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环县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审查管理制度

合集下载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制度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制度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制度一、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制度的意义1、确保工程质量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整个工程质量的好坏。

通过审查制度的建立,可以确保设计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保证工程设计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安全性,最终达到提高工程质量的目的。

2、保障工程安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在施工和使用过程中必须要确保安全。

通过审查制度的建立,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设计方案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最大限度地保障工程施工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3、促进可持续发展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考虑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的保护。

通过审查制度的建立,可以促使设计方案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确保工程在施工和使用过程中对环境和资源的影响最小化,达到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制度的内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审查程序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应当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包括申报材料的审核、专家评审、相关部门的审批等环节,确保审查的严谨性和公正性。

2、审查标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包括设计方案的合规性、科学性、合理性以及安全性的评估。

3、审查责任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责任应当明确,包括审核单位、审核人员、审批单位等责任主体,确保审查的权责分明和相互配合。

4、审查结果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结果应当记录并予以公示,包括审查意见、审查结论等内容,确保审查结果的透明和公正。

5、审查监督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确保审查的公正性和公开性。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制度的实施1、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政府应当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制度进行规范、明确程序和责任,以及对违规行为进行惩处。

2、建立审查机构和专家库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专门的审查机构和专家库,负责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工作,确保审查的专业性和严谨性。

3、加强信息共享和公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

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

浙建法〔2006〕20号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设区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施工图审查及勘察设计成果的质量,我厅对《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建设发〔2004〕97号)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1:《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二OO六年四月二十五日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施工图审查及勘察设计成果的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证公众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及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对施工图实施审查制度,凡需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含民用建筑、工业建筑、构筑物和涉及结构体系和荷载改变的装修等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道路、桥隧、给水、排水等工程)都应进行施工图审查。

施工图未经审查以及审查不合格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以上规定以外的工程,如农民自建房等,业主自愿报审,各审查机构应积极支持,认真做好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

第二章机构认定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的认定,各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审查机构认定初审及相关工作。

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规定

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规定

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工作,保障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城市建设规划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投资额大、技术难度较高、影响范围较大的重大、重点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

第三条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是指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建设前的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进行技术、经济、环保、安全等方面的审查。

第四条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应当依据国家、地方有关建设工程规划设计的技术标准、规范和政策法规进行,确保设计方案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五条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应当注重综合分析、科学决策,重视可持续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安全生产等要求。

第六条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国家对规划设计方案审查设有专门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各级地方政府负责组织具体的审查工作。

第八条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应当建立完善的文件材料管理制度,确保审查工作的记录、资料和结论真实、完整。

第二章审查程序第九条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程序分为初审和复审两个阶段。

第十条初审是指审查机构依据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初步审查。

初审主要内容包括:方案的合理性、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安全性、环境影响等方面。

第十一条复审是指经过初审合格的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再次进行详细审查。

复审主要内容包括:方案的技术参数、工艺流程、设备选型、工程造价、施工周期、社会效益等方面。

第十二条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机构应当依据相关规定组织专家对方案进行评审,并形成审查意见。

对于存在争议或者需要修改的地方,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机构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规定审查期限,确保审查工作按时完成。

第十四条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机构对于初审合格的方案,应当及时出具初审意见;对于复审合格的方案,应当及时出具复审意见。

第十五条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的内容应当客观、真实,具有可操作性和指导性。

台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台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台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规定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台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台州市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台州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和在台州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称台州市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台州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台州市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台州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城市规划工作实行集中领导、统一管理。

台州市建设规划局是台州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市建设规划局在黄岩、路桥两区设立规划管理处,为市建设规划局的派出机构,受市局委托负责辖区范围内城市规划的管理工作。

区规划管理处同时是区人民政府的规划管理机构,归口当地建设局。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城市规划的编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规划编制和审批第六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本市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并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贯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原则。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符合城市交通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城市绿化、供水、治安、防火、防爆、防洪、防空等要求。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环境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八条台州市的城市规划分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下同)。

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

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

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台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台州市区范围内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或镇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

第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名称和规划范围,按照《台州市城市规划地域划分及编码规定》确定。

第七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分委托调查、论证公告、规划审批、成果确认和公布备案5个阶段。

(一)委托调查阶段。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规划编制单位要根据《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试行)》开展现状调查及规划分析。

(二)论证公告阶段。

落实上位规划、周边规划、专项规划、建设项目审批结果对规划范围的要求,形成规划方案(专项研究应包括交通专项规划研究和交通影响评价),听取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专家意见,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专家意见可采取论证会、评审会等会议讨论或书面发函的方式。

征求公众意见可采取规划展示馆和组织编制机关网站或新闻媒体公告的方式;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公告或组织公众听证,现场公告时组织编制机关要建立值班制度。

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公告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不予公告。

(三)规划审批阶段。

根据论证会、评审会、回函意见及公众意见,调整完善规划方案,形成报批成果。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将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批成果提交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

设计图审查管理制度

设计图审查管理制度

设计图审查管理制度一、设计图审查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1. 制度的目的和适用范围设计图审查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规范设计图纸的审核和管理过程,保障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适用范围包括所有工程设计中涉及到的设计图纸,包括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等各个方面的设计图纸。

2. 制度的依据设计图审查管理制度的依据是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

制度应当结合具体工程项目的特点和要求,制定具体的审核流程和标准。

3. 制度的主要内容设计图审查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审核流程、审核标准、审核人员、审核记录、审核结果的处理等。

审核流程应当明确规定审核的具体步骤和流程,审核标准应当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审核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审核记录应当详细和真实,审核结果的处理应当合理和及时。

二、设计图审查管理制度的实施1. 设计图审查管理制度的建立和修订设计图审查管理制度应当由工程设计单位或者建设单位组织制定,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制度应当定期进行修订和更新,以适应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和要求。

2. 审核的具体流程审核的具体流程应当根据设计图纸的不同内容和特点制定具体的审核程序和标准。

审核流程应当明确制定审核的步骤和环节,确保审核的全面和准确。

3. 审核人员的培训和评估审核人员应当进行专业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审核人员具备必要的技术和能力。

审核人员的评估应当定期进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4. 审核记录的管理和保存审核记录应当详细完整,确保审核结果的真实和可靠。

审核记录应当及时进行整理和归档,保存至少5年以上,以便随时查阅。

5. 审核结果的处理审核结果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根据审核结果对设计图纸进行修改和完善。

审核结果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评估和确定,确保改动的合理和可行。

6. 审核结果的反馈审核结果应当及时反馈给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确保相关问题能够得到及时解决。

审核结果的反馈应当真实客观,避免造成不必要的争议和风险。

三、设计图审查管理制度的盲区和改进1. 设计图审查管理制度的盲区设计图审查管理制度存在的盲区主要包括:审核标准不清晰、审核流程不合理、审核人员素质不高等。

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

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

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年)》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台州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

第三条在台州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详细规划编制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

在有详细规划的地段内进行建设,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六条各类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应符合《建设用地适建表》(见附表一)的规定。

附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一规定范围的,应按《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第三章规定执行。

第三章建筑间距第七条建筑间距应符合国家、省有关规范和规定,同时应符合本章规定。

第八条建筑与建筑之间分为平行布置、垂直布置。

当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按被遮挡建筑方位确定建筑朝向)时,按照下列标准控制:1、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60度时,按平行关系控制。

2、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按垂直关系控制。

第九条建筑与被遮挡居住建筑(不包括老人公寓,下同)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低、多层、条式高层建筑与被遮挡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应满足下列要求:1、朝向为正南北向时,正向间距在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5倍,旧区改建项目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倍。

2、当建筑方位偏东或偏西时,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按表1换算。

表1不同方位间距折减换算表①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②L为正南向居住建筑的标准日照间距(m)。

③本表仅适用于无其它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居住建筑之间。

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制度3篇

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制度3篇

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制度3篇(最新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类型的经典范文,如材料范文、工作报告、方案范文、总结范文、计划范文、演讲致辞、条据书信、规章制度、心得体会、其他范文等等,想了解不同范文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is editor.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it, it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this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 classic essays, such as material essays, work reports, project essays, summary essays, plan essays, speeches, regulations, rules and regulations, experience, and other essays, etc. I want to know Please pay attention to the different format and writing styles of sample essays!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制度3篇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制度3篇是为您推荐的内容,希望对您的学习工作带来帮助。

设计方案审查管理制度内容

设计方案审查管理制度内容

设计方案审查管理制度内容一、绪言设计方案是在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中最为重要的文件之一,其质量直接关系到项目的施工质量、工程安全、工程进度等多个方面,因此设计方案的审查管理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为了规范设计方案的审查工作,提高审查效率和审查质量,特制定设计方案审查管理制度,以规范和指导设计方案审查的各项工作。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审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水利工程、交通工程等各类工程项目的设计方案审查。

三、设计方案审查管理机构1. 设计方案审查管理机构应当由项目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委托的专业审查机构负责组织和管理,负责项目的设计方案的审查和管理工作。

2. 设计方案审查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审查部门,配备符合审查需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从事设计方案审查工作所需的资质和能力。

四、设计方案审查组织1. 设计方案审查组织应当以项目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委托的专业审查机构为主,具体组织形式可以是单独组建审查小组,也可以是由相关专业设计单位的设计人员组成的审查小组。

2. 设计方案审查组织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包括建筑师、结构工程师、给排水工程师、电气工程师等专业人员,满足项目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委托的专业审查机构组织的要求。

3. 设计方案审查组织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开展审查工作,确保审查结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五、设计方案审查流程1. 项目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委托的专业审查机构应当在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设计方案的审查要求和流程,明确设计方案审查的具体内容、时间节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

2. 设计方案审查流程主要包括:提交设计方案审查申请、专业审查机构评审设计方案、审查报告的审核和备案等环节。

3. 项目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委托的专业审查机构应当制定专门的设计方案审查流程图,并在审查过程中严格按照流程要求进行,确保审查工作的有序进行。

六、设计方案审查内容设计方案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设计方案的技术可行性及创新性评估;2. 设计图纸的合理性和准确性;3. 设计方案的施工工艺和施工工期的合理性评估;4. 设计方案的安全性和可靠性评估;5. 设计方案的节能环保性评估;6. 设计方案的经济性评估。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关于印发台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关于印发台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关于印发台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台建规〔2013〕382号各县(市、区)建设规划局(分局),温岭市建工局,台州湾集聚区建设局,台州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管理,提高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成果的质量,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市场行为,我局制定了《台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若干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2013年7月31日台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浙建法〔2006〕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台州市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台建规〔2007〕214号)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对已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下同)修改时,凡涉及下列情形的,应当向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报审,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一)岩土工程勘察报告1.改变有关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性能指标,改变主要岩土的强度参数、变形参数和地基承载力参数的建议值,或者改变对不良地质作用、地下水作用的评价;2.施工过程中发现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相符,需进行工程勘察补勘或者施工勘察;3.设计文件在建设规模、场地、平面形状和尺寸、结构体系、荷重、基础型式、基础埋深等方面的重大变更,造成原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要求而进行的工程勘察补勘。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1.改变建设规模(如改变建筑基地面积及范围、增减层数等);2.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包括改变建筑内部的平面布局、主要功能空间布局和尺寸);3.改变层高,改变建筑总高度;4.改变建筑节能专项设计;5.改变消防、人防、防雷等专项设计;6.改变基础型式(包括桩型)或者地基处理型式;7.改变主体结构体系,或者改变主要结构上的作用(荷载);8.改变主要结构受力构件(包括构件尺寸、材料强度、配筋等);9.因桩基或者主体结构质量问题需要设计进行加固处理。

设计方案审查管理制度范本

设计方案审查管理制度范本

设计方案审查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设计方案的审查管理,确保设计方案的质量和合规性,提高工程建设的效益和安全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设计方案审查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设计方案的审查工作,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设计方案审查。

第三条设计方案审查管理应遵循合法性、合规性、科学性、公正性、保密性原则,确保审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组织机构第四条设立设计方案审查小组,负责公司设计方案的审查工作。

审查小组由公司技术部门、质量管理部、安全监管部门等相关人员组成。

第五条审查小组成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独立评审设计方案,并对评审结果负责。

第六条审查小组设组长一名,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审查工作;设副组长一名,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三、审查程序第七条设计方案审查分为初步审查和详细审查两个阶段。

第八条初步审查应在设计方案提交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主要对设计方案的合规性、可行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审查内容包括:(一)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二)是否符合公司技术要求和管理规定;(三)是否满足项目功能需求和安全性要求;(四)是否合理利用资源,节约投资;(五)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和实施条件。

第九条详细审查应在初步审查通过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主要对设计方案的技术细节、施工可行性、质量控制、投资预算等方面进行审核,审查内容包括:(一)设计方案的技术方案是否合理,技术指标是否达到要求;(二)施工方案是否可行,施工工艺是否成熟;(三)质量控制措施是否有效,质量标准是否明确;(四)投资预算是否合理,成本控制措施是否有效;(五)其他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效益的因素。

第十条审查小组应根据审查情况,形成审查意见,并提出修改建议,反馈给设计单位。

第十一条设计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设计方案重新提交审查小组。

第十二条审查小组应对修改后的设计方案进行复审,确认符合要求后,出具审查合格意见。

建设单位对工程设计阶段的管制制度

建设单位对工程设计阶段的管制制度

建设单位对工程设计阶段的管制制度1. 管制制度的背景与目的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的设计阶段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负责对设计过程进行管控,确保工程设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项目需求,从而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建设单位对工程设计阶段的管制制度旨在明确责任、规范流程、提高效率、降低风险,确保项目能够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2. 管制制度的内容与要求2.1 设计管理团队建设单位应组建专业的设计管理团队,包括项目经理、设计经理、专业技术人员等。

他们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并承担相应责任。

2.2 设计委托与合同管理建设单位应与设计机构签订明确的委托合同,约定双方权责和义务。

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概况、费用支付方式、设计阶段划分及交付要求等。

同时,建设单位应监督合同履行情况,并及时处理合同变更和索赔事宜。

2.3 设计方案评审建设单位应对设计方案进行评审,确保其满足项目需求、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要求。

评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设计理念、功能性、可行性、经济性等。

评审过程中,建设单位应邀请相关专家参与,提供专业意见。

2.4 设计变更管理在设计阶段,如遇到需要变更的情况,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流程和程序进行管理。

变更申请应经过审核,并记录在案。

变更管理的目的是确保设计变更符合项目需求,并控制变更对工程进度和成本的影响。

2.5 设计文件管理建设单位应对设计文件进行全面管理。

设计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图纸、技术说明书、计算书等。

要求设计文件完整准确、易于理解、便于归档和查阅。

建设单位可以借助信息化手段,实现电子化管理和共享。

2.6 工程规划与调整建设单位在工程设计阶段需要对工程进行规划和调整,以满足项目需求和法律法规要求。

规划与调整需要综合考虑项目可行性、环境影响、社会效益等因素,并经过相关部门批准。

2.7 设计质量控制建设单位应对设计质量进行控制,确保设计满足相关标准和要求。

控制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文件审查、设计方案评审、技术交底会等。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2018版部分内容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2018版部分内容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2018版部分内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11•【字号】台政办发〔2020〕25号•【施行日期】2020.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2018版部分内容的通知台政办发〔2020〕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管理,深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稳定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2018版》(以下简称《技术规定2018版》)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具体内容如下:一、《技术规定2018版》第五十三条,修改为“叠排排屋的套型建筑面积不应小于144平方米,联排排屋的套型建筑面积不应小于180平方米”。

二、《技术规定2018版》第五十五条第(四)项,修改为“商业、办公建筑每个分割单元产权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产权分割单元在建筑方案和建筑施工图中予以明确”。

三、《技术规定2018版》的附件1《名词解释》中,第15点“联排排屋”的解释修改为“本规定所称的联排排屋,是指三户及三户以上并排成一栋建筑(从底层到顶层均为一户)且层数不大于三层”;第16点“叠排排屋”的解释修改为“本规定所称的叠排排屋,是指三个单元以上并排成一栋建筑,每单元从底层到顶层为两户,上下叠放且层数不大于五层”。

四、《技术规定2018版》的附件4《高层、超高层建筑与居住建筑垂直布置间距控制表》中,第5行和第6行内容明确如下: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7月11日。

建设工程设计审查制度范本

建设工程设计审查制度范本

建设工程设计审查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设计审查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环保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和重建的建设工程项目设计审查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设计审查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确保审查工作的科学性、严谨性和权威性。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设计审查工作。

二、审查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建设工程设计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和资质条件,承担设计审查工作。

第六条审查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对建设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确保设计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工程实际需求;(二)提出审查意见,指导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完善;(三)对设计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监督,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四)对审查合格的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备案管理;(五)对审查过程进行记录和归档,便于查阅和追溯。

三、审查范围与内容第七条建设工程设计审查范围包括:(一)项目选址、规划布局、总平面设计;(二)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消防、环保等专业的工程设计;(三)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图纸、施工方案等施工技术文件;(四)其他需要审查的相关文件。

第八条建设工程设计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一)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二)是否符合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相关要求;(三)是否满足工程实际需求,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环保和投资效益;(四)是否存在设计缺陷、漏项、错误等问题。

四、审查程序与要求第九条建设工程设计审查程序分为初步审查、修改完善、再次审查和备案管理四个阶段。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将设计文件提交审查机构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审查意见,并书面反馈给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将修改后的设计文件重新提交审查机构进行再次审查。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关于印发台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关于印发台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关于印发台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台建规〔2013〕382号各县(市、区)建设规划局(分局),温岭市建工局,台州湾集聚区建设局,台州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管理,提高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成果的质量,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市场行为,我局制定了《台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若干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2013年7月31日台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浙建法〔2006〕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台州市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台建规〔2007〕214号)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对已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下同)修改时,凡涉及下列情形的,应当向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报审,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一)岩土工程勘察报告1.改变有关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性能指标,改变主要岩土的强度参数、变形参数和地基承载力参数的建议值,或者改变对不良地质作用、地下水作用的评价;2.施工过程中发现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相符,需进行工程勘察补勘或者施工勘察;3.设计文件在建设规模、场地、平面形状和尺寸、结构体系、荷重、基础型式、基础埋深等方面的重大变更,造成原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要求而进行的工程勘察补勘。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1.改变建设规模(如改变建筑基地面积及范围、增减层数等);2.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包括改变建筑内部的平面布局、主要功能空间布局和尺寸);3.改变层高,改变建筑总高度;4.改变建筑节能专项设计;5.改变消防、人防、防雷等专项设计;6.改变基础型式(包括桩型)或者地基处理型式;7.改变主体结构体系,或者改变主要结构上的作用(荷载);8.改变主要结构受力构件(包括构件尺寸、材料强度、配筋等);9.因桩基或者主体结构质量问题需要设计进行加固处理。

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

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

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年)》与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台州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

第三条在台州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详细规划编制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

在有详细规划的地段内进行建设,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六条各类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应符合《建设用地适建表》(见附表一)的规定。

附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一规定范围的,应按《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第三章规定执行。

1 / 252 / 25第三章 建筑间距第七条 建筑间距应符合国家、省有关规范和规定,同时应符合本章规定。

第八条 建筑与建筑之间分为平行布置、垂直布置。

当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按被遮挡建筑方位确定建筑朝向)时,按照下列标准控制:1、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60度时,按平行关系控制。

2、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按垂直关系控制。

第九条 建筑与被遮挡居住建筑(不包括老人公寓,下同)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低、多层、条式高层建筑与被遮挡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应满足下列要求:1、朝向为正南北向时,正向间距在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5倍,旧区改建项目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倍。

2、当建筑方位偏东或偏西时,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按表1换算。

表1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换算表 备注:①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②L 为正南向居住建筑的标准日照间距(m )。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2018版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2018版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2018版的通知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期刊名称】《台州市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18(0)9【摘要】台政办发[2018]5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2018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9月29日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2018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浙江省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台州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立地式农民建房另行规定。

【总页数】13页(P27-39)【关键词】停车泊位;人民政府;建筑高度;建筑间距;日照间距;台州市;城乡规划;建筑管理【作者】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作者单位】不详【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625;D927【相关文献】1.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台州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J], ;2.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台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J], ;3.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J], ;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J], ;5.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现代服务业管理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12.19•【字号】台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台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2016年10月28日台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已于2016年12月1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2016年12月19日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特色风貌保护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监督检查以及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建设,配备相应的城乡规划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保障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经费。

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委员会。

城乡规划委员会作为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审议、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实施中的重大事项,为本级人民政府规划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第五条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市辖区、产业集聚区、经济开发区(园区)、乡(镇)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管辖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建筑设计行业设计审查管理制度

建筑设计行业设计审查管理制度

建筑设计行业设计审查管理制度在建筑设计行业中,设计审查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它可以保证建筑项目的质量和安全,以及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合理的评估。

为了加强设计审查工作,提高建筑设计质量,建立一个科学、规范的设计审查管理制度是至关重要的。

一、设计审查的目的和意义设计审查是指对建筑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全面、系统、综合的审查与评估,以保证设计方案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相关规范,达到安全、经济、合理、适用的要求。

设计审查的目的在于确保建筑项目在施工前就具备安全可行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为施工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同时避免设计方案中存在的缺陷和风险。

设计审查的意义在于规范建筑设计行为,减少设计错误和纠纷,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二、设计审查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1. 客观公正原则:设计审查工作要客观、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以权威、科学的态度进行评估。

2. 法律合规原则:设计审查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相关规范,确保设计方案合法合规。

3. 专业化原则:设计审查工作必须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进行,确保审查结果具备可行性和科学性。

4. 有序性原则:设计审查应按照一定的流程和程序进行,确保审查工作的有序进行。

5. 及时性原则:设计审查应及时开展,避免延误项目的进度,保证审查结果对项目的实施起到指导作用。

三、设计审查管理制度的具体要求1. 设计审查申请和材料要求:设计单位在申请设计审查时,需要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包括设计文件、技术说明书、设计计算书等必要的文件。

2. 审查范围和内容:设计审查的范围包括设计方案、结构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各个阶段的设计文件。

审查内容主要包括设计合理性、技术可行性、安全性、经济性、环境友好性等方面的评估。

3. 审查程序和流程:设计审查应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流程进行,包括受理申请、初审、专家评审、综合评审等环节,确保审查工作的有序开展和结果的公正科学。

4. 审查人员的要求和考核:设计审查应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组成审查团队,并对其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审查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质量。

台州市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实施细则

台州市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实施细则

台州市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台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范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发部分省级行政审评估机构管理的补充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浙江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通知》和《浙江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技术导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台州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以下称台州市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节能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建设局、台州经济开发区建设局〔以下称县(市、区)、集聚区、开发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和节能审查工作。

第四条民用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宜在委托建筑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的同时,委托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开展节能评估相关工作。

节能评估工作应当在民用建筑项目方案设计阶段结束之后、施工图设计阶段结束之前完成,最佳时机在施工图设计开展之初、各专业设计方案确定之后。

第五条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实行分类管理:(一)总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规模三倍以上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二)总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规模以上、三倍以内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三)总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规模以下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进行节能评估。

建设单位可以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也可以委托相应的评估机构或者设计单位填写节能登记表,并对其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七条评估机构不得与所评估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未予备案或者超越备案业务范围承接业务的节能评估机构,其所编制的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不能作为节能审查的依据。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玉环县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审查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规划与建筑设计市场管理,规范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制度,提高规划与建筑设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规划设计方案特指修建性详细规划与工业企业总平面规划的设计方案。

第三第凡在我县县域新建、改建及扩建的建设工程的规划与建筑方案报件审查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四第建设单位在报批建设项目建设规划工程许可证之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

第二章审查管理第五条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实行分级审查,遵循“专家评审、群众参与、领导决策”和“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六条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审查组由县建设规划局召集有关工程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对以下一至七款项目的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审查:(一)县重点工程项目;(二)建筑群或各镇乡规划区内重要地段、主要道路两侧的重要建设项目;(三)高层建筑或单体建筑面积超过10000m2的建设项目(除工业建筑);(四)成片建设的住宅小区建设项目;(五)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设计(含城市雕塑);(六)城市街景设计;(七)城市、公园绿地、大型市政公用设施;(八)工业功能区建筑工程方案;(九)一般的私人住宅建筑工程方案;(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审查的建设项目。

以上第八、九、十款由县建设规划局规划管理科审查。

特别重大的建设项目须提交县规划委员会审查(县规划委员会由县内有关专家组成),同时可邀请省内、外有关专家参加。

第七条?本制度第六条一至七款规定的项目设计均实行方案竞标,且设计方案不少于2个,设计单位不少于2家。

第八条?本制度第六条一至七款规定的项目中,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主导)地位的项目以及特别重大的建设项目应参照《台州市规划与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要求实行设计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设计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二)抢险救灾的;(三)邀请设计大师(雕塑大师)设计的;(四)由国内外着名设计机构进行设计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不进行设计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应按《玉环县城乡规划公示管理规定(试行)》的要求进行公示,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审查组在审查方案时应充分考虑公众意见和建议,并在审查通过后及时公布审查结果。

第十条建设单位按要求报送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后,规划管理部门应在5-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工作,并出具审查意见;特别重大的建设项目,一般为15个工作日(以上时间不包括公示时间)。

第三章方案编制要求第十一条各类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中的相关平面布置图则须在实测地形图上绘制并统一采用“西安80玉环独立坐标系”。

第十二条成片建设的住宅小区、城乡重点地段建设项目等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需报送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十三条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编制深度及内容要求:(一)方案编制深度参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二)规划方案包括规划说明书、图纸两部分。

1、规划说明书应明确下列内容:(1)现状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2)规划原则和总体构思;(3)用地布局;(4)空间组织和景观特色要求;(5)道路和绿地系统规划;(6)竖向规划;(7)各项专业工程规划及管网综合;(8)用地平衡表;(9)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一般应包括以下各项:①总用地面积;②总建筑面积;③不同性质建筑各自的面积;④容积率;⑤建筑密度;⑥绿地率;⑦公共绿地比例;⑧规划住宅套数和总人口;⑨停车泊位。

(10)工程量及投资估算。

2、图纸包括下列内容:(1)规划地段位置图(比例不限):标明规划地段在城市的位置以及和周围地区的关系。

(2)规划地段现状图(比例尺1:500—1:1000):标明自然地貌、道路、绿化、工程管线和各类现状建筑用地范围以及建筑的性质、层数、质量等(工程管线现状图可单独绘制)。

(3)规划总平面图(比例尺1:500—1:1000):标明各类规划建筑、道路、停车场站、广场、绿化系统、河湖水面的位置,规划红线、用地红线、建筑退线、地下室红线的范围,每栋建筑的名称、层数,以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

现状保留的建筑与规划建筑应用不同粗细的线条或不同的颜色分别表示。

对于地形比较复杂的地段或旧区改建规划,规划图应在现状图上绘制。

(4)规划平面定位图(比例尺1:500—1:1000):标明各类规划建筑的名称、层数、高度、定位坐标以及规划红线、用地红线、建筑退线、地下室红线的范围和定位坐标。

(5)道路交通规划图(比例尺1:500—1:1000):标明规划区内道路系统及与外部道路系统的联系,标明各级道路的红线位置、道路线型、道路的断面、路口转弯半径、道路中心线交点坐标和标高,表示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及人行道的分流和衔接、停车场的位置和出入口。

(6)竖向规划图(比例尺1:500—1:1000):标明规划区内不同地面的标高(室外地坪规划标高),主要道路路口标高、坡度和坡向及地面自然排水的方向,标出步行道、台阶、挡土墙、排水明沟等,此图应在现状图或地形图上绘制。

(7)单项或综合工程管网规划图(比例尺1:500—1:1000):标明各类市政公用设施管线的平面位置、管径、主要控制点标高,以及有关设施和构筑物位置。

对于旧区改建规划,保留利用的管网与新埋设的管网要区别表示。

单项管网应按给水、排水、供电、电信、燃气、供热等分别出图,图面深度按各专业的规定执行。

(8)日照分析图:标明各被遮挡建筑日照分析采样点的日照时数,对受影响窗台应按影响程度分别标注不同颜色的条状色带。

(9)表达规划设计意图的模型或鸟瞰图3、上述所列图纸是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必须完成的图纸,必要时可增加如下图纸:(1)规划用地功能分区图;(2)绿地规划图;(3)公建配套设施布局图;(4)道路交通结构分析及停车场库位置布局图;(5)建设开发时序分区图;(6)小区入口低视点透视;(7)小区中心景观透视;(8)分析图(结构、交通流线、绿化、景观等);(9)不同户型组合平面(包括各层建筑面积)、立面、剖面及主要立面效果图;(三)成果要求1 、A3 文本一式六份,包括规划设计条件规定的指标的计算书、计算过程并附对应的电子光盘(CAD及JPG格式)一套;2 、主要图纸制作成图板;3 、所提供图纸需设计单位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注册规划师、设计人员签字,盖出图专用章及规划设计资质证书复印件。

第十四条工业企业总平面规划设计成果应包括设计说明和设计图则:(一)设计说明应明确下列内容:①现状概况及地理位置;②设计依据;③规划原则和总体构思;④道路、广场交通运输设计;⑤绿化景观设计;⑥竖向设计;⑦工程管线设计;⑧综合技术经济指标;⑨规划建设管理要求。

(二)设计图则包括下列主要内容:①区域位置图(比例不限):标明规划地段在城市的位置以及和周围地区的关系。

②用地现状及范围图(比例1:500或1:1000):标明用地红线范围及其坐标和相对尺寸、原有建(构)筑物、市政工程管线设施等。

③总平面图(比例1:500或1:1000):标明各类建筑布局(包括地下室红线)以及建筑的定位坐标、消防、人防、绿化布置等以及建筑的名称、层数、高度、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占地、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泊位数量等。

④平面定位图(比例1:500或1:1000):标明各类规划建筑的定位坐标以及建筑的名称、层数、高度、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占地、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泊位数量等。

⑤道路交通规划图(比例1:500或1:1000):标明规划地段内道路系统及与外部道路系统的联系,标明各级道路的红线位置、道路线型、道路的断面、路口转弯半径、道路中心线交点坐标和标高、停车场的位置和出入口。

⑥竖向规划图(比例1:500或1:1000):标明规划地段内不同地面的标高(室外地坪规划标高)、主要道路路口标高、台阶、挡土墙、排水明沟等,此图应在现状图或地形图上绘制。

⑦工程管线图(比例1:500或1:1000):标明各类工程管线的平面位置、管径、主要控制点标高,以及有关设施和构筑物位置。

⑧建筑类别和耐火等级:标明规划地段内各类规划建筑的建筑类别和耐火等级。

⑨彩色效果图。

除区域位置图外,其它图纸都应结合现状地形图,有指北针、比例、尺寸单位等;对简单项目,可将总平面图、平面定位图、道路交通规划图、竖向规划图、建筑类别和耐火等级合并绘制。

对于调整的设计要求附原批准的总平面图和定位图。

(三)成果要求:A4或A3文本一式六份,对应的电子光盘(CAD 及JPG格式)一套。

第十五条建筑设计方案编制深度及内容要求:(一)方案编制深度按建设[1995]230号文件执行。

(二)建筑设计方案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说明书、图纸两部分。

1、设计说明书应明确下列内容:(1)设计的依据:《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

(2)建筑基地与其周围环境、交通条件、建筑用地的有关情况,以及拟建建筑如何与之相协调。

(3)方案设计所依据的技术准则。

包括建筑类别、防火等级、抗震烈度、人防等级、装修标准(包括外墙的材质与色彩)。

(4)总平面布置和建筑单体设计方案的设计构思及特点。

(5)建筑节能。

(6)总体及单体的有关技术经济指标。

(7)建筑结构和系统工程情况。

2、设计图纸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区域位置图(比例不限):标明规划地段在城市的位置以及和周围地区的关系。

(2)用地现状图(比例尺1:500或1:1000):标明用地红线范围及其坐标和相对尺寸、原有建(构)筑物、市政工程管线设施、古树名木文物保护设施等。

(3)总平面图(比例尺1:500或1:1000):标明包括功能分区、道路广场布置、场地交通组织设计、建筑布局(包括地下室红线)、建筑的定位坐标、消防、人防、绿化布置等以及建筑的名称、层数、高度、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占地、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泊位数量等。

(4)建筑单体设计图:包括平面图(各层平面及面积,住宅应标明户型面积)、立面图(四向立面,要求说明建筑的色彩和材质)、剖面图(应剖到楼梯,并标明各层标高及建筑高度)。

(5)彩色效果图:采用透视图或鸟瞰图方式表达设计意图。

(6)日照分析图:标明各被遮挡建筑日照分析采样点的日照时数,对受影响窗台应按影响程度分别标注不同颜色的条状色带。

(7)建筑模型:根据建设单位要求或设计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制作,重点或大型建筑必须制作模型。

效果图和建筑模型均应表达与相临建筑及周边环境的实际关系。

(三)成果要求:A3 文本一式六份,对应的电子光盘(CAD及JPG格式)一套。

第十六条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工业企业总平面规划方案以及重点地段和主要道路两侧建设项目的建筑方案在绘制总平面图时须明确围墙四至以及围墙的形式,并以详图示意。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