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顺城市管理体制 构建大城管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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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顺城市管理体制构建大城管格局
区人大常委会第一调查小组
根据区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在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仕民的带领下,第一调查组于10月25日至11月3日先后深入到开发区科技园、区公安分局、区城管局、回风街道办事处、区三小、南池市场、西客站等地点和单位,重点就“如何理顺城市管理体制,构建大城管格局”进行了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城管体制的历程和现状
(一)城管体制的发展历程。我区的城市管理体制建设共经历了联合执法、委托代管、综合协调三个阶段。第一阶段:联合执法。1997年4月,按照“建管分离”的原则,原巴中市委、市政府研究并报地委、行署同意后,成立了巴中市城市管理办公室,为政府序列正科级事业单位,内设综合协调科、宣传教育科、监督检查科、集镇管理科、综合执法科五个科室;1997年6月,成立了城管创卫综合执法大队,隶属城管办领导和管理,在城管、公安、工商、建设、卫生、交通等职能部门选派人员联合执法。第二阶段:委托代管。2001年9月,区人民政府将区城管办人、财、物成建制委托区公安分局代管,由区政府参照公务员管理办法来管理,城管办主任由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兼任,内设综合协调科、宣传教育科、规划管理科、协管员管理科、集镇管理科、城管综合执法大队。2003年9月,城管办更名为城市管理局,其人员编制、内设机构、职能职责不变。2005年7月,根据城市管理工作需要,区城管局机构进一步调整,内设办公室、督查科、规划科、协管员管理科、集镇管理科、综合执法大队。第三阶段:综合协调。2006年8月,区政府办一名副主任兼任区城管局局长,区城管局内设机构调整为办公室、财务科、法制督查科、占道经营管理科、广告入城管理科、宣教科、集镇管理科、综合执法大队。履行着综合执法、协调管理城市的职能。
(二)城管体制的现实状况。区城管局现有财拨事业编制44人,自收自支
2人,借调2人,履行着总揽全区城市管理工作,督查考核相关职能部门及乡镇、集镇的城镇管理工作和履职情况,依法对违反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违规行为的查处和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占道经营、户外广告设置(含店招、店牌等)的规划、审批、管理,货车、三轮车入城的审批和管理,负责市民的宣传、教育、引导,非机动车(含摩托车)定点停放的日常管理,领导和管理城市协管员等职责。在实际工作中,区城管局仅履行了占道经营管理、户外广告设置、车辆入城、宣传教育和协管员管理的部分职能。其执法依据是1997年6月10日原巴中市第13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5次会议批准的《巴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但所行使的相对集中处罚权未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区城管局的行政执法地位仍然处于尴尬境地。公安、卫生、工商、文体、交通、建设、环保、房管、教育、环卫等部门各自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城市管理职能。
二、现行城管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法律地位不适格。目前,全国、全省没有统一制定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使城管局处于“国家无部委,省里无厅局”的境地。区城管局虽然履行着城市管理的行政职能,但其不是适格的行政执法主体,没有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依据,管理中不能使用法律手段,导致城管局只能采取“死守、硬看、软缠”的办法进行管理。
(二)执法责任不明确。建立市场经济以来,城市成为一个极其复杂的社会综合体和多功能的有机体,要维持正常的市场秩序,社会呼唤法制建设。从一定上讲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已成共识。但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有关城市管理的行政执法主体分散,执法队伍庞杂,行政职能交叉,执法责任不清,在工作中相互扯皮甚至制约的现象也有发生。如发生在城市道路上的违法行为,有时公安、工商行政、卫生、建设、环卫等部门都可以去管理,正如群众反映的“8顶大盖帽,对准1顶小草帽”。由于执法职责不清,容易造成“有利时争着罚,无利时不管它”,导致行政处罚一方面存在着重复处罚——“滥”,侵犯了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存在着该管的不管---“软“,影响了国家对社会的有效管理,损害了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三)执法力量不充足。由于现有的城市管理执法力量主要集中在区级,而城市管理的主要任务和工作难点又在街道办事处、重点集镇,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也没有执法主体资格,形成“有权管的看不见,看得见的无权管”,导致城市管理工作无法落实到位。
(四)执法行为不规范。由于城市管理执法队伍整体素质不高、城市管理经费拨付不充足等原因,城市管理中存在以收费代替管理,以罚款代替执法的现象。这不仅违背依法管理的初衷,而且不利于城管队伍的廉政建设,更严重的是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地位和形象。
三、理顺城管体制的建议
根据我区城市管理的实际和依法行政的需要,建议由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定一部城市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明确区城管局为城市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区城管局相对集中行使城市管理中的市容环卫、市场、交通、文化、公安等方面的部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界定城市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城区街道办事处和重点乡镇的责、权、利,建立自上而下的全方位覆盖、全过程监管的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形成相互协调、分工明确、齐抓共管的大城管格局。
(一)法律依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为更好贯彻实施这一原则性的规定,国务院于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制定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文件,明确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即“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领域,是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等问题比较突出,严重影响执法效率和政府形象的领域,目前主要是城市管理领域。”四川省人民政府于二○○三年一月二
十日制定了《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03]3号文件,对如何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处罚权作出了具体规定。
(二)外地经验。长期以来,湖南省岳阳市的城市管理处于“借法执法”、“执法无据”的被动局面,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是困扰城市管理和城管执法的最大难题,2006年9月,岳阳市人民政府制定了《岳阳市城市管理办法》,作为该市城市管理最基本的规范性文件,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市政设施和城市道路管理、燃气管理、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公共客运管理等城市管理工作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市城管局是城市管理的行政主体,界定了该局12项行政许可项目,对妨碍城市管理、破坏城市基础设施等行为作出了具体的处罚规定,是城市管理的主要执法依据。另外,江苏省扬州市、湖南省衡阳市等也在此方面进行了大胆地探索。
(三)管理模式。区人民政府界定区城管局的行政责任主体,明确区城管局与公安、工商、建设、卫生、交通、城区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的职责和管理范围,规范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市政设施和城市道路管理、燃气管理、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公共客运管理等城市管理工作。区城管局成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负责主要街道的管理,并指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队常驻街道办事处和重点集镇,接受区城管局、街道办事处或乡镇的双重领导,负责小街小巷和集镇的管理,以此形成城市管理主体合法、分工明确、责任落实、齐抓共管的大城管格局。(区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参阅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