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价格管理规定.doc
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制度及暂行规定
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制度及暂行规定为严格执行**省物价局制定的《**省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标准,并按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和服务内容提供医疗服务,收取服务费用,特制定我院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监督机制。
医院成立价格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收费科室进行监督检查。
查出的违法收入要及时、如数退还患者并向患者致歉。
把价格管理作为考核科室工作的重要指标之一。
(二)完善价格公示制度。
在显著位置公示医疗服务价格(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价单位、实际执行价格和收费依据等),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通过电子显示屏、公示栏、价目表等公示医疗服务价格、医用耗材价格。
价格变动时,应及时变更相应的公示内容。
(三)建立患者费用清单查询制度。
科室应逐项记录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费用清单包括医疗服务及另行收费的医用耗材的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
在患者就诊前,要告知患者所需医疗费用金额,让患者明明白白消费,待患者对医疗费用认可后方可进行医疗服务。
(四)建立医疗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自查制度。
科室应自觉规范医疗收费行为,每月进行自查一次,杜绝自定收费项目、分解收费和比照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和漏收费现象。
对检查情况进行分析,写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
通过经常性、自觉性检查,实现无违法收费的不良记录。
(五)完善患者投诉处理管理制度。
医院有义务接受患者对价格问题的咨询和医疗费用问题的查询,并如实向患者提供价格或费用信息。
在医院门诊大厅及各科室显著位置公布医院价格监督投诉电话,设立举报信箱、意见簿,制定电话回访制度,对门诊治疗后患者进行电话回访,及时受理患者投诉,详细记录投诉内容,转交有关人员作出处理,并及时反馈投诉人。
(六)严格把关医院新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
为适应医疗技术进步和开展医疗服务的需要,各科室如有条件开展新医疗服务项目的,应先写出可行性论证报告,对医疗收费标准提出初步意见,物价管理员应积极指导科室填报新项目成本测算表,提出收费标准的建议,报价格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待有关部门审批后执行。
物业服务定价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定价行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提高物业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物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所有物业服务定价活动。
第三条物业服务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透明的原则,确保物业服务价格合理、公正。
二、物业服务定价范围第四条物业服务定价范围包括:(一)物业服务费:包括物业管理服务费、公共能耗费、绿化养护费、环境卫生费、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费等。
(二)专项维修资金: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
(三)其他服务费用:如停车费、家政服务费、物业租赁费等。
三、物业服务定价方法第五条物业服务定价方法分为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政府定价:适用于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物业服务。
(二)政府指导价:适用于物业服务费、专项维修资金等。
(三)市场调节价:适用于其他服务费用。
第六条物业服务费定价方法:(一)物业服务费定价应当综合考虑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物业服务成本、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
(二)物业服务费定价应当采用成本加成法、市场比较法、收益还原法等方法。
第七条专项维修资金定价方法:(一)专项维修资金定价应当根据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实际维修和更新需求,以及物业的实际状况确定。
(二)专项维修资金定价应当采用成本加成法、市场比较法等方法。
第八条其他服务费用定价方法:(一)其他服务费用定价应当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确定。
(二)其他服务费用定价应当采用成本加成法、市场比较法、收益还原法等方法。
四、物业服务定价程序第九条物业服务定价程序如下:(一)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物业服务定价方案,包括定价依据、定价方法、定价标准等。
(二)物业服务企业将定价方案报送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审议。
(三)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定价方案进行审议,形成审议意见。
(四)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审议意见对定价方案进行调整,形成最终定价方案。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是指商业银行为了规范服务价格,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
费者合法权益所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一、服务价格的确定原则:
1. 公开透明原则:商业银行应该将服务价格公示,并向广大客户提供充分的价格信息,确保客户能够明确了解服务价格。
2. 合理公正原则:商业银行应该根据市场竞争状况和成本情况,制定合理、公正的服
务价格,不得滥用市场垄断地位。
3.差异化定价原则:商业银行可以根据不同服务的成本和市场需求,对不同服务进行
差异化的定价。
4.价格费率透明原则:商业银行应该将服务价格和费率进行明示,并确保客户能够充
分了解和理解。
二、服务价格管理的内容:
1.价格收费公示:商业银行应当将服务价格和费率公示在银行营业网点、官方网站等
场所,且需要在营业网点显著位置公示服务价格,保证客户能够及时了解服务价格。
2.收费方式和标准:商业银行应当明确收费方式和标准,并向客户提供详细的收费信息,确保客户能够清楚知晓。
3.服务价格调整: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市场竞争情况和成本变化情况,合理调整服务价格,但必须提前告知客户,并在合理范围内进行调整。
4.服务价格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应对商业银行的服务价格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商业银行不违反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
三、违法行为和处罚:
1.商业银行未按规定公示服务价格的,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
2.商业银行滥用市场垄断地位,进行不合理定价的,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以上所述是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一些主要内容和原则,具体的实施细则还需根据国家法律和监管政策来确定。
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制度
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制度一、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的制定1.合理公平原则:医疗服务价格应当公平合理,合理反映医疗服务的成本,并兼顾医院和患者的利益。
2.透明度原则:医疗服务价格应当公开透明,患者可以在一定的范围内明确知晓自己需要承担的费用。
3.索证明信息原则:医院在制定医疗服务价格时,应向患者提供相关费用的明细和解释,患者有权要求医院为其核实所收费用的依据。
4.市场调控原则:医院医疗服务价格应受市场调控,确保价格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二、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相关内容1.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立:医院应设立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组织机构,负责医疗服务价格的制定、调整和监督管理工作。
2.医院医疗服务项目定价的程序:医院应根据相关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制定医疗服务项目的价格,确保价格的合理性。
3.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的公示:医院应按照规定,将医疗服务价格向患者公示,并及时更新和调整。
4.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的监督管理:医院应建立健全医疗服务价格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医疗服务价格的监督和检查,防止虚假宣传和乱收费行为。
5.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的调整:医院在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时,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的要求进行,确保调整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三、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操作流程1.建立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制度:医院应设立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制度,并明确相关责任部门和人员。
2.定期评估医疗服务项目的成本:医院应对医疗服务项目的成本进行定期评估,包括人工成本、设备成本、药品耗材成本等。
3.制定医疗服务项目的定价原则:医院根据评估结果,制定医疗服务项目的定价原则,确保价格与成本相匹配,并兼顾市场需求和患者的支付能力。
4.制定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方案:医院根据定价原则,制定医疗服务项目的价格方案,包括定价标准、定价依据等。
5.公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医院将医疗服务项目的价格进行公示,确保患者能够了解和选择。
6.建立医疗服务价格监督管理机制:医院应建立医疗服务价格的监督管理机制,对价格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防止乱收费行为的发生。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实施细则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架构第三章标准制定第四章执行价格第五章授权管理第六章内部管理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附则— 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号)、《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服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68号)等法律法规和《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总发〔2015〕121号),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基本定义本细则所称服务, 是指银行(以下简称行)依托业务、技术、机构、信誉和人才等优势向客户提供的、形成非利息收入的各类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结算、银行卡、代理、担保、承诺、托管、咨询顾问、理财、电子银行及其它服务。
本细则所称客户,是指行的服务对象,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细则所称服务价格,是指行向客户提供服务时依据公示的服务项目及其价格标准向客户收取的费用。
本细则所称价格均指服务价格。
第三条价格分类服务价格分为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政府定价,指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中国银行业监— 2 —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服务项目及其价格标准,行无权调整,须严格执行。
政府指导价,指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服务项目及其价格区间,由总行确定行执行标准。
市场调节价,指由总行按规定履行一定程序后自主制定和调整的服务项目及其价格标准。
第四条价格制定价格制定,包括价格标准的制定和具体执行价格的制定。
价格标准是行各类服务项目公示的基准价格;具体执行价格是提供服务时对不同客户执行的实际价格。
第五条管理体系服务价格实行“总行集中统一管理,分级授权实施”的管理体系和严格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问责处罚、投诉处理等管理机制,以保障客户获得服务价格信息和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
第六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设银行省分行(简称我行)辖内的所有营业机构。
医院价格服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价格服务行为,维护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医用耗材的价格制定、调整、公示和执行。
第三条医院价格服务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合理、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价格管理制度第四条医院价格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医院价格服务管理制度。
第五条医院价格制定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据国家和地方物价政策,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目录。
(二)合理确定医疗服务价格,充分考虑医疗服务成本、市场供求关系和患者承受能力。
(三)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医用耗材,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价格测算、审报和审批。
第六条医院价格调整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和物价部门规定,适时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二)对医疗服务价格进行调整时,应充分听取患者、医护人员和相关部门的意见。
(三)价格调整应通过医院内部公示、公告等形式,及时告知患者。
第七条医院价格公示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在医院内显著位置设置价格公示栏,公示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医用耗材的价格。
(二)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收费标准、适用范围、收费标准依据等。
(三)公示价格应与实际执行价格一致。
第三章价格执行与监督第八条医院价格执行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物价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医疗服务价格。
(二)确保医疗服务价格准确、及时、完整地录入医院信息系统。
(三)收费人员应熟练掌握价格政策,确保收费准确无误。
第九条医院价格监督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设立价格投诉举报渠道,接受患者、医护人员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对价格投诉举报问题,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三)对违反价格服务管理制度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章责任与奖惩第十条医院价格管理部门负责以下工作:(一)制定和实施医院价格服务管理制度。
(二)负责医疗服务价格制定、调整、公示和执行。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最新版)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最新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价格分类与定价原则、定价策略......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职责分工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服务价格的制定与调整..............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章服务价格信息披露与执行............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章服务价格报告与信息管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七章服务价格监督与处罚................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八章附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省分行(以下简称“我行”)服务价格行为,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以及《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2014修订版)》等法律法规及我行内部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我行向客户提供的各类服务。
本办法所称客户,是指我行的服务对象,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服务价格,是指我行向客户提供服务时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我行服务价格行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监管规定,并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各级机构及邮政代理网点的服务价格行为。
第二章价格分类与定价原则、定价策略第五条我行的服务价格根据服务的性质、特点和市场竞争状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对客户普遍使用、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银行基础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
价格政策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管理。
第三条价格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二)依法行政、民主决策原则;(三)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原则;(四)鼓励创新、优化服务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管理工作。
第二章价格管理职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和实施价格政策;(二)组织实施价格监督检查;(三)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四)处理价格争议和违法行为;(五)开展价格信息发布和宣传教育;(六)其他与价格管理相关的职责。
第六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价格管理制度,明确价格管理职责,确保价格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章价格政策制定第七条价格政策制定应当充分考虑以下因素:(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二)市场供求状况;(三)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四)国际市场价格水平;(五)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第八条价格政策制定程序:(一)调查研究,收集相关资料;(二)召开座谈会,听取各方意见;(三)形成价格政策草案;(四)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五)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批;(六)发布实施。
第九条价格政策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适用范围;(二)价格形成机制;(三)价格调控目标;(四)价格违法行为处理措施;(五)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四章价格监督检查第十条价格监督检查是价格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价格监督检查的内容:(一)检查经营者价格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二)检查经营者是否存在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违法行为;(三)检查经营者是否存在价格歧视、价格歧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四)检查经营者是否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如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
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单位服务项目价格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提高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服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咨询、培训、技术服务、软件开发、系统集成等。
第三条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应遵循公平、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服务价格与市场供求关系相适应。
第四条我单位应建立健全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制度,加强内部价格管理,确保价格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价格制定与调整第五条服务项目价格的制定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服务成本:包括人力成本、物料成本、设备成本、研发成本等。
(二)市场行情:参考同类服务项目的市场价格,分析市场竞争状况。
(三)服务质量:根据服务内容、技术水平、服务质量等因素确定价格水平。
(四)社会责任:考虑社会责任和公益性,对特殊服务项目实行优惠政策。
第六条服务项目价格制定程序:(一)市场调研:收集同类服务项目的市场价格信息,分析市场供需状况。
(二)成本核算:对服务项目进行成本核算,确定服务成本。
(三)价格制定:根据市场调研和成本核算结果,制定服务项目价格。
(四)价格审批:将制定的价格报请相关部门审批。
第七条服务项目价格调整:(一)市场调整:根据市场行情变化,适时调整服务项目价格。
(二)成本调整:因人力成本、物料成本、设备成本、研发成本等变动,调整服务项目价格。
(三)政策调整: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如税收政策、补贴政策等,调整服务项目价格。
(四)价格调整审批:价格调整需报请相关部门审批。
第三章价格公示与执行第八条服务项目价格应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公示:(一)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张贴价格表。
(二)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发布价格信息。
(三)向客户提供价格清单。
第九条服务项目价格执行:(一)我单位工作人员在提供服务前,应向客户明确告知服务项目价格。
(二)客户在了解服务项目价格后,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服务项目。
正餐服务价格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正餐服务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餐饮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餐饮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正餐服务的餐饮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相关经营主体。
第三条正餐服务价格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透明原则:正餐服务价格应当公开、透明,便于消费者和经营者了解。
(二)合理合法原则:正餐服务价格应当合理、合法,不得违反国家价格政策和规定。
(三)公平竞争原则:正餐服务价格应当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价格竞争。
(四)诚信经营原则:正餐服务价格应当诚信经营,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第二章价格构成与定价方式第四条正餐服务价格由以下部分构成:(一)原材料成本:包括食材、调料、燃料等直接成本。
(二)人工成本:包括服务员、厨师、管理人员等人员的工资、福利等。
(三)经营成本:包括水电费、租金、设备折旧、维修保养等。
(四)利润: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市场状况,合理确定利润空间。
第五条正餐服务定价方式分为以下几种:(一)成本加成定价法:以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经营成本为基础,加上合理利润进行定价。
(二)市场比较定价法:参照同类产品或服务的市场价格进行定价。
(三)需求导向定价法:根据消费者需求、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进行定价。
(四)竞争导向定价法:根据市场竞争状况进行定价。
第三章价格公示与监管第六条正餐服务价格应当以醒目、明确的方式公示,包括:(一)菜单上标注价格,包括菜品名称、价格、配料等。
(二)店内显著位置张贴价格公示牌。
(三)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公示价格。
第七条价格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情况。
第八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正餐服务价格进行监管,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第九条消费者有权对正餐服务价格提出投诉,经营者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章优惠措施与限制第十条经营者可以采取以下优惠措施:(一)节假日、纪念日等特殊日期提供优惠。
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保障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公立医疗机构、民营医疗机构、社会办医疗机构等。
第三条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
医疗服务价格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不得违反国家价格管理规定。
(二)公平合理原则。
医疗服务价格应当反映医疗服务的成本、技术难度、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确保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合法权益。
(三)透明公开原则。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公开医疗服务价格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四)动态调整原则。
医疗服务价格应当根据医疗技术进步、成本变化、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章医疗服务价格构成第四条医疗服务价格由以下部分构成:(一)基本医疗服务价格。
包括诊断、治疗、护理、康复等基本医疗服务价格。
(二)药品价格。
包括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价格。
(三)医用耗材价格。
包括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用耗材价格。
(四)检查检验价格。
包括医疗机构进行的检查、检验项目价格。
(五)治疗设备价格。
包括医疗机构使用的治疗设备价格。
(六)其他费用。
包括医疗机构提供的其他服务项目费用。
第三章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职责第五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国家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标准和指导性文件。
(二)组织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调查、监测和评估。
(三)建立健全医疗服务价格监测预警机制。
(四)指导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标准和指导性文件。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标准和指导性文件。
(三)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服务价格调查、监测和评估。
医疗价格服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机构的价格行为,维护患者合法权益,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依法设立的医疗机构,包括公立医院、民营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诊所等。
第三条医疗价格服务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透明原则:医疗机构应当公开医疗服务价格,接受社会监督。
(二)公平合理原则:医疗服务价格应当体现医疗服务的成本、技术难度、市场需求等因素,做到公平合理。
(三)合法合规原则: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医疗服务价格。
(四)诚实守信原则:医疗机构应当诚实守信,不得利用价格手段误导、欺诈患者。
第二章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第四条医疗服务价格包括以下内容:(一)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指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的价格。
(二)特殊医疗服务价格:指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的特殊医疗服务的价格。
(三)药品价格:指医疗机构销售药品的价格。
(四)医疗器械价格:指医疗机构销售医疗器械的价格。
第五条医疗服务价格制定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成本核算: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医疗服务成本进行核算,确保医疗服务价格的合理性。
(二)价格申报:医疗机构应当将医疗服务价格报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三)价格公示:医疗机构应当将医疗服务价格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方便患者查询。
(四)价格调整:因政策调整、成本变化等原因,医疗机构需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应当依法进行价格调整。
第六条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根据医疗服务成本变化调整价格。
(二)根据医疗服务技术难度、市场需求等因素调整价格。
(三)保持医疗服务价格的相对稳定。
第七条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应当履行以下程序:(一)医疗机构提出价格调整申请。
(二)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三)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四)医疗机构公示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
陕西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规定
陕西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规定Document number【980KGB-6898YT-769T8CB-246UT-18GG08】陕西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拟定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营性服务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营性服务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提供场所、设施、技术、信息、中介、劳务等方式开展经营服务活动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经营性服务价格(亦称经营性服务收费)是指经营者开展经营性服务活动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性服务的经营者和消费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经营性服务价格实行在国家价格政策调控引导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
经营性服务价格依据服务项目的性质和重要程度,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制定或与委托人协商议定。
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和范围制定。
第五条实施经营性服务需具备下列相关条件:(一)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证书。
并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照章纳税。
(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中规定实行执业资格认证的,应按规定取得执业资格证书;(三)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实行价格备案以及非企业法人组织的经营性服务,实行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管理制度。
经营者在实施服务前按规定向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
第二章管理权限划分第六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工作。
第七条经营性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范围:(一)对极少数具有垄断性、强制性、保护性及社会公用性、公益性的经营服务项目实行政府定价;(二)对少数市场竞争不充分、市场行为不规范或当事人双方达不到平等条件的经营服务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
医院服务价格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服务价格行为,维护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确保医疗服务价格合理、透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医疗服务项目和药品价格管理。
第三条医院服务价格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和法规,确保医疗服务价格合理、透明。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成立医院服务价格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院服务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医院服务价格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医院各科室设立兼职物价员,负责本科室服务价格管理工作。
第三章服务价格管理第七条医院服务价格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价格政策和法规,确保医疗服务价格合理、透明。
第八条医院医疗服务价格包括诊查费、检验费、治疗费、手术费、护理费、药品费、医用耗材费等。
第九条医院药品价格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药品价格政策和法规,确保药品价格合理、透明。
第十条医院医疗服务项目和药品价格应实行明码标价,在医院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医院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药品,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并报物价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医院服务价格调整,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并报物价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医院服务价格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医院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医院服务价格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医院各科室服务价格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医院各科室兼职物价员负责对本科室服务价格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医院服务价格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督促整改。
第五章奖惩第十七条对严格执行医院服务价格管理制度,取得显著成绩的科室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对违反医院服务价格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科室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等处理。
第十九条对严重违反医院服务价格管理制度,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服务价格管理规定
服务价格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服务价格行为,保护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第三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服务价格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经营者是指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本规定所称服务价格,是指经营者利用场所、工具、设施、技术、信息、知识和劳动等提供有偿服务的收费。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内服务价格的管理、监督和必要的调控。
行业主管部门和计划、工商、技术监督、税务、财政、审计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价格主管部门对服务价格进行管理。
第五条制定服务价格基本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
大多数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少数重要的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第六条对服务水平、服务环境等服务质量差别较大的服务行业或者服务项目,可以实行价格等级管理,依质分等,按等定价。
对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管理的服务项目,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第二章经营者价格行为第七条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或者协商确定除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以外的服务价格。
其进行价格活动,享有下列权利:(一)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服务项目,按照有关作价办法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具体价格,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项目,自主确定和调整其价格;(二)根据评定的服务价格等级实行优质优价,并制定合理的质量差价、季节差价;(三)按服务约定实行优惠价格;(四)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服务价格提出调整建议;(五)检举、控告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六)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经营者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价格政策,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服从政府依法实施的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
第九条经营者应当接受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服务价格管理和监督,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提供服务价格管理和监督检查所需的成本、价格以及帐簿、凭证等相关资料。
服务价格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服务价格行为,保护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第三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服务价格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经营者是指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本规定所称服务价格,是指经营者利用场所、工具、设施、技术、信息、知识和劳动等提供有偿服务的收费。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内服务价格的管理、监督和必要的调控。
行业主管部门和计划、工商、技术监督、税务、财政、审计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价格主管部门对服务价格进行管理。
第五条制定服务价格基本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
大多数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少数重要的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第六条对服务水平、服务环境等服务质量差别较大的服务行业或者服务项目,可以实行价格等级管理,依质分等,按等定价。
对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管理的服务项目,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第二章经营者价格行为第七条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或者协商确定除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以外的服务价格。
其进行价格活动,享有下列权利: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服务项目,按照有关作价办法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具体价格,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项目,自主确定和调整其价格;根据评定的服务价格等级实行优质优价,并制定合理的质量差价、季节差价;按服务约定实行优惠价格;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服务价格提出调整建议;检举、控告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经营者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价格政策,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服从政府依法实施的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
第九条经营者应当接受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服务价格管理和监督,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提供服务价格管理和监督检查所需的成本、价格以及帐簿、凭证等相关资料。
企业服务定价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服务定价行为,提高企业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服务项目的定价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咨询服务、技术支持、售后服务等。
第三条企业服务定价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性原则:定价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2. 公平性原则:定价公平合理,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3. 透明性原则:定价标准、方法和程序公开透明。
4. 可行性原则:定价策略和措施切实可行,有利于企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定价策略第四条企业服务定价策略应根据市场需求、成本构成、竞争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成本加成定价法:以服务成本为基础,加上一定的利润率,确定服务价格。
2. 竞争导向定价法:参考同类服务在市场上的价格水平,结合企业自身优势,确定服务价格。
3. 目标定价法:根据企业预期目标利润,结合服务成本和市场需求,确定服务价格。
4. 差别定价法:根据不同客户、不同服务项目、不同服务阶段等因素,实施差异化定价。
第五条企业服务定价应充分考虑以下因素:1. 服务成本:包括人力成本、物力成本、管理成本等。
2. 市场需求:包括消费者对服务的需求程度、价格敏感度等。
3. 竞争状况:包括同类服务的价格水平、市场份额等。
4. 企业战略:包括品牌定位、市场定位等。
第三章定价程序第六条企业服务定价程序如下:1. 市场调研:收集相关市场数据,分析市场需求、竞争状况等。
2. 成本核算:计算服务成本,包括人力成本、物力成本、管理成本等。
3. 确定定价策略:根据市场调研和成本核算结果,选择合适的定价策略。
4. 制定定价方案:明确服务价格、优惠政策、支付方式等。
5. 审批:将定价方案提交相关部门审批。
6. 宣传推广:通过多种渠道宣传企业服务价格和优惠政策。
7. 调整与监控:根据市场变化和客户反馈,适时调整服务价格。
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维护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原则1. 公平、合理原则:医疗服务价格应当体现医疗服务成本、市场供求关系和患者承受能力,确保医疗服务价格公平、合理。
2. 透明、公开原则:医疗服务价格应当公开透明,便于患者了解和监督。
3. 规范、有序原则: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应当遵循规范、有序的原则,确保医疗服务价格稳定。
三、管理体制1. 医疗服务价格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2. 医院财务科:负责医疗服务价格核算、统计和分析工作。
3. 医疗服务科室:负责医疗服务价格的执行和监督工作。
四、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内容1. 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2. 药品价格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药品价格政策,按照药品采购价格执行。
3. 医用耗材价格管理:按照国家和省、市医用耗材价格政策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4. 一次性医用材料价格管理:按照国家和省、市一次性医用材料价格政策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五、医疗服务价格公示1. 医院应当在医院内显著位置设立医疗服务价格公示栏,公示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医用耗材的价格。
2. 医院应当通过医院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公布医疗服务价格信息。
六、医疗服务价格监督1. 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服务价格监督机制,加强对医疗服务价格的监督检查。
2. 医院应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患者和社会各界对医疗服务价格的投诉举报。
3. 医院应当对投诉举报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向患者反馈处理结果。
七、责任追究1. 医院违反本制度,擅自提高或降低医疗服务价格,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2. 医院工作人员在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追究责任。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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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价格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服务价格行为,保护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第三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省级价格管理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服务价格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经营者,是指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本规定所称的服务价格,即经营者使用场所、工具、设施、技术、信息、提供知识、劳务等有偿服务的费用。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价格管理,依法实施监督和必要的监管,行业主管部门和计划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管理服务价格
第五条服务价格的制定基本上以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为基础。
大部分服务价格以市场调节价为准,少数重要服务价格以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为准
第六条服务行业或服务质量差异较大的服务项目,如服务水平、服务环境,可实行价格等级管理,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管理的服务项目可实行按质定价。
登记备案制度。
第二章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第七条经营者自主制定或依法协商确定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以外的服务价格。
,并享有以下权利:
(一)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服务项目,按照相关定价方法在规定范围内确定具体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项目,自主确定和调整价格;
(二)根据评估的服务价格水平,实行优质优价,并做出合理的质量差价、季节性差价;
(三)根据服务协议实行优惠价格;
(四)在政府指导和定价下,对服务价格提出调整建议;
(五)举报、指控侵犯其合法权益;
(6)法律、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经营者应当遵守价格法规、规章和价格政策,执行政府指导价和依法制定的政府定价,服从政府依法实施的价格干预措施和应急措施
第九条经营者应当接受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服务价格管理和监督,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
提供服务价格管理、监督检查所需费用、价格,账簿、凭证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经营者提供服务时,应当明显标明,标明服务项目名称、价格等级、服务数量、质量或者标准;按时定价的商品还应标明服务时间。
明码标价的数量,表明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少数没有法定计
量规定的商品应使用消费者容易理解的单价;消费者难以识别的数量单位不得用于价格标签。
经营者通过广告或其他方式向公众公布的服务价格应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二款。
经营者不得在价格标签之外提供收费服务或要求消费者接受未定价的额外收费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标记的费用。
经营者应向消费者开具合法票据。
如果同时有多项服务或多项服务,应按照规定出具服务清单。
第十一条经营者应当诚实守信,合法、公平价格竞争,不得有下列行为:
(a)排除竞争者、垄断市场并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提供服务;
(二)与其他经营者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利益的;
(三)以虚假或者误导性价格手段欺骗消费者接受服务的;
(4)改变服务质量、数量或降低服务质量,变相提高服务价格;
(五)违反法律、规定牟取暴利;
(六)法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经营者、行业组织应配合价格部门和相关行业部门评估核实服务价格水平。
经营者按评估价格水平。
收费
第十三条行业组织可以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规范行业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协调行业成员之间的价格纠纷,加强行业价格自律,但不得有垄断价格和操纵价格行为。
行业组织应当抑制低价倾销
,并可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委托,测算服务业平均价格并发布相关价格信息。
第三章政府定价行为
第十四条政府对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的价格
政府指导价包括规定服务价格的基准价、波动幅度和定价方法。
政府定价包括制定、服务价格的调整和规定服务价格的定价方法。
第十五条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服务价格。
实行目录管理。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省级价格目录。
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后公布。
省价格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省定价目录制定全省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服务价格,具体适用范围。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授权,可以按照省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执行
第十六条政府指导价和政府服务价格的制定,应当以平均社会成本和市场供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和社会承受能力为基础,合理确定为。
为基础
第十七条价格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在制定政府指导价和政府服务价格。
时,应当征求有关各方意见,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公用事业价格和公益性服务价格,并组织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听证会,直接听取经营者、消费者和相关方。
的意见
第十八条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批准实施后,如需调整价格水平、扩大实施范围、改变征收方式、改变服务名称,应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管理权限。
第四章服务价格的监管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重要服务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或可能剧烈波动时,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应要求省级人民政府采取相应的价格干预措施,并按规定备案。
服务价格稳定时,价格干预措施应及时撤销。
第二十条省物价部门可以根据国家的统一指示或者省人民政府的批准,对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服务价格实行提价申报和价格变更备案制度等措施
第二十一条经省物价部门同意,市、县人民政府物价部门可以对少数重要服务价格进行监督检查;需要实行限价措施的,应当按规定报批=( 2 +)对于需要监督检查的服务种类,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价格进行审核,并加强对需要监督检查的服务价格的检查=( 2 +)
第二十二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服务价格监测,及时收集重要服务价格市场差价率、利润率、等信息,引导服务市场运行,保持服务价格水平相对稳定
第二十三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服务业价格管理的指导,培养从事服务业价格事务的人员,并督促经营者建立、健全。
的价格
管理体系
第二十四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服务价格的监督检查,建立服务价格违法举报制度,及时受理投诉,鼓励举报价格违法行为,并对举报人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五条行业主管部门应配合物价部门加强对行业服务价格的监管,规范行业服务价格管理。
第二十六条消费者组织、价格监督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和消费者有权对服务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充分发挥群众的价格监督作用。
新闻机构应加强对服务价格的舆论监督。
第二十七条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服务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进行调查,不得将依法取得的资料用于价格管理以外的其他目的,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未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价格干预措施、应急措施的,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第八条。
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不执行价格标签的,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经营者有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价格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分别处罚。
经营者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的,由省物价部门确定为、处理。
相关
第三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造成消费者多付费用的,应当退还多收费用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市、县人民政府违反本规定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的有关部门违反本规定的,由同级或者上级价格主管部门予以纠正
第三十四条价格工作人员泄露经营者的商业秘密,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服务价格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