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百度文库侵权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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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百度文库侵权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
摘要:随着网络成为一种高效信息传播方式 ,互联网环境下的数字化著作权保护给传统的著作权制度带来了新的挑战。其中一个核心问题就是作为网络中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问题。本文以百度文库侵权案为例,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探寻我国关于网络服务提供商著作权侵权责任制度。
关键词:网络服务提供者百度文库著作权侵权过错责任原则
中图分类号:tn7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2010 年12 月,文著协、盛大文学与磨铁图书公司共同发表了《针对百度文库侵权侵权的联合声明》。2011 年3月15 日,贾平凹、韩寒等50 位作家公开发布《中国作家声讨百度书》。两天后,中国音像协会唱片工作委员会加入“战团”,公开声援文学界维权的呼吁和行动。这使得百度再次陷入知识产权侵权的舆论漩涡。百度文库侵权一度成为网络热点事件,著作权利人和百度文库双方各执一词,关于作品网络传播的规范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本文通过对百度文库侵权案例的分析探寻我国网络服务提供商著作权侵权责任制度,以期实现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系统保护。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界定
网络服务提供者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信息或者为获取网络信息等目的提供服务的机构,[注释:
张建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释义》.[m].中国法制出版
社,2006年版:第52页.]包括网络上的一切提供设施、信息和中介、接入等技术服务的个人用户、网络服务提供商以及非营利组织。[夏来祥、田伟.浅析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构成要件[j].《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8期.]根据其提供的服务不同,一般认为网络服务商主要有两大类:网络内容提供商(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简称(icp)和网络中介服务商(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简称(isp)。icp 则是指网络服务内容提供商自己搜集、组织、编辑网络信息然后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isp是指网络服务商提供的只是信息传播平台或者说是中介服务,其并不提供网站信息的内容。
“百度文库”是是提供一个平台,供网络用户上传信息,交流信息,并且对于上传的信息,有明确的署名,下载的用户可以知道文档是谁提供的,因此百度文库是isp而不是icp,因为作为icp他应该是文档内容的直接提供者。对于百度文库的审核不应该看成是百度对文档的控制权的体现,作为网络服务供应商,有义务遵守法律的要求,对于文档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这是履行法律义务的体现,而不能作为百度文库是icp的一个依据,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百度文库是isp。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应适用何种归责原则,过错原则还是无过错原则,理论及实务界争论都很大。[欧阳爱辉、谭泽林.近年国内网络著作权侵权研究综述.[j].《社会科学管理与评论》,2009年,第
3期.]笔者认为,2009年《侵权责任法》颁布,虽然并没有讲网络侵权列为一种特殊侵权行为,而且也没有对侵权认定的归责原则进行明确界定,但是“利用”一词通常具有主动、故意的含义,而且无过错责任的适用需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因此原则上对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认定应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王利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m].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第158页.] 既然我国对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侵权归责原则采用过错责任原则,那就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主观意图过错,“知道或应当知道”。但对于如何判断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虽然法律上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权利人在得知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的作品侵犯自己的著作权后,向其发出通知,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权利人的删除申请后无正当理由仍然继续提供,则该网络服务者应为“明知”侵权行为。百度文库在发生著作权纠纷之前,其在线文档分享市场70%以上份额,且百度文库首页存在文学类别,显然,文库提供的分类为用户寻找相关的作品提供了便捷的索引。从上述事实中,笔者认为,我们完全可以推定百度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未经授权的事实。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
注意义务是指一个人造成对他人的损害后,只有法院在判定被告在当时的情况下对原告负有不为加害行为或不让加害行为发生的法律义务而被告却未加注意或未达到所要求的注意标准或未采取法律要求的预防措施而违反此种注意义务时,他才在法律上对受害
人承担过失责任,如果在当时不存在注意的义务由此发生的损害都属于无侵权行为的损害。由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特殊地位及其所承担的不同于传统行为人的义务,网络服务提供者尤其是isp其对可能产生侵权的网络内容的主要义务是监控义务与协助调查的义务,[孙文革.浅析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j].《西藏大学学报》,2008年,第3期.
就百度文库而言,其上面所有的内容都是网友上传并免费向公众开放的。用户无须提供真实姓名和身份,只需提供一个可以联系到的邮箱,即可免费注册百度文库的账号上传文件。而对于涉嫌侵犯著作权的,百度仅采取了人工审核的方式,即如果网民发现上传文档涉及个人信息泄露,可以向百度举报,经过核实后,会在第一时间对相关文档进行删除处理。这种人工审核的方式是一种被动的删除机制,并没有承担起主动审核的义务。截至2011年3月,百度文库存储的文档数量已达到2000万份,即使百度主动进行人工审核,也显然难以对这数量庞大的文档进行有效地审核和管理。因此,笔者认为,百度文库并未尽到适当的注意义务。
结语
“百度文库”目前所遭遇的著作权纠纷,只是网络产业发展与著作权保护这一根源性矛盾的阶段性表现。今后伴随网络产业的进一步发展,涉足作品传播或共享领域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与著作权人之间的矛盾势必日益激烈。在互联网发展的今天,如何使网络产业进一步发展,著作权法在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利的同时,还保证为产
业经营者预留必要发展空间是我们值得思考的问题。但是我们坚持,网络服务提供商不能以牺牲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为代价来推动本行业的发展。在法治的框架下,通过技术的改造或者法律规则的完善来创造网络服务提供商和权利人共赢的模式,实现著作权人个体、受众以及网络产业之间更为紧密的利益平衡才是正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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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徐楷行、蔡文明.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著作权责任. [j].泉州师范学院学报.2010,1:108-110.]包括事先的审查以及事后的监控,注意程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