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能源局关于对重庆市电动汽车充电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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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应急管理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2.01.10•【文号】发改能源规〔2022〕53号•【施行日期】2022.0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委、局)、财政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农业农村厅(局、委)、应急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消防救援总队,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十三五”期间,我国充电基础设施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充电技术快速提升,标准体系逐步完备,产业生态稳步形成,建成世界上数量最多、辐射面积最大、服务车辆最全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但快速发展的背后仍存在居住社区建桩难、公共充电设施发展不均衡、用户充电体验有待提升、行业质量与安全监管体系有待完善等突出问题,亟需加快相关技术、模式与机制创新,进一步提升充电服务保障能力。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0〕39号),支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突破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瓶颈,推动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助力“双碳”目标实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到“十四五”末,我国电动汽车充电保障能力进一步提升,形成适度超前、布局均衡、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能够满足超过2000万辆电动汽车充电需求。

一、加快推进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安装(一)完善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推进机制。

重庆市充电车位配置标准

重庆市充电车位配置标准

重庆市充电车位配置标准
1. 公共停车场:根据《重庆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与管理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停车场(库),应当按照停车位总数的10%以上的比例设置充电设施。

其中,大型公共停车场(库)应当按照停车位总数的20%以上的比例设置充电设施。

2. 住宅小区: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小区,应当按照停车位总数的10%以上的比例设置充电设施。

其中,大型住宅小区应当按照停车位总数的20%以上的比例设置充电设施。

3. 商业综合体:新建、改建、扩建的商业综合体,应当按照停车位总数的10%以上的比例设置充电设施。

其中,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按照停车位总数的20%以上的比例设置充电设施。

4. 交通枢纽:新建、改建、扩建的交通枢纽,应当按照停车位总数的10%以上的比例设置充电设施。

其中,大型交通枢纽应当按照停车位总数的20%以上的比例设置充电设施。

5. 其他场所:新建、改建、扩建的其他场所,如医院、学校、公园等,也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合理配置充电设施。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比例是最低要求,具体配置还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调整。

同时,充电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能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能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能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0.23•【字号】渝发改能源〔2017〕1264号•【施行日期】2017.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能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发改能源〔2017〕1264号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经济运行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有关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212号),我们制定了《重庆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能源局2017年10月23日重庆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范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保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高效运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21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充电基础设施是指充电站、换电站、充电桩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是新型的城市基础设施,包括:(一)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指在个人用户所有或长期租赁的固定停车位建设,为其个人使用的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

(二)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指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园区等内部停车位建设,为公务车辆、员工车辆等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以及在公交车、客运汽车、出租车、环卫、物流等专用车站场建设,为对应专用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电网调峰储能和智能化调度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电网调峰储能和智能化调度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电网调峰储能和智能化调度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4.01.27•【文号】•【施行日期】2024.01.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电网调峰储能和智能化调度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北京市城管委,天津市、辽宁省、上海市、重庆市、四川省、甘肃省工信厅(经信委),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电网调峰、储能和智能化调度能力建设是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的主要举措,是推动新能源大规模高比例发展的关键支撑,是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重要内容。

为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推动能源电力清洁低碳转型,现就加强电网调峰、储能和智能化调度能力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深入推进能源革命,统筹优化布局建设和用好电力系统调峰资源,推动电源侧、电网侧、负荷侧储能规模化高质量发展,建设灵活智能的电网调度体系,形成与新能源发展相适应的电力系统调节能力,支撑建设新型电力系统,促进能源清洁低碳转型,确保能源电力安全稳定供应。

——问题导向,系统谋划。

聚焦电力系统调节能力不足的关键问题,坚持全国一盘棋,推动规划、建设、运行各环节协同发展,推动技术、管理、政策、机制各方面协同发力,充分发挥源网荷储各类调节资源作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能源部,能源部,能源部•【公布日期】2022.01.25•【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充电基础设施是电动汽车用户绿色出行的重要保障,是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推进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助力双碳目标实现的重要支撑。

2022年1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等多部门联合印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于指导“十四五”时期充电基础设施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政策背景“十三五”时期,我国充电基础设施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在充电技术、设施规模、标准体系、产业生态等方面均取得显著成效。

截至2021年底,全国充电设施规模达到261.7万台,换电站1298座,服务近800万辆新能源汽车,为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然而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仍有许多突出问题不容忽视。

例如:部分存量小区电力改造施工协调难度大,无法实现固定车位建桩;公共充电设施发展不均衡,城市公共充电场站冷热不均;充电平台数量多,多平台启停及多渠道支付尚未全面覆盖,充电路径规划、站桩导航功能不完善,用户找桩难、找桩慢,充电的便捷性仍需提升;部分充电桩运维不及时,缺乏充电保障预案,节假日高速公路充电排队长问题日益凸显;监管体系尚不健全,安全管理责任、管理机制亟待完善。

为此有必要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明确相关责任,形成工作合力,推动解决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维中存在的问题,助力电动汽车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政策意义《实施意见》明确了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目标。

《实施意见》立足于全面支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落地,强化规划引导作用,提出省级和市级充电基础设施布局规划编制要求,明确了城市公共、县城和乡镇、高速公路、单位和园区内部等各类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要求,为“十四五”时期,加快形成适度超前、布局均衡、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提供了目标指引。

充电桩设计、成本相关问题

充电桩设计、成本相关问题

3
交流充电桩: 采用传导方式为具有车载充电机的电动汽车提供交流电能的专用装置。 (PS:俗称普通充电机,充电时长一般为6-8小时,不具备整流功能, 采用220V交流进线电源,设备尺寸一般宽350X深250X高600,额定功率 7KW,适用于住宅项目)
二、重点设计条文分析:
《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备配套设施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车充规)重 要条文列举如下: 4.1.2 民用建筑停车库(场)电动汽车停车位应集中布置成电动汽车停车区, 集中充电区充电停车位数量不得大于50辆, 防火分区的划分应按《汽车库、修 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执行。 4.1.3 大型停车库(场)应设置多个分散的电动汽车停车区,并宜靠近停车库 (场)出口处。 4.2.7 充电设备的布置应靠近电动汽车停车位以便于充电,宜靠墙布置或柱布 置,当无墙或柱时布置在相邻车位中间。交流充电桩外轮廓不应占用电动汽车 停车位,非车载充电机轮廓距电动汽车停车位边缘净距不应小于400mm。 (PS:快充机净距要求对柱网影响较大)
二、重点设计条文分析:
4.2 充电设备布置方式请参见《车充规》表4.2.7 要求充电设备距离车位边线有一定距离,请建筑专业配合设置。
5.1.8 低压配电系统中应设置有源滤波装置; 变压器负载率不宜高于70%; 功率因素补偿电容器组应配置电抗器 (PS:对充电车位数较多的车库,应采用专用变压器,设置独立房间)
重庆充电桩设计相关问题汇报
201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5〕73号 相关条文摘录: 原则上,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 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 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 座公共充电站。 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 设实施方案的通知》(2015月12月30日发文) 相关条文摘录: ――凡新建住宅配建的停车库必须100%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 建设安装条件(包括预埋电力管线和预留电力容量)。 ――凡新建的交通枢纽、超市卖场、商务楼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办 公场所,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馆以及独立用地的公共停车场、停车换 乘(P+R)停车场等,在主城区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数量10%的比例建设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重庆市能源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申报2020年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能源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申报2020年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能源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申报2020年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能源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9.27•【字号】渝能源电〔2020〕69号•【施行日期】2020.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重庆市能源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申报2020年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两江新区经济运行局,各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86号)和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市能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20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20〕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现就申报2020年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主体符合《重庆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渝发改能源〔2017〕1264号)的充电运营企业。

二、补贴对象根据渝财规〔2020〕8号文件要求,我市2020年充电设施补贴对象如下:直流补贴对象为本市面向全社会公众开放、提供公共服务的插充式直流充电设施和在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公共机构内部停车场建设,主要为本单位公务车辆及职工自有车辆提供服务的非经营性插充式直流充电设施;交流补贴对象为在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公共机构内部停车场建设,主要为本单位公务车辆及职工自有车辆提供服务的非经营性插充式交流充电设施。

申请建设补贴的充电设施,应以充电站为单位进行申报。

已获得建设补贴的充电设施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

三、补贴标准直流充电设施给予400元/千瓦的一次性建设补贴,交流充电设施给予100元/千瓦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四、申报条件(一)具有建设备案证;(二)按程序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并由业主、建设和运营三方共同出具验收证明。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1.17•【字号】渝发改规范〔2023〕12号•【施行日期】2023.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品工业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发改规范〔2023〕1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两江新区管委会、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管委会、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11月17日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的措施》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电子产品消费的若干措施》《关于促进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着力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持续恢复回暖,结合重庆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措施。

一、大力促进汽车消费1.支持老旧汽车更新消费。

加快淘汰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乘用车、违规非标商用车。

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制定汽车以旧换新政策,联合汽车生产商、经销商举办汽车以旧换新活动,开展汽车更新补贴。

加快培育二手车市场,落实国家二手车交易增值税减税措施,合理增加二手车平台企业抽检频率,提高二手车市场交易信息透明度,支持鼓励二手车出口。

探索建设机动车全生命周期管理服务平台,加强汽车流通领域规范管理。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委、重庆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重庆海关、市交通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县政府)2.降低新能源汽车购置使用成本。

全面落实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等政策。

科学布局、适度超前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体系,保障出租车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加快居住区、商业场所、公共活动场地、高速公路等场景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2023年重庆充电桩服务费新标准

2023年重庆充电桩服务费新标准

2023年重庆充电桩服务费新标准随着电动汽车的快速发展,充电桩服务费的收取标准也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更好地规范和促进电动汽车的发展,2023年重庆市将实施新的充电桩服务费收取标准。

本文将对此进行具体阐述。

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新能源汽车的快速发展,充电桩的需求量也在不断增加。

然而,由于充电桩建设和运营成本较高,导致很多地方的充电桩服务费收取标准较为混乱,甚至存在乱收费的情况。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重庆市将于2023年实施新的充电桩服务费收取标准,以更好地促进电动汽车的发展。

二、新标准内容1. 充电桩服务费按充电量收取新标准将采取按充电量收取充电桩服务费的方式,即按每度电的价格计费。

这样既可以保障用户的使用权益,又可以有效规范充电桩服务费的收取,避免因过高的固定费用而影响电动汽车的推广。

2. 充电桩服务费资费分类根据不同的充电桩类型和档次,将制定不同的充电桩服务费资费标准。

这可以更好地满足用户和运营商的需求,同时也有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

3. 公开透明的收费标准重庆市将建立充电桩服务费收费公开透明的机制,确保充电桩服务费的收取真实合理,并对各类充电桩的收费标准进行公示,让用户和社会公众都能够清楚了解充电桩服务费的收取标准。

三、带来的影响1. 用户新标准的实施将更好地保障用户的权益,合理收费也有利于用户的节约成本,提高电动汽车的使用体验,更好地促进电动汽车的推广和普及。

2. 运营商新标准将有利于促进充电桩运营商的健康发展,提高行业的竞争力,规范充电桩服务费的收取标准也有利于行业的长远发展。

3. 社会新标准的实施将有利于解决充电桩服务费混乱的问题,保障了电动汽车用户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减少对传统石油资源的依赖,促进能源的结构性转变,有利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四、总结随着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充电桩服务费的合理收取显得尤为重要。

2023年重庆市将实施的新的充电桩服务费标准,将为电动汽车的发展提供更为健康的环境,更好地满足用户和运营商的需求,有利于促进电动汽车产业的快速发展。

《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备配套设施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

《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备配套设施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

《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备配套设施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备案号:J×××-20**DB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DBJ×××-20**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套建设设计规范Design specifications for civil building electric vehicles' chargingfacilities construction(征求意见稿)20**-**-发布 20**-**-**实施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前言根据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渝建发〔2012〕119号文件“关于下达2012年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要求,由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重庆同乘工程咨询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为主编单位,共同编制本规范。

在规范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在总结近年来国内各类充电设施建设方面的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结合重庆市的地方特点,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通过专家审查会定稿。

本规范共分7个章节,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充电设备;建筑;供配电系统;监控及通信系统;建筑设备等。

本规范由重庆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和重庆同乘工程咨询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在本规范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收集资料,总结经验,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重庆市渝中区牛角沱上清寺路69号7楼,邮编:400015,电话:,;传真:,网址:),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审查专家主编单位: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重庆同乘工程咨询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参编单位:重庆长安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审查专家:目录1 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选取部分县乡地区开展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用推广活动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选取部分县乡地区开展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用推广活动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选取部分县乡地区开展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用推广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4.07.02•【文号】国能综通电力〔2024〕96号•【施行日期】2024.07.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选取部分县乡地区开展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用推广活动的通知国能综通电力〔2024〕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城市管理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有关充电运营企业、新能源汽车企业:为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加快建设有效覆盖的农村地区充电网络,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和乡村振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有关要求,国家能源局组织选取了部分县乡地区开展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用推广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牵头负责充电设施管理的部门申报,国家能源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决定选取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等33个县(县级市、县、自治县、旗)、天津市宁河区大北涧沽镇等74个乡(镇)开展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用推广活动(具体名单见附件)。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牵头负责充电设施管理的部门要严格落实推进建设工作的主体责任,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按年度向我局上报工作进展,并于2025年底进行总结评估。

三、国家能源局将结合推广地区充电设施建设情况,适时推动典型经验和成熟模式在全国范围内应用,推动农村地区充电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

具体工作中遇有重大问题,请及时向我局报告。

特此通知。

附件:开展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用推广活动的县乡名单国家能源局综合司2024年7月2日附件开展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用推广活动的县乡名单天津市宁河区大北涧沽镇天津市宁河区潘庄镇天津市蓟州区下营镇天津市滨海新区小王庄镇天津市宝坻区黄庄镇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河北省辛集市河北省保定市白沟新城白沟镇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大激店镇河北省衡水市景县北留智镇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郑口镇河北省邯郸市邱县新马头镇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山西省长治市壶关县大峡谷镇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徐沟镇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翟店镇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土默特右旗吉林省吉林市蛟河市吉林省吉林市永吉县口前镇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尚志市黑龙江省伊春市铁力镇黑龙江省大庆市肇州县肇州镇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上海市宝山区大场镇上海市宝山区顾村镇上海市浦东新区曹路镇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凤凰镇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黄花塘镇江苏省盐城市东台市东台镇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卸甲镇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柳市镇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西塘镇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塘栖镇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曹村镇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径山镇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梅山镇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六郎镇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大龙山镇安徽省淮南市高新区三和镇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池店镇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首占镇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市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秋口镇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华坛山镇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兴福镇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大店镇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北沟镇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芒山镇湖北省荆州市松滋市湖北省随州市广水市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毛陈镇湖北省十堰市丹江口市六里坪镇湖北省天门市多祥镇湖北省襄阳市南漳县九集镇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石花镇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黄花镇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芙蓉镇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洋溪镇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枫溪镇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平沙镇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阳朔县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伶俐镇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三江侗族自治县古宜镇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横州市横州镇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容县容州镇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西山镇海南省琼海市海南省澄迈县海南省琼海市博鳌镇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万东镇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重庆市涪陵区清溪镇四川省南充市阆中市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银江镇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三星堆镇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万春镇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榕江县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狗街镇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大营镇云南省昭通市水富市向家坝镇西藏自治区林芝市波密县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陕西省汉中市留坝县留侯镇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韦庄镇陕西省宝鸡市眉县常兴镇甘肃省酒泉市敦煌市甘肃省酒泉市瓜州县渊泉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策勒县策勒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石河子市。

重庆市能源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自用充电桩建设使用政策问答》的通知

重庆市能源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自用充电桩建设使用政策问答》的通知

重庆市能源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自用充电桩建设使用政策问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能源局•【公布日期】2019.05.23•【字号】渝能源电〔2019〕32号•【施行日期】2019.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能源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自用充电桩建设使用政策问答》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单位:为切实推动当前自用充电桩发展,更好服务我市自用新能源汽车推广使用,针对当前我市自用充电桩建设和使用过程中的热点、难点问题,重庆市能源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委、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编制《重庆市自用充电桩建设使用政策问答》。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能源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9年5月23日重庆市自用充电桩建设使用政策问答问题1:什么是自用充电桩?答:自用充电桩,是指个人在其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须取得所有权人同意)的专用固定停车位上建设的仅供个人使用的充电桩及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

问题2:自用充电桩的建设形式有哪几种?答:当前自用充电桩建设形式主要有个人自建、车企代建和个人委托第三方建设等三种形式。

问题3:自用充电桩的建设流程有哪些?答:自用充电桩的建设流程包括:资料准备、用电申请、方案答复、建设施工和接电确认等五个环节。

问题4:自用充电桩建设“资料准备”有哪些?答: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如委托第三方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本人所属固定产权车位证明或车位产权人同意建设证明材料、停车位(库)平面图及现场环境照片,自用充电桩建设约定书(见附件)。

问题5:物业服务企业在自用充电桩建设及使用过程中的权责有哪些?答: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物业)应支持和配合业主或使用人建设自用充电桩,在接到自用充电桩建设资料后,对符合建设条件的,物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建设约定书。

重庆市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措施(2018—2022年)的通知

重庆市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措施(2018—2022年)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措施(2018—2022年)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84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措施(2018—2022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2月14日(此件公开发布)重庆市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措施(2018—2022年)为践行新发展理念,鼓励绿色出行,积极拓展新能源汽车应用市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1.加快公用快充设施建设。

按照相对靠近重点停靠区域和充电便捷高效的原则建设公用快充设施。

到2022年,全市建成公用快充桩超过4000个,公用快充桩单枪功率不低于60千瓦。

其中,到2020年,主城区建成公用快充桩超过2000个,具体建设区域及标准为:机场、火车站、公交及公路客运站场、驻车换乘(P+R)、公园、文体场馆、独立停车场(库)等,以上区域停车位数量在500个及以上的公用快充桩建成数不低于50个,在500个以下的公用快充桩建成数不低于停车位数量的10%;全市高速公路服务区、4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等区域建成公用快充桩500个以上,以上区域停车位数量在50个及以上的公用快充桩建成数不低于5个,在50个以下的公用快充桩建成数不低于停车位数量的10%。

其他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参照主城区标准加快公用快充设施建设。

(责任单位:市能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文化旅游委、市国资委、市体育局,各区县政府,各电力企业)2.加快新建建筑充电设施建设。

主城区新建居住建筑配建停车场(库),应全部具备充电设施安装条件(预埋电力管线和预留电力容量,下同),建成充电设施的公共停车位比例不低于30%;新建办公类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库),具备充电设施安装条件的比例不低于50%,建成充电设施的停车位比例不低于30%;新建其他建筑配建停车场(库)及独立用地建设停车场,具备充电设施安装条件的比例不低于30%,建成充电设施的停车位比例不低于10%。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有关备案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有关备案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有关备案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正文:----------------------------------------------------------------------------------------------------------------------------------------------------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有关备案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按照《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能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19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渝财产业〔2019〕46号)要求,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新能源汽车安全管理电视电话会议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重庆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有关备案管理办法(暂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9年6月26日附件重庆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有关备案管理办法(暂行)按照《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能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19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渝财产业〔2019〕46号)要求,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新能源汽车安全管理电视电话会议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在本市推广销售新能源公交车、燃料电池汽车的市内外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新能源公交车、燃料电池汽车产品,在本市辖区内注册登记的充电运营企业、加氢站建设运营单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条备案条件(一)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新能源汽车安全管理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我市具备较完善的售后服务、应急保障体系,并接入重庆市地方新能源汽车监测平台。

新能源汽车产品纳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符合国家及本市新能源汽车产品安全要求,近3年在全国范围内未发生过燃烧、起火、爆炸等安全事故。

重庆市能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风电项目竞争配置办法(试行)》的通知-渝能源电〔2019〕46号

重庆市能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风电项目竞争配置办法(试行)》的通知-渝能源电〔2019〕46号

重庆市能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风电项目竞争配置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重庆市能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风电项目竞争配置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2019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9〕49号)相关要求,为做好我市风电项目开发建设工作,经研究,特制定《重庆市风电项目竞争配置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市能源局2019年7月29日重庆市风电项目竞争配置办法(试行)为科学合理开发我市风能资源,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开发秩序,促进风电技术进步和成本下降,推动我市风电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2019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9〕49号)、《关于2018年度风电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8〕47号)要求,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原则按照“公平公正、竞争优选、降本增效”原则,有序开展我市风电项目竞争配置工作。

通过综合评分优选申报项目,并依照优选结果制定我市风电年度建设计划。

二、配置要求(一)配置规模。

配置规模总量不超过国家规划确定的我市年度建设规模,单个项目规模不超过10万千瓦(含)。

(二)配置范围。

原则上应为纳入重庆市电力发展规划,并完成一年以上测风的集中式风电项目(含核准文件过期且未按要求办理延期的项目)。

(三)配置方式。

通过综合评分排序,确定项目建设规模和上网电价等,择优纳入我市风电年度建设方案。

三、评分标准竞争性配置采用“百分制”综合评分法方式,对申报企业整体实力、设备合理性、已开展前期工作、电网接入及消纳条件、申报上网电价等因素综合评分,择优确定入选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新能源汽车与电网融合互动的实施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新能源汽车与电网融合互动的实施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新能源汽车与电网融合互动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3.12.13•【文号】发改能源〔2023〕1721号•【施行日期】2023.1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能源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新能源汽车与电网融合互动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2023〕17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新能源汽车通过充换电设施与供电网络相连,构建新能源汽车与供电网络的信息流、能量流双向互动体系,可有效发挥动力电池作为可控负荷或移动储能的灵活性调节能力,为新型电力系统高效经济运行提供重要支撑。

车网互动主要包括智能有序充电、双向充放电等形式,可参与削峰填谷、虚拟电厂、聚合交易等应用场景。

为深入贯彻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有关精神,积极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有关要求,充分发挥新能源汽车在电化学储能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巩固和扩大新能源汽车发展优势,支撑新型能源体系和新型电力系统构建,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扎实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系统观念,强化创新引领,完善标准体系,加强政策扶持,大力培育车网融合互动新型产业生态,有力支撑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构建和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政府引导,市场参与,多方协同。

加强车网互动顶层设计,坚持系统观念,从社会整体效益的高度进行统筹谋划。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2021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2021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2021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5.13•【字号】•【施行日期】2021.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能源正文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2021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措施(2018-2022年)》(渝府办发〔2018〕184号),结合《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593号)精神,现将2021年度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政策内容(一)购置补贴。

补贴对象:在本市购买、上牌和使用新能源公交车的单位和个人。

补贴产品:纳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并同时满足国家及本市补助要求的纯电动公交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公交车。

补贴标准:在2020年基础上退坡10%(详见附件),技术要求及过渡期标准按照国家标准执行。

(二)换电站建设补贴。

补贴对象:在本市辖区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共服务领域换电站投资建设单位。

补贴标准:对已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且接入重庆市新能源汽车与充电基础设施监测平台的公共服务领域换电站,按换电设备充电模块额定充电功率或变压器额定输出功率(取二者中的较小值)给予400元/千瓦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单站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充电费用补贴。

补贴对象:在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公交车专用充电桩充电的新能源公交车使用单位,以及在本市辖区内高速公路服务区公共充电桩充电的新能源汽车使用单位或个人。

补贴标准:对备案充电价格不高于(含)1元/千瓦时的,按实际充电量给予0.1元/千瓦时补贴。

二、申报要求(一)申报流程由市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另行制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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