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机电产品进口声明
《关于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内容
《关于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内容
尊敬的用户:
我们收到了关于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的一些疑问和担忧。
为了解决大家的疑惑,我们在此向大家说明相关问题。
首先,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旧机电产品的进口,需要符合相应的环保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
进口商必须按照法规进行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确保产品的合规性。
同时,我们将与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加强对进口商的审核和监督,确保旧机电产品的进口不会对环境和人民健康造成损害。
对于用户而言,购买旧机电产品时请务必注意以下几点:
1. 定期关注国家相关部门发布的旧机电产品质量监督通告和禁止进口名单,确保所购买的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2. 购买旧机电产品时,要选择正规渠道和有信誉的销售商,避免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
3. 使用旧机电产品时,要按照使用说明书正确使用,并定期维护和保养产品,确保其正常工作和安全可靠。
4. 如发现购买的旧机电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不合规情况,应及时向销售商或相关部门举报,维护自身权益和公共利益。
我们将继续加强旧机电产品的进口管理工作,为用户提供安全可靠的产品,并为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作出贡献。
谢谢大家的关注和支持。
此致敬礼。
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书
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书一、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原因。
说起为啥要进口旧机电产品呢,这里面可大有故事。
你知道吗,有时候那些旧机电产品虽然不是崭新的,但它们有着独特的魅力。
就像有些老物件,有岁月沉淀的韵味。
比如说,我们可能是因为在国内找不到类似功能或者性价比更高的产品啦。
有些旧机电产品,可能是国外一些企业升级换代淘汰下来的,但对于我们来说,它们的功能还完全能满足我们的需求,而且价格超级划算呢。
再就是,可能国外在某些机电产品的制造工艺或者技术特点上,有我们想要学习或者借鉴的地方。
通过进口这些旧机电产品,我们可以深入研究,看看能不能把人家的好技术运用到我们自己的生产或者研发当中。
这就像是从别人的经验里汲取营养,让我们自己也能快快成长。
二、旧机电产品的基本信息。
咱先来说说这个旧机电产品的基本情况哈。
这个旧机电产品呢,它是什么牌子的,这可重要啦。
就像我们买衣服看牌子一样,不同牌子的机电产品可能在质量、口碑啥的方面有很大区别呢。
比如说,要是个国际知名大品牌的旧机电产品,那可能在稳定性和耐用性上就很有保障。
它的型号也得好好说说。
这个型号就像是它的身份证一样,能让我们准确地知道它是哪一款产品,有什么样的具体规格和功能。
而且不同型号的旧机电产品,可能在适用场景、操作方式等方面有很大不同哦。
还有它的生产日期,这可关系到它的使用年限和可能存在的磨损情况呢。
要是生产日期比较早,那我们在使用和维护的时候就得更加小心谨慎啦,就像照顾一个有点年纪的老人一样,要多花些心思。
三、对旧机电产品的评估。
那我们肯定得对这个进口的旧机电产品进行评估呀。
首先是功能评估呢。
我们得看看它的各项功能是不是还完好,能不能正常运行。
这就像是给一个人做体检,各个器官都得检查检查。
要是某个功能有点小毛病,我们就得考虑能不能修好,修的成本高不高。
然后就是安全评估啦。
机电产品要是不安全,那可就像个小炸弹一样,随时可能出问题呢。
我们得检查它的电路是不是安全,有没有漏电的风险,机械部件有没有松动或者损坏,会不会在运行的时候突然掉下来啥的。
进口国外旧设备如何操作?旧机械进口手续思路指南
进口国外旧设备如何操作?旧机械进口手续思路指南进口国外旧设备如何操作?旧机械进口手续思路指南机电产品的定义:机电产品是指使用机械、电器、电子设备所生产的各类农具机械、电器、电子性能的生产设备和生活用机具。
一般包括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产品、电器产品、仪器仪表、金属制品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
那么什么是二手设备?(一)已经使用(不含使用前测试、调试的设备),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二)未经使用,但是超过质量保证期(非保修期)的;(三)未经使用,但是存放时间过长,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四)新旧部件混装的;(五)经过翻新的。
进口旧机电产品的申报流程:(一)进口旧机电产品前应确认具体进口货物的“申报名称”和HS编码,同时对照查阅相关文件,确实进口货物是否为“禁止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内产品。
列入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6号中《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的,属禁止进口产品,海关不受理申报。
(二)如进口货物已列入原质检总局公告2014年第145号《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中《管理措施表2》的,则应在入境前,在起运地或中转地实施装运前检验,取得装运前证书后方可起运。
列入《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中《管理措施表2》,需实施装运前检验的,企业向海关申报时应提交《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证书》及《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报告》。
(三)旧机电设备到港后,凭装运前检验证书(列入《管理措施表2》的旧机电产品)向主管海关申报,海关按要求实施到货检验。
(四)未列入《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的,企业提交《进口旧机电产品声明》向主管海关申报。
(五)进口列入《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中《管理措施表2》的,且属于“出口维修复进口”“暂时出口复进口”“出口退货复进口”“国内结转复进口”情形之一的,企业应提交《免<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证书>进口特殊情况声明》,声明中的产品信息应与申报资料相符。
旧机电产品进口来源自我声明
旧机电产品进口来源
自我声明
我公司于年月日申请办理备案的总数量为,总货值为,产品名称为
的旧机电产品,现因
用途,上述货物在国家(地区)使用,使用地详细地址:
联系人及电话:
若对上述货物实施装运前预检验,我公司保证可提供符合要求的静态及动态等必要的检验条件。
我公司保证上述情况属实,并对此负责,特此声明。
申请公司(盖章确认):
年月日
填写说明
1.“产品名称”——如有多个仅需填写其中一项,并在名称后加“等”字;
2.“用途”——请填写目前设备在所在地的具体使用情况;
3.“国家(地区)”——请填写国家名称或具体地区名称;
4.“使用地详细地址”——请填写境外目前设备使用地点的详细地址;
5.“联系人及电话”——请填写设备在境外实施装运前检验时可直接联系的人员名单(全名)及电话号码;
6.若有其他情况可另附材料说明,本表请填写完整(正楷书写且字迹清晰可辨)并加盖备案申请人的公章确认。
旧机械设备进口报关资质要求及通关申报要求
机电产品(含旧机电产品):是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产品、电器产品、仪器仪表、金属制品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
旧机电产品: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产品:-已经使用(不含使用前测试、调试的设备),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未经使用,但超过质量保证期(非保修期)的;-未经使用,但存放时间过长,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新旧部件混装的;-经过翻新的。
成套设备,是指完整的生产线、成套装置设施(含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中的成套装置设施和与国产设备配套组成的成套设备中的进口关键设备)。
成套设备属于机电产品的范围,无对应的商品编码范围。
机动车辆、医疗器械等产品不属于成套设备;随成套设备进口的化学品(如油漆涂料、润滑剂清洗剂等)也不属于成套设备。
一、资质要求(一)成套设备成套设备无企业资质要求。
成套设备如属于旧机电产品(或含有旧机电组件/零件)的,还应同时满足旧机电产品相关要求。
1.装运前预检验、监造或者监装要求《中华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规定,对属于法定检验范围内的关系国计民生、价值较高、技术复杂的以及其他重要的进口商品和大型成套设备,应当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监造、装运前检验或者监装。
收货保留到货后最终检验和索赔的权利。
海关可以根据需要派出检验员参加或者组织实施监造、装运前检验或者监装。
2.设备组件的要求(1)强制性认证产品要求新成套设备中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组件/零件,按照“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零部件(不含办公用品)”的情形办理“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方可进口,并按照申报用途使用。
(2)特种设备要求成套设备如属于特种设备(或含有属于特种设备的组件/零件)的,在申报时应提供对应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或“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
(二)旧机电产品商品编号列入《实施检验监管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的旧机电产品需实施检验监管,本书“进出口货物检验检疫要求查询表”中已列明。
进口旧机电产品注意事项及热点问题解答(附装运前检验目录)
进口旧机电产品注意事项及热点问题解答(附装运前检验目录)在进口机电产品时,通常会根据商品编码判断产品涉及的海关监管证件。
然而,有一类机电产品比较特别。
如其他蒸馏或精馏设备(HS编码为8419409090),监管证件代码为“A”,即实施入境检验检疫。
但进口此归类项下的旧机电,不仅需要实施入境检验检疫,进口单位还需持商务部门签发的《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另外,建议在报关单填报时,将“可使用年限、残值率、已使用年限、原价”填入报关单备注栏,以便为海关做估价工作时提供参考依据。
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08年第5号令(关于公布《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中的“第三条重点旧机电产品是指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人的健康或者安全、动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污染环境的旧机电产品。
对重点旧机电产品实行限制进口管理。
”实施限制进口管理的旧机电产品列入《进口许可证》管理范围,根据《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对其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
实施限制进口管理的旧机电产品类别主要有:旧化工设备、旧金属冶炼设备、旧工程机械、旧起重运输设备、旧造纸设备、旧电力电气设备、旧食品加工及包装设备、旧农业机械、旧印刷设备、旧纺织机械、旧船舶、旧硒鼓、旧X射线管。
如何判定是否为限制进口管理旧机电产品判定是否属于限制进口管理的旧机电产品,要依据《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以2020年为例如下(摘自商务部、海关总署2019年第65公告):如何办理《进口许可证》由旧机电产品的最终用户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申请单据如下:(一)申请进口的重点旧机电产品用途说明。
(二)《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申请进口的重点旧机电产品的制造年限证明材料。
(五)申请进口单位提供设备状况说明。
(六)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提供的文件。
商务部网站申请入口:/申请流程图:申请材料示范文本:特别注意事项旧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或“非一批一证”管理。
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证单填写要求
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证单填写要求一、申请书按样板填写,红色部分为填写要求.二、申请资料摆放次序:1.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书;2.拟进口旧机电产品清单;3.申请人营业执照;4.收货人营业执照;5.发货人营业执照;6.合同/协议/海关备案清单/征免税证明;7.国家允许进口证明文件;注意:请不要改变申请书及清单格式.进口旧机电产品拟备案审批表填写要求进口旧机电产品拟备案工作联系单申请资料摆放次序1、进口旧机电产品拟备案审批表;2、进口旧机电产品拟备案工作联系单;3、拟进口旧机电产品清单;4、合同或协议;5、安全、卫生、环保的自我评价报告;6、工商营业执照提示:1、企业申请时需提交以上资料.2、需要办理进口许可证的产品才需要办理进口旧机电产品拟备案工作联系单,具体产品目录可查阅商务部网站.3、需要到商务部办理许可证的产品,需提供一式两份进口旧机电产品拟备案工作联系单.4、请不要改动表格.进口旧机电产品拟备案审批表填写要求: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口旧机电产品拟备案审批表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书申请号:由检验检疫机构填写申请人名称及地址:要求同左,填注册名称和地址联系人姓名:填经办人姓名电话:要求同左传真:要求同左收货人名称及地址:要求同左,填注册名称和地址发货人名称及地址:要求同左,填注册名称和地址备案产品名称、型号:要求同左,如“立式加工中心、AHGGS型”等详见清单备案产品数量:要求同左备案产品金额: USD填写美元金额备案产品产地、所在地:填写产地/启运地备案产品制造日期:填写该产品生产日期入境口岸:填写入境口岸,如深圳皇岗,最多可填写三个口岸备案产品的用途:□企业自用□市场销售□其他在“□”划“√”或涂黑 ,“其他”指“租赁”、“由海关监管暂时进口”“出口后入境维修复出口”、“出口退货”、“出境维修复进口”、“进料加工复出口”等.根据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就上述拟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申请备案,随附单证共页:在“□”划“√”或涂黑,未提交资料不填□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收货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发货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合同协议□国家允许进口证明文件复印件如进口许可证□装运前检验申请书□拟进口旧机电产品清单包括:名称、编码、数量、规格型号、产地、制造日期、制造商、新旧状态、价格、用途□其他资料填写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名称申请人单位郑重声明:上述填写内容及随附单证正确属实,如申请备案产品须实施装运前检验,本人单位将遵照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并提供必要的检验条件.申请人单位章:盖单位公章代表人:填法人代表姓名申请日期:年月日填申请日期进口旧机电产品清单填写要求 1、申请单位栏:填写申请单位全称,并加盖公章;2、编号备案机构填写栏:由检验检疫机构填写,“:”后应有足够空间填写备案编号不移动清单原位置即可;3、序号栏:由“1”开始填写;并在紧接最后序号的下一行注明“以下空白”字样.4、商品名称栏:填写商品名称;5、HS 编码栏:填写该栏商品对应编码;6、数量栏:要求同左,必须填写数量单位;7、规格型号栏:填写该栏商品的规格型号,无规格型号的填“无型号”,并提供有关书面说明材料;8、产地栏:填写生产国或地区名称;9、制造日期栏:填写该产品生产日期;10、制造商栏:填写该产品生产商厂、公司名称;11、价格栏:填写该栏商品总价,以美元为单位;12、用途栏:填写“企业自用”、“市场销售”、“租赁”、 “由海关监管暂时进口”“出口后入境维修复出口”、“出口退货”、“出境维修复进口”、“进料加工复出口”等.13、新旧状态栏:填写该栏产品的新旧程度,如“八成新”等;14、核销栏:由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填写.温馨提示:如果同一序号产品能同时办理进口报检手续,将有利于企业通关,同时方便检验检疫机构核销.。
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出口加工区内企业进口旧机电产品应证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出口加工区内企业进口旧机电产品应证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
•【公布日期】2000.11.28
•【文号】署法[2000]745号
•【施行日期】2000.11.2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商务部联合公告2010年第96号--《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关于出口加工区内企业进口旧机电产品应证问题的通知》停止执行(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8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8日)停止执行
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出口加工区内企业进口
旧机电产品应证问题的通知
(署法〔2000〕745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近日,有关海关询问关于出口加工区内企业进口旧机电产品是否应证问题,经研究,现明确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商检局《关于加强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的通知》(国经贸机〔1997〕877号)和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加强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的补充通知》(〔1998〕外经贸机电发第555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出口加工区内企业进口配额、特定、集中登记以及列入《补充通知》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的旧机
电产品应在管理范围之内。
上述产品进口到出口加工区时,海关验凭外经贸部机电司有关证件办理进口手续。
加工贸易进口料件涉及旧机电产品的,仍按有关规定办理。
海关总署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不予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范围不予备案的进口旧机电
(一)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2类)
序号
产品目录及范围
1
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详见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相关目录)
2
国家规定加工贸易禁止类旧机电产品。(详见商务部、海关总署《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 限于加工贸易形式
(二)涉及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的进口旧机电产品(13类)
旧机电产品进口
1628
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扫描器
旧机电产品进口
1629
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数字化仪
旧机电产品进口
1630
键盘
旧机电产品进口
1631
鼠标器
旧机电产品进口
1632
计算机的其他输入或输出部件
旧机电产品进口
1633
计算机硬盘驱动器
旧机电产品进口
1634
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软盘驱动器
旧机电产品进口
1635
旧机电产品进口
1576
其他压缩式热泵,税目8415的空气调节器除外
旧机电产品进口
1577
其他热泵,税目8415的空气调节器除外
旧机电产品进口
1578
其他压缩式制冷设备
旧机电产品进口
1579
其他制冷机组
旧机电产品进口
1580
带制冷装置的发酵罐
旧机电产品进口
1581
其他制冷设备
旧机电产品进口
1582
冷藏或冷冻设备专用的特制家具
具有刻录功能的光盘驱动器
旧机电产品进口
1636
其他光盘驱动器
旧机电产品进口
1637
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其他存储部件
旧机电产品进口
2015年6月17日关于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76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的要求,质检总局已取消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行政审批。
为保护环境、确保消费者安全和健康,规范进口秩序,现将加强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要求公告如下:一、关于调整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备案管理(一)《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5号)、《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实施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8年第6号)、《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7号)中涉及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再执行。
检验检疫机构在对符合条件的产品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时,备注栏内标注“旧机电产品”字样。
(二)根据《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实施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8年第6号)第六条第(四)款,“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应提供国家质检总局授权或许可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产品的预检验报告。
”需要提供预检验报告的进口产品范围按照《质检总局关于调整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的公告》(质检总局2014年第145号)中《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管理措施表2执行。
二、关于加强进口旧机电产品现场检验纳入《应逐批实施现场检验的旧机电产品目录》(见附件)的旧机电产品(原生产厂售后服务维修除外),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逐批依据相关产品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实施现场检验。
经检验,凡不符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要求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收货人销毁,或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并书面告知海关,海关凭退货处理通知单办理退运手续。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应逐批实施现场检验的旧机电产品目录质检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2015年6月17日附件应逐批实施现场检验的旧机电产品目录。
质检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质检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76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的要求,质检总局已取消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行政审批。
为保护环境、确保消费者安全和健康,规范进口秩序,现将加强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要求公告如下:一、关于调整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备案管理(一)《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5号)、《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实施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8年第6号)、《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7号)中涉及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再执行。
检验检疫机构在对符合条件的产品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时,备注栏内标注“旧机电产品”字样。
(二)根据《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实施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8年第6号)第六条第(四)款,“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应提供国家质检总局授权或许可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产品的预检验报告。
”需要提供预检验报告的进口产品范围按照《质检总局关于调整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的公告》(质检总局2014年第145号)中《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管理措施表2执行。
二、关于加强进口旧机电产品现场检验纳入《应逐批实施现场检验的旧机电产品目录》(见附件)的旧机电产品(原生产厂售后服务维修除外),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逐批依据相关产品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实施现场检验。
经检验,凡不符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要求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收货人销毁,或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并书面告知海关,海关凭退货处理通知单办理退运手续。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应逐批实施现场检验的旧机电产品目录质检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2015年6月17日附件应逐批实施现场检验的旧机电产品目录序号商品编码商品名称18415.1010-8415.9090空调28418.1010-8418.9999电冰箱38471.3010-8471.5090计算机类设备48528.4100-8528.5990显示器58443.3211-8443.3219打印机68471.6040-8471.9000其他计算机输入输出部件及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其他部件78516.5微波炉88516.603电饭锅98517.1100-8517.6990电话机及移动通讯设备108443.3110-8443.3190,8443.3290 传真机118469.0011-8469.0030打字机128521.1011-8521.9019录像机、放像机及激光视盘机138525.8011-8525.8039摄像机、摄录一体机及数字相机148528.7110-8528.7300电视机158534.0010-8534.0090印刷电路168540.1100-8540.9990热电子管、冷阴极管或光阴极管等178542.3100-8542.9000集成电路及微电子组件188443.3911-8443.3924复印机。
旧机电产品进口特别声明
签署日期:
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我自愿遵守国家质检总局《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2014年版)》管理措施表1禁止进口货物的规定。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上述货物进口的理由:
四、上述货物将被如下经销商/使用所使用:
名称: 地址:
五、上述声明内容真实有效。
申请单位代表(签名):
旧机电产品进口特别声明(1)
致海关:
我单位本次以的贸易方式报检进口的货物(发票号:,提/运单号:)情况如下:
声明进口货物范围
品名
规格型号
明内容:
一、我已获得特别许可准予进口上列货物。
二、我承诺上述货物将按照上述贸易方式进口,对货物使用过程中的质量安全问题承担责任。我愿意接受海关的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口CCC目录内旧机电产品是否需CCC入境验证的批复-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口CCC目录内旧机电产品是否需CCC
入境验证的批复
正文:
----------------------------------------------------------------------------------------------------------------------------------------------------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口CCC目录内旧机电产品是否需CCC入境验证的批复深圳检验检疫局:
你局认证监管处《关于进口3C目录内旧机电产品是否需3C入境验证的请示》(检认函[2006]09号)已收悉,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旧机电产品进口问题不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免办工作管理范围。
根据《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质检总局第37号局长令)和《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程序规定》(2003年质检总局第53号局长令)的规定,按照《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工作程序》(国质检检[2002]48号)及《关于民用商品入境验证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质检检函[2002]55号)的要求,对于进口旧机电产品中的CCC目录商品,按国家对进口旧机电产品管理的现行规定执行。
特此批复。
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结束——。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8年第37号--公布《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8年第37号--公布《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4.09•【文号】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8年第37号•【施行日期】2008.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一)(发布日期:2011年5月24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24日)废止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8年第37号)根据《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和《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现发布《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
《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纳入《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目录》包含12类旧机电产品,总计99 个10位海关商品编码,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
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对6月1日前报关进口的列入《目录》的旧机电产品,按照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115号公告,已申领旧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在原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海关凭以办理进口手续;如按原规定不属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旧机电产品,按照原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对6月1日后报关进口的列入《目录》的机电产品,企业应按照进口机电产品的实际状态,填报进口货物报关和报检单,如属《目录》内旧机电产品,应按照《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进口手续。
各地海关和检验检疫机构对申报进口的列入《目录》的机电产品将严格审核并实施查验和检验。
如发现违报、瞒报情事,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二○○八年四月九日附件:。
进口旧机电产品海关情况说明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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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机械设备旧机器旧设备一般贸易备案进口流程详解
二手机械设备旧机器旧设备一般贸易备案进口流程详解!二手机械的定义进口旧机电产品包括:1 )已经使用,仍具有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机电产品2 )未经使用但存放时间过长,超过质量保证期的机电产品3 )未经使用但存放时间过长,部件产生明显有型损耗的机电产品.4 )新旧部件混装的机电产品5 )大型二手设备上面我们已经简单的了解到二手机械设备在现代工业中所具有的优势和作用.那下面就要看看.哪些机械设备是允许进口.哪些不允许进口不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请参考:(不予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及适用范围)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请参考:(第一批有条件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及使用范围)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请参考:(实施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注意:外商投资进口旧设备在管理上的规定:1)外商投资总额以内作为投资进口的新旧机电产品,免于办理自动进口许可证,但旧机电必须办理.2)外商投资总额以内作为投资进口的新旧机电产品,免于办理装船前预检验备案,但旧机电必须办理.3)外商投资进口旧机电的法定检验与产品价值鉴定合并进行旧机电产品进口申办的一般程序:1)确定旧机电产品的商品编码2)确定旧机电产品的监管条件.3)确定旧机电产品是否属于强制认证(3C认证)4)确定该商品的有关备案商检机关.旧机电进口所需证件:进口法定检验机电进口许可证(旧)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证书(我国四个驻外旧机械商检机构分别在:日本,香港.北美.欧洲<荷兰>进口口岸检疫局办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书如进口的机器是印刷机就需要到国家新闻总暑办理印刷经营许可证如产品税号涉及到国家强制认证的需提供3C证书二手机电产品进口清关具体操作如下以我公司代XX公司进口铣床清关为例:先由XX公司和海外供应商谈好机器设备的相关事宜后.XX公司付汇到到国外,然后由海外供货方安排海,发送至我香港公司收货地,我公司从香港接到机器后开始办理旧机电产品进口所需要的相关手续和批文(包括:进口机电产品许可证<旧>, 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检疫证书, 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 报关报检,交纳关税,增值税, 联系商检,货物到港现场检验, 清关后将机器运送至我深圳公司仓库.有XX公司人员前来验货,并付款,再安排车辆将机器运送到XX公司收货地.一:先查一下铣床的HS编码为84595900关税是15%增值税是17%综合税率是0。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关于旧机电产品进口和商品检验的有关规定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关于旧机电产品进口和商品检验的有关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撤销),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公布日期】1998.02.08•【文号】国检检联[1998]26号•【施行日期】1998.02.0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关正文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关于旧机电产品进口和商品检验的有关规定(国检检联〔1998〕26号1998年2月8日)各地区商检局,各地区、各部门机电办: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联合发出的“关于加强旧机电产品管理的通知”精神,保护环境,保障人民健康和生产安全,现就旧机电产品进口和商检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凡列入《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目录》(见附件1)内的旧机电产品,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不予批准进口,商检不予备案。
国家特殊需要进口的除外。
二、凡被批准可以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单位,在签署合同中有约束力的协议时,必须按照国家安全、卫生、环保等法律、法规方面的要求订明该产品的检验依据及各项技术指标等检验条款;对那些涉及国家安全、环保、人身健康的旧机电产品以及大型“二手”成套设备,进口单位应当在对外贸易合同中订明在出口国进行装运前预检验、监装等条款。
三、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单位(或收货人)在合同或协议生效后30日内,持合同或协议及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签发的有关进口证件复印件向货物使用地商检机构登记。
对于合同中约定须进行装运前预检验、监装的,商检机构可根据需要派出检验人员参加或者组织实施装运前预检验、监装。
四、进口旧机电产品报关之前,进口单位(或收货人)持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签发的有关进口证件正本以及有关外贸单据向到货口岸商检机构申请《旧机电产品进口备案书》(见附件2)。
口岸商检机构在受理备案申请后应出具加盖有“已接受登记”印章的《旧机电产品进口备案书》(第一联),并及时将《旧机电产品进口备案书》(第二联)传递给货物使用地商检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8年第5号《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经商务部、海关总署和质检总局共同制定,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商务部部长陈德铭海关总署署长盛光祖质检总局局长李长江二○○八年四月七日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将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行为。
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的重点旧机电产品,以及(境内)区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后再出区的重点旧机电产品,不适用本办法。
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的重点旧机电产品,再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进入(境内)区外的重点旧机电产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重点旧机电产品是指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人的健康或者安全、动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污染环境的旧机电产品。
对重点旧机电产品实行限制进口管理。
第四条《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纳入《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由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工作。
第六条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
商务部负责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申请的审批工作,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负责《进口许可证》(见附件1)的发证工作。
第七条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应由最终用户提出申请。
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用于翻新(含再制造)的,应由具备从事翻新业务资质的单位提出申请。
第八条申请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申请进口单位应当向商务部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进口的重点旧机电产品用途说明。
进口旧机电备案所需提交纸质资料及填写要求
进口旧机电备案所需提交纸质资料及填写要求一、基本要求《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委托书》、《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书》、《进口旧机电产品清单》及《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许可变更申请书》为标准格式,不得随意更改或删减,且所有内容都需填写清楚,且须用电脑填写及打印,不得手填或手改。
申请资料只需递交一份即可(进口旧挖掘机除外,详见下面具体要求),以下所需递交的资料除照片外一律须核盖申请人公章。
二、所需提交资料凡涉及国内证件类的资料,请携带原件方便核对。
初次办理进口旧机电备案的企业人,请提交两份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余下文中无具体要求的资料则为一式一份,尺寸统一为A4幅面。
(一)备案申请●基本资料:1.《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委托书》;2.《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书》;3.《进口旧机电产品清单》;4. 申请人、收货人营业执照副本(最新版本)复印件;5、发货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解除监管”除外);6、《旧机电产品进口来源自我声明》。
●其他资料:请按备案产品的用途及贸易方式分以下几种情况提交(注:如申请企业不属于以下情况的,请致电020-、具体咨询):●必要时,还应当提交以下资料:✧旧机电产品的状况说明※、制造年份证明材料,反映备案产品特征的彩色照片(设备制造年份超过8年需提供)。
✧涉及进口化工、冶炼、制药、印染、造纸、皮革、能源等旧成套设备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安全评价意见。
✧涉及进口旧工程机械的有法律效力的售后服务协议,售后维修服务机构或产品责任人的售后服务承诺,售后维修服务机构的资质证明或营业执照及近期照片;其中属于进口旧挖掘机的,还需申报旧挖掘机的品名、规格型号、产地、具体制造年份、制造商、货值、机身号、发动机号、运行时间等信息(其中机身号、发动机号、运行时间需在《进口旧机电产品清单》的“规格型号”栏中标明),并提供产品整机、铭牌、机身号照片及提供一式三份的备案产品清单。
✧涉及进口旧印刷机械的印刷经营许可证。
✧涉及进口发电机组的中文使用说明书、维修保养记录和机组使用时间记录或声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