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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等关于数据中心建设布局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通[2013]13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等关于数据中心建设布局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通[2013]13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等关于数据中心建设布局的指导意见正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电监会、能源局关于数据中心建设布局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通〔2013〕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能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各电力监管派出机构,有关企业和协会: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满足社会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的要求,促进我国数据中心,特别是大型数据中心的合理布局和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数据中心的建设和布局应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为目标,以市场为导向,以节约资源和保障安全为着力点,遵循产业发展规律,发挥区域比较优势,引导市场主体合理选址、长远规划、按需设计、按标建设,逐渐形成技术先进、结构合理、协调发展的数据中心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一)市场需求导向原则:以应用为牵引,从市场需求出发,合理规划建设数据中心。

(二)资源环境优先原则:充分考虑资源环境条件,引导大型数据中心优先在能源相对富集、气候条件良好、自然灾害较少的地区建设,推进“绿色数据中心”建设。

(三)区域统筹协调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规模和应用定位,结合不同区域优势,分工协调、因地制宜建设各类型数据中心。

(四)多方要素兼顾原则:在重点考虑市场需求、能源供给和自然环境基础上,兼顾用地保障、产业环境、人才支撑等多方因素,紧密结合基础网络布局,采用绿色节能等先进技术合理规划建设数据中心。

国家数据局综合司、中央网信办秘书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数据资源调查的通知

国家数据局综合司、中央网信办秘书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数据资源调查的通知

国家数据局综合司、中央网信办秘书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数据资源调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数据局,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公布日期】2024.02.07•【文号】国数综资源〔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正文关于开展全国数据资源调查的通知国数综资源〔202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数据管理机构、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国家信息中心,各有关央企,各有关协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工作部署,摸清数据资源底数,加快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价值,国家数据局、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开展全国数据资源情况调查,调研各单位数据资源生产存储、流通交易、开发利用、安全等情况,为相关政策制定、试点示范等工作提供数据支持。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对象1.省级数据管理机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

2.各省重点数据采集和存储设备商、消费互联网平台和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企业、应用企业、数据交易所、国家实验室等单位。

3.中央企业。

4.行业协会商会。

5.国家信息中心。

二、调查内容和方式各单位登录全国数据资源调查管理平台(https://),填报相关调查表。

调查标准时点为2023年12月31日。

(一)省级数据管理机构、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1.请省级数据管理机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使用平台填报《省级政府公共数据资源调查表》(见附件1)。

2.组织本地区数据采集和存储设备商、消费互联网平台和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企业、国家实验室等单位使用平台填报调查表(名单见附件2)。

其中,国家实验室填报《国家实验室数据资源调查表》(见附件3),数据采集和存储设备商填报《数据采集和存储设备商数据资源调查表》(见附件4),平台企业、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企业填报《平台和数据技术企业数据资源调查表》(见附件5)。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工业废水循环利用典型案例征集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工业废水循环利用典型案例征集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工业废水循环利用典型案例征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4.07.15•【文号】工信厅节函〔2024〕280号•【施行日期】2024.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工业废水循环利用典型案例征集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24〕2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实施全面节约战略,按照《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1〕13号)和《工业废水循环利用实施方案》(工信部联节〔2021〕213号)有关要求,现组织开展2024年工业废水循环利用典型案例征集工作。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集方向聚焦钢铁、石化化工、纺织、造纸、食品等重点行业以及数据中心等重点领域,面向工业企业、园区征集一批废水循环利用典型案例。

具体包括:(一)用水过程循环。

采用冷却水高效循环利用、生产过程分质用水、废水深度处理回用等技术装备,降低生产过程水耗,实现串联用水、一水多用和梯级利用,提高水重复利用率。

(二)区域产城融合。

探索与市政再生水生产运营单位合作,完善再生水管网,将处理达标后的再生水回用于生产过程,减少新水取用量,形成可复制推广的产城融合废水高效循环利用新模式。

(三)智慧用水管控。

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建立工业废水循环利用智慧管控平台,形成感知、监测、预警、应急等能力,提升工业废水循环利用的数字化管理、网络化协同、智能化管控水平。

(四)技术装备创新。

围绕工业废水循环利用全过程堵点、难点,加强协同攻关,创新研发低成本、高性能工业废水循环利用装备技术工艺,打造工业废水循环利用技术、工程与服务等协同发力的示范样板。

(五)减污降碳协同。

采用节水减污和温室气体减排协同控制等技术工艺,推动不同水质特点废水协同处理,减少废水排放量。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公布2012年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名单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公布2012年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名单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公布2012年国家技术创
新示范企业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公布日期】2012.10.19
•【文号】工信部联科[2012]482号
•【施行日期】2012.10.1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
正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公布2012年国家技术创新示范
企业名单的通知
(工信部联科[2012]4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发布的《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经审核,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2012年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名单予以公布。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首钢总公司”等76家企业为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

二、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以及有关中央企业要充分发挥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带动作用,并认真总结经验,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积极做好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认定工作,把企业技术创新工作引向深入。

三、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复核评价一次,对合格的
示范企业予以确认,不合格的予以撤销。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以及有关中央企业要按照要求认真做好相应管理工作。

附件:2012年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名单
2012年10月19日。

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9.07.01•【文号】环大气〔2019〕56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现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工业炉窑分类表2.重点区域范围3.现有涉工业炉窑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4.重点行业工业炉窑大气污染治理要求5.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界定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重点项目表(示例)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2019年7月1日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有关要求,指导各地加强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协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意义工业炉窑是指在工业生产中利用燃料燃烧或电能等转换产生的热量,将物料或工件进行熔炼、熔化、焙(煅)烧、加热、干馏、气化等的热工设备,包括熔炼炉、熔化炉、焙(煅)烧炉(窑)、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焦炉、煤气发生炉等八类(见附件1)。

工业炉窑广泛应用于钢铁、焦化、有色、建材、石化、化工、机械制造等行业,对工业发展具有重要支撑作用,同时,也是工业领域大气污染的主要排放源。

相对于电站锅炉和工业锅炉,工业炉窑污染治理明显滞后,对环境空气质量产生重要影响。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源解析结果表明,细颗粒物(PM2.5)污染来源中工业炉窑占20%左右。

从工业炉窑装备和污染治理技术水平来看,我国既有世界上最先进的生产工艺和环保治理设备,也存在大量落后生产工艺,环保治理设施简易,甚至没有环保设施,行业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劣币驱逐良币问题突出。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8部门办公厅(室)关于开展2024年“一起益企”中小微企业服务行动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8部门办公厅(室)关于开展2024年“一起益企”中小微企业服务行动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8部门办公厅(室)关于开展2024年“一起益企”中小微企业服务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司法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工商联合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05•【文号】工信厅联企业〔2024〕16号•【施行日期】2024.03.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8部门办公厅(室)关于开展2024年“一起益企”中小微企业服务行动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24〕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发展改革、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退役军人事务、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总工会、工商联、贸促会,海关总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中国证监会各监管局: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新型工业化推进大会部署,推动《关于健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的指导意见》重点任务落地见效,以高水平服务助力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8部门共同组织开展2024年“一起益企”中小微企业服务行动。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行动主题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落实政策、精准服务、促进发展为主题,坚持需求导向、问题导向、服务导向,聚焦中小微企业创业、经营、发展全周期,加强部门协同、上下联动,整合资源、优势互补,推动服务力量与服务资源下沉,深入产业集群、产业链、中小微企业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服务活动,为企业送政策、送技术、送管理,帮助企业拓市场、降成本、育人才、促转型,助力中小微企业提振信心、焕发活力、增强实力。

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文件关于开展重点用能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

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文件关于开展重点用能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
额标 准执行 情况 的监督 检查工 作 ,对 达不 到能耗 限额 限定值 的落后产 能应及 时予 以淘 汰 ,新
建生产能力必须达到产品能耗限额准入值标准。
能耗限额 标准 执行情况 监督 检查工 作 由企 业 自查 、地方监 察 、国家抽查三个 阶段组成 。 企业 自查 阶段 :由钢铁 、有 色 、化 工 、建材 等重 点用能企业 在规定 的时 间内 ,对照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能耗 限额标 准进行 自查 ,并 将 自查情况 报当地工业 和信息化 主管部 门。 地方 监察 阶段 :由各省 级工业 和信息化 主管 部门会 同有关部 门组织实施 ,在规定 时间 内
早 作准备 。
四是 加 大节 能攻 坚的 宣传 力 度 。近期 ,各地要将本地 区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在 国
务院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国务院通知积极采取措施和行动的情 况 ,作为重点及时宣传报道 ,形成节能攻坚 的社会氛围。各地重要工作进展情况 、存在问 题 、政策建议、工作经验等 ,及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 环资司) 。我们将通过节能减排简
G 170 20 B68 — Or 7
G 222— O7 B l5 2O G 230— 08 B l4 20 G 227 I7 B l5 —2O D

1 0
电石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合成氨 单位产 品能 源消耗 限额
G 233 20 B 14 — 08
G 234 08 B 14 —2o
议 ,争取政府领导的支持 。要加强部 门协调 ,相互支持 ,相互配合 ,形成合力。
二 要 狠抓 落 实。要根据各地实 际情况,把国务 院要求的各项工作 内容进一步细化 ,
短平快项 目、差别 电价、淘汰落后、违规工程停工、预警机制等效果好、见效快的措施要尽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推动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推动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推动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3.27•【文号】工信部联规〔2024〕53号•【施行日期】2024.03.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推动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规〔2024〕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推动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2024年3月27日推动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实施方案推动工业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有利于扩大有效投资,有利于推动先进产能比重持续提升,对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推动工业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部署,统筹扩大内需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围绕推进新型工业化,以大规模设备更新为抓手,实施制造业技术改造升级工程,以数字化转型和绿色化升级为重点,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为发展新质生产力,提高国民经济循环质量和水平提供有力支撑。

——坚持市场化推进。

坚持全国统一大市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结合工业领域各类设备更新差异化需求,依靠市场提供多样化供给和服务。

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营造有利于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政策环境。

——坚持标准化引领。

强化技术、质量、能耗、排放等标准制定和贯标实施,依法依规引导企业淘汰落后设备、使用先进设备,提高生产效率和技术水平。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北斗规模应用试点城市遴选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北斗规模应用试点城市遴选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北斗规模应用试点城市遴选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4.07.05•【文号】工信厅电子函〔2024〕267号•【施行日期】2024.07.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北斗规模应用试点城市遴选的通知工信厅电子函〔2024〕2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北斗规模应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促进北斗产业发展,加快北斗应用落地,拓展北斗应用广度和深度,工业和信息化部拟遴选一批有条件、有基础的城市(含直辖市所辖区县,以下统称城市),开展北斗规模应用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北斗系统是我国自主建设运营的全球卫星导航系统,具备定位、导航、授时全球服务能力,当前北斗规模应用已进入市场化、产业化、国际化发展关键阶段。

开展试点工作,以特色应用和创新研究催生新业态、新模式、新动能为目标,着力打造一批北斗产业完善、应用成效突出的试点城市,在全国范围内形成显著引领和辐射带动效应。

加快试点工作,对于推进新型工业化、培育新质生产力,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工作要求按照加快推进北斗规模应用总体要求,加快培育优势企业,持续提升产品水平,大力推广北斗应用,构建良好产业生态,全面助力北斗赋能千行百业。

通过试点工作形成一批北斗技术创新引领、北斗产业发展迅速、北斗应用规模可观的试点城市,树立一批可复制推广、可规模应用的发展标杆。

三、试点内容围绕大众消费、工业制造和融合创新三个领域,结合当地北斗产业基础、城市发展特点和建设情况,积极开展试点工作,加快提升北斗渗透率,促进北斗设备和应用向北斗三代有序升级换代。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4.08.30•【文号】国市监认证发〔2024〕85号•【施行日期】2024.08.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开展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市监认证发〔2024〕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生态环境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质量认证“传递信任、服务发展”的基础保障作用,推动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建设,加快建立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统筹运用质量认证服务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市监认证发〔2023〕89号),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拟在有条件的地区和成熟行业,联合开展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标通过开展试点,引导政府、行业、企业等各层级力量广泛参与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工作,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前提下,以实践为基础推动建立统一的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制度,形成效益突出、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为积极推进质量认证赋能强企强链,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提供良好实践。

二、试点对象和条件(一)试点对象优先聚焦市场需求迫切、外贸压力严峻、减排贡献突出、数据收集完整、产业链供应链带动明显的锂电池、光伏产品、钢铁、纺织品、电子电器、轮胎、水泥、电解铝、尿素、磷铵、木制品等产品。

(二)试点条件1. 试点产品所在区域的产业规模或销量处于国内行业领先地位,产业链完整度好,区域内或省内能够覆盖全产业链的85%以上,原材料、运输、生产加工、分销、回收处置等配套企业合计70家以上,形成国内领先的产业链优势,具备较好的产品碳足迹数据基础,能够提供较为完整、准确、可靠且覆盖全产业链的产品碳足迹背景数据。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的通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的通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1.06.29•【文号】工信部政法函〔2021〕159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的通告工信部政法函〔2021〕159号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工业和信息化领域18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相应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改革举措。

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基础电信业务)审批”“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审批”“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审批”,不再核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相应外资审查工作纳入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审批环节;取消“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初审)”。

企业开展经营不再需要办理上述行政许可事项、无需提供相应行政许可证件。

二、在全国范围内,对“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审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电信业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电信业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电子认证服务许可”“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互联网域名根服务器设置及其运行机构和注册管理机构的设立审批”“设立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审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许可”“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许可”和“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等14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优化审批服务,相应实行压减审批时限、简化审批材料、调整审批层级、优化审批流程等改革举措,减轻企业负担。

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

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

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9.04.22•【文号】环大气〔2019〕35号•【施行日期】2019.04.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是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重要举措。

为贯彻落实《政府工作报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加强对各地指导,明确企业改造任务,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更多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实现全流程、全过程环境管理,有效提高钢铁行业发展质量和效益,大幅削减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为打赢蓝天保卫战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协调,系统提升。

树立行业绿色发展新标尺,采取综合措施,通过“超低改造一批、达标治理一批、淘汰落后一批”,推动行业整体转型升级;实施差别化环保政策,营造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为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坚持突出重点,分步推进。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制造业金融服务助力推进新型工业化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制造业金融服务助力推进新型工业化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制造业金融服务助力推进新型工业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4.03•【文号】金发〔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4.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制造业金融服务助力推进新型工业化的通知金发〔2024〕5号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理财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实现新型工业化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关键任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推动更多金融资源用于促进先进制造,实现我国从制造大国向制造强国转变,引导金融机构以服务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深化金融服务,助力推进新型工业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刻把握新时代新征程推进新型工业化的基本规律,积极践行金融工作的政治性和人民性,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作为根本宗旨,坚持以建设制造强国为战略重点,助力提升工业现代化水平,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为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撑。

(二)工作要求。

深刻领会推进新型工业化的战略定位和重要意义,把金融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摆在更加突出位置,以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完善制造业金融政策体系和市场体系,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协同发力,聚焦推进新型工业化重点任务,持续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优化金融服务模式,增强金融专业化能力,推动金融支持制造业发展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

云南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省级主管部门(单位)目录

云南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省级主管部门(单位)目录
环境保护监测
省生态环境厅
序号
行业分类
主管部门(单位)
102
生态资源监测
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3
地质勘查
省自然资源厅
104
工程技术与设计服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05
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省科技厅
106
水利管理业
省水利厅
107
自然生态系统保护管理
森林生态保护区管理服务
省林草局
108
草原与草甸保护区管理服务
省广播电视局
79
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省通信管理局
80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81
货币金融服务、其他金融业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云南银保监局、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序号
行业分类
主管部门(单位)
82
资本市场服务
云南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83
保险业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42
通用设备制造业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序号
行业分类
主管部门(单位)
43
专用设备制造业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44
汽车制造业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45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46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47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48
仪器仪表制造业
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公司、
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69
道路运输业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4.02.07•【文号】工信厅节函〔2024〕40号•【施行日期】2024.0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24〕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进一步严格能效约束,推动重点行业领域能效水平提升,按照《工业节能监察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8号),现组织开展2024年度工业节能监察工作。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入开展国家专项工业节能监察(一)重点行业能效专项监察。

依据行业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以及能效标杆水平、基准水平,聚焦石化化工(炼化、氯碱、纯碱、电石、化肥、无机盐、无机酸和有机酸、橡胶、醇醚、异氰酸酯、合成树脂、涂料、煤化工)、钢铁(焦化)、有色金属(电解铝、铜冶炼、工业硅)、造纸(纸浆、机制纸和纸板)、纺织(棉、化纤及混纺机织物,针织物、纱线,粘胶短纤维,聚酯涤纶)等行业企业,全面开展专项节能监察,力争实现行业企业全覆盖。

(二)重点用能设备能效专项监察。

依据重点用能产品设备强制性能效标准以及能效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对变压器、电机及其系统(电机、风机、泵、空压机、工业制冷设备等)、工业热能设备(工业锅炉、热处理设备等)用户企业开展专项监察,核查设备台账,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督促企业淘汰达不到强制性能效标准限定值的低效设备。

本专项监察应覆盖前述细分行业企业。

(三)重点领域能效专项监察。

依据《关于加强绿色数据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节〔2019〕24号)和相关能效标准,对大型、超大型数据中心全面开展能效专项监察,核算电能利用效率(PUE)实测值,检查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情况等。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工业和信息化质量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工业和信息化质量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工业和信息化质量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4.04.03•【文号】工信厅科函〔2024〕113号•【施行日期】2024.04.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工业和信息化质量工作的通知工信厅科函〔2024〕1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部属有关单位,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全国新型工业化推进大会部署要求,加强质量支撑和标准引领,促进制造业中试创新发展,打造“中国制造”品牌,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现将做好2024年工业和信息化质量提升、中试发展与品牌建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更好统筹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实施制造业卓越质量工程,促进中试与创新链、产业链同步发展,加强“中国制造”品牌建设,为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重点任务(一)实施制造业卓越质量工程1. 增强企业质量意识。

开展政策标准解读宣贯,组织发布《制造业卓越质量工程百问百答》,引导广大企业建立先进质量管理体系。

完善制造业企业质量管理能力评估系统,支持行业协会、专业机构通过专题讲授、在线辅导等培训方式,面向企业开展线上线下融合培训,提高企业全员质量意识和素养。

2. 提升企业质量发展能力。

指导行业协会、专业机构组织先进质量标准贯标,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和典型经验。

征集和遴选一批工业和信息化质量提升典型案例,编制发布质量提升典型案例集,宣传推广典型案例实践经验。

开展数字化赋能、科技成果赋智、质量标准品牌赋值中小企业全国行活动,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第八批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名单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第八批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名单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第八批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8.02.13•【文号】工信部规〔2018〕36号•【施行日期】2018.0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第八批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名单的通知工信部规〔2018〕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根据《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规〔2016〕212号),按照《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工信部规〔2017〕1号)及《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度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的通知》(工信厅规函〔2017〕449号)要求,经评审和公示,同意上海金山工业园区等15个产业集聚区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优势类)”、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等36个产业集聚区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特色类)”(具体名单见附件),现予以公布。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建设要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新型工业化发展新内涵和新要求,做好示范基地工作方案和产业发展规划实施等工作,实现规范发展和提质增效,加快产业集聚向产业集群转型升级。

二、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指导推进国家、省级示范基地的建设工作,完善示范基地的培育体系。

要强化政策引导,在产业规划布局、重大专项、技术改造、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培育先进制造业集群等方面,集中资源予以重点支持。

要注重信息收集、报送工作,加强典型经验宣传。

三、按照《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发展质量评价工作方案》(工信厅规〔2017〕107号)要求,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示范基地发展质量评价工作,实施“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对示范基地进行分级分类指导。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青岛市
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35
厦门市
厦门市经发展局
36
大连市
大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18
湖南省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19
广东省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1
海南省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2
重庆市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3
四川省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4
贵州省
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5
云南省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6
西藏自治区
西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7
陕西省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8
甘肃省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9
青海省
青海省经济委员会
30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3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32
深圳市
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33
宁波市
宁波市信息产业局
34
附件5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名单
序号
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1
北京市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
天津市
天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3
河北省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4
山西省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5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名单_序号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名单_序号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18
湖南省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19
广东省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经委
21
海南省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2
重庆市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3
四川省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4
贵州省
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5
云南省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6
西藏自治区
西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7
陕西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9
青海省
青海省经济委员会
30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3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32
深圳市
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33
宁波市
宁波市经济委员会
34
青岛市
青岛市信息产业局
附件5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名单
序号
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1
北京市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
天津市
天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3
河北省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4
山西省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5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6
辽宁省
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7
吉林省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8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9
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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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18
湖南省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19
广东省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经委
21
海南省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2
重庆市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3
四川省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4
贵州省
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5
云南省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6
西藏自治区
35
厦门市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
36
大连市
大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7
陕西省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8
甘肃省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9
青海省
青海省经济委员会
30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3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32
深圳市
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33
宁波市
宁波市经济委员会
34
青岛市
青岛市信息产业局
8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9
上海市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10
江苏省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11
浙江省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12
安徽省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13
福建省
福建省信息化局
14
江西省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15
山东省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16
河南省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17
湖北省
附件5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名单
序号
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1
北京市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
天津市
天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3
河北省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4
山西省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5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6
辽宁省
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பைடு நூலகம்
7
吉林省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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