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修改及易错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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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修改的规则如下:
1.只有买方(开证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修改信用证;
2.只有卖方(受益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信用证修改.
修改信用证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凡是需要修改的内容,应做到一次性向客人提出,避免多次修改信用证的情况.
二.对于不可撤消信用证中任何条款的修改,都必须取得当事人的同意后才能生效.
对信用证修改内容的接受或拒绝有两种表示形式:
1.受益人作出接受或拒绝该信用证修改的通知;
2.受益人以行动按照信用证的内容办事.
三.收到信用证修改后,应及时检查修改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并分别情况表示接受或重新提出修改.
四.对于修改内容要么全部接受,要么全部拒绝.部分接受修改中的内容是无效的.
五.有关信用证修改必须通过原信用证通知行才具真实,有效;通过客人直接寄送的修改申请书或修改书复印件不是有效的修改.
六.明确修改费用由谁承担.一般按照责任归属来确定修改费用由谁承担.
审证注意的基本事项
1、本身的说明。例如的种类、号码、性质、金额、使用货币及有效期、议付地点、开证申请人、受益人等。还要注意是否可以撤销,可否转让,是否加保,是否循环等。
2、对单据的要求。
3、保付条款。
4、对货物和运输的要求。销售合同的主要条款在这里都要体现出来。
易出现的问题:
(1)两个主要当事人——开征方和受益方,即买方和卖方的名称是否准确无误。
(2)是否属于“不可撤销(Irrevocable)”。
(3)装期、有效期、交单期是否合理。
(4)到期(议付)地点是否在出口国境内。
(5)是否列齐。如单据条款、货物条款、效期,目的港、金额等。
(6)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在来证中如实反映出来(品名、规格、数量、单价、总值、包装、*头、装期、装卸港、保险等)。
(7)其他要注意的问题,比如(1)保留性条款和限制性条款及不合理要求,及其他软条款;(2)拥挤和折扣是否已经内扣,防止重复付佣;(3)银行费用由开征人负担(受益人负担该费用是不合理的);(4)逻辑上要合理,比如提单副本应该在装运后寄给开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