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网上大作业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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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大作业
注意事项:
1、正考学员、08秋及以后重修学员要通过网络在线提交的方式上交大作业,不接收和
批阅书面材料;
2、08春及以前重修学员要以书面(纸张大小为A4纸)形式上交大作业;
3、抄袭、雷同作业一律按零分处理。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法律渊源
法律的渊源(法律形式):指那些来源不同(制定法与非制定法、立法机关制定与政府制定,等等)、因而具有法的不同效力意义和作用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

作为一个法学术语,主要在以下三种语义上使用
1 .历史渊源。

即指引起特定法律规范产生的过去的行为、事件和法律。

换句话说,法律的历史渊源是指特定法律规范与历史上出现过的行为、事件有什么联系,或从历史上某种法律中汲取了什么内容或受到什么样的影响。

2 .理论渊源。

即指特定法律规范(包括法律原则)的理论源泉。

这些理论提出并论证了某种社会行为或法律原则的合理性,并得到掌握政权的阶级的普遍认同,成为特定法律规范(包括法律原则)的理论基础。

3 .本质渊源。

即从本质上说法律来源于什么。

2、行政应急性原则
行政应急性原则,是指在特殊紧急情况下,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或与通常状态下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措施。

它是合法性原则的例外,但是,应急性原则并非排斥行政合法性原则,排斥任何法律控制,不受限制的行政应急权力同样是不容许的。

一般而言,行政应急权力的行使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①存在明确无误的紧急危险;②非法定机关行使了紧急权力,事后应由有权机关予以确认;③行政机关作出的应急行为受到有权机关的监督;④行政应急权力的行使应当适当,应将负面损害控制在最小的程序范围内。

3、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是和本位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制度,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

它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又称间接继承、承租继承。

4、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40分)
1、我国实行依法治国战略有何重要意义?
首先,依法治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保证。

其次,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

第三,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

第四,依法治国是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2、民事代理行为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代理人须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

2、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3、代理实施的行为是法律行为,事实行为不能代理。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接受或承担
3、依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有哪些义务?
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仿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的监督。

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十九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第二十条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

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4、民事诉讼强制措施与刑事诉讼强制措施有何区别?
民事强制措施是为了排除民事诉讼进行过程中遇到的阻碍,而对行为人采取的制裁措施,如训诫。

责令具结悔过、罚款。

拘留等。

而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

是诉讼保障措施。

只为了预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串供等妨害刑事诉讼活动的进行的预防措施。

简单地说,强制措施都是为了保障诉讼正常进行,只是,民事强制措施针对的是已经出现的妨害行为,刑事强制措施针对的是有可能出现而未出现的情况。

三、案例分析题(每题10分,共40分)
1、某中级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死刑,判处同案犯谢某无期徒刑,孙某有期徒刑12年。

判决后,三位被告人不服,以定罪不当、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检察院也认为判处的过重,提出抗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定: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没有错误,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有错误,原判决认定为抢劫罪不妥,适用法律不当。

鉴于检察院认为判决过重,提出抗诉,遂决定发回重审。

中级法院重新审理后,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5年,谢某有期徒刑3年,孙某有期徒刑1年。

请问:法院在审理程序上有无不当?怎样看待检察院的抗诉?
法院在审理程序上并无不当,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法院必须重审。

对于检察院,他们有职责对法院的冤假错案提起抗诉
只要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有以下几点,即可提出抗诉:(1)原裁判认定事实确有错误;(2)原裁判定案证据不确实、充分;(3)原裁判适用法律有错误;(4)原裁判量刑畸轻畸重;(5)审判中有严重违反诉讼程序或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可能影响到判决、裁定的公正性。

2、赖某(男)与李某(女)一直有不正当的通奸关系,后来李某为了保持家庭的稳定,欲断绝与赖某的通奸关系。

但赖某仍苦苦哀求,并多次去李某家纠缠。

无奈,李某与其丈夫张某约定,如果赖某再来就打断他的腿。

一日晚8点左右,赖某又前来纠缠,当其走到李某家院内时,李某和张某手持木棒从房间冲出,将赖某按倒在地上,二人用木棒朝赖某腿部猛击,张某想起赖某以前与自己妻子的不正当关系,越打越气,便又朝赖某头部击打数下,致赖某头部大出血当场死亡。

经法医鉴定,赖某右腿骨折,双腿几处皮下淤血,颅内出血,死亡的直接原因系颅内出血所致。

李某与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并说明理由。

不是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本题所述情形属于超过共同犯罪故意的实行过限。

所谓实行过限是指二人以上事先谋议实施某种犯罪,在实施犯罪过程中,个别共同犯罪人超出约定的范围,实施了其他犯罪,对于该其他犯罪行为,只能由实施该罪的行为人负刑事责任,其他共同犯罪人对此不负共同犯罪的责任,即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的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

本案中,李某和张某有共同的致害赖某的故意,即合谋将赖某的腿打断;在客观上有共同的伤害行为,即各持木棒朝赖某腿部猛打的行为;也有伤害的结果,即赖某右腿骨折,双腿几处皮下淤血。

基于此我们认为李某和张某对赖某是共同的伤害行为,对赖某的伤害结果承担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但是,本案的最后情况发生了变化。

他明知用木棒击打被害人头部所产生的危害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这种故意的内容已超出了夫妻二人共同故意伤害的范围,而李某也没有故意杀人的行为。

从死亡的直接原因来看,赖某的死亡主要有颅内出血所致。

因此对赖某的死亡,张某应独立承担责任。

总之,从全案分析可看出:整个案件前段是李某和张某二人共同犯罪,后段是张某自己构成单独的故意杀人罪,而非共同犯罪
3、王某在某地风景区旅游,爬到山顶后,见一女子孤身站在山顶悬崖边上,目光异样,即心生疑惑。

该女子见有人来,便向悬崖下跳去,王某情急之下拉住女子衣服,将女子救上来,在救人过程中,王某随身携带的价值2000元的照相机被碰坏,手臂被擦伤:该女子头部也被碰伤衣服被撕破。

王某将女子送到山下医院,为其支付各种费用500元,并为自己包扎伤口用去20元。

当晚,王某住宿医院招待所时,已经身无分文,只好向服务员借了100
元,用以支付食宿费。

次日,轻声女子家人赶到医院,向王某表示了感谢。

请问:(1)王某的照相机被损坏及为治疗自己伤口而支付的费用该由谁承担?(2)王某为该女子支付的医疗费等费用能否请求其偿付?(3)王某向服务员借的100元应当由谁偿付?(4)王某能否请求该女子给付一定报酬?
(1)王某的照相机被损坏及为治疗自己伤口而支付的费用由该女子承担。

本案中,王某为了救该女子的生命,造成其照相机损坏、受伤,这一行为符合民法上的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即:1)为他人管理事务;2)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3)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

根据民法上关于无因管理之债的效力规定,王某作为管理人可以行使损失赔偿请求权。

即王某的照相机被损坏及为治疗自己伤口而支付的费用由该女子承担。

(2)王某为该女子支付的医疗费等费用可以请求其偿付;
根据根据民法上关于无因管理之债的效力规定,王某可以行使损失赔偿请求权,即王某为救助该女子而为其支付的医疗费,有权要求该女子赔偿。

(3)王某向服务员借的100元应当由王某自己承担。

这100元属于王某个人的牺牲,不应向该女子请求赔偿。

(4)王某不可以请求该女子给付一定报酬。

管理人对本人的请求权仅限于必要的管理费用支出的补偿,而没有报酬请求权。

4、张女士在某百货购买一件纯羊毛大衣,售价1280元.商店标明"换季商品,概不退换",穿了三天后衣服起满毛球,于是到市质量监督检验:鉴定结果证明羊毛大衣所用原料为100%晴纶,张女士到购买衣服的百货店要求退货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商店营业员回答:当时标明"换季商品,概不退换",再说店内该柜是出租给个体户的,现在他已破产,租借柜台的费用尚未付清,人也找不到,你只好自已倒霉。

请问:(1)商店(经营者)违反了我国消费权益保护法的哪些内容? (2)商店对张女士应负哪些责任?
. 1、根据消法规定,经营者或销售者不能依格式合同的条款单方面为自己免责,否则无效。

案例中“换季商品,概不退还”是无效的。

违反了城实信用原则,侵犯了消费者的求偿权、知情权;
2、根据消法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租赁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向柜台出租者要求赔偿,故商场应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商场可以向销售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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