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总结:努力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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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总结:努力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XX省把建章立制摆在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突出位置,基本建成一套规范有效、可复制可推广、具有监察工作特点的制度框架。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要牢牢把握监察委员会的职能职责和权限手段,充分发挥监督调查处置职能作用,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切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奋力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
一、着力形成一套“监言监语”的监察制度
改革的本质是组织和制度创新。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必须要有科学管用的机制制度作为支撑。试点中,我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牢牢把握中央有关机制制度建设的大原则和大方向,扎实做好建章立制工作,再造优化流程,基本建成一套涵盖监督、调查、处置各个方面,规范有效、可复制可推广、具有监察工作特点的制度框架。
实践探索在前,总结提炼在后。省监委把根据中央精神研究制定的制度文件,全部以参考资料的形式下发全省各地,以作改革借鉴,同时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加强实践验证,在先行先试中发现问题,在修改完善后再行再试,在实践——修订——实践的循环往复中,边试点边总结边提升,不断健全监察工作制度体系。
坚持实事求是,做到循序渐进。监察体制改革是系统工程、新生事物,不可能一朝一夕完成,制度建设也不可能一蹴而就。在没有现成规定可依、没有现成例子可循的情况下,坚持什么问题突出就解决什么问题,从实践最急需的机制制度建起,而不
是面面俱到,试图一次解决所有问题,穷尽各个环节,搞出一部“百科全书”,反而把亟待破解的问题淹没在大量条文中,结果落入“制度陷阱”。按照这一改革方法论,XX在不断摸索与完善中,先后设计了与监察措施配套的45类法律文书,制作了监察日常工作使用的89种监察模版,基本满足了工作需要。
二、确保监察留置的权威性、严肃性和规范性
在推进监察体制改革试点过程中,留置是最重要、最有力,也是各方面高度关注的调查手段。依法用好监察留置措施是开展监察工作的重中之重。
制度先行,确保试点期间严格规范、谨慎稳妥使用留置措施。省监委先后制定出台《监察留置措施操作指南》《监察留置场所管理暂行规定》等制度,对留置怎么审批、留置在哪里、如何监督留置措施实施等作出明确规定,为依法有效开展留置提供有力保障。
严格审批,确保留置措施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建立集体研究机制和上提一级审批机制,市、县(区)两级监委采取留置措施,必须由市、县(区)监委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并报上一级监委批准;涉及本级党委管理的公职人员,还须向本级党委主要领导报告。严格把握使用留置措施的几种情形:一是案情重大复杂,不采取留置措施难以使案件得到突破;二是可能出现逃跑、自杀等极端行为;三是可能出现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等情况。从实践看,通过建立严格的审批程序,既确保了党对监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又有效防止了监察留置的乱用、滥用,杜绝了未批先留、违法留置等行为。
安排好留置场所,确保留置安全。实行“两条腿”走路,将公安机关看守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