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保健食品是指具有保健作用、适宜人群服用、不以治疗为目的,以补充营养或调节机体功能为特点的食品。
伴随着人们健康意识的不断提高,保健食品正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重要的营养补充品。
为了保证保健食品的质量和安全,国家对保健食品的生产许可进行严格审查,并发布了《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下面我将详细介绍这一文件的内容。
一、一般规定保健食品的生产许可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
在审查过程中,应当注重保健食品的实效性和安全性,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进行审查。
生产企业在申请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前,应当确保其生产场所、生产设备、人员等符合相关要求,并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中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产品说明书、成分表、生产工艺流程、质量标准、规格型号、试生产情况、安全与卫生保障措施等相关内容。
二、生产场所和设备保健食品生产场所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能够保证生产环境的卫生和安全,并且有利于标准化生产。
生产企业应当在场所和设备的选择、设计、制造等多个环节中合理安排,确保生产过程的可追溯性和稳定性。
在审查过程中,应当对生产场所和设备进行全面的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场所应当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并且能够进行设备、人员流动的控制;2.设备的选用和设计应当符合产品生产的需要,并能够满足卫生和安全要求;3.企业应当建立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记录,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和维护保养。
三、成分和原料保健食品的成分和原料应当符合相关的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产品说明书中的规定。
在审查时,应当对生产企业提交的成分表和原料来源进行严格审查,确保无有害物质存在。
1.成分表中应当列明保健食品的成分、含量、用量范围等详细信息,并能够满足产品的保健功能要求。
2.原料来源应当能够进行追溯,原料的质量和安全性应当能够得到保障。
3.应当提供食品添加剂使用批准文号或者备案编号,确保所用食品添加剂符合国家的要求。
陕西备案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陕西省备案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加强备案保健食品的生产管理,科学有效实施监管,落实保健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备案保健食品,是指保健食品企业或原注册人通过备案方式,获取备案凭证的保健食品。
第三条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全省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备案保健食品实施许可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经许可不得生产备案保健食品。
第五条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拟生产备案保健食品,应按照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程序,在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系统中进行填报申请。
第六条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拟生产本企业持有的备案保健食品,申请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营业执照(二)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三)保健食品备案凭证(四)备案保健食品的生产工艺、产品配方、技术要求(五)产品标签、说明书样稿(六)申报资料真实性保证书第七条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拟受委托生产保健食品原注册人持有的备案保健食品,除应提交第六条的资料外,还应提交以下资料:(一)保健食品原注册人营业执照(二)保健食品原注册人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三)原注册人与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签订的委托生产合同或协议书第八条使用本企业拟备案产品进行试生产获得生产资质的,在完成品种备案后,按本办法第六条办理备案产品的生产许可。
第九条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要求,受理并审查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备案保健食品的申请。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备案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申请资料后,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生产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不予受理;(三)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 2 -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企业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引言:保健食品在现代社会里扮演着越发重要的角色,人们对健康和长寿的追求使得保健食品市场蓬勃发展。
然而,一些不法商家利用保健食品的热潮,推出了伪劣产品,给消费者的健康带来了潜在的风险。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应运而生。
本文将重点述评该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及改进方向。
1. 引言在这一部分,我们可以简要说明保健食品在现代社会的重要性和市场发展状况,以及为什么需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办法来规范保健食品产业。
2.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概述在这一部分,可以详细介绍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例如,包括生产许可的申请流程、审批标准、生产条件等。
还可以对现行管理办法的不足之处进行评述,指出需要改进的地方。
3.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核标准的改进这一部分可以谈论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核标准的改进方向。
例如,可以建议增加对保健食品成分及其来源的要求,加强对生产工艺的监管,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此外,也可以提出加强对保健食品广告和宣传的监管,防止夸大宣传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4. 保健食品生产现场检查的加强在这一部分,可以讨论保健食品生产现场检查的加强。
例如,可以建议增加对生产企业现场检查的频次和力度,加大对生产现场卫生、设备设施和人员培训的监管,确保企业按照规定的生产标准和要求生产产品。
5. 鼓励行业自律和企业责任此部分可以强调行业自律和企业责任的重要性。
企业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对消费者负责,不得从事虚假宣传、欺诈销售等行为。
同时,行业协会和监管机构也应当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和指导,推动行业自律发展。
6. 结语在这一部分,可以总结本文的主要观点,强调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重要性,并呼吁公众积极参与征求意见,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促进保健食品产业的健康发展出谋划策。
结尾:通过对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论述,我们希望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保健食品市场的同时,促进行业自律和企业责任的发展。
保健食品管理制度模版(3篇)
保健食品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活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保健食品产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从事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主管部门】保健食品的管理工作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条【保健食品定义】保健食品是指具有调节机体功能、滋补机体营养、预防疾病、保健的食品。
第五条【保健食品分类】按功能分类,保健食品分为调节机体功能类、滋补机体营养类、预防疾病类、保健类等。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六条【生产许可】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申请并取得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生产设备设施】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符合相关标准的生产设备和设施。
第八条【原料采购】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采购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原料,并建立健全原料供应商管理制度。
第九条【生产工艺管理】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工艺管理制度,并进行相关工艺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条【质量控制】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质量控制体系,进行产品质量的监控和检验。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十一条【经营许可】从事保健食品经营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申请并取得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产品标签】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将产品标签上的信息真实、准确地反映保健食品的名称、规格、保质期等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销售渠道】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选择合法、规范的渠道进行销售,并建立健全销售记录和客户反馈机制。
第十四条【宣传广告】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并宣传真实、准确的宣传广告内容。
第十五条【退换货处理】对于存在质量问题的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退换货处理。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六条【使用对象】保健食品的使用对象为无疾病患者、亚健康人群和有健康需求的人群。
第十七条【使用建议】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对保健食品的使用进行建议,并提供相关使用说明书。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生产许
可审查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6.11.28
•【文号】食药监食监三〔2016〕151号
•【施行日期】2016.11.2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正文
总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
食药监食监三〔2016〕1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等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现予印发,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6年11月28日附件: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法规类别】食品卫生【发文字号】京药监发[2006]22号【发布部门】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06.05.31【实施日期】2006.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京药监发〔2006〕22号)根据卫生部《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北京市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暂行)》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
本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同时《北京市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暂行)》废止。
二00六年五月三十一日北京市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规范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申请与发放,保障有效实施卫生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任何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药品监督部门申报,并按照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申请手续;经审查批准后方可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生产经营的保健食品卫生责任。
第三条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药品监督局)主管全市保健食品卫生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药品监督局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卫生许可。
市药品监督局各分局(以下简称各分局)负责实施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的卫生监督工作;对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实施卫生许可。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卫生许可证发放和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药品监督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卫生许可证的申请和发放审查第五条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申办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必须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和《北京市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审查、审批及其监督治理。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治理局主管全国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治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门(以下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健食品生产许可治理工作。
第四条企业未取得保健食品生产许可,不得从事保健食品生产活动。
第五条省级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门实施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的权限、范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布、公平、公平、便民原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方法的行为,有权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治理局或者省级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门举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治理局或者省级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治理局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许可信息治理制度,及时公布保健食品生产许可有关信息。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八条申请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以下称申请企业),应当具有依法取得的《国产保健食品产品注册证》,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规定的差不多条件:(一)具有与生产的保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辅料处理和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因此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生产的保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等设备或者设施;(三)具有与生产的保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原辅料、中间产品与成品交叉污染,幸免成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四)从业人员应当经保健食品生产知识培训,熟悉操作规程,健康状况符合有关要求。
企业的生产负责人、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熟悉保健食品有关法规,具有有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5年以上保健食品生产或质量安全治理体会。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保健食品的管理,保证消费者的健康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生产、销售、进口和使用保健食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保健食品是指具有调节机体功能、补充营养、维持健康的目的,经适当处理而成的食品。
第四条保健食品的生产、销售、进口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的卫生健康要求。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五条保健食品的生产企业应获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保健食品的生产过程应符合卫生标准,不得使用禁止使用的原料和添加剂。
第七条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真实准确,不得涉及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第八条保健食品的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可追溯。
第三章销售管理第九条保健食品的销售企业应具备相应的销售许可证。
第十条保健食品的销售企业应保证产品来源合法,不得销售过期、劣质或不合格的产品。
第十一条保健食品的销售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
第十二条保健食品的销售企业应建立健全的产品追溯、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回应消费者的需求和意见。
第四章进口管理第十三条进口保健食品应符合国家相应的卫生健康要求,并经检验检疫部门检疫合格。
第十四条进口保健食品的销售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进口许可证。
第十五条进口保健食品应有中文标签和说明书,并包含真实准确的信息。
第五章使用管理第十六条消费者在使用保健食品时应按照说明书的要求使用,不得滥用或误用。
第十七条消费者购买保健食品时应选择合法、信誉良好的销售渠道。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加强对保健食品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将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七章附件本文档附件包括:《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保健食品销售许可证申请表》、《进口保健食品检验检疫申请表》等相关表格。
附件:[附件]第八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保健食品:具有调节机体功能、补充营养、维持健康的食品。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南省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实施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南省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绿色食品【发文字号】琼食药监保化[2016]36号【发布部门】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6.10.19【实施日期】2016.10.1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保健食品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南省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琼食药监保化〔2016〕36号)各市、县、自治县及洋浦经济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各有关直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0月正式实施。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出台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也于2016年10月开始实施,但目前《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尚未出台。
为了尽快启动我省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解决过渡期间企业办理、换发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我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海南省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暂行)》,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后修改完成,现正式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落实。
附件:1. 海南省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暂行)2. 起草说明3. 解读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10月19日附件1海南省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保障保健食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范围内从事保健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许可证管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保健食品生产许可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正文:----------------------------------------------------------------------------------------------------------------------------------------------------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公布根据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八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需要,对地方特色食品等食品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全文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全文《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全文现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
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在产品注册时经过现场核查的,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受理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进行现场核查。
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生产场所的现场核查。
第二十一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标注食品添加剂。
第二十四条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二十六条食品生产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总局24号令)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总局24号令)第一条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结合食品原料、生产工艺等因素,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等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八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需要,对地方特色食品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公布相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后,地方特色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自行废止。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推进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发证、查询等全流程网上办理,并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生产许可事项,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十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4号)2020.01.03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时间:2020-01-03 13:27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2月23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8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肖亚庆2020年1月2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1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结合食品原料、生产工艺等因素,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等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八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需要,对地方特色食品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公布相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后,地方特色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自行废止。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概述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概述近年来,随着人们对健康的关注度增加,保健食品市场也逐渐兴起。
然而,保健食品市场中也存在着许多不合规的产品,给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带来了一定的威胁。
因此,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权益,国家对保健食品进行了严格的生产许可审查,并制定了相关的细则,本文将对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进行概述。
一、保健食品的定义根据《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是指恰当使用所添加的一种或几种营养素或者其他物质,具有调节机体机能、保健作用的食品。
二、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一)申请主体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主体为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
(二)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1、申请表;2、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3、保健食品生产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或购房合同;4、生产设备购置发票或设备购置合同;5、从业人员的资质证明;6、保健食品配方和加工工艺;7、检验报告、检验仪器的检定证书等相关资料。
(三)审查流程保健食品生产企业首先向省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提出申请。
申请经初审合格后,省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申请材料转发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最终颁发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
(四)许可证有效期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到期前,企业需向省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申请延续许可证。
三、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标准(一)生产场所保健食品生产场所需要符合以下要求:1、生产场所应具有相应的食品生产卫生许可证;2、生产场所应符合食品生产的卫生要求,保持清洁卫生,并且空调、照明、通风、设施等符合卫生标准;3、生产过程需要有足够的空间,确保生产流程的正常进行;4、对原材料、配料、半成品、成品进行货物区分、建立库存记录,保证产品质量的可追溯性。
(二)从业人员要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对从业人员的要求如下:1、所有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无病毒感染和疾病史,并进行健康证明登记;2、所有从业人员应按照要求进行培训,了解相应的生产操作规程和卫生要求;3、从业人员应按照生产操作规程和卫生要求进行操作,保证生产过程的卫生要求和产品质量。
保健食品安全制度管理
保健食品安全制度管理一、总则为确保保健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等活动。
二、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及备案1.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前,应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生产许可。
2.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按照批准的工艺流程、质量标准进行生产,并建立生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3.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在产品上市前,应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并取得备案凭证。
三、保健食品原料管理1. 保健食品原料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
2.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原料采购、验收、储存、使用等管理制度,确保原料的质量安全。
3. 保健食品原料供应商应具备相应的生产许可或经营资质,并提供原料的质量检验报告。
四、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及广告管理1. 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应真实、准确,不得含有虚假、夸大内容。
2. 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应明确标示产品名称、配料、功效成分及含量、保健功能、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食用方法及食用量、保质期、贮藏方法、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等内容。
3. 保健食品广告应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不得含有虚假、夸大内容,不得误导消费者。
五、保健食品经营管理1. 保健食品经营者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2. 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建立进货查验、销售记录等管理制度,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3. 保健食品经营者不得经营无生产许可、无备案凭证、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保健食品。
六、保健食品监督管理1.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检查。
2.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查处保健食品违法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3. 鼓励社会公众对保健食品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共同维护保健食品市场秩序。
七、法律责任违反本制度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陕西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生 产 工 艺有原 料 提取 、纯 化等 前 处理 工 序 的 ,需要 具 备 与生 产 的品 种 、数 量相 适应 的原料 前 处理 设备 或者 设施 。
新规 { T H E N E WR E G U L A T I O N S
( 三 ) 有专 职 或 者 兼 职 的 保健 食 品安 全 管 理 人 员 和保 证 保 健 食 品 安 全 的 规 章制 度 。 ( 四 ) 具 有 合 理 的 设 备 布 局 和 工 艺 流 程 ,防 止 待 加 工 食 品 与 直 接 入 口食 品 、 原 料 与 成 品 交 叉 污 染 ,避 免 食
第三十三条
本 规 定 自2 0 1 7 年1 月1 日起 试 行 。本 规 定 的解 释 权 归 中 国 营养 学会 。
陕 西 省 食 品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陕 西 省 保 健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许 可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规 范 保 健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许 可 管 理 工 作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食 品 安 全 法 》、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行 政 许 可 法 》、
食 品 生 产 许 可 管 理 办 法 》、 《 食 品 经 营 许 可 管理 办 法 》、 《 保 健 食 品 良好 生 产 规 范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和 规章 的规 定 ,制 定 本 办 法 。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于 在 陕 西省 境 内保 健 食 品 生 产 、 经 营 许 可 的 申请 、审 查 、 审 批 及其 监 督 管 理 。 第三条 从 事 保健 食 品 生产 、经 营活 动 ,应 取 得 保 健 食 品 生 产 、经 营许 可 。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和安全监督管理
二、保健食品监管部门职责分工
4、广告管理
广告要求: ✓ 必须与标签所标识的内容一致; ✓ 不得虚假夸大宣传; ✓ 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诊断等作
用的词语; ✓ 应当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二、保健食品监管部门职责分工
产品 注册
产品 标准
生产 许可
监管七 个环节
经营 许可
进出口 管理
市场 监督
广告 管理
二、保健食品监管部门职责分工
监管环节
产品注册 生产许可 经营许可 进出口管理
广告管理 市场监管 产品标准
监管部门
国家市场监管总责辖 区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二、保健食品监管部门职责分工
1、产品注册 保健食品保健功能目录(27项)
促进排铅 改善睡眠 促进泌乳 减肥 改善营养性贫血 增强免疫力 辅助降血脂
辅助降血糖 抗氧化
辅助改善记忆
对化学性肝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
缓解视疲劳
祛痤疮
清咽
祛黄褐斑
辅助降血压
改善皮肤水份
缓解体力疲劳
改善皮肤油份
提高缺氧耐受力
调节肠道菌群
二、保健食品监管部门职责分工
2、生产许可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项目
机构与人员 厂房布局
组织机构 人员资质 人员管理
厂区环境 布局设计
设施设备 原辅料管理 生产管理 品质管理 库房管理
生产设施 生产设备 空气净化系统 水处理系统
原辅料管理 原料提取物 复配营养素
生产管理制度 生产过程控制 委托生产
第十章 第三节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
二、生产许可的首次申报
表 新办企业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1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2 营业执照复印件
3 保健食品注册证明文件或备案证明
4 产品配方和生产工艺等技术材料
5 产品标签、说明书样稿
6 生产场所及周围环境平面图
Hale Waihona Puke 7 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标明生产操作间、主要设备布局以及人流物流、净化空气流向)
8 生产设施设备清单
9 保健食品质量管理规章制度
10 保健食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11 保健食品委托生产的,提交委托生产协议
12
申请人申请保健食品原料提取物生产许可的,应提交保健食品注册证明文件或备案证明, 以及经注册批准或备案的该原料提取物的生产工艺、质量标准
13
申请人申请保健食品复配营养素生产许可的,应提交保健食品注册证明文件或备案证明, 以及经注册批准或备案的复配营养素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等材料
第十章 第三节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
广州城市职业学院 贾强
目录
Contents
第三节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 一、保健食品生产许可机关 二、生产许可的首次申报 三、生产许可的变更、延续、注销、补办
02
为规范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保障保健食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 了《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包括书面审 查、现场核查等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来源:食药监食监三〔2016〕151 号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目录1总则 (4)1.1制定目的 (4)1.2适用范围 (4)1.3职责划分 (4)1.4审查原则 (5)2受理 (5)2.1材料申请 (5)2.2受理 (6)2.3移送 (6)3技术审查 (6)3.1书面审查 (6)3.1.1审查程序 (6)3.1.2审查内容 (7)3.1.3做出审查结论 (7)3.2现场核查 (8)3.2.1组织审查组 (8)3.2.2审查程序 (9)3.2.3审查内容 (10)3.2.4做出审查结论 (11)3.3审查意见 (11)4行政审批 (12)4.1 复查 (12)4.2 决定 (12)4.3 制证 (12)5变更、延续、注销、补办 (13)5.1 变更 (13)5.2 延续 (14)5.3 注销 (15)5.4 补办 (15)6 附则 (15)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1总则1.1制定目的为规范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保障保健食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1.2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包括书面审查、现场核查等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
1.3职责划分1.3.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标准和程序,指导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
1.3.2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流程,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
1.3.3承担技术审查的部门负责组织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技术审查工作,负责审查员的遴选、培训、选派以及管理等工作,负责具体开展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书面审查。
1.3.4审查组具体负责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现场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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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092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审查、审批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企业未取得保健食品生产许可,不得从事保健食品生产活动。
第五条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许可信息管理制度,及时公布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相关信息。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八条申请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以下称申请企业),应当具有依法取得的《国产保健食品产品注册证》,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规定的基本条件:(一)具有与生产的保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辅料处理和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生产的保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等设备或者设施;(三)具有与生产的保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原辅料、中间产品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成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四)从业人员应当经保健食品生产知识培训,熟悉操作规程,健康状况符合有关要求。
企业的生产负责人、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熟悉保健食品相关法规,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5年以上保健食品生产或质量安全管理经验。
企业应当具有能对所生产保健食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技术人员;(五)具有与生产的保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证保健食品安全的培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健康档案等健康管理制度,具有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原辅料验收、生产过程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对生产保健食品有其他要求的,应当符合该要求。
第九条申请企业应当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申请表;(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四)生产场地合法使用的证明文件;(五)生产场所及其周边环境图、生产厂区总平面图(包括生产车间、检验场所以及与生产有关的仓库等辅助场地);(六)生产车间平面布局图(包括更衣室、盥洗间、人流和物流通道、气闸等,并标明人、物流向和空气洁净度等级,空气净化系统的送风、回风、排风平面布置图,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图纸需标明真实尺寸;(七)拟生产品种及其《国产保健食品产品注册证》复印件、质量标准或产品技术要求、标签说明书样稿;(八)拟生产剂型及品种的配方(主要原料)、工艺流程图;(九)主要生产设备及检验仪器清单;(十)生产管理、质量管理制度目录;(十一)连续三批样品检验合格的质量检验报告;(十二)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近1年内的空气洁净度、水质等检测报告;(十三)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负责人的简历、学历或者职称证书复印件,技术人员登记表;(十四)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办理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出示其身份证明原件;由委托代理人办理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提供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委托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并出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供核实;(十五)其它有助于许可审查的资料。
原料前处理、提取等工序需要委托其他企业完成的,应当提交该部分工艺说明、中间产品质量标准及储存运输要求、受托企业合法生产的证明文件。
申请企业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在5日内对申请资料的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十一条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对申请企业提出的许可申请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不予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企业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企业当场更正,申请企业应当对更正内容签章确认;(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材料补正后仍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继续补正。
无正当理由,自告知补正要求之日起超过2个月不提交补正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请;(六)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第十二条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资料组织开展技术审查,进行现场核查。
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基本条件和相关要求的,向申请企业颁发《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在10日内送达;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企业享有依法申请复审、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申请企业在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作出之前书面提出撤回申请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其申请,终止审查,退回申请材料,但申请企业提交虚假材料申请许可的除外。
第三章生产许可证管理第十四条《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设立附页。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式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食健生证字+4位年号+4位顺序编号。
第十五条《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注册地址、生产地址、生产的保健食品剂型、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等项目。
附页中注明生产的保健食品品种名称、证书变更的有关信息。
原料前处理、提取等工序委托其他企业完成的,应当在附页中注明受托企业名称及委托事项。
第十六条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5年。
第十七条《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得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
第十八条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在生产场所明显位置悬挂或者摆放《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十九条同一保健食品生产场所,只允许申办一个《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得重复申办。
同一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在不同生产场所从事保健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分别申办《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条保健食品生产场所不得用于生产药品等可能影响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的其他产品。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品种组织生产,超出品种范围生产的保健食品视为无证生产。
第四章变更、延续、补发和注销第二十一条已取得《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原生产地址新建、改建、扩建或增加生产剂型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要求,报原发证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
符合要求的,核发新的《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
已取得《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变迁地址新建的,按照本办法中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开办的程序和要求,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符合要求的,核发新的《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已取得《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需要在已批准的生产范围内增加生产品种或变更原料前处理、提取等生产企业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应材料,并报原发证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
符合要求的,在原《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附页上注明变更内容。
第二十三条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变更《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登记事项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后30日内,向原发证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的营业执照或核准变更通知书复印件;(三)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后,原发证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附页上记录变更的内容和时间,收回原《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后的《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不变。
第二十五条《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申请企业拟继续生产的,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逾期提出申请的,按照新申请《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办理。
第二十六条申请延续《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表;(二)原《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原许可的生产条件有变化或者无变化的说明材料;(四)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条原发证部门受理《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后,应当重点对原许可的生产设施、布局流程、主要技术人员等是否有变化,以及是否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基本条件和相关要求等规定进行审核。
准予延续的,颁发新的《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原《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证号不变。
收回原《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延续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申请与审批的有关程序办理。
第二十九条申请补发《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企业应当向原发证的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因遗失申请补发的,应当提交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的原件,并在刊登之日起20日后提出申请;因损毁申请补发的,应当交回《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原件。
符合要求的,按照原核准事项在受理补发申请之日起10日内补发《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号、有效期不变,并在附页注明补发原因及补发日期。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注销《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一)《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二)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依法终止的;(三)《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或者被吊销的;(四)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主动申请注销的;(五)依法应当注销的《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