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规范
餐具 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督促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内容:(一)作业场所;(二)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三)生产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四)餐具、饮具的出厂检验;(五)餐具、饮具的包装标识。
第五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督促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建立自查制度、落实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措施,提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安全管理水平。
第六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有关资料;(二)询问有关情况;(三)核查生产经营情况;(四)开展抽样检验。
第七条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检查表》(见附表),对本行政区域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每年至少开展1次覆盖全项目的检查,对发现问题的,应当责令被检查单位进行整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跟踪监督检查。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年度随机抽查计划。
第八条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九条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拒绝、阻挠、干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抽样检验中发现餐具、饮具检验不合格的,应当向当地餐饮服务监管部门通报,向社会公布。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第一条为规范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卫生监督,根据《消毒管理办法》、《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和卫生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卫监督发〔2010〕25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地方各级工商行政部门通报的获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实施日常卫生监督管理,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二)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餐饮具进行卫生监督抽检;(三)依法查处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规范的行为。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地方各级工商行政部门通报的获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信息后,应当及时指派两名以上卫生监督人员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填写《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现场监督检查表》(见附件)。
第四条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监督检查结论为不合格:(一)建于居民楼内的;(二)与可能污染餐饮具的有害场所距离小于30米的;(三)生产场所(包括清洗、消毒、包装)总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四)消毒工艺流程未按回收、去残渣、浸泡、机洗、消毒、包装、储存设置的;(五)生产用水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六)消毒后的餐饮具不符合《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的;(七)使用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八)未提供餐饮具批次出厂检验报告的;(九)不符合其他卫生要求,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应当不定期对辖区内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每年至少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餐饮具抽检1次,每次采样不少于10件。
餐饮具的采样、检测及评价执行《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
第六条对餐饮具检测不合格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并通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餐饮具消毒单位规范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第一条为规范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卫生监督,根据《消毒管理办法》、《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和卫生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卫监督发〔2010〕25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地方各级工商行政部门通报的获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实施日常卫生监督管理,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二)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餐饮具进行卫生监督抽检;(三)依法查处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规范的行为。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地方各级工商行政部门通报的获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信息后,应当及时指派两名以上卫生监督人员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填写《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现场监督检查表》(见附件)。
第四条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监督检查结论为不合格:(一)建于居民楼内的;(二)与可能污染餐饮具的有害场所距离小于30米的;(三)生产场所(包括清洗、消毒、包装)总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四)消毒工艺流程未按回收、去残渣、浸泡、机洗、消毒、包装、储存设置的;(五)生产用水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六)消毒后的餐饮具不符合《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的;(七)使用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八)未提供餐饮具批次出厂检验报告的;(九)不符合其他卫生要求,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应当不定期对辖区内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每年至少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餐饮具抽检1次,每次采样不少于10件。
餐饮具的采样、检测及评价执行《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
第六条对餐饮具检测不合格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并通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餐饮行业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和普及,餐饮服务成为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然而,餐饮行业也因此而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其中之一就是餐饮具集中消毒问题。
如何规范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卫生监督,成为当前餐饮服务行业的一个重要议题。
餐饮具集中消毒的重要性餐饮服务行业的发展给我们带来了便利和享受,但与此同时,对于餐饮具的消毒卫生问题,也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餐饮业消毒卫生不当会导致细菌的滋生和传播,引发食物中毒等问题,给人们的身体健康带来威胁。
因此,餐饮具集中消毒成了餐饮企业必须面对的一道难题,它不仅关系到食品安全和公众健康,更直接关系到餐饮企业的声誉和生存。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的重要意义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餐饮企业的健康发展,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需要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规范化管理,确保餐饮具消毒的质量和安全。
卫生监督是餐饮行业的重要部分,也是规范餐饮服务的重要手段。
餐饮企业需要开展规范的消毒工作,减少食品安全风险,预防食品中毒事件的发生,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
而卫生监督则需要对企业的消毒作业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确保餐具消毒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要求。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内容一、对消毒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消毒操作技能和卫生意识。
培训的内容包括传染病防治知识、餐厅消毒管理规定等。
二、建立完善的餐具消毒操作规程,针对不同的餐具和消毒方式,进行分类规定和操作指南。
三、制定餐具消毒记录表,保存消毒时的相关数据和信息,以便监管和查询。
四、对消毒设备进行定期的维护和消毒管理,保证设备的清洁和卫生。
五、建立完善的检查和监管机制,对于消毒有疑问或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和整改。
六、加强卫生宣传和教育工作,增强消费者的安全意识和保健意识,提高餐厅的卫生标准意识。
七、建立统一的卫生管理制度,完善卫生管理制度,科学规范的规范化管理和监控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活动。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督促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内容:(一)作业场所;(二)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三)生产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四)餐具、饮具的出厂检验;(五)餐具、饮具的包装标识。
第五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督促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建立自查制度、落实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措施,提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安全管理水平。
第六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有关资料;(二)询问有关情况;(三)核查生产经营情况;(四)开展抽样检验。
第七条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检查表》(见附表),对本行政区域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每年至少开展1次覆盖全项目的检查,对发现问题的,应当责令被检查单位进行整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跟踪监督检查。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年度随机抽查计划。
第八条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九条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拒绝、阻挠、干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抽样检验中发现餐具、饮具检验不合格的,应当向当地餐饮服务监管部门通报,向社会公布。
餐饮具消毒单位规范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第一条为规范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卫生监督,根据《消毒管理办法》、《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和卫生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卫监督发〔2010〕25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地方各级工商行政部门通报的获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实施日常卫生监督管理,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二)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餐饮具进行卫生监督抽检;(三)依法查处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规范的行为。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地方各级工商行政部门通报的获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信息后,应当及时指派两名以上卫生监督人员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填写《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现场监督检查表》(见附件)。
第四条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监督检查结论为不合格:(一)建于居民楼内的;(二)与可能污染餐饮具的有害场所距离小于30米的;(三)生产场所(包括清洗、消毒、包装)总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四)消毒工艺流程未按回收、去残渣、浸泡、机洗、消毒、包装、储存设置的;(五)生产用水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六)消毒后的餐饮具不符合《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的;(七)使用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八)未提供餐饮具批次出厂检验报告的;(九)不符合其他卫生要求,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应当不定期对辖区内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每年至少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餐饮具抽检1次,每次采样不少于10件。
餐饮具的采样、检测及评价执行《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
第六条对餐饮具检测不合格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并通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第一条为规范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卫生监督,根据《消毒管理办法》、《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和卫生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卫监督发〔2010〕25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地方各级工商行政部门通报的获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实施日常卫生监督管理,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二)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餐饮具进行卫生监督抽检;(三)依法查处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规范的行为。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地方各级工商行政部门通报的获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信息后,应当及时指派两名以上卫生监督人员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填写《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现场监督检查表》(见附件)。
第四条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监督检查结论为不合格:(一)建于居民楼内的;(二)与可能污染餐饮具的有害场所距离小于30米的;(三)生产场所(包括清洗、消毒、包装)总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四)消毒工艺流程未按回收、去残渣、浸泡、机洗、消毒、包装、储存设置的;(五)生产用水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六)消毒后的餐饮具不符合《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的;(七)使用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八)未提供餐饮具批次出厂检验报告的;(九)不符合其他卫生要求,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应当不定期对辖区内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每年至少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餐饮具抽检1次,每次采样不少于10件。
餐饮具的采样、检测及评价执行《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
第六条对餐饮具检测不合格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并通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督促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规范;第二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适用本规范;第三条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规范高效的原则;第四条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内容:一作业场所;二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三生产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四餐具、饮具的出厂检验;五餐具、饮具的包装标识;第五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督促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建立自查制度、落实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措施,提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安全管理水平;第六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有关资料;二询问有关情况;三核查生产经营情况;四开展抽样检验;第七条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检查表见附表,对本行政区域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每年至少开展1次覆盖全项目的检查,对发现问题的,应当责令被检查单位进行整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跟踪监督检查;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年度随机抽查计划;第八条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九条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拒绝、阻挠、干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十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抽样检验中发现餐具、饮具检验不合格的,应当向当地餐饮服务监管部门通报,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联系方式,接到投诉举报时应当及时答复、核实、处理;第十二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卫生部2010年5月11日发布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同时废止;附表: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检查表。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IMB standardization office【IMB 5AB- IMBK 08- IMB 2C】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督促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内容:(一)作业场所;(二)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三)生产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四)餐具、饮具的出厂检验;(五)餐具、饮具的包装标识。
第五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督促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建立自查制度、落实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措施,提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安全管理水平。
第六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有关资料;(二)询问有关情况;(三)核查生产经营情况;(四)开展抽样检验。
第七条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检查表》(见附表),对本行政区域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每年至少开展1次覆盖全项目的检查,对发现问题的,应当责令被检查单位进行整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跟踪监督检查。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年度随机抽查计划。
第八条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九条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拒绝、阻挠、干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第一条为规范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卫生监督,根据《消毒管理办法》、《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和卫生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卫监督发〔2010〕25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地方各级工商行政部门通报的获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实施日常卫生监督管理,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二)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餐饮具进行卫生监督抽检;(三)依法查处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规范的行为。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地方各级工商行政部门通报的获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信息后,应当及时指派两名以上卫生监督人员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填写《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现场监督检查表》(见附件)。
第四条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监督检查结论为不合格:(一)建于居民楼内的;(二)与可能污染餐饮具的有害场所距离小于30米的;(三)生产场所(包括清洗、消毒、包装)总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四)消毒工艺流程未按回收、去残渣、浸泡、机洗、消毒、包装、储存设置的;(五)生产用水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六)消毒后的餐饮具不符合《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的;(七)使用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八)未提供餐饮具批次出厂检验报告的;(九)不符合其他卫生要求,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应当不定期对辖区内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每年至少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餐饮具抽检1次,每次采样不少于10件。
餐饮具的采样、检测及评价执行《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
第六条对餐饮具检测不合格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并通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
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mg/L〕 3 (水源限制,原水耗氧量>6mg/L时为5 )
毒与灭菌具体日期等内容,装订成册备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消毒效劳机构卫生标准?
第十一条 消毒效劳机构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 制订消毒与灭菌运行程序、消毒与灭菌物品管 理制度、平安操作规章制度。具有能对消毒与 灭菌效果检测的人员及条件。
第十二条 消毒效劳机构应对每次消毒或灭菌运 行过程做好记录,包括消毒或灭菌物品数量、 种类和包装情况、消毒或灭菌技术参数、检测 记录、意外情况和处理记录、操作员签名、消 毒与灭菌具体日期等内容,装订成册备查。
?消毒效劳机构卫生标准?
第十三条 对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或可能被病 原微生物污染的环境及其现场物品提供消毒效 劳的消毒效劳机构使用的消毒产品必须符合? 消毒管理方法?规定。
谁言寸草心 报得三春晖
第十二条 消毒效劳机构应对每次消毒或灭菌运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为社会提供环氧乙烷消毒与灭菌效劳、电离辐射消毒与灭菌效劳以及采用其他消毒与灭菌方法进行消毒与灭菌效
劳的机构。
行过程做好记录,包括消毒或灭菌物品数量、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水质常规指标及限值 餐饮具的采样、检测及评价执行?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
第九条 消毒效劳机构在为社会提供消毒与灭 菌效劳前,所采用的消毒与灭菌方法和程序应 经过验证,并到达国家有关标准和标准要求。
?消毒效劳机构卫生标准?
第十条 消毒效劳机构消毒与灭菌前、后物品 应分区存放并设置 容易识别的明显标记;经 消毒或灭菌处理后物品的最小消毒或灭菌外包 装上应有明显的消毒或灭菌合格标志。标志内 容应包括消毒效劳机构名称和卫生许可证号、 消毒或灭菌方法、消毒或灭菌日期和批号。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
##省卫生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视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视管理的通知各市卫生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视管理的通知》〔卫监视发〔2010〕25号〕,规X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切实加强餐饮具卫生安全的监视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我省实际,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监管职责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是指具有消毒服务的条件和能力,能够为餐饮服务者提供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的机构或单位。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应当符合《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X》、《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视规X〔试行〕》和《##省餐饮具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要求〔试行〕》的要求,餐饮具消毒过程与消毒后餐饮具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X的规定,出厂产品要有消毒合格证明。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与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配合,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依法对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的单位核发营业执照。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实施日常卫生监视管理,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餐饮具进展卫生监视抽检,依法查处不符合卫生规X的行为。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索证管理,并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餐饮具的监视检查,查处##违规行为。
二、切实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视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据《消毒管理方法》、《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X》、《食饮具消毒标准》和《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视规X〔试行〕》等规定,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展现场监视检查,重点监视消毒单位的选址、布局、消毒工艺流程、生产用水、设备、使用的消毒产品等,以与消毒餐饮具的产品包装和标签内容,填写《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现场监视检查表》。
对于生产现场条件符合《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视规X〔试行〕》要求的,卫生监视机构应从生产现场采封三批产品,由消毒服务机构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按照《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1994〕做全项检验。
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企业卫生规范
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企业卫生规范随着人们对健康与安全的日益重视,餐饮业中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企业成为了越来越重要的行业。
卫生规范的执行对于确保食品卫生和人们的身体健康至关重要。
下面将从卫生规范、设备、管理、消毒剂等多个方面介绍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企业的卫生规范,以期为行业提供参考和指导。
一、卫生规范对于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企业来说,卫生规范是最基本、最重要的。
首先,要求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明确每个岗位的职责,制定科学的卫生管理制度,确保人员操作规范,达到操作规范化和标准化的水平。
其次,要求企业在生产设备处清洗消毒间、人员卫生间、卫生保障设施方面保持卫生整洁。
再次,卫生规范还包括对消毒灭菌剂、化学试剂等原辅材料的存放、检测、使用、保管等各个环节的要求。
最后,对于企业内部和外部的卫生检查和评估要求得有规律性、有效性,检查评估结果要公开透明,以监督企业按照国家标准运营和生产。
二、设备清洗消毒设备对于提高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企业的卫生质量至关重要。
设备应具备防止污染和交叉感染的基本功能,具备适应不同清洗消毒工艺的特点。
首先,设备应有整体密闭性,防止外来污染的侵入。
其次,设备应具备自动化、高效率的特点,可以对餐具进行高水平消毒。
再次,设备应具备可维护的特点,以便于维修和清洁。
最后,设备应具有智能化、网络化的特性,实现实时数据的收集及监控,以提高设备的利用率和生产力。
三、管理管理层对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企业的管理质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管理人员要明确他们的职责和目标,确保整个生产的流程是清晰的、透明的和统一的。
首先,管理层要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机制,将所有有关卫生方面的规定落实到位。
其次,企业需要针对不同岗位的员工,制定相关的操作规范,并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考核。
再次,企业要制定并落实原辅材料的购买、存储、使用等规范。
最后,企业管理层要负责对工作效果和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识别和纠正问题。
四、消毒剂消毒剂是保证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企业的卫生质量的重要原辅材料。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督促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内容:(一)作业场所;(二)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三)生产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四)餐具、饮具的出厂检验;(五)餐具、饮具的包装标识。
第五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督促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建立自查制度、落实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措施,提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安全管理水平。
第六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有关资料;(二)询问有关情况;(三)核查生产经营情况;(四)开展抽样检验。
第七条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检查表》(见附表),对本行政区域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每年至少开展1次覆盖全项目的检查,对发现问题的,应当责令被检查单位进行整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跟踪监督检查。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年度随机抽查计划。
第八条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九条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拒绝、阻挠、干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抽样检验中发现餐具、饮具检验不合格的,应当向当地餐饮服务监管部门通报,向社会公布。
餐饮具消毒卫生监督规范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第一条为规范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卫生监督,根据《消毒管理办法》、《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和卫生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卫监督发〔2010〕25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地方各级工商行政部门通报的获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实施日常卫生监督管理,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二)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餐饮具进行卫生监督抽检;(三)依法查处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规范的行为。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地方各级工商行政部门通报的获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信息后,应当及时指派两名以上卫生监督人员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填写《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现场监督检查表》(见附件)。
第四条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监督检查结论为不合格:(一)建于居民楼内的;(二)与可能污染餐饮具的有害场所距离小于30米的;(三)生产场所(包括清洗、消毒、包装)总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四)消毒工艺流程未按回收、去残渣、浸泡、机洗、消毒、包装、储存设置的;(五)生产用水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六)消毒后的餐饮具不符合《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的;(七)使用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八)未提供餐饮具批次出厂检验报告的;(九)不符合其他卫生要求,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应当不定期对辖区内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每年至少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餐饮具抽检1次,每次采样不少于10件。
餐饮具的采样、检测及评价执行《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
第六条对餐饮具检测不合格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并通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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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规范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一条为加
强和规范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督促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实
施监督检查时,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对餐具.饮具集中
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内容:
(一)作业场所;
(二)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
(三)生产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
(四)餐具.饮具的出厂检验;
(五)餐具.饮具的包装标识。
第五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
当督促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建立自查制度.落实生产过程
质量控制措施,提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安全管理水平。
第六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履
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有关资料;
(二)询问有关情况;
(三)核查生产经营情况;
(四)开展抽样检验。
第七条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检查表》(见附表),对本行政区域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每年至少开展1 次覆盖全项目的检查,对发现问题的,应当责令被检查单位进行整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跟踪监督检查。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年度随机抽查计划。
第八条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九条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拒绝.阻挠.干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抽样检验中发现餐具.饮具检验不合格的,应当向当地餐饮服务监管部门通报,向社会公布。
第一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联系方式,接到投诉举报时应当及时答复.核实.处理。
第二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卫生部xx 年5 月11日发布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同时废止。
附表: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检查表检查项目序号检查内容是否符合备注
1.1 未建于居民楼内□是□否
1.2远离露天垃圾堆.粪坑.污水池.非水冲式厕所等污染源
30m 以上□是□否
1.3无积水.无杂草.无露天堆放垃圾.无蚊蝇孳生地□是□否
1.4环境整洁,非绿化的地面.路面采用混凝土.沥青及其他硬质材料铺设□是□否
1.5 生产区和非生产区分开□是□否
1.6生产场所(清洗.消毒.包装)总面积不小于200m2□是
□否
1.7 生产车间净高不低于
3.0m□是□否1.厂区环境与布局要求
1.8厕所采用水冲式,不得在生产车间内设置□是□否
2.1按回收.去残渣.浸泡.机洗.消毒.包装.储存的工艺流程合理布局,按清洗消毒流程设置回收暂存间(区).除渣间(区).
粗洗间(区).清洗(区).消毒间(区).包装间.成品间.包材间.筷子消毒与包装间(区)以及周转箱清洗.消毒.晾干间(区)□
是□否
2.2各功能间(区)配置有效的防尘.防虫.防鼠.通风等设施,各功能(间)区布局合理,无逆行或者相互交叉□是□否
2.3生产区设更衣室,并配备衣柜.鞋架.流动水洗手等设施
□是□否
2.4生产区车间地面.墙面.顶面.门窗等所用材质便于清洁.消毒,防霉变.耐腐蚀,设计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是□否
2.5粗洗间(区)配备足量有盖容器盛装食物残渣,容器不渗漏,便于清洗.消毒□是□否
2.6包装间入口处设置洗手.消毒.二次更衣设施等通过式预进间□是□否
2.生产区卫生要求
2.7 包装间配备有效的空气消毒设施□是□否
3.1生产设备应具备自动去渣设备,清洗-消毒-烘干- 包装一体机以及筷子消毒和专用包装设备□是□否
3.2自动清洗消毒机除符合 GB4706.50要求外,其消毒工艺(温度.时间)符合消毒设备的技术要求并符合国家消毒产品管理规定□是□否
3.设备要求
3.3具有检验大肠菌群的相关仪器.设备及相应的检验人员□是□否
4.1生产所用洗涤剂符合 GB9985 和 GB14930.1 的要求□是□否
4.2包装膜为食品专用;所用消毒产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是□否
4.3 生产用水符合 GB5749 的要求□是□否
4.4成品待检产品.合格产品.不合格产品分开存放,有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是□否
4.物料.仓储和运输要求
4.5成品运输用专用密闭.易清洁的机动车辆,装运回收餐具.饮具后应及时清洗车厢,定期消毒□是□否
5.生产
5.1生产过程中应保持生产环境和设备整洁卫生□是□否
5.2生产用水应流动冲洗,同一环节最终冲淋用水不得反复循环使用□是□否
5.3洗涤剂浸泡液当天使用,并根据情况及时更换□是□否
5.4周转箱严格按程序进行清洗.化学浸泡消毒.消毒后清水冲洗去除消毒剂残留,干燥备用□是□否过程的卫生要求
5.5 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应当使用独立包装袋密封包装,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是□否
6.1设置卫生质量管理部门或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员□是□否
6.2建立健全生产过程记录制度,各项记录完整,保证溯源,不得随意涂改。
记录保持期限不得少于产品有效期满后3 个月□是□否
6.3设立卫生质量检验室,配备相关仪器.设备及检验人员,原始记录齐全□是□否
6.卫生质量管理体系
6.4对消毒餐具.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出厂,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是□否
7.1生产操作人员持有有效健康体检合格证明□是□否
7.人员卫生要求
7.2生产操作人员应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是□否
8.1建立洗涤剂.消毒剂.包装膜的进货索证和验收制度,建立进货索证和验收台账□是□否
8.档案管理
8.2建立餐具.饮具出入库登记制度,并建立相应的档案资料□是□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