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CW公约 马尼拉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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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以下简称马尼拉修正案)将于2012年1月1日生效,为全面、有效地履行马尼拉修正案,完善我国海员培训、发证管理体系,做好履约的各项准备工作,根据马尼拉修正案履约工作部署,我局组织人员对相关履约文件进行了修订,现已完成了第一阶段的工作,形成了海船船员管理相关配套法规和文件的征求意见稿,现发给你单位征求意见。请各单位广泛听取和收集船员、管理人员、专业教师和相关专业人士的意见,各直属局应组织船舶现场监督、船员管理、法规管理等岗位和部门认真研究,于2011年2月28日前将本单位意见汇总后以书面和电子版形式报我局。
征求意见稿及反馈意见的表格可在中国船员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内、外网()上下载,也可从各直属海事局船员管理处获取。意见上报途径如下:
一、航海院校、船员培训机构、航运公司及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反馈意见上报给当地直属海事局船员管理处;
二、各直属海事局、中国海事服务中心汇总意见后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船员管理处;
三、船员和专业人士可直接将意见反馈到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船员管理处邮箱:
cstcw@,以电子版形式上报的意见也发送到该邮箱。
具体修改意见稿如下
简单来说:航海学、船舶值班与避碰、航海气象与海洋学、航海英语、海上货物运输、船舶管理、船舶结构与设备等七个科目是以前要求的,新大纲要求的科目为船舶航行、船舶操纵与避碰、船舶安全和管理、船舶货运、航海英语,也就是说船员适任证书考试科目将变更为5门。其中原考试科目船舶管理和船舶结构与设备合并为新科目船舶安全和管理;原考试科目船舶值班与避碰在加入部分驾驶台资源管理后变更为新科目船舶操纵与避碰;原考试科目航海学与航海气象与海洋学再加入大篇幅的电子海图内容合并为新科目船舶航行;海上货物运输与航海英语变动不大。
各门科目具体修正意见稿下载:/sdmsa/pic/2011130951472.rar
表一:申请船长、驾驶员适任证书考试科目
注:1、申请二副与申请三副适任证书的考试科目相同。
2、表中标注“☆”的为申请无限航区、沿海航区二等以上船员对应职务和申考形式应考的科目。
3、表中标注“★”的为申请沿海航区三等船员对应职务和申考形式应考的科目。
4、表中标注“航海英语”仅为无限航区考试科目,沿海航区不考。
表二:申请船长、驾驶员适任证书评估项目
注:1、申请二副与申请三副适任证书的评估项目相同。
2、表中标注“☆”的为申请无限航区、沿海航区二等以上船员对应职务和申考形式应评估的项目。
3、表中标注“★”的为申请沿海航区三等船员对应职务和申考形式应评估的项目。
表五:申请GMDSS无线电人员适任证书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
表六: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抽查考试科目、评估项目
注:1、表中标注“☆”的为申请无限航区、沿海航区二等以上船员对应职务和申考形式应考试、评估的项目。
2、表中标注“★”的为申请沿海航区三等船员对应职务和申考形式应考试、评估的项目。
3、轮机长所考核的《船舶动力装置》科目中包含《主推进动力装置》和《船舶辅机》两个大纲的内容
船员适任证书考试重大调整2012年1月1日执行
1、学历:无限航区一、二等管理级均要求大专层次。
2.资历:
2.1 职务晋升:其中至少有6个月在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船舶上任职,其余时间可以在低一航区或低一等级的船舶上任职;
2.2 再有效:可以在低一航区或低一等级的船舶上任职,(低职务任职确定待定。)
2.3在校实习资历视作为船上培训(实习、见习)资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第一稿)
起草说明
一、第一章总则(1-5条)
1、修改适用范围
将原《规则》适用范围修改为“适用于在海船上服务的船长和高级船员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为“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评估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普通值班船员(培训合格证明)的考试、评估和发证办法由部局以规范性文件形式颁布。
说明: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将值班机工、值班水手等普通值班船员的证书明确为培训合格证,不属于适任证书。为充分履行公约,本次《规则》修订按公约对船员证书的划分,将我国船员证书主要分为适任证书和培训合格证,规则部分主要规定适任证书的要求,各培训合格证在《规则》中引出,详细规定在各培训合格证的培训、考试和发证的规范性文件中明确。
需要考虑的问题:制定值班机工、值班水手等普通值班船员的考试评估发证办法的时候,需要充分考虑原《规则》及马尼拉修正案对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和电子技工对普通船员的相关要求。
2、修改GMDSS适任证书的适用要求
删除船长、驾驶员,将原《规则》“在装备有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以下简称GMDSS)的船舶……应持有GMDSS无线电人员适任证书。”改为“在装备有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以下简称GMDSS)的船舶、近海移动装置、海上平台或设施上任职的无线电操作员应持有GMDSS 无线电操作员适任证书。”
说明:部局2005年通知,明确了GMDSS无线电人员适任证书不作为申请沿海航区船舶船长、驾驶员适任证书的条件,无限航区的船长、驾驶员的GMDSS证书要求放在本规则“第三章船长和驾驶员”里要求。另外本次马尼拉修正案将无线电人员修订为“无线电操作员”。
3、修改主管机关
将原《规则》的主管机关改为“交通运输部”,原条文中指中国海事局的主管机关改为“国家海事局”。
说明:原《规则》主管机关是中国海事局,《船员条例》生效后出台的部令主管机关都变为了交通运输部,本次规则参照执行。
二、第二章适任证书(6-10条)
1、调整航区、类别和等级
航区分为无限航区(原无限和近洋合并)和沿海航区(原沿海和近岸合并),GMDSS适任证书的航区按原规则不变分为A1、A2、A3和A4海区;调整类别为A和B两类;等级参照原规则。无限航区分一、二等;沿海航区分一、二、三等。
说明:目前我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划分复杂,航区分为无限、近洋、沿海和近岸4个航区,类别分为甲、乙、丙和丁4种类别,其中乙类和丁类适任证书船员数量很少,是“87”规则过渡到“95”规则的产物,目前全国也没有培养乙类、丁类船员的院校,原航区和类别划分给我们船员考试评估(大纲和题库建设等)和证书管理增加了大量不必要的麻烦和工作量,也给管理相对人带来不便,顾考虑重新划分航区和类别,将航区分为无限航区(原无限和近洋合并)和沿海航区(原沿海和近岸合并),无限航区分一、二等;沿海航区分一、二、三等。
2、限制项目增加“特殊设备操作限制”
包括电子海图显示信息系统、雷达和自动雷达标绘仪(ARPA)等。
说明:按公约修正案第二章要求和本次履约简化我国证书的原则,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