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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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行政事业单位工资统一发放征收个人所得税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行政事业单位工资统一发放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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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行政事业单位工资统一发放征收个人所
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所得税有关问题
【颁布单位】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甬地税一﹝2000﹞248号
【发文日期】2000-10-28
【实施时间】2000-10-2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征管分局:
为配合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发放办法的试点改革,切实做好对改革试点单位的个人所得税源泉扣缴工作,现作如下要求,希遵照执行。

一、对改革试点单位,由各试点单位在编制工资发放明细表时按税法规定,统一计算预扣个人所得税,由统发工资的代办银行按时将所预扣个人所得税税款返还各试点单位。

二、各试点单位在收到代办银行所返还工资发放明细表及预扣税款后,应及时将本单位所发放的奖金、实物等与财政发放的工资合并后,按规定计算出职工应缴个人所得税税额,于次月7日前汇总申报缴纳。

三、实行工资发放办法改革的试点单位仍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对其未按规定履行扣缴义务的,按有关税收法规、规定处理。

四、试行工资统一发放并预扣个人所得税是税收征管适应改革的一种新情况,你局应积极做好税收政策的宣传和辅导工作。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热点政策问答一(2014年第一期)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热点政策问答一(2014年第一期)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文集策划 乐税网宁波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热点政策问答一(2014年第一期)【标 签】企业所得税,热点政策问答一【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来 源】一、收入类1、问:某房开企业销售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 2013年10月31日,但因工程进度原因未能按期交付,房开企业是否应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2013年10月31日按合同金额全额开具销售发票及确认收入?答:根据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原则确认。

如有双方重新约定交房时间的情形的,属于补充合同的范畴,也是按照同一个确认收入的原则。

常见的企业发生逾期交房,开发商按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如原合同约定2013年10月1日交房,结果因验收等原因延期1个月,改通知客户2013年11月1日来办理交房手续并支付客户1个月的违约金, 2013年11月1日就是视同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

2、问:三年以上的应付未付款项,是否应作为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包括“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等。

目前,税法对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确认其他收入,并没有量化时间为三年以上的规定,企业如有证据显示该三年以上的应付未付款项确属于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可以作为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谁主张谁举证。

3、问:营改增后,纳税人取得按照甬财政预[2012]1488号文件所规定的对营改增纳税人的财政扶持资金,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答:可暂按不征税收入处理。

纳税人选择按不征税收入的,应按不征税收入的相关规定报送备案资料。

4、问:营改增企业超税负返还和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的税款在所得税上如何处理?答:在总局尚无规定之前,营改增企业超税负返还和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的税款,在所得税处理上可暂按“不征税收入”处理。

纳税人选择按不征税收入处理的,应按不征税收入的相关规定报送备案资料。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23•【字号】甬政办发[2011]244号•【施行日期】2011.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2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宁波市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1〕8号),设置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市地方税务局是主管全市地方税收工作的市政府职能机构,与市财政局合署办公。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划入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规费、基金征收管理职责。

(二)取消的职责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1.加强税费征收管理信息化建设职责。

2.加强纳税服务职责,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方式。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有关税收和规费(基金)征收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组织制定和执行地方税收和有关规费(基金)征收的制度和实施细则;并加强监督指导。

(二)负责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负责有关规费、基金、附加的征收管理;根据有关要求,编制年度地方税收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实施地方税收和有关规费(基金)征管改革,建立地方税收和有关规费(基金)征管体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4年3月31日国税发<1994>0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现将我们制定的《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税法及条例的规定精神,现将一些具体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如何掌握“习惯性居住”的问题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

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内容和征税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征税。

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按下述情况掌握执行:(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
策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个人所得税
【发文字号】浙地税二[1999]188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9.06.14
【实施日期】1999.06.14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部分失效依据】本篇法规中“对总局文件中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因我省对公务用车等改革尚未到位,对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还需作进一步的调查测算,因此,这条规定暂缓执行。

”已被《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9月5日实施日期:2007年9月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注:本次废止的是指通讯费补贴收入扣除暂缓执行的规定)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二[1999]188号1999年6月14日)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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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扣税标准

宁波扣税标准

宁波扣税标准宁波作为中国的经济重镇之一,其税收政策一直备受关注。

针对宁波扣税标准的相关政策,我们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了解,以便在经济活动中合理规划税务方面的事务。

下面就让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宁波的扣税标准。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宁波的个人所得税标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个人所得税是以月收入为基础计算的,税率分为7个级别,分别是3%、10%、20%、25%、30%、35%和45%。

对于宁波的居民来说,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收入按照相应的税率进行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次,对于企业所得税的扣税标准也是我们需要了解的重点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但对于一些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此外,宁波还对一些重点支持的行业和项目实行差别化的税收政策,以鼓励和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

除了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外,宁波还实行了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等多种税收政策。

其中,增值税是我国税收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不同的税率和税收政策,对于不同行业和企业的纳税标准也存在差异。

而消费税则是针对特定商品和服务征收的一种税收,其税率和征收标准也是需要我们密切关注的对象。

在宁波的税收政策中,还存在一些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对于科技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等,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或抵扣政策。

这些优惠政策的出台,旨在鼓励企业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投入,促进产业升级和转型发展。

总的来说,宁波的扣税标准是一个相对复杂的系统,需要我们对相关政策进行深入了解和学习,以便在实际操作中遵循相关法规,合理规划税务事务。

同时,税收政策的变化也是我们需要及时关注的焦点,只有不断更新自己的税收知识,才能更好地适应和应对税收政策的变化。

以上就是关于宁波扣税标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结合相关法规,合理规划税务事务,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和经济利益。

同时,也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进一步完善税收政策,为企业和个人创造更加公平和合理的税收环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doc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doc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精神,现将个人所得税的若干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对个体工商户的征税问题(一)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和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期间借款的利息支出,凡有合法证明的,不高于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下同)、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应对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兼营上述四业并四业的所得单独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办理,对于属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与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四业的所得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就其全部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体工商户与企业联营而分得的利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项应税所得,应按规定分别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四)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六)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七)对按国发[1983]141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办发[199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宁波市工资扣税标准

宁波市工资扣税标准

宁波市工资扣税标准
宁波市作为浙江省的一个重要城市,其工资扣税标准一直备受关注。

按照国家税收政策,宁波市的工资扣税标准也在不断调整和完善。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宁波市工资扣税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的是工资扣税的计算方法。

宁波市的工资扣税采用的是累进税率,即按照工资收入的不同区间,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

目前,宁波市的工资扣税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具体分为七个级别,分别对应不同的税率。

工资扣税的计算方法是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计算,然后根据相应的税率进行扣除。

其次,我们需要了解的是工资扣税的起征点。

根据国家规定,宁波市的工资扣税起征点为3500元。

也就是说,如果个人的工资收入低于3500元,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而对于工资收入超过3500元的部分,就需要按照相应的税率进行扣税。

另外,我们还需要了解的是工资扣税的专项附加扣除。

根据国家税收政策,个人在纳税时可以享受一些专项附加扣除,比如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住房贷款利息等。

这些专项附加扣除可以有效减少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而降低个人所得税的负担。

总的来说,宁波市的工资扣税标准是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的,采用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起征点为3500元,同时还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在实际操作中,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合理安排收入和专项附加扣除,以减少个人所得税的负担。

总之,宁波市的工资扣税标准是一个涉及到每个人切身利益的问题,希望大家能够充分了解相关政策,合理规划个人财务,做到合法避税,共同建设和谐社会。

希望本文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宁波市工资扣税标准,为个人的财务规划提供一些参考。

国税发[2009]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2009-08-1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近期,部分地区反映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口径不够明确,为公平税负,加强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口径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第一条有关“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

二、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二)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14号)第一条停止执行。

三、关于华侨身份界定和适用附加费用扣除问题(一)华侨身份的界定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号)的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具体界定如下:1.“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3.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二)关于华侨适用附加扣除费用问题对符合国侨发[2009]5号文件规定的华侨身份的人员,其在中国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证明其华侨身份的有关证明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适用附加扣除费用。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税政一处关于明确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口径的函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税政一处关于明确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口径的函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税政一处关于明确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口径的函甬地税一函[2010]20号各县(市)、区局(分局)、市直属分局:为了便于各地统一掌握和理解所得税政策,我们针对各基层单位及纳税人咨询的热点问题组织了讨论,并形成以下意见,供各地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一:企业所得税热点政策问答(2011年第一期)附件二: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答复(2011年第一期)附件一1、跨年度发放的工资应在哪个期间扣除?问:企业2010年底前已计提未发放的职工工资及奖金是否可在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企业在2010年底前已计提且明确到个人的工资费用、已经代扣了个人所得税,符合上述5个原则,而且企业在汇算清缴期限内完成发放,可认定为纳税年度实际发生,在上述工资薪金支出所属纳税年度可以税前扣除。

在汇算清缴期限终了后补发上年或者以前纳税年度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的,应在工资薪金支出实际发放年度税前扣除。

2、企业返聘已退休人员费用能不能作为工资薪金税前列支?问:企业返聘已退休人员费用能不能作为工资薪金税前列支?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

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再次被聘用的不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因此返聘已退休人员费用不能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列支,而应作为劳务报酬凭合法有效的票据才能在税前列支。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0.10.13•【字号】浙地税二[2000]246号•【施行日期】200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管理的通知(浙地税二[2000]246号2000年10月13日)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为了加强我省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的征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对我省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的征收,采用按次预扣、按月结算、年终清算、多退少补的办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我省有支付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个人劳务报酬所得时,均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二、为加强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的征收管理,兹对劳务报酬所得按下列办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一)每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不超过1000元的(含1000元),按预扣率3%全额扣税。

(二)每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1000元以上,不超过4000元(含4000元)的,按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依20%的比例税率计算扣税。

(三)每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4000元以上的,按减除20%的费用后依照20%的比例税率计算扣税。

对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加成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三、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应按税法规定给纳税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领发、使用,按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于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人,能够提供合法凭证的,于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凭雇用单位支付劳务报酬的证明、劳务协议、税务机关的完税凭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向取得报酬所得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税务部门审核后,按照税法规定对于应纳税款给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关于专家费发放的情况说明

关于专家费发放的情况说明

关于专家费发放的情况说明1. 专家费发放标准1、企业领取给专家的评审费,根据“劳务酬劳所得”项目,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劳务酬劳个人所得税计算(1)劳务酬劳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每次劳务酬劳收入不足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800元的费用;每次劳务酬劳收入超过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收入额的20%。

(2) 劳务酬劳所得适用20%的税率。

(3)劳务酬劳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4)对劳务酬劳所得一次收入畸高(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要实行加成征收方法,详细是:一次取得劳务酬劳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根据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3、领取评审费时借:管理费用等--评审费贷:应交税金--个人所得税贷:现金 2009-11-24 08:41 补充问题是要到地税上营业税吗评审费不交营业税。

2. 关于通讯费计入工资发放的状况说明怎样写通常状况下,企业给职工发放通讯费可以采纳直接发放的形式和报销手机费的形式。

其中,直接发放有伴同工资一并发放和不伴同工资一并发放两种状况。

国家税务总局并没有对企业发放通讯费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进行统一规定,但两种方式的所得税处理是不同的,而且各地对此的规定也不一样。

为了避开大家陷入误区,下面就对其会计与税务处理进行分析。

一、会计处理《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其次条规定:“企业为职工供应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领取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收入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依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

”根据财企〔2009〕242号文件规定,企业为职工发放通讯费的,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纳入职工福利费;报销通讯费的,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标 签】所得税若干政策【颁布单位】宁波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甬地税一﹝2002﹞226号【发文日期】2002-10-24【实施时间】2002-10-2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榭开发区财税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把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拆迁补偿收入征税问题 《关于明确拆迁补偿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甬地税一﹝2000﹞203号文件中有关补偿收入免税规定执行到2002年底。

从2003年起纳税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收入不论何种情形,都应按规定并计收入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暂估入帐材料的税务处理 对已经验收入库但发票帐单尚未到达的材料物资可按计划成本、合同价格或其他合理价格暂估入帐,年度按规定计入当期损益部分允许所得税前扣除。

税务机关应对暂估入帐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发现长期未取得发票帐单、估价明显不合理等情况且无合理理由的有权予以调整。

三、投资收益补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规定: 1、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2、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帐户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帐户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四、医疗保险的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企业缴纳的11%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救助金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其工资总额的4%部分若应付福利费不足列支,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迅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迅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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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迅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
通知
【标 签】通迅补贴收入
【颁布单位】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甬地税一﹝2003﹞181号
【发文日期】2003-09-22
【实施时间】2003-09-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个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明确如下:
对实行通讯制度改革的单位,其个人从任职单位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在按实扣除每人每月300元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后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从2003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浙税地发[1994]105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浙税地发[1994]105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浙税地发[1994]105号1994年10月17日)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稽查分局(不发宁波):为了更好地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通知》精神,现将有关个人所得税的若干政策、业务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关于补贴、津贴免税问题。

根据个人所得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

而现有经国务院批准免税的补贴、津贴仅只有中国科学院的院士津贴(每人每月200元)给予免税,其它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各种补贴、津贴都应作为个人应税工薪所得,按规定征税。

二、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按国务院国发[1994]79号通知精神改革后,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与原补贴、津贴的差额免税问题。

按浙改工[1994]1号文件精神,我省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暂定为每人每月50元给予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按浙改工[1994]1号文件规定工改后,补发的工资如何征税问题。

为了使纳税人合理负担税收,对从1993年10月份起补发的工资收入,在征税时允许平均分摊到各月份,并入当月工薪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属1993年的收入按原“个人收入调节税”规定征税,1994年1月1日以后的收入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1994年3月8日国税发〔1994〕0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为了贯彻落实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对实施个人所得税法后,与原个人收入调节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的一些政策衔接问题明确如下:一、对于按照国发〔1993〕79号《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精神,实行工资制度改革,于1994年补发的工资,应区别不同情况征税。

属于补发1993年第四季度各月的工资,应与原发工资合并计征个人收入调节税;属于1994年的工资,应按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中未纳入工资总额的原补贴、津贴差额部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于1994年1月1日后取得属于以前年度的应税所得,应按该所得所属期限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计征税款。

三、对于查出的属于1994年以前年度的应税所得,应按其所属时期的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补征税款和进行处理。

四、对属于按查账征收办法征收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其1993年度应纳的所得税,应按照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五、对于私营企业1993年及以前年度未分配的税后利润,应在1993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按有关规定进行分配,并计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仍不进行分配的,其未分配利润的50%视同用于个人消费,并按40%的税率计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六、1993年12月31日以前国家统一税收政策已明确规定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的债券,在1994年1月1日以后支付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宁波工资扣税标准

宁波工资扣税标准

宁波工资扣税标准引言近年来,随着宁波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宁波工作和生活。

但是,相信很多人都会遇到一个问题:如何计算自己的税前工资和税后收入,以及具体的税率和扣税标准是多少?在这篇文章里,我们会针对宁波地区的个人所得税规定,深入解析宁波工资扣税标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宁波个人所得税政策。

个人所得税政策个人所得税是指个人因居民身份而取得的各类收入,应当缴纳的税款。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每个月应由个人自行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 = 当月收入 - 起征点 - 专项扣除 - 其他扣除+ 征收减免。

根据国家的政策,2018年10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实行新税法。

新个人所得税法将原来“分类税率”的办法改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办法,实行“累进税率”。

同时,在综合所得中,增加了一系列扣除项目,减轻纳税人的税负。

根据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有11个级别,税率分别为3%、10%、20%、25%、30%、35%、45%。

下面我们具体来看看宁波工资扣税标准。

宁波工资扣税标准在宁波地区,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为每月5000元。

所有的工薪阶层所扣除的个税都按照宁波的标准进行计算,行政区划包含四个地区:市区、海曙区、江北区和北仑区。

不同的地区,对于个人所得税有着不同的扣税标准。

宁波市区工资扣税标准以一个月税前收入为8000元的市区居民为例,计算该居民的个人所得税应缴纳的税款。

首先,先计算该居民的税前收入减去基本减除费用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 = 8000 - 5000 - 500 = 2500元然后根据宁波市区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计算出该居民的税款:应纳税额 = 3% × 2500 = 75元最终,该居民的税后收入为:税后收入 = 8000 - 75 = 7925元下面是宁波市区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不超过3000元3%超过3000元至12000元10%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20%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25%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30%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35%超过80000元45%宁波海曙区、江北区工资扣税标准与宁波市区相比,宁波海曙区、江北区地区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略有不同。

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1].89)

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1].8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发文日期: 1994-03-31 发文字号: 国税发[1994]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现将我们制定的《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法规》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法规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法规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税法及条例的法规精神,现将一些具体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如何掌握“习惯性居住”的问题条例第二条法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

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内容和征税范围作了明确法规,应严格按照法规进行征税。

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按下述情况掌握执行:(一)条例第十三条法规,对按照国务院法规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法规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三、关于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的问题(一)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支付单位应依照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1999年4月9日)近接一些地区请示要求,对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作出规定。

经研究,现明确如下:一、关于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行内部退养办法人员取得收入征税问题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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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标 签】若干政策问题
【颁布单位】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甬地税一﹝2002﹞193号
【发文日期】2002-11-04
【实施时间】2002-11-0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榭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为了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一些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税前扣除有关税、费的次序问题
个人出租财产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依次扣除下列费用:
(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二)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三)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的确定方法:以个人出租财产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减除上述(
一)、(二)两项后的余额,作为确定费用扣除标准的基数。

二、关于报刊、杂志、出版等单位的职员在本单位的刊物上发表作品、出版图书取得所得征税的问题
(一)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酬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在校学生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包括参与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活动)而取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项目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实行“双薪制”(按国家有关规定,单位为其雇员多发放一个月的工资)后,个人因此而取得的“双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
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上述“双薪”所得原则上不再扣除费用,应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但如果纳税人取得“双薪”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不足费用扣除标准的,应以“双薪”所得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所得,应按“偶然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赠品所得为实物的,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款由举办有奖销售活动的企业(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六、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所得,应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七、对于剧本作者从电影、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八、为鼓励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对由失业人员组织建立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凡其所从事的服务项目符合国税发﹝1999﹞43号文所列举的项目和为社区居民提供下列范围服务的:
1、提供停车服务;
2、治安巡逻服务;
3、绿化保洁服务;
4、家庭管道疏通。

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九、凡税后利润个人所得税征收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私营企业,为方便征收,其税后利润个人所得税征收,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可按其营业收入予以带征,带征率暂定为0.2%。

十、对税后利润个人所得税征收不符合查帐征收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鉴证类事务所,其税后利润个人所得税征收,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可按其营业收入核定征收率,征收率暂定为2%。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上下不超过20%幅度内确定当地的征收率,并报市局备案。

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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