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
上市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格式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XXXXXX股份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一)日常关联交易概述简要介绍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关联人名称、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及去年同类交易实际发生总金额,并说明履行的审议程序:1.董事会召开时间、届次及表决情况;2.回避表决的董事姓名;3.若此项关联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应说明在股东大会上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
(二)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类别和金额如果本次日常关联交易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的交易类别或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关联人,应以表格形式披露本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内容:注:若关联人数量众多,上市公司认为难以披露全部关联人信息的,在充分说明原因的情况下可简化披露,其中预计与单一关联人发生交易金额在300万以上且达到上市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0.5%的,应单独列示上述信息,其他关联人可以同一实际控制人为口径进行合并列示。
(三)上一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注:1、若关联人数量众多,上市公司认为难以披露全部关联人信息的,在充分说明原因的情况下可简化披露,其中预计与单一关联人发生交易金额在300万以上且达到上市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0.5%的,应单独列示上述信息,其他关联人可以同一实际控制人为口径进行合并列示。
2、上市公司与同一关联人实际发生关联交易总金额超出预计总金额,或与未预计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的,应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及披露义务。
若实际发生总金额未超过预计总金额,但低于预计总金额20%以上的,或日常关联交易总额虽未超出预计金额,但实际发生关联交易的关联人与预计的关联人存在较大差异时,上市公司应当充分解释差异原因,独立董事核查并发表专项意见。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对上述第一部分涉及的各关联人情况分别进行说明,内容至少应包括:1.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主营业务、住所、最近一期财务数据(总资产、净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等。
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
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上证公字〔2009〕6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2009-7-14(2002年实施,2007年第一次修订,2008年第二次修订,2009年第三次修订)第一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第二号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第三号上市公司分配及转增股本实施公告第四号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第五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第六号上市公司对外投资公告第七号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告第八号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告第九号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第十号上市公司澄清公告第十一号上市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公告第十二号上市公司发行证券获准公告第十三号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公告第十四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董事会决议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第十五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第十六号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停、复牌公告第十七号上市公司重大合同公告第十八号上市公司取得、转让矿业权公告第十九号上市公司股改限售流通股上市公告第一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适用说明:1、本指引适用于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收购、出售资产标准,但未达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交易事项。
上市公司达到《重组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交易事项的,应按照《重组办法》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上市公司放弃或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导致公司失去该子公司的控制权,且该子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净利润(任意一项)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财务数据10%以上的,应视为公司出售资产并参照本格式指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如本次交易构成《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交易的,不适用本指引,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有关关联交易的要求和《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二号: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第二节股票上市情况第三节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第四节股票发行情况第五节财务会计资料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第七节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第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上市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当按本指引编制和披露上市公告书。
第三条本指引的规定是对上市公告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无论本指引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在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日期间所发生的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发行人均应当披露。
本指引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实不适用的,或者依照本指引披露可能导致其难以符合注册地有关规定、境外上市地规则要求的,发行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作适当修改,但应当在上市公告书中说明具体原因及修改情况。
第四条发行人同时有证券在境外交易所上市的,发行人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境外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同时在本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按照本指引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披露。
第五条发行人上市公告书拟披露的信息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或者豁免披露情形的,可以按照本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但应当在上市公告书的相关章节说明未按本指引要求进行披露的原因。
第六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发行人可以采用相互引征的方法,对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保持文字简洁。
第七条发行人在编制上市公告书时还应当遵循以下一般要求:(一)引用的数据应当有充分、客观的依据,并注明资料来源;(二)引用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万元或者亿元为单位。
2021年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投资银行业务》真题(考生回忆版)(文末含答案解析)
2021年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投资银行业务》真题试卷(考生回忆版)(文末含答案解析)第1题单选题(每题0.5分,共40题,共20分)下列每小题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某注册会计师在首次公开发行审计业务中拟向银行函证,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在采用纸质方式回函的情况下,银行业金融机构原则上应当在银行询证函原件上确认、填写相关信息并签章B.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收到符合规定的询证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将回函直接回复会计师事务所或交付该注册会计师C.如银行业金融机构因询证函不符合规定拒绝回函,应当立即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及该注册会计师,以保证回函效率D.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拒绝该注册会计师提出的提供资金池等创新业务相关信息的要求2.根据《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下列关于对投资银行类项目负有主要管理或执行责任人员的收入递延支付年限的说法,正确的是()。
A.原则上不得少于5年B.原则上不得少于4年C.原则上不得少于3年D.原则上不得少于2年3.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必须涵盖的内容不包括()。
A.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B.发行人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情况C.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及专项账户运作D.发行人偿债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以及公司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4.以下税种产生的税收收入,全部属于中央政府固定收入的是()。
A.企业所得税B.消费税C.车船税D.印花税E.个人所得税5.某公司的可转换债券,面值为100元,转换价格为50元,当前市场价格为90元,其标的股票当前的市场价格为60元,该债券转换平价是()。
A.30元B.90元C.100元D.60元E.45元6.根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下列关于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条件的说法,正确的是()。
A.试点期间不允许发行在股息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但允许发行在其他条款上具有不同设置的优先股B.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应当不少于优先股一年的股息C.公开发行优先股,最近三年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为标准审计报告D、上市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7.下列审计程序中,与查找隐瞒销售收入最不相关的是()。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的通知【法规类别】证券交易所与业务管理股票【发文字号】上证上字[2006]356号【失效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年修订)》的通知【发布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日期】2006.05.19【实施日期】2006.05.1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的通知(上证上字[2006]356号)各有关单位:《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二00六年五月十九日附件: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上市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按本指引编制上市公告书。
第三条本指引的规定是对上市公告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不论本指引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在招股说明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日期间所发生的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本指引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实不适用的,发行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作适当修改,但应作书面说明。
发行人未披露本指引规定内容的,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证券交易所同意。
第四条由于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致使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发行人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
第五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发行人可采用相互引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第六条发行人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的所有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上市公告书应符合以下一般要求:(一)引用的数据应有充分、客观的依据,并注明资料来源。
2023年基金从业资格证之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每日一练试卷A卷含答案
2023年基金从业资格证之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每日一练试卷A卷含答案单选题(共40题)1、长期以来,我国居民的主要理财方式是()。
A.投资B.保险C.货币储蓄D.股票【答案】 C2、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来控制业务活动的运作。
A.授权控制B.垂直领导C.逐级审批D.扁平管理【答案】 A3、依据所承担的职责和作用的不同,基金市场的参与主体主要分为()。
A.Ⅰ.ⅢB.Ⅰ.Ⅱ.Ⅲ.ⅣC.Ⅰ.Ⅱ.ⅢD.Ⅱ.Ⅲ.Ⅳ【答案】 B4、从基金公司内外部面临的风险来看,基金公司日常运营中的风险不包括()。
A.业务风险B.投资风险C.操作风险D.市场风险【答案】 D5、()需要基金监管机构检查人员通过现场察看、听取汇报、查验资料等方式进行实地检查的监管措施。
A.非现场检查B.日常检查C.现场检查D.年度检查【答案】 C6、张三是某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经理,管理着三只私募基金,以下行为不符合基金从业人员职业道德中客户至上要求的是()。
A.张三在个人账户证券交易前进行合规申报,并依照相关合规指示开展交易B.张三在买入其管理的私募基金的托管人某上市券商的股票前,就是否属于关联交易征询合规部门意见C.张三按照三只私募基金的成立时间先后顺序依次下达买入某一股票的指令D.张三的哥哥A上市公司的董秘,A上市公司已披露年报,利润大幅预增,超市场预期,张三在年报披露后大量买入A公司股票【答案】 C7、ETF的特点包括()。
A.Ⅰ.Ⅱ.ⅢB.Ⅱ.Ⅲ.ⅣC.Ⅱ.ⅢD.Ⅰ.Ⅱ【答案】 B8、我国封闭式基金在达成交易后,二级市场交易份额和股份的交割是在()日,资金交刻是在()日完成。
A.T+1;T+1B.T+1;T+0C.T+0;T+0D.T+0;T+1【答案】 D9、2007年,()设立了基金公司会员部,负责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银行特别会员的自律管理。
A.中国证监会B.中国证券业协会C.中国银监会D.中国基金业协会【答案】 B10、()是指由于公司危机处理机制、备份机制准备不足,导致危机发生时公司不能持续运作的风险。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发行承销(六)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
第六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第一节信息披露概述大纲要求:掌握信息披露的制度规定、信息披露方式、信息披露的原则和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
知识点一、信息披露的制度规定1.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依照《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其他部门规章等的规定,必须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信息披露。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共社会公众查阅。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4项):招股说明书及其附录和被查文件;招股说明书摘要;发行公告;上市公告书。
知识点二、信息披露方式1.信息披露的方式: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并置备于证监会指定的场所,供公众查阅。
(多选题)2.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假如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知识点三、信息披露的原则1.信息披露的原则(4个):真实性原则、完整性原则、准确性原则、及时性原则。
真实性原则: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所公开的情况不得有任何虚假成分,必须与自身的客观实际相符完整性原则: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的信息必须把能够提供给投资者判断证券投资价值的情况全部公开。
准确性原则: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的信息必须尽可能详尽、具体、准确及时性原则: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要求的时间内,以指定的方式披露。
知识点四、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应当指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此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报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具体内容P192)(二)上市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P2061.上市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交易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权管理事务。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2020)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0.30•【文号】•【施行日期】2020.10.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上市交易公告书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第二节基金概览第三节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第四节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第五节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第六节基金合同摘要第七节基金财务状况第八节基金投资组合第九节重大事件揭示第十节基金管理人承诺第十一节基金托管人承诺第十二节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第十三节备查文件目录第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上市交易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及《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凡根据《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并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编制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第三条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其董事应当保证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应当保证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凡在基金招募说明书披露日至本上市交易公告书刊登日期间所发生的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基金管理人均应披露。
第五条若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基金确不适用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出适当修改,同时予以说明。
第7章 基金的信息披露
第7章基金的信息披露1.以下不属于基金运作披露的信息是()A.基金年度报告B.上市交易公告书C.基金月度报告D.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公告答案:C2.关于基金依法披露的信息对投资者的价值,表述不正确的是( )。
A.可以评价基金经理的管理水平B.及时了解基金投资的所有具体品种C.可以判断基金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D.判断基金的风险状况答案:D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
A.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B.及时性. 真实性和效益性C.规范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D.真实性. 准确性和实用性答案:A4.一般情况下,以下基金信息的披露时间无法事先预见的是( )。
A.临时信息披露B.基金募集信息披露C.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D.基金季度报告答案:A5.以下不属于基金信息披露禁止行为的是()。
A.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B.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C.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D.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确保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披露答案:D6.基金运作信息披露文件包括( )。
A. 招募说明书B. 基金合同C. 上市交易公告书D.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答案:C7.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及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的影响的事项不包括( )。
A.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B.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C. 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按期支付赎回款项D. 延长基金合同期限答案:C8.下列不属于我国基金信息披露制度体系的是( )。
A. 基金信息披露的地方政策B. 基金信息披露的国家法律C. 基金信息披露的规范性文件D. 信息披露自律规则答案:A9.以下不在基金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内容是( )。
A. 主要会计政策B. 基金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的说明C. 投资组合重大变动D.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答案:C10.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年结束后()日内,在指定报刊上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在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年度报告全文。
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05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格式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5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格式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公告编号:XXXX股份有限公司XXXX年度股东大会或XXXX年第X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特别提示:1.本次股东大会是否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如出现否决议案, 应提示本次股东大会否决的议案名称。
2.本次股东大会是否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如有, 应提示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涉及的议案名称。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1. 说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 说明本次会议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 说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 代表股份数量,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还应说明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分别出席会议的情况。
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 还应说明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 代表股份数量,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或同时有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还应说明出席会议的内资股东、外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 代表股份数量,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3.说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保荐代表人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1. 说明议案的表决方式。
说明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等表决方式的情况。
2. 逐一说明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
说明每项议案同意、反对、弃权的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以及议案是否获得通过。
涉及逐项表决的议案, 应披露每个子议案逐项表决的结果;涉及以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 应说明该项议案是否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涉及分类表决的议案, 应说明社会公众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 应说明关联股东名称、存在的关联关系、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及其回避表决情况;涉及用累积投票方式选举两名以上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或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应说明每名候选人所获得的选举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以及是否当选。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
第三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公司均应披露。
第四条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公司确实不适用的,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后,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出适当修改。
第五条由于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准则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后,可以不予披露。
公司应当在相关章节说明未按本准则要求进行披露的原因。
商业秘密的确定应保持境内外内容一致。
第六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公司可采取相互引征的做法,对相关部分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第七条公司年度报告的全文应按本准则第二章的要求编制,年度报告摘要的内容摘自年度报告正文,编制和披露应遵循本准则第三章的要求,并按照附件的格式进行。
第八条同时在境内和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若境外证券市场对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要求与本准则不同,应遵循报告内容从多不从少,报告要求从严不从宽的原则,并应当在同一日公布年度报告。
第九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须由该所至少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字。
第十条公司在编制年度报告时还应遵循如下一般要求:(一)年度报告中引用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有关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万元、百万元或亿元为单位。
深交所公告格式指引
深交所公告格式指引
1. 标题,公告的标题应该简明扼要地概括所要发布的信息,让读者一目了然。
2. 正文,公告的正文应包括详细的内容,如公司名称、公告日期、内容摘要、具体事项说明等。
正文要求清晰、准确、完整,不能含糊其词,以便让投资者和公众准确理解公告所要传达的信息。
3. 附件,如果公告需要附带相关文件或资料,格式指引通常也会对附件的格式和内容要求进行规定,以确保附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4. 日期,公告应包括发布日期和生效日期等时间信息,以便让读者知晓公告的时效性。
5. 签署,公告需要有相关公司管理人员的签署,以确保公告的真实性和权威性。
深交所公告格式指引的发布旨在规范上市公司和其他市场主体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
遵循格式指引
发布公告有助于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规范性,有利于投资者理性决策,促进市场的稳健发展。
在实际操作中,上市公司和其他市场主体应严格遵守深交所公告格式指引的要求,确保公告内容的准确、及时和完整,以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19号——上市公司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格式
第19号上市公司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格式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XXXXXX股份有限公司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特别提示:本次发行新增股份数量、发行价格和上市首日。
一、公司基本情况说明公司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发行前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所属行业、主营业务、上市地点、董事会秘书和联系方式等情况。
二、本次新增股份发行情况1.发行类型:说明本次发行是公开增发、配股或非公开发行股票。
2.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和发行过程简述: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表决的时间,中国证监会审核本次发行申请的发审会场次及时间、取得核准批文的时间、核准文件的文号、发行对象和发行价格的确定过程等。
3.发行时间4.发行方式5.发行数量6.发行价格。
应说明定价方法和最终的发行价格。
公司进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披露发行价格与发行底价、发行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的比率。
7.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8.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9.募集资金净额(扣除发行费用)10.资产过户和债务转移情况(适用以非现金资产认购股份)11.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精品文档12.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设立和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13.新增股份登记托管情况应说明公司在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本次发行新增股份有关登记托管手续的日期。
14.发行对象认购股份情况(如适用)控股股东和其他股东事先公开承诺参与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的,应说明上述股东是否严格遵守了认购股份承诺。
公司进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披露:(1)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发行对象为法人的,应披露各发行对象的名称、企业性质、注册地、注册资本、主要办公地点、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范围;发行对象为自然人的,应披露其姓名、处所;(2)发行对象与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及交易情况,包括各发行对象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该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发生重大交易情况(按照偶发性和经常性分别列示),未来交易的有关安排(如有);(3)各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认购股份数量及限售期。
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2)监事
本公司监事包括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和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本公司监事任 期3年,可连选连任。
本公司目前有3名监事,其中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2名,职工代表出任的监 事1名。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和罢免。
本公司监事列表如下:
国籍(及境
姓名
性别 年龄
外居留权)
都基安 中国
8、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本次发行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的 343,200,400 股股份锁定期为 3 个月,锁定期自本次网上资金申购发行的股票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计算。
9、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发行中网上资金申购发 行的 1,182,133,000 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51
大学 高级工程师、高 级经济师
副总裁 副总裁
自 2006/8 开始 自 2006/8 开始
48 研究生 高级工程师
副总裁
自 2006/8 开始
44 大学 高级工程师
副总裁
自 2006/8 开始
48 研究生
董事会秘书兼联席公
副译审
司秘书
自 2006/8 开始
1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债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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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持有本公司A股股票或债券。 二、控股股东情况
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唯一发起人为中煤集团。中煤集团目前持有本公司 7,626,667,000 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的 65%。
中煤集团是国务院国资委管理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企业,其前身中国煤 炭进出口总公司是于 1981 年 12 月成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2006 年 2 月 24 日, 国务院国资委作出《关于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重组改制并境外上市方案的批 复》(国资改革[2006]176 号),同意授予中煤集团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资格。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03.15•【文号】证监发[2001]41号•【施行日期】2001.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3月24日实施日期:2003年3月24日)修订*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四批)》(发布日期:2003年11月20日实施日期:2003年11月20日)废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的通知(证监发〔2001〕41号)各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为适应股票发行核准制的要求,现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自本准则发布之日起施行。
所有尚未获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的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均应按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997年1月6日《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一号<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的通知》(证监〔1997〕2号)同时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一年三月十五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股说明书第一节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第二节概览第三节本次发行概况第四节风险因素第五节发行人基本情况第六节业务和技术第七节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第八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第九节公司治理结构第十节财务会计信息第十一节业务发展目标第十二节募股资金运用第十三节发行定价及股利分配政策第十四节其他重要事项第十五节董事及有关中介机构声明第十六节附录和备查文件第三章招股说明书摘要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66号
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66号现公布《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20年10月30日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为贯彻落实新《证券法》及国务院“放管服”有关要求等,中国证监会对有关证券期货制度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中国证监会决定:一、对15部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附件1)二、对12部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2)三、对38件部函等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3)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中国证监会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2.中国证监会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3.中国证监会决定废止的部函等制度文件附件1中国证监会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一、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前言中的“《证券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属于公开发行,需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修改为“《证券法》明确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属于公开发行,需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行政许可程序。
”第二条第一款中的“200人公司申请行政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公司关于股权形成过程的专项说明;3.设立、历次增资的批准文件;4.证券公司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5.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或者在提交行政许可的法律意见书中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修改为“200人公司申请行政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公司关于股权形成过程的专项说明;2.设立、历次增资的批准文件;3.证券公司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或者在提交行政许可的法律意见书中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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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
《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上市交易公告书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第二节基金概览
第三节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第四节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第五节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第六节基金合同摘要
第七节基金财务状况
第八节基金投资组合
第九节重大事件揭示
第十节基金管理人承诺
第十一节基金托管人承诺
第十二节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第十三节备查文件目录
第三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上市交易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及《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
凡根据《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并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编制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第三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其董事应当保证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应当保证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凡在基金招募说明书披露日至本上市交易公告书刊登日期间所发生的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基金管理人均应披露。
第五条
若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基金确不适用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出适当修改,同时予以说明。
基金管理人未披露本准则规定内容的,应以书面形式报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同意,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六条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封面应载明基金名称、"上市交易公告书"字样和公告日期等。
第七条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交易日前三个工作日,将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至少登载在一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上。
在指定报纸上刊登的上市交易公告书最小字号为标准五号字。
第八条在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披露前,任何当事人不得泄露与其有关的信息,或利用这些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九条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方式履行置备义务。
第十条
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开披露后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将上市交易公告书报送中国证监会,报送时应采用电子文本及书面报告两种方式,书面报告不得少于二份。
第二章上市交易公告书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第十一条在上市交易公告书显要位置作重要声明与提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本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的规定编制,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保证本报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凡本上市交易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年×月×日登载于××报刊和××网站的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二节基金概览
第十二条
列示以下内容:基金简称、交易代码、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总额和基金份额净值、本次上市交易份额、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日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上市推荐人等。
第三节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第十三条
披露本次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至少包括: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同期限、发售日期、发售价格、发售期限、发售方式、发售机构、验资机构名称、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基金备案情况、基金合同生效日及该日的基金份额总额等。
第十四条
披露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至少包括: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上市交易日期、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基金简称、基金交易代码、本次上市交易份额、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等。
第四节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第十五条
分别列示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基金的下列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平均每户持
有的基金份额;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基金前十名持有人的名称、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
第五节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第十六条
列示基金管理人的下列信息:管理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注册资本、注册地址、设立批准文号、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经营范围、股东、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人员情况、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咨询电话、基金管理业务情况简介、管理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成员)的姓名及主要经(学)历等。
第十七条
列示基金托管人的下列信息:托管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负责人、人员情况、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咨询电话、托管业务情况简介等。
第十八条列示基金上市推荐人的下列信息:推荐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第十九条列示基金验资机构的下列信息:验资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办注册会计师及联系电话等。
第六节基金合同摘要
第二十条摘录基金合同的部分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四)作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报酬的管理费、托管费的提取、支付方式;
(五)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的其他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六)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七)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八)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九)争议解决方式;
(十)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第七节基金财务状况
第二十一条
简要列示在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已披露的财务会计资料(若有);列示基金募集期间相关费用明细及节余;简要披露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的重要财务事项。
第二十二条披露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当日的基金资产负债表。
第八节基金投资组合
第二十三条
按《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基金投资组合报告的编制及披露>》等相关规定披露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当日的基金投资组合情况,包括:
(一)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二)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若有股票投资)。
(三)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若有股票投资);指数基金若兼具积极投资和指数投资的,应分别按积极投资和指数投资列示前五名股票明细。
(四)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五)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六)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第九节重大事件揭示
第二十四条列示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已发生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第十节基金管理人承诺
第二十五条基金管理人应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至少应包括: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第十一节基金托管人承诺
第二十六条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托管人职责作出承诺。
第十二节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第二十七条披露上市推荐人的推荐意见。
第十三节备查文件目录
第二十八条列示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及查阅方式。
第三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准则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此前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五号《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证监发[1999]11号)第二部分上市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