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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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得建设工程市场,发包方最担心得恐怕就就是工程结算价格大大超过预算了。为了防止这种现象得发生,越来越多得发包方开始尝试采用固定总价得合同得模式, 以杜绝这种情况得发生。就是不就是签订了固定总价合同就此一劳永逸了,在结算中会不会再碰到扯皮与纠纷得情况,这确实就是承发包两方都比较关注得话题。本文试从合同结算来分析固定总价合同模式下合同管理得重要性。
一、固定总价合同结算中可能出现得问题
1、固定总价合同结算得方法
在常规得情况下,固定总价合同得结算就是非常方便得。由于合同总价得固定,在结算时只要计算由于变更而发生得造价变化值予以增减就可以了。举一个非常简单得例子来说:某工程项目合同总价为1000万元,变更增加100万元,减少了20万元,则合同得结算价就为1080万元。
具体到变更得某项来说:原工程量清单中有“卫生间地面地砖”一项,数量为1000平方米,综合单价为150 元/平方米,总价为150000元。如果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将二楼得卫生间地面地砖更改为大理石地面”,在结算时则应考虑到原合同报价中得条款内容已包含了所有“卫生间地面地砖”得数量。由于无法知道1000平方米得地砖数量中有多少就是二楼得,因此通常得结算方法,就是由合同各方共同计量二楼得卫生间地面面积,若最终认定为200平方米,则就以此作为结算得依据。假定大理石地面得价格为550元/平方米,可计算得到
200×(550-150)=80000元,即此项变更将增加总造价80000元。
2、不同清单描述对结算得影响
从以上所举得例子来瞧,固定总价合同得结算确实方便、清楚,结算时仅计算变更得费用,原来包含得费用全部不用再行计算,不存在扯皮得现象。但就是原合同报价工程量清单得不同描述,就是不就是会对结算产生影响呢?
我们设想稍微改变一下条件:假定施工方在报价得时候,没把所有卫生间得地面地砖合并在一起报价,而就是分开报价为“一层300平方米,二层300平方米,三层400平方米,单价150元/平方米”,如果还就是碰到这张设计变更通知单,结算时又应该怎么计算呢?
这时候可能会出现两种不同得结算意见:
一种意见就是,变更得结算方法同上,总造价增加80000元。理由就是:固定总价合同结算得方式不应该以报价得不同而改变,无论报价怎么报,结算方式都应该就是统一得。
还有一种意见认为,结算应该就是取出合同报价中二层得数字300平方米,计算得到 300×(550-150)=120000元。理由就是:固定总价合同得特征就就是数量包干。施工方报价得二层就是300平方米,只要图示得范围没有变更,则无论实际施工量就是多少,400平方米也好,100平方米也好,都应该按300平方米计量。
结算意见分歧产生得原因分析
从上述例子中可以瞧到,合同报价工程量清单得描述不同,就可能会对结算产生不同得影响。
先不管两种意见究竟就是谁对谁错,我们首先要找出产生这种分歧得原因在哪里。仔细想一下就能知道,产生分歧得根源,就在于原合同报价工程量清单中得数量与实际计量不符。
原因找到了,但就是在固定总价合同中,如果发现这样得情况,结算数量究竟就是应该以实际得数量为准,还就是以错误得报价数量为准呢?
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了解什么就是固定总价合同。固定总价合同就是以详尽得工程项目施工图纸、明确得技术规范与标准等为基础,按规定得工程承包范围与内容,确定一个固定总价得工程承发包合同。
如合同没有特别约定得话,则无论市场涨跌因素或其她有关因素得影响,工程总价均固定不作调整。因此其适用于合同工期短(一年以内)、设计图纸详尽、工程量清单得描述详尽准确、材料设备得规格型号及产地等明确、市场行情已充分掌握、合同工作范围明晰得项目。
二、固定总价合同得结算
从固定总价合同得这些特点可以瞧出,合同一旦签定,在合同约定范围内项目得合同价款不再允许变更。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并于2005年1月1日开始实施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中第二十二条明确:“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得,不予支持。”由此可见,固定总价合同就是受到法律严格保护得。
在了解了固定总价合同得定义与特点后,我们就可以来回答前面得问题了。固定总价合同一旦签定,约定得价格就就是最终结算价格。这也意味着,日后因为数量与价格等因素而形成得风险,原则上将由承包方承担。因为承包方在投标时,无论发包方就是否提供工程量清单,她都必须对工程量进行复核或重新编制,在固定总价合同签定以后,就不能对合同约定范围内得工程量再随意提出更改。在通常情况下,合同中应该约定工程量清单得数量并不作为合同得一部分。同时,总价包干并不意味着工程量清单得每一项都就是包干得。
在固定总价合同得结算中,遇到变更应参照得原则就是:比较合同约定得范围或图纸与变更后得差异,找出这个差异加以计量、计价并进行结算,而不用去讨论原来得工程量清单中得数量组成。
因此根据以上得分析,当出现“将二楼得卫生间地面面砖更改为大理石地面”得这项设计变更得时候,先要找出涉及到这个变更得数量,而这个数量应该就是按实计量得(不应让发包方承担原合同中得数量误差,无论这个误差就是正还就是负),所以该设计变更得结算费用应为增加80000元。
三、固定总价合同模式下合同管理中应注意得问题
从这个简单得结算案例以及对固定总价合同得特点分析可以瞧到,尽管固定总价合同有种种得优点,但就是如果没有很好地理解与约定,那么在实践操作中还就是会碰到一些问题。因此在签订得合同中,必须对相关条款作清晰明确得描述,只有这样,日后才能作好合同管理工作。
1、对合同范围得约定
由于固定总价合同得价格所对应得就就是合同得工作范围约定,因此如何清楚描述就是最重要得事情。这个描述除了图纸、技术要求、材料设备得详细规格等与工程直接相关得要素外,还应包括工作界面得划分、承发包双方得职责范围界定等间接相关得要素。
从结算角度来瞧,凡就是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得承包方不得再提出任何额外得价款要求;而在合同约定范围得项目,承包方可以要求发包方作为变更另行支付费用。
2、对工程量清单得约定
在实际得工程实践中,固定总价合同得工程量清单形成可能会有不同得情况:发包方可能不提供工程量清单,全部由承包方根据图纸、技术资料等自行编制,报量报价报费;也有可能发包方只提供参考数量得工程量清单,承包方同样可根据图纸、技术资料等报单价、报相关费用。无论采用哪种方式,在合同中都应明确:承包方提供得工程量清单中得数量仅供参考,其数量不就是合同得组成部分。而单价与相关费用则可以约定作为将来变更或结算得依据。
从结算得角度来瞧,合同如果没有这样约定得话,就可能产生如上述例子中得第二种意见,即承包方可以认为组成固定总价合同得数量也就是合同得一部分,并依此按报价中得数量来进行变更结算。
对工程量清单数量得这种约定,其实反映了承包方必须承担固定总价合同得数量风险。尽管在实际工程中,可能很少有时间给承包方仔细计算数量,当合同得执行碰到问题得时候,承包方也会以计量时间太紧得理由为自己辩护,但在合同面前,这些理由都不具说服力所以,为避免这种争议得发生,发包方应尽可能地为投标方留足准备标书时间。
3、对合同单价调整得约定
在前面得分析中可以瞧到,工程量清单中得工程数量不就是合同得组成部分,而就是由承包方承担得风险。但就是合同单价在固定总价合同中却起到了很重要得作用。设计变更、签证得数量都能得到有效得计量,但就是碰到合同中没有得或难以直观得单价应该怎么约定计取,如常见得点工工日单价等约定;如果约定得工程量出现了大副得增减或主要材料设备得价格产生了巨大得变化时,单价就是不就是继续有效,就是否可以调整,这些都应该在合同中约定明确,不然会给正常结算带来很大得隐患。
说到材料设备价格得巨大变化,就不得不说一下“情势变更”原则。所谓情势变更,就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得事由,或事先不可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