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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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振兴黄石制造加快工业转型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振兴黄石制造加快工业转型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振兴黄石制造加快工业转型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正文:----------------------------------------------------------------------------------------------------------------------------------------------------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振兴黄石制造加快工业转型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根据《中共黄石市委、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振兴黄石制造加快工业转型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黄发〔2015〕7号)精神,为进一步振兴黄石制造、加快工业转型发展步伐,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支持新上重大工业项目建设对城区企业(含开发区)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款)5000万元以上(含 5000万),符合《振兴黄石制造加快工业转型发展行动计划》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修订本)》鼓励类投资,按两年内实际固定资产投入(不含土地款)的 2%—5%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

二、支持现有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对现有企业利用各种资金投入符合我市《振兴黄石制造加快工业转型发展行动计划》产业发展规划,且实施技术改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款)达到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已竣工投产的或实际投资进度达到 70%以上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按购置先进设备投资额的 10%—15%给予最高 300万元补助。

三、支持产业集群骨干企业发展对已纳入市级以上重点成长型产业集群的龙头骨干企业培育壮大、产业链延伸和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化、行业改造达标和资质文号取得、工业设计或技术研发中心建设等项目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

四、推动创新成果产业化对获得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智能制造装备发展专项等国家级重大技术创新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按国家实际到位经费的 10%给予最高 200万元配套资金补助;对获得湖北省重大产业技术创新专项、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专项、重大技术装备创新研制项目等省级技术创新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按省实际到位经费的8%给予最高 100万元配套资金补助。

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4年合肥市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4年合肥市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4年合肥市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合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6.27•【字号】合经信法规[2014]207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4年合肥市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合经信法规〔2014〕207号)各县(市)区经委(经信委、经促局)、开发区经贸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1+3+5”政策体系》(合政〔2014〕62号)文件精神,现将《2014年合肥市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合肥市财政局2014年6月27日2014年合肥市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政策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1+3+5”政策体系》(合政〔2014〕62号)文件精神,规范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本着统筹指导,简化程序,提高效能和公正廉明的原则,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主体在本市区域内注册且主体税种在本市缴纳,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

申请的项目须在本市范围内组织实施。

二、申报、审核的程序项目申报和审核按“窗口申报、部门受理、联合会审、媒体公示”的程序执行。

具体如下:窗口受理项目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整理齐全,提交市经信委、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进行会审,所有材料在提交之日起2个月内审核完毕。

审核结果在“中国·合肥”门户网站、市经信委网站、《合肥日报》或《合肥晚报》上公示,公示内容为申报企业名称、项目、对应条款、申报金额、核定金额等,公示期为5天,公示由市纪委监察局监督。

公示无异议或对异议复审后,由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市政府审批。

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信息化发展和切实保障信息安全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信息化发展和切实保障信息安全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信息化发展和切实保障信息安全的若干意见大力推进信息化发展和切实保障信息安全,对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国家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

当前,世界各国信息化快速发展,信息技术的应用促进了全球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发展模式创新,互联网对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影响更加深刻,围绕信息获取、利用和控制的国际竞争日趋激烈,保障信息安全成为各国重要议题。

但是,我国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保障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宽带信息基础设施发展水平与发达国家的差距有所拉大,政务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水平不高,核心技术受制于人;信息安全工作的战略统筹和综合协调不够,重要信息系统和基础信息网络防护能力不强,移动互联网等技术应用给信息安全带来严峻挑战。

必须进一步增强紧迫感,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措施,大力推进信息化发展,切实保障信息安全。

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促进资源优化配置为着力点,加快建设下一代信息基础设施,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构建现代信息技术产业体系,全面提高经济社会信息化发展水平。

坚持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加强统筹协调和顶层设计,健全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切实增强信息安全保障能力,维护国家信息安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主要目标重点领域信息化水平明显提高。

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不断深入,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力支撑现代农业发展,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重点领域信息化水平明显提高;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到“十二五”末,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基本建成,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框架基本建立;全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超过18万亿元,网络零售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超过9%。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促进先进制造业和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促进先进制造业和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促进先进制造业和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1.03•【字号】济政发〔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促进先进制造业和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济政发〔2019〕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济南市促进先进制造业和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2019年1月3日济南市促进先进制造业和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制造强国、网络强国战略,全面推进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城市数字化协调融合发展,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和新一代信息技术,着力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培育一批行业领先领军企业,促进我市先进制造业和数字经济高端高质高效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若干政策措施如下。

一、培育壮大市场主体1.支持优势骨干企业做强做优做大。

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00亿元、500亿元、2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10亿元的法人企业,分别给予1000万元、8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对首次入选“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电子信息100强”“中国软件100强”的企业,分别给予2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统计局)2.支持中小微企业加快发展。

大力发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促进企业“专精特新”发展。

对新认定的全国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培育企业、山东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对新认定的全国、全省中小企业“隐形冠军”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对新认定的“独角兽”企业,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市级瞪羚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市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和创新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

关于促进工业高质量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关于促进工业高质量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关于促进工业高质量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工业强省战略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强攻产业、决战工业”的战略部署,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大力实施“五转”战略,推动工业高质量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快县域工业经济发展步伐,特制定以下若干措施。

一、鼓励招大引强1.鼓励企业轻资产。

鼓励支持园区采取“订单式”统规统建用于企业入驻的生产性用房,满足企业个性化需求;鼓励园区安排专项资金通过代投设备等多种方式,支持重点工业项目建设。

入驻标准厂房的企业,可享受经开区关于标准厂房相关优惠政策,条件成熟后可按成本价购买标准厂房作为企业资产。

2.鼓励企业加大投入。

对当年新落户园区的企业,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金额(不含土地购置费用,下同)达到1亿元以上(含1亿元,下同)、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上,并且一个完整纳税年度内税收贡献率达到标准(现代服务业税收贡献率达到20万元/亩以上;战略性新兴产业税收贡献率达到10万元/亩以上)的企业,分别按照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金额的0.3%、0.5%、0.8%给予奖励。

单家企业只享受一次投资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3.鼓励发展总部经济。

对新入驻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前2年,按企业对地方税收贡献额的80%给予奖励,后3年税收保持环比增长的基础上按企业对地方税收贡献额的40%给予奖励。

对原有总部企业,本年度比近三年纳税最高年度对地方纳税额新增20%以内,按增量的60%给予奖励;新增20%至50%部分,按增量的70%给予奖励;新增50%以上部分,按增量的80%给予奖励。

二、培育龙头企业4.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亿元、20亿元、10亿元、5亿元的企业,增幅超过10%且税收有增长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

5.鼓励企业贡献上台阶。

对年度实际纳税额(扣除各项退税部分,下同)达到1000万元至X万元(含)、X万元-3000万元(含)、3000-5000万元(含)、5000-10000万元(含)、1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突出贡献奖,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内政发〔2019〕21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内政发〔2019〕21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内政发〔2019〕21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把全区各类工业园区建设成为新型工业化发展的引领区、高水平营商环境的示范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集聚区、开放型经济和体制创新的先行区,引领自治区走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现就促进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工业园区调整整合步伐(一)优化工业园区布局。

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修订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16〕815号),原则上每个旗县(市、区)保留1个工业园区,经济实力强的旗县(市、区)可保留2个工业园区,每个工业园区不超过3个区块,对超过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整合。

限制开发区域原则上不得建设工业园区,禁止开发区域严禁建设工业园区。

(二)科学确定工业园区产业定位。

坚持以产业规划引领园区发展,每个工业园区重点打造1至2个主导产业。

围绕主导产业上下游引进和建设项目,培育特色产业集群,提升产业链水平。

每个工业园区按区块设定的主导产业产值占比要逐步达到60%以上。

除有特殊要求外,新建工业项目原则上向工业园区集中布局。

各地区要及时开展规划修编调整,确保工业园区在规划指导下有序健康发展。

(三)鼓励合作共建工业园区。

积极探索合作办园模式,各地区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对不符合本地区工业园区产业定位的项目,鼓励推荐至其他工业园区。

工信部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指导意见

工信部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指导意见

《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0]3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教育、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国家税务、地方税务、统计、知识产权、银监、证监局(委、厅、办),有关行业协会:为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推动生产性服务业与现代制造业融合,现就促进我国工业设计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大力发展工业设计的重要意义工业设计是以工业产品为主要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工业设计的核心是产品设计,广泛应用于轻工、纺织、机械、电子信息等行业。

工业设计产业是生产性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水平是工业竞争力的重要标志之一。

大力发展工业设计,是丰富产品品种、提升产品附加值的重要手段;是创建自主品牌,提升工业竞争力的有效途径;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扩大消费需求的客观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工业设计取得了长足发展。

目前,工业设计已初步形成产业,特别是在经济发达地区已初具规模;一批制造业企业高度重视和广泛应用工业设计,取得明显成效;专业从事工业设计的企业发展迅速,设计服务水平逐步提高,一些优秀设计成果已经走向国际市场;专业人才队伍不断扩大,工业设计教育快速发展。

但是,我国工业设计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与工业发展要求和发达国家水平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许多突出矛盾和问题。

主要是:对工业设计作用认识不足,重视不够;缺乏高水平的专门人才,自主创新能力弱;政策支持、行业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亟待加强等。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大力发展工业设计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促进工业设计加快发展。

二、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要求,发挥企业市场主体作用,政府积极扶持引导,完善政策措施,优化发展环境,促进我国工业设计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实现工业转型升级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实现工业转型升级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实现工业转型升级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12.09•【字号】成办发〔2014〕55号•【施行日期】2014.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实现工业转型升级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成办发〔2014〕55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推进成都工业转型升级发展,构建层次分明、优势突出、生态高效的现代工业产业体系,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一)支持重大项目建设。

对新引进协议投资2亿元以上(含2亿元)且在签约一年内开工建设的重大项目,其中在远郊县市投资的项目为协议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按两年半内实际固定资产投入的2%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

(二)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且固定资产投入达到1000万元(含1000万元)—2亿元的技术改造项目,按项目投入的5%给予最高300万元补助;对固定资产投入达到2亿元(含2亿元)—10亿元的技术改造项目,按项目投入的5%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对固定资产投入达到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技术改造项目,按项目投入的5%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助。

支持企业实施燃煤工业锅炉(窑炉)、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等节能改造,对项目节能量100吨标准煤以上200吨标准煤以内(含200吨)的节能改造项目给予10万元奖励;对节能量超过200吨标准煤的项目,节能量每增加100吨标准煤,再给予5万元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200万元。

(三)推动信息技术应用。

对实现计算机辅助设计应用、生产装备智能化自动化、管理信息系统集成应用、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提升等具有工业化与信息化深度融合典型示范作用且投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项目投入的5%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支持企业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贯标和评估定级,对纳入国家企业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实现达标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第三方机构开展两化融合咨询、培训等专业化服务,对纳入国家企业两化融合管理体系第三方贯标服务机构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成为认定服务机构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

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

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0〕3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教育、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国家税务、地方税务、统计、知识产权、银监、证监局(委、厅、办),有关行业协会:为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推动生产性服务业与现代制造业融合,现就促进我国工业设计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大力发展工业设计的重要意义工业设计是以工业产品为主要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工业设计的核心是产品设计,广泛应用于轻工、纺织、机械、电子信息等行业。

工业设计产业是生产性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水平是工业竞争力的重要标志之一。

大力发展工业设计,是丰富产品品种、提升产品附加值的重要手段;是创建自主品牌,提升工业竞争力的有效途径;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扩大消费需求的客观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工业设计取得了长足发展。

目前,工业设计已初步形成产业,特别是在经济发达地区已初具规模;一批制造业企业高度重视和广泛应用工业设计,取得明显成效;专业从事工业设计的企业发展迅速,设计服务水平逐步提高,一些优秀设计成果已经走向国际市场;专业人才队伍不断扩大,工业设计教育快速发展。

但是,我国工业设计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与工业发展要求和发达国家水平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许多突出矛盾和问题。

主要是:对工业设计作用认识不足,重视不够;缺乏高水平的专门人才,自主创新能力弱;政策支持、行业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亟待加强等。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大力发展工业设计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促进工业设计加快发展。

二、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要求,发挥企业市场主体作用,政府积极扶持引导,完善政策措施,优化发展环境,促进我国工业设计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行动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行动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2.04.21•【字号】琼发改产业〔2022〕337号•【施行日期】2022.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行动方案的通知琼发改产业〔2022〕337号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市、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号)精神,稳定我省工业经济运行,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制定本方案。

一、加大财政税费减免力度1.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其中,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一)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二)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三)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省税务局负责)2.延长阶段性税费缓缴政策,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和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发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促进智慧城市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促进智慧城市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促进智慧城市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14.08.27•【文号】发改高技[2014]1770号•【施行日期】2014.08.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促进智慧城市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高技[2014]17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关于促进智慧城市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智慧城市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推进各项工作,认真落实本指导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确保智慧城市建设健康有序推进。

附件:关于促进智慧城市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2014年8月27日附件关于促进智慧城市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智慧城市是运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空间地理信息集成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促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智慧化的新理念和新模式。

建设智慧城市,对加快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融合,提升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国智慧城市建设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也暴露出缺乏顶层设计和统筹规划、体制机制创新滞后、网络安全隐患和风险突出等问题,一些地方出现思路不清、盲目建设的苗头,亟待加强引导。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4]4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2号)有关要求,促进智慧城市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3.28•【字号】湘政办发〔2022〕15号•【施行日期】2022.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15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3月28日湖南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为落实好国家关于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有关决策部署,振作工业经济运行,稳定工业经济增长,确保全年工业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关于财政税费政策(一)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适用政策的中小微企业范围:一是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标准为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二是房地产开发经营,标准为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三是其他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须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不再重复列出)(二)2021年四季度实施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延续实施6个月。

继续实施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充电设施奖补、车船税减免等优惠政策。

(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三)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工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工业互联网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工业互联网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工业互联网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8.05•【字号】青政办发[2020]13号•【施行日期】2020.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加快工业互联网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加快培育先进制造业新动能,全力打造核心要素齐全、融合应用引领、产业生态活跃的世界工业互联网之都,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加快工业互联网高质量发展有关措施通知如下。

一、构建完备的工业互联网生态(一)建立“工业赋能”和“未来城市”两张场景清单。

依托工业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精准梳理产业、技术、人才、资金等需求,建立工业互联网改造升级项目库,分行业、分领域建立“工业赋能”动态场景清单;面向5G、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在未来城市发展中的应用场景,围绕智能交通、智慧医养、数字文娱、在线教育、智慧物流、智慧社区等领域,按年度建立“未来城市”场景清单,率先将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相关项目纳入清单管理。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各区、市政府)(二)定期发布场景清单。

积极推进场景清单“全市通用、全球共享”模式,列入场景清单的项目优先享受工业互联网相关扶持政策。

每季度发布不低于200个“工业赋能”场景和50个“未来城市”场景,持续推进核心技术与场景深度融合。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市政府)(三)开展场景示范应用。

遴选“工业赋能”场景示范项目,围绕“5G+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重点领域,对市级新认定的工业互联网平台、智能(互联)工厂、数字化车间或自动化生产线,按照市政府促进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的政策,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

遴选“未来城市”场景示范项目,面向智能软硬件投资500万元以上的5G、人工智能应用场景,分别开展年度“十佳场景示范”评选活动,对评选出的十佳场景,按照智能软硬件投资额的10%,给予项目申报主体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政府投资项目除外)。

关于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的若干实施方案

关于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的若干实施方案

关于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的若干实施方案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推进城区工业转型升级,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x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资金安排和兑现范围1.设立“工业发展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和预算管理。

2.凡在x域内注册并纳税的工业企业,不分所有制及隶属关系,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鼓励扩大投资和发展新兴产业3.鼓励投资发展电子信息、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对新注册成立的企业,自投产年份起,年纳税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含本数,下同),以企业年度缴纳税收区财政实际所得部分为基数,分别给予第一年60%、第二年50%、第三年40%的奖励。

4.鼓励“双千工程”项目建设。

对列入《x工业“双千工程”项目库》、总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双千工程”产业升级类项目,给予项目管理团队5万元一次性奖励。

5.推动重大工业项目建设。

对新开工投资额在3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分别给予项目管理团队5万元、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6.鼓励引进重大战略性产业项目。

市外投资者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或境外投资者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可采取“一企一议”、“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政策支持。

三、鼓励企业创新能力和信息化建设7.鼓励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8.推进品牌示范企业建设。

对当年新评定为国家级品牌培育试点企业和省、市级品牌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9.鼓励企业开展信息化建设。

推进企业“两化融合”,对当年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5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当年获得市认定的“七个一”数字企业、智慧企业建设优秀单位,给予企业管理团队2万元一次性奖励,不重复计奖。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若干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若干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4.12.13•【文号】中办发[2004]34号•【施行日期】2004.12.13•【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04]34号)为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充分发挥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在信息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一)高度重视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

信息资源作为生产要素、无形资产和社会财富,与能源、材料资源同等重要,在经济社会资源结构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已居为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竞争的一个重点。

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提高开发利用水平,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途径,是增强我國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必然选择。

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根本转变,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有利于推动政府转变职能,更好地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有利于体现以人为本,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有利于发展信息资源产业,推动传统产业改造,优化经济结构。

(二)进一步增强推进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紧迫感。

近年来,我国信息化建设取得了重要进展,信息资源总量不断增加,质量逐步提高,在现代化建设中日益发挥重要作用。

但必须看到,当前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仍存在诸多问题,主要是:信息资源开发不足、利用不够、效益不高,相对滞后于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尚不完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困难、采集重复;公益性信息服务机制尚未理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市场化、产业化程度低,产业规模较小,缺乏国际竞争力;信息安全保障体系不够健全,对不良信息的综合治理亟待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化体系需要完善。

关于促进新疆工业 通信业和信息化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关于促进新疆工业 通信业和信息化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关于促进新疆工业通信业和信息化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工信部产业【2010】6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改革开放以来,新疆的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综合实力明显增强,产业基础不断巩固,资源优势逐步凸显,工业、通信业和信息化发展站在了新的历史起点上。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意见》精神,促进新疆工业、通信业和信息化快速发展,结合新疆实际,提出以下政策意见:一、总体要求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的战略决策为新疆带来难得的发展机遇,同时也对新疆工业、通信业和信息化发展提出新的任务要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领会并贯彻落实各项差别化产业政策;把握机遇,统筹谋划,加快推进产业升级。

备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也应充分认识刭,推动新疆跨越式发展,是党中央、国务院交给的光荣任务,是工业和信息化系统的共同责任。

(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科学发展是解决新疆一切问题的基础。

必须坚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优势资源转化战略,更加注重资源的科学高效开发,更加注重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更加注重保护天山南北的生态环境,推动新疆产业跨越式、高效益、可持续发展,并实现发展成果切实惠及百姓和民生,切实改善和提高新疆备族人民的生活水平。

(二)确立科学合理的发展目标要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跨越式发展总体目标,加强政策引导,吸引资金、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向新疆集聚。

到2O15年,实现新疆优势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全面提升,工业生产总值和通信服务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到202O年,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能源、煤炭、石化、纺织等主导优势产业成为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经济优势全面惠及备族群众,形成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相适应的产业结构和工业基础。

(三)优先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坚持“挟优挟强〃的政策导向,发挥科技在产业发展中的支撑引领作用。

工业和信息化部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4年8月31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4年8月31日)

附件1:工业和信息化部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4年8月31日)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备注1 黄磷行业准入条件公告:产业﹝2008年﹞第17号2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08﹞319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发布3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制定程序公告:节﹝2008﹞第6号4 关于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厅原﹝2008﹞88号5 关于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紧急通知工信部联通﹝2008﹞235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6 关于切实加强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规﹝2008﹞47号7 关于深化电信体制改革的通告工信部联电﹝2008﹞7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发布18 关于固定无线视频传输系统使用频率的通知工信部无﹝2008﹞332号9 关于专用移动无线视频传输系统使用频率的通知工信部无﹝2008﹞333号10 关于发布7GHz频段数字微波接力通信系统容量及射频波道配置规定的通知工信部无﹝2008﹞353号11 关于发布超宽带(UWB)技术频率使用规定的通知工信部无﹝2008﹞354号12 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检测工作监督管理规定公告:工产业﹝2009﹞第26号13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公告:工产业﹝2009﹞第44号14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公告:工产业﹝2009﹞第45号15 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2009年修订)公告:工联产业﹝2009﹞第4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16 关于进一步完善摩托车准入管理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09﹞115号17 关于办理《公告》车辆产品检测授权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09﹞312号18 关于调整《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技术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09﹞716号19 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行业标准制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厅科﹝2009﹞87号20 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运行﹝2009﹞374号221 关于印发加强工业应急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工信部运行﹝2009﹞446号22 《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一批)》公告:工节﹝2009﹞第67号23 印发《关于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水泥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工信部原﹝2009﹞575号24 关于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平板玻璃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工信部原﹝2009﹞591号25 关于印发《平板玻璃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09﹞718号26 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示管理规定公告:工装﹝2009﹞第50号27 关于加强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装﹝2009﹞93号28 农用薄膜行业准入条件公告:工消费﹝2009﹞第73号29 关于制革行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工信部消费﹝2009﹞605号30 关于印发《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工信部联消费﹝2009﹞70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31 关于建立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报制度(试行)的通知工信厅通﹝2009﹞255号332 关于支持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国际通信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电管﹝2009﹞107号33 关于印发《第三代移动通信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09﹞176号34 关于印发《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09﹞187号35 印发《关于加强互联网站备案管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09﹞188号36 关于建立境内违法互联网站黑名单管理制度的通知工信部联电管﹝2009﹞37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保密局联合发布37 关于调整固定本地电话网营业区间结算标准的通知工信部电管函﹝2009﹞243号38 关于公用电信网网间结算调整问题的通知工信部电管函﹝2009﹞593号39 关于TD-SCDMA网络网间互联结算问题的通知工信部电管函﹝2009﹞594号40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市场准入和年检环节信息安全专项审查的通知工信部保﹝2009﹞10号41 关于印发《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保﹝2009﹞156号42 关于印发《木马和僵尸网络监测与处置机制》的通知工信部保﹝2009﹞157号443 关于150MHz 400MHz频段专用对讲机频率规划和使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工信部无﹝2009﹞666号44 关于电动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0﹞17号45 纯碱行业准入条件公告:工产业﹝2010﹞第99号46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公告:工产业﹝2010﹞第109号47 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公告:工产业﹝2010﹞第122号48 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公告:工产业﹝2010﹞第132号49 农药产业政策工联产业政策﹝2010﹞第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50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0﹞45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发布51 轮胎产业政策公告:工产业政策﹝2010﹞第2号52 关于办理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生产企业《公告》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0﹞588号53 关于印发《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联合发布54 关于印发《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科﹝2010﹞93号555 关于印发《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核定细则》的通知工信厅科﹝2010﹞143号56 废旧轮胎综合利用指导意见公告:工产业政策﹝2010﹞第4号57 关于加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节﹝2010﹞135号58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意见工信部办﹝2010﹞173号59 关于钢铁工业节能减排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节﹝2010﹞176号60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意见工信部节﹝2010﹞218号61 关于印发《再制造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节﹝2010﹞303号62 关于水泥工业节能减排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节﹝2010﹞582号63 关于民用爆炸物品行业技术进步的指导意见工信部安﹝2010﹞227号64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通信和民爆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工信部安﹝2010﹞393号65 关于印发《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编制导则》的通知工信部安﹝2010﹞493号66 关于进一步推进民爆行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工信部安﹝2010﹞581号67 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公告:工原﹝2010﹞第129号668 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行业准入标准公告:工联原﹝2010﹞第8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69 萤石行业准入标准公告:工联原﹝2010﹞第8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70 关于加强耐火粘土和萤石开采生产控制的通知工信部原﹝2010﹞3号71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部原﹝2010﹞381号72 关于印发钨锡锑冶炼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0﹞475号73 关于进一步做好淘汰水泥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工信部原﹝2010﹞564号74 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专项核查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0﹞56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发布75 关于加强汽车产品质量建设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装﹝2010﹞100号76 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通告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装﹝2010﹞529号77 印染行业准入条件(2010年修订版)公告:工消费﹝2010﹞第93号778 粘胶纤维行业准入条件公告:工消费﹝2010﹞第94号79 日用玻璃行业准入条件公告:工产业政策﹝2010﹞第3号80 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及简化外资经营离岸呼叫中心业务试点审批程序的通知工信部通﹝2010﹞550号81 关于进一步整治手机“吸费”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电管﹝2010﹞66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82 关于印发《移动电话机定制管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10﹞4号83 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落实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10﹞64号84 印发《关于加强国际通信网络架构保护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10﹞469号85 关于印发《通信机楼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10﹞543号86 关于印发《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10﹞563号87 关于TD-SCDMA网络网间结算问题的通知工信部电管函﹝2010﹞607号88 关于加强互联网域名系统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工信部保﹝2010﹞53号89 关于印发《域名系统安全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工信部保﹝2010﹞614号90 关于超宽带(UWB)技术频率使用规定有关事宜的通知工信部无﹝2010﹞641号891 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公告:2011年第37号92 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4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93 关于进一步提高大中型客货车安全技术性能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632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发布94 关于规范工业产品质量企业自我声明的实施意见工信部联科﹝2011﹞36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95 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标准制修订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工信厅科﹝2011﹞137号96 关于做好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公告:工产业政策﹝2011﹞第5号97 关于加强工业雷管安全生产基础条件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安﹝2011﹞431号98 氟化氢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1年第6号999 镁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1年第7号100 磷铵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1年第31号101 关于印发镁冶炼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1﹞40号102 关于印发《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的通知工信部原﹝2011﹞134号103 关于抑制平板玻璃产能过快增长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1﹞207号104 关于印发水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1﹞406号105 关于印发《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萤石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1﹞439号106 农机工业发展政策公告:2011年第26号107 浓缩果蔬汁(浆)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1年第27号108 关于进一步加强通信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通函﹝2011﹞313号109 关于印发《互联网骨干网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11﹞48号110 关于规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校园电信业务市场经营行为的意见工信部电管函﹝2011﹞306号111 关于印发《移动互联网恶意程序监测与处置机制》的通知工信部保﹝2011﹞545号10112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际电联频率周报处理工作的通知工信厅无﹝2011﹞140号113 工业企业“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评估规范(试行)公告:2011年第39号114 关于加快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的若干意见工信部联信﹝2011﹞16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115 政府部门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机构申请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安全审查程序(暂行)公告:2011年第21号116 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公告:2012年第25号117 玻璃纤维行业准入条件(2012年修订)公告:2012年第46号118 关于实施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2﹞12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119 关于全挂车产品实施《公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2﹞344号120 关于建立汽车行业退出机制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2﹞349号121 关于印发《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122 关于发布并实施《罐式危险品运输车及半挂车补充安全技术要求》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2﹞504号123 关于印发《玻璃纤维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2﹞528号11124 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工业产品保障应急预案》的通知工信部运行﹝2012﹞98号125 关于印发《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12﹞197号126 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二批)公告:2012年第14号127 《轮胎翻新行业准入条件》和《废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2年第32号128 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2年第3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129 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2年第47号130 关于深入推进节水型企业建设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2﹞43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联合发布131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节能工作的意见工信部节﹝2012﹞339号132 关于印发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节﹝2012﹞493号133 关于促进安全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安﹝2012﹞38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134 关于提升工业炸药生产线本质安全水平的指导意见工信部安﹝2012﹞301号135 岩棉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2年第10号136 钼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2年第30号12137 稀土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2年第33号138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公告:2012年第35号139 木材防腐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2年第40号140 石墨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2年第60号141 合成氨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2年第64号142 关于印发磷铵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2﹞144号143 关于印发氟化氢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2﹞238号144 关于印发岩棉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2﹞253号145 关于印发稀土指令性生产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2﹞285号146 关于印发钼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2﹞358号147 关于印发《稀土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2﹞377号148 关于促进黄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原﹝2012﹞531号149 关于印发石墨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2﹞554号13150 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2年第1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151 葡萄酒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2年第22号152 关于印发《铅蓄电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消费﹝2012﹞569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153 关于印发粘胶纤维生产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消费﹝2012﹞39号154 关于印发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消费﹝2012﹞40号155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业的实施意见工信部通﹝2012﹞293号156 关于互联网通用顶级域申请有关问题的通告工信部联电管﹝2012﹞89号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联合发布157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服务用户消费提醒工作的通知工信部电管函﹝2012﹞27号158 关于进一步规范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和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市场准入工作的通告工信部电管函﹝2012﹞552号159 关于发布24GHz频段短距离车载雷达设备使用频率的通知工信部无﹝2012﹞548号160 关于国际移动通信系统(IMT)频率规划事宜的通知工信部无﹝2012﹞436号161 关于发布1800和1900兆赫兹频段国际移动通信系统基站射频技术指标和台站设置要求的通知工信部无﹝2012﹞559号162 关于调整400兆赫兹频段无线接入系统频率使用规定的通知工信部无函﹝2012﹞52号14163 关于发布5150-5350兆赫兹频段无线接入系统频率使用相关事宜的通知工信部无函﹝2012﹞620号164 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3﹞1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165 关于促进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产业规范发展的意见工信部联节﹝2013﹞92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发布166 关于做好《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实施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3﹞21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167 关于印发《重点工业行业用水效率指南》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3﹞36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国家统计局、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联合发布168 关于有色金属工业节能减排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节﹝2013﹞56号169 关于印发《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节﹝2013﹞86号170 关于石化和化学工业节能减排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节﹝2013﹞514号171 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工信部联安﹝2013﹞6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15172 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通则》的通知工信部安﹝2013﹞20号173 建筑防水卷材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3年第3号174 二硫化碳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3年第19号175 铝行业规范条件公告:2013年第36号176 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标准公告:2013年第56号177 关于加强铬化合物行业管理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原﹝2013﹞32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178 关于印发建筑防水卷材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3﹞19号179 关于促进耐火材料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工信部原﹝2013﹞63号180 关于印发合成氨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3﹞111号181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办法公告:2013年15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182 铸造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3年第26号183 船舶行业规范条件公告:2013年第55号184 关于印发《铸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装﹝2013﹞375号16185 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对外开放增值电信业务的意见工信部联通﹝2013﹞41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上海市人民政府联合发布186 关于试点期间对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相关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告工信部联通﹝2013﹞45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187 关于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工作的通告工信部通﹝2013﹞191号188 关于进一步规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校园电信业务市场经营行为的意见工信部电管﹝2013﹞107号189 关于加强移动智能终端进网管理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13﹞120号190 关于印发《互联网接入服务规范》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13﹞261号191 关于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商用试验转为正式商用的通告工信部电管﹝2013﹞371号192 关于调整公用电信网网间结算标准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13﹞506号193 关于设立新增国家级互联网骨干直联点的指导意见工信部电管﹝2013﹞530号194 关于印发《卫星固定业务通信网内设置使用移动平台地球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无﹝2013﹞29号195 关于实施《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若干事项的通知工信部无﹝2013﹞43号196 关于调整卫星通信网网络编号格式的通告工信部无﹝2013﹞99号197 关于无线电台站规范化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工信部无﹝2013﹞157号17198 关于发布40-50吉赫兹(GHz)频段固定业务中点对点无线接入系统频率使用事宜的通知工信部无﹝2013﹞500号199 关于发布40-50吉赫兹(GHz)频段移动业务中宽带无线接入系统频率使用事宜的通知工信部无﹝2013﹞502号200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卫星频率和轨道资源国际协调工作的通知工信厅无函﹝2013﹞800号201 电石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修订)公告:2014年第8号202 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修订)公告:2014年第14号203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关于废止国三柴油车产品《公告》的公告)公告:2014年第27号204 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要求公告:2014年第48号205 关于做好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工作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4﹞296号206 关于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在建项目产能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4﹞327号207 关于贯彻《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要求》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4﹞354号208 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三批)公告:2014年第16号209 高耗能老旧电信设备淘汰目录(第一批)公告:2014年第26号210 关于印发电石、铁合金行业能耗限额标准贯彻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4﹞7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18会联合发布211 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化炸药生产重点环节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厅安﹝2014﹞47号212 关于做好民爆安全生产许可下放有关衔接工作的通知工信部安﹝2014﹞125号213 关于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全过程安全管控的通知工信部安﹝2014﹞266号214 温石棉行业准入标准公告:2014年第21号215 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公告:2014年第29号216 关于印发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4﹞286号217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一批)公告:2014年第5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218 制革行业规范条件公告:2014年第31号219 关于做好下放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工作的通告工信部消费﹝2014﹞10号220 关于电信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告工信部联通﹝2014﹞182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221 关于取消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备案的通知工信部通﹝2014﹞129号222 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通﹝2014﹞130号19223 关于加强移动通信转售企业电信资费网上公示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通﹝2014﹞203号224 关于印发《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通﹝2014﹞302号225 关于开展创建“宽带中国”示范城市(城市群)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通﹝2014﹞5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联合发布226 关于印发《公用电信设施损坏经济损失计算方法》的通知工信部联电管﹝2014﹞37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发布227 关于印发《移动电话用户号码携带试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14﹞144号228 关于印发《国家应急通信一类保障队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14﹞345号229 关于加强电信和互联网行业网络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保﹝2014﹞368号230 关于加强“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型号核准管理的通知工信部无﹝2014﹞1号231 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要求(试行)公告:2014年第3号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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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打好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组合拳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7〕117号)精神,推动传统制造业改造提升,加快经济新动能培育,促进我市工业和信息化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企业创新化发展
1.鼓励创新能力提升。

对认定为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给予10万元奖励。

对认定为市内首台(套)产品的,给予30万元奖励。

2.推动军民产业融合。

对企业通过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军工产品承制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国军标体系认证)、武器装备生产许可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
审查认证等,每一项给予10万元的奖励。

本地企业承接部
队军用技术转移,并实现项目产业化的,给予转移军用技术合同金额2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

二、推动企业智能化发展
3.鼓励企业加大智能化设备投入。

企业一年内生产性设备投资200万元-500万元的技改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12%给予奖励。

开展以能源高效化、生产清洁化、废弃物循环化为重点的技术改造项目,其设备投资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
按设备投资额的15%,最高200万元的补助。

新购置小微园一手厂房且在小微园内生产经营的企业,新购置生产设备金额大于50万元的,按实际到位设备购置金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企业购置一手小微企业园厂房所缴纳的契税归属地方留存部分。

4.支持企业开展智能化试点建设。

对列入市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包括“数字车间”、“智能工厂”)项目,关键设备和软件投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对列入国家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设计产品示范名单的,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列入省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设计产品示范名单的,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三、促进企业信息化发展
5.推动数字经济示范项目建设。

对列入工信部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工信部信息消费示范试点项目等国家示范项目,给予10万元奖励;对入选省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企业等省级示范试点项目,给予5万元奖励。

6.促进数字经济重点企业发展。

对被评为省百家重点信息产业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对年主营收入首次超过5亿元且比上年度增长不低于10%的信息产业制造业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对认定为市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试点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试点企业经重新
认定为示范企业的,按补助标准差额给予奖励;对评定为市级上云标杆企业的,给予5万元奖励。

7.支持行业云平台建设。

加大行业云平台、工业大数据平台、工业物联网基础平台等服务平台建设,对当年实际投入(设备和软件)500万元以上、直接为制造企业服务的平台,按照实际投入给予30%、最高500万元的补助。

8.鼓励软件和信息服务产业发展。

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软件和信息服务产业示范基地(园区)的,分别一次性给予运营主体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鼓励企业开展软件能力成熟度CMM(集成CMMI)认证,通过三级、四级、五级认证的,分别给予30万元、60万元、100
万元奖励;软件企业通过ISO27001/BS7799(信息安全管理)认证、IT服务管理(ISO20000)认证、中国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等相关认证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

对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按照企业实际租赁且人均办公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给予每月每平方米20元,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房租补助,单个企业连续补助三年。

四、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9.支持工艺美术行业平台发展。

对工艺美术发展服务平台或服务组织在保护工艺美术传承、促进工艺美术产业化、服务行业成效等方面进行评价,按评价得分择优确定A类和B类服务平台和组织,A类给予30万元奖励,B类给予2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省级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的,给予10
万元奖励;对认定为为市级工艺美术产业化基地、示范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加大对省级以上工艺美术大师关怀,
给予70周岁以上国家级和省级工艺美术大师每年1万元的
生活补助。

10.提升行业协会服务平台水平。

对工业信息领域的行
业协会(商会)在行业自律、企业服务、承接政府职能等方面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每年遴选不超过15个行业协会(商会),每家给予10万元的奖励。

五、加大企业优化服务
11.加大中小微企业扶持。

对当年度省级隐形冠军培育企业发放10万元服务券,首次规下转规上企业发放1万元服务券,省级创新型示范中小企业、创业之星等企业发放5万元服务券。

融资担保机构当年度对本市小微企业开展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单户贷款担保额不超过500万元,担保费率不高于1.5%)日均担保责任余额达到注册资本1.5倍(含)以上的,按日均担保责任余额的0.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日均担保责任余额达到注册资本3倍(含)以上的,按日均担保责任余额的0.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12.提升龙头骨干企业家待遇。

每年安排200万元用于龙头骨干企业家的国内外培训学习,以及为上年度实缴税收4000万元以上工业制造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办理市行政管理中心、温州机场、动车站的贵宾通行证。

六、附则
1.关于政策适用对象。

本政策中所指企业为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温州市区(除洞头区)范围内的企业,除另有约定外均以独立法人计。

房地产、贸易型企业(项目)均不享受本政策全部条款。

除本政策条款有明确指出外,原则上行政单位不作为奖励对象。

2.关于资金支付。

奖励资金除正文条款中明确由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外,均由市财政支付。

3.关于重复、叠加和进等奖励。

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

同一企业不同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叠加执行。

同一企业以同一名义(项目)在区级(含功能区)获得财政奖励后又获得更高等次奖励认定的,各级已奖励部分视作已配套,不足部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予以补足。

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

本政策与市级其他政策对同一个企业(项目)的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执行最高额,不重复享受。

4.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暂定三年。

5.本政策试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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