)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二)矿井、矿坑;(三)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四)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五)枪支弹药;(六)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七)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八)动物、植物、农作物。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六条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杨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杨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杨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9【案件字号】(2020)冀09民终326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常秀良李霞付毅【审理法官】常秀良李霞付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利宝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杨雪;边学通;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运达物流有限公司【当事人】利宝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杨雪边学通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运达物流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杨雪边学通【当事人-公司】利宝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运达物流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周芳逸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芳逸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芳逸【代理律所】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被告】杨雪;边学通;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运达物流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案涉鉴定评估报告系一审法院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上诉人虽持异议,但未提出足以反驳的证据及理由,且车辆是否维修并不影响车辆损失的实际发生,故一审法院确认该鉴定评估报告证据的证明力,并以此作为裁判的依据,并无不妥。

【权责关键词】合同侵权合同约定证明力新证据质证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案涉鉴定评估报告系一审法院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上诉人虽持异议,但未提出足以反驳的证据及理由,且车辆是否维修并不影响车辆损失的实际发生,故一审法院确认该鉴定评估报告证据的证明力,并以此作为裁判的依据,并无不妥。

鉴定费属于我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应当由保险人承担费用的范围,一审法院判令由上诉人承担,于法有据,亦并无不妥。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批复-保监产险[2009]947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批复-保监产险[2009]947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批复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批复(保监产险〔2009〕947号)利宝保险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及费率审批的申请函》(利宝渝〔2009〕148号)及其补正材料收悉。

经审核,批复如下:一、同意你公司使用经修订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

条款编号如下:1、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主险):B10H02Z01090923;2、车辆损失保险(主险):B10H02Z02090923;3、全车盗抢险:B10H02F01090923;4、车上人员责任险:B10H02F02090923;5、玻璃单独破碎险:B10H02F03090923;6、车身划痕损失险:B10H02F04090923;7、不计免赔特约险:B10H02F05090923;8、车上货物责任险:B10G01F06090923;9、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B10G01F07090923;10、车辆停驶损失险:B10G01F08090923;11、新增加设备损失险:B10G01F09090923;12、自燃损失险:B10G01F10090923;13、代步车费用险:B10G01F11090923。

你公司应在保单印制条款名称后加印以上编号。

二、你公司应将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内容完整准确地向社会公布,并做好相关的宣传解释工作。

三、你公司应于2009年10月1日启用本文件批准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保监会此前批准你公司使用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同时废止。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叶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叶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叶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7【案件字号】(2020)浙01民终774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姚炜强【审理法官】姚炜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叶丹;潘军宝【当事人】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叶丹潘军宝【当事人-个人】叶丹潘军宝【当事人-公司】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董玲玲、郑宇晓浙江临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董玲玲、郑宇晓浙江临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董玲玲、郑宇晓【代理律所】浙江临碣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被告】叶丹;潘军宝【本院观点】涉案事故同时造成叶丹所有的浙AA××××号车辆受损以及该车上人员陆玲珠受伤的损害后果。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涉案事故同时造成叶丹所有的浙AA××××号车辆受损以及该车上人员陆玲珠受伤的损害后果。

虽然陆玲珠与叶丹系母女,但二人被侵害的客体不同,赔付诉求彼此独立,并无牵连,诉讼时效应当分别计算。

原审认为陆玲珠的多次门诊治疗,可视为叶丹因多次权利主张而诉讼时效多次中断的事由,存有不当,应予纠正。

二审法庭调查中,叶丹表示因其要求所受车损应与陆玲珠所受人损一并处理,与上诉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车损问题至今未得以解决。

二审法庭调查中,各方对车损赔偿的协商情况有不同表述。

从叶丹与潘军宝就最后一次各方协商情况的表述来看,二人对2015年有过一次协商的表述基本吻合,但对具体时间叶丹表示无法确定,同时叶丹提出2017年曾与潘军宝联系,本案起诉前也与上诉人有过联系,但对上述主张叶丹均未提供有效依据,而潘军宝则表示其在2015年年底之后与叶丹再无联系。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附加旅行随身财物保险条款(A款)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附加旅行随身财物保险条款(A款)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附加旅行随身财产保险条款(A款)(利宝)(备-意外)[2016](附)8号总则第一条本附加险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确认。

第二条凡投保了《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的投保人,均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或境内旅行时,因任何第三方盗窃、抢劫、企图盗窃行为,承运人或任何其他第三方的责任导致被保险人合法拥有的随身财产遗失或意外损坏,包括行李、行李中的个人物品及随身携带的物品,保险人将在扣除免赔额后,支付遗失或损坏随身财产的重新购置价或修补的合理费用。

保险人支付的费用将不超过以下金额中的较少者:(一)损失发生当时的全部修补费用;(二)损失发生当时的重新购置价;(三)保险单所载的本附加险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

如因上段所述之原因导致被保险人随身财产被损坏且无法合理经济地修复,则视为该财产灭失,赔偿金额按该随身财产的重新购置价计算,但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在前述情况下,保险人做出赔偿后,该财产的所有权属于保险人。

任何一套或一组物品遇有部份损失时,应视该损失部份对该物品使用上的重要性与价值比例,合理估算损失金额。

对受损随身财产在替换或修复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当按损失发生当时的重新购置价计算应付的赔偿数额时,保险人将根据损坏物品的使用时间和磨损情况进行折旧处理。

折旧数额将以财产的全部使用年限为基础,不足一年不进行折旧。

如果被保险人的随身财产损失可以从承运人或任何第三方获得赔偿,保险人仅负责补偿剩余部分。

责任免除第四条任何下列财产、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被保险人的随身财产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一)金银、珠宝首饰或饰物;(二)移动电话、手提电脑或个人商务助理设备(PDA)(但保险单中明确为本附加合同承保的除外);(三)因海关或其他管理当局的延误、没收或拘留引起的遗失;(四)图章、文件的遗失或损坏;(五)易碎或易破物品的损坏,如玻璃或水晶等;(六)用于商业活动的物品或样品;(七)正常的磨损、折旧、虫蛀、发霉、腐烂、侵蚀、逐渐退化、光线作用、或在加热、弄干、清洁、染色、更换或维修过程中、或因刮损、出现凹痕、机械或电力故障、使用不当、手工或设计欠佳、使用有问题物料而引致的损失或损坏;(八)遗失现金、债券、票据、印花、息票、地契、股票、旅行证件、代币卡(包括信用卡);(九)录制于磁带、记录卡、磁盘或其他类似设备上的数据的遗失;(十)非于该次旅行时托运的行李、邮寄或船运的纪念品或物品的遗失或损坏;(十一)任何原因未明的损失或神秘失踪;(十二)动物、植物或食物;(十三)汽车(及其附件)、摩托车、船、自行车、其它机动或非机动交通运输工具;(十四)物品因放置于无人看管的车辆而遭偷窃,但有明显暴力痕迹者除外;(十五)家具、古董;(十六)租赁的设备;(十七)走私、违法的运输或贸易;(十八)经承运人、酒店或任何其他责任方修理后能正常运行或恢复其正常功能的物品;(十九)主险合同列明的其它责任免除事项。

利宝保险(备案)[2009]N24号-建安工险附加条款pdf

利宝保险(备案)[2009]N24号-建安工险附加条款pdf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建安工险附加条款利宝保险(备案)[2009]N24号交叉责任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 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 本保险单第三者责任项下的保障范围将适用于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所有被保险人,就如同每一被保险人均持有一份独立的保险单, 但本公司对被保险人不承担以下赔偿责任:(一) 已在或可在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部分投保的财产损失,包括因免赔额,或赔偿限额规定不予赔偿的损失;(二) 已在雇主责任保险项下投保的被保险人的雇员的疾病或人身伤亡。

本公司对所有被保险人由一次事故或同一事由引起的数次事故承担的全部责任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附加保险费:_________________费率及免赔:费率:一般以物质部分的保险费为基础,加费10%-15%,加费幅度主要考虑工程规模、工程性质、工期和施工单位资质等因素。

免赔:视具体情况而定,不同情况有所变更。

本附加险属于对应主险的组成部分。

非本附加险增加性约定,均以主险为准。

主险合同失效时,本附加险亦同时失效;主险合同终止时,本附加险亦同时终止。

扩展责任保证期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以下列明的保证期内因被保险的承包人为履行工程合同在进行维修保养的过程中所造成的保险工程的损失,以及在完工证书签出前的建筑或安装期内由于施工原因导致保证期内发生的保险工程的损失。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保证期限:___________ 个月附加保险费:_________________费率及免赔:费率:一般以物质部分的保险费为基础,加费10%-15%,加费幅度主要考虑工程规模、工程性质、工期和施工单位资质等因素。

免赔:视具体情况而定,不同情况有所变更。

本附加险属于对应主险的组成部分。

非本附加险增加性约定,均以主险为准。

主险合同失效时,本附加险亦同时失效;主险合同终止时,本附加险亦同时终止。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行业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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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行业版)C00006030912019060507881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因从事保险单载明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导致负伤、残疾或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四)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五)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七)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八)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五)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六)雇员犯罪、自杀自残、斗殴,或因受酒精、毒品、药品影响造成自身人身伤亡的;(七)雇员因疾病(包括职业病)、分娩、流产以及因上述原因接受医疗救治的,但属于本条款第三条第(六)项约定的不在此限;(八)雇员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或无有效资格证书而使用各种专用机械、特种设备、特种车辆或类似设备装置,造成自身人身伤亡的。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财产险工程险责任险除外责任条款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财产险工程险责任险除外责任条款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财产险工程险责任险除外责任条款利宝(备-其它)[2014]附13号电子数据及互联网条款(GE#002)保险人对以下直接或间接原因所引致的任何损失、损毁或毁坏不予赔偿:1、因互联网、局域网、内部网络或个人网络及类似的网络设施所导致的故障。

2、数据、软件或其他任何程序或指令设置的腐败、破坏、失真、删除或其他损失、损毁。

3、因受集成电路或嵌入逻辑的部分或全部控制,或被保险人的管理人员疏于管理所引致的应用或功能上的损失、损毁或毁坏。

本条款不除外随后或同时由以下风险所引致之损失或损毁,这些风险包括:火、闪电、地震、爆炸、航空器坠落、洪水、烟、车辆撞击、风暴或暴风雨。

这些损失不包含在上述条款1、2、3之内。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恐怖活动除外责任条款(NMA2921)(GE#003)兹约定,无论在此保险或其批单中有任何相反规定,本保险对于直接或间接因任何恐怖活动或与其有关之行为所致之任何损毁、灭失、费用或支出不负赔偿责任,不论此等损失是否同时或先后由其它原因或事件造成。

此批单中恐怖活动是指但不仅限于任何个人或团体,不论其单独或与任何组织、团体或政府共谋,为了达到其政治、宗教信仰、意识形态或其它类似之目的包括影响任何政府或致使民众或特定民众处于恐惧状态的企图而运用武力、暴力或恐吓威胁的行为。

本批单对于直接或间接为抑制、防止、镇压恐怖活动或与其有关之行动所致之任何损毁、灭失、费用或支出亦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若本批单中任一部分无效或无法执行,其余部分仍具备完全效力。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财产险工程险责任险除外责任条款利宝(备-其它)[2014]附13号核能风险除外条款(SR482)(GE#004)本合同不包括核能风险,无论这种风险是否是直接承保和/或通过再保险方式,和/或通过核集团和/或通过任何协会方式承接的。

在此协议所有情况下,核能风险的含义是指下列情况所有关于被保险人和/或第三者的保险与再保险(有别于雇员的赔偿责任与雇主责任险);(1)除核电站外,其他地点的核反应堆核电站现场所有财产、反应堆建筑、工厂和设备。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叶健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叶健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叶健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07【案件字号】(2021)粤01民终1538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潘志刚张宾王汇文【审理法官】潘志刚张宾王汇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叶健华;彭涌;李汉深;郑添胜【当事人】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叶健华彭涌李汉深郑添胜【当事人-个人】叶健华彭涌李汉深郑添胜【当事人-公司】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林峪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梁金龙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徐仁杰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凌华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欧建辉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徐泽娇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穆晓波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李小林广东腾程律师事务所;钱宇甫广东腾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林峪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梁金龙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徐仁杰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凌华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欧建辉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徐泽娇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穆晓波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李小林广东腾程律师事务所钱宇甫广东腾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林峪梁金龙徐仁杰凌华欧建辉徐泽娇穆晓波李小林钱宇甫【代理律所】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广东腾程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被告】叶健华;彭涌;李汉深;郑添胜【本院观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权责关键词】无效社会公共利益法定代理合同合同约定法定代理人反证自认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对于一审判决书中“案件事实”部分的内容,保险公司对第十九项“肇事车辆投保情况”中“本院认为”的内容表示有异议,叶健华对第二项“受害人的治疗经过”中“原告到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作高压氧舱治疗”情况、第八项“护理费”的后续三年护理费、第十二项“交通费”的“原告主张在2020年6月16日至6月19日、6月22日、6月23日到医院治疗的交通费”的内容表示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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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违反上述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或保险法规定的义务,而导 致的损失,保险人应当向被申请人先行赔付,但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
赔偿处理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被保险人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三)法院判决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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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条款
(利宝)(备-责任)[2016](主)8号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 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是指因民事纠纷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民事诉讼当事 人或利害关系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本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期间
第六条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自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 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付保险费。
第八条 被保险人应将所涉及的基础债权债务纠纷案件的任何重大进展情况自其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二十日内告知保险人,本条款所称重大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案件中 止、被驳回起诉、调解或判决等对案件进展有重要影响的情况。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如因申请错误致使被 申请人遭受损失的,经法院判决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条款的规定 在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第四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本保险无责任免除条款。
赔偿限额
第五条 本保险的赔偿限额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保全金额,具体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保 险金额为准。
第十四条 律)。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
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投保人不得解除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险合同。
释义
【保全损害之债】是指在诉讼财产保全中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错误保全造成的损失而享 有的损害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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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被保险人由于财产保全错误遭到被申请人起诉时,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并 应尊重并采纳保险人对诉讼的抗辩意见。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不得与被申请人和解、 调解结案。
第十条 被保险人应积极行使诉讼权利或履行诉讼义务,避免因怠于行使诉讼权利而承 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利宝)(备-责任)[2016](主)8 号-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条款
法院判决书包括:保险合同载明的诉讼案件的法院判决书,以及因财产保全申请错误导 致的诉讼案件的法院判决书;
(四)财产保全裁定书;
(五)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十三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 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 向保险人所在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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