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国家司法考试教材一本通9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国际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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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法律法规汇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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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问题的批复(1990年8月28日)
法(民)复〔1990〕12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当事人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我们认为,中国当事人一方持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其效力的,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经审查,如该外国法院判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准则或我国国家、社会利益,裁定承认其效力;否则,裁定驳回申请。

裁定后不得上诉。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法律法规汇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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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1983年9月2日修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三)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

专门人民检察院的设置、组织和职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检察院设检察长一人,副检察长和检察员若干人。

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

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

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

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决定,可以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镇压一切叛国的、分裂国家的和其他反革命活动,打击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维护国家的统一,维护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人民检察院通过检察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法律法规汇编【圣才出品】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法律法规汇编【圣才出品】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法律法规汇编【圣才出品】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1990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制定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外国缔结的双边和多边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

第三条【缔结、决定、批准和废除、管理机构】民政府,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准和废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在国务院领导下管理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的具体事务。

第四条【缔结条约的名义】(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

第五条【谈判和签署条约、协定的决定程序】下:(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名义谈判和签署条约、协定,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外交部提出建议并拟订条约、协定的中方草案,报请国务院审核决定;(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谈判和签署条约、协定,由外交部提出建议并拟订条约、协定的中方草案,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并拟订条约、协定的中方草案,同外交部会商后,报请国务院审核决定。

属于具体业务事项的协定,经国务院同意,协定的中方草案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决定,必要时同外交部会商;(三)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谈判和签署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事项的协定,由本部门决定或者本部门同外交部会商后决定;涉及重大问题或者涉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职权范围的,由本部门或者本部门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会商后,报请国务院决定。

协定的中方草案由本部门审核决定,必要时同外交部会商。

经国务院审核决定的条约、协定的中方草案,经谈判需要作重要改动的,重新报请国务院审核决定。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法律法规汇编 最高人民法院、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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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2013年2月4日)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法律援助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申请法律援助:(一)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二)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四)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第三条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第四条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按案件受理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如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并告知其如果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法律法规汇编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法律法规汇编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年6月10日订于纽约1959年6月7日生效)第一条1.由于自然人或法人之间的争执而引起的仲裁裁决,在一个国家的领土作成,而在另一个国家请求承认和执行时,适用本公约。

在一个国家请求承认和执行这个国家不认为是本国裁决的仲裁裁决时,也适用本公约。

2.“仲裁裁决”不仅包括由选定的临时仲裁员为个别案件所作出的裁决,而且也包括由常设的仲裁机构经当事人的提请而作出的裁决。

3.任何缔约国在签署、批准或者参加本公约或者根据第十条通知扩展的时候,可以在互惠基础上声明,本国只对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所作成的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适用本公约。

也可以声明,本国只对根据本国法律属于商事的法律关系——契约或非契约的——所引起的争执适用本公约。

第二条1如果双方当事人书面协议,把由于某个可以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的事项有关的特定的法律关系所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全部或任何争执提交仲裁,每一个缔约国应该承认这种协议。

2.“书面协议”包括合同里的仲裁条款和当事人所签订的或者来往书信、电报中所包含的仲裁协议。

3.如果缔约国的法院受理一个案件,而就这个案件所涉及的事项,当事人已经达成本条意义内的协议时,除非该法院查明协议是无效的、未生效的或不可能实行的,应该经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命令当事人把案件提请仲裁。

第三条在以下各条所规定的条件下,每一个缔约国应该承认仲裁裁决有拘束力,并且依照裁决被请求承认或执行地的程序规则予以执行。

承认或执行本公约所适用的仲裁裁决,不应该比承认或执行本国的仲裁裁决规定实质上较为麻烦的条件或较高的费用和开支。

第四条1.为了获得前条所提到的承认和执行,请求承认和执行裁决的当事人应该在请求时提供:(a)经正式认证的裁决正本或经正式证明的副本。

(b)第二条所提到的协议正本或经正式证明的副本。

2.如果上述裁决或协议不是用请求承认或执行裁决所在国的正式文字作成,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当事人应该为这些条件提供这个国家正式文字的译文。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法律法规汇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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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5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68次会议通过2005年11月14日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05〕1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参照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相关国际惯例,结合审判实践,就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的有关问题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指的信用证纠纷案件,是指在信用证开立、通知、修改、撤销、保兑、议付、偿付等环节产生的纠纷。

第二条人民法院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时,当事人约定适用相关国际惯例或者其他规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适用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或者其他相关国际惯例。

第三条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因申请开立信用证而产生的欠款纠纷、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因委托开立信用证产生的纠纷、担保人为申请开立信用证或者委托开立信用证提供担保而产生的纠纷以及信用证项下融资产生的纠纷,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因申请开立信用证而产生的欠款纠纷、委托开立信用证纠纷和因此产生的担保纠纷以及信用证项下融资产生的纠纷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

涉外合同当事人对法律适用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条开证行在作出付款、承兑或者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后,只要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在表面上相符,开证行应当履行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付款的义务。

当事人以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基础交易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具有本规定第八条的情形除外。

第六条人民法院在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中涉及单证审查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约定适用的相关国际惯例或者其他规定进行;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惯例》以及同际商会确定的相关标准,认定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是否在表面上相符。

信用证项下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之间、单据与单据之间在表面上不完全一致,但并不导致相互之间产生歧义的,不应认定为不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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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2009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3次会议通过2009年3月9日公布自2009年3月16日起施行)法释〔2009〕2号为规范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商事案件时,向住所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司法文书,是指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反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传票、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支付令、决定书、通知书、证明书、送达回证等与诉讼相关的文书。

第三条作为受送达人的自然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内地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该自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送达。

第四条除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外,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为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诉讼代理人送达。

第五条受送达在内地设立有代表机构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该代表机构送达。

受送达人在内地设立有分支机构或者业务代办人并授权其接受送达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该分支机构或者业务代办人送达。

【例题】(2011年司法考试试卷一第79题)香港地区甲公司与内地乙公司发生投资纠纷,乙公司诉诸某中级人民法院。

陈某是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是甲公司的诉讼代理人。

关于该案的文书送达及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如陈某在内地,受案法院必须通过上一级人民法院向其送达B.如甲公司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张某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则不能向其送达C.如甲公司在内地设有代表机构的,受案人民法院可直接向该代表机构送达D.同时采用公告送达和其他多种方式送达的,应当根据最先实现送达的方式确定送达日期【答案】BC【考点】涉港澳民商事案件的司法文书送达【解析】A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3条规定,作为受送达人的自然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内地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该自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送达。

2009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全三卷).doc

2009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全三卷).doc

2009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全三卷):前程() 2009-5-2017:58:23 【前程:】点击进入购买此书内容简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在我国的确立,立即在国内外引起了广泛关注和强烈反响,一致认为这一制度的确立是近年来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司法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作为法律规定的我国法律职业新的统一准入标准,作为保障我国司法公正的一项基础性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和基础环节,其确立并实施是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不仅为建设我国高素质的司法队伍和律师队伍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同时对于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对于推进我国司法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乃至整个社会文明和进步都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因此,我认为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是我国法制的进步,社会的进步,意义重大而深远。

点击进入购买此书2009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第一卷)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第一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理论第一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和特征第二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和实践基础第三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第四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地位和作用第二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第一节依法治国第二节执法为民第三节公平正义第四节服务大局第五节党的领导第三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第一节健全完善立法第二节坚持依法行政第三节严格公正司法第四节其他基本要求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概念第二节法的价值第三节法的要索第四节法的渊源第五节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第六节法的效力第七节法律关系第八节法律责任第二章法的运行第一节立法点击进入购买此书第二节法的实施第三节法适用的一般原理第四节法律推理第五节法律解释第三章法的演进第一节法的起源第二节法的发展第三节法的传统第四节法的现代化第五节法治理论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第四章法与社会第一节法与社会的一般理论第二节法与经济第三节法与政治第四节法与道德第五节法与宗教第六节法与人权法制史第一章中国法制史第一节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第二节唐宋至叫清日时期的法制第三节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制第二章外国法制史第一节罗马法第二节英美法系第三节大陆法系宪法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笫一节宪法的概念第二节宪法的历史发展第三节宪法的基本原则第四节宪法在建没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作用第五节宪法的渊源与宪法典的结构第六节宪法规范第七节宪法效力第二章国家的基本制度(上)第一节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第二节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第三节国家的基本文化制度第三章国家的基本制度(下)第一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第二节选举制度第三节国家结构形式第四节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第五节特别行政区制度第四章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第一节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概述第二节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第二节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第五章国家机构第一节国家机构概述第二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四节国务院第五节中央军事委员会第六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第七节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第六章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第一节宪法实施概述第二节宪法的修改第三节宪法的解释第四节宪法实施的保障经济法第一章竞争法第一节反垄断法第二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消费者法第一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节产品质量法第三章银行业法点击进入购买此书第一节商业银行法第二节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章证券法第一节证券法概述第二节证券发行第三节证券交易第四节证券上市第五节上市公司收购制度第六节证券机构第七节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第八节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第五章财税法第一节税法第二节审计法第六章劳动法第一节劳动法概述第二节劳动合同法第三节劳动基准法第四节劳动争议第七章土地法和房地产法第一节土地管理法第一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八章环境保护法第一节概述第二节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第三节环境责任和环境纠纷国际法第一章导论第一节国际法的渊源第二节国际法与国内法法的关系第二章国际法律责任第一节国际法的主体第二节国际法律责任的构成和形式第三节国际责任制度的新发展第三章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第一节领土第二节海洋法第三节国际航空法与外层空间法第四节国际环境保护法第四章国际法上的个人第一节国籍第二节外国人的法律地位第三节引渡和庇护第四节国际人权法第五章外交关系法与领事关系法第一节概述第一节外交关系法第三节领事关系法第六章条约法第一节概述点击进入购买此书第一节条约的缔结第三节条约的效力第四节条约的解释和修订第七章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第一节国际争端与解决方法第一节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第八章战争与武装冲突法第一节概述第二节对作战手段的限制和对战时平民及战争受难者的保护第三节战争犯罪国际私法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第一节国际私法的概念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范围第三节国际私法的渊源第二章国际私法的主体第一节自然人第二节法人第三节国家和吲际组织第四节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化第三章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第一节法律冲突第二节冲突规范第三节准据法第四章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第一节识别第二节反致第三节外国法的查明和解释第四节公共秩序保留第五节法律规避第五章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第一节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第二节物权第三节债权第四节商事关系第五节婚姻与家庭第六节继承第六章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第一节国际民商事争议概述第二节国际商事仲裁第三节国际民事诉讼第七章区际法律问题第一节区际法律冲突与区际冲突法第二节区际司法协助国际经济法第一章导论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第一节概述第二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第三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第一节国际货物运输第二节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第四章国际贸易支付第一节汇付与托收第二节信用证点击进入购买此书第五章对外贸易管理制度第一节我国的对外贸易法第二节贸易救济措施第六章2009国家司法考试教材一本通3-经济法:前程() 2009-5-2215:17:06 【前程:】点此进入购买此书《《内容简介囊括一线辅导名师本丛书的撰稿人不局限于某一法律院校或司考辅导学校,均为司法考试该学科领域的一线知名辅导专家。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法律法规汇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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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9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3次会议通过2009年2月26日公布自2009年3月5日起施行)法释〔2009〕1号为正确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正本提单包括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

第二条承运人违反法律规定,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损害正本提单持有人提单权利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由此造成损失的民事责任。

第三条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侵权责任。

正本提单持有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适用海商法规定;海商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规定。

第四条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承担民事责任的,不适用海商法第五十六条关于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例题】(2011年司法考试试卷一第40题)中国甲公司通过海运从某国进口一批服装,承运人为乙公司,提单收货人一栏写明“凭指示”。

甲公司持正本提单到目的港提货时,发现货物已由丙公司以副本提单加保函提取。

甲公司与丙公司达成了货款支付协议,但随后丙公司破产。

甲公司无法获赔,转而向乙公司索赔。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本案中正本提单的转让无需背书B.货物是由丙公司提走的,故甲公司不能向乙公司索赔C.甲公司与丙公司虽已达成货款支付协议,但未得到赔付,不影响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责任D.乙公司应当在责任限制的范围内承担因无单放货造成的损失【答案】C【考点】无正本提单的交货责任【解析】A项,依收货人的抬头可将提单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

指示提单指提单正面载明凭指示交付货物的提单。

指示提单的转让需经过背书。

B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第1款规定,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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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引言:在当今全球化的时代,国际关系和国际贸易的发展变得越来越密切。

为了维护国家间的法律关系和促进各国之间的经济交流,国际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被视为至关重要的法律领域。

本文将介绍这三个法律领域的概念和重要性。

一、国际法的概念和重要性:国际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体系,旨在规范各国在国际社会中的行为。

它不仅适用于国家间的关系,也适用于国家与国家间的关系。

国际法包括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两个主要分支。

国际法的重要性在于,它提供了国际社会的基本规则和准则,确保国家之间的公平和公正。

国际法不仅规范各国的领土、边界和领海,也涉及贸易、冲突解决、人权保护等各个领域。

它为国家间的合作提供了法律保障,确保国际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二、国际私法的概念和重要性:国际私法是指处理涉及国际事务的个人和法人之间的法律规则。

它主要涉及到个人的财产权益、婚姻、民事责任等私法事项。

国际私法的重要性在于,它为个人和法人提供了在国际上便利和公正解决争端的机制。

在跨国家交易和合作中,涉及到各国法律体系的冲突往往会导致纠纷。

国际私法的规则和原则,例如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等,为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权益保障和争端解决方式,促进了国际交流和投资。

三、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重要性:国际经济法是指涉及国际贸易、投资和金融等经济活动的法律规则。

它旨在促进国家间的经济合作,保护各国的利益。

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性在于,它为各国提供了公平和平等的竞争环境。

国际经济法规定了适用于国际贸易和投资的法律规则,例如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知识产权保护、反垄断等。

这些规则确保了各国在经济交流中的权益和利益,并促进了全球经济的发展。

结论:国际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是当前国际关系和国际贸易中非常重要的法律领域。

它们为国家间的关系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并为个人和法人在国际事务中提供了公平和稳定的法律保障。

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这三个法律领域的重要性将会进一步增加。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法律法规汇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法律法规汇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检察官的素质,加强对检察官的管理,保障人民检察院实施法律监督,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保障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司法公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例题】(2014年司法考试试卷一第84题)《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应当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

关于上述改革措施,下列哪些理解是正确的?A.有助于检察权独立行使B.有助于检察权统一行使C.有助于检务公开D.有助于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答案】ABD【考点】检察制度【解析】A项,检察权独立行使原则是指是指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只服从法律,不受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B项,检察权统一行使原则,即检察一体原则,是指各级检察机关、检察官依法构成统一的整体,各级检察机关、检察官在履行职权、职务中,应当根据上级检察机关、上级检察官的批示和命令进行工作和活动。

D项,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原则,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对各种诉讼的进行,以及诉讼中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重点是对诉讼活动中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和事项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C项,检务公开制度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向社会和诉讼参与人公开与检察职权相关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有关的活动和事项的制度。

该制度与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并无较大关联。

第二条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

第三条检察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法律法规汇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法律法规汇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6号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

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三条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例题】(2010年司法考试试卷一第81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关于合同法律适用问题上的法律规避,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当事人规避中国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应当驳回起诉B.当事人规避中国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C.如果当事人采用明示约定的方式,则其规避中国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将为法院所认可D.当事人在合同关系中规避中国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无效,该合同应适用中国法【答案】BD【考点】法律规避【解析】法律规避是指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故意制造或变更某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4条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AD两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BC两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1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涉外民事关系的连结点,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认定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法律法规汇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法律法规汇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

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1990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制定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外国缔结的双边和多边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

第三条【缔结、决定、批准和废除、管理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在国务院领导下管理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的具体事务。

第四条【缔结条约的名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列名义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

第五条【谈判和签署条约、协定的决定程序】谈判和签署条约、协定的决定程序如下:(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名义谈判和签署条约、协定,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外交部提出建议并拟订条约、协定的中方草案,报请国务院审核决定;(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谈判和签署条约、协定,由外交部提出建议并拟订条约、协定的中方草案,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并拟订条约、协定的中方草案,同外交部会商后,报请国务院审核决定。

属于具体业务事项的协定,经国务院同意,协定的中方草案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决定,必要时同外交部会商;(三)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谈判和签署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事项的协定,由本部门决定或者本部门同外交部会商后决定;涉及重大问题或者涉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职权范围的,由本部门或者本部门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会商后,报请国务院决定。

协定的中方草案由本部门审核决定,必要时同外交部会商。

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所考查的内容必背.doc

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所考查的内容必背.doc

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所考查的内容必背-根据今年司法考试大纲和指导思想,“三国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所考查的内容和题型与以往没有太大的不同。

今年唯一有所变化的是,国际法增加了非政府组织(NGO)内容,国际经济法增加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际法具体就它的知识点而言,国际法所考查的内容大体都是围绕国家所形成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制度,重点考查的内容主要可以简单归纳为:1.国际法导论(国际法的演变,国际法渊源与编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如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不使用威胁或武力和民族平等自决)。

2.国际法的主体(个人是否是国际法的主体,国家要素和基本权利,国家的管辖权和豁免,国家的承认与继承,联合国的体系,国际责任)。

3.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1)领土:领土主权和限制(一般和特殊),领土取得的方式(包括传统与现代),南极;(2)海洋法: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群岛水域,公海和海底区域;(3)航空法:基本制度(芝加哥公约),国际民航的损害赔偿责任(华沙公约),民航安全制度,外层空间制度(营救制度、登记制度和责任制度);(4)环境保护制度(大气、海洋、危险废物、自然生态和资源保护);(5)居民制度(国籍、外交保护、引渡和庇护、国际人权法)。

4.对外关系:(1)外交和领事关系:外交机关以及外交和领事的特权与豁免;(2)条约法: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条约的保留、条约的效力(冲突和第三国的问题)、条约的解释和条约的终止;(3)国际争端和平解决:传统和现代的方法、国际法院的职权;(4)战争法:第一部分战争的开始和结束、中立国。

第二部分作战中的规则、作战手段和方法、保护平民、交战人员和战争受难者(作战手段与方法是海牙体系,保护平民和战争受难者是日内瓦体系)。

2009三国法

2009三国法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新旧大纲对比——国际法2009-5-19 19:22【大中小】说明:红色字体为新增内容,紫色字体为调整内容,绿色字体为删除内容第一章导论基本要求:了解:国际法的特点及其各项基本原则。

理解: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的一般原理和典型实践。

熟悉: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在目前我国国内法律制度中的地位。

考试内容:第一节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概念和特性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方法)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第二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概述国际法在我国国内法律制度中的地位(中国国内的适用问题)第二章国际法律责任基本要求:了解: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范围,国际组织的性质和一般制度,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和主要形式。

理解:国家的构成要素与类型,国际法中关于国家承认与继承的规则和作用,国家的基本权利,联合国体系,国际责任制度的新发展。

熟悉:国际法中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主权豁免的规则,管辖权和主权豁免的规则,国际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和对不法性当性排除的情况。

考试内容:第一节国际法主体国际法主体的范围国家的构成要素与类型(国家的要素现代国家的主要类型) 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权平等权自保权管辖权) 国家的管辖权与国家主权豁免(国家的管辖权管辖权的冲突和解决国家主权豁免) 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国际法上的承认国际法上的继承) 国际组织(政府间国际组织及其一般制度联合国体系非政府国际组织)第二节国际法律责任的构成和形式国际法律责任的构成(归责原则国家不法(当)行为的要件) 排除不当性的情况(同意对抗与自卫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危难或紧急状态) 国际责任的形式(终止不当行为恢复原状赔偿道歉保证不再重犯限制主权)第三节国际责任制度的新发展国际刑事责任问题国际赔偿责任问题第三章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基本要求:了解:国际法上关于空间划分的基本依据和特点(国际法的概念、基本的划分依据和范围)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法律法规汇编 中华人民共和同对外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法律法规汇编 中华人民共和同对外

中华人民共和同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12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扩大对外开放,发展对外贸易,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保护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对外贸易以及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本法所称对外贸易堤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

第三条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照本法主管全国对外贸易工作。

第四条国家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鼓励发展对外贸易,维护公平、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促进和发展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关系,缔结或者参加关税同盟协定、自由贸易区协定等区域经济贸易协定,参加区域经济组织。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待遇,或者根据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待遇。

第七条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贸易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该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二章对外贸易经营者第八条本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第九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

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第十条从事国际服务贸易,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从事对外工程承包或者对外劳务合作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者资格。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法律法规汇编 关于解决各国和其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法律法规汇编  关于解决各国和其

关于解决各国和其他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1965年3月18日订于华盛顿1966年10月14日生效)序言各缔约国,考虑到对经济发展进行国际合作的必要性和私人国际投资在这方面的作用;牢记着各缔约国和其他缔约国的国民之间对此项投资经常发生争端的可能性;承认虽然此种争端通常将遵守各国的法律程序,但在某些情况下,采取国际解决方法可能是适当的;特别重视提供国际调停或仲裁的便利,各缔约国和其他缔约国国民如果有此要求,可以将此种争端交付国际调停或仲裁;愿意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赞助下建立此种便利;承认双方同意借助此种便利将此种争端交付调停或仲裁,即构成有约束力的协议,该协议特别需要对调停人的任何建议给予适当考虑,对任何仲裁裁决予以遵守;及宣告不能仅仅由于缔约国批准、接受或认可本公约这一事实而不经其同意就认为该缔约国具有将任何特定的争端交付调停或仲裁的义务;议定条款如下:第一章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第一节建立和组织第一条一、兹建立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以下称为“中心”)。

二、中心的宗旨是依照本公约的规定为各缔约国和其他缔约国的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提供调停和仲裁的便利。

第二条中心的所在地应设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以下称为“银行”)的主要办公处。

该所在地可以根据行政理事会经其成员的三分之二多数作出的决定迁往另一地点。

第三条中心应设有一个行政理事会和一个秘书处,并应有一个调停人小组和一个仲裁人小组。

第二节行政理事会第四条一、行政理事会由每一缔约国各派代表一人组成。

在代表未能出席会议或不能执行任务时,可以由候补代表代替。

二、如无相反的任命,一个缔约国所指派的银行的董事和候补董事应当然地成为各该国的代表和候补代表。

第五条银行行长应为行政理事会的当然主席(以下称为“主席”);但无表决权。

在他缺席或不能执行任务时和在银行行长职位出缺时,应由暂时代理行长的人担任行政理事会主席。

第六条一、行政理事会在不损害本公约其他条款赋予它的权力和职能的情况下,应:(一)通过中心的行政和财政条例;(二)通过着手采取调停和仲裁的程序规则;(三)通过调停和仲裁的程序规则(以下称为“调停规则和仲裁规则”);(四)批准同银行达成的关于使用其行政设施和服务的协议;(五)确定秘书长和任何副秘书长的服务条件;(六)通过中心的年度收支预算;(七)批准关于中心的活动的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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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国家司法考试教材一本通9-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国际法
:前程() 2009-5-2215:21:50 【前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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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考场如战场,司法考试就是一场战斗!根据国际法体系隐蔽、知识点复杂的战区特点,应专注于彼此暴风骤雨中借助民商事法学理论制度的剖析而系统把握国际法,即通过民商事法律结构的揭示掌握相当部分的国际法考点,一箭双雕。

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

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在我国的设立和实行,是实践党中央“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对提高和保障法律职业人员的队伍素质,完善司法体制、确保司法公正都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本书为《2009国家司法考试教材一本通》系列之《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国际法(飞跃版)》,书中具体包括了: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国际税法、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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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国际私法
第一章外国法适用的基本理论与方法
第一节外国法的适用
第二节外国法的拒绝或限制适用
重点反致
第二章外国法适用的我国实践(实体法)
第一节国际私法的主体
第二节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第三节物权
第四节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
重点最密切联系原则
第五节侵权之债的法律适用
第六节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
重点中国关于涉外结婚的规定
中国关于涉外离婚的规定
第七节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重点中国关于收养法律适用的规定
第八节继承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九节票据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十节海事与民用航空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三章外国法适用的我国实践(程序法)
第一节国际商事仲裁
重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
第二节国际民事诉讼
重点中国关于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规定
第三节国际司法协助
重点中国关于司法协助的规定
中国关于域外送达文书的规定
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中国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规定第四章区际法律问题
第一节区际法律冲突与区际冲突法
第二节区际司法协助
重点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相互执行法院判决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
第二部分国际经济法
第一章国际货物买卖
第一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
对比记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我国《合同法》相关部分之比较
重点公约的适用范围
要约与承诺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的义务
第二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重点几种主要贸易术语
第二章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第一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重点承运人的免责
第二节其他方式的国际货物运输
第三节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重点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
第三章国际贸易支付
对比记忆UCP600对UCP500的修改
第四章世界贸易组织
第一节世界贸易组织概述
第二节世界贸易组织的主要法律制度
重点争端解决机制
第五章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第一节我国的对外贸易法
第二节贸易救济措施
对比记忆倾销、补贴及保障措施的比较
第六章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其他法律制度
第一节国际技术转让与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第二节国际投资法
第三节国际融资法
第四节国际税法
第三部分国际法
第一章导论
第一节国际法的渊源
第二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第三节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国际法主体
第一节国际法主体概述
第二节国家
重点国际法上的继承
第三节国际组织
重点非政府组织
第三章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
第一节领土
第二节海洋法
对比记忆领海、毗连区与专属经济区第三节国际航空法
第四节外层空间法
第五节国际环境保护法
第四章国际法上的个人
第一节国籍
第二节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重点外交保护
第三节引渡和庇护
第四节国际人权法
第五章外交关系法与领事关系法
对比记忆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
重点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
第六章条约法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条约的缔结
第三节条约的效力
重点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
第四节条约的解释和修订
第五节条约的终止和暂停施行
第七章国际法律责任
第一节国际责任的构成
重点国家不当行为的要件
第二节国际责任的形式
第三节国际责任制度的新发展
第八章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
第一节国际争端与解决方法
第二节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
第九章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第一节战争与战争法
第二节战争状态与战时中立
第三节对作战手段的限制和对战时平民及战争受难者的保护
第四节战争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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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国家司法考试全攻略8-国际法学
:前程() 2009-5-2016:25:26 【前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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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尽管近年来司法考试命题有所改革,但是法条在司法考试中的重要地位是难以取代的。

通过对历年司考试题的分析,我们发现除法理学、法制史等纯理论学科和个别部门法外(主要体现在国际法),90%以上的试题都有直接的法条依据,但是命题又绝不会停留在简单的法条记忆层面,而是一种事实与法条的穿梭适用。

因此,真正理解、参透法条并在做题时运用自如,是取得司法考试成功的关键。

本书即在对司法考试综合研究分析和总结众多过关者实际经验的基础上,为广大考生提供最实际有效的一种司法考试复习方法。

一、主体法与配套法条融会贯通
本书在保证司考法条完整性的基础上,将与主体法相关的司法解释、实施条例等拆解,以〔关联规定〕的形式融入主体法中,使二者紧密结合,不仅方便查阅,更有助于理解记亿。

二、深入分析、讲解知识点
本书首先以〔导读〕对各部门法的主要内容、司考侧重点等作了简要说明;再以〔常考法条归类提示〕归纳总结了2002年司法考试以来常考的重难条文;最后以〔命题点分析〕深入、透彻地剖析难记难理解、易混易错知识点。

从而使考生多角度地掌握法条,提高复习效率。

三、典型习题以练促记
在重难点法条后,附有〔题型运用〕,通过典型习题的考查方式帮助考生真正做到活学活用,全面提升考试能力。

四、对于理论科目,以知识点为线索,穿插〔命题点分析〕、〔真题演练〕、〔题型运用〕等,帮助全面理解和掌握司法考试构重点、难点和命题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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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国际法
第一章导论
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
第二节国际法的渊源与编纂
第三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第四节国际法基本原则
第二章国际法主体
第一节国际法主体概述
第二节国家
第三节国际组织
第三章国际法律责任
第一节国际法律责任的构成
第二节国家责任的形式
第三节国际责任制度的新发展
第四章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
第一节领土
第二节海洋法
第三节国际航空法
第四节外层空间法,
第五节国际环境保护法
第五章国际法上的个人
第一节国籍
第二节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第三节引渡与庇护
第四节国际人权法
第六章外交关系法与领事关系法
第一节外交关系与外交关系法
第二节外交机关与外交人员
第三节领事关系法
第七章条约法
第一节条约
第二节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
第三节条约的缔结
第四节条约的效力
第五节条约的解释与修订
第六节条约的终止和暂停施行
第八章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
第一节国际争端与解决方法
第二节政治方法和国际组织解决国际争端
第三节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
第九章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第一节战争与战争法
第二节战争状态和战时中立
第三节对作战手段的限制和对战时平民及战争受难者的保护第四节战争罪犯点击进入购买此书
第二部分国际私法
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
第一节国际私法的概念
第二节国际私法的渊源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主体
第一节自然人
第二节法人
第三节国家
第四节国际组织
第五节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第三章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第一节法律冲突
第二节冲突规范
第三节准据法
第四章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
第一节识别
第二节反致
第三节外国法的查明和解释
第四节分共秩序保留
第五节法律规避
第五章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六章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
第七章区际法律问题
第三部分国际经济法
第一章导论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
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第四章国际贸易支付
第五章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第六章世界贸易组织
第七章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其他法律制度点击进入购买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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