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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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国有高峰林场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及防控对策

广西国有高峰林场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及防控对策

广西国有高峰林场创建于1953年,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直属国有大型林场,也是广西最大的国有林场。

林场总经营面积10万hm 2,森林蓄积量700万m 3,森林覆盖率达87.50%。

林场总部位于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林场下设13个营林分场和8个场外造林部,经营面积覆盖广西12个市、52个县(区)。

13个营林分场环绕分布在南宁市北面,包括南宁市青秀区、兴宁区、西乡塘区、武鸣区、宾阳县及上林县等区域,承担着重要的城市生态建设任务。

长期以来,林场坚决贯彻执行森林草原防火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经过不断地摸索,构建和发展出了一套比较完备的森林火灾综合防控体系,确保了森林资源的安全和林区的和谐稳定。

由于林场森林面积大、覆盖面广、离城区近,且随着经济发展,人为活动对林区的影响加深,森林防火防控形势日益严峻。

因此,对林场森林火灾特点进行梳理,对森林防火现状进行分析,发现森林防火工作存在问题并提出解决对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火灾特点根据广西国有高峰林场森林火灾统计数据,2007—2021年,林场共发生森林火灾178次,总过火面积478.45hm 2,总受害面积50.48hm 2,这178次火灾均为一般森林火灾,无人员受伤、死亡。

其中,场内营林分场发生森林火灾18次,过火面积24.75hm 2,受害面积1.48hm 2;场外造林部发生森林火灾160次,过火面积453.70hm 2,受害面积49.00hm 2。

1.1森林火灾月际分布广西国有高峰林场在2007—2021年森林火灾发生次数的月际分布如表1所示。

由表1可知,2007—2021年,6—8月没有发生森林火灾,是森林火灾的低发期;4月发生森林火灾最多,是森林火灾的爆发期;1—4月、10—12月是森林火灾的高发期。

主要因为清明节和上巳节(农历三月初三)一般在4月,是群众进入林区进行祭祖扫墓的高峰期,人为点火导致4月发生森林火灾的次数最多。

1.2森林火灾日发生时间分布广西国有高峰林场2007—2021年发生森林火灾的时间分布如表2所示。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1•【字号】桂政办发[2010]160号•【施行日期】2010.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16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八月十一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桂委会〔2009〕235号),设立自治区林业厅,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原自治区林业局的职责。

(二)取消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加强保护和合理开发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优化配置林业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职责。

(四)加强全区湿地保护、石漠化和沙化土地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的职责。

(五)加强组织指导全区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依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的合法权益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全区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

拟订全区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组织拟订相关地方标准和规程并监督执行;组织开展全区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石漠化、沙化土地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区造林绿化工作。

制定全区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组织、指导各类公益林、商品林的培育;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依法负责退耕还林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自治区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03•【字号】桂政办发[2008]29号•【施行日期】2008.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2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鉴于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部分成员工作变动,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成员名单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指挥长:陈章良自治区副主席常务副指挥长:陈秋华自治区林业局局长副指挥长:肖石桥广西军区副司令员庞栋春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袁光荣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罗永魁自治区林业局副局长成员:高旭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黄瑞平自治区民政厅副厅长吴云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廖小波自治区交通厅副厅长尤剑鹏自治区卫生厅副厅长何丹自治区广电局副局长黄冠英自治区信息产业局副巡视员刘平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副局长王山竹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副局长姚才自治区气象局副局长陈锦祥自治区农垦局副局长杨观胜广西军区副参谋长黄湘闽武警广西总队副总队长张国华空军南宁指挥所副参谋长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林业局,办公室主任由罗永魁同志兼任。

今后,需要调整指挥长以外的其他成员的,由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行文通知,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四月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公园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公园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公园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公布日期】2018.03.20•【字号】•【施行日期】2018.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公园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县林业局,自治区直属林业事业单位:近年来,我区森林公园建设与经营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一些地方在森林公园建设管理方面还存在对森林公园主体功能认识不足、对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编制与实施重视不够、对建设项目使用森林公园林地有关规定不了解等一系列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各级森林公园建设管理,根据《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国家级森林公园监督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国家林业局关于编制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森林公园建设管理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强调如下:一、规范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编制工作(一)总体要求。

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是森林公园建设经营和监督管理的依据。

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充分体现森林公园三大主体功能(保护森林风景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普及生态文化知识、开展森林生态旅游)、四大功能分区(核心景观区、一般游憩区、管理服务区、生态保育区),遵循“严格保护、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利用、协调发展”的发展方针和“以人为本、重在自然、精在特色、贵在和谐”的基本原则,突出森林风景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以及地方特色,坚持以自然景观为主,严格控制与自然景观不协调的人造景点,特别注意不能把森林公园当成纯粹的旅游风景区来进行规划设计。

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还要符合《广西主体功能区规划》有关要求,并与当地市县的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城乡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等相关规划衔接。

编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时,应当广泛征求所在地的发展改革、财政、国土、环保、规划、旅游等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关于上报广西崇左市中越边境森林火灾高风险区综合治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关于上报广西崇左市中越边境森林火灾高风险区综合治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关于上报广西崇左市中越边境森林火灾高风险区综合治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公布日期】2018.08.27•【字号】•【施行日期】2018.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关于上报广西崇左市中越边境森林火灾高风险区综合治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为加强生态建设,保护森林资源、保障中越边境生态安全,完善森林防火基础设施,提高森林火灾综合防控能力,崇左市林业局拟实施广西崇左市中越边境森林火灾高风险区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并委托国家林产工业规划设计院编制了《广西崇左市中越边境森林火灾高风险区综合治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编号:2018-000013-05-01-002015 )。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如下:一、项目建设必要性崇左市地处广西西南部,与越南接壤,沿边、近海、邻南宁、连东盟,是中国通往东盟最便捷的陆路大通道,有大新、宁明、龙州、凭祥4个县(市)与越南接壤,陆路边境线长达533公里,是广西陆地边境线最长的地级市。

项目区林业用地面积46.27万公顷,有林地面积30.87万公顷,灌木林地10.86万公顷,未成林造林地6457.7公顷,活立木蓄积量1789.77万立方米,森林覆盖率59.5%。

崇左市生物多样性独特,是环保部《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行动战略(2011-2030)》中划定的35个生物多样性优先保护区域之一,属于桂西南山地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生态保护价值巨大,生态区位重要。

项目区旅游资源丰富,旅游人员多,火源管理难度大,森林火灾易发难扑。

崇左市在《全国森林防火中长期发展规划(2009-2015年)》中,未被列入重点建设区域,加上崇左市多数区县属于边疆贫困地区,地方政府财力有限,目前森林防火资金投入严重不足,致使林区森林消防设施建设欠帐多,缺口大,森林防火形势十分严峻,进行森林防火项目建设刻不容缓。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对自治区政协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20180445号提案的答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对自治区政协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20180445号提案的答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对自治区政协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20180445号提案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公布日期】2018.04.17•【字号】•【施行日期】2018.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对自治区政协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20180445号提案的答复钟锋委员:您提出的关于夯实基础调研侧重战略实施,深入推进广西绿色生态发展的提案,现将涉林内容答复如下:森林是绿地生态系统的主体,直接关系到全区的生态安全、淡水安全、粮食安全、气候安全,同时还是绿色发展、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广西的重要载体。

近年来,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区林业系统严格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建设生态文明示范区、林业强区和美丽广西的部署,以维护生态安全为主攻方向,以增绿增质增效为基本要求,坚持生态优先,加快造林绿化和森林资源保护,为改善全区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明、维护生态安全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近年来林业部门在推进绿色生态发展所做的工作近五年来,全区林业系统全面加强森林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扎实推进林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实施“绿满八桂”造林绿化工程、“村屯绿化”专项行动以及林业“金山银山”工程,全区林业始终保持森林资源总量持续增长、森林生态功能稳步提升、林业绿色生态快中向好的良好局面,取得了显著成绩。

(一)大力培育优质森林资源。

深入实施珠江防护林、沿海防护林、退耕还林、石漠化综合治理、造林补贴五个国家重点造林工程。

全力实施自治区党委、政府高位推动的“绿满八桂”造林绿化工程和“美丽广西?生态乡村”村屯绿化专项活动、林业“金山银山”工程等三个综合性工程,五年累计完成植树造林面积1900多万亩,其中2017年造林354万亩,占年度任务的126.4%。

主要造林树种林木良种率提高到92.3%。

扎实抓好森林抚育补贴、公益林提质增效、通道森林景观改造提升三个森林经营项目,完成中幼龄林抚育3900多万亩。

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1.07.29•【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4号•【施行日期】2001.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九届第3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1年7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1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2001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和群众相结合,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并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第二章消防职责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贯彻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二)组织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识;(三)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四)组织编制城市消防规划,协调落实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五)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建立消防组织、配备消防装备;(六)将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各有关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二)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三)把消防工作纳入工作、生产、经营管理内容,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四)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保持完好有效;(七)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配备应急照明设施;(八)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义务消防队;(九)完成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消防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消防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消防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消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26•【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1号•【施行日期】2013.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消防规定》已经2013年9月6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陈武2013年9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消防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农村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农村消防工作与农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级落实农村消防工作责任制,每年对农村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消防工作组织体系,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配备必需的消防车辆、器材和装备,明确专人负责或者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配备消防工作人员,负责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落实农村消防各项具体工作。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派出所开展农村消防工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定期组织志愿消防队员和村民开展消防演练。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农村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公安派出所负责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调查适用简易程序的火灾事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共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农村公共消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建立乡镇专职消防队,扶持志愿消防队建设,奖励在火灾预防、火灾扑救中有功的单位和个人。

广西超常举措强化秋冬季森林防灭火工作

广西超常举措强化秋冬季森林防灭火工作

\TEB1E GUANZHU开展专顶行动紧抓责任落实建立制度框架广西超常举措强化秋冬季森林防灭火工作•本刊记者陆易斯进入秋冬季重点森林防火期以来,广西积极落实国家关于秋冬季森林防灭火工作相关文件通知精神,以专项行动为抓手,紧抓责任落实。

同时,出台了四项森林防灭火工作制度,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障有力的森林防灭火制度框架,以超常举措抓好森林防灭火工作,坚决防范森林火灾事故发生。

出台行曲方峯领导牵头实施专项行动之初,自治区森林防灭火办公室就结合广西实际制订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开展秋冬季森林防灭火工作专项检查暨打击森林火灾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方案》,进一步细化、明确了区、市、县三级及林场、自然保护区开展专项行动的工作任务、工作目标、工作方法、要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和具体措施,明确了林业、森林公安、应急管理等森防指各成员单位的职责任务。

并多次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对专项行动提出部署和要求为使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和督查到位.自治区森林防灭火办制定了督查工作方案,明确要求森防指成员单位督査必须由厅级领导带队,每个督查组配备1名懂森林防火的专业人员全程协助督查。

督查组必须做到“五査五清”,即:查市县是否有专项行动方案、清楚专项行动的部署情况,查市县是否组织实施、清楚实施进展情况,查目标任务是否明确、清楚完成了哪些工作和取得了哪些成效,查专项行动难点重点、清楚如何解决.查秋冬季森林防火工作部署安排、清楚开■图为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展了哪些工作。

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先后有自治区党委常委、副主席、森防指指挥长严植婵,自治区副主席、森防指副指挥长方春明,自治区森防指副指挥长、应急管理厅党组书记许建忠,时任自治区森防指副指挥长、应急管理厅厅长、森防指办公室主任李万春,自治区森防指副指挥长、林业局局长黄显阳等7位森防指领导分赴南宁、桂林、河池、百色、贵港、玉林、来宾、崇左等市的60多个县(市、区)开展了调研督导工作。

截止10月25H,全区共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162个,制定专项行动方案162个,召开专项行动部署工作会议163场次,全区共派出督查组493个,发现问题187个,已整改177个。

广西森林法实施细则森林法实施细则

广西森林法实施细则森林法实施细则

广西森林法实施细则森林法实施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法实施细则于2003年12月3日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并于同年12月18日生效。

该细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
定的,旨在加强对广西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促进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该细则主要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细则明确了广西森林资源的保护责任和管理措施,包括建
立健全森林保护体系、制定森林资源开发利用计划、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的管理等。

2.森林资源的利用和经营。

细则规定了广西森林资源的利用和经营的原则和要求,包
括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推动林下经济发展、加强林木经营等。

3.森林火灾的防治。

细则明确了广西森林火灾的防治措施和责任划分,包括建立森林
防火管理机构、加强火源管理、加强火灾监测和预警等。

4.违法行为的惩处。

细则规定了对违反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行为给予的处罚措施和
法律责任,包括罚款、停产、没收违法所得等。

总体来说,广西森林法实施细则的制定旨在加强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促进森林
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通过规范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火灾防治等方面的管理,有效维
护广西的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印发广西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印发广西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印发广西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公布日期】2018.06.06•【字号】•【施行日期】2018.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印发广西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林业局,自治区直属国有林场:为加强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监管机制,提高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监管效果,促进国有林场健康可持续发展,经2017年第17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广西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8年6月6日广西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监管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发〔2015〕6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广西国有林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从事森林培育、保护和利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国有林业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

第三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国有林场范围内国有林地、森林、林木等国有森林资源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国有林场范围内的国有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有林场依法经营管理。

第四条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坚持依法依规、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完善制度、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全区国有林场的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工作,直接负责自治区直属国有林场的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负责所属国有林场的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工作,协调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其他国有林场的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国有林场被侵占林地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国有林场被侵占林地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国有林场被侵占林地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公布日期】2018.07.25•【字号】•【施行日期】2018.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国有林场被侵占林地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各市、有关县林业局,厅各处室站,自治区直属国有林场:2018年6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广西国有林场被侵占林地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全区国有林场被侵占林地综合整治工作正式启动。

为做好国有林场被侵占林地综合整治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成立组织机构,落实整治责任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综合整治的牵头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牵头部门的职责。

一是各市、有关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参照自治区林业厅的做法,尽快成立国有林场被侵占林地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配备相关人员开展工作,督促指导辖区内国有林场成立相应工作机构,落实内部有关科股、森林公安责任。

我厅林场处牵头并负责督促指导区直林场的综合整治工作,林政处负责督促指导市县国有林场的综合整治工作,森林公安局负责督促指导治安、刑事案件的处理。

各市、有关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内部分工要以是否有利于行使林地管理权利、有利于被侵占林地回收、有利于提高综合整治效率来确定牵头部门及部门职责。

二是各市、有关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沟通汇报,争取尽快成立由有关部门和国有林场人员组成的综合整治工作队,立即开展综合整治相关工作。

区直林场要选派精兵强将加入综合整治工作队,主动配合相关市县做好综合整治工作。

三是各市、有关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参照自治区做法,尽快提出建立市县级国有林场被侵占林地综合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等,报同级政府审批,明确联席会议制度组成部门、工作职责、工作规则、工作要求,在同级政府领导下,统筹推进综合整治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16•【字号】桂政办发[2009]60号•【施行日期】2009.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6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四月十六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9〕2号),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结合实际,在试点的基础上,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目标,不断创新集体林业经营机制,依法明晰产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维护农民和其他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最大限度地调动全社会参与林业发展的积极性,保护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发展林区经济,增加农民收入。

大力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促进我区从林业大省向林业强省转变、从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从单一林业向多元林业转变,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作出新的贡献。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原则。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发〔2008〕10号、桂发〔2009〕2号文件的规定,积极稳妥地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018-广西森林法实施条例-实用word文档 (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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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广西森林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的保护、培育、采伐利用、经营管理以及其他改变森林生态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森林管理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不断扩大森林资源,实现自然生态良性循环。

第四条森林资源实行分类经营管理。

按照森林的主要用途划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

公益林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牷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站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林业工作的机构负责辖区内的林业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收取、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森林经营管理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森林资源档案,及时、全面地掌握森林资源消长和森林生态环境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森林资源数据,建立森林资源统计年报制度。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林地实行总量控制,稳定和扩大林地面积。

第九条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林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林地使用权:(一)连续两年闲置、荒芜的;(二)擅自用于非林业生产的;(三)造成林地严重破坏,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第十条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林地,可以依法发包给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林业生产。

林地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签订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因安置移民生产需要依法将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的林地开垦为耕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地转用手续,并向原林木所有者支付林木补偿费。

广西森林防火条例

广西森林防火条例

广西森林防火条例国内森林火灾事故的频繁发生,其破坏性危害对社会影响极大,给我国的经济造成了相当严重的损失。

做好森林管护,尤其是防火工作显得极其重要。

下文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欢迎阅读!广西森林防火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和灾后处置。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科学扑救、积极消灭的方针。

森林防火工作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和绩效考核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将森林防火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建立专职指挥制度,确定专职指挥员负责提出森林火灾扑救方案,采取火场应急处置措施,协助灾后处置等工作。

森林防火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成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交通运输、卫生、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七条森林防火区的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承担其经营范围内的森林防火责任。

森林防火区的村(居)民委员会按照森林防火责任,协助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第八条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森林防火联防区域,建立联防机制和制度,开展联防工作。

2020年(消防安全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

2020年(消防安全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

(消防安全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修正)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届第44号)(2001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和群众相结合,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并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第二章消防职责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贯彻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二)组织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识;(三)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四)组织编制城市消防规划,协调落实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五)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建立消防组织、配备消防装备;(六)将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各有关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二)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三)把消防工作纳入工作、生产、经营管理内容,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四)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保持完好有效;(七)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配备应急照明设施;(八)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义务消防队;(九)完成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消防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5.20•【字号】桂政办发〔2019〕57号•【施行日期】2019.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5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5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精神,健全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单位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时,除执行《办法》外,还应当执行本细则。

第三条自治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制定专门的消防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明确年度消防工作目标;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及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将“智慧消防”纳入“智慧城市”建设规划,推广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在消防安全领域的应用;将消防宣传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平安地区、精神文明建设、普法教育、科普宣教和公民素质教育;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等纳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内容;建立和落实综合督查、专项督查、明查暗访以及火灾隐患挂账销号、挂牌督办等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除履行第三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加强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和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在社会福利机构、幼儿园、托儿所、居民家庭、小旅馆、连片木结构村寨、传统文化村落、群租房以及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场所推广安装简易喷淋装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每半年对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进行一次分析评估。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打通消防“生命通道”推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打通消防“生命通道”推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打通消防“生命通道”推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4.16•【字号】桂安委办〔2024〕39号•【施行日期】2024.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打通消防“生命通道”推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安委会、自治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现将《打通消防“生命通道”推进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2024年4月16日打通消防“生命通道”推进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推进消防安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坚决整治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等突出问题,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打通消防“生命通道”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对消防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深入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和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安排,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问题导向、底线思维,多措并举、综合施策,利用两年时间,坚决整治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问题隐患,坚决拆除人员密集场所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铁栅栏、铁丝网、广告牌等障碍物,坚决清理妨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

到2024年6月底,完成对全区餐饮场所、公共娱乐、宾馆饭店等大众消费场所的排查整治工作;2024年12月底,完成对全区学校、医院、养老机构等特殊敏感场所,以及多业态经营场所的排查整治工作;2025年6月底,完成对全区家庭作坊、经营性自建房等“九小场所”的排查整治工作;2025年底,全区进一步建立健全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制度机制、责任链条和防控体系,有效防范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若干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若干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若干规定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若干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号1997年3月31日)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城内的森林、林木、林木种苗及木材、竹材(以下简称森林)的病虫害防治,按《条例》和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自治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具体组织工作和执行国内森林植物检疫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站负责组织本乡(镇)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第四条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预防和除治病虫害的实施计划,并组织好交界地区开展联防联治。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经常发生森林病虫害的地区,实施以营林措施为主,生物、化学和物理防治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措施,调整纯林结构,改善森林生态环境,提高森林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第五条建立健全自治区、地、市、县、乡(镇)森林病虫害测报网络和防治服务体系,具体负责森林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工作和森林病虫害防治的技术指导工作。

在森林病虫害频繁发生的地方,当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防治专业队,实行多种形式的防治承包责任制,组织科技人员开展技术承包、咨询服务。

第六条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一)铁路、水利、公路等部门和机关、团体、部队、国有林场(含苗圃)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负责其经营管护森林病虫害防治;(二)乡村集体林场(含苗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负责经营管护森林病虫害防治;(三)联合经营管护森林病虫害防治,由联合经营管护各方共同负责;具体防治范围的划分,应当在联合经营协议中明确规定;(四)承包经营全民所有、集体所有的森林,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在承包合同中规定防治森林病虫害的责任。

广西县级森林火险等级区划工作技术方案

广西县级森林火险等级区划工作技术方案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火险等级区划技术方案一、森林火险等级区划因子(一)树种(组)燃烧类型。

不同植被类型其可燃性不同。

对森林火灾产生主要影响的植被类型是树种燃烧类型。

以2009年广西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成果为依据,根据优势树种燃烧的难易程度,先将广西的优势树种归并为难燃、可燃、易燃3个类型,然后计算各类林木总蓄积,再根据各个类型蓄积量的比例确定该区范围内的树种燃烧类型,若三类蓄积比例均在55%以下的确定为可燃类。

主要树种燃烧难易程度见下表:表1 主要树种(组)燃烧的难易程度(二)人口密度。

人口是火灾的主要影响因子,大部分火灾是人为引起,人口密度越大,意味着林区火源越多、用火越频繁,森林火灾发生的可能性越大。

以农业人口的总数与该地区的面积之比来确定,单位为人/hm2。

(三)用火及迷信习惯。

当地用火习惯和迷信习惯也是引起森林火灾的重要因素。

用火习惯主要为上坟活动、拜神烧香、烧荒烧炭(烧地边草、烧甘蔗叶、烧炭)、炼山造林等。

可定量为离坟地、农田、甘蔗地、炭窑、采伐迹地、荒地等的距离来判定其火险等级,单位m。

(四)火险气象因子。

与森林火险区划相关的主要气象因子有:平均降雨量、平均气温、平均相对湿度、平均风速。

防火期平均降水量的多少直接影响可燃物的含水量。

降水量越大,可燃物含水量越大,森林火灾发生的可能性越小;防火期平均气温越高,可燃物的干燥越快,燃烧的可能性越大;防火期平均风速风速越大,可燃物干燥越快,燃烧的可能性越大,蔓延越快,火险等级越高;防火期相对湿度越高,可燃物就越难燃烧,相对湿度越低,可燃物就越容易燃烧。

(五)阻隔网密度。

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必须使各项预防和扑救措施相互联系形成网络,制定防火与灭火的综合配套措施,才能有效地控制森林火灾的发生与发展。

道路网密度关系到对林火的控制与管理,影响火灾发生后消防条件的高效运行,故在火险区划工作中采用路网密度这一指标。

河湖水体可以有效地阻碍林火的蔓延,是林火的抑制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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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第一章总则</p><p> 第二章森林防火组织</p><p> 第三章森林火灾的预防</p><p> 第四章森林火灾的扑救</p><p> 第五章森林火灾的调查和统计</p><p> 第六章奖惩</p><p> 第七章附则</p><p> 第一章总则</p><p> 第一条为搞好我区森林防火工作,保护森林资源,根据国务院颁布<<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p><p>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国家、集体、个人经营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防火工作。

</p><p>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在行政区交界地区的森林防火联防工作实行“自防为主,积极联防,团结互助,保护森林”的原则。

</p><p> 第四条城市区域以外的森林防火工作由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和林业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市区园林和市区外寺庙、宾馆、饭店、仓库等建筑物周围三十米以内的林木防火工作由当地公安机关实施监督。

</p><p> 第二章森林防火组织</p><p> 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市、县和林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人武部、驻军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地区森林防火工作。

</p><p> 林区村、屯、组以及附近机关、工矿企业、国营林场和有林的国营农牧场、自然保护区等应当建立基层森林防火组织,划定责任区,落实责任制,搞好本责任区森林防火和联防工作。

</p><p> 自治区内交界地的林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组织;与区外交界的林区除自治区与外省联防外,有关县人民政府应商毗邻县建立森林防火联防组织。

各级联防组织要划定联防区域,制定联防章程、制度和措施,组织联防检查和评比,并协助当地人民政府调解联防地区出现的林业纠纷。

</p><p> 第六条县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办事人员;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同时是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森林防火的办事机构。

林区乡(镇)森林防火组织和国营林场、有林的国营农牧场要配备若干专职或兼职办事人员负责森林防火的日常工作。

</p><p> 森林防火联防组织由联防各方商定成立森林防火联防办公室或由值班一方负责森林防火联防的日常工作。

</p><p> 第七条国营林场和有林的国营农牧场、自然保护区、飞播林区和林区乡(镇)、村,应按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专职或兼职护林员。

专职护林员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或林业主管部门委任,兼职护林员由林区单位聘用。

</p><p> 护林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必须携带护林员证件和佩戴护林员标志。

护林员证件和标志式样由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或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林业主管部门按统一式样制发。

</p><p> 护林员森林防火的职责:</p><p> (一)宣传、执行森林防火方针、政策和,协助当地群众制定森林防火乡(村)规民约,并监督执行;</p><p> (二)巡山护林、制止任何违反规定的野外用火和破坏森林的行为;</p><p> (三)发现森林火情,要迅速组织附近群众扑救,并报告当地政府和森林防火组织;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违章用火和森林火灾案件。

</p><p> 第八条国营林场、有林的国营农牧场、自然保护区报经当地县公安机关批准可组织森林防火治安队。

</p><p> 第三章森林火灾的预防</p><p> 第九条防火的重点林区和重点县由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和林业主管部门确定;森林防火重点乡(镇)、村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和林业主管部门确定。

要加强重点林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p><p>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当地人民要进行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

在森林防火期,可以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周、宣传月和森林防火竞赛活动。

广播、电视和报纸应配合做好森林防火宣传教育。

</p><p> 第十一条每年九月十六日至翌年四月三十日为全区森林防火期。

在森林防火期出现连续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县人民政府要划定森林防火戒严区,发布森林防火戒严公告和宣布戒严。

每一戒严期限为三十天以下。

</p><p> 第十二条大面积的重点防火林区,当地气象和林业部门应当联合建立林区气象观测站,开展森林火险监测和预报。

</p><p> 第十三条在森林防火期,林区内禁止一切野外非生产用火。

必要的生产用火,也要有安全防范措施。

计划火烧面积在0. 1公顷以上的,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或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计划火烧面积不足0. 1公顷的,报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或委托村森林防火组织批准,国营农林牧场报总场批准。

并由批准机关对生产用火的单位或个人发给生产用火许可证。

</p><p> 森林防火戒严期内,林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因特殊需要用火的必须报所在县人民政府批准,领取生产用火许可证。

在森林防火戒严期间,各级森林防火组织应当加强巡逻和安全检查。

</p><p> 生产用火许可证式样由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或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当地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或林业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式样制发。

</p><p> 第十四条在毗邻地区炼山、烧荒、烧牧场等生产用火,计划火烧面积在一公顷以上的,用火单位应将经主管机关批准的用火时间、地点、目的和规模,至迟在用火前三天通报毗邻地区乡(镇)、村。

</p><p> 第十五条在森林防火期,林区野外生产用火实行未经批准不烧,未开好防火线不烧,未做好扑火准备不烧,天气过于干燥、风大不烧,傍晚、夜间不烧的制度。

在林区严禁烧火驱蜂赶兽、烧火烘烤食物和做饭、乱丢未灭火的烟头、上坟烧香烧纸、夜间用火把照明、玩弄火种和烧火取暖。

</p><p> 第十六条森林防火期间,在林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测、施工和集体旅游的,申请单位必须在三天以前报当地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和林业主管部门或国营农林牧场批准,并对参与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教育,严防发生火灾。

</p><p> 第十七条在森林防火期,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林业主管部门,都必须实行森林防火汇报制度和每天二十四小时的值班制度,及时掌握林区火险动态,做好记录和上报。

</p><p> 第十八条国营林区和大面积的集体林区,要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标准,设置了望台、林道、防火公路、防火线或防火林带。

其他集体林区根据实际需要设置。

森林防火设施的设置应列入基本建设计划,与营林设计、生产同步进行。

</p><p> 林区的国界内侧、省区交界地区、工矿企业、仓库、村屯、学校、部队营房、重要设施、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周围、铁路和公路两侧,由森林防火责任单位根据需要开设防火线。

</p><p> 第十九条各级森林防火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和年度经费预算,由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编报同级计划部门审核,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列入基本建设年度计划和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专款专用。

</p><p> 第四章森林火灾的扑救</p><p> 第二十条对<<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八种森林火灾,火灾发生地的地(市)、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报告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和林业主管部门。

</p><p> 行政区交界地的森林火灾,火灾发生所在的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林业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后立即通报毗邻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林业主管部门。

毗邻地、市、县应组织扑火救援。

</p><p>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做好火情和扑救情况的记录。

</p><p> 第二十一条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县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部、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和指挥。

扑救重大森林火灾,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部、林业主管部门及当地驻军的领导应及时赶赴现场指挥。

</p><p> 森林火灾扑灭后,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组织人员守候火场,彻底扑灭余火、残火,防止死灰复燃。

</p><p> 第二十二条因森林火灾报警使用村以下有线电话设备的,不收费用。

森林防火使用的无线电通讯设备和森林消防专用车辆的收费按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予以免征。

</p><p> 第五章森林火灾的调查和统计</p><p> 第二十三条发生森林火灾的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组织人员,对火灾进行调查,按国务院和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登记归档,并将火灾逐级列表逐级上报。

</p><p> 对<<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八种森林火灾,火灾发生的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于火灾扑灭后十五天内专题报地区和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和林业主管部门。

由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和林业主管部门报国家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p><p> 第二十四条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按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森林火灾统计,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

</p><p> 非林业部门的林业火灾和森林火灾统计,除按本部门的规定上报外,还必须报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和林业主管部门。

</p><p> 第六章奖惩</p><p> 第二十五条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成绩显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扬或奖励:</p><p> (一)连续两年以上无森林火灾或连续三年以上年均森林火灾受害率在千分之零点五以下的县或县级国营林场;</p><p> (二)森林覆盖率在30%以上,连续五年以上无森林火灾或连续八年以上年均森林火灾受害率在千分之零点五以下的乡或乡级国营林场;</p><p> (三)森林覆盖率在50%以上,连续十年以上无森林火灾或连续十五年以上年均森林火灾受害率在千分之零点五以下的村;</p><p> (四)森林覆盖率低于30%,连续八年以上无森林火灾的乡或森林覆盖率低于50%,连续十五年以上无森林火灾的村;</p><p> (五)发现森林火灾及时报告,尽力扑救,避免造成重大损失,或在扑救森林火灾过程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成绩突出的;</p><p> (六)发现森林火灾肇事行为及时制止或检举报告的;</p><p> (七)查处森林火灾案件或同烧林违法分子作斗争事迹突出的;</p><p> (八)连续从事森林防火工作十五年以上或连续从事了望台工作十年以上,成绩显著的;</p><p> (九)在森林防火、扑火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有突出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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