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快老龄事业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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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快老龄事业发展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积极应对快速发展的人口老龄化形势,大力改善老年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快我?老龄事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老龄事业发展的现状和基本要求

(一)充分认清人口老龄化的严峻形势。老年人口增速明显加快,截至2010年底,我?60岁以上老年人口为?万人,约占总人口的?%。老年人口结构发生变化,与共和国同龄的人口群体进入老年,文化层次越来越高,社会需求越来越广,对老龄工作的期望和要求也越来越高,老龄工作面临的新问题增多。

(二)增强加快发展老龄事业的紧迫感。近年来,全?各级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老龄事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也应当看到,我?老龄事业发展与人口老龄化形势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期盼还不相适应,存在着对老龄问题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不够到位,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措施不够得力,老龄法规政策体系不够健全,老龄事业发展基础依然薄弱,老龄工作体制机制不够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尚不配套,老年人社会保障水平较低,基层老龄工作基础薄弱。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这些问题,切实增强加快发展老龄事业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

(三)加快推进老龄事业发展。今后一个时期,我?老龄事业发展的基本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坚持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

发展、统筹城乡老龄事业协调发展战略,加快建立健全覆盖城乡老年人的养老保障、医疗保障和养老服务体系,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培育壮大老龄服务事业和产业,不断提升“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水平,使老年人物质和精神文化生活明显改善,让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促进社会更加文明、和谐。

二、加快健全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

(四)大力提高老年人养老保障水平。围绕“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目标,继续健全完善和落实好各项保障制度。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建设,扩大社会养老保障覆盖范围,逐步提高保障标准。完善实施城镇职工和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积极推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加大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力度,尽早实现全覆盖。

(五)大力提高老年人医疗保健水平。健全覆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将老年人全部纳入医疗保障覆盖范围,逐步提高保障标准,完善政策解决困难老人、高龄老人、重病老人等的医疗问题。加强城乡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医疗卫生需求。政府兴办的综合性医院要加强对老年病的科研,积极兴办老年病专科医院、老年护理院、临终关怀机构等。规模较大的养老机构要设立门诊部或卫生所,符合医疗保险定点资格条件的,优先纳入定点范围。各级卫生部门要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每年为65岁及以上老年人进行免费体检。加强老年健康知识教育普及,提高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识能力,促进健康老龄化。

(六)大力提高老年人社会福利水平。坚持老年人享受优待的

原则,不断完善优待老年人的政策,提高优待水平。进一步健全完善高龄津贴制度,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扩大发放范围,提高发放标准。倡导经济强镇、强村及社会经济组织为老年人发放生活补助。免除农村老年人“一事一议”筹资义务。逐步建立政府为孤寡、贫困、高龄老年人购买养老服务制度,提高“三无”“五保”老年人福利水平。完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制度。

(七)大力提高困难老年人社会救助水平。把困难老年人作为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司法救助、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把高龄特困救助常规化,加大救助力度,提高救助质量。将所有符合救助条件的老年人优先纳入城乡低保范围,将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纯老年家庭户纳入廉租房保障范围,将农村贫困老年人无房户、危房户纳入农村危房改造工程。

三、加快建立健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八)大力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将社会养老服务纳入各级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服务业发展规划,坚持社会化、市场化、产业化、专业化的方向,坚持政府引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的原则,以扩大规模、合理布局、强化管理、提升水平为重点,大力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十二五”期间,基本形成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形式多样、功能完善、基本满足老年人需求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形成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城乡一体化养老服务网络,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对象公众化、服务方式多样化、服务队伍专业化的养老服务发展格局。

(九)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以社?服务机构、社?卫生机

构等公共服务机构为依托,以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家政服务机构等相关服务单位为骨干,以志愿者服务为补充,逐步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到2015年,各乡镇办、城市社?和农村中心社?,普遍建立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和网络,实现全?城乡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制定全?统一规范的居家养老服务标准,明确服务内容,开展短期托养、日间照料以及助餐、助洁、助医、助行、助购等生活服务,兼顾老年人多样化需求。加强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在全?逐步建立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就近、便捷、全方位服务的信息平台。各级政府要对居家养老服务给予财政支持。

(十)大力发展养老服务机构。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十二五”期间养老床位年均增长保持在10%以上,到2015年城乡机构养老床位达到老年人口比例的3%以上。政府兴办的福利性养老机构,要逐步转变职能,面向社会老年人开放,参与社?居家养老服务,做好示范带头作用。大力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各乡镇办可采取土地划拨、收费减免、贷款贴息、开办补助、运营补贴、以奖代补、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类老年社?、老年公寓、老年康复中心、托老所、老年护理院等各类养老服务设施。鼓励有条件的村居和经济组织,规划投资建设老年人集中居住服务?。认真落实对养老服务机构税费减免政策。新建养老服务设施要优先安排用地,按规定给予减免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对社会力量兴办、达到一定规模的养老服务机构,采取以奖代补形式给予奖励扶持,推动养老服务机构社会化加快发展。

(十一)大力开展老年人心理关爱服务。针对高龄、空巢、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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