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地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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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以下简称卖方)
买受人:(以下简称买方)
买卖双方作为本合同的主体,直接产生权利、义为关系,签订本合同的双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各自履行应负的全部责任。
第一条:标的物的名称、型号、数量、价款
第二条:木地板的技术标准及质量要求按国家相关标准及出厂说明。
第三条:付款方式:买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定金元;在提(收)货物时支付全部货款元(所交定金可以抵偿价款)。若在签订本合同后买方取销购买或拒收符合合同内容的标的物,则所交定金卖方不予返还。
第四条:保证条款
买方以下列第种方式向卖方提供担保:
A:买方提供(注明财产名称和位置)作为担保。
B:买方向卖方提供(注明基本身份情况及住址)作为履行本合同义务
的保证人。担保人在仔细阅读本合同条款后,自愿为买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其担保范围包括合同项下的货款、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保证人的担保期限为二年,自本合同约定的最后一次付款到期日起计算。
第五条:交货方式、交货地点、运输方式
一、交货日期:。
二、交货地点:。
三、交货方式:由卖方代办运输,卖方起运时货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转归买方承担。
四、货物交货时,应附有货物清单,货物的出厂检验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及有关的技术文件资料。
五、买方在收到货物时应即时验收,若因特殊情况不能即时验收,必须妥善保管标的物,最迟三天内验收,发现不符合合同内容应即时提出书面议异,否则超出上述期限内提出书面议异,视为交付符合约定,无质量问题。
第六条:质量保证
一、质量保证期:原则以货物出厂产品说明书规定日期为准。现双方自愿约定由卖方将质保期限长至木地板安装完毕后二年。
二、质量保证期以安装完毕之日起算。
三、若因买方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不属于卖方的保质范围。若买方需卖方进行维修,买方应支付相应的成本费、劳务费及差旅费用等。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延期交货:如因卖方的原因造成延期交货,每延期一日按本合同总价款的千分之五向买方支付迟延赔偿金(合理的在途期限不计入交货期限),但误期赔偿金的最高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