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粮食局、广东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关于省级储备粮动态管理的实施细则(暂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22•【字号】粤府办[2014]38号•【施行日期】2014.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4〕38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撤并和规范省级考核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的意见》(粤办发〔2013〕11号),我省粮食工作考评和粮食安全责任表彰合并为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考核。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粮食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7月22日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2014年7月修订)为贯彻落实粮食工作政府负责制,确保粮食安全,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含顺德区人民政府,下同)。
二、考核内容《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书》规定的各市人民政府粮食安全责任。
三、考核方式省人民政府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每届任期的中段和任期届满前(即任期第二年和第四年),对其之前的政府粮食安全责任落实工作进行两次考核。
具体程序如下:(一)申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在任期第二年和第四年的5月底前,就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情况作出书面报告,填写《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考核评分表》(附件1),并附上各项评分的证明材料,报送省粮食局。
(二)评审。
省粮食局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统计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和省农发行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就本单位负责考核的内容提出书面意见,并对各市填报的《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考核评分表》进行复评考核。
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16•【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施行日期】2024.01.1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2021年11月1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1号公布根据2024年1月1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省级储备粮管理,发挥省级储备粮保障粮食安全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省级储备粮的收储、销售、轮换、储存、动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级储备粮,是指省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全省粮食宏观调控、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省级储备粮管理应当完善制度、严格管理、落实责任,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和费用。
省级储备粮实行垂直管理体制,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省级储备粮管理给予支持和协助。
省级储备粮应当保持库存充足,除紧急动用等特殊情况外,实物库存量不得低于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省级储备粮。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拟订省级储备粮规模、品种、总体布局和动用等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省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省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省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安排省级储备粮的管理费用补贴、贷款利息补贴、检验费用等,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省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以下称省农发行)负责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及时、足额发放省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省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省级储备粮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办法(试行)
省级储备粮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省级储备粮的安全和粮食市场的稳定,提高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能力,加强对省级储备粮的管理,规范省级储备粮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现根据《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办法》以及有关财经法规、财会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办法未涉及到的财务、会计事项,按现行《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制度》执行.第三条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应依法处理本企业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事项.第四条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执行《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粮食购销政策。
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基础工作,真实反映财务事项。
承储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按江苏省粮食局省级储备粮管理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定期向储备粮管理办公室与省粮食局财务审计处报送本企业的有关财务报告、会计报表。
第六条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法定代表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省级储备粮与承储企业经营的粮食严格分开。
对省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帐记载,保证省级储备粮帐帐相符、帐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八条本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原则;省级储备粮购进的管理及进价成本的核算;省级储备粮抛售的管理及核算;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及核算;省级储备粮财政补贴的管理及核算;财务报告、会计报表上报及其他有关规定等.第二章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原则第九条根据省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特点,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应遵循下列原则:(一)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严格执行《江苏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办法》,制定企业各项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二)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及证明经济业务发生的合法凭证为依据,真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资料可靠。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切实做好粮食工作的通知-粤府[1999]5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切实做好粮食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切实做好粮食工作的通知(粤府〔1999〕59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1999〕11号)已印发给你们,为切实做好我省粮食工作,深化和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适当调整粮食保护价收购范围从2000年开始,早籼三级稻谷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
考虑到1999年早籼稻即将收割的实际情况,为了保护种粮农民的利益,1999年早籼三级稻谷暂不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
二、进一步完善粮食购销价格政策,促进粮食品种种植结构调整(一)要利用价格杠杆,鼓励和推广质量好、市场销价高的优质粮食品种的种植,逐步减少劣质粮食品种的种植。
要积极引导农民调整优化粮食种植结构,指导农民做好选育良种、改进耕作技术、防治病虫害等工作,帮助农民提高生产效益。
(二)1999年我省定购、议购粮食的目标指导价为早籼三级稻谷每50公斤60元,其它粮食品种价格,要根据粮食内在品质和市场需求,拉开品质差价、季节差价和地区差价,贯彻按质论价、优质优价、劣质低价政策,促进优质品种的发展。
收购粮食的具体质量标准,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有关部门重新修订的质量标准执行。
优质粮的购销价格,在当地物价部门指导下,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以上定价政策和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自主确定。
(三)继续实行国家粮食定购制度。
1999年全省国家粮食定购18亿公斤(贸易粮)、议购粮收购12亿公斤计划不变。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粮食局、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粮食局、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关于开展2012年全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品价格管理【发文字号】粤粮监[2012]28号【发布部门】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粮食管理储备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发布日期】2012.03.18【实施日期】2012.03.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粮食局、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关于开展2012年全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粤粮监〔2012〕28号)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粮食局、财政局(委)、农发行,深圳市经贸信息委,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财税局,中储粮广州分公司,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为准确掌握粮食库存底数,进一步提高粮食库存管理水平,确保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措施落实到位,实现粮食市场保供稳价宏观调控目标,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开展2012年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2〕29号)要求,决定组织开展2012年全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和内容(一)检查范围。
对所有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含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储存粮和国家临储进口粮,下同)、地方储备粮,以及国有粮食企业的商品粮库存进行全面检查。
对纳入粮食流通统计范围的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及转化用粮企业的商品粮库存进行全面调查。
(二)检查内容。
重点核实检查时点所有纳入检查范围粮食库存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及账实相符情况。
具体包括:1. 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
重点检查粮食库存实物的数量、品种、性质情况,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台账对应相符情况,以及账务处理是否规范、准确等。
2. 库存粮食质量与卫生安全情况。
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地方储备粮等政策性粮食的主要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主要卫生指标;企业质量检验人员、检化验设施配置,执行粮食定期质量检验及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质量档案管理等方面情况。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粮食应急种子储备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粮食应急种子储备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4.12.08•【字号】粤财农[2004]314号•【施行日期】2004.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粮食应急种子储备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粤财农[2004]314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农业局:为保障我省粮食生产安全,加强省级粮食应急种子储备管理,确保灾后恢复粮食生产的用种需要,根据《广东省粮食应急预案》和《广东省粮食生产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广东省省级粮食应急种子储备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二00四年十二月八日广东省省级粮食应急种子储备实施方案(试行)第一条为保障我省粮食生产安全,加强省级粮食应急种子储备管理,确保灾后恢复粮食生产的用种需要,根据《广东省粮食应急预案》和《广东省粮食生产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所指的省级粮食应急种子储备(以下简称“省级种子储备”)是指在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事件时,能在较短时间内迅速恢复灾区粮食生产需要调用省级种子储备,以及购买调运储备种子资金的储备。
第三条省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省级粮食应急种子储备专项资金500万元,用于省级种子储备补贴和设立购买调运省级储备种子备用金。
第四条省农业厅负责确定种子承储单位、储备品种及数量,检查监督种子质量,批准动用省级储备种子。
第五条省财政厅负责按规定筹集并及时、足额拨付种子储备资金;批复动用省级种子储备备用金;会同省农业厅等部门对种子储备资金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种子储备原则。
为保证种子储得进、管得住、调得出、用得好,种子储备必须遵循如下原则:——储备种子数量、质量保证原则。
确保储存粮食作物品种、数量安全,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广东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粮食收购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粮食收购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粮食管理【发文字号】粤粮调[2018]6号【发布部门】广东省粮食局【发布日期】2018.01.09【实施日期】2018.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粮食收购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粮调〔2018〕6号)各地级以上市粮食局,深圳市经贸信息委:为贯彻落实《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国粮政〔2016〕207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粮食收购许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粮食局2018年1月9日广东省粮食收购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切实保护粮食生产者、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确保粮食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粮食收购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并经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机关)审核,取得粮食收购许可。
第四条农民、粮食经纪人、农贸市场粮食交易者等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需办理粮食收购许可。
第五条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属地原则负责本辖区内粮食收购许可的审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实施粮食收购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申请和审核第六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法人企业应具有常年筹措50万元以上经营资金的能力,非法人企业应具有常年筹措30万元以上经营资金的能力。
(二)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具备建筑面积150平方米以上或仓容30万公斤以上,防漏、防潮、防虫、防污染及通风等条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粮食仓储设施。
广东省粮食局、广东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关于省
广东省粮食局、广东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关于省级储备粮动态管理的实施细则(暂行)【法规类别】粮食管理【发文字号】粤粮调[2016]6号【发布部门】广东省粮食局广东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发布日期】2016.01.15【实施日期】2016.01.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粮食局、广东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关于省级储备粮动态管理的实施细则(暂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粮食局广东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2016年1月15日以粤粮调〔2016〕6号发布自2016年1月15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储备粮动态管理,根据《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实行动态管理的省级储备粮(以下简称动态储备粮)是指通过动态轮换实现常储常新的省级储备粮。
动态轮换是指在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前提下,承储企业根据省有关单位下达的动态储备粮承储计划,自主选择轮换时机进行轮换的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省级储备粮动态管理的计划落实、储存管理、轮换管理、财务管理、动用管理、退出管理、监督与处罚等活动。
第四条动态储备粮粮权属于省人民政府,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五条动态储备粮管理遵循自愿承储、市场运作、费用包干、自负盈亏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省粮食局负责动态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工作,会同省财政厅拟定动态储备粮规模、品种结构、总体布局、动用计划等,对动态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省财政厅负责动态储备粮的财政财务管理,安排和审核、拨付动态储备粮费用补贴,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省储总公司)负责动态储备粮的具体管理,建立健全动态储备粮日常管理制度,监督承储企业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管理制度、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动态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财政部、国家计委、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计委、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2001.11.03•【文号】财建[2001]691号•【施行日期】2001.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国家计委、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1]6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计委、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确保粮食省长负责制和粮食风险基金包干政策的落实,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将你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本地区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具体办法报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备案。
财政部国家计委粮食局农发行二00一年十一月三日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确保粮食风险基金包干政策的落实,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粮食风险基金包干(一)从1999年开始,中央财政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了粮食风险基金包干。
在此基础上,为了给粮食主产区更大的支持,从2001年开始,中央财政适当增加了对粮食主产区的粮食风险基金补助,由地方包干使用。
没有增加补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风险基金维持1999年包干基数不变。
(二)粮食风险基金实行包干后,财政部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和制定指导性政策;按时拨付中央补助;监管资金的到位和使用;定期向国务院报告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等。
国家计委、国家审计署、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负责监督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粮食管理储备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粮食管理储备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1.03•【字号】粤府办[1995]1号•【施行日期】1995.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粮食管理储备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粤府办[1995]1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粮食管理储备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五年一月三日广东省粮食管理储备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按广东省省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精神,撤销省粮食局和省粮食储备局,组建省粮食管理储备局,为正厅级建制。
一、组建原则和指导思想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切实加强对粮食的宏观调控,加强粮食流通、储备和行业管理,安排好粮食供应,平抑粮价,稳定粮食市场。
把粮食行政管理工作的重点切实转到宏观调控、规划、协调、监督、指导、服务的轨道上来。
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粮食经营管理实行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经营两条线运行,分级管理,分别核算;将市县粮食购销平衡、企业管理等职能下放给市县,经营职能交由公司承担。
二、主要职责粮食管理储备局是省人民政府主管全省粮食工作的职能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粮食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规,拟订粮食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拟订粮食行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编制全省粮食购销、储备年度计划、并按照逐级平衡、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三)组织、协调、检查粮食定购任务的落实;保障军队粮油供应,指导和检查城乡粮食供应,指导和帮助做好灾区、水库移民、缺粮贫困地区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粮食供应;参与“农转非”指标和指导定量人口粮食供应关系的管理工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9]96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9〕96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九月一日广东省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9〕8号),设立广东省粮食局,副厅级,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的行政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和调整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对全省粮食(含食用植物油,下同)安全问题的研究,完善粮食储备体系,健全粮食监测预警体系和应急机制,加强对全省粮食购销的指导协调,提高全省粮食供应保障能力。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粮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相关政策并监督执行,拟订全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实施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战略的建议。
(二)研究提出全省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粮食购销政策、进出口计划和动用储备粮的建议,指导开展粮食产销合作。
(三)承担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责任,负责全省粮食宏观调控的具体工作,保障粮食安全。
(四)拟订全省粮食流通、粮食库存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对粮食收购、储存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进行监督管理。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商务厅、广东省粮食局关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商务厅、广东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名单发布程序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财法[2018]3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商务厅广东省粮食局
【发布日期】2018.03.01
【实施日期】2018.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商务厅、广东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名单发布程序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财法〔2018〕3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商务委、粮食局,财政省直管县(市、区)财政(税)局、地方税务局、商务委、粮食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深汕合作区地方税务局:
为方便符合条件的商品储备企业及时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8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商务厅、省粮食局联合制定了《广东省商品
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名单发布程序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商务、粮食等部门应及时将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商品储备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和企业基本信息提供财政、地税部门,各级财政、地税部门要及时审核发布,确保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商务厅
广东省粮食局
2018年3月1日。
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储备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中央对地方粮食风险基金补助实行包干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储备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中央对地方粮食风险基金补助实行包干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储备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中央对地方粮食风险基金补助实行包干办法的通知(1999年6月1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计委(计经委)、粮食局(厅)、农业发展银行分行:为了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充分调动地方调整粮食种植结构、促进粮食购销企业顺价销售和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的积极性,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1999)11号)文件精神,从1999年起,中央对地方粮食风险基金补助实行包干办法。
一、粮食风险基金包干的基本原则(一)坚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三项政策、一项改革”不变。
实行包干办法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坚持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除经批准处理陈化粮外,粮食购销企业要坚持顺价销售;粮食收购资金坚持封闭运行。
(二)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补贴标准整体水平不变。
实行包干办法后,地方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鼓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售粮的措施,适当降低超储费用补贴标准,拿出一部分资金在企业售粮后再给予适当奖励,以防止粮食购销企业坐享超储补贴,但费用补贴标准的整体水平不能减少。
财政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超储利息补贴要及时足额用于支付农业发展银行利息。
财政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超储库存所需利息要据实结算。
(三)实行包干后,地方财政要确保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各项补贴及时足额到位。
包干如有超支由地方政府负责补足;包干如有结余,可用于补助处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商品周转粮库存中陈化粮的差价损失或用于消化粮食企业新老财务挂账等粮食方面的开支,但不得挪作他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1.05•【字号】粤办函〔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一并抓好落实。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反映。
省政府办公厅2021年1月5日广东省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精神,有效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我省粮食生产,切实保障粮食安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始终绷紧国家粮食安全这根弦,坚决守住粮食安全生命线,牢牢把住粮食安全主动权。
全省水稻种植面积稳定在2600万亩以上,产量保持在1000万吨以上,稻谷自给率稳定在60%左右,薯类、豆类和玉米产量基本保持稳定,粮食产能稳定在1200万吨以上;确保全省粮食种植面积不减少、产能有提升、产量不下降。
二、主要任务(一)加强耕地种植用途管控。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采取硬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它类型农用地,将有限的耕地资源优先用于粮食生产。
永久基本农田应重点用于稻谷、玉米和薯类等粮食作物生产,严禁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树挖塘。
对已租用且已经造林的耕地,以及对已经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且在永久基本农田上开展苗木生产经营的单位,逐步有序退出已租用造林或育苗的耕地。
广东省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储备粮监管工作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粮食局
【公布日期】2016.05.31
【字 号】粤粮监〔2016〕76号
【施行日期】2016.05.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
正文
广东省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储备粮监管工作的意见
(二)加强储备粮质量管理。切实把好地方储备粮出入库质量关,提高入库质量标准,建立第三方质检机构检验确认制度,增强抽检频率和力度,严防严处转圈粮、以陈顶新、新旧粮掺混行为。督促企业健全完善内部检化验室,提升粮油质量检验监测能力。建立粮食质量安全信息报告和通报制度,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六、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把加强地方储备粮监管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地方储备粮监管工作协调机制,强化监管工作统筹协调和具体指导,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强队伍建设。继续建立和完善省、市两级粮油库存检查专业人才库,打造一支作风过硬、业务精通、专业齐全、反应迅捷的监督检查队伍。通过采取岗前教育、集中培训和日常学习等多种方式,不断强化监督检查人员的法律意识、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和廉政意识,提高行政执法能力。
二、健全地方储备粮库存监管机制
(一)完善监管制度体系。建立和完善地方储备粮库存检查、动态储备粮油监管、代储管理、租仓和异地储存监管等规章制度,及时清理、修改和废止与新形势不相适应的地方储备粮监管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016年底前,完成对现行地方储备粮监管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并明确有关制度规范的制(修)订时间表。
三、积极创新地方储备粮库存监管方式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1.03•【字号】粤府[1995]3号•【施行日期】1995.01.0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1995]3号各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现将《广东省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五年一月三日广东省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护农民种粮的积极性,确保粮食生产的稳定增长,促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加强宏观调控,稳定粮食市场,防止粮食价格大幅度波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粮食风险基金是省人民政府用于保护粮食生产,平抑粮食市场价格,维护粮食流通秩序,实施经济调控而建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由省财政厅设立专户管理。
第四条省级粮食风险基金来源为省财政预算安排的省级储备粮食和特种储备粮油费用补贴及其他预算资金,财政部下拨的粮食加价款,中央下拨的进口粮食代理价差价补贴或中央调给进口粮食的平转议差价款,可转作粮食风险基金的其他粮食专项资金以及销售省级储备粮食的价格高于成本价的价差收入。
第五条省财政厅在每年编制预算时,应将当年安排的粮食风险基金纳入预算;对储备粮油费用补贴应根据物价上涨幅度和银行利率变化等因素作相应调整。
在预算执行中,应将粮食风险基金及时拨入粮食风险基金专户。
财政部下拨给省财政的粮食加价款及可转作粮食风险基金的其他粮食专项资金,应在收到下拨款一个月内拨入粮食风险基金专户。
中央拨给省粮食主管部门的进口粮食代理价价差补贴或进口粮食平转议差价款、可转作粮食风险基金的其他粮食专项基金,由省财政厅根据中央下达的计划、指标核定,省粮食主管部门按省财政厅核定的数额和规定的期限将有关款项划入粮食风险基金专户。
20XX年储备粮油补贴项目绩效评价报告范文
20XX年储备粮油补贴项目绩效评价报告范文根据某某某区财政局《关于做好20某某年度财政项目资金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某某某评[20某某]1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公司储备粮油补贴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如下:一、项目概况(一)单位基本情况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参照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关于下达20某某年新增省级储备粮收储计划的通知》(某储粮综[20某某]147号)的规定,根据我区情况,经各方协商一致,签订合同(某某区储粮[20某某]合号)精神,于20某某年核定我公司收储早籼三级谷某某某吨,按照某某某综[20某某]6号文精神核定成本价为每吨某某某元。
2、根据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农发行某市分行《关于下达我市第一批地方食用植物油储备规模的通知》(惠市粮发[20某某]50号)和《关于下达我市第二批食用植物油储备规模的通知》(某市粮发[20某某]89号)精神,为贯彻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地方食用植物油储备制度的规定,增强政府对食用植物油市场的调控能力,结合我区实际,按照《关于印发某某某区食用植物油储备规模落实方案的通知》(惠湾办[20某某]24号)精神,落实我区食用植物油储备规模为某某吨。
3、至20某某年12月31日止我公司承储区级储备粮某某某吨,储备油某某吨。
在粮食局的指导和监管下,有效保证储备粮油足额、质量符合标准,确保储存安全。
(二)项目内容储备粮油费用及利息、轮换差价补贴。
二、项目执行基本情况(一)我公司于20某某年收到区级储备粮油补贴某某万元。
其中轮换差价补贴某某万元,利息某某万元,保管费某某万元,工资及福利某某万元,社保及公积金某某万元,办公费等某某万元。
(二)在财务管理上,我公司严格执行《会计法》和财政部门颁布的各项财会制度,坚持“取之合法,使用合规;开源节流,讲求效益;内部牵制,防范风险;管理有序,责任到人”的原由进行资金管理。
三、项目绩效的自我评价(一)选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的原则和依据根据省政府批准的《某某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某财评[20某某]1号)的附件《某某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以及本项目可行性申报方案《关于某某市体育中心经营管理方案的请示》的方案一《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社会化运作方案》(某市体[20某某]41号)中有关本项目支出相关内容,项目评价方法采用了目标预定与实施效果比较法,评价包括了定量指标分析和定性指标分析。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粮食和储备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2年1月21日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的实施办法为进一步规范粮食市场主体经营行为,通过制度安排保证全社会保有一定数量的粮食库存量,提高粮食安全水平,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从事粮食(含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下同)收购、加工、销售经营者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制定本办法。
一、在广东省内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规模以上经营者(以下简称粮食经营者),应当执行特定情况下最低或最高库存量标准。
二、在粮食市场严重供过于求、价格出现较大幅度下跌的情况下,省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可启动最低库存量标准。
粮食经营者保持的库存量不得低于最低库存量标准。
最低库存量的具体标准为:粮食收购经营者为上年度正常经营情况下月平均收购量的10%;粮食加工经营者为上年度正常经营情况下月平均加工量的30%;粮食销售经营者为上年度正常经营情况下月平均销售量的10%。
三、在出现《广东省粮食应急预案》规定的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粮食突发事件时,省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可启动最高库存量标准。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粮改政策措施促进粮食生产与流通协调发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粮改政策措施促进粮食生产与流通协调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15•【字号】粤府[2000]36号•【施行日期】2000.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粮改政策措施促进粮食生产与流通协调发展的通知(粤府〔2000〕36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近年来,我省各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以“三项政策、一项改革”为重点,积极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保护了农民利益,促进了粮食生产,搞活了粮食流通,为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全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粮食供求形势的变化,粮食生产与流通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为了解决粮食生产与流通中存在的问题,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战略性调整,促进粮食生产与流通协调发展,必须在继续贯彻“三项政策、一项改革”的基础上,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措施。
根据国务院最近召开的全国粮食生产和流通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作如下通知:一、以市场为导向,加快粮食生产结构战略性调整(一)各地要在保护好基本农田和稳定粮食生产能力的前提下,因地制宜调整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适当调减当年粮食播种面积和总产量计划,发展高效农业和创汇农业。
在确保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3000万亩和粮食年生产能力175亿公斤的前提下,今年的粮食播种面积从去年5000万亩调减至4600万亩,明年调减至4400万亩。
(二)建立完善确保粮食生产能力的约束机制。
调减的粮食播种面积只能用于改种经济价值高、生产周期短的作物,发展高效农业和出口创汇农业,不得改种耕作周期长、难以恢复粮食生产的作物,更不能改挖鱼塘或改作非农用地。
省农业厅要制定粮食生产的保护措施和监管办法。
(三)优化粮食品种种植结构,提高种粮效益。
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4(000)008
【摘要】《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2月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储备粮管理,保证省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省级储备粮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10页(P2-1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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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粮食局、广东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关于省级储备粮动态管理的实施细则(暂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粮食局,广东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公布日期】2016.01.15•【字号】粤粮调〔2016〕6号•【施行日期】2016.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广东省粮食局、广东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关于省级储备粮动态管理的实施细则(暂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粮食局广东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2016年1月15日以粤粮调〔2016〕6号发布自2016年1月15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储备粮动态管理,根据《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实行动态管理的省级储备粮(以下简称动态储备粮)是指通过动态轮换实现常储常新的省级储备粮。
动态轮换是指在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前提下,承储企业根据省有关单位下达的动态储备粮承储计划,自主选择轮换时机进行轮换的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省级储备粮动态管理的计划落实、储存管理、轮换管理、财务管理、动用管理、退出管理、监督与处罚等活动。
第四条动态储备粮粮权属于省人民政府,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五条动态储备粮管理遵循自愿承储、市场运作、费用包干、自负盈亏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省粮食局负责动态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工作,会同省财政厅拟定动态储备粮规模、品种结构、总体布局、动用计划等,对动态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省财政厅负责动态储备粮的财政财务管理,安排和审核、拨付动态储备粮费用补贴,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省储总公司)负责动态储备粮的具体管理,建立健全动态储备粮日常管理制度,监督承储企业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管理制度、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动态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九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包括各地分支行、办事机构等,以下简称省农发行)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发放动态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十条动态储备粮承储企业包括省直属粮库、省粮油储运公司、华南粮食交易中心等省属企业,以及非省属企业。
承储企业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省级储备粮有关管理规定和承储合同约定,认真做好动态储备粮的承储工作,自觉服从省有关部门(单位)的各项工作指令,对承储的动态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负直接、完全责任,确保动态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第十一条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和省储总公司等部门(单位)建立健全通报会商制度,定期研究动态储备粮管理工作,及时解决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第三章计划落实第十二条省粮食局会同省财政厅、省农发行负责下达或调整动态储备粮承储计划。
省储总公司具体组织实施动态储备粮承储计划,定期向省粮食局、省财政厅报告计划执行落实情况,及时提出计划调整建议,并抄送省农发行。
第十三条省财政厅按规定核定入库成本的动态储备粮,入库成本一经核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四条非省属企业的动态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按规定取得省级储备粮代储条件确认;(二)应有较强的经营能力;(三)应在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粮油仓储备案;(四)符合国家和省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省属企业的动态储备粮承储计划,由省储总公司研究提出建议,报省粮食局会同省财政厅、省农发行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非省属企业要求承储动态储备粮的,应按规定自愿向省储总公司报送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申请数量应与企业自有总有效仓容、经营能力相适应。
第十七条省储总公司通过综合评审、择优选择非省属企业,提出承储计划建议,报省粮食局会同省财政厅、省农发行批准下达实施。
综合评审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省储总公司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二)省储总公司牵头组成综合评审工作小组(或委托中介机构),综合考虑调控需要、储备布局和企业信誉、仓储设施、经营状况等因素进行评审,择优选定非省属承储企业,名单报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备案;(三)省储总公司提出承储计划建议,报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批复同意后,公布动态储备粮承储企业名单和计划数量。
第十八条动态储备粮收储、确认程序:(一)非省属企业先与省储总公司签订收储委托协议;(二)需要向农发行申请贷款的,企业根据省财政厅核定的入库成本向当地农发行申请贷款,农发行按不低于贷款额度(入库成本乘以计划数量)的85%发放贷款;(三)完成粮食收储入库后,企业应及时向省储总公司报送入库粮食确认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入库粮食数量证明材料和存放堆位图,具备资质的粮油质检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以及入库粮食的合同协议、发票、凭证等;(四)省储总公司对企业入库粮食确认申请进行审核,在确认收储入库粮食数量真实、质量符合标准等情况后,会同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联合发文确认;(五)企业入库粮食被确认为省级储备粮后,农发行按规定做好贷款后续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非省属企业入库粮食被确认为省级储备粮后,省储总公司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
第二十条动态储备粮承储计划品种、数量等调整,由承储企业向省储总公司提出申请,省储总公司审核后认为确需调整的,报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批准后调整,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第四章储存及轮换第二十一条省储总公司运用动态储备粮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在库粮食视频监管、台账报送、轮换备案、动用结算等日常管理。
承储企业应按要求接入信息系统,接受管理,相关资料按规定备份保存。
第二十二条动态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不得与其他性质粮食混放。
承储企业应当在仓库入口明显位置悬挂标识卡,标明动态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堆位、生产日期(年月份)等内容。
标识卡应随库存变化情况同步更新,保证能随时接受检查。
第二十三条承储企业需要调整承储库点(仓房)的,应报省储总公司会同省农发行批准,抄送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备案。
承储企业应保持同一库区内动态储备粮的堆位、质量等级的相对稳定,如需变更的应提前报省储总公司备案。
第二十四条动态储备粮实行专账管理,承储企业应按要求建立保管帐、统计账,在企业财务总账中进行明细核算,切实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承储企业每月终了5个工作日内向省储总公司报送动态储备粮月报表。
省储总公司汇总审核后于每月终了7个工作日内报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同时抄送省农发行,报送的报表应当及时、真实、准确。
第二十五条动态储备粮的储存时限应与粮食品种、质量等级相适应,并在承储合同中明确。
承储企业应严格执行《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以及国家和省相关质量和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建立健全动态储备粮质量监控和追溯制度,确保实物库存质量安全。
第二十六条动态储备粮轮换实行轮换进出备案制度。
承储企业需要轮换动态储备粮时,应事先向省储总公司备案。
第二十七条承储企业轮换动态储备粮时,原则上必须确保实物库存数量在任何时点不得少于承储计划规模的85%(具体比例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质量、等级在任何时点不得低于承储计划下达时规定的标准。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二十八条承储企业负责落实动态储备粮购销等所需资金。
承储企业应将采购动态储备粮的贷款等资金基本信息报送省储总公司备案。
第二十九条省财政厅拨付给承储企业的动态储备粮费用,由承储企业用于支付储备粮银行贷款利息、日常保管、轮换、损耗等方面的支出。
费用标准实行定额包干,并按每月实际平均库存量且不高于承储计划数量计算具体费用。
第三十条省财政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场情况、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拟订动态储备粮定额包干费用标准,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进行调整。
同时,为动态储备粮监管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三十一条省储总公司应于每年1月初向省粮食局提出省属企业的上年费用结算与当年费用预拨申请,省粮食局初审后报送省财政厅审核,省财政厅原则上应在每年2月底前将费用拨付省储总公司。
预拨费用为当年预计费用总额的85%,其余部分在次年结算时拨付。
第三十二条承担省级储备粮代储的非省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上年费用结算与当年费用预拨申请,由省储总公司于每年1月初向省粮食局提出,省粮食局初审后报送省财政厅审核,省财政厅原则上应在每年2月底前将费用直接拨付非省属企业。
预拨费用为当年预计费用总额的85%,其余部分在次年结算时拨付。
非省属其他企业相关费用采取后拨付方式,年度终了后据实拨付,具体拨付可与非省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结算事宜一并办理。
第三十三条省财政厅核定入库成本的动态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在所在地农发行开立省级储备粮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门用于动态储备粮有关业务核算,省农发行负责对专户资金进行监管。
非省财政厅核定入库成本的动态储备粮实行保证金制度。
承储企业应向省储总公司提交相当于承储计划3个月财政费用补贴数额的保证金。
如遇财政费用补贴标准调整,自下一月份起相应调整保证金数额。
第六章动用管理第三十四条省粮食局会同省财政厅提出动态储备粮动用方案,包括动用品种、数量、价格、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等,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储总公司会有关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动用动态储备粮:(一)发生《广东省粮食应急预案》规定的需要动用的情况;(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的;(三)省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动态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三十七条动用动态储备粮时,承储企业必须履行责任,无条件服从省有关单位的动用安排,全力配合工作,按时保质保量提供粮食,发生的运杂费、加工费等费用由承储企业先行垫付,列入动用费用。
第三十八条承储企业应保持全天时通讯方式畅通,确保紧急情况下动用动态储备粮、日常监管等工作需要。
动用动态储备粮无法联系到承储企业的(不可抗力除外),视为拒不执行省下达的动用指令。
第三十九条动用动态储备粮的费用支出,主要由动用时点的粮食成本价、合理利润(非省财政厅核定入库成本的动态储备粮)和企业执行动用指令发生的运杂费、加工费等合理费用构成,由承储企业事后提出申请,省储总公司汇总审核后报省粮食局初审,省粮食局初审后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按规定核定后拨付。
第七章退出管理第四十条省属企业的动态储备粮承储计划退出,由省储总公司报省粮食局会同省财政厅、省农发行审核确认。
第四十一条非省属承储企业的承储合同期满后按以下程序处理:(一)承储企业在承储合同期满6个月前向省储总公司提出是否继续承储动态储备粮的书面意见,有政策性贷款的还需同时抄送提供贷款的农发行;(二)省储总公司将承储企业意见汇总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报省粮食局、省财政厅,抄送省农发行;(三)省粮食局会同省财政厅综合考虑调控需要、储备布局和承储企业储备情况等因素,确定承储合同到期后的处理意见,并批复省储总公司,抄送省农发行;(四)省储总公司按以下情况进行分类处理:1.企业继续承储的,省储总公司与其续签承储合同;2.企业不再承储的,应终止轮换,省财政厅核定入库成本的动态储备粮由省储总公司组织进行公开竞价销售或实施移库;非省财政厅核定入库成本的动态储备粮在结清各项费用后退还保证金,承储计划同时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