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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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4年3月31日国税发<1994>0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现将我们制定的《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税法及条例的规定精神,现将一些具体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如何掌握“习惯性居住”的问题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

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内容和征税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征税。

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按下述情况掌握执行:(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财税1995 82 财税1994 89 关于误餐补贴和出差津贴不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财税1995  82   财税1994  89 关于误餐补贴和出差津贴不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
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5〕82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5-08-2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下发后,一些地区的税务部门和纳税人对其中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理解不一致,现明确如下:
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4〕89号: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总局46号公告-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总局46号公告-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成文日期:2011-07-2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以下简称税法)将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税法修改的相应条款,现就贯彻执行的有关具体问题公告如下:一、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的适用问题(一)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二)。

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先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全年应纳税额。

其2011年度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按照上述方法计算2011年度应纳税额,进行汇算清缴。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比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所附“税率表一”和“税率表二”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税率表一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注: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doc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doc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精神,现将个人所得税的若干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对个体工商户的征税问题(一)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和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期间借款的利息支出,凡有合法证明的,不高于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下同)、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应对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兼营上述四业并四业的所得单独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办理,对于属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与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四业的所得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就其全部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体工商户与企业联营而分得的利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项应税所得,应按规定分别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四)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六)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七)对按国发[1983]141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办发[199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餐费到底扣不扣个人所得税

餐费到底扣不扣个人所得税

餐费到底扣不扣个⼈所得税对于劳动者来说上缴个⼈所得税是法律规定的事,只要达到了交税的条件那就需要缴纳按照规定缴纳所得税。

那么,对于餐费来说劳动者需要缴纳所得税吗?这是⼤家都⽐较关⼼的问题。

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餐费到底扣不扣个⼈所得税⼀、误餐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所得税若⼲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条第⼆款第四项明确规定,误餐补助,不属于⼯资、薪⾦性质的补贴、津贴,不征收个⼈所得税。

⼆、午餐费午餐费的⼜包括:每⽉以午餐补助的名义打⼊⼯资卡(或直接发放现⾦补助),职⼯内部⾷堂免费就餐等。

(⼀)每⽉以午餐补助的名义打⼊⼯资卡每⽉以午餐补助的名义打⼊⼯资卡的情况是否免税,⾸先应确定其是否属于个⼈所得税法的纳税范围。

《个⼈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条第⼀款规定,⼯资、薪⾦所得是指个⼈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资、薪⾦、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同时,《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企业给职⼯发放的节⽇补助、未统⼀供餐⽽按⽉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资总额管理。

根据上述规定,午餐补贴属于员⼯取得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属于⼯资、薪⾦所得。

应该缴纳个⼈所得税。

(⼆)职⼯内部⾷堂免费就餐时下有⼀种观点很盛⾏:职⼯内部⾷堂免费就餐⽆需缴纳个⼈所得税。

理由是:财企[2009]242号第⼀条规定,职⼯⾷堂补贴是职⼯福利费,属于公共福利,不涉及个税。

三、加班餐费严格按照个⼈所得税法来说,加班餐费应该属加班补贴的范畴,属于⼯资的⼀种形式(仅仅是⽐较少⽽已)。

因此,针对加班餐费来说也是应该缴纳个⼈所得税的。

对于餐费来说需不需要缴纳所得税那就需要根据本⽂的规定来进⾏,这对于劳动者来说是⽐较重要的事。

但是对于餐费来说也需要分⼏种类型,本⽂都已经为⼤家做了详细的介绍,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店铺专业律师。

国税发[2009]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2009-08-1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近期,部分地区反映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口径不够明确,为公平税负,加强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口径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第一条有关“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

二、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二)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14号)第一条停止执行。

三、关于华侨身份界定和适用附加费用扣除问题(一)华侨身份的界定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号)的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具体界定如下:1.“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3.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二)关于华侨适用附加扣除费用问题对符合国侨发[2009]5号文件规定的华侨身份的人员,其在中国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证明其华侨身份的有关证明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适用附加扣除费用。

国税发1994 89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

国税发1994 89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条款失效成文日期:1994-03-31第十三条,第十五条条款废止。

本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税法及条例的规定精神,现将一些具体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如何掌握“习惯性居住”的问题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

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内容和征税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征税。

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按下述情况掌握执行:(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三、关于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的问题(一)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支付单位应依照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按照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纳税义务人应以每月全部工资、薪金收入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规定执行问题

个人所得税规定执行问题

个人所得税规定执行问题始终以来,不少人反映个人所得税征管中有关年底双薪、董事费、个人转让离婚取得房屋及华侨身份界定等政策的执行口径不明确。

为公正税负,加强征管,2023年8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23]121号,以下简称国税发[2023]121号文),就上述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进展了明确。

一、取消双薪制计税方法或对工薪族更优待许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实行“年底双薪”制,也就是在年底多发1个月的工资。

这“第13个月工资”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呢?有的税务机关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23]629号)执行的,即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双薪”所得原则上不再扣除费用,应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但假如纳积税人取得“双薪”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缺乏800元(现行为2023元,下同)的,以“双薪”所得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减除800元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也有局部单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23]9号)来执行。

即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的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上述分歧,国税发[2023]121号文明确,停顿执行国税函[2023]629号第一条有关“双薪制”的计税方法。

这就意味着原来的分开计算方式被废止,而应按国税发[2023]9号文规定执行,这一规定为各企业的操作留有了余地,可以更敏捷地依据企业实际来处理。

由于,从性质上讲,“第13个月工资”也应属于一种奖金形式。

详细来讲,可以分为两种情形:情形一,“一次性奖金”和“年底双薪”同月发放。

允许将上述在同一个月内发放的属全年性质的奖金合并后,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个人所得税法新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新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新规定个人所得税法新规定A、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一、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二、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一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四、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执行。

五、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对无住所个人取得本通知第五条所述的各种名目奖金,如果该个人当月在我国境内没有纳税义务,或者该个人由于出入境原因导致当月在我国工作时间不满一个月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我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83号)计算纳税。

独董津贴的个税代扣公式

独董津贴的个税代扣公式

独董津贴的个税代扣公式
1、国税发[1994]0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八点规定: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四款规定。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又根据第六条第四款之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税法第三条第四项所说的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 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 000元至50 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 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综合上述政策法规可知,董事费在个人所得税中是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的个税基本计算方式是: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4000元的,扣除800元的费用后,按照20%税率计征;在4000元以上时,扣除20%的费用后,按照20%的税率计算;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二、应纳税所得额:依据上述的税收政策规定,该独立董事5万元税前津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0-(50000*20%)=40000
三、应纳个人所得税额:20000×20%+(20000×20%×(1+50%)=10000。

标题北京市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

标题北京市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

标题: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文号:京税五[1994]292号被转发文件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被转发文件文号:国税发[1994]089号发布单位:北京市税务局法律级次:税收规范性文件税种:个人所得税有关规费:税收优惠:其他征收管理:法律救济公布日期:1994-05-09结束日期:实施日期:1994-01-01时效性:部分废止主题词: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京税五[1994]292号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对外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89号《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征税问题。

1、纳税人一次取得的数月的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可按所属各月分解后,加当月份工资、薪金收入减去当月份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为基数确定分别适用税率。

①2、《通知》第三条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从派出单位和雇佣单位两方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征税问题暂按我市现行规定执行,待市局进行调查研究后另行通知。

②3、对特定行业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凡月份达到纳税标准的,均按规定预征个人所得税。

待年度终了后30日内按年计算多退少补。

按年计算公式为: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工资、薪金收入÷12-8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2-已预缴税款对按12个月平均计算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800元(含800)的免予征税并退还全部预缴税款。

③二、关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税问题。

1、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业主计税工资扣除标准规定为每月500元(含奖金和各种津贴、补贴)。

从业人员计税工资扣除标准规定为每月300元(含奖金和各种津贴、补贴)。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是多少?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是多少?

个⼈所得税起征点是多少?个税起征点由每⽉3500元提⾼⾄每⽉5000元(每年6万元);⾸次增加⼦⼥教育⽀出、继续教育⽀出、⼤病医疗⽀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等专项附加扣除;优化调整税率结构,扩⼤较低档税率级距。

⼀、起征点是多少个⼈所得税是对个⼈(⾃然⼈)取得的各项所得征收的⼀种所得税,个⼈所得税起征点是指国家为了完善税收体制,更好的进⾏税制改⾰,⽽制定的税收制度。

个⼈所得税计算公式征缴个⼈所得税的计算⽅法,起征点⽬前是3500元,使⽤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法如下:缴税=全⽉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全⽉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四⾦)-3500实发⼯资=应发⼯资-四⾦-缴税扣除标准:全国⼈⼤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将⼯资薪⾦所得应缴个税的免征额从2000元上调⾄3500元,⽬前未有调征决定。

个⼈所得税征收范围:包括⼯资薪⾦所得;个体⼯商户⽣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其他所得。

⼆、哪些收⼊可以不⽤缴纳个⼈所得税:1、按照国家统⼀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中华⼈民共和国个⼈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国家统⼀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津贴、资深院⼠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2、个⼈福利费《个⼈所得税法》规定,福利费免征个⼈所得税。

其中超出国家规定的⽐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会经费中⽀付给个⼈的各种补贴、补助等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计征个⼈所得税。

3、独⽣⼦⼥补贴、托⼉补助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所得税若⼲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规定,个⼈按规定标准取得独⽣⼦⼥补贴和托⼉补助费,不征收个⼈所得税。

但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应并⼊公司薪⾦所得。

4、差旅费津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所得税若⼲问题的规定>的公告》规定,“差旅费津贴”不属于⼯资、薪⾦性质的补贴、津贴或不属于纳税⼈本⼈⼯资、薪⾦所得项⽬收⼊,不征个⼈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1999-04-0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近接一些地区请示,要求对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做出法规。

经研究,现明确如下:一、关于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行内部退养办法人员取得收入征税问题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人,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人,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关于个人取得无赔款优待收入征税问题对于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人,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个人自己缴纳有关商业保险费(保费全部返还个人的保险除外)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人,不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收人,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员工出差取得差旅费津贴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员工出差取得差旅费津贴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员⼯出差取得差旅费津贴是否征收个⼈所得税在企业发展的过程中,员⼯出差是很常见的情况。

很多企业对于出差的员⼯会有相应的津贴,不过对于这笔津贴的收⼊是否需要缴纳个⼈所得税就是⼤家⽐较关注的问题。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是需要依法纳税。

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员⼯出差取得差旅费津贴是否征收个⼈所得税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差旅费管理办法。

差旅费管理办法中应包含企业根据本单位的实际经营情况和经营规模制定的差旅费津贴发放标准。

对于可以提供出差时间、地点、出差记录等相关证明资料,并根据企业的差旅费管理办法以实报实销的⽅式发放的合理差旅费津贴,可以在计算当期个⼈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征收个⼈所得税。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差旅费津贴,应并⼊职⼯当期取得的⼯资薪⾦收⼊计算个⼈所得税。

依据:1.《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10〕5号)第三条“差旅费的税前扣除问题”规定:企业可以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对能够提供证明差旅起⽌时间、地点等合法凭证的,按差旅费管理办法发放的差旅费,准予扣除。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所得税若⼲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条“关于⼯资,薪⾦所得的征税问题”第(⼆)项“下列不属于⼯资,薪⾦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本⼈⼯资,薪⾦所得项⽬的收⼊,不征税”第4款规定: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3.《财政局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2014〕30号)第⼆章“城市间交通费”、第三章“住宿费”、第四章“伙⾷补助费”、第五章“市内交通费”规定。

所以,对于经常出差的员⼯就需要清楚这点,才能知道在差旅费的津贴上是怎么来进⾏纳税的。

这也是相关的规定,每个⼈都需要遵守,当然很多企业都会做出合理的避税,这也是为了员⼯着想,希望本⽂的内容对⼤家有帮助。

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店铺专业律师。

个人所得税单选

个人所得税单选

三、单选题1、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我国居民纳税人的是( )。

A.在我国有住所,因学习在法国居住半年的张某B.临时来华出差的外籍个人汤姆C.在我国居住满2年,第3年回国探亲两个月的安妮D.2012年1月2O日来华学习,1年后回国的罗伯特【答案】A【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而不是住满任意12个月。

2、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不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是( )。

A.远洋运输船员B.应聘在我国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C.在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的中方雇员D.华侨和港、澳、台同胞【答案】C【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三十条: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属于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执行。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远洋运输船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02号):对远洋运输船员每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准予扣除税法规定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

3、下列项目中,按照规定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是()。

A.企业债券利息5000元B.个人取得的体育彩票中奖收入5000元C.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而取得的劳务收入1000元D.企业改制支付给解聘职工相当于上年年平均工资的4倍一次性补偿收入50000元【答案】B【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规定:除国债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缴个人所得税以及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暂免个人所得税外,其他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

资本公积增加需缴纳哪些税

资本公积增加需缴纳哪些税

资本公积增加需缴纳哪些税1、资本公积:是指投资者或者他人投入投入到企业、所有权归属于投资者、并且投入金额超过法定资本部分的资金。

针对资本公积的来源不同,在资本公积科目下相应设置以下明细科目:“资本(或股本)溢价”、“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接受现金捐赠”、“股权投资准备”、“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关联交易差价”、“其他资本公积”等。

其中:“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和“关联交易差价”不可转增资本.2、解析:“资本(或股本)溢价”用以核算和反映企业实际收到的资本(或股本)大于注册资本的金额。

对于上市公司来说,主要是溢价发行股票及配股或增发新股时超过股票面值的溢价收入。

“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用以核算和反映企业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的价值,扣除未来应交所得税后的余额,在未转入“其他资本公积”明细科目前计入资本公积的准备金额。

企业接受的现金资产捐赠直接计入“接受现金捐赠”明细科目。

“股权投资准备”用以核算和反映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因被投资单位接受资产捐赠或增资扩股等原因增加的资本公积,企业持股比例计算而增加,未转入“其他资本公积”明细科目前所形成的股权投资准备。

采用权益法核算时,被投资单位资本公积中形成的股权投资准备,企业按其持股比例计算的部分,也在本明细科目核算。

“拨款转入”用以核算和反映企业收到国家拨入的专门用于技术改造、技术研究等的拨款项目完成后,按规定转入资本公积的部分。

“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用以核算和反映企业接受外币投资因所采用的汇率不同而产生的资本折算差额。

“关联交易差价”用以核算和反映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形成的差价金额,对此差价金额应视为关联方对上市公司捐赠形成的资本公积,不能用于转增资本和弥补亏损,等上市公司清算时再予以处理。

“其他资本公积”用以核算和反映企业除上述资本公积以外形成的资本公积,以及从资本公积准备项目转入的金额。

债务重组时,由债权人豁免的债务,以及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也在本明细科目核算。

如何计算缴纳公务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如何计算缴纳公务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如何计算缴纳公务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公务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目前有些单位盲目地将公务员的工资、薪金总额全部作为计算缴纳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基数,致使本来工资水平就很低的公务员又因此多缴纳了一部分个人所得税,殊不知,我国对公务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是有特殊优惠政策的,现将相关政策规定及其计算方法归纳如下:一、相关政策(一)减免税优惠政策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项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及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对个人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1].89)

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1].8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发文日期: 1994-03-31 发文字号: 国税发[1994]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现将我们制定的《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法规》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法规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法规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税法及条例的法规精神,现将一些具体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如何掌握“习惯性居住”的问题条例第二条法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

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内容和征税范围作了明确法规,应严格按照法规进行征税。

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按下述情况掌握执行:(一)条例第十三条法规,对按照国务院法规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法规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三、关于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的问题(一)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支付单位应依照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款计征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款计征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款计征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征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99号1996年11月8日)关于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处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中曾作出规定。

由于雇主为其雇员负担税款的情形不同,在实际操作中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各地屡有询问。

为便于各地执行,经研究,通知如下:一、雇主全额为其雇员负担税款的处理对于雇主全额为其雇员负担税款的,直接按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中第十四条规定的公式,将雇员取得的不含税收人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企业应代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二、雇主为其雇员负担部分税款的处理(一)雇主为其雇员定额负担税款的,应将雇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收入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工资+雇主代雇员负担的税款-费用扣除标准(二)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一定比例的工资应纳的税款或者负担一定比例的实际应纳税款的,应将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含税收入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公式中“不含税收入额”替换为“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同时将速算扣除数和税率二项分别乘以上述的“负担比例”,按此调整后的公式,以其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收入额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并计算应纳税款。

即: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负担比例)÷(1-税率×负担比例)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举例说明:某人月工资、薪金收入人民币12000元,雇主负担其工资、薪金所得30%部分的应纳税款,其当月应纳税款计算如下:应纳税所得额=(12000-4000-375×30%)÷(1-20%×30%)=8390.96(元)应纳税额=8390.96×20%-375=1303.19(元)三、雇主为其雇员负担超过原居住国的税款的税务处理有些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的机构场所,为其受派到中国境内工作的雇员负担超过原居住国的税款。

外聘业务专家怎么代开代缴税金

外聘业务专家怎么代开代缴税金

外聘业务专家怎么代开代缴税⾦问:我司外聘业务专家,为我们提供专业建议或⽅案或推荐⾏业⼈才或提供指导和培训⼯作,⽐如他每⽉要向公司实收30000元费⽤,我们如何代开代缴税⾦,能让公司把所有费⽤税前能够扣除,计算公式如何?答:国税发〔1996〕161号⽂件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所得税若⼲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个⼈为纳税义务⼈负担个⼈所得税税款的,应将纳税义务⼈取得的不含税收⼊额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所得税。

为了规范此类情况下应纳税款的计算⽅法,现将计算公式明确如下:⼀、不含税收⼊额为3360元(即含税收⼊额4000元)以下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额-800)÷(1-税率)⼆、不含税收⼊额为3360元(即含税收⼊额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额-速算扣除数)×(1-20%)]÷[1-税率×(1-20%)]三、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税率-速算扣除数公式⼀、⼆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详见国税发〔1994〕89号⽂件表三)对应的税率;公式三中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此⽂件执⾏⽇期与国税发〔1994〕89号⽂件的执⾏⽇期(1994年1⽉1⽇)相同。

国税发〔1994〕89号⽂件规定的税率表:按照上述规定,劳务费税后所得为30000元时,应纳税税所得额=(30000-2000)×(1-20%)÷[1-30%×(1-20%)]=29,473.68应纳税额=29,473.68×0.3-2000=6842.10专家的劳务费=29,473.68÷(1-20%)=36,842.10假设营业税5%,城建税5%,教育附加3%,地⽅教育附加2%这样综合税率为5.5%此时专家的劳务费=36,842.10÷(1-5.5%)=38,986.35因此,在专家每⽉实收30000元时公司应按38,986.35开具劳务费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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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标 签】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1994﹞89号【发文日期】1994-03-31【实施时间】1994-03-31【 有效性 】条款失效【税 种】个人所得税201652940现将我们制定的《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税法及条例的规定精神,现将一些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如何掌握“习惯性居住”的问题 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

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内容和征税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征税。

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按下述情况掌握执行: (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三、关于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的问题 (一)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支付单位应依照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按照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纳税义务人应以每月全部工资、薪金收入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为了有利于征管,对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采取由支付者中的一方减除费用的方法,即只由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上述纳税义务人,应持两处支付单位提供的原始明细工资、薪金单(书)和完税凭证原件,选择并固定到一地税务机关申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

具体申报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二)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发放给中方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全额征税。

但对可以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能够证明其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照有关规定上交派遣(介绍)单位的,可扣除其实际上交的部分,按其余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稿酬所得的征税问题 (一)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后再付稿酬,均应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稿酬所得,则可分别各处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按分次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的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应合并其因连载而取得的所有稿酬所得为一次,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在其连载之后又出书取得稿酬所得,或先出书后连载取得稿酬所得,应视同再版稿酬分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作者去世后,对取得其遗作稿酬的个人,按稿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关于拍卖文稿所得的征税问题 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关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问题 (一)纳税义务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

(二)纳税义务人出租财产取得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征税时,除可依法减除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义务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三)确认财产租赁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以产权凭证为依据。

无产权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纳税义务人。

(四)产权所有人死亡,在未办理产权继承手续期间,该财产出租而有租金收入的,以领取租金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七、关于如何确定转让债权财产原值的问题 转让债权,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应予减除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

即以纳税人购进的同一种类债券买入价和买进过程中缴纳的税费总和,除以纳税人购进的该种类债券数量之和,乘以纳税人卖出的该种类债券数量,再加上卖出的该种类债券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用公式表示为: 一次卖出某一种类债券允许扣除的买入价和费用=纳税人购进的该种类债券买入价和买进过程中交纳的税费总和纳税人购进的该种类债券总数量×;一次卖出的该种类债券的数量+卖出该种类债券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八、关于董事费的征税问题 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九、关于个人取得不同项目劳务报酬所得的征税问题 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所述的“同一项目”,是指劳务报酬所得列举具体劳务项目中的某一单项,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分别减除费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关于外籍纳税人在中国几地工作如何确定纳税地点的问题 (一)在几地工作或提供劳务的临时来华人员,应以税法所规定的申报纳税的日期为准,在某一地达到申报纳税的日期,即在该地申报纳税。

但准予其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也可固定在一地申报纳税。

(二)凡由在华企业或办事机构发放工资、薪金的外籍纳税人,由在华企业或办事机构集中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十一、关于派发红股的征税问题 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十二、关于运用速算扣除数法计算应纳税额的问题 为简便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可对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及适用加成征收税率的劳务报酬所得,运用速算扣除数法计算其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的应税所得计算应纳税额的速算扣除数,详见附表一、二、三。

十三、关于纳税人一次取得属于数月的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的征税问题 纳税人一次取得属于数月的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一般应将全部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同当月份的工资、薪金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但对于合并计算后提高适用税率的,可采取以月份所属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加当月份工资、薪金,减去当月份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然后,将当月份工资、薪金加上全部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减去当月份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按适用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按上述方法计算无应纳税所得额的,免予征税。

十四、关于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税款的计征办法问题 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如下: (一)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二)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公式(一)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详见所附税率表一、二、三)对应的税率;公式(二)中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十五、关于纳税人所得为外国货币如何办理退税和补税的问题 (一)纳税人所得为外国货币并已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以外国货币兑换成人民币缴纳税款后,如发生多缴税款需要办理退税,凡属于1993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应税所得的,可以将应退的人民币税款,按照缴纳税款时的外汇牌价(买入价,以下同)折合成外国货币,再将该外国货币数额按照填开退税凭证当日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退还税款;凡属于1994年1月1日以后取得应税所得的,应直接退还多缴的人民币税款。

(二)纳税人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发生少缴税款需要办理补税时,除依照税法规定汇算清缴以外的,应当按照填开补税凭证前一月最后一日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补缴税款。

十六、关于在境内、境外分别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如何计征税款的问题 纳税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同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根据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原则,判断其境内、境外取得的所得是否来源于一国的所得。

纳税义务人能够提供在境内、境外同时任职或者受雇及其工资、薪金标准的有效证明文件,可判定其所得是来源于境内和境外所得,应按税法和条例的规定分别减除费用并计算纳税;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文件的,应视为来源于一国的所得,如其任职或者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内,应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如其任职或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外,应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十七、关于承包、承租期不足一年如何计征税款的问题 实行承包、承租经营的纳税义务人,应以每一纳税年度取得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计算纳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承包、承租经营不足12个月的,以其实际承包、承租经营的月份数为一个纳税年度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该年度承包、承租经营收入额-(800×;该年度实际承包、承租经营月份数)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十八、关于利息、股息、红利的扣缴义务人问题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实行源泉扣缴的征收方式,其扣缴义务人应是直接向纳税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单位。

十九、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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