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挝进出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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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_老挝投资促进法中文全文

课题_老挝投资促进法中文全文

根据2009年7月颁布实施的《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投资促进法》,老挝实行以下投资促进政策:1.对外贸易法规及政策1.1 贸易主管部门老挝贸易主管部门为老挝工业与贸易部(下设省市工业与贸易厅、县工业与贸易办公室),主要职责是制订、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发展与各国、地区及世界的经济贸易联系与合作,管理进出口、边贸及过境贸易,管理市场、商品及价格,对商会或经济咨询机构进行指导以及企业与产品原产地证明管理等。

1.2 贸易法规体系老挝与贸易相关的主要法律有《投资促进法》、《关税法》、《企业法》、《进出口管理令》、《进口关税统一与税率制度商品目录条例》等。

1.3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老挝对各类动植物产品的进口有检疫要求,要求对进口产品的特征及进口商的相关信息进行检查。

(1)动物检疫:根据老哦我动物检疫规定,活动物、鲜冻肉及肉罐头等进口商须向农林部动物检疫司申请动物检疫许可证。

商品入境时由驻口岸的动物检疫员查验产地国签发的动物检疫证和老挝农林部签发的检疫许可证。

(2)植物检疫:老挝农林部负责植物检疫工作。

进口植物及其产品须在老挝的边境口岸接受驻口岸检查员检查,并出示产品原产国有关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

1.4 海关管理规章制度(1)海关管理规章制度老挝政府于1994年12月颁布实施《统一制度和进口关税商品目录条令》,2005年5月颁布实施《关税法》及2001年10月颁布实施《商品进出口管理法令》等法律法规,对海关管理作了系列规定。

其中《关税法》对进出口商品限制、禁止种类、报关、纳税、仓储、提货、出关、关税文件管理及报关复核等做了相关规定。

老挝关税分自主关税、协定关税、优惠关税、减让关税和零关税等5种不同的税率。

详情可参看《统一制度和进出口关税商品目录条令》及有关关税调整通知等文件。

(2)报关流程货物进入仓库→过磅→做仓库临时报关单→打货物临时报关单→报海关审核→报海关领导签字→打税单上税→海关检验货物→付仓库费→海关作记录、进关。

老挝海关管理制度

老挝海关管理制度

老挝海关管理制度本文将介绍老挝的海关管理制度,包括其组织结构、职责分工、法律法规以及信息技术在海关管理中的应用等内容,以期为您提供详尽的了解。

老挝海关管理制度是该国对进出口商品进行监管的重要机构,其有效运作对于保障国家的经济安全、贸易平衡以及社会稳定至关重要。

一、老挝海关管理制度的组织结构老挝的海关总署是该国的主要海关管理机构,总署下设海关总局和边境海关总局。

海关总局下辖着各级海关关,负责着进出口商品的监管和海关征税等事务。

边境海关总局则负责边境口岸的管理和边境贸易监督。

老挝海关总署的领导是直接受国务院领导的,具有很高的权威。

二、老挝海关管理制度的职责分工老挝海关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并贯彻相关进出口税收政策、组织实施相关海关法律法规的监督、建立海关信息系统并维护信息安全、开展海关征税和对进出口商品的监管、开展海关服务工作,包括通关、代征税、提供咨询等。

老挝海关对于进出口商品的监管主要包括:检查货物的品质和数量是否符合相应的标准、确定税收金额和关税优惠、核清货物、监督和稽查进出口商的申报货物行为、维护国家的经济安全。

老挝海关的另一项重要职责是征税事务。

海关对于进出口商品征收有关税,根据标准税率征收。

同时,海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进出口商品提供相应的关税优惠。

三、老挝海关管理制度的法律法规老挝海关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老挝关税法》、《老挝专利法》、《老挝注册商标法》、《老挝著作权法》、《老挝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海关对进出口商品的监管、征税方式和税率、海关工作的程序、海关对于商标、专利、著作权的保护等内容。

在海关管理中,老挝还参照了WTO和其他国际组织的规定和标准,逐步实施了符合国际标准的海关管理制度。

四、老挝海关管理制度的信息技术应用老挝海关在管理中积极应用信息技术,以实现海关工作的现代化和简化。

老挝海关已经建立了海关信息系统,实现了对进出口货物的实时监测、数据的统一管理、自动核算关税和一些相关税收等功能。

老挝外汇管理法(2014年)

老挝外汇管理法(2014年)

2017年1期 南 洋 资 料 译 丛 No.1 2017 (总第205期) SOUTHEAST ASIAN STUDIES General No.205老挝外汇管理法(2014年)第一编 总则第一条 宗旨本法规定了促使外汇业务的经营、管理、监查正确有效的原则、规则以及措施,着重提高国家货币的价值和稳定性,促进国内商品-货币流通,扩大对外经济合作联系,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第二条 外汇管理外汇是指其他国家的货币,包括纸币、铸币、支票、支付凭证、可兑换债券、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其他有价凭证和作为国际清偿手段的黄金。

外汇管理是指对定居和非定居老挝的人员和机构在老挝境内进行的外汇经营活动和外汇业务的管理,使之符合与外汇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 术语的定义在本法中使用的术语有如下定义:1.货币是指基普和外国币种;2.汇率是指一种货币和其他货币相比的价值;3.参考汇率是指由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银行规定的汇率,以作为商业银行和货币兑换处的兑换依据;4.商业信贷是指以负债的形式购买商品和服务的协议;5.货币兑换处是指提供货币兑换服务的经营单位;6.持有是指个人保有货币;7.定居老挝的人员和机构是指:(1)在老挝境内居住的老挝公民;(2)在境外留学、旅游、访问和疗养的老挝公民;(3)驻外大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的老挝官员或者工作人员;(4)在境外居住不超过1年的老挝公民;(5)在境内外活动的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政府组织机构和协会;(6)经允许进行经营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居住在老挝境内外的个人和法人,以及设立在境外不超过1年的上述法人的代表处;(7)在老挝境内工作超过1年的外国人,不包括外国大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的官员或者工作人员;(8)长期在老挝境内生活和工作的外国侨民和无国籍人士。

8.非定居老挝的人员和机构是指:(1)居住在境外的外国个人和法人;(2)在老挝境内留学、旅游、访问和疗养的外国人;(3)外国大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以及上述机构的外国官员或者工作人员,驻老挝的外国顾问、专家及其家属;(4)在老挝境内居住不足1年的外国人;(5)设立在老挝境内不足1年的外国法人的代表处;(6)不因留学或者疗养前往境外居住超过1年的老挝公民。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海关法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海关法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海关法发布日期:2015年01月10日点击次数:1482次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海关法2005年5月20日国会第05号决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海关法规定了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有关商品货物流通、过境、进出口原则、政策规定及措施,旨在于保护和鼓励促进国内的商品生产和开展经营、投资和促进与对外合作和出口,有效发展生产力,保证国家预算收入来源,为国家社会经济的发展做贡献。

第二条关税定义关税是指开展进出口、过境、商品货物流通的个人、组织、法人按关税名录规定的税率通过边境口岸义务向政府交纳的一种税。

第三条有关政策为促进生产、服务、政府制定有关海关政策,旨在实施鼓励政策,保障商品生产、促进出口、吸引国内外投资,包括开展进出口、过境、商品货物流通的个人、组织、法人履行向政府纳税义务,保证社会经济持续发展并增强政府财力。

第四条名词解释海关:是指隶属财政部门的一级组织,负责组织实施海关法、征收关税及与进出口、移动有关的其他税费,保存商品货物。

海关工作人员:是指列入公务员并初步委任从事海关日常工作的人员。

海关官员:是指被委派常驻边境口岸、海关站所、机动海关组和海关某项专职的海关工作人员。

规定的其他税费:是指法律规定赋予海关官员在商品货物通关进在口岸征收的进口消费税、进口营业税、利润税(个人进口的情形)、车辆手续费、人员出入境费、过境手续费。

报关制:系指物主或获授权人按海关法规定的程序把商品货物拿去向海关官员申报的一种制度。

报关员:指为直接与海关官员联系开展有关商品货物报关服务的个人或法人,包括为其他个人或法人的代理人。

专线:是指为使商品货物移动处于海关监管下,按海关官员规定的陆路、铁路、水路及其他线路。

商品货物占有:是指等候案件诉讼结果临时保管理的商品货物。

商品货物扣压:是指等候案件诉讼结果禁止买卖、转让或抵压保管在被告处所移动不便的商品货物。

商品货物没收:是指按法院的判决把产权属于海关违法人的商品货物收归国有。

老挝新税法实施细则

老挝新税法实施细则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税法修订版的实施细则财政部第2137号2005年9月28日,万象市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财政部部长2005年5月19日签发第04号关于税法修订版的实施细则根据2005年5月19日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国会颁布的关于税法修订版的第04号文件;根据2005年5月25日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国家主席签发的关于颁布实施税法修订版的第46号主席令;根据2005年9月14日总理府办公室的关于授权财政部制定税法修订版实施细则的第4588号通知为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开展组织实施2005年5月19日发布的税法修订版,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财政部部长签发本税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细则的制定是为了让税法中规定的所有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或在国外进行永久或暂时经营以及谋生的所有人,不论其是个人、法人或组织,均须为国家预算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条专用术语的定义为了让人们对税法修订版中出现的某些专用术语达成统一的理解,本细则作出如下定义:•“税收”是指个人、法人、组织,包括在老挝进行永久或暂时经营和谋生的外国人、在老挝有住所和经营场所而到国外进行有利润收入活动的老挝人在内的所有人应尽的纳税义务。

•“纳税人”是指个人、法人、组织,包括在老挝进行永久或暂时经营和谋生的外国人、在老挝有住所和经营场所而到国外进行有利润收入活动的老挝人在内的所有人•“流动资产”是指可以移动的财产,例:交通工具、机械以及其他物资等等。

•“固定资产”是指不可以移动的财产,例:土地、房屋、建筑、工厂、水电站、水利系统、文化场所以及设施建设等等。

•“自由职业者”是指从事不隶属或依附于别人的靠自己的科学文化知识、技能、智慧、创造力和劳动力来进行独立工作的人。

•“代表/代理”是指代表进行各种经营、谈判和签字的个人或法人。

•“经纪人”是指专门服务于个人、其他法人或者为企业家之间的对话签约做联络工作的、但是不代表其中任何一方、并从中获得报酬的个人或法人。

第二章营业税第一节营业税细则第三条营业税是指商品消费者和享受各种服务的人通过老挝税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从事各种行业的经营者应上缴的一种间接税。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出入境和境内外国人管理法(2014)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出入境和境内外国人管理法(2014)

2017年3期 南 洋 资 料 译 丛 No.3 2017 (总第207期) SOUTHEAST ASIAN STUDIES General No.207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出入境和境内外国人管理法(201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宗旨本法规定了有关管理、监督、检查出入境和境内外国人管理工作的原则、规范和措施,以促进上述工作高效、服务便捷、现代化,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安全,确保社会稳定,能够与地区和国际接轨,为保卫和发展国家作出贡献。

第二条出入境出入境是指具有合法完整证明的老挝公民、外国人、侨民、无国籍人士以及交通工具依照规定出入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出入境管理是指为出入境提供便利以及对其进行管控、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境内外国人管理外国人是指因访问、旅游、官方或非官方事由限期进入老挝和居留在老挝境内的外籍人士以及侨民和无国籍人士。

境内外国人管理是指为限期进入老挝和居留在老挝境内执行任务、经商、访问、旅游或工作的外国人提供便利,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术语的定义本法中使用的术语有如下定义:1.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出入境口岸是指官方规定的出入境检查点,包括国际口岸、地方口岸和传统口岸。

2.国际口岸是指允许老挝公民、侨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使用合法护照、边境通行证、临时边境通行证或其他可替代通行文件出入境的地点。

3.地方口岸是指依据双边正式协定,仅限老挝公民和老挝邻国公民使用合法护照、边境通行证、边境临时通行证或其他可替代通行文件出入境的地点。

4.传统口岸是指依据双边正式协定,仅限老挝公民以及在边境地区或接壤城市有固定住所的老挝邻国公民使用合法的边境通行证或临时边境通行证出入境的地点。

5.老挝血统人士是指出生在老挝境内并具有老挝国籍的人,或出生在外国但父母任一方出生在老挝境内并具有老挝国籍的人。

6.身份证是指根据本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签发给外国人的身份证明。

7.居留许可证是指根据本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签发给外国人、无国籍人士的限时居留证明。

老挝的海关管理制度分析范文

老挝的海关管理制度分析范文

老挝的海关管理制度分析范文老挝海关管理制度分析一、引言海关是国家进出口贸易的守门人,对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安全至关重要。

海关管理制度是保障进出口贸易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而老挝作为一个以农业为主导的发展中国家,其海关管理制度在促进国内经济发展、保护国家安全以及参与国际贸易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对老挝的海关管理制度进行详细分析,并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及未来的发展方向。

二、老挝海关管理制度的概况老挝自1953年独立以来,逐渐建立并完善了一套相对独立和相对完善的海关管理制度。

根据《老挝海关管理法》和相关法规,老挝海关主要负责观察管制、申报、税收征收、检验、执法、统计、协调等职责。

1. 观察管制老挝海关通过设立观察站、巡逻队和巡查站等手段,对边境地区和海港进行巡查和监控,以防止非法进出口和走私活动。

同时,海关还与其他执法部门建立联合巡逻和通报机制,加强边境安全执法。

2. 申报进出口货物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向海关申报,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证明。

海关根据申报的信息进行划分、分类和登记,并对申报的货物进行核查。

在必要的情况下,海关可能要求货物进行进一步的检验或检疫。

3. 税收征收海关是国家的税收征收机关,负责对进出口货物征收相应的关税和其他税费。

海关在申报过程中对货物的价值、分类和数量进行核实,并根据相关法规对应征的税收进行计算和征收。

4. 检验老挝海关在进口货物进入国内市场前,对货物进行检验和查验,以确保符合国家、地区和国际质量标准、安全标准和法规。

检验包括查验货物的质量、尺寸、规格、包装等,并可能进行抽样检测。

5. 执法老挝海关有权对进出口货物进行扣押、调查、起诉和检察,以及对违法行为、损害老挝国家利益的行为进行处罚和起诉。

海关执法包括查获走私物品、打击贩毒、侦破跨境犯罪等。

6. 统计海关负责统计进出口货物的数量、价值和贸易趋势,为国家经济发展和贸易政策的制定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

海关统计数据对于监控国内外贸易、制定税收政策和推动国内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老挝外汇管理法

老挝外汇管理法

老挝外汇管理法
具体内容如下: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外币及国际金融经济活动的正常开展,保证外汇市场的稳定,规范外汇管理,根据《老挝宪法》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关于外汇市场建立和管理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外币,是指除法定货币外的交易货币。

外币的具体类型由国家统一确定。

第三条本法所称外汇市场,是指以外币及法定货币进行交易的市场。

第四条本法所称外汇管理,是指国家有关机构对外汇市场活动的日常监管和管理。

第五条本法所称外汇受控行为,是指以外币跨境购买、出口/进口支付、借贷、投资和其他外汇活动,以及将外汇汇兑成法定货币的行为。

二、国家外汇管理
第六条国家外汇管理,是指国家外交、财经政策下的外汇管理。

第七条国家外汇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确定外汇管理政策,协调国家各部门的外汇管理工作;
(二)对外汇市场进行宏观管理,促进外汇市场稳定;
(三)制定外汇管理条例,规范国家外汇管理;
(四)协助司法机关审理外汇犯罪案件,制止外汇违法行为;
(五)协调国际外汇管理工作,保护国家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边境口岸及其管理制度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边境口岸及其管理制度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边境口岸及其管理制度的协定文章属性•【缔约国】老挝•【条约领域】边界边境•【公布日期】•【条约类别】协定•【签订地点】北京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边境口岸及其管理制度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以下称双方),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两国人民的传统睦邻友好关系,促进两国贸易发展和人员往来,在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在本协定中,双方使用以下定义:一、“边境口岸”,是指位于中老陆地边界两侧,经两国政府批准,允许人员、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直接出入境的区域,包括双边性口岸和国际性口岸。

双边性口岸是指允许双方人员、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出入境的口岸。

国际性口岸是指允许双方以及第三国(地区)的人员、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出入境的口岸。

二、“边境地区”,是指毗邻中老陆地边界线两侧的双方县级行政区。

三、“边民”,是指毗邻中老陆地边界线两侧的双方县级行政区的本国常住居民。

四、“边界代表”,是指双方根据本国法律和本协定任命的,负责在一定边界地段维护秩序并及时协调处理边界事件的人员。

五、“口岸检查检验部门”,是指中方口岸的边防检查、海关、检验检疫部门和老方口岸的出入境管理、海关等有关部门。

六、“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二条一、双方确定在中老边境地区开放下列口岸: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方面磨憨——磨丁勐康——兰堆曼庄——帕卡勐满——班海二、本条第一款所述边境口岸的位置、功能、类型和工作时间,在附件中具体规定。

上述口岸尚未实现正式开放的,双方将在条件具备时通过外交途径商定正式开放时间和工作时间。

三、双方开放新的边境口岸或关闭边境口岸,应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有关协议文件成为本协定的补充文件。

四、改变边境口岸的位置、功能、类型或工作时间,应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有关协议文件成为本协定的补充文件。

老挝口岸通关介绍.doc

老挝口岸通关介绍.doc

老挝口岸通关介绍关税和税则1.进出口税1.1.进口税?根据1995年2月3日和1997年5月10日分别发布的海关征税条令,所有进口商品都应缴纳关税(列入税则A.1.3的商品免税)。

?所征收的进口税以从价税计算。

?进口商在货物得到海关放行前需要缴清以下三种关税:(1).一般进口商品:进口税+营业税(2).奢侈品:进口税+特许权税+营业税(3).个人进口的,属于No.1和No.2项目所列的商品:利润税+营业税+特许权税1.2.出口税?出口商需缴纳以下两种商品的关税:(1).木材(2).未加工的天然产品这两项商品均属于No.1和No.2项下,分别于1986年6月26日和1990年4月18日颁布的部长会议协定。

2.进口税率老挝目前有七种不同程度的关税税率,分别为:5%、10%、15%、20%、25%、30%和40%。

3.免税商品和优惠税商品―属于海关法第56和57条规定的商品―列入国外投资法第17条规定的99%的商品―海关法第34条,仓库制度下进口的商品―临时许可进口的商品―原产地国为东盟国家,并已获得由出口国的有关权威部门颁发的D 型原产地证,且必须与《有效普惠关税制》计划相符。

对货物估价根据海关法第9条,海关的估价必须是进口商实际支付给出口商的价格,如进出口双方一致同意的保险和运费。

原产地发票将作为海关估价的凭证。

根据海关法第27条,任何通关申报表格三年内必须经海关部门复审,复审当中如发现有任何错误,海关部门有权利要求相关责任方对所造成的差错负责。

进口清关1.总体程序和所需文件所有商品在进口到老挝之前,进口商须向商务部申请进口许可证。

当商品进入保税仓库保存时,进口商或其代理必须在十天之内向海关提交所有相关文件和一套完整的通关申报表格。

申报的内容包括货物品种、数量、重量、价格和原产国,可在商品入境的海关机构申报。

2.清关前的进口程序所有商品在运达老挝之前,承运人必须在抵达的第一个海关监管点向海关报告。

老挝出口贸易流程

老挝出口贸易流程

老挝出口贸易流程老挝是一个位于东南亚的内陆国家,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独特的地理位置优势,因此出口贸易在老挝的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老挝的出口贸易流程是一个复杂而细致的过程,需要经过多个环节和程序。

老挝企业需要进行市场调研,确定出口目标国家和产品。

在市场调研中,企业需要了解目标国家的市场需求、竞争对手、贸易政策等信息,以便做出正确的决策。

老挝企业需要进行产品准备和生产。

在出口贸易中,产品的质量和规格非常重要,因此老挝企业需要确保其产品符合目标国家的标准和要求。

同时,企业还需要具备足够的生产能力,以满足订单的需求。

第三步是选择合适的运输方式和物流公司。

老挝作为内陆国家,没有直接面向海洋的港口,因此出口货物需要通过陆路或空运的方式到达目标国家。

企业需要选择可靠的物流公司,确保货物能够安全、及时地到达目的地。

第四步是进行海关申报和报关手续。

出口货物需要经过海关的检验和审批,企业需要向海关提交相关的申报文件和证明材料。

在办理报关手续时,企业需要遵守目标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申报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第五步是选择合适的支付方式和结算方式。

在出口贸易中,支付和结算是一个重要的环节,涉及到资金的安全和风险管理。

企业可以选择信用证、托收、跟单托收等方式,确保资金的安全和交易的顺利进行。

老挝企业需要办理出口手续和文件。

在出口贸易中,企业需要向相关部门申请出口许可证和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以确保出口货物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老挝的出口贸易流程涉及到市场调研、产品准备、运输物流、海关申报、支付结算和办理出口手续等多个环节和程序。

企业需要严格按照这些流程和要求进行操作,以确保出口贸易的顺利进行。

同时,政府也需要提供支持和指导,简化手续和流程,促进老挝的出口贸易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24法信汇编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24法信汇编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24法信汇编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4.03.10•【文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年10月31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2号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法信”平台根据国务院2024年3月10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汇编整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货物进口管理第一节禁止进口的货物第二节限制进口的货物第三节自由进口的货物第四节关税配额管理的货物第三章货物出口管理第一节禁止出口的货物第二节限制出口的货物第四章国营贸易和指定经营第五章进出口监测和临时措施第六章对外贸易促进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货物进出口管理,维护货物进出口秩序,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将货物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或者将货物出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的贸易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对货物进出口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国家准许货物的自由进出口,依法维护公平、有序的货物进出口贸易。

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对货物进出口设置、维持禁止或者限制措施。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货物进出口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或者根据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

第六条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货物进出口贸易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七条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依照对外贸易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主管全国货物进出口贸易工作。

老挝外汇管理制度最新

老挝外汇管理制度最新

老挝外汇管理制度最新老挝的外汇管理制度主要由老挝人民银行(Banque du Laos)负责实施,该机构是老挝的中央银行,负责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外汇管理政策以及监管金融机构。

外汇管理制度的主要目标是维护国家的货币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国际贸易,并保障外汇市场的稳定运行。

老挝的外汇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外汇管理政策。

老挝的外汇管理政策主要包括外汇管理法规、汇率政策、外汇管制政策、外汇市场政策等。

外汇管理法规是外汇管理制度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外汇管理法、外汇管理条例等,规定了外汇市场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老挝实行自由浮动汇率制度,市场力量在外汇市场中起决定性作用,汇率受到市场供求关系和国际汇率波动的影响。

第二,外汇管理机制。

老挝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外汇管理机制,包括外汇市场、外汇交易系统、外汇交易监管系统等。

外汇市场是老挝各类外汇交易的场所,提供外汇价格、汇率信息等,促进外汇市场的健康发展。

外汇交易系统是实现外汇交易的技术设施,主要包括外汇结算系统、外汇清算系统等,保障外汇交易的安全、快速和便捷进行。

外汇交易监管系统是监督和管理外汇交易活动的制度体系,保障外汇市场的稳定和公平。

第三,外汇管理制度。

老挝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外汇管理制度,包括外汇账户管理、外汇交易管理、外汇汇款管理等。

外汇账户管理是指外汇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包括居民外汇账户、非居民外汇账户等,保障外汇资金的安全和流动。

外汇交易管理是指外汇交易的进行和监督,包括外汇买卖、外汇结算等,促进外汇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外汇汇款管理是指外汇资金的划转和使用,包括进出口贸易结算、跨境投资收益等,促进国际经济合作和交流。

老挝的外汇管理制度在不断的发展和完善中,以适应国际经济和金融的变化。

近年来,老挝政府加强了外汇管理的监督和调控力度,加强了外汇市场的监管和风险防范,提高了外汇管理的透明度和效率。

同时,老挝通过外汇管理制度的改革和创新,推动了经济和金融的健康发展,促进了国际经济合作和交流。

老挝法律架构

老挝法律架构

老挝法律架构
一、投资法:
1、《外国在老挝投资法》,1988年7月;
2、《<外国在老挝投资法>实施细则》,1989年3月;
3、《管理和促进外国在老挝投资法》,1994年3月;
4、《<管理和促进外国在老挝投资法>实施细则》,2001年3月;
5、《促进投资法》,2010年。

二、贸易法:
1、《企业法》,1994年;
2、《进口关税统一与税率制度商品目录条例》,1994年;
3、《出口与进口管理令》,2001年;
4、《海关法》,2005年;
5、《关税法》,2005年;
6、《促进投资法》,2010年。

三、金融法:
1、《中央银行法》,1995年10月;
2、《商业银行条例》,1997年3月;
3、《保险法》,1990年12月;
4、《老挝关于外汇和贵金属流通管理的法令》;
5、《老挝银行关于在境内使用外汇的公告》。

四、税法:
1、《税法》,1995年10月;
2、《关于组织实施税法的政令》,1996年3月;
3、《关税法》,1996年;
4、《老挝国家主席颁布关于整理进口关税和部分高档商品征收新的消费税的条例》1996年3月;
5、《老挝国家总理关于土地税的政令》,1996年3月。

6、《税法》,1998年9月28修改。

公司所得税率及减让年限:
地区
税收优惠政策
免税年限优惠税率期税率应收税率
一类地区7年- 10%二类地区5年3年7.5%15%三类地区2年2年10%20%
五、知识产权法:
1、《商标令》,1995年;
2、《知识产权法》,2008年1月。

老挝外汇管理法律制度研究

老挝外汇管理法律制度研究

老挝外汇管理法律制度争辩一、老挝外汇使用管理为提高本国货币独立性,使外汇能够更好地促进国民经济进展,防止直接使用外汇对社会造成不良后果,老挝政府出台了针对不同时期的外汇使用管理规定。

老挝法律允许本国定居者和非定居者通过持有和/或在老挝境内商业银行开设账户,对依法取得的外汇进行支配和把握。

但在老挝境内使用外汇仅限于以下目的:(1)结算从外国进口的商品价值;(2)结算与进出口商品直接相关的服务费,如过境运输费、保险费、仓储费和其他服务费;(3)结算外国贷款或商业信贷;(4)依据政府打算向外国供应救济;(5)外国投资者的利润、分红、本金、利息、其他服务费和外国人的劳务费转回本国或转往第三国;(6)把资金转账到外国进行投资;(7)到外国学习、旅游、访[1]5问、就医;(8)老挝央行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获得中心政府批准外,个人、法人和组织机构在老挝境内只能使用老挝货币基普进行买卖、货物和服务费的收付款、偿还债务、支付工资(包括劳务费和奖金)、向政府纳税、确定商品价值、标定商品价格和服务费价格及进行价格[1]4-5宣扬。

任何未经许可在境内使用外汇进行支付或结算的行为均视为非法。

自行保管或存入商业银行的外汇持有者,需要在老挝境内进行商品、服务费结算时,须通过具有资质的银行、银行代理处或外汇兑换店兑换成基普后再行结算。

对出国旅行和须用外汇结算国际贷款和服务费的,应出具齐全的证明文件方[2]可使用自己存入商业银行账户内的外汇。

尽管老挝法律明确禁止任何个人、法人非经允许在境内流通领域直接使用外币进行买卖或结算,原则上对外汇使用、兑换作了严格的规范,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却相当松弛。

泰铢在老泰边疆老挝一侧使用和流通曾经司空见惯,其受欢迎程度在20世纪90年月以前一度超过老挝本货,而人民币在万象市三江市场的使用也相当广泛。

2021年6月9日,中国-老挝本币跨境结算在昆明正式启动,这使得中老两国的企业、银行和个人可以使用本币或对方国家的货币开展贸易、金融结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文章属性•【缔约国】老挝•【条约领域】贸易•【公布日期】1997.06.11•【条约类别】协定•【签订地点】万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本着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巩固和发展两国间的贸易关系的愿望,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缔约双方根据本协定和各自国家有效的法律、法规,采取措施,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之间贸易关系的发展。

第二条缔约双方在征收进口、出口和转口商品的关税和费用方面以及在进出口规章手续方面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上述规定,不适用于缔约任何一方根据现有的或将来的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或类似的经济同盟组织给予第三国利益、特权和豁免。

第三条缔约双方将根据各自国家的进口、出口、商检、外汇及其他法律、法规,提供最大可能的便利,以促进两国之间的贸易长期、持续和稳定地发展。

第四条两国之间的贸易,应按本协定的规定和两国的法律,并符合国际贸易惯例,由两国对外贸易公司或其他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经济实体进行。

第五条一、两国间所交换货物的价格,应参照国际市场价格水平,由两国对外贸易公司或其他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经济实体商定。

二、两国间的贸易支付,应根据各自国家有效的外汇管理法规,以双方同意的可兑换货币办理。

有关支付、结算的具体事宜,由两国银行商定。

第六条缔约双方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促进两国边境贸易持续、健康、有序地发展,并为之提供便利。

两国政府主管部门可就边境贸易中出现的问题举行会谈和磋商。

第七条缔约双方认为有必要时,可本着合作和互谅的精神,商谈扩大两国贸易关系的措施,并解决本协定执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

商谈的地点和日期将由缔约双方商定。

第八条本协定期满后,协定的各项规定不影响在协定期满前已达成但尚未执行完毕的各项商业交易。

第九条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

老挝外汇及贵金属管理条例

老挝外汇及贵金属管理条例

老挝外汇及贵金属管理条例Revised at 2 pm on December 25, 2020.老挝外汇和贵金属管理条例第一章略第二章外汇买卖第一至第四条略第五条外汇买卖和使用的目的1,汇出贸易款(包括L/C,TT,SWIFT),准备材料➢老中英的购汇申请书(自己出模板)➢购货清单➢形式发票➢买卖合同(如无购货单和形式发票情况下才要买卖合同)➢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进出口)2,汇出运输,保险,仓储款(非贸易)➢购汇申请书➢运单➢保险合同➢仓单(入库单据)➢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进出口)3,汇出资金,国外借款利息➢购汇申请书➢借款许可证(央行出具)➢借款合同和还款计划➢国外资本输入证明(央行出具)➢投资许可证➢营业执照4,支付利润与股息➢购汇申请书➢股息和利润分配决议书(股东大会和管理会出具)➢投资许可证➢营业执照5,资本汇回或汇入第三国(投资者汇回自己的国家或别的国家)➢购汇申请书➢减少规模及资产证明书(企业仍在营业状态)➢资本输入证明(央行证明)➢停业证明/企业售卖合同/卖出股份证明(股东大会出具)/破产证明(法院出具)6,利息收入或者劳务费用(汇回自己的国家或者第三国)➢购汇申请书➢劳动合同或者相关收入合同➢存款证明或者债券买入证明7,投资资本金汇出➢购汇申请书➢国外投资许可证(老挝政府出具)➢投资许可证(被投资国家出具)➢资本出境证明(央行)8,国外就医➢购汇申请书➢国外就医许可证明(省级或市级医院出具)9,海外留学➢购汇申请书➢老挝教育部门开出的证明或国外教育机构出具的学费及学习证明10,旅游➢购汇申请➢签证及护照第六条:汇率的制定第三章老挝居民和非居民开立和使用存款账户第七条,老挝居民与非居民在境内开立与使用外币账户(个人,法人)1.老挝居民与非居民在境内开立账户需准备的材料(个人):➢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如果为第三方开立账户须有持币人的授权书和相关人员的身份证件2.老挝居民与非居民外币账户的使用:大笔存款存入外币账户或者此笔款项无交易背景,这笔钱入账之后商业银行必须上报给老挝央行反洗钱部门。

老挝颁布首部边贸法规

老挝颁布首部边贸法规

老挝颁布首部边贸法规
郑寨生
【期刊名称】《质量技术监督研究》
【年(卷),期】1995(000)001
【摘要】最近,老挝议会通过并颁布了老挝的首部边贸法规,即《老挝边境贸易暂行条例》。

此边贸法规规定: 1.一切未经批准,不在指定地点和口岸从事边境贸易,均属非法; 2.边贸经营商品出口后须进口等量货物,但本年度的进出口缺额可转入下一年度补齐;
【总页数】1页(P20-20)
【作者】郑寨生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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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挝进出口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条例地位
此令依法确定了旨在鼓励出口、规范管理进口、鼓励和外国贸易交往、逐步溶入国际贸易体系、推动群众生活改善,并为国家社会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的商品出口和进口管理制度。

第二条定义
“出口”系指将商品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输出到某一国家。

“进口”系指将商品从某一国家输入到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第三条组织和运作的基本原则
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从事商品进口和出口的一切组织和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本命令和其它有关法规。

第二章商品管制
进口和出口管制商品
第四条进口和出口商品管制
依据此令和其它有关法规,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鼓励所有商品出口和进口,政府管制的商品除外。

根据本命令对某一商品实施进口和出口管制是维护国家经济稳定、保持社会安宁有序、尊重民族优良习俗和文化、保护国家和社会各方面利益的需要。

上述进口管制是为了保护内部生产和消费,防止国内商品和价格出现混乱,调控进口和出口商品平衡。

出口管制是为了防止发生商品短缺,在国内进行商品储备,根据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加入的国际协定出口管制商品,根据法规保护和审批商品。

第五条管制措施
商品进口和出口管制可采取如下措施:
--禁止进口或出口。

--颁发进口或出口许可证。

--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和规定,出具进出口商品原产地证明、质量证明等。

--禁止或限止部分商品的进口或出口经营。

--确定拟进行企业注册单位的经营目标。

--规定进口或出口缴费。

--认证进出口商品的质量。

包括数量、容量、体积、种类、品种、规格、重量、价格、名称或商标、商品原产地和出口销售或进口的种类。

--采取其它便于管制进口和出口的必要措施。

如商品平衡计划、关税-税赋措施的运用、集团或协会的组建。

--本条规定的某项措施如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某一阶段认可的法规或作为成员参和的国际贸易规则相抵触可予以取消。

第六条管制商品
管制商品是政府根据此令第五条之规定对进出口实施管制措施的商品。

政府管制商品目录可视情进行调整。

具体由贸易部确定。

其它部门管制或采取其它管制措施的商品除外,可取消管制商品目录或视情对各类商品采取具体管制措施。

第七条其它部门管制的商品
其它部门管制的商品是属各有关部门直接管辖的商品,在进口或出口之前,进口者或出口者必须执行有关部门制定的管制措施。

以上所述商品和具体管制措施由有关部门确定,并视情予以公布,向贸易部书面通报商品清单,以便列入政府管制商品目录。

贸易部向有关企业和部门通报上述目录。

第八条须申领许可证的商品
须申领进口或出口许可证的商品由政府禁止进口或出口的商品和政府管制的商品组成。

贸易部颁发许可证并制定许可证申领规则,贸易部在发放禁止商品进口或出口许可证前须同有关部门协调,并事先征得政府总理同意。

第三章进口者和出口者
第九条进口者
进口者须具备:
根据此令进行企业登记的个人或法人,上述企业的商品进口是用于国内销售的进口。

已进行企业登记的个人和法人拟在某一行业进行经营,可按有关法规进口此令第18条规定的专项指标进口商品。

第十条出口者
已进行企业登记的个人和法人,均可从事出口贸易业务。

第十一条商品进口者或出口者
商品进口或出口者是获得许可或在临时从事部分无商业目的的商品进口-出口业务中享有税法权利的个人和组织。

第四章进口-出口贸易企业的设立和运作
第十二条进口贸易企业的设立
根据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拟设立进口贸易企业的个人和法人须向贸易部门递交设立申请,进行企业登记,到财政部门进行税务登记。

第十三条出口贸易企业的设立
根据第十条规定进行企业登记的企业均为出口贸易企业。

基于此种情况,没有进行企业登记,但有意从事出口贸易的,请按此令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程序执行。

和国外贸易伙伴签有购销合同。

进口贸易企业进口管制商品须执行各类商品管制规则。

第十四条企业设立形式
出口、进口贸易企业设立形式可按企业法规定的形式、类型和格式设立。

第十五条注册资金
申请设立出口、进口贸易企业的注册资金应按企业法规定执行,从事注册资金高于此、且属经营法规管辖内商品进出口贸易业务的除外。

第十六条登记许可商品
申请进口贸易企业登记时,有关的个人和法人须详细、准确地申报拟经营商品目录。

上述商品目录可是单项,也可是多项,但必须符合自已的实际能力。

根据上述规定,获进口贸易企业登记证的个人或法人可经营各类商品出口贸易业务。

属政府管制、并由出口贸易企业进行登记的商品、政府禁止的商品或法规规定的其它商品除外。

进口此令第九条第二部分规定的专项商品须列入企业登记证进口商品目录申报。

贸易部确定须列入出口贸易企业登记的出口商品种类。

第十七条对不从事经营业务企业的处罚
企业自登记之日起连续一年内不从事经营业务的进出口贸易企业将自动失去上述企业登记,在一年期限结束前向贸易部门说明理由的除外。

第五章进口
第十八条进口贸易企业的进口
各进口贸易企业的商品进口须执行以下规定:
根据企业登记规定的商品目录或种类进口商品。

第十九条专项商品进口者的进口
用于特殊目的的商品进口者可根据有关部认可的计划,有权进口直接用生产经营的物资、原材料、生产工具和设备等。

第二十条进口程序
根据此令,用于特殊目的、手续齐全的进口贸易企业和商品进口者可直接向海关出示商品进口文件。

第二十一条商品进口者的进口
进口者的进口须按税法规定目录、范围、种类、货物数量执行。

第六章出口
第二十二条出口贸易企业的出口
各出口贸易企业的商品出口必须和国外贸易伙伴签有购销合同。

管制商品的出口,出口贸易企业须按各类商品管制规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出口程序
此令第十条规定的出口者可直接向海关呈递商品出口文件。

第二十四条商品出口者的出口
商品出口者的出口按海关法规定执行。

第七章违规处罚措施
二十五条违反商品管制规则
无权进口或出口商品者除外,违反商品管制规则的个人和法人将受到处罚或法律追究。

第二十六条其它违规行为
进口者、出口者以及有关当局和职员的违规行为。

如伪造文件、利用职权均负法律责者。

第八章最后条款
第二十七条组织实施
总理府、贸易部、财政部及其它相关部委、省、市、特区有义务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组织实施此令。

第二十八条此令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此前颁布的各项规定如和此令相抵触均将自行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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