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学笔记
法大证据法学笔记
法大证据法学笔记
法大证据法学(Legal Evidence)包括2个独立部分,即证据法律(Law of Evidence)
和质证法律(Law of Proof)。
该学科涉及律师诉讼实践中不可分割的主题,旨在在法定证
据和质证后尽可能地确定一个主体的事实(断定主体的事实是否真实)。
该科学的基本特
征有以下几点:
一、证据是对寻求所涉及的事实的证明,它可以指明案件是否真实,并且可以证明它
是否有效。
根据法律提出的规定,一个能成为有效证据的素材,即代证者、文本和被产证者,必须具有可靠性和可信度,以及清楚的藉口论证能力,才能被接受为有效证据供上诉
法院做有效推理。
二、证据法学也提出了应用规则:证据可以分为主观和客观性证据,作为司法环节的
三种原则:原则性、时效性和价值性,以及司法实证原则等
三、法大证据法学研究了证据收集,处理,评估,以及在认知上和解释上所做出来的
决定等,它限制了对提交证据的程序,以确保法官要求所有某种证据的真实性是宣告事实
的证据的多数。
四、法大证据法学还涉及证据的故事分析:例如,质证中证据对事实的叙述往往被认
为是可靠和足够的,也可以进一步划分为3个层次:有根据的分析(关注更广泛、系统性
的绘图建模),综合信念(即总结总体论证背后的信仰),以及叙述记忆(证据可以在组
织和认知方面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五、最后,法大证据法学强调显著性,它审查临时证据常常涉及“有重大意义的证据”的显著性,“可区分的”常常与证据的显著性有关(例如,“仅有几个人提供有关指定事
实的另一份证据)。
证据法笔记
第七章当事人陈述第一节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陈述一、当事人陈述的概念不能成为证据的当事人陈述包括:诉讼请求、抗辩请求、各种程序上的申请、诉讼中发表的关于事实认定、证据调查、法律适用的意见等。
二、当事人陈述的特点与分类1、特点:(1)当事人陈述是在诉讼过程中形成的证据,因而在产生的时间上具有事后性的特点,这是与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相区别的特点。
(2)当事人陈述是以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真切感知为内容的,这是与鉴定结论的区别所在(3)当事人陈述是当事人就案件事实所作出的陈述,就真实性或证明力而言,证人证言一般强于当事人陈述(4)当事人陈述与当事人的其他诉讼行为并非完全一致,不能以当事人欠缺诉讼能力为由使之无效(5)当事人陈述全面性、真实性与片面性、虚假性并存2、分类:(1)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可以分为有关案件事实的陈述和案件事实以外的陈述,证据法上所说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有关案件事实的陈述(2)以当事人陈述的形式为标准,可以分为书面陈述与口头陈述(3)以当事人陈述的性质为标准,可以分为确认性陈述、否定性陈述与承认性陈述三、自认。
诉讼中的自认与认诺具有以下几方面的区别:第一,承认的对象不同,前者是对诉讼中事实主张的承认,后者是对实体意义上诉讼请求的承认,二者的意思表示所指向的客体是不同的。
第二,承认的主体不同,自认不仅可由被告作出,也可由原告作出,但认诺只能由处于被告地位的当事人向处于原告地位的当事人作出。
第三,基于诉讼的原则不同,自认受证据法上关于证据效力规定之调整,对诉讼请求的承认,受诉讼法和实体法的双重调整。
第四,承认的效果不同,自认对法院有拘束力,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法院可以采纳它作为判决的根据,认诺同样能够产生拘束法院的效力,只是与自认不同,认诺要求法院根据此作出于承认者不利的败诉判决。
自认的构成要件?:(1)自认必须在诉讼中向本案审判人员做出(2)自认的对象限于对自认当事人不利的事实(3)自认必须是自认人真实的意思表示(4)自认的事实必须在当事人自由处分的范围内。
证据法学 笔记
《证据法学》卞建林版修改笔记第一编绪论第一章证据法学概述一、证据法学的概念证据法学,是研究关于证据的法律规范和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处理过程中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或者其他相关法律事实的规律、方法和规则的学科。
证据法学的核心问题是解决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及如何借助司法机关司法人员的主观认识如实的反映和再现案件实施的发生过程。
证据法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证据法学,又称诉讼证据法学,是专门研究诉讼法律中有关证据的规定和诉讼过程中运用证据实践的学科。
也是证据法学的核心部分。
亦是本课程的基本内容。
广义的证据法学,除研究诉讼证据外,还研究在处理其他法律事务,如行政执法、仲裁、公证、监察等活动中如何运用证据的问题。
也被人称为法律证据学。
第二章外国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第一节神示证据制度一、神示证据制度的概念神示证据制度是证据制度发展史上最原始的一种证据制度,它是凭借神的各种启示来判断案件是非曲直的一种证据制度。
二、神示证据制度的证明方法1、对神宣誓对神宣誓,又称神誓法,即控告人、被告人以及证人都有要对神盟誓以证明自己的陈述是真实的。
他们相信神的力量,确认宣誓具有法律效力。
2、水审水审,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使当事人或证人接受水的考验,显示神意,并以此判定当事人对案件的陈述是否真实,或者被控人是否有罪。
水审又分为冷水审和热水审两种。
冷水审,将双方当事人或被告人一方投入河水,看其是否沉没,以检验其陈述的真伪及是否有罪。
在古巴比伦王国,被告人被投入河中,如果沉没则表明神要对他进行惩罚;《汉漠拉比法典》第二条规定;“倘自由民控自由民犯巫蛊之罪而不能证实,则被控犯巫蛊之罪者应行至于河而投入之。
倘彼为河所占有,则控告者可以占领其房屋;倘河为之洗白而彼仍无恙,则控彼巫蛊者应处死。
投河者取得控告者之房屋。
” 但古日尔曼民族的判断标准恰恰与之相反。
他们认为,水是世界上最纯洁的,不接纳任何污秽的东西。
如果被告人入水不沉,则认为他受至水神的唾弃;从而说明他的陈述是虚假的;沸水审,是指受审人用手从沸水或沸油锅中取出放置水底的某种物品,然后包扎好其烫伤的手臂,同时向神祈祷。
刑事证据法笔记
第一章证据法概论第一节概论一、证据法的含义狭义的证据法是当事人主义国家在案件事实的认定时,解决一定的认定行为准则和事实认定标准问题及诉讼风险分担的法律。
广义的证据法是有关证据收集、制作、保全、提交以及运用的法规的总和。
二、证据法的本质本质上是一个法律化的“认识法”基础是经验基本方法是盖然性的因此,任何证据法都不可能是天然的事实查证保证法第二节证据法的基本立场一、侦查中心主义与公判中心主义1、基本含义:以决定被告人刑事责任的环节划分(1)侦查中心:侦查阶段才是决定性影响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关键环节(2)公判中心:公开进行的法庭才是决定性影响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关键环节(注意这两个概念的模糊性,并不是放之四海皆准的说法)2、对证据法的影响(1)侦查中获得的真实的资料是否是当然的证据(侦查中心主义肯定之)(2)法庭调查是“证据”还是“查明”(加“验证”)(侦:查明;判:证明)(3)证据是“客观”存在的,还是诉讼中存在的(侦:客观)(4)其他如侦、诉、审机关在收集证据中的关系(注意:大陆法国家是证明方法、法庭证明责任、侦查中心主义)二、陪审团审理和法官审理1、基本特点:陪审员是“外行”,法官是“精英”2、对证据法的影响(1)“外行”可能被“误导”需要严格规定证据资格;精英则否(注意:英美法存在大量证据法规则;大陆法的证据法都主要是侦查法)(2)检验定案准确的标准:正当程序主义或者实质真实主义三、对抗制与法官调查制1、基本特点(1)对抗制:将证明活动分为两个证据主张;证明手段两极化(2)法官调查制:以常人认识历史事实的方法进行四、自由心证主义与法定证据主义区别:前者强调“心”的客观;后者强调“资料”的客观(证明的合法性)第二章证据法基础第一节证据的概念一、证据一词的基本用法1、证据一词通常在两个层面上使用。
一是指法官据以定案的根据。
法官没有采用的资料就不是证据。
二是指诉讼的资料,凡是提交法庭的资料都是证据。
(两种用法在法律上都有)2、诉讼证据是一种诉讼法上的事实,即在诉讼活动之外,不存在诉讼法证据。
证据法笔记
证据法笔记证据法是法律中的一门学科,研究与判断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的收集、审查和使用等问题。
一、证据的定义和分类1. 证据的定义:证据是指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真实性的材料、事实或者信息。
2. 证据的分类:(1) 直接证据: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真实性的证据,比如目击证人的证言、书面文件等。
(2) 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真实性,但能够推断出事实真实性的证据,比如痕迹、指纹等。
(3) 合格证据: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能够被法庭所承认的证据。
(4) 不合格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不能被法庭所承认的证据。
二、证据的获取和收集1. 证据的获取: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依法获取证据。
2. 证据的收集:指对已获取的证据进行收集、整理、归类等工作,确保证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证据的审查和鉴定1. 证据的审查:法院根据法定程序,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包括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等方面。
2. 证据的鉴定:对特定事项的专业性问题进行鉴定,例如鉴定文书的真伪、鉴定专家的专业资格等。
四、证据的调查和运用1. 证据的调查:为了获取证据而进行的调查工作,包括调查取证、调查犯罪现场等。
2. 证据的运用:法院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运用证据来裁决案件。
五、不正当证据和证据排除规则1. 不正当证据:指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或者违背法律规定的证据。
2. 证据排除规则:法院可以根据法定规则对不正当证据进行排除,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和案件的公正性。
六、证据法的作用和意义1. 证据法的作用: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正等。
2. 证据法的意义: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导和规范,促进案件审理的公正和高效。
证据法学读书笔记
证据法学读书笔记在司法裁判领域,达马斯卡教授认为应该在发现真实的价值与法律程序或证据制度的其他价值之间保持一种平衡。
因为“证明活动的法律调整受到认识因素和认识外因素的双重影响”。
尽管这种两种因素的区分很困难(之所以困难是因为有些因素既有助于发现真实,又有助于维护程序的其他价值),但是,对之加以区分有助于在发现真实与其他程序价值之间作出权衡。
这就需要考虑理想的制度安排――最佳认识策略与既有制度的关系,从而使既有制度的缺陷最小化。
首先,作者考虑了制度内可能影响事实认定方式。
第一,司法组织结构。
在司法组织结构中,一方面,对职业化法官与非职业化法官而言,最佳事实认定方式存在着细微的`差异。
职业人士从规范的视角看问题,而非职业化的人士以生活经验等视角看问题。
这就需要在制度设计时,考虑到这种差异。
另一方面,对个人或独任与群体或合议庭而言,他们认定事实的过程亦有差异,从而需要为它们设置不同的规范来规制他们的认识行为。
第二,法律程序。
从类型化的视角来看,当事人主义推动程序进展的事实认定方式完全不同于职权主义程序中事实的认定方式。
与理想的认识事实方式相比,它们都存在某种程度上的缺陷。
作者行文到这里还是特别有意提醒那些企图将两种方式结合的改革者。
其次,作者考虑了制度外的可能影响事实认定方式的因素。
制度外的因素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程序目的。
就单纯的私人纠纷而言,当事人可以对事实约定一致,即使法官心存疑虑也无法运用最佳是事实认定方式。
但是,一旦涉及公共政策时,程序的目的就十分关注政策的实施,处分权因此也要受到限制。
在制度设计时要考虑到这种程序目的层面的差异,从而才可能改造事实认定的最佳方式。
二是政治因素。
政治组织结构对于权力的分配方式,尤其是对权力的监督方式,其监督常常是无法控制具体的过程而只能监督其结果,这样就必须设置容易监督“形式”,比如注重文档等。
不仅如此,一个民族的文化、世界观都可能影响事实认定的方式。
最后,作者分析了事实本身,即事实认定方式的非连续性以及多样性。
证据法笔记第三讲
《证据法学》证据的界说与基本范畴第三讲何家弘主讲一、案件事实与证据——从杨乃武与小白菜冤案谈起(一)案情简介(1)清朝末年,在浙江省余杭县城里住着一对母女,以裁缝为生。
女儿毕秀姑生得洁白秀丽,人送别号¡°小白菜¡±。
她高不成低不就,二十多岁仍未出嫁。
杨乃武出身于书香门第,相貌英俊,文才出众,比秀姑年长八岁,已有妻室。
两人虽有来往,并无不正当关系。
杨乃武曾想娶秀姑做妾,但秀姑之母不愿让独养女儿做人偏房。
后来,杨乃武的妻子病故,他便想娶秀姑续弦,但其父和胞姊坚决反对,只好作罢,另娶后妻。
秀姑年龄日长,又有流言蜚语,其母心急,就在媒婆冯许氏的撮合下,强把女儿嫁给了当地做豆腐的葛品连。
葛品连年过三十,家境贫寒,相貌平庸,体弱多病。
秀姑虽然看不起品连,但已成婚,倒也相安无事。
没想到,婚后一年半,品连暴病身亡。
案情简介(2)杨乃武考中举人。
余杭县令刘锡彤的儿子刘子翰托人结交杨乃武,却被自视清高的杨乃武碰了一鼻子灰。
另外,刘衙内曾看中秀姑的姿色,想方设法勾搭,未能得逞。
当他得知葛品连的死讯之后,不禁喜出望外。
他首先找到葛品连的母亲,怂恿她去县衙告状;然后借吃饭之机向其父讲述¡°杨乃武和小白菜通奸杀夫¡±的传闻。
刘县令口说不信,心存疑惑,待日后收到诉状,见所言相同,便立即同意开棺验尸。
刘衙内事先买通负责验尸的仵作沈详,后者便在验尸中作弊。
例如,他见尸体口鼻间有少量血迹,就报称¡°七窍流血¡±;见指甲灰暗,就报称¡°甲色青黑¡±;用银针刺进死者咽喉检验时见针上颜色略黑,按规定应擦净再验,但他即刻报称¡°验得死者确系中毒毙命¡±。
虽然当时在场的衙役沈彩泉提出¡°死者眼耳无血¡±和¡°银针只暗不黑¡±等不像中毒死亡的疑问,沈详最后还是在验尸报告¡ª¡ª¡°尸格¡±上填写了¡°中毒死亡¡±的结论。
证据学笔记
管辖权: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被告就原告(例外:当被告居无定所)到被告的住所地(就是户籍所在地)法院告,但当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居民离开户籍所在地到诉讼开始之前连续居住达一年以上称经常居住地)特殊地域管辖专属地域管辖协议地域管辖自认规则:当事人一方对当事人另一方关于自己不利事实的承认1.自愿作出的2.有清楚的意思表示3.在诉讼过程中自认自认的效力对当事人本身有约束力,不得出尔反尔对另一方当事人免去了举证责任。
对法院也有约束力,法院不得强加干涉,2002年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举证有实效,逾区举证失权。
若干情形可以在二审中出陈新证据二审新证据就是在二审审判程序中向二审法院递交的新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二审程序中新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证据。
仲裁必须有仲裁协议如果甲与乙在网上二手商品交易区达成买卖数码相机的协议,约定有甲向乙邮寄一台数码相机,要求乙在收货后即按约定付款2000元。
甲向法院起诉称,他在寄出相机后,多次要求高付款,但被告一直拒付。
而乙辩称,他是收到一个包裹,但里面并不是数码相机,而只是一些金属片和泡沫塑料。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包裹单上注明的品名是数码相机,而这些铁片和塑料的重量与包裹单上记明的重量一致。
按照“民事证据规定”应当怎样解释?答:1.甲确实邮寄了照相机,但被乙调包2.甲当时邮寄的就是铁片等杂物,只是欺骗乙而已。
证据的基本理论笔记16
证据的基本理论161、证据的运用:运用确实、充分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
2、运用证据的原则:1)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必须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全面收集各种证据,经过分析研究,审查判断,实事求是地作出正确结论,对待口供要谨慎,不能轻易相信口供,更不能单凭口供定案。
2)严禁行刑逼供的原则。
3)一切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的原则。
司法人员主观认识必须符合客观案情,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必须达到客观真实,就不能是“可能真实”。
证据是查明和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真实可靠,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4)必须忠于事实真相的原则。
5)证据确实充分,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原则3、物证1)物证是指以自己的属性、特性或存在的状况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
具有较大的客观性,只能对案件事实起间接证明作用,属于间接证据的范畴。
2)物证的表现形式:实施犯罪行为留下的痕迹;实施犯罪的工具;犯罪现场留下的物品;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与证明案件有关的其他存在物。
3)物证是作用:调查和审查其他证据的线索和依据;是促使当事人如实陈述案情的有力工具。
4)物证的收集:现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讯问被告人、讯问证人和被害人;向有关进行调查。
5)收集物证的原则和要求:迅速及时;客观全面;细致深入;正确合法。
6)物证的审查和判断:①审查物证是否真实。
②审查物证的来源(查明来源,防止伪造、疑似的物品和痕迹误作为证据,注意有无栽赃陷害)③审查物证和案件事实有无客观联系。
④检验、审查物证的外形、属性等特征,注意因时间、条件的变化对这些特征的影响。
证据法学笔记整理
证据法主要是指诉讼证据法,(包括民事诉讼证据法、行政诉讼证据法和刑事证据法)。
证据法是指司法机关和诉讼当事人等确定案件事实真伪时应遵循的法律规范。
证据在诉讼中则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基本手段。
审判或诉讼的实质内容就是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中待证事实(即证明对象)的活动。
离开证据则诉讼机制不正常运行且诉讼目的也不能实现。
证据法的主要目的就在于证明案件事实。
证据法的宗旨是指证据法律制度的主导思想或主要旨趣,即证据法律制度①必须遵行宪法,②充分保障诉讼当事人的证明权,③保证法院公正、及时地认定案件事实,从而为法院适用法律做出裁判提供事实方面的根据。
证据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有两次重大进化,⑴以“神判”为主的证明方法进化为以“人证”为主的证明方法;⑵以“人证”为主的证明方法进化为以物证和人证为主的证明方法。
西方国家主要是:神示证据法律制度→法定证据法律制度→自由心证证据法律制度神示证据法律制度是指依据神意(或上帝之意)来判断案件事实真伪的一种证据法律制度。
(存在于西方奴隶制度社会及欧洲封建社会前期)主要证明方法或方式有:“神誓”“水审”“火审”“决斗”“卜卦”“抽签”等法定证据制度是指法律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资格和证明力的规则,法官必须据此做出裁判的一种证据法律制度。
主要内容是:㈠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及证据的收集和判断,均由法律预先明确规定,法官不得自由裁量。
㈡证据的形式化和等级化。
证据被根据其表现形式划分为完全证据和不完全证据。
㈢刑讯拷问是获取证据的合法方式。
法定证据法律制度值得肯定的是:①取代了神示证据法律制度朝着合理化方向发展;②严格规则有利于统一法制,防止法官专断;③强调了规则的意义,并致力于规则的制定和运用。
最大缺陷在于:以具体经验代替一般规则,以法定方式将不同证据的不同证明力加以绝对化、等级化,机械、单一,过分的限制了法官合理的自由裁量权。
同时,刑讯逼供不仅招致背离事实真相,而且侵犯了被告人的人权。
自由心证证据法律制度的主要内涵是,法律不预先设定机械的规则来指示或约束法官,在原则上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为平等,由法官针对具体案情根据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和自己理性良知自由判断证据和认定事实。
证据法笔记第一讲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证据法学第一讲主讲人:何家弘何教授经历介绍1 业余爱好较多的杂家中国人民大学证据学研究所所长中国行为法学会法律语言研究会会长美国西北大学法学博士中国作家协会会员2 何家弘作品集·法学文萃系列1、从应然到实然——证据法学探究2、从相似到同一——犯罪侦查研究3、丛它山到本土——刑事司法考究4、从观察到思考——外国要案评析5、从通俗到深奥——法治文化杂论3 何家弘作品集——犯罪悬疑小说系列1、人生情渊——双血型人2、人生黑洞——股市幕后的罪恶3、人生误区——龙眼石之谜4、人生怪圈——神秘的古画5、人生狭路——黑蝙蝠·白蝙蝠何家弘的小说《双血型人》被推荐为“亚洲十大推理小说”(英国《卫报》, 2007)Catherine Sampson's top 10 Asian crime fiction3. Crime De Sang by He Jiahong(《血罪》,何家弘)This should be available soon in English as Blood Crime. He Jiahong is a lawyer who teaches at one of China's most respected universities, and he has also spent time in the United States. His protagonist, Hong Jun, is a lawyer, too, and He's books are most notable for their beautifully observed descriptions of daily life.4业余的“官”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长(挂职)(2006-08)5辅助学习之一——德恒证据学论坛“德恒证据学论坛”为系列讲座,已经举办50讲。
证据法笔记第五讲
3、请你用一句话描述自己设定的人生成就标准。
二、司法证明的基本环节
取证,举证,质证,认证
证明环节流程图
说明:证明环节可以概括为取证、举证、质证与认证的一体化“生产”流程,其处理的材料是证据,其最终“产品”是认证结果。
当事人协商、法院指定、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期限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3条:“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第38条:“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
(五)司法证明的构成
证明主体,对象,方法,规则,过程,结果
证明构成结构图
期中测验
你如何证明?
如何证明你的人生成就?
1、以下选项中哪些可以使你在社会中获得人生成就感?(最多选三项)
(1)官职;(2)财富;(3)社会名气;(4)工作业绩;(5)高尚名声。
2、以下哪个选项最能满足你在社会中的人生成就感?(单选)
“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与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
(要考虑当事人未发现或提取该证据的主观过错。)
(三)质证
A质证的概念
质证的主体:当事方及其法律代理人(法官?)
质证的对象:全部证据(实物证据?法官收集的证据?)
2)民事再审事由中的新证据
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12月1日生效)第10条规定了新证据的三种情形:“(1)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后新发现的证据;(2)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3)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
证据的基本理论笔记1
证据的基本理论笔记1
1、证据就是证明问题的根据,即用已知的事实来证明未知事实的根据。
已知的事实叫证据,未知的事实叫证明对象。
2、证据的三要素
1)证据的客观性: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坚决反对将怀疑、猜测等主观内容作为证据。
客观性是证据最本质的属性和特征。
2)证据的相关性:只有与本案件有关的客观事实才能成为证据。
案件中的每一个证据都是相互联系网上的一个扭结,它通过自身与上下左右的证据、与案件事实以及周围有关事物连在了一起,这也是证据产生的基础,是证据存在的基本方式。
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需要其他证据来加以证明。
3)证据的合法性:只有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加以收集、审查和判断的有关事实,才能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
要求证据必须具有合法形式、必须依法定程序和方法收集和认定、必须经合法程序查证属实。
三个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3、证据分类
4、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5、言词证据:又称“人证”以口头或书面陈述形式表现证据事实的各种证据。
证据的基础理论笔记2
证据的基础理论笔记2
1、言词证据特点:形象性、生动性;可塑性、易变性(受到各人的感受力、记忆力、表达力、利害关系、品质等不同,容易失真)在法庭上对言词证据充分质证,辨明其真伪。
2、实物证据:又称“物证”,以物质存在形式,物质属性以及外部特性,或以实物形式记载的思想内容来表现证据事实的证据。
3、实物证据也包括: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和视听资料。
4、实物证据的特点:客观性强(受人为的影响较少,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单独作战”能力差。
实物证据大多是机械反映某个片段的事实,难以反映其全貌。
5、根据对案件事实所起的不同证明作用分为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刑事诉讼)、本证和反证(民事和行政诉讼)。
6、控诉证据:又称有罪证据,不利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证据。
7、辩护证据:又称无罪证据,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证据。
8、控辩双方是互为条件,相辅相成的,某一证据事实常常同时包含控辩两方面的内容,具有控诉和辩护的双重属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
9、民事和行政诉讼中按其与当事人主张事实的关系不同分
为本证和反证。
10、本证:由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出用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
11、反证:针对本证提出的,用以否定推翻本证的新证据。
证据法知识点总结
证据法知识点总结一、证据的种类和分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的规定,证据包括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录像、音像资料等。
这些证据可以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证明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直接证明事实的,需要通过推理和推断来确定的证据。
另外,在刑事诉讼中,还存在“特别规定的证据”,比如刑事案件中的DNA检验、指纹鉴定等。
二、证据的收集和保全证据的收集和保全是司法实践中的第一道工作。
证据可以通过调查、询问、鉴定、勘验、检验等方式来收集。
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需要确保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同时需要保护证据的保密和安全。
对于书证,可以通过公证、交换、保全等方式来保全。
对于物证、证人证言等,需要保持其原状,避免损坏或丢失。
三、证据的审查和采纳证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经过审查和采纳。
法院通过对证据的审查,确定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充分性。
只有经过审查并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才能被采纳。
在采纳证据时,法院还应当对其证明力进行评价,判断其对事实的证明效力。
在一般情况下,直接证据的证明效力较高,而间接证据的证明效力较低,需要通过其他证据来印证。
四、证据的排除证据的排除是指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进行排除,从而保障裁判的公正和公平。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以下证据可以被排除:违反程序规定获得的证据、不能证明所陈述的事实的证据、证明的事实与案件无关的证据、可能误导法庭的证据等。
此外,在刑事案件中,非法取得的证据也应当被排除。
五、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对自己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即原告应当提供所诉事实的证据。
被告对反驳原告主张的事实也负有举证责任。
如果当事人未能履行举证责任,法院将根据事实的推定原则来解决。
在刑事案件中,被告有权拒绝作证,但需要负担反驳公诉机关的指控的举证责任。
六、证据权和证据制度证据权是指当事人依法获得证据的权利,包括获取证据、参与证据的收集、审查和采纳等。
刑事证据法笔记(第12-13章)
刑事证据法笔记(第12-13章)第十二章证据的法定形式概述一、证据表现形式的法定化证据是证据事实和证据载体的有机统一。
所谓“证据载体”,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证据的表现形式。
所谓证据的法定形式,又称为“法定证据种类”,是刑事证据法所确立的各种证据载体的表现形式。
刑事诉讼法对八种证据形式的限定,意味着只有被法律明文列举的证据种类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证据”,而在此范围之外的实物、笔录、陈述等则都被排除于法定“证据”范围之外。
二、对证据形式法定化的反思刑事诉讼法不可能将如此繁杂的证据形式都列入成文规则之中。
而这些证据形式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都在得到普遍的运用,也没有遇到任何“合法性”方面的挑战。
作为一种旨在规范证据运用活动的法律,证据法的主要使命在于为证据转化为定案根据设定必要的法律条件和准入资格。
至于证据的载体和表现形式,一旦受到法律的限制,就有可能扼杀证据制度的弹性和活力,使得大量明明记载着证据事实的载体形式被排除于证据范围之外。
不仅如此,这种旨在限定证据法定种类的规则可能也是难以得到实施的。
这本身既显示了法律规则的失灵,也说明这类涉及证据法定形式的规则是有其局限性的。
第十三章物证与书证一、物证、书证的概念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物理属性发挥证明作用的物品或痕迹。
从证据载体上看,物证通常表现为物品和痕迹两大类,前者是指那些客观存在的物体实物,如刀、枪、石块、砖头、笔、尸体、毛发等,后者则是指那些在其他物体上留下的印记,如血迹、汗迹、精斑、指纹、脚印等。
书证是以其所表述的内容和思想来发挥证明作用的文件或者其他物品。
从证据载体来看,书证通常表现为书面文件,如信件、文件、裁判文书、票据等。
但书证也并不限于书面文件,有时一些实物也可以称为书证,如某些写有符号、文字、图形的纺织物、金属物、石块、墙体等。
但是,不论书证具有怎样的证据载体,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以其所记载的内容或者所表达的思想来发挥证明作用。
也就是说,各种书证所记载的图形、符号、文字等表达了某种证据事实,而这类证据事实与本案的犯罪事实、量刑事实或者程序事实发生了关联性。
法大证据法学笔记
证据法学笔记第一编概述神示证据制度——弹劾式法定证据制度——纠问式,与刑讯相伴自由心证第二编证据论第一章诉讼证据论第一节诉讼证据的概念一.几种学说事实说:根据说:材料说:统一说:二.广义说:证据,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用来或可能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真相的一切根据或凭据。
存在的领域:有进入诉讼的,有未进入诉讼的内容与实质:有真,有假收集与审查的程序:有合法,有非法三.狭义说:是指具有法定的形式和来源,经过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形式和来源:合法内容与实质:真实、查证属实收集与审查的程序:合法第二节诉讼证据的属性一客观性:证据是客观存在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
1证据的存在形式是客观的。
2证据的内容是客观的。
匿名信:无法查清来源,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测谎仪: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可以作为办案参考。
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鉴定人的意见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二关联性:证据必须与待证事实存在客观联系,并能据此对待证事实加以证明。
品格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罪的证据使用,但可以作为酌定量刑的证据使用。
相类似事件:不能作为定罪的证据使用,可以作为量刑的证据使用。
三合法性:证据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和来源,并由法定的主体依照法定的程序加以收集。
1证据必须有法定的主体收集: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律师辩护人、诉讼代理人2证据必须有法定的形式:法律规定的八种之一第五章证据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3证据必须具有合法的来源4证据必须经由法定的程序收集和审查★非法证据的排除:1以刑讯、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
证据法学
《证据法学》复习笔记第一章证据法学概述一、证据法学的概念证据法学,是研究关于证据的法律规范和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处理过程中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或者其他相关法律事实的规律、方法和规则的学科。
证据法学的核心问题是解决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及如何借助司法机关司法人员的主观认识如实的反映和再现案件实施的发生过程。
第二章外国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第一节神示证据制度神示证据制度是证据制度发展史上最原始的一种证据制度,它是凭借神的各种启示来判断案件是非曲直的一种证据制度。
第二节法定证据制度一、法定证据制度的概念又称形式证据制度,是指法律根据各种证据的不同形式,对其证明力的大小以及如何审查判断和运用预先明文规定,法官审理案件必须据此作出判决,而不能自由评断和取舍的一种证据制度。
第三节自由心证制度一、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概念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是指一切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以及证据的取舍和运用,法律不预先作出规定,而是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理性自由判断,并根据其形成的内心确信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制度。
特征:一是审查判断证据的权力在于法官,即法官凭借自己的良心、理性自由判断证据和运用证据;二是法官必须根据自己的内心确信认定案情。
第四节内心确信证据制度一、内心确信证据制度的概念和内容内心确信证据制度主要是指前苏联及东欧国家所适用的一种证据制度。
内心确信主要是指审判员心理上对案件所作的结论的正确性和可靠性的信念。
这种信念是审判员通过对各种证据调查研究、分析综合以后产生的复杂心理思维活动的结果,它使审判员内心深处深信其对案件的认定和裁判是正确的。
这种制度是在废除法定证据制度之后,在批判地改造、利用自由心证制度制度的基础上形成的。
它与自由心证制度最大的区别是,以社会主义的法律意识和“社会主义良心”取代了资产阶级法律意识和良心。
第三章中国证据制度的历史发展第一节中国古代证据制度第二节中国当代证据制度我国证据制度的特点1 .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是国家专门机关运用证据认定案情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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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上的证明责任分为两个:一个叫证明负担,另一个叫举证负担或提供证据的负担。证明负担又称说服负担,是指当事人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结果,能够说服事实认定者,从而对该责任的负担者作出有利的认定。举证负担又称提供证据的负担,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根据诉讼进行的状态,就其主张的事实或者反驳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证明在诉讼中的主要意义:⑴证明是判断案件事实的重要方法;⑵证明是当事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方法;⑶证明为法官准确适用法律提供事实基。
诉讼证明或称司法证明是一种特殊的证明,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特定的诉讼主体,包括诉讼当事人、特定的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为了说服法官作出对已方有利的事实认定,利用证据来论证案件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诉讼行为或活动。其主要特点有:①证明的主体是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公诉机关和当事人;(主体有公诉机关、原被告和诉讼第三人,证人和代理人不是证明主体)②证明的相对人是具有审判权限的司法者(司法证明的相对人只能是法官);③证明的目的是为了说服审理案件的法官,追求有利的诉讼后果;④证明的手段限于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⑤证明的活动具有规范性;⑥证明的过程具有对抗性。此外,诉讼证明有特殊的时空限制,并且证明的过程原则上要在公开原则下受到监督,而且法官要对证明活动进行诉讼指挥和调控等。
我国证明责任采用“双重含义说”即: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行为意义上的责任是指公诉人或者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案件实体事实,有责任提出证据进行证明。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是指在案件审理终结时,案件实体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提出或主张该事实的公诉人或当事人所承担的不利诉讼结果。
西方国家主要是:神示证据法律制度→法定证据法律制度→自由心证证据法律制度
神示证据法律制度是指依据神意(或上帝之意)来判断案件事实真伪的一种证据法律制度。(存在于西方奴隶制度社会及欧洲封建社会前期) 主要证明方法或方式有:“神誓”“水审”“火审”“决斗”“卜卦”“抽签”等
法定证据制度是指法律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资格和证明力的规则,法官必须据此做出裁判的一种证据法律制度。主要内容是:㈠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及证据的收集和判断,均由法律预先明确规定,法官不得自由裁量。㈡证据的形式化和等级化。证据被根据其表现形式划分为完全证据和不完全证据。㈢刑讯拷问是获取证据的合法方式。
证据法的主要目的就在于证明案件事实。
证据法的宗旨是指证据法律制度的主导思想或主要旨趣,即证据法律制度①必须遵行宪法,②充分保障诉讼当事人的证明权,③保证法院公正、及时地认定案件事实,从而为法院适用法律做出裁判提供事实方面的根据。
证据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有两次重大进化,⑴以“神判”为主的证明方法进化为以“人证”为主的证明方法;⑵以“人证”为主的证明方法进化为以物证和人证为主的证明方法。
证明的相对性原理是由两部分内容构成的:一是证明相对性的实质含义及其诉讼表现;二是证明相对性的原因解析。
诉讼证明的相对性的主要含义是:一、诉讼中的证明只要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就可以结束;二、所证明的案件事实只是相对的真实,而不是绝对的真实;二是所证明的案件事实仅仅是实质的事实,而不是全面的事实。
注意:公文文书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派生证据、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自由心证证据法律制度产生的根源是在1808年《法兰西刑事诉讼法典》率先规定了这一制度。主要原因是诉讼结构的变化,由被告证明自己无罪→→→警察、法官、检察官证明被告有罪。
我国近代证据法律制度主要确立了:⒈自由心证证据法律制度,⒉无罪推定,⒊直接言词辩论原则,⒋举证责任,⒌证据种类,有被告人自白、人证、物证、书证、鉴定、勘验等。
我国现代证据法律制度比较系统,主要特点是:⒈以查明案情真相为目的。⒉严禁刑讯逼供,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废除了“罪从供定”等不合理原则。⒊明确规定无罪推定原则。⒋举证责任方面。以“谁主张谁举证”为原则,以“举证责任倒置”为例外。
证明的原则有:证据裁判原则、自由证明和规范证明相结合的原则、当事人自治原则、遵循逻辑法则和经验法则的原则。
证明的方法是指证明主体利用证据对争议的案件事实进行论证,与对方当事人进行论辩并且说服裁判者作出对已方有利认定和裁判者确
认案件事实所使用的各种方法。
证明的各种方法主要有:一、直接观察法;是指证明主体直接将案件事实提交于法庭,或者由审理案件的法官亲临案件事实发生的现场,直接观察该案件事实,从而得出对该案件事实的结论。主要有三种:1、将案件中实物证据提交于法庭,由法官观察。如:合同文本、伤口、侵权产品、视听资料等。2、将地图、照片、设计图等物品提交于法庭,帮助法官了解案件事实。3、引导法官或事实审理者到现场观看。如侵占宅基地。4、做案件事实再现实验。二、逻辑推论法。推论分直接推论和间接推论;或归纳法和演绎法。三、法律嫁接法。如:推定,推定是指通过对前提事实的证明,根据法律的规定或经验法则,得出案件事实结论的方法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一般情况是“谁主张,谁举证”。
在古罗马时代,证明责任有两条分配原则:一是原告有举证的义务。二是提出主张的人有证明义务,否定的人没有证明义务。
★★★证明的构成环节或要素有
:一、证明主体;即用证据进行说服活动的主体。二、证明对象;即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的案件事实。三、证明现任;即证明主体所负担的诉讼责任,谁负证明责任,谁就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四、证明标准;(刑事方面:案件事实清楚、排除合理怀疑。行政方面:证据确凿。民事方面:占优势的盖然性)五、证明手段。
证明对象是指由实体法律规范所确定的、对诉辩请求产生法律意义的、应当由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
证明对象的特征:(一)证明对象是公诉人和当事人的诉辩请求相联系的概念。(二)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密切地联系在一起。(三)证明对象是与实体法律规范相联系的概念。(四)证明对象是指有必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
证明相对性原理成立的原因是:1、从哲学上看,客观事实一经发生,就成为永恒的过去,不可能完全复现;2、从认识案件事实的主体上说,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具有间接性和推断性;3、从认识的手段来说,证据本身具有局限性;4、从诉讼的价值的政策上说,诉讼证明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受到诉讼多元化价值和诉讼政策的影响。
证据法学笔记
证据法主要是指诉讼证据法,(包括民事诉讼证据法、行政诉讼证据法和刑事证据法)。证据法是指司法机关和诉讼当事人等确定案件事实真伪时应遵循的法律规范。
证据在诉讼中则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基本手段。审判或诉讼的实质内容就是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中待证事实(即证明对象)的活动。离开证据则诉讼机制不正常运行且诉讼目的也不能实现。
行为责任与结果责任的联系:1、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都是证明责任概念内涵的组成部分,它们在证明责任的外化过程中相继呈现出来;2、在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相互之间,结果责任是根本的和本质的责任;3、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相互之间可能影响各自内容的设定。区别:1、二者赖以产生的法律根据不同。行为责任是诉讼法上的要求,而结果责任是实体法上的要求;2、在诉讼过程中,能否发生责任转移的现象有所不同。结果责任从一开始就固定于一方当事人,不会发生转移。而行为责任随着诉讼的推进程度会发生举证责任的转移。3、两种责任存在的时间有所不同。4、能否由律师和法院协助履行不同。结果责任是不能由律师和法院协助的,而行为责任则可以。
法定证据法律制度值得肯定的是:①取代了神示证据法律制度朝着合理化方向发展;②严格规则有利于统一法制,防止法官专断;③强调了规则的意义,并致力于规则的制定和运用。最大缺陷在于:以具体经验代替一般规则,以法定方式将不同证据的不同证明力加以绝对化、等级化,机械、单一,过分的限制了法官合理的自由裁量权。同时,刑讯逼供不仅招致背离事实真相,而且侵犯了被告人的人权。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构成犯罪的要件事实(即定罪要件);2、作为罪行轻重各种量刑情节的事实(即量刑要件);3、排除行为的违法性、可罚性和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事实(即排除违法要件、排除可罚要件、排除或减轻刑事责任要件)。
行政诉讼中的证明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机关具有法定职权的事实;2、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的事实;3、行政机关采取具体行政行为的要件事实;4、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行政程序的事实(是否有: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5、规范性文件(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
自由心证证据法律制度的主要内涵是,法律不预先设定机械的规则来指示或约束法官,在原则上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为平等,由法官针对具体案情根据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和自己理性良知自由判断证据和认定事实。
自由心证原则的要求:⒈对于证据的取舍及其证明力,由法官针对具体案情根据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和自己的理性良知自由判断;⒉法官形成内心确信,并据此认定案件事实。“内心确信”是指法官内心对于案件事实形成确信,即法官心证程度应当达到“超出合理怀疑”(刑事诉讼)或者“真实的可能性大于虚假的可能性”(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
在自由心证原则下,英美法系国家的事实认定是由陪审员控制的,所以为了避免陪审员对证据采用和事实认定发生困难或偏误,证据法律制度重在对证据能力(或证据可采性)的规定,而对证明力较少限制,由法官自由裁量。而大陆法系国家认定案件事实也是作为法律专家的法官的职责,法官所能自由裁量的包括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公诉人承担证明责任表现在:1、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2、承担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
刑事公诉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的法定例外是:《刑法》395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