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1000户成长型中小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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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2011年6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全文如下: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修订工信部等四部委出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细分了企业规模类型,将企业分为大、中、小、微型。

这次划型标准修订重要突破和亮点在于新增加了微型企业标准。

小型和微型企业将成为今后政策扶持的重点。

2011年6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全文如下: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中小企业名录

中小企业名录

中小型企业是相对于微型企业而言的生产规模更大的企业,即劳动力、劳动手段、劳动对象和产品生产集中程度高的企业。

中小型企业在国民经济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是国家建设的重点,它符合生产社会化和科学技术进步的客观要求,在投资和生产经营上能带来明显的经济效益。

中小型企业是实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载体,在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

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新一轮民营经济腾飞计划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新一轮民营经济腾飞计划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新一轮民营经济腾飞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吉政发[2011]9号【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1.03.24【实施日期】2011.03.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新一轮民营经济腾飞计划的通知(吉政发[2011]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新一轮民营经济腾飞计划》已经2011年3月18日省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吉林省新一轮民营经济腾飞计划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九届十次全会精神,推动全省民营经济再上新台阶,加快实现富民强省目标,省政府决定,从2011年开始,在全省组织实施新一轮民营经济腾飞计划,为期3年。

一、重要性和紧迫性“十一五”以来,全省民营经济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企业数量和规模不断扩大、经济总量和效益明显提升、社会贡献进一步加大,在促进经济增长、优化产业结构、增加财政收入、扩大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吉林老工业基地振兴做出了重要贡献。

到2010年底,全省民营经济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39万亿元,上交税金412亿元,从业人员470万人,企业户数达到11.5万户,个体工商户达到122万户。

民营经济增加值占全省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由2006年的35%提高到49.2%,上交税金占全口径财政收入的比重由2006年的25.4%提高到34.1%,就业人员占全省城镇职工总数的比重由2006年的54%提高到70%。

我省民营经济保持了较快发展的势头,但总体上看基础还比较薄弱,实力还不强。

突出表现为总量不大,企业整体素质不高,市场竞争能力不强,同发达省份和全国平均水平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我省民营经济对地区生产总值和就业的贡献均低于全国近10个百分点,对税收的贡献低于全国15个百分点。

当前,我省正处于启动“十二五”的关键时期。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2011年6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全文如下: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于物业管理等行业。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十四)物业管理。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

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

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培育中坚力量 带动整体跨越 ——关于吉林省1000户成长型中小企业发展情况的调查报告

培育中坚力量 带动整体跨越 ——关于吉林省1000户成长型中小企业发展情况的调查报告
33万元 、 润28 78 利 9 万元 、 金2 7 元 , 税 0万
分 别 比上 年增 长2 . % 、 3 5 、7 5 7 4 6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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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中, 资源 型 初 级 加 工 业 占 3% , 3 普通 制 造 业 占3 % 。 1 而科 技 型企 业 仅 占1% , 新 技术 企 业 仅 占 1% 。 说 7 高 1 这 明 , 省 中小 企 业 大 多分 布 在 产 业 价 值 我 链 的下 游 环 节 , 以资 源开 发 和 劳 动 密 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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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 发展 N2 l , 而 形 成 了 光 电信 l户 从 息 产 业 集 群 。 山 市 现 已形 成 页岩 白 瓦 、 藻 土 、 草 药 和 人 参 种 植 四 大 硅 中 产 业聚 集 区 。 江市 硅藻 土 行 业 已成 临
为 全 市 支 柱 产 业 , 值 、 润 均 占全 产 利


从 经 济总 量 看 , 千户 成 长 型企 业保 持 了 较快 的 发展 速 度 , 已成 为 吉林 省 中小 企 业 大
发展 的重 要增 长 点 。 据调 查 , 05 , 户成 长 型企 业 实 现营 业 收入 4 8 7 到2 0年 千 3 .亿元 , 0 2 净 比20 年 增 24 8 元 , 均增 长2 .% , 7 .亿 年 87 实现 增加 值 l12L , ̄ 0 2 l .4 元 120 年净 增 6 .4 元 , 均增 长2 . : 5 8L 年 4 9 , % 实缴税 金 1亿 元 , ̄ 02 8 120 年净 增6 8Z , 均增 长 1 %。 统 计 , : .4, 年 元 7 据 千户 成 长 型企 业 占省 中

推动吉林省小微企业发展的几点思考

推动吉林省小微企业发展的几点思考

推动吉林省小微企业发展的几点思考摘要:针对吉林省小微企业产品层次较低、自主创新能力不强、缺少配套的人才培养机制、发展观念落后、金融机构扶持不到位等问题,提出加大财税金融对小微企业扶持力度、积极营造小微企业发展环境、创新小微企业校企合作的利益驱动机制、提高小微企业生命力等措施。

关键词:小微企业;财税金融;促进;生命力一、吉林省小微企业的发展现状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全省民营经济三年腾飞计划和新一轮民营经济腾飞计划,出台了一系列发展民营经济政策措施,大力推动全民创业,营造创业环境,培育创业主体,促进了小微企业的生成和发展。

1、创业孵化基地为小微企业生成发展提供载体。

截至2011年年底,省级创业孵化基地总数已达95个。

其中:科技型创业孵化基地10个,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5个,青年创业孵化基地2个,产业型创业孵化基地20个,综合型创业孵化基地50多个。

孵化基地累计完成建筑面积约350万平方米,累计完成投资60亿元,最大孵化容量可达4500户,现有在孵企业约2900户,毕业企业约400户,累计开发就业岗位约10万个。

2、加大创业培训力度为创业提供人才保障。

吉林省已经投入5000多万元用于创业人才培训工作。

引入了清华大学教学资源,开展高端培训,截至目前,培训企业经营管理者及其管理团队4200人。

瞄准行业标杆企业组织培训,共组织500多名千户成长型企业经营管理者赴上海、青岛、苏州、温州、广州、深圳等地参加培训。

利用国家银河培训工程组织培训,全省共培训中小企业经营管理者3200多人。

组织实施“万名创业者、万名小老板”培训,几年来,针对下岗失业人员、复转军人、往应届大学毕业生、农民工、个体经营者、残疾人、归国劳务人员及创业企业小老板,全省共免费培训6.1万人。

3、建立融资平台为小微企业发展输血。

吉林省是全国第一个成立副厅级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省级机构的省份,并于2010年4月组建了全省中小企业服务联盟,提出打造信息咨询、人才培养、技术服务、创业辅导、市场开拓、管理咨询、融资担保、法律维权、电子商务、事务代理等十大要素服务平台。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5.20•【字号】•【施行日期】2022.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工信局、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经发局、财政局,梅河口市工信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梯度培育工程的意见》(吉政发〔2022〕1号)精神,推动我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依据《吉林省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决定开展2022年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定条件申报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应满足以下全部基本条件和至少一项专项条件,且不存在限制条件所列事项。

(已被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直接被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一)基本条件。

1.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连续经营2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

2.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上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增长率为正,近2年的资产负债率均不高于70%。

3.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不低于50万元,近2年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平均不低于1.5%。

4.企业主营业务和发展重点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及相关要求,具备健全的财务会计核算和管理制度。

(二)专项条件。

1.专业化程度。

企业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2年及以上,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均达到60%及以上;主导产品或服务享有较高知名度,在细分市场占有率排名处于全省前10位;至少与1家大企业或龙头企业建立稳定的协作配套关系。

2.创新能力。

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一是企业拥有与主导产品和服务相关的有效发明专利(含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1项及以上或近2年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5项及以上,并已在生产中应用。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16个行业)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16个行业)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0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

吉林省1000户成长型中小企业名单

吉林省1000户成长型中小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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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2011年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附划分简表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附划分简表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度吉林省优秀青年人才创新创业团队扶持入选团队名单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度吉林省优秀青年人才创新创业团队扶持入选团队名单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度吉林省优秀青年人才创新创业团队扶持入选团队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7.13•【字号】•【施行日期】2022.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市场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度吉林省优秀青年人才创新创业团队扶持入选团队名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激发人才活力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2.0版)》(吉办发〔2021〕3号),支持和激励青年人才创新创业,经自主申报,省人社厅联合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了2021年度吉林省优秀青年人才创新创业团队扶持项目评审工作,确定了扶持对象,名单见附件。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扶持数量及金额2021年度共有54个青年人才创新创业团队获得扶持,扶持金额共计1260万元。

其中初创型项目29个,资助金额290万元;成长型项目14个,资助金额420万元;成熟型项目11个,资助金额550万元。

二、经费划拨渠道及程序省财政厅已下发了《关于下达省级人才开发专项资金预算指标(第一批)的通知》(吉财社指〔2022〕493号),并按规定渠道拨付了扶持资金。

申报单位属地在各市(州)、县(市)的,扶持资金由省财政拨付到受资单位所在地的市(州)、县(市)财政局,各级财政局应当在30日内分解划拨到受资单位并报备。

扶持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滞拨、提留、挤占和挪用扶持资金。

并将此项目资金拨付工作列为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落实《关于激发人才活力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2.0版)》以及“省级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巡查巡视的重点事项。

三、项目管理(一)申报单位承担扶持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主体责任。

建立健全扶持资金管理使用制度,进一步细化明确资金使用程序和支出范围,做好项目考核评估及资金使用审计等相关工作。

中小企业划型行业标准表(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中小企业划型行业标准表(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

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
第一,增加了微型企业标准。

首先,微型企业是企业群体中的弱势群体,也是最需要政府给予扶持的群体。

第二,微型企业是社会就业的重要渠道。

第三,划分微型企业有利于分类指导,增加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四,有利于与国际比较。

第二,标准的行业覆盖面广,基本涵盖国民经济主要行业。

涉及到84个行业大类,
362个行业中类和859个
行业小类。

第三,指标选取注重灵活性。

一是简化了指标。

从原标准的3个简化为2个或1个。

二是不同行业指标有所不同,注意结合行业特点,具有很强的灵活性。

三是与现有制度相衔接,便于实际操作。

第四,将个体工商户纳入参照执行范围。

业划型标准。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

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
第一,增加了微型企业标准。

首先,微型企业是企业群体中的弱势群体,也是最需要政府给予扶持的群体。

第二,微型企业是社会就业的重要渠道。

第三,划分微型企业有利于分类指导,增加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四,有利于与国际比较。

第二,标准的行业覆盖面广,基本涵盖国民经济主要行业。

涉及到84个行业大类,
362个行业中类和859个
行业小类。

第三,指标选取注重灵活性。

一是简化了指标。

从原标准的3个简化为2个或1个。

二是不同行业指标有所不同,注意结合行业特点,具有很强的灵活性。

三是与现有制度相衔接,便于实际操作。

第四,将个体工商户纳入参照执行范围。

业划型标准。

东北老工业基地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探析

东北老工业基地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探析
2 东北老工业基地 中小企业 间接 融 、
展 的一 支重要 力量。中小企业作为市场 竞争机制的真正参与者和体现者 ,在很 大程度上是经济发展 的基本动力 ,反映 了经济分散化 、 多样化性质的内在要求 , 体现出中小企业 的先进性 、革命 性和生 产力之所在 。 同时 , 中小企业 以其灵活而 专业化 的生产 和经营 ,给配套的大企业 带来协作一体 化的好处 ,大大节约了成 本, 减少了风险 , 增强了赢利性 。 2 、申小企业是维护市场竞争机制、 推进 东北老工业基地 国有企业改革进程
改造和产业升级 。 因此 , 积极扶持科技型
资获得性差 。间接融资的主要形式是银
行贷款 ,此外 ,还有非银行金融机构贷
款、 融资租赁等形式 。 但在各种 间接融资
中小企业发展 ,是推进东北老工业基地
方式 中, 商业信用和票据市场发育缓慢 ,
其对 中小企业 的贴 现更 是微乎其微 ; 同 时, 限于经济体制 、 资金数额等条件 的制 约, 我国的企业融资租赁 、 典当融 资和风
企业的实 际需求差距较大。已有的担保
机构 囿于 缺乏全 国或省 级再 担保机构 , 难 以有效分解 和化解经 营风险等 因素 , 对 中小企业融资支持不足。2 政府缺乏 () 法律法规 的支持与保障 ,中小企业融资 环境差。虽然《 中小企业促进法》 已经颁 布实施 ,但各地 中小企业融资难 的状况 并没有 明显好转 ,而且中小企业融资的 立法和执法不规范 , 法律执行环境差 、 交 易费用高 ,不利于 中小企业进行 融资 。 ( )世界各 国支持中小企业 融资的通行 3 做法是政府为中小企业发展安排专项基 金, 扶持 中小企业的发展。而 目前 , 国 我 并没有建立相应 的发展基金 ,这是东北 老工业基地中小企业与国内其他地区同 类企业面临的相 同的问题 。 三、解决东北老工业基地 中小企业 融资难 问题的对策 解决东北老工业基地 中小企业融资

中小型企业划型标准

中小型企业划型标准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doc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doc

关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

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

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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