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卫生防疫站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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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法律与生命伦理概伦4

医疗法律与生命伦理概伦4

1.违反药品管理法的法律责任,主要有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个方面。

(填空 )2.长期介入和植入体内的生物材料和医疗器材随访时间不得少于1年,一般的随访时间不得超过实际使用时间的三分之一。

(填空 )3.当患者年龄不满16岁时,除本人意愿外,还必须征得父母的同意。

(填空 )4.《全国卫生防疫站工作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传染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母婴保健法》、《献血法》中的有关规定,调整的是哪方面的社会关系?( ) (单选 )A.卫生组织关系B.卫生管理关系C.卫生服务关系D.国际卫生关系5.生命延长、优生优育、行为控制、器官移植、基因工程、人工生殖等高新医学技术带来的伦理问题,属于医学伦理学哪方面的研究内容( )。

(单选 )A.医学伦理学的一般问题B.医德的规范体系C.生命伦理学难题D.医德品质的培养6.病人第一的原则必须做到如下几个方面,其中不包括( )。

(单选 )A.平等相待,一视同仁B.尊重维护病人的医疗权利C.全心全意,一心赴救D.疗效最佳,安全无害7.现代脑死亡标准的道德意义不包括( )。

(单选 )A.使死亡标准更趋科学化B.利于临床棘手问题的决断C.可以促进器官移植技术的发展D.有利于起死回生术的发展8.布朗斯坦(Brunstein)提出( )。

(多选 )A.复兴模式B.传统模式C.人道模式D.复古模式9.器官移植资源分配的原则包括( )。

(多选 )A.尊重生命原则B.先来后到原则C.效用原则D.公平公正原则10.开展生殖技术的主要伦理原则包括( )。

(多选 )A.有利于患者原则B.知情同意原则C.保护后代原则D.互盲和保密原则11.生活饮用水是人类生活的必需品,它的卫生质量直接关系到人们的健康。

(判断 )正确错误12.医疗损害责任认定适用无过错原则和公平原则。

(判断 )正确错误13.伦理学研究的问题很多,但最基本的问题是人与人的关系问题。

卫生防疫人员职业防护服装管理暂行规定

卫生防疫人员职业防护服装管理暂行规定

卫⽣防疫⼈员职业防护服装管理暂⾏规定
⼀、卫⽣防疫⼈员经常深⼊疫区病家进⾏防病灭病和各项卫⽣⼯作,直接接触疫病和尘、毒。

根据《全国卫⽣防疫站⼯作条例》对卫⽣防疫⼈员的个⼈防护⽤品、劳保⽤品要定期发放,特制订
本规定。

⼆、卫⽣防疫⼈员服装既是防护服装,也是职业标志,要求应做到严肃、庄重、整洁、美观、⼤⽅、合体。

既要符合消毒隔离、防⽌交叉感染和保护卫⽣防疫⼈员的原则,⼜必须有利⼯作,
⾏使监督,便于区别。

三、卫⽣防疫、卫⽣检验、管理和⼯勤⼈员的服装要有⼀定的区分,要求执⾏《卫⽣防疫⼈员职业防护服装暂⾏统⼀标准》。

四、服装颜⾊以灰、⽩为主。

个别⼯种可配以蓝⾊或其他浅⾊。

五、服装数量及质量要求:卫⽣防疫、卫⽣检验、管理、⼯勤⼈员冬夏装各两套,⼝罩两个;卫⽣检验⼈员、⼯勤⼈员帽⼦两顶。

⾐料选择要根据⼯作需要和实际条件⽽定,原则上冬、夏装应
分别选⽤厚薄不同的⾯料。

凡需经⾼温消毒的服装,⼀律采⽤棉料,洗后浆烫平整。

各类服装均实⾏以旧换新,调离收回的制度。

六、各类⼈员服装⼀律在⼯作时间穿戴,⾮⼯作时间不得使⽤,并经常洗换,保持清洁卫⽣。

七、进⾏严格⽆菌、隔离操作时,按常规要求另⾏穿戴防护性⾐、帽、⼝罩和鞋。

附:卫⽣防疫⼈员职业防护服装暂⾏统⼀标准
────┬─────────────────────────┬──┬─────类别│服装基本要求|帽⼦|备注────┼───┬─────────────────────┼──┼─────卫││基本式样|颜⾊|⾝长|⾐扣|⾯料||├─┬─┼──────┼───┼────┼──┼──
备注:
最近更新:2019.06.24。

中华人民共和国急性传染病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急性传染病管理条例

中华⼈民共和国急性传染病管理条例时效性:现已失效⽬录第⼀章总则第⼆章预防第三章报告第四章处理第⼀章总则第⼀条为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针,积极预防、控制和消灭急性传染病的发⽣与流⾏,保障⼈民的⽣命安全和⾝体健康,特制定本条例。

第⼆条各级⾰命委员会应督促和检查所属卫⽣部门认真执⾏本条例。

公安、农林、交通、铁道、民航、商业、供销、邮电部门、部队和群众团体等应积极予以配合。

第三条各级卫⽣医疗单位及全体卫⽣医疗⼈员应以⾼度负责的精神认真贯彻执⾏本条例所规定的各项条款,各级卫⽣防疫站对传染病管理⼯作有业务指导的责任和监督的权⼒。

各级卫⽣⾏政部门应定期组织检查,对作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应予以表奖,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应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严肃处理。

第四条城乡各级卫⽣医疗单位都应把传染病管理⼯作列为⼀项主要任务,认真抓好。

县(区、旗)和县(区、旗)以上的医疗单位由本单位的预防保健科(防疫科),县(区、旗)以下的医疗单位由本单位的卫⽣防疫组或指定专⼈具体负责此项⼯作。

⽣产⼤队合作医疗站和⼚矿、企事业、学校等的卫⽣医疗单位应把传染病管理⼯作做为⼀项主要职责。

第五条各省、市、⾃治区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报卫⽣部备案。

第⼆章预防第六条各级⾰命委员会要动员群众深⼊持久地开展爱国卫⽣运动,除四害、讲卫⽣、消灭疾病。

各级卫⽣⾏政部门要组织卫⽣医疗单位⼴泛开展卫⽣宣传教育,加强调查研究,制定防治传染病规划,并组织实施。

卫⽣防疫站要掌握传染病的流⾏规律,采取综合措施,消除传染病发⽣和流⾏的因素。

第七条卫⽣⾏政部门每年要定期组织各级卫⽣医疗单位对从事⾷品⽣产、经营和⽔源管理、托幼机构、集体⾷堂等职⼯要定期进⾏健康检查,发现传染病急慢性患者和带菌(毒)者,由所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令其在传染期及带菌(毒)期间停⽌或调换⼯作,给予治疗,经检查确⽆传染性,⽅可恢复⼯作。

卫⽣防疫站要负责监督和检查。

第⼋条各级医院要做好卫⽣防疫⼯作,要建⽴健全门诊预检、消毒、隔离等制度,严格执⾏,防⽌交叉感染。

(完整版)中国疾病预防控制发展史

(完整版)中国疾病预防控制发展史

我国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发展史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可分为恢复发展时期、改革调整时期和健全发展时期三个阶段。

一、恢复发展时期(1978~2000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卫生防疫工作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

这一时期可分为两个阶段:(一)全面恢复发展阶段(1978~1985年)这一阶段通过加强条例、法规的建设与完善,大大促进了卫生防疫体系、特别是其主体机构----卫生防疫站的恢复与发展。

1978年9月,在1955年《传染病管理办法》的基础上颁布了《急性传染病管理条例》,条例的实施加强了卫生防疫体系在预防控制传染病中的责任、地位和作用。

1979年,卫生部在《卫生防疫站暂行办法和各级卫生防疫组织编制规定》的基础上,颁布了《全国卫生防疫站工作条例》,同年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联合下发了《卫生防疫人员实行卫生防疫津贴的规定》。

1980年,国家编委和卫生部联合下发了《各级卫生防疫站组织编制规定》;卫生部下发了《关于加强县卫生防疫站工作和几点意见》。

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使卫生防疫体系从几十年的行政管理开始步入了法制管理的轨道,《食品卫生法(试行)》的实施也极大地强化了卫生防疫体系的社会职能。

1982年,卫生部成立了国家预防医学中心(1985年改为预防医学科学院),开展应用性科学研究,为全国卫生防疫机构提供业务技术指导、高层次专业人员培训等服务。

到1985年底全国已建立各级、各类卫生防疫站3410个,比1965年增加了911个,专业(站)1566个,比1965年增加了744个。

卫生防疫人员增至194829人,比1965年增加117650人,其中卫生技术人员增加了87821人,卫生防疫工作力量得到了显著增强。

初步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的联系紧密的业务技术服务和信息沟通网络系统。

(二)规范建设阶段(1986~2000年)这个阶段是我国卫生防疫工作不断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变革,深化改革,不断加强内涵建设,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与国际接轨,走向世界的重要时期。

防疫站工作制度

防疫站工作制度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制度为认真贯彻实施《全国卫生防疫站工作条例》,搞好卫生防疫站建设,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必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有一个正常的工作秩序。

现制订主要的制度如下:一、办公制度1.认真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

2.坚守岗位,集中精力做好工作。

3.工作时间内,不处理个人私事.4.因公外出要报告,有交代。

5.急事先办,缓事后办,杜绝拖拉作风。

6.要写大事记,记录已处理的各项重大事项.每月终归纳一次。

二、计划、总结工作制度1.工作计划应根据上级指示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讨论制定。

2.计划应于上一年十二月末以前由各科室提出,交办公室综合整理,经中心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3.各科室必须有详细实施计划。

做出季度和月安排,把任务落实到人,明确完成任务的时间和质量要求。

4.工作计划内容不得擅自改动,确需增减和变动的要报中心主任或分管主任批准。

5.计划执行情况,每季由各科室进行检查,每半年由中心主任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一次检查,年末做出全面总结.6.每年的工作计划、总结材料于一月底以前上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业务领导单位.三、会议制度1.主任办公会:每周召开一次.中心正、副主任及办公室主任参加。

传达上级指示,交流各自分管的工作情况,讨论研究有关问题。

2.中心政务会:每月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由中心主任主持。

正、副主任及各科室负责人参加,主要传达上级文件和指示。

总结、汇报、部署工作,研究解决中心有关重大事宜,会前各科室需要提交政务会讨论的事项应事先将提案交办公室统一安排,会议决议要有记录,并由办公室督促检查落实。

3.全中心职工大会:每季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传达上级文件、指示、总结、布置工作,表扬好人好事等。

4.科务会:每周一次,传达中心政务会精神。

小结本周工作,安排下周任务。

5.民主生活会:以科室为单位,每月一次,交换意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四、考勤制度1.设立考勤登记本,实行每天出勤登记,每月一次汇总统计。

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条例(试行)

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条例(试行)

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条例(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4.05.10•【文号】•【施行日期】1984.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条例(试行)(一九八四年五月十日卫生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结核病是全国重点防治的疾病之一。

为了明确结核病防治的任务,进一步加强防治工作,在总结建国以来防痨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在各级党委领导下,认真挖掘潜力,组织力量,实行领导、专业人员、群众三结合,积极开展综合防治,尽快把疫情降下来,以达到控制结核病的目的。

第三条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机构,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加强农村和工矿、城市的防痨工作。

积极发现和消灭传染源,切实抓好卡介苗接种工作。

坚持防治工作的主动性、经常性和连续性。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为加强和健全全国结核病防治科研技术系统,卫生部成立全国结核病咨询组,并在北京、上海分别设全国结核病防治研究中心、分中心。

第五条根据国家行政区划和产业系统设结核病防治机构:甲结核病防治所的设置:省(自治区、直辖市)结核病防治所;地(省辖市、自治州、盟)结核病防所;县(旗、省辖市区、地辖市)结核病防治所,或在防疫(病)站内设结核病防治科;铁路、交通、厂矿企业结核病防治所(科)。

乙结核病医院的设置:省地两级在已建立结核病防治所的地区可根据需要与可能设结核病医院,或在省地两级结核病防治所内设一定数量的病床;县级根据需要设观察床,或在县医院内设结核病床。

丙县以下不设结核病防治机构,可与整个医疗卫生网并用。

第六条结核病防治网的组成:各级结核病防治所(科)、结核病医院和其它结核病专业机构;公社卫生院、地段医院的防痨医生或防痨组织;大队、工厂、街道等基层卫生人员;综合性医院结核科或有关科室(肺科、传染科);铁路、交通、工矿企业结核病防治所(科);各类学校保健科、卫生室或保健老师。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宣布失效第四批委文件的决定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宣布失效第四批委文件的决定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宣布失效第四批委文件的决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12.18
•【文号】
•【施行日期】2020.12.1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宣布失效第四批委文件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委机关各司局,驻委纪检监察组办公室,委直属和联系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决策部署和文件清理工作要求,我委决定,对于那些主要内容同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精神相抵触的,或者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或者明显不适应现实需要的,或者已有新的规定的,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的等不需要继续执行的第四批委文件宣布失效。

附件:宣布失效的第四批委文件目录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0年12月18日附件
宣布失效的第四批委文件目录。

卫生部相关法律法规名录

卫生部相关法律法规名录

卫生部相关法律法规名录序号. 法规名称(颁布日期)1.国家工作人员公费医疗预防实施办法(19520830)2.卫生部关于矫正口吃不算作疾病医疗(19580215)3.卫生部医疗预防司关于在结核病院工作的人员患结核病不算职业病的意见(19580407)4.卫生部关于布氏杆菌病可列入职业病范围(19630108)5.卫生部、财政部关于享受公费医疗的国家工作人员到外地就医路费问题的报告(19640503)6.卫生部复关于医疗放射线工作人员患放射病后的待遇问题(19640513)7.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卫生部关于提高节育手术质量的通知(19780225)8.卫生部、外贸部关于出口药品出具证明书问题的通知(19780613)9.卫生部关于加强子宫脱垂、尿瘘防治工作的通知(19780729)10.药政管理条例(19780730)11.卫生部关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急性传染病管理条例》的通知(19780920)12.卫生部、四机部关于转发《微波辐射暂行卫生标准》的通知(19790120)13.生物制品新制品管理办法(19790201)14.麻醉药品管理条例细则(19790210)15.新药管理办法(试行)(19790220)16.卫生部同意将电焊混合尘肺参照矽肺病处理的函(19790222)17.卫生部、公安部、国家科委关于实行《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说明的通知(19790224)18.卫生部关于国家卫生事业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牺牲病故抚恤金标准的通知(19790313)19.卫生部关于国境卫生检疫收费办法的通知(19790314)20.卫生部所属生物制品企业各项经济技术指标考核办法(试行草案)(19790327)21.卫生技术人员进修教育工作条例(试行草案)(19790328)22.全国中等卫生学校工作条例(试行草案)(19790328)23.卫生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颁发《农村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790331)24.农村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试行办法(19790331)25.卫生部、交通部关于国际航行船舶试行电讯卫生检疫的通知(19790416)26.国际航行船舶试行电讯卫生检疫规定(19790416)27.卫生部、财政部关于改进医疗机构药品管理的通知(19790418)28.高等学校招生健康检查标准及执行细则(19790425)29.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加强医院经济管理试点工作的意见(19790428)30.卫生部直属生物制品研究所试行利润留成的暂行办法(19790508)31.卫生部、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化工部、农业部、商业部、总后勤部、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整顿药厂工作的报告(19790515)32.全国总工会、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关于恢复与加强职工疗养事业管理工作的通知(19790517)33.解剖尸体规则(19790521)34.卫生部关于高等医药院校学生参加劳动和军训问题的通知(19790522)35.卫生部关于恢复建立卫生干部进修学院的几点意见(19790523)36.高等医学院校五年制医学专业学生基本技能训练项目(草案)(19790601)37.卫生部关于加强护理工作的意见(19790612)38.卫生部关于加强直属及双重领导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试行办法(19790622)39.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公费医疗两个问题的复函(19790623)40.中央爱卫会、卫生部、财政部关于明确各级爱卫会经费问题的联合通知(19790627)41.卫生部关于加强护理教育工作的意见(19790716)42.卫生部关于中等卫生学校招收高中毕业生学制问题的意见(19790815)43.关于《药品卫生标准》的几点补充说明(19790815)44.卫生部政治部关于对当前卫生技术人员晋升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19790821)45.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19790831)46.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集体卫生人员实行退休退职有关问题的通知(19790901)47.高等医药院校基础学科助教培养考核试行办法(19790910)48.卫生部关于将六种检疫传染病改为四种的通知(19790911)49.卫生部关于检疫人员出海查验所乘交通工具用费由船方支付的通知(19790919)50.卫生部、国家建委、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颁发《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通知(19790930)5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一九七七年版有效期药品的说明及品种表(19791004)5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一九七七年版施行中一些具体问题的规定(19791004)53.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全民所有制各级各类卫生事业单位职工因工负伤致残抚恤问题的通知(19791012)54.全国卫生防疫站工作条例(19791015)55.进一步解决脑炎疫苗后遗症病人的治疗和生活照顾问题(19791029)56.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卫生防疫人员实行卫生防疫津贴的通知(19791031)57.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医院经济管理试点工作的补充通知(19791105)58.卫生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费医疗预防待遇问题的复函(19791112)59.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公费医疗几个问题的答复(19791128)60.卫生部、财政部、外贸部关于进口食品卫生检验收费的规定(19791212)61.医药卫生科学研究计划管理试行办法(19791215)62.农村合作医疗章程(试行草案)(19791215)63.全国城市街道卫生院工作条例(试行草案)(19791219)64.卫生部、交通部、民航总局关于卫生防疫人员优先乘坐车、船、飞机的通知(19791225)65.卫生部关于医药卫生科技工作贯彻“八字方针”的意见(19791229)66.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19791230)67.全国血站工作条例(试行草案)(19791230)68.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津贴问题的补充通知(19800101)69.预防接种后异常反应和事故的处理试行办法(19800122)70.医药卫生科学研究机构管理试行办法(19800128)71.防治布氏杆菌病暂行办法(19800131)72.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卫生部等单位关于在全国开展整顿药厂工作的报告》的实施细则(19800212)73.医药卫生科学研究成果管理试行办法(19800220)74.卫生部关于搞好三分之一左右县的卫生事业整顿建设的意见(19800323)75.中医医院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800401)76.中医药人员定职晋升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19800401)77.中西医结合高级医师的培养使用和晋升的规定(试行)(19800401)78.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公费医疗问题的批复(19800409)79.技工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执行细则(试行)(19800412)80.卫生部、财政部关于中央驻地方单位公费医疗经费仍由地方安排的通知(19800424)81.卫生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充实统计机构的决定》的通知(19800506)82.卫生部、国家民委、教育部关于加强少数民族地区医学教育工作的意见(19800526)83.关于内地省市对口支援少数民族地区发展医学教育试行方案(19800526)84.省(市、自治区)级放射卫生防护机构的基本任务(19800531)85.国境口岸传染病监测试行办法(19800618)86.卫生部关于整顿和发展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问题的意见(19800630)87.进口食品卫生管理试行办法(19800802)88.环境卫生监测站暂行工作条例(19800824)89.全国职业病防治院(所)工作试行条例(19800828)90.关于允许个体开业行医问题的请示报告(19800902)91.卫生部关于坚决防止医疗责任事故的通知(19800903)92.卫生部关于发布《放射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的通知(19800909)93.卫生部、公安部、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药政管理禁止制售伪劣药品的报告(19800911)94.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中医教育工作的意见(19800925)95.卫生部、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化工部、煤炭部、冶金部、全国总工会、五机部、国防工办、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卫生管理工作的意见(19801007)96.卫生部关于加强县卫生防疫站工作的几点意见(19801010)97.卫生部关于当前加强县医院工作的几点意见(19801023)98.卫生部关于发布《医用治疗X线卫生防护规定》的通知(19801024)99.卫生部关于加强城市急救工作的意见(19801030)100.家犬管理条例(19801118)101.卫生部、公安部、国家科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放射性同位素卫生防护管理工作的通知(19801126)102.卫生部关于发布《医用远距治疗γ线卫生防护规定》的通知(19801210)103.卫生部关于专职从事放射线工作的人员脱离放射线工作后,继续享受医疗卫生津贴的通知(19801225)104.医院经济管理暂行办法(修改稿)(19810318)105.卫生标准管理办法(19810326)106.疟疾流行病学监测站工作方案(19810521)107.医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19810616)108.卫生部关于调整老专家医疗照顾的通知(19810702)109.主管护师技术考核标准(19810905)110.卫生部、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关于在《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及晋升条例(试行)》中增设“主管护师”职称等几个问题的通知(19810905)111.卫生部关于医疗卫生单位部分职工调整工资方案(19810923)112.关于国外厂商申请在我国进行新药临床试验研究的规定(试行)(19811210)113.全国医院工作条例(19820112)11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附英文)(19820204)115.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对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按成本收费后,非试点地区病人到试点地区就医收费问题的通知(19820226)116.卫生部关于卫生部直属企业利润留成暂行办法的通知(19820408)117.卫生部关于在晋升工作中如何对待革命战争期间培养的技术干部的学历问题的意见(19820616)118.卫生部关于在晋升工作中如何对待革命战争期间培养的技术干部的学历问题的意见(19820616)119.卫生部、教育部、国家体委关于在中医院校体育课中增加保健体育内容的意见(19820628) 120.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针灸教育,大力培养针灸人才的意见(19820923)121.卫生部关于整理研究民间单、验、秘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19830131)122.卫生部关于中医医院要加强中药使用、管理的通知(19830309)123.卫生部关于我部所属企业实行利改税的通知(19830614)124.卫生部、国家民委关于继承、发扬民族医药学的意见(19830720)125.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解决学徒出师的中医药人员和“西学中”人员职称问题的通知(19830803)126.卫生部关于加强中医专科建设的通知(19830926)127.卫生部关于认可卫生部进修医学教育基地及其有关问题的通知(19831107)128.卫生部关于对中外合资制药企业有关管理的通知(19831117)129.卫生部关于加强中医、中西医结合科研工作的意见(19831226)130.卫生部关于加强和改善生物制品供应工作的通知(19840406)131.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通知(19840428)132.卫生部关于县卫生防疫(病)站设防痨科的意见(19840510)133.卫生部转发财政部“关于财务检查中处理财务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840521)134.卫生部关于贯彻财政部“关于控制行政事业经费和企业管理费开支的通知”的意见(19840521)135.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试行预防接种收取劳务费的通知(19840528)136.卫生部、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关于限制进口血液制品防止AIDS病传入我国的联合通知(19840917)137.卫生部、教育部、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试行预防接种证制度的通知(19841012) 138.卫生部、公安部、国家科委、国防科工委关于切实加强放射卫生防护管理工作的通知(19841015)139.卫生部关于科教方面简政放权的几点意见(19841016)140.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家庭病床工作的通知(19841125)141.卫生部关于对进口废钢船进行卫生检疫的通知(19841208)142.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开展防盲工作的通知(19841231)143.卫生部医药卫生科学研究招标指南(19850119)144.卫生部关于中外合资的药品企业不宜合资生产麻醉药品的通知(19850123)145.卫生部关于加强我国老年医疗卫生工作的意见(19850126)146.卫生部关于公布《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银标准的通知(19850211)147.卫生部关于部属单位调拨物资设备的几项规定通知(19850213)148.卫生部关于参加对口支援西藏卫生技术人员生活补助费用问题的通知(19850214) 149.卫生部关于《卫生部医药卫生科学研究招标指南》中有关中医、中西医结合课题的细则说明(19850215)150.卫生部关于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有关问题的通知(19850312)151.卫生部关于试行大型医疗检验设备有偿占用的通知(19850312)152.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统计工作的意见(19850408)153.卫生部关于加强新药审批管理的通知(19850413)154.卫生部关于颁布《扩大使用范围的食品添加剂及新增食品添加剂品种》的通知(19850605) 155.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转发外经贸部“关于禁止进口旧服装的通知”(19850617)156.卫生部药品审评委员会章程(19850701)157.卫生部关于加强学生课间加餐卫生管理的通知(19850716)158.卫生部、海关总署关于禁止VIII因子制剂等血液制品进口的通知(19850826) 159.卫生部机关及所属单位机构设置、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结构比例暂行规定(19850830)160.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制售假药、劣药案件经济处罚的通知(19850920)161.卫生部关于执行《新药审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19851004)162.卫生部关于加强临床营养工作的意见(19851004)163.卫生部关于禁止VIII因子制剂等血液制品进口的补充通知(19851014)164.卫生部、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关于对33种安定类药物、DOB和MDA补充列入进出口管理的通知(19851029)165.卫生部关于对血站制备血液制品核发“许可证”的通知(19851101)166.国家科委、卫生部关于对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医疗照顾的通知(19851107)167.卫生部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1985年版的通知(19851112)168.卫生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强进口药品监督管理的通知(19851210)169.中央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卫生部关于大力灭鼠迅速控制流行性出血热疫情的通知(19860107)170.卫生部关于“禁止进口Ⅷ因子制剂等血液制品的通告”的通知(19860110)171.中医医院工作制度(试行)(19860122)172.中医医院工作人员职责(试行)(19860122)173.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试行)(19860122)174.城乡儿童保健工作要求(19860122)175.卫生部关于医药卫生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意见(19860130)176.卫生部关于禁止进口VIII因子制剂等血液制品的通告(19860130)177.“七五”期间全国放射卫生防护发展规划(19860228)178.卫生部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1985年版的补充通知(19860304)179.少数民族地区妇幼卫生事业“七五”计划(19860310)180.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19860315)181.关于《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19860315)182.卫生部、轻工业部、商业部、农牧渔业部关于酒类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的答复(19860320) 183.全国中医医院组织机构及人员编制标准(试行)(19860405)184.卫生部关于加强食品卫生监督员着装管理工作的通知(19860408)185.妇幼卫生工作条例(19860420)186.卫生部关于发行尘肺X线诊断标准片的规定(19860516)187.婴幼儿佝偻病防治方案(19860525)188.婴幼儿腹泻防治方案(19860525)189.小儿营养性缺铁性贫血防治方案(19860525)190.小儿肺炎防治方案(19860525)191.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将强痛定列入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19860602)192.卫生部关于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通知(19860612)193.卫生部关于调整药品审批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19860613)194.妇产科专科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19860630)195.异常情况的分类指导标准(试行)(19860721)196.中医古籍文献研究整理出版的管理办法(试行)(19860806)197.卫生部重大医药卫生科技成果评审委员会章程(19860814)198.卫生部关于加强护理工作领导理顺管理体制的意见(19860827)199.卫生部关于护理队伍建设的五年规划(1986年-1990年)(19860827)200.卫生部、民政部关于婚前健康检查问题的通知(19860901)201.卫生部、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业余医疗卫生服务收入提成的暂行规定(19860909) 202.卫生部关于修订《混合消毒牛乳暂行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中有关指标的通知(19860910)203.性病监测工作试行方案(19860915)204.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急诊抢救工作的补充规定(19860918)205.卫生部新药(新生物制品)审批工作程序(19860919)206.全国地方病防治工作规划(1986-1990年)(19860920)207.关于贯彻执行《优先提高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生活待遇的通知》的实施细则(试行)(19861015)208.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转发“关于进口废旧船舶检查检验和交接工作的若干规定”(19861020)209.卫生部关于加强安眠酮管理的通知(19861022)210.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的通知(19861025)211.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院秩序的联合通知(19861030)212.全国疟疾防治规划(1986年-1990年)(19861030)213.控制疟疾、基本消灭疟疾、消灭疟疾及基本消灭恶性疟标准(试行)(19861030) 214.卫生部、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关于禁止进口旧麻袋的联合通知(19861031)215.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计量局关于血压计(表)改制问题的通知(19861105) 216.国家中医管理局重大中医药科技成果评审委员会章程(19861108)217.卫生部关于护龄津贴、教龄津贴计入离休、退休费基数的通知(19861111)218.卫生部、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卫生部门和劳动部门在劳动卫生监察工作上的分工协作纪要”的通知(19861113)219.进口寄售食品卫生注册暂行规定(19861113)220.食品营养强化剂卫生管理办法(19861114)221.全国环境卫生监测站工作条例(19861118)222.蚊香卫生监督暂行规定(19861203)223.卫生部、中央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健康教育专业人员聘任专业职务有关问题的意见(19861204)224.卫生部关于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19861205)225.卫生部关于本部审计处工作职权的暂行规定(19861205)226.药品卫生标准(19861216)227.卫生部关于精神病医院心理、社会学者及治疗员专业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19870109) 228.卫生部、国家中医管理局关于成立中医职务评审委员会的通知(19870113)229.流行性出血热防治方案(19870204)230.卫生部关于完善地方病防治工作达标考核验收办法的通知(19870205)231.卫生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19870211)232.卫生部青年科学研究基金试行条例(19870220)233.卫生部关于推广使用一次性塑料注射器、输液、输血管、针的通知(19870223)234.卫生部、国家中医管理局关于加强中药剂型研制工作的意见(19870224)235.卫生部关于加强对省级康复医学研究会领导的通知(19870302)236.药品监督员工作条例(19870324)237.关于新药保护及技术转让的规定(19870324)238.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播电影电视部、新闻出版署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广告宣传管理的通知(19870325)239.卫生部、核工业部关于颁发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通告(19870326)240.卫生部、国家民委关于在少数民族边远地区对孕妇和育龄妇女进行破伤风类毒素免疫接种的通知(19870410)241.卫生部关于加强领导严格控制鼠疫疫情发展的几点意见(19870415)242.医用商品价格指数编制办法(19870420)243.卫生部、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意见(19870420)244.全国城市围产保健管理办法(试行)(19870420)245.卫生部直属生物制品研究所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实施细则(试行)(19870506)246.卫生部直属生物制品研究所关于建立技师聘任制的实施细则(试行)(19870506) 247.卫生部、公安部关于来华外国人提供健康证明问题的若干规定(19870514)248.卫生部生物制品事业发展计划(1986年-1993年)(19870520)249.卫生部关于部属生物制品研究所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定权限的通知(19870529) 250.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管理办法(试行)(19870613)251.卫生部、国家中医管理局关于中医药和中西医结合人员技术职务聘任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19870617)252.卫生部关于重申严格执行重大疫情、职业中毒、放射性事故和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制度的通知(19870706)253.乡镇企业劳动卫生管理办法(19870709)254.卫生部关于加强急诊抢救和提高应急能力的通知(19870709)255.卫生部关于加强食品卫生监督管理预防食物中毒的紧急通知(19870710)256.卫生部关于重申严格执行重大疫情、职业中毒、放射性事故和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制度的补充通知(19870723)257.假药、劣药报告制度(19870805)258.全国预防艾滋病规划(1988年-1991年)(19870817)259.卫生部关于加强进口血液制品管理的通知(19870822)260.中央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卫生部关于农村改水专业人员聘任专业职务有关问题的意见(19870826)261.卫生部关于罂粟碱、阿朴吗啡和烯炳吗啡不再列入麻醉药品管理范围的通知(19870829) 262.卫生部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19870904)263.卫生部、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关于改革口岸卫生检疫机构管理体制的通知(19870917) 264.卫生部关于国家食品卫生标准有关问题的说明(19870918)265.全国血吸虫病防治规划(1987年-1990年)(19871003)266.卫生部、国家中医管理局关于对(85)卫人字第86号文的补充说明(19871013) 267.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19871022)268.县医院基本建设管理和设计要点(试行)(19871023)269.中药保健药品的管理规定(19871028)270.卫生部关于废止若干规定的通知(19871103)271.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19871105)272.卫生部关于取消狂犬病疫情保密规定加强预防狂犬病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19871111) 273.卫生部、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加强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的通知(19871117)274.食品卫生检验单位管理办法(19871202)275.中等卫生学校与医院联合办学培养护士的暂行规定(19871210)276.卫生部关于精神药物进出口管理规定的补充通知(19871225)277.卫生部关于当前血吸虫病防治工作情况的报告(19871229)278.卫生部关于改进卫生部直属高等医学院校等单位毕业研究生分配计划工作的意见(19871230)279.卫生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监督管理预防亚硝酸盐中毒的紧急通知(19880119) 280.国境口岸食品卫生检验人员制服供应规定(19880119)281.关于新药审批管理的若干补充规定(19880120)282.卫生部、国家中医管理局关于各地成立中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通知(19880125) 283.医院会计制度(试行)(19880202)284.医院财务管理办法(19880202)285.关于审批国外药品临床试验的规定(19880202)286.关于国外药品在中国注册及临床试验的规定(19880202)287.医院消毒供应室验收标准(试行)(19880210)288.卫生部、财政部关于整顿国境卫生检疫人员统一着装的通知(19880226)289.卫生部关于贯彻执行《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的通知(19880227)290.全国卫生防疫防治机构收费暂行办法(19880301)291.卫生部关于《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答复(19880311)292.卫生部关于颁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19880317)293.卫生部关于实行药品报验制度的通知(19880322)294.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19880330)295.卫生部关于整顿血液制品生产管理的通知(19880401)296.卫生部关于公布部分“既是食品又是药品”名单的通知(19880406)297.消毒药剂与消毒器械审批程序(19880407)298.入境、出境集装箱卫生管理规定(19880407)299.卫生部关于乡村医生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19880408)300.卫生部关于抓紧做好性病防治工作的通知(19880412)301.卫生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文明医院建设的几点意见(19880412)302.最高人民检察院、卫生部、公安部印发《关于查处违反食品卫生法案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0415)303.卫生系统保护涉外知识产权暂行规定(试行)(19880418)304.混合消毒牛乳的卫生管理办法(19880425)305.卫生部关于控制肠道传染病工作的通知(19880428)306.卫生部关于加强性病防治宣传工作的通知(19880429)307.卫生部关于加强对赴黄热病和疟疾疫区出国人员预防接种和预防服药的通知(19880506) 308.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19880510)309.卫生部关于加强沿海地区乙型肝炎防治工作的通知(19880513)310.进口废旧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19880514)311.进口废旧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19880514)312.卫生部关于部属医院试行承包责任制的意见(试行)(19880528)313.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抓紧研究降低部分药品含糖比例的通知(19880607) 314.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严禁废弃的一次性医疗器具流入市场的紧急通知(19880617)315.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进口人血丙种球蛋白处理意见的通知(19880620)316.登革热防治方案(19880620)317.卫生部关于实施进口药品许可证制度具体事项的通知(19880622)318.卫生部关于临床检验中心管理的几点意见(19880622)319.卫生部关于调整口岸卫生检疫机构体制管理的通知(19880626)320.全国消灭脊髓灰质炎规划(19880707)321.全国防盲和眼保健七五规划(19880714)322.卫生部关于消毒药械、化妆品审批收费的通知(19880722)323.农村农药中毒卫生管理办法(试行)(19880825)324.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必备条件和验收细则(19880901)325.卫生部关于对药物成瘾者进行监测登记的通知(19880907)326.全国麻风病防治管理条例(19880920)327.麻风病联合化疗及评价标准(19880920)328.关于麻风畸残的康复与医疗办法(19880920)329.卫生部关于在卫生改革中要保护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通知(19880929)330.卫生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成人高等教育试行〈专业证书〉制度的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19880930)331.卫生部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卫生部关于全面深入贯彻预防为主方针进一步加强预防保健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的意见(19881007)332.卫生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对三种特殊化学品实行出口准许证管理的通知(19881010)333.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各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职责(19881012)334.妇幼保健人员技术职务任职条件实施细则(19881012)335.卫生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病防治工作几点意见的通知》的通知(19881019)336.血液制品无菌试验暂行规程(19881024)337.布鲁氏菌病诊断方法、疫区判定和控制区考核标准(19881025)338.卫生部关于加强营养工作的通知(19881028)339.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工作管理的通知(19881028)340.卫生部关于下达“引流熊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19881102)341.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修改氨酚待因片管理办法的通知(19881102)342.卫生部、财政部、人事部、国家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医疗卫生服务有关问题的意见(19881109)343.新生物制品审批办法补充规定(19881115)。

医疗法律与生命伦理概论第一章卫生法学概述

医疗法律与生命伦理概论第一章卫生法学概述

卫生法学概述本章要点本章主要介绍的是卫生法学与卫生法概述,其中包括卫生法学的概念与研究对象,卫生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卫生法的特征和墓本原则,卫生法的历史发展及其作用,卫生法律关系。

第一节卫生法学与卫生法概述一、卫生法学的概念与研究对象(一)卫生法学的概念卫生法学是研究卫生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个新的部门法学,是医学、卫生学、药物学等自然科学和法学相结合,并随着生物一心理一社会医学模式这一传统生物医学模式的转变发展而来的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

卫生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大致形成于20 世纪60 年代后期。

当时,在世界范围内卫生立法得到了迅猛发展,其主要原因是由于卫生事业在整个国家社会经济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而在其发展中又产生了许多新的社会关系,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予以调整;同时医学新技术的广泛应用,在为人类造福的同时也带来了道德和法律上的困惑,并产生了一系列副作用,需要通过立法来加强管理;此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健康和疾病的了解越来越深刻,法制意识逐渐增强,医患双方的矛盾和纠纷日渐增多,需要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调整,因此世界各国都加大了卫生立法力度。

由于这些卫生立法涉及临床医学、公共卫生、人类生殖、人口政策、药品管理、食品卫生、精神卫生和健康教育等多个方面,从而推动了卫生法学这一新兴学科的诞生和发展。

卫生法学在我国出现于20 世纪80 年代中期,十多年来得到了长足发展,各种卫生法学理论研讨会的召开、中国卫生法学会的成立、《中国卫生与法制》等杂志的创刊、医学院校卫生法学课的设置,都充分表明了卫生法学这一学科的发展在我国日趋成熟和完善。

(二)卫生法学的研究对象卫生法学以卫生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作为研究对象,研究的主要内容是卫生法的产生及其发展规律;卫生法的特征,渊源、调整对象、卫生法的基本原则;卫生法律关系;我国现行的各种卫生法律制度,卫生法的制定与实施;卫生争议的解决.国际卫生立法理论和实践.以及如何运用卫生法学理论来解决卫生改革和医学高科技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等.二、卫生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一)卫生法的概念卫生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成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调整在保护人体生命健康话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

新修订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颁布和施行时间

新修订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颁布和施行时间

一、新修订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颁布和施行时间新修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2011年3月10日发布(卫生部令第80号),并将于2011年5月1日起实施。

1991年3月11日发布的同名文件将废止。

二、新修订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宗旨和意义新修订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制定,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卫生监督等相关工作做出明确规定,旨在解决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主体、公共场所经营者责任及行政处罚力度等问题。

本次修订将执法主体由“卫生防疫站”统一修改为“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承担具体监督执法任务;强化了公共场所经营者的责任,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保证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根据监管工作的实践,对建立完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制度和公共场所的卫生设施设备、室内空气、饮用水、采光照明、噪声、装饰装修等提出更加规范的要求,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不断提高卫生管理意识和水平。

三、新修订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新增了哪些内容?新增的内容:一是公共场所单位进行分类管理,合理调配监督力量和监督频次;二是增加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监管内容;三是明确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第一责任人的内容;四是将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卫生档案的要求,从过去的制度层面的要求,提升到法律义务的层面来要求,并对卫生档案的具体内容作了要求;五是要求对公共场所加强监督抽检,并将抽检结果向社会公布;六是对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业务技术服务机构的公正性及资质提出了要求;七是增加了公共场所室内装饰装修期间不能营业的法律规定,进行全部装饰装修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营业的非装饰装修区域室内空气质量合格;八是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将卫生信誉度等级在公共场所的重要位置向消费者公示,让消费者明白消费。

四、新修订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改了哪些内容?修改的内容:一是将执法主体由原来的卫生防疫机构修改为卫生行政部门;二是公共场所监督管理的对象由过去的七类二十八种修改为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布;三是将过去的称罚则修改为法律责任;四是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体检由过去的分类管理修改为统一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健康体检的内容也根据有关要求对病毒性肝炎的检查特指为甲肝和戊肝两型病毒性肝炎,删减了过去乙肝的检查内容。

预防接种工作实施办法

预防接种工作实施办法

预防接种工作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0.01.22•【文号】•【施行日期】1980.01.2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全国计划免疫工作条例》(发布日期:1982年11月29日实施日期:1982年11月29日)废止预防接种工作实施办法(1980年1月2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预防接种工作是贯彻预防为主方针,根据传染病疫情监测和人群免疫水平,有计划地进行预防接种,提高人群免疫力,从而达到控制和消灭某些传染病的目的。

第二条预防接种直接关系到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因此,在实施预防接种工作中,必须有高度政治责任心,严格的科学态度,周密的计划,确保接种工作的质量。

第三条预防接种工作的组织领导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组织领导所属卫生防疫站和医疗单位,作好本地区预防接种工作。

2.预防接种是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各级卫生防疫部门必须有相应组织和专人负责制订计划、生物制品发放、预防接种效果的考核以及对医疗单位进行预防接种工作的业务技术指导和督促、检查。

3.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必须按卫生防疫部门的要求承担预防接种工作。

第二章预防接种工作第四条目前,在我国以白喉、百日咳、破伤风联合制剂,痘苗、卡介苗、脊髓灰质炎疫苗、麻疹疫苗等作为儿童基础免疫制品。

在乙型脑炎流行区,可增加乙型脑炎疫苗。

儿童基础免疫参照下列程序施行:百白破联合制剂:六个月以上进行全程免疫,第一年注射三针;第二年注射一针。

经本品全程免疫后,不再需要用本品做加强注射,可根据情况用百日咳菌苗或百日咳菌苗、白喉类毒素混合制剂或吸附精白喉、破伤风二联毒素进行加强免疫。

痘苗:按种痘办法施行。

卡介苗:1岁以内初种一次。

脊髓灰质炎疫苗:出生两个月后初服,一岁、两岁、七岁各复服一次。

麻疹疫苗:出生后八至十二个月初种,适当时机加强免疫一次。

乙型脑炎疫苗:一岁基础免疫,二岁加强,六岁、十岁各加强免疫一次。

全国职业病防治院(所)工作试行条例

全国职业病防治院(所)工作试行条例

全国职业病防治院(所)工作试行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0.08.28•【文号】•【施行日期】1980.08.2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正文全国职业病防治院(所)工作试行条例(1980年8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职业病防治工作是我国社会主义卫生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为加强职业病防治和研究工作,保护工人身体健康,为实现四个现代化服务,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职业病防治院(所)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树立为广大职工群众服务,为生产服务的观点,积极完成职业病防治和科研工作任务。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和工业交通部门的职业病防治院(所),也适用于劳动卫生研究所、卫生防疫站的劳动卫生科和工业卫生研究所。

第二章性质和任务第四条职业病防治院(所)是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进行职业病防治和科学研究工作的卫生事业单位,是职业病防治与研究工作的技术指导中心。

第五条职业病防治院(所)的基本任务是负责本地区、本系统工业生产中各种职业性危害的防治与研究工作,并指导地、市开展业务技术工作。

第六条各级职业病防治和研究机构的主要任务:1.省、市、自治区职业病防治院(所)(一)负责组织本地区厂矿企业劳动条件的卫生学评价、新工人就业前体检和职业病普查工作;(二)组织开展职业病诊断及治疗工作;(三)开展劳动卫生、职业病、卫生标准和职业病诊断标准的科学研究工作;(四)做好卫生监督的业务技术工作;(五)参加和指导地、市职防所开展防治工作;(六)负责业务技术骨干的培训工作;(七)建立职业病报告制度,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统计报告;(八)指导“五小工业”的卫生工作;(九)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职业病患者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2.各工业交通部门职业病防治所是本系统职业病防治与研究的业务指导中心,主要负责本系统工业生产中的职业病防治课题,协助和指导厂矿职防所(或职工医院的职业病科)开展职业病防治与研究工作,并负责本系统业务技术骨干培训工作。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发展历程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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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底 ,全 国 建 立 各 级 卫 生 防 疫 站 147个,有公共卫生医 师 523人 ,占全国医师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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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月 , (食 品 卫 生 法 (试 行 )〉实 施 , 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所属县以上卫生防 疫 站 或 者 食 品 卫 生 监 督 检 验 所 为食品 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食 品卫生监督工作。
中国预防医学中心更名为中 国预防医学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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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初 ,原 卫 生 部 发 布 〈关 于疾 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若干规
定 > ,提 出 今 后 一 个 时 期 疾 病 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重点和具 体实施意见。
1 月 ,国家传染病与突发公共卫 生 网 络情 监 测 、报 告 手 段 和 能力发生质的飞跃。
2012
全 国 已 建 成 国 家 、省 、地 (市 )、 县 四 级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 共 3490 个 ,总 计 有 各 类 疾 病 预 防 控制人 员 193196人 ,其中 卫 生 技 术 人 员 141261 人 。

新中国公共卫生六十年的思考李立明-新乡医学院

新中国公共卫生六十年的思考李立明-新乡医学院

8
SARS后公共卫生体系的发展及特点
• 政府与社会高度关注公共卫生事业
•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得到加强 • 公共卫生教育事业得到迅速发展 • 大卫生观念及其实践面临新的考验 • 卫生人力资源队伍亟待稳定与加强
• 循证卫生决策成为卫生事业发展的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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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公共卫生六十年的历史发展
• 新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的创立 • 新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的特点 • 中国公共卫生概念的演变与认识
• 1964年《卫生防疫站工作条例(试行草案)》出台,明 确规定,卫生防疫站是卫生事业单位,其任务可归纳为 “组织、指导、监督、执法”四个方面。
• 1964年12月,《卫生防疫站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 颁发
4
新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的创立
• • • • 1979年卫生部颁发《全国卫生防疫站工作条例》 1982年卫生部决定建立中国预防医学中心 1983年改称为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 1997年上海率先在全国成立了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 中心和上海市卫生监督所,疾控和监督分开,标志着 我国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的改革启动 • 2001年卫生部出台《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的 指导意见》 • 2002年卫生部组建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中国卫 生监督中心
收益 Benefits
长期、根本性的健康收益 Long-term, fundamental health benefits
中国卫生工作目标
最终目标:人人享有保健(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目标实现的限制因素:人口多,人均收入水平低, 城乡、区域差距大,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 基本国情 目标实现的基础:形成公共政策,实现健康全覆盖 目标实现的手段: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 疗卫生制度,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 的医疗卫生服务。 目标实现的关键:率先实现公共卫生服务的均等化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解读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解读

二、明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主要内容
(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
噪声的检测情况; (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 (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
二、明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主要内容
(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 (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考核情况; (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 (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7.预防性卫生监督:公共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的要求。
公共场所室内装饰装修期间不得营业。进行局部装饰装修的,经营者 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营业的非装饰装修区域室内空气质量合格。
8.禁烟: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 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第四章 法律责任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 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 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劝阻。(无处罚条款)
9.场所自测: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 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 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交通部关于颁发《交通卫生防疫工作条例》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颁发《交通卫生防疫工作条例》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颁发《交通卫生防疫工作条例》的通知【发文字号】[86]交劳字756号【发布部门】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6.10.21【实施日期】1986.10.2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交通部关于颁发《交通卫生防疫工作条例》的通知(1986年10月21日(86)交劳字756号)部属各有关单位,天津、上海、大连港务局:为了加强交通系统卫生防疫站的建设,使卫生防疫工作更好地为交通运输生产建设服务,部根据几年来各单位试行《交通卫生防疫站工作试行条例》的情况,经广泛征求意见,对该条例进行了修改,现将《交通卫生防疫工作条例》,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交通卫生防疫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明确交通系统卫生防疫站的性质、任务,加强卫生防疫站的建设,开展防病灭病工作,提高职工、旅客的健康水平,保护劳动力,保障运输生产任务的完成,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交通卫生防疫站是交通系统的卫生事业单位。

是应用现代预防医学理论、技术进行卫生防疫监测、监督、科研、培训的专业机构,也是卫生的职能机构和卫生防疫业务技术指导中心。

第二章任务第三条开展卫生防疫监测、监督工作一、流行病学:要及时掌握流行病的动态,要经常地系统地收集、整理、分析发病因素,掌握流行规律,进行预报预测,制定综合性的防治措施,组织、指导防治工作。

依据国家《急性传染病管理条例》的规定,参照当地制定的实施细则对传染病进行管理。

监督医疗机构对疫情报告和传染病管理、隔离、消毒制度的执行情况。

当发现甲类传染病发生、或乙类传染病流行时,及时组织、指导对疫情的调查处理,防止急性传染病借交通运输途径传播蔓延。

针对交通运输系统的特点,对常见病、多发病进行调查并提出防治措施。

组织、指导各项预防接种及预防投药工作,负责生物制品的使用计划、分配和免疫效果的观察及接种后疫(菌)苗反应的调查处理,掌握人群免疫水平。

对病媒昆虫、动物制定防制措施,做好消毒、杀虫、灭鼠工作的技术指导。

中国卫生防疫体系回顾史

中国卫生防疫体系回顾史

中国卫生防疫体系回顾史我国卫生防疫体系从新中国成立起至今经历了五个阶段:(一)初创时期(1949年——1952年)解放前夕,在东北解放区建立了防疫大队,开展鼠疫、霍乱等传染病的防治工作。

随着解放战争的胜利发展,许多地区相继建立防疫大队,民族卫生工作队,专业防疫所(站),大力开展对黑热病、血吸虫病、疟疾、丝虫、性病等传染病、寄生虫病的防治工作,控制了一些传染病、寄生虫病的流行,保证了解放战争的顺利进行。

通过这些工作培养和建立了一支防疫专业队伍。

1950年、1952年,分别在第一届、第二届全国卫生工作会议上正式确立了”面向工农兵、预防为主、团结中西医、卫生工作与群众运动相结合”的卫生工作方针。

在这个方针的指引下,全国卫生防疫体系和工作有了很大的发展。

1949年,参照苏联的经验和做法,东北原中长铁路管理局首先建立了卫生防疫站。

以后,东北地区的部分省、市也建立了卫生防疫站,在东北行政区还建立了东北卫生防疫总站(1954年撤消)。

这些都为1953年全国普遍建立卫生防疫体系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到1952年底全国已建立各级、各类卫生防疫站147个。

各类专科防治所(站)188个,共有卫生防疫人员20,504人,其中卫技人员19,750人。

(二)全面建立、健全、发展时期(1953年一一1965年)1953年政务院第167次会议批准,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地(市)、县(旗、区)普遍建立卫生防疫站。

同年,卫生部召开第一届卫生防疫站工作会议,讨论研究贯彻执行政务院的决定。

1954年,卫生部颁发了《卫生防疫站暂行办法和各级卫生防疫站组织编制规定》,这是我国卫生防疫体系建设中的重要文件,明确规定卫生防疫站的任务是:预防性、经常性卫生监督和传染病管理。

至1996年底,全国除有些少数民族和边远地区外都建立了卫生防疫站。

铁路系统和大型厂矿企业也建立了卫生防疫站。

根据周总理关于“扩大预防,以医院为中心指导地方和工矿的卫生预防工作”的指示精神,要求医疗机构也要把预防疾病作为重要任务之一,县以上医院建立了预防保健科,乡卫生院建立了卫生防疫组,扩大了卫生防疫队伍,增强了基层卫生防疫力量,大大壮大了卫生防疫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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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卫生防疫站工作条例(1979年10月1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预防为主”方针,明确卫生防疫站的性质、任务,加强卫生防疫站的建设,充分发挥在防病灭病工作中的作用,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保护劳动力,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卫生防疫站是一九五三年一月政务院一百六十七次会议批准建立起来的卫生事业单位,是应用预防医学理论、技术进行卫生防疫工作监测、监督、科研、培训相结合的专业机构;是当地卫生防疫业务技术的指导中心。

第三条卫生行政部门督促、检查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二章任务第四条开展卫生防疫监测工作:一、流行病学:经常地、系统地收集、整理、分析本地区急性传染病、寄生虫病、地方病等疾病的发病、死亡、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验、病媒昆虫动物、生物制品和药品使用情况以及人口、环境、气象等有关资料;研究流行因素,掌握流行规律,探讨预测方法;制订防治措施,组织、指导防治工作并评价其效果。

依据国家《急性传染病管理条例》,督促检查医疗机构对疫情报告、传染病管理、隔离、消毒制度等执行情况。

当发现甲类传染病发生或乙类传染病流行时,及时组织、指导、执行疫区的调查、处理和管理工作。

组织、指导各项预防接种工作,负责生物制品的使用计划,做好计划免疫、效果观察和接种后异常反应调查、处理。

对病媒昆虫、动物制订防制措施,做好消毒、杀虫、灭鼠工作的技术指导。

二、劳动卫生:对所辖区内厂矿企业劳动环境各种有害因素及其对人体健康的影响进行监测;参加接触有害作业职工健康检查及劳动能力鉴定。

收集、整理、分析有关厂矿企业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报告资料,掌握职工健康状况。

提出预防职业病的具体方案和措施,督导厂矿企业贯彻执行;对各种职业危害的防护设施进行卫生学鉴定。

依据上述原则开展五小工业和农业劳动卫生的监测工作。

三、环境卫生:对所辖区自然环境(空气、土壤、水体)的卫生状况,尤其是生活饮用水源的卫生状况进行定期监测;对自然环境与人体健康关系进行调查研究。

对工业废弃物(废气、废水、废渣)及生活废弃物(粪便、垃圾、污水)污染,所辖区环境的卫生状况进行监测,并调查研究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参加全球监测系统工作。

对粪便、垃圾、污水无害化处理和给水卫生管理进行技术指导。

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进行监测。

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出卫生要求和技术指导。

四、食品卫生:对工业“三废”、农药、放射性物质、食品添加剂、微生物、霉菌毒素等对污染粮食、蔬菜、水果、乳、肉、蛋和其它食品的情况进行监测;对食品污染与人体健康的关系进行调查研究。

对食品的生产、加工、收购、贮存、运输、销售企业和饮食行业、集体食堂等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测,并协助有关部门培训食品卫生工作人员;督促、检查上述行业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和处理。

对食品包装、容器进行卫生学鉴定。

收集、整理、分析食物中毒的资料,开展食物中毒的防治。

做好进口食品卫生检验、监督和出证工作。

对人民群众的营养状况进行监测,提出改进膳食的建议。

五、学校卫生:对学校学生身体发育和健康状况进行调查,分析影响健康因素,提出保护和改进意见。

协助教育部门培训学校卫生人员和保健教师,指导学校改善教学卫生,培养学生的卫生习惯,保护学生的视力,指导疾病的预防工作。

指导开展青春发育期卫生和体育卫生工作。

六、放射卫生:调查环境放射性污染(水、空气、土壤、食物和有关生物、日用品、建筑材料、居住环境等)。

对核试验进行卫生监测,并参加效应工作。

对放射性同位素应用进行管理。

组织对从事放射性工作的职工进行体检和防护工作。

第五条根据国家卫生法令、条例、标准,对所辖地区的厂矿企业、饮食服务行业、医疗机构、学校、托幼机构、公共场所等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厂矿企业、城乡规划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

第六条对爱国卫生运动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总结、鉴定群众所创造的各种行之有效的技术经验。

第七条根据防病灭病实际需要,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参加卫生标准的科学实验工作。

第八条开展卫生防疫宣传教育,普及卫生除害防病科学知识,提高广大群众除害灭病、讲究卫生的自觉性。

第九条负责在职卫生防疫人员的培训提高和卫生专业学员的生产实习任务。

第十条参加生物战的卫生监测工作。

第三章机构设置和职责范围第十一条根据国家行政区划和产业系统建立如下卫生防疫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防疫站;省辖市、地区(自治州、盟)卫生防疫站;县(市、旗)、市辖区卫生防疫站;铁路、交通、厂矿企业卫生防疫站;医院预防保健科,公社(街道)卫生院卫生防疫组。

第十二条卫生防疫站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业务上并受上一级卫生防疫站的领导。

铁路、交通、厂矿企业卫生防疫站,在业务上并受所在地卫生防疫站的指导。

医院、公社(街道)卫生院的卫生防疫工作在业务上受所在地卫生防疫站的指导。

第十三条卫生防疫站的内部机构设置: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防疫站设流行病、环境卫生、食品卫生、学校卫生、劳动卫生(现有的)监测研究和放射卫生防护、卫生防疫宣教等科(所)、中心实验室、进修班、情报资料室、总务科和办公室;根据实际需要,可另设寄生虫病、地方病防治研究和消毒杀虫等业务科(所)。

各所可下设若干业务专业。

县(市、旗)、市辖区卫生防疫站设流行病、卫生监测和检验、卫生防疫宣教、行政管理等科(室);根据实际需要,可另设环境卫生、食品卫生、劳动卫生监测和寄生虫病、地方病防治等科(室)。

省辖市、地区(自治州、盟)及铁路、交通、厂矿企业卫生防疫站,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上述分工设置若干科(室)。

第十四条各级卫生防疫站的职责范围: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防疫站负责所辖区卫生防疫重点项目的监测、监督和科研工作,培训高级技术人员,对下级卫生防疫站进行技术指导。

地区(自治州、盟)和设区站的市卫生防疫站,负责所辖区卫生防疫监测、监督工作,承担一定的科研任务,培训中级技术人员,对辖区下级站进行技术指导。

县(旗)、不设区站的市站、市辖区站负责本地区各项卫生防疫监测、监督工作,组织、指导医院、卫生院做好卫生防疫工作,开展有关科学研究,培训基层卫生人员。

铁路、交通、厂矿企业卫生防疫站负责本系统的各项卫生防疫监测、监督和有关科研、培训工作。

医院的预防保健科、卫生院的卫生防疫组,负责管辖区(地段)和本院的卫生防疫工作。

第四章队伍建设第十五条卫生防疫人员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和毛泽东思想,刻苦钻研业务,努力提高技术水平,热爱卫生防疫事业,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六条卫生防疫站要配备坚强的政治、业务、后勤领导干部。

站设站长,所设所长,业务科(室)设主任,办公室、人事科、总务科、情报资料室设科长(主任)。

站实行党委(支部)领导下的站长分工负责制。

站长、所长、业务科(室)主任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把主要时间用在业务技术领导上,亲自参加专业工作。

第十七条卫生防疫人员分高、中、初三级。

高级人员包括主任医(检验、技)师、主管医(检验、技)师、医(检验、技)师;中级人员包括医(检验、技)士;初级人员包括卫生员、防疫员、检验员、消毒员、药剂员。

根据需要可以配备有关工程技术、理化、生物、兽医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第十八条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强卫生防疫人员的业务培养,不断提高技术水平。

对高级卫生防疫人员要加强基础理论学习,掌握本专业的全面业务知识及各项技术操作,学习和掌握一两门外文,以及现代预防医学理论和先进技术,解决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对中级卫生防疫人员要加强基础理论、基本技能和基本技术操作的训练,学习一门外语,逐步达到高级技术人员的水平。

对初级卫生防疫人员进行培训,使之了解本科基本理论,具有一定的实际技术操作能力,逐步达到中级技术人员的水平。

对于政治思想好,在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卫生防疫人员要重点培养。

第十九条行政后勤人员要树立为业务工作和全站工作人员服务的思想,做好工作,为顺利开展业务工作创造条件。

卫生防疫人员与行政后勤人员要加强协作,互相尊重,搞好团结。

第五章工作方法第二十条卫生防疫站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实事求是,抓好典型,及时请示汇报,当好领导的参谋助手,坚持专业人员与群众运动相结合的原则,推动卫生防疫业务工作的全面开展。

第二十一条卫生防疫工作要强调科学性、计划性、系统性,建立起科学的工作程序,并运用现代预防医学的理论知识和先进技术、设备,不断提高监测水平。

第二十二条在开展卫生监督工作时,应着重说服教育,帮助指导,以达到改进工作,符合卫生要求(标准)的目的。

对屡教不改,造成不良后果者,得按国家颁发的有关法令、条例,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卫生防疫站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制订科、所的职责范围、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和技术操作规程。

第二十四条卫生防疫站在进行工作中,应与工交、农林、财贸、文教、政法、劳动、环保和群众团体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卫生防疫工作。

要与科研机构和医学院校密切联系,加强协作,进行有关科学研究和卫生专业人员的培养。

卫生防疫站要同毗邻地区和当地驻军卫生部门互通情况,密切配合,加强联防。

第六章有关政策第二十五条卫生防疫站要坚决执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

对知识分子要做到政治上充分信任,思想上严格要求,工作上大胆使用,业务上不断培养,生活上热情关怀。

对有成就的或有突出才能的卫生防疫人员,要在工作条件上重点保证,并配备必要的助手。

卫生防疫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要轻易调动,不要抽调做其它非业务性工作。

要保证每周至少必须有六分之五的时间从事业务技术工作。

第二十六条根据医药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及晋升条例,对卫生防疫人员进行定期考核晋升。

对有发明创造、工作优异者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对在工作中接触有害、有毒物质、传染病人、病源、病媒昆虫动物及其污染环境的各级卫生防疫站人员应按保健津贴发放标准,按期发给保健津贴。

第二十八条卫生防疫站要有足够的工作用房、实验室、动物饲养室、仓库、图书资料室、职工宿舍、食堂和培训班学员教室、宿舍等房屋,以及现代化的科学实验设备、器材、交通工具等,要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地给予解决。

对卫生防疫人员的个人防护用品,劳保用品要定期给予发放。

卫生防疫站的基本建设,要纳入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安排解决。

卫生防疫站的房舍和设备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九条卫生防疫站的业务经费要妥善安排,专款专用,以保证卫生防疫工作的正常开展。

有医学院校卫生专业生产实习任务的卫生防疫站,应在经费、设备、房屋等方面给予必要的照顾。

发布部门:卫生部发布日期:1979年10月15日实施日期:1979年10月15日(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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