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审计业务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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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印发《审计署关于授权、委托审计中央企业事业单位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审计署印发《审计署关于授权、委托审计中央企业事业单位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审计署印发《审计署关于授权、委托审计中央企业事业单位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审计署•【公布日期】1991.03.12•【文号】审综发[1991]81号•【施行日期】1991.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审计署关于印发<废止和失效的审计规章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9月18日实施日期:2003年9月18日)废止(原因:因新文件发布而实际失效。

)审计署印发《审计署关于授权、委托审计中央企业事业单位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审综发〔1991〕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局,各特派员办事处,驻国务院部门审计局、审计特派员办公室,署各业务司,审计科研所,审计事务所:现将《审计署关于授权、委托审计中央企业事业单位有关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一年三月十二日审计署关于授权、委托审计中央企业事业单位有关问题的规定一九八六年,审计署曾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局对辖区内一部分中央企事业单位进行审计监督。

一九八八年审计署又根据派出机构逐步建立的新情况,发出了《关于审计范围划分原则的暂行规定》,其中对授权地方审计机关审计的中央单位作了调整。

近几年来在执行中又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需要解决。

为了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加强对有关中央企事业单位的审计监督,现就授权、委托审计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审计署审综字(1988)338号《关于审计范围划分原则的暂行规定》及其以后发文,已明确授权地方审计机关审计的中央企事业单位(不含临时一次性授权审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局根据年度审计工作的重点和要求,直接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不再另行办理授权审计手续。

审计署根据工作需要,调整有关授权审计范围时,另行发文通知。

二、审计署年度计划统一安排的行业审计,涉及到署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驻国务院部门派出机构和由地方审计机关审计的中央企事业单位时,经署协调并办理授权审计通知书。

对外委托管理规定(3篇)

对外委托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外委托行为,保障国家利益和委托方合法权益,提高对外委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委托人(以下简称委托方)在对外委托活动中,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受托方)完成某项任务的行为。

第三条对外委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原则:对外委托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政策和规定。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外委托活动应当公开进行,确保各方利益公平,实现公正竞争。

(三)效益原则:对外委托活动应当注重经济效益,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四)责任原则:委托方和受托方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委托方和受托方在对外委托活动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保护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二章委托内容与范围第五条对外委托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一)技术服务类:包括工程设计、咨询、审计、评估、监理等。

(二)货物采购类:包括设备、材料、产品等采购。

(三)工程建设项目类:包括建筑、安装、装修、拆除等工程建设项目。

(四)其他:根据委托方实际需求,可委托其他适宜事项。

第六条对外委托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领域:(一)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重点工程、重要科研项目等。

(二)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生态环境等方面的项目。

(三)委托方认为需要对外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委托程序第七条委托程序分为以下阶段:(一)项目立项:委托方根据实际需求,提出对外委托项目建议,经审批后立项。

(二)委托方案制定:委托方制定委托方案,包括委托内容、范围、方式、时间、费用等。

(三)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委托方根据委托方案,选择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进行。

(四)中标确认:委托方根据招标结果,确定中标方。

(五)签订合同:委托方与中标方签订书面合同。

(六)合同履行:委托方和受托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关于建设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

关于建设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

关于建设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的审计行为,保证审计质量,降低审计风险,明确审计责任,根据《 (试行)》()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本公司所有建设项目(集团、股份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直管的建设项目除外)实施监督、评价。

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聘请具有一定审计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专业知识人员参与审计。

中介机构须根据建设项目情况配备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承担受托审计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执业资格和法人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及设计、监理公司等相关服务机构。

第四条中介机构的选择按照集团、股份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的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咨询服务业务类型按照《建设项目审计操作规程(试行)》确定:第六条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主要从以下七方面,随时对中介机构审计工作质量进行监督、考核:(一)中介机构是否履行委托审计合同约定的义务;(二)中介机构派出人员是否符合本次审计目的要求的专业素质;(三)中介机构是否严格按照审计程序进行审计;(四)中介机构的审计结论是否真实、合理、正确;(五)中介机构是否按照其质量控制程序严格控制其审计成果;(六)中介机构的审计工作底稿的格式是否符合委托要求;(七)中介机构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可靠、合理、合法、真实;第七条中介机构办理委托审计事项期间,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接受被审计单位及与委托事项有利害关系人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

(二)接受可能影响本委托事项正常履行的任何宴请。

(三)以任何方式向被审计单位及与本委托事项有利害关系人收受或索取其它不正当利益。

第八条中介机构审计人员办理委托审计事项,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并将回避的事由及时告知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一)与被审计单位与相关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三)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审计业务的。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政府投资项目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政府投资项目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政府投资项目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3.15•【字号】庆政办规〔2018〕5号•【施行日期】2018.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政府投资项目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庆政办规〔2018〕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庆市政府投资项目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3月15日大庆市政府投资项目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黑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省政府令2005年第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审计机关、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无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的建设单位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政府投资项目的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包括: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审计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合法存续,并具有从事财务审计、工程造价咨询等经济鉴证业务资质的执业机构。

第五条审计机关审计监督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依法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包括工程结算审计和财务决算审计两个部分,其中工程结算审计应当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独立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财务决算审计应当委托具有财务审计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独立出具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公司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公司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公司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12.03•【文号】保监发[1999]235号•【施行日期】1999.12.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财会工作规范》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1月12日,实施日期:2012年7月1日)废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公司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9〕235号1999年12月3日)各保险公司:为加强对保险公司资本金、股东资格、业务经营和财务状况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保险公司向保险监管部门报送营业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报告,应同时提交由符合规定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为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保险监管中的作用,进一步提高监管效率,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保险相关业务审计特作如下规定:一、保险公司委托进行保险相关业务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由注册会计师及其他符合规定的人员依法在中国境内发起设立并执行3年以上,内部机构设置和管理制度健全。

(二)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职业道德记录,最近3年没有发生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问题并因此受过处罚。

(三)专职注册会计师不少于20名,其中至少有3人具有3年以上保险审计经验或保险从业经验。

(四)审计保险公司证券、期货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

二、保险公司有权自行选择符合上述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为其提供审计服务,但应当在签约之前将所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资料,如:会计师事务所简介、主要服务内容和主要客户、负责人简历、3名具有保险审计经验或保险从业经验的注册会计师简历等送中国保监会备案。

XX公司委托审计工作管理办法

XX公司委托审计工作管理办法

XX公司委托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的履行XX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职能,规范公司所属单位委托审计管理工作,提高委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科研管理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司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范围内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的各类审计事项。

管理办法所称委托审计,是指公司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将内部审计事项作为外包业务委托给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社会中介机构的行为。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的委托方是指公司属各级内部审计机构,包括公司监察审计处、分公司及公司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

受托方指接受内部审计机构委托承接内部审计外包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二章委托管理原则第四条公司委托审计工作依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原则。

(一)公司监察审计处负责公司本级的委托审计管理工作,并指导、监督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委托审计工作。

(二)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办理职责范围内的审计委托业务,并指导、监督分公司系统公司属单位的委托审计工作。

(三)直属其他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委托审计管理工作。

第五条委托审计管理由委托方单位主管纪监审工作的领导负责,并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审计职业道德规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办理委托审计管理工作。

第三章委托管理的内容第六条公司级审计项目由监察审计处负责制定计划,确定委托审计方式、审核审计费用。

监审处委托分公司实施的公司级审计项目可授权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作为委托方审核受托人资质、明确审计项目要求、监督审计实施、检查审计质量、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分公司及直属其他公司及所属单位自定审计项目由该内部审计机构作为委托方制定审计项目计划、确定委托审计方式、审核审计费用、审核受托方资质、明确审计项目要求、监督审计实施、检查审计质量、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第七条委托方可以采取指定委托、竞争性谈判、招投标等方式选择受托方。

上海市浦东新区审计局关于发布《浦东新区审计局委托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审计局关于发布《浦东新区审计局委托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审计局关于发布《浦东新区审计局委托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审计局•【公布日期】2003.12.25•【字号】浦审[2003]63号•【施行日期】2003.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审计局关于发布《浦东新区审计局委托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浦审〔2003〕63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浦东新区政府财力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若干规定》(浦府〔2003〕217号)的有关规定,现发布我局制定的《浦东新区审计局委托审计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浦东新区审计局委托审计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浦东新区审计局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附件浦东新区审计局委托审计管理暂行办法为更好地履行浦东新区审计局的委托审计工作职能,进一步提高委托审计的效率和质量,根据《浦东新区政府财力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若干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浦东新区审计局在对新区财力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时,采用招投标方式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协助进行审计的行为。

一、委托审计的管理职责(一)新区审计局是政府财力投资项目委托审计招投标和质量监管的组织管理机构。

(二)新区审计局设立招投标评审小组,负责委托审计招投标的评标和定标工作。

评审小组由审计、计划、财政局等有关部门人员共同组成,监察局参与招投标过程的监督。

二、委托审计的招投标(一)为提高委托审计的工作效率和连贯性,委托审计业务招投标将主要采取“年度资质招标,动态排名委托”的方式。

即审计局就全年度承接委托审计业务的资格,邀请符合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前来投标,经招投标评审小组评标打分,确定中标的中介机构及排名。

(二)具体招投标程序如下:1、审计局负责提出招投标方案,编制招投标文件,按招投标程序通过新区政府采购中心进行公开招投标。

对符合相应资质前来投标的中介机构,招投标评审小组在规定时间内开标、评标,确定中标的中介机构及其排名,中标的中介机构即具有承接审计局该年度委托审计业务的资格。

(招标投标)财政部关于印发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的通知

(招标投标)财政部关于印发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的通知

最新卓越管理方案您可自由编辑财政部关于印发《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的通知颁布单位:财政部财会〔200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中央管理企业:为了规范招标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的活动,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公平竞争,保护招标单位和投标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现印发给你们。

自2006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财政部(章)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主题词:招标会计师事务所通知附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的活动,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公平竞争,保护招标单位和投标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相关法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招标单位采用招标方式委托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并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事务所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事务所通过投标承接和执行审计业务的,应当遵守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按照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第四条招标委托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招标,包括确定招标方式、发布招标公告(公开招标方式下)或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招标方式下)、编制招标文件、向潜在投标事务所发出招标文件;(二)开标;(三)评标;(四)确定中标事务所,发出中标通知书,与中标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

第五条招标单位一般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委托事务所。

对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事务所中选择的;(二)具有突发性,按公开招标程序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委托事宜的。

委托社会审计管理办法

委托社会审计管理办法

委托社会审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审计项目委托社会审计行为,提高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规章及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托社会审计(以下简称“委托审计”)是指审计处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审计工作需要和内部审计力量状况,按照一定程序将审计项目委托给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审计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审计机构是指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依法成立的,具有相应执业资质,能够独立承办相关审计业务的专业机构。

第四条委托审计工作由审计处统一归口管理,校内非独立法人单位未经许可不得自行委托审计。

第五条实施委托审计的范围:(一)基本建设和维修改造工程跟踪审计和竣工结算审核;(二)被审计单位要求由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的审计项目;(三)内部审计力量无法独立实施的审计项目;(四)需要委托审计的其他审计项目。

第六条学校保障委托审计所需费用,工程审计费按照规定计入相应工程项目建设成本,其他审计费列入部门专项经费。

第二章学校相关部门职责第七条审计处的职责(一)负责委托审计的组织、管理、监督与协调;(二)负责向学校采购部门发起社会审计机构的招标申请,协助和配合采购部门完成社会审计机构招标工作,按照程序办理委托审计合同签订事宜;(三)负责委托审计日常管理工作,委派项目负责人参与委托审计全过程,协调社会审计机构与校内相关单位的衔接,监督社会审计机构履行职责,对社会审计机构提交的审计意见、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和确认。

第八条被审计部门的职责(一)配合审计项目实施,按要求提供审计所需资料,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二)提供驻场审计期间必备的工作条件;(三)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阶段,及时反馈意见;(四)积极配合审计结果运用,及时反馈审计整改计划和整改结果。

第九条其他部门的职责审计过程中涉及的其他部门应积极配合审计处和社会审计机构,提供审计所需资料,配合委托审计工作开展。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工作,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教育部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按照一定的业务规则和程序,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为委托人提供有偿中介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财务审计、工程咨询、资产评估等专业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以下简称委托审计),是指审计处在专业力量不足或者缺乏专业资质的情况下,报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将财务收支、经济责任、建设工程等审计业务委托中介机构或者聘请具有执业资格人员实施的行为。

第四条校内各单位委托审计业务,由审计处统一归口管理。

上级主管部门指定中介机构的,校内相关单位须向审计处备案说明。

审计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以及审计力量等情况,确定是否对外委托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五条委托审计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提出委托审计项目建议、审核中介机构资质、监督委托过程、检查审计质量、协调处理问题、审核审计费用等。

第六条委托审计程序(一)审计处将拟委托审计项目报主管校领导审批;(二)审计处按规定以招标或其他方式确定中介机构;(三)学校与中介机构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四)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并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五)向中介机构支付审计费用。

第二章委托审计招标第七条委托审计遵守《兰州大学采购和招标管理与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

因各种原因不能实行招标的审计项目,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中介机构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投标活动。

第八条委托审计招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选择社会信誉好、业务质量高、收费价格合理的中介机构。

第九条委托审计招标一般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

对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等方式:(一)项目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中介机构中选择;(二)项目具有时限性,按公开招标程序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任务;(三)其他特殊情况。

审计业务授权委托书

审计业务授权委托书

审计业务授权委托书尊敬的XX审计事务所:根据我国审计法规和相关法律的规定,现将我公司(以下简称“委托方”)的审计业务委托给贵事务所进行。

特此出具本授权委托书,以兹证明。

一、审计业务范围1. 委托方同意贵事务所对本公司2021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2. 贵事务所应根据《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对委托方的财务报表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并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3. 审计期间,贵事务所有权要求委托方提供与审计有关的财务资料、文件和其他信息。

委托方应予以配合,确保贵事务所能够顺利完成审计工作。

4. 审计结果将作为委托方制定财务政策、管理决策和改进内部控制的重要依据。

二、审计费用1. 委托方应支付贵事务所审计费用共计人民币【】元整(大写:【】元整)。

2. 审计费用支付方式:委托方在签订本委托书后【】个工作日内,将审计费用支付至贵事务所指定的银行账户。

3. 审计费用如需调整,双方应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三、审计报告1. 贵事务所应在审计结束后【】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方提交审计报告。

2. 审计报告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委托方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供委托方及其股东、债权人等利益相关方参考。

3. 委托方对审计报告的内容有异议的,贵事务所应予以解释和答复。

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委托方有权要求贵事务所进行补充审计或重新审计。

四、保密条款1. 贵事务所应对在审计过程中获取的委托方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2. 除依法应当向政府部门提供审计资料外,贵事务所不得将审计报告和审计过程中获取的信息用于其他目的。

五、违约责任1. 双方应严格按照本委托书的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如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2. 如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一方无法履行合同,双方应协商解决。

六、合同解除1. 双方同意,在本委托书有效期内,除非双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否则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

委托社会审计业务工作管理的规定

委托社会审计业务工作管理的规定

委托社会审计业务工作管理的规定根据《卫生部关于部属(管)单位委托审计业务工作管理的通知》和医科审(2004)220号文,为充分发挥内部监督职能作用,规范我院委托社会审计业务工作的管理,确保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特制定本规定。

一、送交社会审计的范围对外委托审计业务包括:国家规定必须由社会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的审计事项;医院根据审计业务工作的需要自行组织的审计事项。

委托社会审计的业务:验资、年度报表查证、资产评估、基建工程项目预(概)算、竣工决(结)算、经济责任、财务收支、资产核实等。

医院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由医院审计处组织委托社会审计。

二、社会审计的送审程序各部门委托社会审计工作应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报送主管审计的院领导审定,并报院长批准后,由审计处统一归口办理。

新建与修缮工程项目结算审计的程序分为:建设部门工程结算;审计处内部审计;社会审计三个步骤。

一般情况下,对国家及相关部门已经实施的审计,不做重复审计。

审计处对被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全过程监管。

三、社会审计实施步骤(一)社会审计组织的确定基本审计费用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由审计处牵头,相关部门参加,实行招投标的方式进行对外委托,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地选择社会信誉好、审计质量高、收费价格合理的社会审计组织。

基本审计费用在5万元以下的,由审计处牵头,被审计部门参加,择优选择社会审计组织。

(二)与送审的社会审计单位签订审计合同社会审计单位确定后,由各被审计部门与社会中介审计组织签订合同。

审计合同中应明确提交审计报告的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

各被审计部门应积极配合社会审计部门的工作。

(三)审计费的支付审计费用根据资金管理的不同渠道进行支付:1、财务审计费用由医院支付;2、开发公司审计费用由公司支付;3、工程项目的审计费用由工程总预算费用支付。

(四)移交审计资料移交审计资料是指各被审计部门向社会审计单位移交审计资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各项财务资料、内部审计、审核后经各建设工程主管部门修改的结算书、施工合同、施工图纸、施工变更洽商、签证、施工材料清单等与审计有关的资料。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单位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工作,维护单位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财政部、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按照一定的业务规则和程序,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为委托人提供有偿中介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审计、工程咨询、资产评估等专业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以下简称委托审计),是指单位审计处在专业力量不足或者缺乏专业资质的情况下,报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将财务类、工程类以及其他审计业务委托中介机构或者聘请具有执业资格人员实施的行为。

第四条单位审计处根据相关规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以及审计力量等情况,确定审计业务是否对外委托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五条单位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一定数量的中介机构,作为单位委托审计入围单位。

第六条未达到单位招标限额的审计项目,委托审计单位原则上应从单位委托审计入围单位中选择。

单位审计处根据审计项目特点,结合入围中介机构的专业优势、业务水平、已承担审计任务量和服务质量等确定委托审计单位。

单项委托审计费用达到单位招标限额的,按照单位采购和招标管理的相关规定确定。

第七条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中介机构必须保证其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立场,遵守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按照委托合同完成审计项目,切实维护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单位审计处对中介机构负有管理监督的职责。

在委托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审计处应参与相关工作,协调各方关系,监督审计质量,必要时可对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进行质量检查或复审。

第九条中介机构在结束审计业务后,按照委托合同的要求,向审计处提交审计结果,同时将审计工作底稿、工程量计算底稿等审计证据材料及相关电子文件送交审计处存档。

第十条单位审计处应充分利用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要求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对审计结果进行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反馈审计处。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业务委外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业务委外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业务委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内部审计业务委外管理行为,保证内部审计质量,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及《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309号)内部审计业务外包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业务委外管理,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将审计业务委托给外部具有一定资质的中介机构而实施的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集团公司内部审计业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应当遵守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集团公司相关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二章一般原则第四条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商业秘密事项外,集团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考虑下列因素,对内部审计业务实施委外审计:(一)现有资源无法满足工作目标要求;(二)内部审计人员缺乏特定的专业知识或技能;(三)聘请中介机构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四)其他因素。

第五条需要将内部审计业务委托给中介机构实施的,应当- 1 -确定委托的具体项目,并经集团公司分管内部审计工作领导批准。

第六条被委托中介机构根据委托内容实施审计,集团公司合规审计部组织协调中介机构的工作,复核审计方案、审计报告,一般不得全权委托。

第七条内部审计业务委外管理的关键环节一般包括:选择中介机构、签订业务委托合同(业务约定书)、审计项目委外的质量控制、评价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等。

第八条合规审计部应当对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三章选择中介机构第九条合规审计部应当根据委外业务的规定,通过招标、比选等方式,按照一定的标准,遴选一定数量的中介机构,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

第十条确定纳入备选库的中介机构时,应当重点考虑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合法经营,无违法、违规记录;(二)具备国家承认的相应专业资质;(三)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四)拥有良好的职业声誉。

建立中介机构定期评估轮换机制,根据实际情况和业务委外- 2 -需求,以及对中介机构工作质量的评价结果,定期对备选库进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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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委托审计我国先行的审计模式是独立审计独立审计的本质作用在于注册会计师站在超然独立的立场,凭借其专业能力谨慎审查和验证财务报表及其他经济信息,并发表客观的审计意见。

但近年来国内证券市场发生的一系列财务欺诈案中,拥有专业胜任能力的注册会计师并未能对虚假财务报告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计意见,反而难以摆脱与上市公司合谋舞弊的嫌疑。

会计信息的信用危机不可避免地波及注册会计师审计,进而引发独立审计的质量危机。

造成独立审计失败除审计信息不对称的固有因素及我国当前对独立审计监管力度不够、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有待提高之外,现行审计委托模式规定由所有者作为审计委托人的弊端也不容忽视。

一、现行审计委托模式对独立审计独立性的影响审计意见的客观公正是独立审计质量的根本要求,它来自于独立审计的“独立性”,而这种独立性是由审计人在审计关系中所处的独立地位来保证的。

独立审计的审计关系,由审计委托人、审计人、被审计人三方关系人组成独立的三角关系。

其中审计人独立于被审计人和审计委托人,以“第三方”的中立身份超然存在,从而在形式上保证了审计人的独立性。

一般认为,审计独立性主要受到管理者(被审计人)操纵审计意见的破坏。

即管理者作为虚假会计信息的制造者和受益者,往往利用管理控制权及实际支付审计费用之便,胁迫、诱使审计人主动或被动放弃客观的审计意见。

从理论上讲,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由公司的财产所有者即股东(组织形式上是股东大会)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注册会计师应该是全体股东的代理人;而在实际操作上,具体化为公司的管理者即管理层在委托、雇佣注册会计师,尽管形式上是股东(主要是大股东)投票决定注册会计师的聘请,但注册会计师是由管理层事先推荐,故而决策权实际上被管理层掌握。

管理层不仅最终决定着注册会计师的聘请、聘请费用的多少以及审计费用的支付,而且决定着注册会计师为公司提供的审计、咨询等服务费用所占的比例,因此注册会计师与事实上的审计委托人———公司的管理层之间具有相关性而非独立性。

面对自己“衣食父母”合法或非法的操纵会计信息行为,注册会计师往往被置于两难的境地,从而影响其审计意见的公正性。

从另一个角度看,现行审计委托制度规定由所有者作为审计委托人,目的是为了防范管理者操纵审计意见而导致审计人与被审计人的合谋。

这一审计委托模式基于的假设是所有者利益一致,并且不存在从虚假会计信息中获利的可能,从而不存在破坏审计独立性的动机。

但我国的股份制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的所有者并非利益一元化的主体,现有股东与潜在股东之间、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之间的利益趋向并不一致。

现有股东为了融资需求可能通过粉饰财务报表误导潜在股东;控股股东为了额外利益可能授意制造虚假会计信息侵害非控股股东的利益,因此现行审计委托模式所基于的假设未必成立。

在许多一股独大的上市公司,作为审计委托人的董事会往往就是事实上的管理者。

这时,由董事会委托的审计人不得不直接面对审计委托人操纵审计意见的企图,甚至是审计委托人和被审计人共谋操纵审计意见的企图,其“第三方”的中立身份形同虚设。

二、现行审计委托模式难以解决独立审计意见的“正外部性”特征与独立审计市场化运作的矛盾独立审计以第三方的中立身份对企业财务报告及其他经济信息进行鉴证,其所发表的客观公正的审计意见可以降低资本市场利益相关者在决策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促进社会经济资源的趋利性流动,从而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

然而,由于受益人(潜在投资者、政府机构、社会公众等)与委托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以及付费人(上市公司)之间的不一致,客观公正的审计意见会对注册会计师带来一定不利影响,例如更高的审计成本、与客户关系的恶化等。

独立审计意见具有的上述正外部性特征,使得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在维护公共利益时的“社会人”角色与市场格局中趋利的“经济人”角色难以协调。

如果没有一个恰当的审计委托模式能够内化注册会计师公正审计意见的利益及不实审计意见的损失,而一味要求注册会计师承担社会责任是不现实的,也不利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

三、改革现行审计委托模式的建议现行审计委托模式的缺陷动摇了注册会计师在独立审计关系中应有的独立性,成为影响审计意见客观性的根本原因之一,建议改革现行审计委托模式,由一个既独立于管理者,也相对独立于现有股东或控股股东的独立“第四方”来行使审计委托权。

对“第四方”的选择可以考虑以下三种方案。

1.由审计委员会担任审计委托人,即审计委员会制度。

审计委员会制度要求在上市公司内部建立和保持一个由完全独立于管理部门,并不受任何其他关系牵连、能独立进行判断的董事组成的常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履行选择、聘用和解聘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的职能,并有权与注册会计师讨论审计计划和审计结果、有关会计和内部控制等事项,以增强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

该审计委托模式的优点在于以加强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建设,完善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制度为前提,削弱大股东和管理层对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提名权,一方面提高了审计人的独立性,另一方面为独立董事发挥监督职能提供了空间和舞台,有利于改善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

因此,审计委员会制度从上世纪70年代末期在美国资本市场上开始普及,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正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行独立董事制度,这种审计委托模式也被广泛接受。

较之于现行审计委托模式,审计委员会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但作为一个内部机构,理论上的“独立于管理部门,并不受任何其他关系牵连、能独立进行判断”的特征在实际操作中很难避免被打折扣。

另一方面,这种审计委托模式仍然难以解决独立审计意见的“正外部性”特征与独立审计市场化运作之间的矛盾。

2.由证券交易所担任审计委托人,即证券交易所招投标制度。

由国家监管部门制定相应制度,上市公司不再直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而是向证券交易所上缴审计费用,由证券交易所设立上市公司审计管理委员会,按照一定程序,在充分考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能力、执业质量和执业记录等因素的基础上,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由哪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在本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财务报表。

与审计委员会制度相比,证券交易所招投标制度将上市公司的审计委托权从上市公司转移到证券交易所,从而实现注册会计师与上市公司之间的真正独立。

此外,由于这种审计委托模式借助了行政手段,在我国市场经济仍未完善的现阶段具有执行上的高效性。

证券交易所招投标制度将缓和当前国内审计市场的过度竞争,有利于事务所规模化发展。

同时,信誉好、执业能力强的事务所长期垄断某一交易所的审计业务,公正审计意见的利益和不实审计意见的损失得以内化,解决了独立审计意见的“正外部性”特征与独立审计市场化运作之间的矛盾。

尽管证券交易所招投标制度具有上述优点,可能是我国现阶段改革审计委托模式最适合的方案,但由于独立审计较强的专业性,公众难以对招投标过程进行有效监督,同时脱离了市场对资源配置的趋利性与合理性,一旦发生暗箱操作、官(证券交易所)商(会计师事务所)勾结的腐败现象,对我国资本市场秩序、政府公信力甚至整个国民经济运行都将造成严重打击。

具有明显行政色彩的证券交易所招投标制度可以成为现阶段的折衷之选,但从长远看,我们需要更具市场调节特征的审计委托模式。

3.由保险公司担任审计委托人,即实行财务报表保险制度。

2002年,纽约大学乔斯华•罗恩(JoshuaRonen)教授提出,现行财务报表审计制度中存在的固有缺陷,在公司假账和注册会计师渎职中扮演了极其重要的角色。

罗恩教授提出建立财务报表保险制度(FinancialStatementInsurance,简称FSI),从源头上增强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消除可能导致审计意见失实的制度基础,从而有效遏制公司的造假行为。

具体操作方式为上市公司不再直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而是向保险公司投保财务报表保险,保险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投保的上市公司进行审计,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决定承保金额和保险费率。

对因为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和漏报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聘用注册会计师的决策权从被审计单位转移到承保人手中,与证券交易所招投标制度一样,财务报表保险制度切断了公司管理层与注册会计师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更加确保了审计人的独立性。

保险公司的利益与上市公司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趋于一致,由利益相容的保险公司来代表上市公司股东行使对财务报表的监督职责,有利于解决我国上市公司公众流通股权分散所带来的监督缺位问题。

审计关系中的各方以及保险关系中的各方均被置于市场机制之内,有做假劣迹或经营风险较高的上市公司将缴纳更高的保险费,加大了上市公司的造假成本。

注册会计师的直接客户是保险公司,具有较强执业能力和较高职业道德的注册会计师受到欢迎,而出具不实审计意见将失信于保险公司,进而失去一大批投保于该保险公司的上市公司审计业务,公正审计意见的利益和不实审计意见的损失充分内化。

财务报表保险制度将恢复注册会计师真实的独立地位,并借助市场机制的力量赋予公司管理层自觉改善财务报表质量的内在动机,不失为一种针对审计失败和财务舞弊的综合解决方案。

但现阶段我国信用状况恶化,保险业界也并非净土,如何保证保险公司不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甚至与上市公司合谋来赢得市场份额尚待研究;同时,对上市公司的风险评估在我国目前风险评估市场尚未成型的条件下,很难找到令各方信服的机构和人员;作为一种纯市场行为,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缺乏强制性,可能受到上市公司的抵制。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完善,我们期待这些问题逐渐得到解决,从而使财务报表保险制度能够在我国有效推行。

参考文献:1.饶晓秋。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委托制度的缺陷与出路。

当代财经,2004(6)2.冯均科。

审计契约制度的研究:基于审计委托人与审计人的一种分析。

审计研究,2004(1)3.连宏彬。

财务报表保险制度———提高审计独立性的新思路。

财会月刊,2004(A4)4.叶忠明。

对重塑审计关系的思考。

审计研究,2004(3)5.王浙勤。

注册会计师的角色认识与监管中的难题思考。

财会通讯,2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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