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认无民事行为能力管辖法院
如何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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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规定
特别程序
认定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系特别程序,须由利 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
鉴定程序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 要时应委托鉴定机构对被 申请人进行鉴定。
指定代理人
被申请人没有法定代理人 时,人民法院可指定有关 部门或人员担任代理人。
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对象
若被申请人系无诉讼行为能力人,且因身体状况等原因无 法委托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可为其指定法律援助机构指派 律师担任代理人。
其他原因
根据具体情况,如有证据证明公民 因其他原因无法正常进行民事活动 ,也可以申请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 力。
02
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程序
提出申请
01
02
03
申请人
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公民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 应为该公民的近亲属或者 利害关系人。
申请材料
申请人需要提交申请书、 身份证明、相关证据材料 等。
如果被申请人没有近亲属,可 以由基层组织或者被申请人所 在单位推荐的人作为代理人。
如果被申请人没有基层组织或 者所在单位,可以由人民法院 指定代理人。
代理人需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能够代表被申请人行使 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THANKS
感谢观看
法律援助范围
公民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故意伤害等造成 残疾,影响其民事行为能力的,均可申请法律援助。
申请材料
申请人需提交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书,以及被申 请人的身份证明、代理人身份证明、鉴定意见等材料。
06
常见问题与解答
哪些人可以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近亲属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 人可以是被申请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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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概念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痴呆病人,按照法定程序,认定并宣告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程序,称为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程序。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程序,是认定已经达到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标准,但智力不健全、精神不正常的精神病人的实际民事行为能力状况的非讼程序。
通过这种非讼程序,从法律上认定和宣告那些因患精神病或者其他病症丧失了全部或者部分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并为其指定监护人,不仅有利于维护该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且有利于维护其利害关系人、民事活动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程序对于确保民事流转安全以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首先要考虑利害关系人的意愿,核心是对有关公民的精神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判断,最终作出该公民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与宣告。
因此,此类案件的审理程序一般要经过申请与受理、鉴定与审查、判决等几个主要阶段。
(一)申请与受理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应当尊重利害关系人的意愿,只有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才能启动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程序。
未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作出认定。
因此,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是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第一阶段。
根据民法通则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定事由。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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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证明材料一、认定公民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概念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不能正确辩认自己行为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按照法定程序,认定并宣告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
二、认定公民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审理程序(一)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第一,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利害关系人包括,该精神病患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或者与该精神病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人。
第二,申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申请书的内容应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所,与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关系;被申请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所,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
如果有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或鉴定结论,也应当一并提交人民法院。
根据《意见》第193条的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提出该当事人患有精神病,要求宣告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受诉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立案审理,原诉终止。
(二)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由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这样规定便于人民法院就近调查该公民的健康状况和日常表现,收集有关证据,作出正确的判决,以保护该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鉴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医学鉴定,以取得科学依据。
申请人已提供鉴定结论的,应当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如对鉴定结论有怀疑的,可以重新鉴定。
人民法院确认之诉如何确定管辖确认无效的级别管辖
![人民法院确认之诉如何确定管辖确认无效的级别管辖](https://img.taocdn.com/s3/m/5fdb7509b6360b4c2e3f5727a5e9856a56122615.png)
人民法院确认之诉如何确定管辖确认无效的级别管辖人民法院确认之诉如何确定管辖对于确认之诉的管辖地需要根据确认之诉的内容进行确定,请自行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是指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诉讼。
确认之诉就是要求确认权利关系或法律关系之诉,承认这种请求的判决被称为确认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百六十六条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复议不作为如何确定级别管辖行政复议不作为,既可以告做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也可以告复议机关不作为。
根据机关的级别,确定级别管辖。
记住中院管辖范围来确定就好。
简述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1、案件的性质。
重大涉外案件在性质上不同于一般涉外案件,专利案件、海事、海商案件专业性强,在性质上也不同于一般案件。
这些性质特殊的案件,应当由较高级别的人民法院管辖。
2、案件的繁简程度。
因而在确定级别管辖时,有必要考虑案件的繁简程度,将简单的案件分配给低级别的人民法院,将复杂的案件分配给级别高的人民法院。
3、案件的影响范围。
案件的影响范围愈大,受理该案件的人民法院的级别愈高。
复议改变结果,以政府为被告,级别管辖怎么确定例:区公安分局做出了一个行政行为罚款200元,向区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一审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经过复议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86482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86482](https://img.taocdn.com/s3/m/3a92050902768e9950e7381c.png)
判决:人民法院在诉讼中作出裁判的一种类型。
补充判决:法院对于应当裁判的事项没有判决,而在一部分判决宣告或送达之后予以补充的判决。
判决更正:法院已经存在裁判的意思表示,但是判决书存在误写、误算以及遗漏的情形。
用裁定的方式。
判决的事实效力:判决的证明效力,法院在前诉判决中认定的事实在后诉中具有类似证明的作用,无需当事人举证证明。
判决的既判力:法院作出的终局判决一旦生效,当事人和法院都应当受该判决内容的拘束,当事人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主张与该判决相反的内容,法院也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作出与该判决冲突的判断。
民事裁定: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中的程序问题以及个别实体问题作出的权威性判定。
民事决定:人民法院对诉讼中某些特殊的问题作出的权威性判定。
特别程序: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所使用的特别程序。
选民资格案件:公民对选举委员会所公布的选民资格名单有不同意见,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不服选举委员会的处理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宣告公民失踪案件:公民离开自己住所下落不明,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限仍然没有音讯,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该公民失踪的案件。
宣告公民死亡案件: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案件。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不能正确辨认自己行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按照法定程序,认定并宣告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人民法院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将某项归属不明的财产认定为无主财产,并将其判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案件。
督促程序: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提出的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申请,不经过开庭就直接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如果债务人不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异议,则该支付令就具有强制执行力的程序。
支付令:在督促程序中由人民法院发布的限令债务人履行支付义务或者提出书面异议的法律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96ac2d166c175f0e7cd1372d.pn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2年8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8月28日法释〔2012〕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3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对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第一条下列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一)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涉及机密级以上军事秘密的案件;(三)军队设立选举委员会的选民资格案件;(四)认定营区内无主财产案件。
第二条下列民事案件,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出申请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一)军人或者军队单位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二)当事人一方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侵权行为发生在营区内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三)当事人一方为军人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四)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不动产所在地、港口所在地、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在营区内,且当事人一方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五)申请宣告军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六)申请认定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是军人或者军队单位,且合同履行地或者标的物所在地在营区内的合同纠纷,当事人书面约定由军事法院管辖,不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专属管辖和专门管辖规定的,可以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四条军事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当事人住所地省级行政区划内没有可以受理案件的第一审军事法院,或者处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但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案件除外。
《民事诉讼法学》第16章 特别程序
![《民事诉讼法学》第16章 特别程序](https://img.taocdn.com/s3/m/b835f61e03020740be1e650e52ea551810a6c966.png)
第一节 特别程序概述
二、特别程序的特点
1.各类型案件的审判程序独立 2.不存在民事权益争议 3.没有利害关系相对立的双方当事人 4.审判组织简单 5.实行一审终审制 6.审限较短 7.免交案件受理费 8.纠错程序特殊
第一节 特别程序概述
三、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
(一)特别程序只适用于基层法院
特别程序是一种独立、特殊的审判程序,适用特别程序审 理的案件均实行一审终审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特 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均由基层法院审理和裁判。因此,特别程序 只能由基层法院适用,中级以上的法院不可能适用特别程序。
院提出;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级法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级
法院提出。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
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向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双方当
事人共同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的,由最先立案的法
院管辖。
第九章
第六节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审理程序
三、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申请、受理和裁定
三、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申请、受理和裁定
(一)申请
2.申请的形式 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目的是鼓励当事人选择非诉的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体现司
一、特别程序的概念
特别程序,是指法院审理特殊类型案件适用的特殊审判程序。特别 程序是相对于通常诉讼程序而言的一种独立、特殊的审判程序。
特别程序的独立性表现为: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均不能适用 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进行审判;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均不能适用特别程序审理。
特别程序的特殊性表现为: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既不存在民 事权益争议,也没有地位平等和相对立的双方当事人,各类型案件的性 质不同,在审理原则、制度和程序上均有各自不同的特点。
民诉法第十二章
![民诉法第十二章](https://img.taocdn.com/s3/m/5f4bf08d83d049649b665867.png)
复习思考题
1、特别程序具有哪些特点? 2、特别程序适用于哪些案件?其审理程序怎 样?
视频
在线收看《经济与法》不寒而栗的可能
案例分析
2005年6月10日,陈某与父母发生激烈争吵后离 家,言去深圳找其同村好友处打工。是年春节, 其好友返乡过年,陈父母去问方知陈某根本未去 其好友处。2006年3月1日,陈父去县法院申请 陈某为失踪人。法院根据陈父提供的线索发出十 几封联系信,但均未找到陈某下落。法院遂于 2006年5月10日组成合议庭,裁定陈某为失踪人。 2007年2月陈某回到家中,发现此事,遂向法院 申请再审。法院再审后,纠正了原法院的错误。 问:此案程序挑错。
四、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判 决的撤销 判决原因消除后,人民法院根据无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他的监护人的申请,应 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恢复该公民行为能力。
第六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一、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概念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将某项归属 不明的财产认定为无主财产,并将它判归国家或集 体所有的案件。一般情况下,财产都是所有人的, 但在现实生活中,也可能出现某些财产无主的情况, 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1、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2、在规定期间 无主认领的拾得物。 3、无人继承的财产。4、其他所有人不明的财产。 二、意义:解决无主财产的归属问题,可以防止财 产由于无人管理所造成的损失;有利于对社会财富 的保护和利用,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第三节 宣告公民失踪案件
民诉6个特别程序
![民诉6个特别程序](https://img.taocdn.com/s3/m/25495f225b8102d276a20029bd64783e09127d11.png)
民诉6个特别程序在民事诉讼中可根据案件的情况运⽤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两个审判程序。
还有⼀种⽐较特殊的是特别程序,特别程序适⽤6种特殊的情形,那么民诉6个特别程序的内容是怎样的?特别程序的特点有哪些?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
民诉6个特别程序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七⼗七条⼈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案件、认定财产⽆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本章规定。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特点1、⾮讼性:选民资格案件除外。
2、审判组织的特殊性:独任制为原则,单⼀式合议庭为例外。
3、审级制度和审限的特殊性:⼀审终审+审限较短。
4、级别管辖:⼀律由基层法院管辖。
5、免交案件受理费。
6、救济机制的特殊性:不适⽤再审;⾃带救济。
特别程序案件的救济途径1、适⽤特别程序作出判决、裁定,当事⼈,利害关系⼈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该判决、裁定的法院提出异议。
法院经审查,异议成⽴或者部分成⽴的,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撤销或改变原判决、裁定;异议不成⽴的,裁定驳回。
2、对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当事⼈有异议的,应当⾃收到裁定之⽇起15⽇内提出;利害关系⼈有异议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起6个⽉内提出。
常见的民事诉讼类型(1)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之间因财产权⽽发⽣的纠纷,多数指对财产的占有、使⽤、收益和处分所发⽣的纠纷;(2)公民之间因买卖、租赁、借贷、赠与、典当等合同⾏为⽽发⽣的纠纷以及继承遗产所引起的纠纷。
(3)因不当得利,⽆因管理等所产⽣的债务纠纷以及损坏财产引起的赔偿纠纷。
(4)因⼈⾝权利引起的纠纷,这主要是指侵害公民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和肖像权。
(5)因侵害公民的发明权(专利权)、著作权(版权)⽽引起的纠纷。
(6)婚姻家庭引起的纠纷,主要有离婚以及因离婚引起的财产分割、⼦⼥抚养⽅⾯的纠纷,家庭成员间的赡养、抚育、扶养等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第五十九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第五十九号令](https://img.taocdn.com/s3/m/758e7d13227916888486d764.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回避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六章证据第七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第八章调解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起诉和受理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第三节开庭审理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五节判决和裁定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第二十四章管辖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第二十六章仲裁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委托书
![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委托书](https://img.taocdn.com/s3/m/8760edb69f3143323968011ca300a6c30c22f103.png)
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委托书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委托书:丧失行为能力后的依托与保障1. 引言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委托书是一种在特定情况下为丧失行为能力人提供依托与保障的法律文书。
丧失行为能力人指的是因精神疾病、智力障碍、未成年等原因,无法独立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个体。
本文将介绍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委托书的含义、作用、操作流程,并以实际案例为例,阐述该委托书对于丧失行为能力人的重要意义。
2. 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委托书的含义和作用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委托书是指由丧失行为能力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向法院提交的文件,用于说明委托他人代行相关民事行为的意愿。
它通过法律程序,确认丧失行为能力人的无行为能力状态,并明确指定代理人行使该人的民事权利和义务,保障其合法权益。
该委托书在实际中发挥着以下重要作用:2.1 提供行为能力层面的保障丧失行为能力人因其无法独立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需要有人代为处理生活中的各种事务。
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委托书的存在,为这样的人提供了法律依据,明确规定了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从而有效保障了他们在日常生活中的合法权益。
2.2 维护利益的连续性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委托书具有维护丧失行为能力人利益连续性的作用。
一旦丧失行为能力人被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其代理人将按照所制定的委托书内容,继续代为行使其民事权益和履行其义务,确保生活中各种事务的正常进行,有效防止因行为能力丧失而引发的各种问题。
3. 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委托书的操作流程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委托书的操作流程通常包括以下步骤:3.1 申请人咨询和准备委托书申请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应当咨询相关法律专业人士,了解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委托书的具体操作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准备相关材料。
3.2 法院审查申请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将准备好的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委托书及相关材料提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由法院进行审查确认。
3.3 法院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经法院审查确认,如果认定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法院将发布宣告书,宣告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事诉讼法 第十二章 非诉程序
![民事诉讼法 第十二章 非诉程序](https://img.taocdn.com/s3/m/1bba7b140166f5335a8102d276a20029bd6463cc.png)
〔3〕申请人必须向原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人
2、除权判决的作出与公告 合议庭经审查和评议,确信除申请人外没有其他
审查内容: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明确、债权债 务关系是否合法、债权人提出请求所依据的事 实和证据。
〔二〕人民法院对支付令申请的处理 1、驳回支付令申请 2、发出支付令 〔1〕支付令的制作 〔2〕支付令的效力:
第一,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清偿债 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该异议确认成立。
第二,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既 不提出异议又不清偿债务的,支付令发生 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 强制执行。
〔二〕选民资格案件的起诉人不服选举委员 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的公 民
〔三〕诉讼应当在选举日的5日前提出
〔四〕选民资格案件的诉讼参加人
〔五〕选民资格案件的审判组织必须由审判 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六〕选民资格案件的裁判
第三节 宣告公民失踪和宣告公民死 亡案件的审理程序
一、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的审理程序 〔一〕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的概念公民离开其最后居
2、适用范围的特定性
公示催告程序仅适用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 遗失或者灭失的案件以及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 告的其他事项。
3、程序制度的独特性
〔1〕公示催告程序由公示催告和除权判决两个阶段 构成。
〔2〕公示催告程序的两个阶段均由申请人申请启动。
〔3〕公示催告程序的两个阶段可以由两个不同的审 判组织进行审理。
2、申报权利的地点与期间
利害关系人应当向发出公示催告公告的人民法 院申报权利。
利害关系人可以在公示催告期间以及公示催告 期间届满后、除权判决作出前申报权利。
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书
![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书](https://img.taocdn.com/s3/m/9adda055a88271fe910ef12d2af90242a995ab44.png)
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书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书是一种法律文书,是指由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智力低下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士申请进行认定,并且在确认后由法院进行宣告的一种文书。
在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有些人无法承担民事责任。
他们可能是未成年人或者是由于精神病、智力等方面的原因,导致他们无法理性判断、无法自主管理生活、财产。
为了保护这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士的生活和利益,提供必要的保障,法律规定了对其能力进行认定的程序。
一般来说,申请人需要先向有关部门提出认定申请,接着由有关部门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
这些证明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明、疾病证明、医疗技术鉴定报告等文件。
在获取完以上证明材料后,申请人须向当地的法院递交申请书,申请法院对其进行认定。
在认定流程中,法院需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进行审核。
如果申请合法,相关材料齐全,法院会请求当事人出庭答询,查询是否真实无民事行为能力。
如果当事人的认定被确认确认,法院就会发布无民事行为能力宣告书,并指定监护人为其进行管理和监护。
在认定过程中,申请人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完备性是非常重要的。
如果证明材料存在虚假、不实之处,或者存在不完备的情况,可能会影响到整个认定流程的顺利进行。
此外,在法院护理期间,相关协议也是必不可少的。
最后,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书的重要性在于它可以确保相关人员在日常生活中、财产管理等方面得到必要的协助和保护。
通过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保护当事人,这也是法律规定,得到了有力的支持。
总之,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书是对于国家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一种法律保护措施。
在申请过程中,申请人需要特别注重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完备性。
只有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士得到必要的保护和协助。
从本案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诉讼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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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案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诉讼效力从本案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诉讼效力从本案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诉讼效力从本案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诉讼效力一、基本案情张某诉讼其丈夫王某离婚。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张某的儿子和丈夫都认为张某的精神有问题,并经司法精神病鉴定,张某确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张某儿子作为张某的法定代理人向法院申请撤回对王某的诉讼。
二、对该案的分歧意见及作者的观点。
本案的基本事实比较简单,但对张某儿子的撤诉申请该如何处理,存在几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作为张某的法定代理人的只能是张某的配偶王某,而不应当是张某的儿子,张某儿子无权作为张某的法定代理人对张某的诉讼权利作出处分。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应当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而能够作为监护人的各个人之间是有一定的顺序安排的,即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近亲属。
只有在前一顺序的监护人不存在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才由后面顺序的人担任监护人。
相关法律规定中并没有排斥配偶作为第一顺序监护人的监护权利,故应当按照监护的顺序,由作为张某配偶的王某担任张某的法定代理人,而不是由张某的儿子担任张某的法定代理人。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排斥王某的监护人资格。
虽然法律没有明确排斥王某的监护人资格,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前一顺序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
在离婚诉讼当中,张某与王某是案件的双方当事人,由王某担任张某的法定代理人来处理与王某之间的离婚诉讼明显对张某不利。
同时,法定代理作为代理的一种,应当使用代理的相关原则。
根据我国民法有关代理的相关理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行为称之为自己代理。
而自己代理属于滥用代理权,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予以禁止。
如何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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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民事⾏为能⼒⼈
申请⼈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1、认定⽆民事⾏为能⼒并指定监护⼈申请书、被申请⼈户籍证明、申请⼈与被申请⼈⾝份证信息、病例、出院⼩结等治疗证明、居委会及公安机关的相关证明、或养⽼院提供的履⾏赡养或抚养义务的⼈员的证明。
2、法院指定鉴定机构进⾏医学鉴定,鉴定费约三千元,鉴定期限⼀般为⼀个多⽉
3、从⽴案到审结之⽇法律规定为不超过30⽇,司法实践中⼀般为两个半⽉到三个⽉(含司法鉴定⽇期),往往法院在收到案件材料时不进⾏⽴案⽽是后⾯补⽴案⼿续。
4、费⽤,认定⽆民事⾏为能⼒法院收费为80元。
民法典如何申请为无民事权利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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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如何申请为⽆民事权利⾏为⼈
《民法典》中规定了⽆民事⾏为能⼒⼈。
⽆民事⾏为能⼒⼈包括⼋周岁以下的未成年⼈,还有不能辨认⾃⼰⾏为的成年⼈。
未成年⼈出⽰⾝份证年龄即可证明⾃⼰是⽆民事⾏为能⼒⼈,但,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成年⼈如何申请为⽆民事⾏为能⼒⼈?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解答这⼀问题。
⼀、民法典如何申请为⽆民事权利⾏为⼈
按照《民法典》第⼆⼗四条的规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为的成年⼈,其利害关系⼈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为⽆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
被⼈民法院认定为⽆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的,经本⼈、利害关系⼈或者有关组织申请,⼈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恢复为限制民事⾏为能⼒⼈或者完全民事⾏为能⼒⼈。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联合会、残疾⼈联合会、依法设⽴的⽼年⼈组织、民政部门等。
⼆、限制民事⾏为能⼒⼈可以实⾏什么⾏为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
第⼆⼗⼆条 不能完全辨认⾃⼰⾏为的成年⼈为限制民事⾏为能⼒⼈,实施民事法律⾏为由其法定代理⼈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为或者与其智⼒、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为。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解答。
⽆民事⾏为能⼒⼈和限制民事⾏为能⼒⼈,他们可以实⾏什么样的⾏为,我国《民法典》有着明确的规定,这是确定民事⾏为效⼒的重要依据。
如果⼤家有其他问题,也欢迎各位读者到店铺进⾏咨询。
无民事行为能力鉴定申请
![无民事行为能力鉴定申请](https://img.taocdn.com/s3/m/24d358f89fc3d5bbfd0a79563c1ec5da51e2d644.png)
无民事行为能力鉴定申请一、引言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人在法律上无法独立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当一个人由于精神疾病、智力障碍或其他原因无法理解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时,就会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这种情况下,就需要进行无民事行为能力鉴定。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鉴定的目的和意义无民事行为能力鉴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益,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鉴定结果将作为法院判决和相关民事诉讼的依据,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财产管理等事项具有重要意义。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鉴定的程序无民事行为能力鉴定需要经过一系列的程序来确定被鉴定人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一般来说,以下几个步骤是必不可少的:1. 提交申请:一般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家属、亲友或有关单位提出申请,申请人需要提供被鉴定人的基本信息和相关证据。
2. 鉴定组成立:法院将组成鉴定组,一般包括法医、心理学家、社会工作者等专业人士。
3. 面谈和观察:鉴定组会对被鉴定人进行面谈和观察,了解其精神状态、智力水平以及行为表现等。
4. 评估和检测:鉴定组还可以进行相关的心理评估和智力测试,以获取更准确的信息。
5. 编写鉴定报告:鉴定组会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和评估结果编写鉴定报告,明确表述被鉴定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状况。
6. 鉴定结果确认:法院将对鉴定结果进行审查和确认,并在需要的情况下进行听证。
7. 鉴定结果公告:法院将公告鉴定结果,确保相关各方都能获知鉴定结果。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鉴定的效力和应用无民事行为能力鉴定结果具有法律效力,一旦被鉴定人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民事行为将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
鉴定结果将在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财产管理、婚姻家庭事务、继承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鉴定的争议和解决无民事行为能力鉴定并非一成不变,被鉴定人或其家属在不同时间段可以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
当鉴定结果存在争议时,相关各方可以通过申诉、上诉等法律途径来解决争议。
如何向法院申请老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如何向法院申请老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https://img.taocdn.com/s3/m/63435671b9d528ea81c779fb.png)
如何向法院申请老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通过代理及研究多起申请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指定、变更监护人案件后,总结起来这类案件有一下要点,在办理这类案件时必须注意:
1、宣告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意味着从法律上确定一个人的能力,关乎被申请人的人权,一旦被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他除接受权利之外的其他民事行为行为都无效,相当于一个“废人〞。
如果错误的被宣告,将严重影响被申请人的生活。
2、申请人应当为被申请人的近亲属〔父母、配偶、成年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或其他利害关系人。
3、法院受理后,应先经过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委会、居委会指定。
4、按照顺序指定,前一顺序监护人中有符合条件的人的,不得指定后一顺序的监护人,也不应同时指定不同顺位的监护人。
5、可以由法院委托鉴定,也可以由申请人自行委托鉴定,根据病历等可以确定其行为能力的可以不鉴定。
6、监护人可以是同一顺位监护人中的数人。
7、同一顺位监护人有数位的,人民法院应征求各监护人的意见。
8、被指定的人应当有监护能力。
9、证据一般有:病历、鉴定意见、诊断报告、事故认定书、居委会村委会证明、单位证明、监护协议书、家庭会议记录等。
10、鉴定时间的长短影响整个程序的时间长短,最快也不会早于三个月。
11、一审终审,可以申请再审。
12、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变更监护人比拟困难。
13、夫妻离婚之后,父母仍然是子女的监护人,如果一方严重侵害子女的合法权益,另一方可以申请予以暂时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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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确认无民事行为能力管辖法院
由其近亲属(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利害关系人向其所在地基层法院起诉请求确认。
相关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
二、认定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什么证明材料
认定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第一百八十七条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
第一百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
申请人已提供鉴定意见的,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三、法律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当事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其主体资格的限制,无法承担民事责任。
虽然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承担或在承担民事责任时受到限制,但是他们或她们在侵犯他人权利或利益时应该是直接侵害人,所以他们或她们是不能摆脱成为民事被告的风险。
不过虽然他们或她们是被告,但是承担责任或部分责任的主体却是他们或她们的监护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
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
《侵权责任法》颁布以后,关于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监护人的责任有了新的规定,虽然在表面上的不同不是很大,但是其深层的价值观变化还是很大的。
新的条文如下:
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注意事项
一、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与子女生活方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二、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明确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监护人不明确的,法律规定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三、对于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由于监督责任已转移到幼儿园、学校、医院,如果这些单位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