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权益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共16页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英文
【标题】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英文) 【分类】国际海事【时效性】有效【颁布时间】1982.12.10【实施时间】1982.12.10【发布部门】蒙特哥湾目录第Ⅰ部分用语和X围第Ⅱ部分领海和毗连区第1节一般规定第2节领海的界限第3节领海的无害通过第4节毗连区第Ⅲ部分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第1节一般规定第2节过境通行第3节无害通过第Ⅳ部分群岛国第Ⅴ部分专属经济区第Ⅵ部分大陆架第Ⅶ部分公海第1节一般规定第2节公海生物资源的养护和管理第Ⅷ部分岛屿制度第Ⅸ部分闭海或半闭海第Ⅹ部分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第Ⅺ部分“区域”第1节一般规定第2节支配“区域”的原则第3节“区域”内资源的开发第4节管理局第5节争端的解决和咨询意见第Ⅻ部分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第1节一般规定第2节全球性和区域性合作第3节技术援助第4节监测和环境评价第5节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的国际规则和国内立法第6节执行第7节保障办法第8节冰封区域第9节责任第10节主权豁免第11节关于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其他公约所规定的义务第XIII部分海洋科学研究第1节一般规定第2节国际合作第3节海洋科学研究的进行和促进第4节海洋环境中科学研究设施或装备第5节责任第6节争端的解决和临时措施第XIV部分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第1节一般规定第2节国际合作第3节国家和区域性海洋科学和技术中心第4节国际组织间的合作第XV部分争端的解决第1节一般规定第2节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第3节适用第2节的限制和例外第XVI部分一般规定第XVII部分最后条款附件Ⅰ高度回游鱼类(略)附件Ⅱ大陆架界限委员会附件Ⅲ探矿、勘探和开发的基本条件附件Ⅳ企业部章程附件Ⅴ调解第1节按照第XV部分第1节的调解程序第2节按照第XV部分第3节提交的强制调解程序附件Ⅵ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第1节法庭的组织第2节权限第3节程序第4节海底争端分庭第5节修正案附件Ⅶ仲裁附件Ⅷ特别仲裁附件Ⅸ国际组织的参加【名称】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题注】简介:本公约于1982年12月10日在牙买加的蒙特哥湾召开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最后会议上通过,尚未生效。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201612ppt.ppt
5、在港湾避风时,船舶之间不得相靠,不得 转移任何物品、上下货物和人员。
6、在港湾避风时,应注意对方的有关设施, 让开航道。
7、在港内和港湾都应保护港区水域环境,防 止污染,包括禁止排放生活污物、油料和其他 废物的倾倒等。
四、 群岛国与群岛水域
1、岛屿、群岛和群岛国的定义
岛屿 是指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 然形成的陆地区域。
群岛 是指一群岛屿,包括若干岛屿的若干部 分、相连的水域和其他自然地形。
群岛国 是指全部由一个或多个群岛构成的国 家,如印尼、太平洋岛国等。
2、群岛水域的法律地位
(1)群岛水域的确定 群岛国可将群岛最外 缘各岛和各干礁的最外缘各点,用直线连接成 群岛基线。群岛基线所包围的水域称为群岛水 域。其长度、走向、以及群岛水域内的陆地与
岛屿制度(Regime of islands); 闭海或半闭海(Enclosed or semi-closed seas); 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Right of access of land-locked States to and from the sea and freedom of transit); 国际海底的开发(一般用代号“区域”— “Area”); 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Protection and preservation of the marine environment);
8、离港前,应向对方报告,并接受对方的 检查。即使在港湾指定锚地避风或进港时, 虽未经检查,但在离港前也应向对方报告 离港时间。
渔船进入沿海国内海或进入对方港口或港 湾避风时应注意的是,不准移动渔具,拖 网渔具应将网板、纲索和网具分离,并困 扎起来。光诱鱿钓作业,不得开启集鱼灯、 运转钓机等。否则,沿海国有权按其从事 捕鱼活动的法律规定予以惩处。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英文
【标题】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英文) 【分类】国际海事【时效性】有效【颁布时间】1982.12.10【实施时间】1982.12.10【发布部门】蒙特哥湾目录第Ⅰ部分用语和X围第Ⅱ部分领海和毗连区第1节一般规定第2节领海的界限第3节领海的无害通过第4节毗连区第Ⅲ部分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第1节一般规定第2节过境通行第3节无害通过第Ⅳ部分群岛国第Ⅴ部分专属经济区第Ⅵ部分大陆架第Ⅶ部分公海第1节一般规定第2节公海生物资源的养护和管理第Ⅷ部分岛屿制度第Ⅸ部分闭海或半闭海第Ⅹ部分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第Ⅺ部分“区域”第1节一般规定第2节支配“区域”的原则第3节“区域”内资源的开发第4节管理局第5节争端的解决和咨询意见第Ⅻ部分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第1节一般规定第2节全球性和区域性合作第3节技术援助第4节监测和环境评价第5节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的国际规则和国内立法第6节执行第7节保障办法第8节冰封区域第9节责任第10节主权豁免第11节关于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其他公约所规定的义务第XIII部分海洋科学研究第1节一般规定第2节国际合作第3节海洋科学研究的进行和促进第4节海洋环境中科学研究设施或装备第5节责任第6节争端的解决和临时措施第XIV部分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第1节一般规定第2节国际合作第3节国家和区域性海洋科学和技术中心第4节国际组织间的合作第XV部分争端的解决第1节一般规定第2节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第3节适用第2节的限制和例外第XVI部分一般规定第XVII部分最后条款附件Ⅰ高度回游鱼类(略)附件Ⅱ大陆架界限委员会附件Ⅲ探矿、勘探和开发的基本条件附件Ⅳ企业部章程附件Ⅴ调解第1节按照第XV部分第1节的调解程序第2节按照第XV部分第3节提交的强制调解程序附件Ⅵ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第1节法庭的组织第2节权限第3节程序第4节海底争端分庭第5节修正案附件Ⅶ仲裁附件Ⅷ特别仲裁附件Ⅸ国际组织的参加【名称】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题注】简介:本公约于1982年12月10日在牙买加的蒙特哥湾召开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最后会议上通过,尚未生效。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文-完整)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82年12月10日在牙买加的蒙特哥湾召开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最后会议上通过,1994年生效,已获150多个国家批准。
公约规定一国可对距其海岸线200海里(约370公里)的海域拥有经济专属权。
目录第Ⅰ部分用语和范围 (001)第Ⅱ部分领海和毗连区 (002)第Ⅲ部分用于国际航行的海 (010)第Ⅳ部分群岛国 (014)第Ⅴ部分专属经济区 (017)第Ⅵ部分大陆架 (025)第Ⅶ部分公海 (028)第Ⅷ部分岛屿制度 (037)第Ⅸ部分闭海或半闭海 (037)第Ⅹ部分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 (038)第Ⅺ部分“区域” (039)第Ⅻ部分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 (065)第XⅢ部分海洋科学研究 (078)第XIV部分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 (085)第XV部分争端的解决 (089)第XVI部分一般规定 (096)第XVII部分最后条款 (096)附件Ⅰ高度回游鱼类(略) (102)附件Ⅱ大陆架界限委员会 (103)附件Ⅲ探矿、勘探和开发的基本条件 (105)附件Ⅳ企业部章程 (122)附件Ⅴ调解 (130)附件Ⅵ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 (133)附件Ⅶ仲裁 (142)附件Ⅷ特别仲裁 (145)附件Ⅸ国际组织的参加 (147)本公约缔约各国,本着以互相谅解和合作的精神解决与海洋法有关的一切问题的愿望,并且认识到本公约对于维护和平、正义和全世界人民的进步作出重要贡献的历史意义,注意到自从1958年和1960年在日内瓦举行了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以来的种种发展,着重指出了需要有一项新的可获一般接受的海洋法公约,意识到各海洋区域的种种问题都是彼此密切相关的,有必要作为一个整体来加以考虑,认识到有需要通过本公约,在妥为顾及所有国家主权的情形下,为海洋建立一种法律秩序,以便利国际交通和促进海洋的和平用途,海洋资源的公平而有效的利用,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以及研究、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考虑到达成这些目标将有助于实现公正公平的国际经济秩序,这种秩序将照顾到全人类的利益和需要,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利益和需要,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希望以本公约发展1970年12月17日第2749(XXV)号决议所载各项原则,联合国大会在该决议中庄严宣布,除其他外,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区域及其底土以及该区域的资源为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其勘探与开发应为全人类的利益而进行,不论各国的地理位置如何,相信在本公约中所达成的海洋法的编纂和逐渐发展,将有助于按照《联合国宪章》所载的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巩固各国间符合正义和权利平等原则的和平、安全、合作和友好关系,并将促进全世界人民的经济和社会方面的进展,确认本公约未予规定的事项,应继续以一般国际法的规则和原则为准据,经协议如下:第Ⅰ部分用语和范围第1条用语和范围1.为本公约的目的:(1)“‘区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
12海洋权益
公平分担保护海洋的责任和义务
读“海洋空间的划分留”回答下列问题:
(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全球144个沿海国家对A处拥 有 ( 领海)权;对B处享有( 勘探 )、(开发 )、 ( 养护 )、保护、管理自然资源的主权;C处为 ( 国际共同海域 ), 是( 人类共同继承 )财产。
读“海洋空间的划分留”回答下列问题:
提供稳定的周边环境和巩固海防; 营造海上安全秩序; 维护海上航运通道航线及海外利益的安全
4.人类共同拥有一个海洋 思考:海洋有哪些战略地位和价值?
海洋是地球环境的调节器;海洋是生命的诞生地 海洋是资源宝库;海洋经济是世界经济的重要组成部 分;海洋是国际政治经济和军事斗争的重要舞台 5.对比《公约》的内容与我国的参与 《联合国海洋发公约》内容 国际海底及其资源已被确立为人 类共同继承财产 沿海国有建立领海大陆架专属经 济区的权利,各内陆国均享有公 海国际海底资源的开发及合法利 用权 公平分享海洋权益,合作开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参与形式 我国已参与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开 发 我国尊重各沿海国享有的海洋权 益,尊重各国共有的海洋权益
联合国海洋合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82年12月10日在牙买加的蒙特哥湾召开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最后会议上通过,1994年生效,已获150多个国家批准。
公约规定一国可对距其海岸线200海里(约370公里)的海域拥有经济专属权。
该“公约”共分17部分,连同9个附件共有446条。
主要内容包括:领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国、岛屿制度、闭海或半闭海、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益和过境自由、国际海底以及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与安全、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等等。
国际海洋法的一些定义:关键词,包括岛、群岛国、领海基线、大陆架、专属经济区等等领海基线通常是沿海国的大潮低潮线〔low-water line〕。
但是,在一些海岸线曲折的地方,或者海岸附近有一系列岛屿时,允许使用直线基线的划分方式,即在各海岸或岛屿确定各适当点,以直线连接这些点,划定基线。
内水涵盖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所有水域及水道。
沿岸国有权制订法律规章加以管理,而他国船舶无通行之权利。
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94 年生效)之前,国际上并没有关于“领海”概念的国际法方面的规定。
只是那些以美国为首的老牌海洋国家有个“三海里”领海的习惯。
把领海弄得那么短有两个原因:一是技术上的,据说最早的岸炮射程就是 3 海里,因此习惯性的把海岸线往外三海里定为防卫的范围;二是因为实力。
既然自己的实力够强,当然希望其他国家的领海少一点,自己走的方便点。
后来《公约》出来了,将领海定为了12 海里,至今已经有150 多个国家批准(中国也已加入)。
领海是基线以外十二海里之水域,沿岸国可制订法律规章加以管理并运用其资源。
外国船舶在领海有“无害通过”〔innocent passage〕之权。
而军事船舶在领海国许可下,也可以进行“过境通过”〔transit passage〕。
毗邻区定义:是指邻海以外而又与邻海相连,由治海国对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管制权的一个海域。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目录第一部分用语和范围第一条用语和范围第二部分领海和毗连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条领海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的法律地位第二节领海的界限第三条领海的宽度第四条领海的外部界限第五条正常基线第六条礁石第七条直线基线第八条内水第九条河口第十条海湾第十一条港口第十二条泊船处第十三条低潮高地第十四条确定基线的混合办法第十五条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领海界限的划定第十六条海图和地理座标表第三节领海的无害通过A分节适用于所有船舶的规则第十七条无害通过权第十八条通过的意义第十九条无害通过的意义第二十条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第二十一条沿海国关于无害通过的法律和规章第二十二条领海内的海道和分道通航制第二十三条外国核动力船舶和载运核物质或其他本质上危险或有毒物质的船舶第二十四条沿海国的义务第二十五条沿海国的保护权第二十六条可向外国船舶征收的费用B分节适用于商船和用于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的规则第二十七条外国船舶上的刑事管辖权第二十八条对外国船舶的民事管辖权C分节适用于军舰和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的规则第二十九条军舰的定义第三十条军舰对沿海国法律和规章的不遵守第三十一条船旗国对军舰和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所造成的损害的责任第三十二条军舰和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的豁免权第四节毗连区第三十三条毗连区第三部分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十四条构成用于国际航行海峡的水域的法律地位第三十五条本部分的范围第三十六条穿过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公海航道或穿过专属经济区的航道第二节过境通行第三十七条本节的范围第三十八条过境通行权第三十九条船舶和飞机在过境通行时的义务第四十条研究和测量活动第四十一条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内的海道和分道通航制第四十二条海峡沿岸国关于过境通行的法律和规章第四十三条助航和安全设备及其他改进办法以及污染的防止、减少和控制第四十四条海峡沿岸国的义务第三节无害通过第四十五条无害通过第四部分群岛国第四十六条用语第四十七条群岛基线第四十八条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宽度的测算第四十九条群岛水域、群岛水域的上空、海床和底土的法律地位第五十条内水界限的划定第五十一条现有协定、传统捕鱼权利和现有海底电缆第五十二条无害通过权第五十三条群岛海道通过权第五十四条船舶和飞机在通过时的义务、研究和测量活动、群岛国的义务以及群岛国关于群岛海道通过的法律和规章第五部分专属经济区第五十五条专属经济区的特定法律制度第五十六条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管辖权和义务第五十七条专属经济区的宽度第五十八条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第五十九条解决关于专属经济区内权利和管辖权利的归属的冲突的基础第六十条专属经济区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第六十一条生物资源的养护第六十二条生物资源的利用第六十三条出现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沿海国专属经济区的种群或出现在专属经济区内而又出现在专属经济区外的邻接区域内的种群第六十四条高度回游鱼种第六十五条海洋哺乳动物第六十六条溯河产卵种群第六十七条降河产卵鱼种第六十八条定居种第六十九条内陆国的权利第七十条地理不利国的权利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和第七十条的不适用第七十二条权利转让的限制第七十三条沿海国法律和规章的执行第七十四条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界限的划定第七十五条海图和地理座标表第六部分大陆架第七十六条大陆架的定义第七十七条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第七十八条上覆水域和上空的法律地位以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自由第七十九条大陆架上的海底电缆和管道第八十条大陆架上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第八十一条大陆架上的钻探第八十二条对二百海里以外的大陆架上的开发应缴的费用和实物第八十三条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界限的划定第八十四条海图和地理座标表第八十五条开凿隧道第七部分公海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八十六条本部分规定的适用第八十七条公海自由第八十八条公海只用于和平目的第八十九条对公海主权主张的无效第九十条航行权第九十一条船舶的国籍第九十二条船舶的地位第九十三条悬挂联合国、其专门机构和国际原子能机构旗帜的船舶第九十四条船旗国的义务第九十五条公海上军舰的豁免权第九十六条专用于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船舶的豁免权第九十七条关于碰撞事项或任何其他航行事故的刑事管豁权第九十八条救助的义务第九十九条贩运奴隶的禁止第一○○条合作制止海盗行为的义务第一○一条海盗行为的定义第一○二条军舰、政府船舶或政府飞机由于其船员或机组成员发生叛变而从事的海盗行为第一○三条海盗船舶或飞机的定义第一○四条海盗船舶或飞机国籍的保留或丧失第一○五条海盗船舶或飞机的扣押第一○六条无足够理由扣押的赔偿责任第一○七条由于发生海盗行为而有权进行扣押的船舶和飞机第一○八条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质的非法贩运第一○九条从公海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第一一○条登临权第一一一条紧追权第一一二条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第一一三条海底电缆或管道的破坏或损害第一一四条海底电缆或管道的所有人对另一海底电缆或管道的破坏或损害第一一五条因避免损害海底电缆或管道而遭受的损失的赔偿第二节公海生物资源的养护和管理第一一六条公海上捕鱼的权利第一一七条各国为其国民采取养护公海生物资源措施的义务第一一八条各国在养护和管理生物资源方面的合作第一一九条公海生物资源的养护第一二○条海洋哺乳动物第八部分岛屿制度第一二一条岛屿制度第九部分闭海或半闭海第一二二条定义第一二三条闭海或半闭海沿岸国的合作第十部分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第一二四条用语第一二五条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第一二六条最惠国条款的不适用第一二七条关税、税捐和其他费用第一二八条自由区和其他海关便利第一二九条合作建造和改进运输工具第一三○条避免或消除过境运输发生迟延或其他技术性困难的措施第一三一条海港内的同等待遇第一三二条更大的过境便利的给予第十一部分“区域”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三三条用语第一三四条本部分的范围第一三五条上覆水域和上空的法律地位第二节支配“区域”的原则第一三六条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第一三七条“区域”及其资源的法律地位第一三八条国家对于“区域”的一般行为第一三九条确保遵守本公约的义务和损害赔偿责任第一四○条全人类的利益第一四一条专为和平目的利用“区域”第一四二条沿海国的权利和合法利益第一四三条海洋科学研究第一四四条技术的转让第一四五条海洋环境的保护第一四六条人命的保护第一四七条“区域”内活动与海洋环境中的活动的相互适应第一四八条发展中国家对“区域”内活动的参加第一四九条考古和历史文物第三节“区域”内资源的开发第一五○条关于“区域”内活动的政策第一五一条生产政策第一五二条管理局权力和职务的行使第一五三条勘探和开发制度第一五四条定期审查第一五五条审查会议第四节管理局A分节一般规定第一五六条设立管理局第一五七条管理局的性质和基本原则第一五八条管理局的机关B分节大会第一五九条组成、程序和表决第一六○条权力和职务C分节理事会第一六一条组成、程序和表决第一六二条权力和职务第一六三条理事会的机关第一六四条经济规划委员会第一六五条法律和技术委员会D分节秘书处第一六六条秘书处第一六七条管理局的工作人员第一六八条秘书处的国际性第一六九条同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协商和合作 E分节企业部第一七○条企业部F分节管理局财政安排第一七一条管理局的资金第一七二条管理局的年度预算第一七三条管理局的开支第一七四条管理局的借款权第一七五条年度审计G分节法律地位、特权和豁免第一七六条法律地位第一七七条特权和豁免第一七八条法律程序的豁免第一七九条对搜查和任何其他形式扣押的豁免第一八○条限制、管制、控制和暂时冻结的免除第一八一条管理局的档案和公务通讯第一八二条若干与管理局有关人员的特权和豁免第一八三条税捐和关税的免除H分节成员国权利和特权的暂停行使第一八四条表决权的暂停行使第一八五条成员特权和权利的暂停行使第五节争端的解决和咨询意见第一八六条国际海洋法法庭海底争端分庭第一八七条海底争端分庭的管辖权第一八八条争端提交国际海洋法法庭特别分庭或海底争端分庭专案分庭或提交有拘束力的商业仲裁第一八九条在管理局所作决定方面管辖权的限制第一九○条担保缔约国的参加程序和出庭第一九一条咨询意见第十二部分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九二条一般义务第一九三条各国开发其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第一九四条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的措施第一九五条不将损害或危险转移或将一种污染转变成另一种污染的义务第一九六条技术的使用或外来的或新的物种的引进第二节全球性和区域性合作第一九七条在全球性或区域性的基础上的合作第一九八条即将发生的损害或实际损害的通知第一九九条对污染的应急计划第二○○条研究、研究方案及情报和资料的交换第二○一条规章的科学标准第三节技术援助第二○二条对发展中国家的科学和技术援助第二○三条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第四节监测和环境评价第二○四条对污染危险或影响的监测第二○五条报告的发表第二○六条对各种活动的可能影响的评价第五节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的国际规则和国内立法第二○七条陆地来源的污染第二○八条国家管辖的海底活动造成的污染第二○九条来自“区域”内活动的污染第二一○条倾倒造成的污染第二一一条来自船只的污染第二一二条来自大气层或通过大气层的污染第六节执行第二一三条关于陆地来源的污染的执行第二一四条关于来自海底活动的污染的执行第二一五条关于来自“区域”内活动的污染的执行第二一六条关于倾倒造成污染的执行第二一七条船旗国的执行第二一八条港口国的执行第二一九条关于船只适航条件的避免污染措施第二二○条沿海国的执行第二二一条避免海难引起污染的措施第二二二条对来自大气层或通过大气层的污染的执行第七节保障办法第二二三条便利司法程序的措施第二二四条执行权力的行使第二二五条行使执行权力时避免不良后果的义务第二二六条调查外国船只第二二七条对外国船只的无歧视第二二八条提起司法程序的暂停和限制第二二九条民事诉讼程序的提起第二三○条罚款和对被告的公认权利的尊重第二三一条对船旗国和其他有关国家的通知第二三二条各国因执行措施而产生的赔偿责任第二三三条对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保障第八节冰封区域第二三四条冰封区域第九节责任第二三五条责任第十节主权豁免第二三六条主权豁免第十一节关于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其他公约所规定的义务第二三七条关于保扩和保全海洋环境的其他公约所规定的义务第十三部分海洋科学研究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三八条进行海洋科学研究的权利第二三九条海洋科学研究的促进第二四○条进行海洋科学研究的一般原则第二四一条不承认海洋科学研究活动为任何权利主张的法律根据第二节国际合作第二四二条国际合作的促进第二四三条有利条件的创造第二四四条情报和知识的公布和传播第三节海洋科学研究的进行和促进第二四五条领海内的海洋科学研究第二四六条专属经济区内和大陆架上的海洋科学研究第二四七条国际组织进行或主持的海洋科学研究计划第二四八条向沿海国提供资料的义务第二四九条遵守某些条件的义务第二五○条关于海洋科学研究计划的通知第二五一条一般准则和方针第二五二条默示同意第二五三条海洋科学研究活动的暂停或停止第二五四条邻近的内阱国和地理不利国的权利第二五五条便利海洋科学研究和协助研究船的措施第二五六条“区域”内的海洋科学研究第二五七条在专属经济区以外的水体内的海洋科学研究第四节海洋环境中科学研究设施和装备第二五八条部署和使用第二五九条法律地位第二六○条安全地带第二六一条对国际航路的不干扰第二六二条识别标志和警告信号第五节责任第二六三条责任第六节争端的解决和临时措施第二六四条争端的解决第二六五条临时措施第十四部分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六六条海洋技术发展和转让的促进第二六七条合法利益的保护第二六八条基本目标第二六九条实现基本目标的措施第二节国际合作第二七○条国际合作的方式和方法第二七一条方针、准则和标准第二七二条国际方案的协调第二七三条与各国际组织和管理局的合作第二七四条管理局的目标第三节国家和区域性海洋科学和技术中心第二七五条国家中心的设立第二七六条区域性中心的设立第二七七条区域性中心的职务第四节国际组织间的合作第二七八条国际组织间的合作第十五部分争端的解决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七九条用和平方法解决争端的义务第二八○条用争端各方选择的任何和平方法解决争端第二八一条争端各方在争端未得到解决时所适用的程序第二八二条一般性、区域性或双边协定规定的义务第二八三条交换意见的义务第二八四条调解第二八五条本节对依据第十一部分提交的争端的适用第二节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第二八六条本节规定的程序的适用第二八七条程序的选择第二八八条管辖权第二八九条专家第二九○条临时措施第二九一条使用程序的机会第二九二条船只和船员的迅速释放第二九三条适用的法律第二九四条初步程序第二九五条用尽当地补救办法第二九六条裁判的确定性和拘束力第三节适用第二节的限制和例外第二九七条适用第二节的限制第二九八条适用第二节的任择性例外第二九九条争端各方议定程序的权利第十六部分一般规定第三○○条诚意和滥用权利第三○一条海洋的和平使用第三○二条泄露资料第三○三条在海洋发现的考古和历史文物第三○四条损害赔偿责任第十七部分最后条款第三○五条签字第三○六条批准和正式确认第三○七条加入第三○八条生效第三○九条保留和例外第三一○条声明和说明第三一一条同其他公约和国际协定的关系第三一三条以简化程序进行修正第三一四条对本公约专门同“区域”内活动有关的规定的修正案第三一五条修正案的签字、批准、加入和有效文本第三一六条修正案的生效第三一七条退出第三一八条附件的地位第三一九条保管者第三二○条有效文本附件一、高度回游鱼类附件二、大陆架界限委员会附件三、探矿、勘探和开发的基本条件第一条矿物的所有权第二条探矿第三条勘探和开发第四条申请者的资格第五条技术转让第六条工作计划的核准第七条生产许可的申请者的选择第八条区域的保留第九条保留区域内的活动第十条申请者中的优惠和优先第十二条企业部进行的活动第十三条合同的财政条款第十四条资料的转让第十五条训练方案第十六条勘探和开发的专属权利第十七条管理局的规则、规章和程序第十八条罚则第十九条合同的修改第二十条权利和义务的转让第二十一条适用的法律第二十二条责任附件四、企业部章程第一条宗旨第二条同管理局的关系第三条责任的限制第四条组成第五条董事会第六条董事会的权力和职务第七条企业部总干事和工作人员第八条所在地第九条报告和财务报表第十条净收入的分配第十一条财政第十二条业务第十三条法律地位、特权和豁免附件五、调解第一节按照第十五部分第一节的调解程序第一条程序的提起第二条调解员名单第三条调解委员会的组成第四条程序第五条和睦解决第六条委员会的职务第七条报告第八条程序的终止第九条费用和开支第十条争端各方关于改变程序的权利第二节按照第十五部分第三节提交的强制调解程序第十一条程序的提起第十二条不答复或不接受调解第十三条权限第十四条第一节的适用附件六、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第一节法庭的组织第二条组成第三条法官第四条提名和选举第五条任期第六条出缺第七条不适合的活动第八条关于法官参与特定案件的条件第九条不再适合必需的条件的后果第十条特权和豁免第十一条法官的郑重宣告第十二条庭长、副庭长和书记官长第十三条法定人数第十四条海底争端分庭第十五条特别分庭第十六条法庭的规则第十七条法官的国籍第十八条法官的报酬第十九条法庭的开支第二节权限第二十条向法庭申诉的机会第二十二条其他协定范围内争端的提交第二十三条可适用的法律第三节程序第二十四条程序的提起第二十五条临时措施第二十六条审讯第二十七条案件的审理第二十八条不到案第二十九条过半数决定第三十条判决书第三十一条参加的请求第三十二条对解释或适用案件的参加权利第三十三条裁判的确定性和拘束力第三十四条费用第四节海底争端分庭第三十五条组成第三十六条专案分庭第三十七条申诉机会第三十八条可适用的法律第三十九条分庭裁判的执行第四十条本附件其他各节的适用第五节修正案第四十一条修正案附件七、仲裁第一条程序的提起第二条仲裁员名单第三条仲裁法庭的组成第四条仲裁法庭职务的执行第五条程序第六条争端各方的职责第七条开支第八条作出裁决所需的多数第九条不到案第十条裁决书第十一条裁决的确定性第十二条裁决的解释或执行第十三条对缔约国以外的实体的适用附件八、特别仲裁第一条程序的提起第二条专家名单第三条特别仲裁法庭的组成第四条一般规定第五条事实认定附件九、国际组织的参加第一条用语第二条签字第三条正式确认和加入第四条参加的限度和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声明、通知和通报第六条责任第七条争端的解决第八条第十七部分的适用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本公约缔约各国,本着以互相谅解和合作的精神解决与海洋法有关的一切问题的愿望,并且认识到本公约对于维护和平、正义和全世界人民的进步作出重要贡献的历史意义,注意到自从一九五八年和一九六○年在日内瓦举行了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以来的种种发展,着重指出了需要有一项新的可获一般接受的海洋法公约,意识到各海洋区域的种种问题都是彼此密切相关的,有必要作为一个整体来加以考虑,认识到有需要通过本公约,在妥为顾及所有国家主权的情形下,为海洋建立一种法律秩序,以便利国际交通和促进海洋的和平用途,海洋资源的公平而有效的利用,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以及研究、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考虑到达成这些目标将有助于实现公正公平的国际经济秩序,这种秩序将照顾到全人类的利益和需要,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利益和需要,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希望以本公约发展一九七○年十二月十七日第2749(XXV)号决议所载各项原则,联合国大会在该决议中庄严宣布,除其他外,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区域及其底土以及该区域的资源为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其勘探与开发应为全人类的利益而进行,不论各国的地理位置如何,相信在本公约中所达成的海洋法的编纂和逐渐发展,将有助于按照《联合国宪章》所载的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巩固各国间符合正义和权利平等原则的和平、安全、合作和友好关系,并将促进全世界人民的经济和社会方面的进展,确认本公约未予规定的事项,应继续以一般国际法的规则和原则为准据,经协议如下:第一部分用语第一条用语和范围1.为本公约的目的:(1)“‘区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
海洋权益
(一)我国海洋国土现状
我国是一个海洋大国,从绝对数量上看,我国拥有大陆海岸线1.8万km、岛屿海岸线1.4万km,居世界第四位;依《联合国海洋公约》,可划归为我国管辖的大陆架面积居世界第五;200海里专属经济区面积为世界第十;海域有300万km2余。但从平均数量上看,我国又算不上是海洋大国。从单位陆地面积平均拥有的海岸线长度来看,我国只占世界第九十四位。如果按照可管辖的海域面积与大陆面积之比,世界沿海国家平均为0.94,我国仅为0.3,不到平均水平的1/3。至于人均海洋面积,世界沿海国家平均为0.026km2,而我国只有0.0029km2,仅为世界平均数的1/10。而与我国相邻的海洋国家的平均数都超过我国的10倍以上。
需要知晓的海洋权益知识
准,成为国际海洋法中最重要的国际 公约。
《公约》中涉及的海洋权益概念, 有五个需要重点了解。
----领海和®比连区。
领海是沿海国主权管辖下与其海岸线或内水相邻 的一定宽度的海域,是其领土的一部 分各国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从 《公约》确定的领海基线测量起不超过 12海里的界限为止。
我国政府已于 1958年9月4日宣布我国的领海宽度 为12海里(1海里=1.852公里)。
领海 基线是指沿海国划定其领海外部界限 的起算线,沿此线向外划出一定宽度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海运事业 的繁荣得海权者兴、失海权者亡,得 海洋者盛、失海洋者衰”已成为世界的 普遍共识,各国围绕海洋权益的争夺 也愈演愈烈。
只有了解海洋权益知识、 清楚我国海洋权益现状、知晓国际国 内海洋法规,才能有效保卫海疆、合理 合法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
一、有关海洋权益的几个概念海洋权益是海洋权利和海洋利益 的总称,包括领土主权、司法管辖权、 海洋资源开采权、海洋空间利用权、海 洋污染管辖权、海洋科学研究权以及 国家安全权益、海上交通权益,等等。
1982年12月10日在牙买加蒙特哥湾 召开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通 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 《公约》),自1994年11月16日生效 后,目前已获得167个国家及组织批P E 1 2021.6i | ^ •多维视野.本栏编辑:靳旭林的海域便是领海:领海基线有两种:一 种是低潮线,即退潮时海水退出最远 的那条海岸线,称为正常基线;另一种 是直线基线,即在大陆岸上和沿海岸外缘岛屿上选定适当点作为基点,然 后将相邻的基点用直线连接起来,这 一系列直线构成的基线为直线基线, 此划法适用于海岸线极为曲折,或紧 接海岸有一系列岛屿的地方。
领海是沿岸国领土的一部分,属 于沿岸国的主权,但在一国领海内,外 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
无害通过应 持续不停和迅速进行。
停船和下锚通 常以航行所附带发生或由于不可抗力 或遇难或为救助遇险遭难人员、船舶 或飞机的目的为限。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内容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内容
自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正式生效以来,世界上的绝大多数国家都将其作为规范国际海洋关系的最重要文件。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近50年来国际务实合作的一个巨大进展,它用一部完整的国际法条文,清晰地界定了海洋权和义务,确定了国际海洋法的基本原则,为多边海洋合作提供了框架和实施机制。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包括以下内容的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法文件:首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确界定了国家对国际海洋的领有权和义务。
它定义了“国家”,要求缔约国遵守领海的定义,并明确规定在救助渔船、灭火等情况下应当承担的义务。
其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建立了有关海洋水域的共同管理机制,明确了海洋的开发、利用和管理的基本原则,并强调了缔约国应采取共同行动保护、发展和改善海洋资源,尤其是对极不可替代的生物资源和多样性的义务。
此外,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还针对海洋气象及跨海洋移民规定制定了法规,确定了海事责任范围,禁止了海洋污染,以及建立了解决海洋纠纷的协商机制等。
最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国民对海洋的权利和义务,并明确提出了世界海洋财富应“均分”而使用,尤其强调了应当确保成果公平、公正和公开地分配与使用。
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国际社会保护海洋环境和管理海洋资源最重要的文件,是国际海洋法的法律基础,对建立
和谐国际海洋关系,维护海洋的和平与安宁,建设公平、可持续的海洋社会具有重大的意义。
只有当各国共同努力,在实施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同时,不断推动各缔约国的法律制度的完善,才能使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精神得到充分的体现。
以公平、可持续的海洋社会为目标,各国应积极探索海洋资源,实现和谐与发展。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2年12月10日订于蒙特哥湾.1982年1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签署本公约。
) 目录第一部分用语和范围第一条用语和范围第二部分领海和毗连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条领海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的法律地位第二节领海的界限第三条领海的宽度第四条领海的外部界限第五条正常基线第六条礁石第七条直线基线第八条内水第九条河口第十条海湾第十一条港口第十二条泊船处第十三条低潮高地第十四条确定基线的混合办法第十五条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领海界限的划定第十六条海图和地理坐标表第三节领海的无害通过A分节适用于所有船舶的规则第十七条无害通过权第十八条通过的意义第十九条无害通过的意义第二十条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第二十一条沿海国关于无害通过的法律和规章第二十二条领海内的海道和分道通航制第二十三条外国核动力船舶和载运核物质或其他本质上危险或有毒物质的船舶第二十四条沿海国的义务第二十五条沿海国的保护权第二十六条可向外国船舶征收的费用B分节适用于商船和用于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的规则第二十七条外国船舶上的刑事管辖权第二十八条对外国船舶的民事管辖权C分节适用于军舰和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的规则第二十九条军舰的定义第三十条军舰对沿海国法律和规章的不遵守第三十一条船旗国对军舰或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所造成的损害的责任第三十二条军舰和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的豁免权第四节毗连区第三十三条毗连区第三部分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十四条构成用于国际航行海峡的水域的法律地位第三十五条本部分的范围第三十六条穿过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公海航道或穿过专属经济区的航道第二节过境通行第三十七条本节的范围第三十八条过境通行权第三十九条船舶和飞机在过境通行时的义务第四十条研究和测量活动第四十一条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内的海道和分道通航制第四十二条海峡沿岸国关于过境通行的法律和规章第四十三条助航和安全设备及其他改进办法以及污染的防止、减少和控制第四十四条海峡沿岸国的义务第三节无害通过第四十五条无害通过第四部分群岛国第四十六条用语第四十七条群岛基线第四十八条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宽度的测算第四十九条群岛水域、群岛水域的上空、海床和底土的法律地位第五十条内水界限的划定第五十一条现有协定、传统捕鱼权利和现有海底电缆第五十二条无害通过权第五十三条群岛海道通过权第五十四条船舶和飞机在通过时的义务、研究和测量活动、群岛国的义务以及群岛国关于群岛海道通过的法律和规章第五部分专属经济区第五十五条专属经济区的特定法律制度第五十六条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管辖权和义务第五十七条专属经济区的宽度第五十八条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第五十九条解决关于专属经济区内权利和管辖权的归属的冲突的基础第六十条专属经济区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第六十一条生物资源的养护第六十二条生物资源的利用第六十三条出现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沿海国专属经济区的种群或出现在专属经济区内而又出现在专属经济区外的邻接区域内的种群第六十四条高度回游鱼种第六十五条海洋哺乳动物第六十六条溯河产卵种群第六十七条降河产卵鱼种第六十八条定居种第六十九条内陆国的权利第七十条地理不利国的权利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和第七十条的不适用第七十二条权利转让的限制第七十三条沿海国法律和规章的执行第七十四条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界限的划定第七十五条海图和地理坐标表第六部分大陆架第七十六条大陆架的定义第七十七条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第七十八条上覆水域和上空的法律地位以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自由第七十九条大陆架上的海底电缆和管道第八十条大陆架上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第八十一条大陆架上的钻探第八十二条对二百海里以外的大陆架上的开发应缴的费用和实物第八十三条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界限的划定第八十四条海图和地理坐标表第八十五条开凿隧道第七部分公海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八十六条本部分规定的适用第八十七条公海自由第八十八条公海只用于和平目的第八十九条对公海主权主张的无效第九十条航行权第九十一条船舶的国籍第九十二条船舶的地位第九十三条悬挂联合国、其专门机构和国际原子能机构旗帜的船舶第九十四条船旗国的义务第九十五条公海上军舰的豁免权第九十六条专用于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船舶的豁免权第九十七条关于碰撞事项或任何其他航行事故的刑事管辖权第九十八条救助的义务第九十九条贩运奴隶的禁止第一百条合作制止海盗行为的义务第一百零一条海盗行为的定义第一百零二条军舰、政府船舶或政府飞机由于其船员或机组成员发生叛变而从事的海盗行为第一百零三条海盗船舶或飞机的定义第一百零四条海盗船舶或飞机国籍的保留或丧失第一百零五条海盗船舶或飞机的扣押第一百零六条无足够理由扣押的赔偿责任第一百零七条由于发生海盗行为而有权进行扣押的船舶和飞机第一百零八条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质的非法贩运第一百零九条从公海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第一百一十条登临权第一百一十一条紧追权第一百一十二条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第一百一十三条海底电缆或管道的破坏或损害第一百一十四条海底电缆或管道的所有人对另一海底电缆或管道的破坏或损害第一百一十五条因避免损害海底电缆或管道而遭受的损失的赔偿第二节公海生物资源的养护和管理第一百一十六条公海上捕鱼的权利第一百一十七条各国为其国民采取养护公海生物资源措施的义务第一百一十八条各国在养护和管理生物资源方面的合作第一百一十九条公海生物资源的养护第一百二十条海洋哺乳动物第八部分岛屿制度第一百二十一条岛屿制度第九部分闭海或半闭海第一百二十二条定义第一百二十三条闭海或半闭海沿岸国的合作第十部分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第一百二十四条用语第一百二十五条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第一百二十六条最惠国条款的不适用第一百二十七条关税、税捐和其他费用第一百二十八条自由区和其他海关便利第一百二十九条合作建造和改进运输工具第一百三十条避免或消除过境运输发生迟延或其他技术性困难的措施第一百三十一条海港内的同等待遇第一百三十二条更大的过境便利的给予第十一部分“区域”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用语第一百三十四条本部分的范围第一百三十五条上覆水域和上空的法律地位第二节支配“区域”的原则第一百三十六条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第一百三十七条“区域”及其资源的法律地位第一百三十八条国家对于“区域”的一般行为第一百三十九条确保遵守本公约的义务和损害赔偿责任第一百四十条全人类的利益第一百四十一条专为和平目的利用“区域”第一百四十二条沿海国的权利和合法利益第一百四十三条海洋科学研究第一百四十四条技术的转让第一百四十五条海洋环境的保护第一百四十六条人命的保护第一百四十七条“区域”内活动与海洋环境中的活动的相互适应第一百四十八条发展中国家对“区域”内活动的参加第一百四十九条考古和历史文物第三节“区域”内资源的开发第一百五十条关于“区域”内活动的政策第一百五十一条生产政策第一百五十二条管理局权力和职务的行使第一百五十三条勘探和开发制度第一百五十四条定期审查第一百五十五条审查会议第四节管理局A分节一般规定第一百五十六条设立管理局第一百五十七条管理局的性质和基本原则第一百五十八条管理局的机关B分节大会第一百五十九条组成、程序和表决第一百六十条权力和职务C分节理事会第一百六十一条组成、程序和表决第一百六十二条权力和职务第一百六十三条理事会的机关第一百六十四条经济规划委员会第一百六十五条法律和技术委员会D分节秘书处第一百六十六条秘书处第一百六十七条管理局的工作人员第一百六十八条秘书处的国际性第一百六十九条同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协商和合作E分节企业部第一百七十条企业部F分节管理局的财政安排第一百七十一条管理局的资金第一百七十二条管理局的年度预算第一百七十三条管理局的开支第一百七十四条管理局的借款权第一百七十五条年度审计G分节法律地位、特权和豁免第一百七十六条法律地位第一百七十七条特权和豁免第一百七十八条法律程序的豁免第一百七十九条对搜查和任何其他形式扣押的豁免第一百八十条限制、管制、控制和暂时冻结的免除第一百八十一条管理局的档案和公务通讯第一百八十二条若干与管理局有关人员的特权和豁免第一百八十三条税捐和关税的免除H分节成员国权利和特权的暂停行使第一百八十四条表决权的暂停行使第一百八十五条成员权利和特权的暂停行使第五节争端的解决和咨询意见第一百八十六条国际海洋法法庭海底争端分庭第一百八十七条海底争端分庭的管辖权第一百八十八条争端提交国际海洋法法庭特别分庭或海底争端分庭专案分庭或提交有拘束力的商业仲裁第一百八十九条在管理局所作决定方面管辖权的限制第一百九十条担保缔约国的参加程序和出庭第一百九十一条咨询意见第十二部分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百九十二条一般义务第一百九十三条各国开发其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第一百九十四条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的措施第一百九十五条不将损害或危险转移或将一种污染转变成另一种污染的义务第一百九十六条技术的使用或外来的或新的物种的引进第二节全球性和区域性合作第一百九十七条在全球性或区域性的基础上的合作第一百九十八条即将发生的损害或实际损害的通知第一百九十九条对污染的应急计划第二百条研究、研究方案及情报和资料的交换第二百零一条规章的科学标准第三节技术援助第二百零二条对发展中国家的科学和技术援助第二百零三条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第四节监测和环境评价第二百零四条对污染危险或影响的监测第二百零五条报告的发表第二百零六条对各种活动的可能影响的评价第五节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的国际规则和国内立法第二百零七条陆地来源的污染第二百零八条国家管辖的海底活动造成的污染第二百零九条来自“区域”内活动的污染第二百一十条倾倒造成的污染第二百一十一条来自船只的污染第二百一十二条来自大气层或通过大气层的污染第六节执行第二百一十三条关于陆地来源的污染的执行第二百一十四条关于来自海底活动的污染的执行第二百一十五条关于来自“区域”内活动的污染的执行第二百一十六条关于倾倒造成污染的执行第二百一十七条船旗国的执行第二百一十八条港口国的执行第二百一十九条关于船只适航条件的避免污染措施第二百二十条沿海国的执行第二百二十一条避免海难引起污染的措施第二百二十二条对来自大气层或通过大气层的污染的执行第七节保障办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便利司法程序的措施第二百二十四条执行权力的行使第二百二十五条行使执行权力时避免不良后果的义务第二百二十六条调查外国船只第二百二十七条对外国船只的无歧视第二百二十八条提起司法程序的暂停和限制第二百二十九条民事诉讼程序的提起第二百三十条罚款和对被告的公认权利的尊重第二百三十一条对船旗国和其他有关国家的通知第二百三十二条各国因执行措施而产生的赔偿责任第二百三十三条对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保障第八节冰封区域第二百三十四条冰封区域第九节责任第二百三十五条责任第十节主权豁免第二百三十六条主权豁免第十一节关于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其他公约所规定的义务第二百三十七条关于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其他公约所规定的义务第十三部分海洋科学研究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百三十八条进行海洋科学研究的权利第二百三十九条海洋科学研究的促进第二百四十条进行海洋科学研究的一般原则第二百四十一条不承认海洋科学研究活动为任何权利主张的法律根据第二节国际合作第二百四十二条国际合作的促进第二百四十三条有利条件的创造第二百四十四条情报和知识的公布和传播第三节海洋科学研究的进行和促进第二百四十五条领海内的海洋科学研究第二百四十六条专属经济区内和大陆架上的海洋科学研究第二百四十七条国际组织进行或主持的海洋科学研究计划第二百四十八条向沿海国提供资料的义务第二百四十九条遵守某些条件的义务第二百五十条关于海洋科学研究计划的通知第二百五十一条一般准则和方针第二百五十二条默示同意第二百五十三条海洋科学研究活动的暂停或停止第二百五十四条邻近的内陆国和地理不利国的权利第二百五十五条便利海洋科学研究和协助研究船的措施第二百五十六条“区域”内的海洋科学研究第二百五十七条在专属经济区以外的水体内的海洋科学研究第四节海洋环境中科学研究设施或装备第二百五十八条部署和使用第二百五十九条法律地位第二百六十条安全地带第二百六十一条对国际航路的不干扰第二百六十二条识别标志和警告信号第五节责任第二百六十三条责任第六节争端的解决和临时措施第二百六十四条争端的解决第二百六十五条临时措施第十四部分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百六十六条海洋技术发展和转让的促进第二百六十七条合法利益的保护第二百六十八条基本目标第二百六十九条实现基本目标的措施第二节国际合作第二百七十条国际合作的方式和方法第二百七十一条方针、准则和标准第二百七十二条国际方案的协调第二百七十三条与各国际组织和管理局的合作第二百七十四条管理局的目标第三节国家和区域性海洋科学和技术中心第二百七十五条国家中心的设立第二百七十六条区域性中心的设立第二百七十七条区域性中心的职务第四节国际组织间的合作第二百七十八条国际组织间的合作第十五部分争端的解决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百七十九条用和平方法解决争端的义务第二百八十条用争端各方选择的任何和平方法解决争端第二百八十一条争端各方在争端未得到解决时所适用的程序第二百八十二条一般性、区域性或双边协定规定的义务第二百八十三条交换意见的义务第二百八十四条调解第二百八十五条本节对依据第十一部分提交的争端的适用第二节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第二百八十六条本节规定的程序的适用第二百八十七条程序的选择第二百八十八条管辖权第二百八十九条专家第二百九十条临时措施第二百九十一条使用程序的机会第二百九十二条船只和船员的迅速释放第二百九十三条适用的法律第二百九十四条初步程序第二百九十五条用尽当地补救办法第二百九十六条裁判的确定性和拘束力第三节适用第二节的限制和例外第二百九十七条适用第二节的限制第二百九十八条适用第二节的任择性例外第二百九十九条争端各方议定程序的权利第十六部分一般规定第三百条诚意和滥用权利第三百零一条海洋的和平使用第三百零二条泄露资料第三百零三条在海洋发现的考古和历史文物第三百零四条损害赔偿责任第十七部分最后条款第三百零五条签字第三百零六条批准和正式确认第三百零七条加入第三百零八条生效第三百零九条保留和例外第三百一十条声明和说明第三百一十一条同其他公约和国际协定的关系第三百一十二条修正第三百一十三条以简化程序进行修正第三百一十四条对本公约专门同“区域”内活动有关的规定的修正案第三百一十五条修正案的签字、批准、加入和有效文本第三百一十六条修正案的生效第三百一十七条退出第三百一十八条附件的地位第三百一十九条保管者第三百二十条有效文本附件一高度回游鱼类附件二大陆架界限委员会附件三探矿、勘探和开发的基本条件第一条矿物的所有权第二条探矿第三条勘探和开发第四条申请者的资格第五条技术转让第六条工作计划的核准第七条生产许可的申请者的选择第八条区域的保留第九条保留区域内的活动第十条申请者中的优惠和优先第十一条联合安排第十二条企业部进行的活动第十三条合同的财政条款第十四条资料的转让第十五条训练方案第十六条勘探和开发的专属权利第十七条管理局的规则、规章和程序第十八条罚则第十九条合同的修改第二十条权利和义务的转让第二十一条适用的法律第二十二条责任附件四企业部章程第一条宗旨第二条同管理局的关系第三条责任的限制第四条组成第五条董事会第六条董事会的权力和职务第七条企业部总干事和工作人员第八条所在地第九条报告和财务报表第十条净收入的分配第十一条财政第十二条业务第十三条法律地位、特权和豁免附件五调解第一节按照第十五部分第一节的调解程序第一条程序的提起第二条调解员名单第三条调解委员会的组成第四条程序第五条和睦解决第六条委员会的职务第七条报告第八条程序的终止第九条费用和开支第十条争端各方关于改变程序的权利第二节按照第十五部分第三节提交的强制调解程序第十一条程序的提起第十二条不答复或不接受调解第十三条权限第十四条第一节的适用附件六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第一条一般规定第一节法庭的组织第二条组成第三条法官第四条提名和选举第五条任期第六条出缺第七条不适合的活动第八条关于法官参与特定案件的条件第九条不再适合必需的条件的后果第十条特权和豁免第十一条法官的郑重宣告第十二条庭长、副庭长和书记官长第十三条法定人数第十四条海底争端分庭第十五条特别分庭第十六条法庭的规则第十七条法官的国籍第十八条法官的报酬第十九条法庭的开支第二节权限第二十条向法庭申诉的机会第二十一条管辖权第二十二条其他协定范围内的争端的提交第二十三条可适用的法律第三节程序第二十四条程序的提起第二十五条临时措施第二十六条审讯第二十七条案件的审理第二十八条不到案第二十九条过半数决定第三十条判决书第三十一条参加的请求第三十二条对解释或适用案件的参加权利第三十三条裁判的确定性和拘束力第三十四条费用第四节海底争端分庭第三十五条组成第三十六条专案分庭第三十七条申诉机会第三十八条可适用的法律第三十九条分庭裁判的执行第四十条本附件其他各节的适用第五节修正案第四十一条修正案附件七仲裁第一条程序的提起第二条仲裁员名单第三条仲裁法庭的组成第四条仲裁法庭职务的执行第五条程序第六条争端各方的职责第七条开支第八条作出裁决所需要的多数第九条不到案第十条裁决书第十一条裁决的确定性第十二条裁决的解释或执行第十三条对缔约国以外的实体的适用附件八特别仲裁第一条程序的提起第二条专家名单第三条特别仲裁法庭的组成第四条一般规定第五条事实认定附件九国际组织的参加第一条用语第二条签字第三条正式确认和加入第四条参加的限度和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声明、通知和通报第六条责任第七条争端的解决第八条第十七部分的适用性本公约缔约各国,。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2年12月10日订于蒙特哥湾.1982年1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签署本公约。
)目录第一部分用语和范围第一条用语和范围第二部分领海和毗连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条领海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的法律地位第二节领海的界限第三条领海的宽度第四条领海的外部界限第五条正常基线第六条礁石第七条直线基线第八条内水第九条河口第十条海湾第十一条港口第十二条泊船处第十三条低潮高地第十四条确定基线的混合办法第十五条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领海界限的划定第十六条海图和地理坐标表第三节领海的无害通过A分节适用于所有船舶的规则第十七条无害通过权第十八条通过的意义第十九条无害通过的意义第二十条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第二十一条沿海国关于无害通过的法律和规章第二十二条领海内的海道和分道通航制第二十三条外国核动力船舶和载运核物质或其他本质上危险或有毒物质的船舶第二十四条沿海国的义务第二十五条沿海国的保护权第二十六条可向外国船舶征收的费用B分节适用于商船和用于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的规则第二十七条外国船舶上的刑事管辖权第二十八条对外国船舶的民事管辖权C分节适用于军舰和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的规则第二十九条军舰的定义第三十条军舰对沿海国法律和规章的不遵守第三十一条船旗国对军舰或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所造成的损害的责任第三十二条军舰和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的豁免权第四节毗连区第三十三条毗连区第三部分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十四条构成用于国际航行海峡的水域的法律地位第三十五条本部分的范围第三十六条穿过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公海航道或穿过专属经济区的航道第二节过境通行第三十七条本节的范围第三十八条过境通行权第三十九条船舶和飞机在过境通行时的义务第四十条研究和测量活动第四十一条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内的海道和分道通航制第四十二条海峡沿岸国关于过境通行的法律和规章第四十三条助航和安全设备及其他改进办法以及污染的防止、减少和控制第四十四条海峡沿岸国的义务第三节无害通过第四十五条无害通过第四部分群岛国第四十六条用语第四十七条群岛基线第四十八条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宽度的测算第四十九条群岛水域、群岛水域的上空、海床和底土的法律地位第五十条内水界限的划定第五十一条现有协定、传统捕鱼权利和现有海底电缆第五十二条无害通过权第五十三条群岛海道通过权第五十四条船舶和飞机在通过时的义务、研究和测量活动、群岛国的义务以及群岛国关于群岛海道通过的法律和规章第五部分专属经济区第五十五条专属经济区的特定法律制度第五十六条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管辖权和义务第五十七条专属经济区的宽度第五十八条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第五十九条解决关于专属经济区内权利和管辖权的归属的冲突的基础第六十条专属经济区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第六十一条生物资源的养护第六十二条生物资源的利用第六十三条出现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沿海国专属经济区的种群或出现在专属经济区内而又出现在专属经济区外的邻接区域内的种群第六十四条高度回游鱼种第六十五条海洋哺乳动物第六十六条溯河产卵种群第六十七条降河产卵鱼种第六十八条定居种第六十九条内陆国的权利第七十条地理不利国的权利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和第七十条的不适用第七十二条权利转让的限制第七十三条沿海国法律和规章的执行第七十四条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界限的划定第七十五条海图和地理坐标表第六部分大陆架第七十六条大陆架的定义第七十七条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第七十八条上覆水域和上空的法律地位以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自由第七十九条大陆架上的海底电缆和管道第八十条大陆架上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第八十一条大陆架上的钻探第八十二条对二百海里以外的大陆架上的开发应缴的费用和实物第八十三条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界限的划定第八十四条海图和地理坐标表第八十五条开凿隧道第七部分公海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八十六条本部分规定的适用第八十七条公海自由第八十八条公海只用于和平目的第八十九条对公海主权主张的无效第九十条航行权第九十一条船舶的国籍第九十二条船舶的地位第九十三条悬挂联合国、其专门机构和国际原子能机构旗帜的船舶第九十四条船旗国的义务第九十五条公海上军舰的豁免权第九十六条专用于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船舶的豁免权第九十七条关于碰撞事项或任何其他航行事故的刑事管辖权第九十八条救助的义务第九十九条贩运奴隶的禁止第一百条合作制止海盗行为的义务第一百零一条海盗行为的定义第一百零二条军舰、政府船舶或政府飞机由于其船员或机组成员发生叛变而从事的海盗行为第一百零三条海盗船舶或飞机的定义第一百零四条海盗船舶或飞机国籍的保留或丧失第一百零五条海盗船舶或飞机的扣押第一百零六条无足够理由扣押的赔偿责任第一百零七条由于发生海盗行为而有权进行扣押的船舶和飞机第一百零八条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质的非法贩运第一百零九条从公海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第一百一十条登临权第一百一十一条紧追权第一百一十二条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第一百一十三条海底电缆或管道的破坏或损害第一百一十四条海底电缆或管道的所有人对另一海底电缆或管道的破坏或损害第一百一十五条因避免损害海底电缆或管道而遭受的损失的赔偿第二节公海生物资源的养护和管理第一百一十六条公海上捕鱼的权利第一百一十七条各国为其国民采取养护公海生物资源措施的义务第一百一十八条各国在养护和管理生物资源方面的合作第一百一十九条公海生物资源的养护第一百二十条海洋哺乳动物第八部分岛屿制度第一百二十一条岛屿制度第九部分闭海或半闭海第一百二十二条定义第一百二十三条闭海或半闭海沿岸国的合作第十部分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第一百二十四条用语第一百二十五条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第一百二十六条最惠国条款的不适用第一百二十七条关税、税捐和其他费用第一百二十八条自由区和其他海关便利第一百二十九条合作建造和改进运输工具第一百三十条避免或消除过境运输发生迟延或其他技术性困难的措施第一百三十一条海港内的同等待遇第一百三十二条更大的过境便利的给予第十一部分“区域”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用语第一百三十四条本部分的范围第一百三十五条上覆水域和上空的法律地位第二节支配“区域”的原则第一百三十六条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第一百三十七条“区域”及其资源的法律地位第一百三十八条国家对于“区域”的一般行为第一百三十九条确保遵守本公约的义务和损害赔偿责任第一百四十条全人类的利益第一百四十一条专为和平目的利用“区域”第一百四十二条沿海国的权利和合法利益第一百四十三条海洋科学研究第一百四十四条技术的转让第一百四十五条海洋环境的保护第一百四十六条人命的保护第一百四十七条“区域”内活动与海洋环境中的活动的相互适应第一百四十八条发展中国家对“区域”内活动的参加第一百四十九条考古和历史文物第三节“区域”内资源的开发第一百五十条关于“区域”内活动的政策第一百五十一条生产政策第一百五十二条管理局权力和职务的行使第一百五十三条勘探和开发制度第一百五十四条定期审查第一百五十五条审查会议第四节管理局A分节一般规定第一百五十六条设立管理局第一百五十七条管理局的性质和基本原则第一百五十八条管理局的机关B分节大会第一百五十九条组成、程序和表决第一百六十条权力和职务C分节理事会第一百六十一条组成、程序和表决第一百六十二条权力和职务第一百六十三条理事会的机关第一百六十四条经济规划委员会第一百六十五条法律和技术委员会D分节秘书处第一百六十六条秘书处第一百六十七条管理局的工作人员第一百六十八条秘书处的国际性第一百六十九条同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协商和合作E分节企业部第一百七十条企业部F分节管理局的财政安排第一百七十一条管理局的资金第一百七十二条管理局的年度预算第一百七十三条管理局的开支第一百七十四条管理局的借款权第一百七十五条年度审计G分节法律地位、特权和豁免第一百七十六条法律地位第一百七十七条特权和豁免第一百七十八条法律程序的豁免第一百七十九条对搜查和任何其他形式扣押的豁免第一百八十条限制、管制、控制和暂时冻结的免除第一百八十一条管理局的档案和公务通讯第一百八十二条若干与管理局有关人员的特权和豁免第一百八十三条税捐和关税的免除H分节成员国权利和特权的暂停行使第一百八十四条表决权的暂停行使第一百八十五条成员权利和特权的暂停行使第五节争端的解决和咨询意见第一百八十六条国际海洋法法庭海底争端分庭第一百八十七条海底争端分庭的管辖权第一百八十八条争端提交国际海洋法法庭特别分庭或海底争端分庭专案分庭或提交有拘束力的商业仲裁第一百八十九条在管理局所作决定方面管辖权的限制第一百九十条担保缔约国的参加程序和出庭第一百九十一条咨询意见第十二部分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百九十二条一般义务第一百九十三条各国开发其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第一百九十四条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的措施第一百九十五条不将损害或危险转移或将一种污染转变成另一种污染的义务第一百九十六条技术的使用或外来的或新的物种的引进第二节全球性和区域性合作第一百九十七条在全球性或区域性的基础上的合作第一百九十八条即将发生的损害或实际损害的通知第一百九十九条对污染的应急计划第二百条研究、研究方案及情报和资料的交换第二百零一条规章的科学标准第三节技术援助第二百零二条对发展中国家的科学和技术援助第二百零三条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第四节监测和环境评价第二百零四条对污染危险或影响的监测第二百零五条报告的发表第二百零六条对各种活动的可能影响的评价第五节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的国际规则和国内立法第二百零七条陆地来源的污染第二百零八条国家管辖的海底活动造成的污染第二百零九条来自“区域”内活动的污染第二百一十条倾倒造成的污染第二百一十一条来自船只的污染第二百一十二条来自大气层或通过大气层的污染第六节执行第二百一十三条关于陆地来源的污染的执行第二百一十四条关于来自海底活动的污染的执行第二百一十五条关于来自“区域”内活动的污染的执行第二百一十六条关于倾倒造成污染的执行第二百一十七条船旗国的执行第二百一十八条港口国的执行第二百一十九条关于船只适航条件的避免污染措施第二百二十条沿海国的执行第二百二十一条避免海难引起污染的措施第二百二十二条对来自大气层或通过大气层的污染的执行第七节保障办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便利司法程序的措施第二百二十四条执行权力的行使第二百二十五条行使执行权力时避免不良后果的义务第二百二十六条调查外国船只第二百二十七条对外国船只的无歧视第二百二十八条提起司法程序的暂停和限制第二百二十九条民事诉讼程序的提起第二百三十条罚款和对被告的公认权利的尊重第二百三十一条对船旗国和其他有关国家的通知第二百三十二条各国因执行措施而产生的赔偿责任第二百三十三条对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保障第八节冰封区域第二百三十四条冰封区域第九节责任第二百三十五条责任第十节主权豁免第二百三十六条主权豁免第十一节关于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其他公约所规定的义务第二百三十七条关于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其他公约所规定的义务第十三部分海洋科学研究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百三十八条进行海洋科学研究的权利第二百三十九条海洋科学研究的促进第二百四十条进行海洋科学研究的一般原则第二百四十一条不承认海洋科学研究活动为任何权利主张的法律根据第二节国际合作第二百四十二条国际合作的促进第二百四十三条有利条件的创造第二百四十四条情报和知识的公布和传播第三节海洋科学研究的进行和促进第二百四十五条领海内的海洋科学研究第二百四十六条专属经济区内和大陆架上的海洋科学研究第二百四十七条国际组织进行或主持的海洋科学研究计划第二百四十八条向沿海国提供资料的义务第二百四十九条遵守某些条件的义务第二百五十条关于海洋科学研究计划的通知第二百五十一条一般准则和方针第二百五十二条默示同意第二百五十三条海洋科学研究活动的暂停或停止第二百五十四条邻近的内陆国和地理不利国的权利第二百五十五条便利海洋科学研究和协助研究船的措施第二百五十六条“区域”内的海洋科学研究第二百五十七条在专属经济区以外的水体内的海洋科学研究第四节海洋环境中科学研究设施或装备第二百五十八条部署和使用第二百五十九条法律地位第二百六十条安全地带第二百六十一条对国际航路的不干扰第二百六十二条识别标志和警告信号第五节责任第二百六十三条责任第六节争端的解决和临时措施第二百六十四条争端的解决第二百六十五条临时措施第十四部分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百六十六条海洋技术发展和转让的促进第二百六十七条合法利益的保护第二百六十八条基本目标第二百六十九条实现基本目标的措施第二节国际合作第二百七十条国际合作的方式和方法第二百七十一条方针、准则和标准第二百七十二条国际方案的协调第二百七十三条与各国际组织和管理局的合作第二百七十四条管理局的目标第三节国家和区域性海洋科学和技术中心第二百七十五条国家中心的设立第二百七十六条区域性中心的设立第二百七十七条区域性中心的职务第四节国际组织间的合作第二百七十八条国际组织间的合作第十五部分争端的解决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百七十九条用和平方法解决争端的义务第二百八十条用争端各方选择的任何和平方法解决争端第二百八十一条争端各方在争端未得到解决时所适用的程序第二百八十二条一般性、区域性或双边协定规定的义务第二百八十三条交换意见的义务第二百八十四条调解第二百八十五条本节对依据第十一部分提交的争端的适用第二节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第二百八十六条本节规定的程序的适用第二百八十七条程序的选择第二百八十八条管辖权第二百八十九条专家第二百九十条临时措施第二百九十一条使用程序的机会第二百九十二条船只和船员的迅速释放第二百九十三条适用的法律第二百九十四条初步程序第二百九十五条用尽当地补救办法第二百九十六条裁判的确定性和拘束力第三节适用第二节的限制和例外第二百九十七条适用第二节的限制第二百九十八条适用第二节的任择性例外第二百九十九条争端各方议定程序的权利第十六部分一般规定第三百条诚意和滥用权利第三百零一条海洋的和平使用第三百零二条泄露资料第三百零三条在海洋发现的考古和历史文物第三百零四条损害赔偿责任第十七部分最后条款第三百零五条签字第三百零六条批准和正式确认第三百零七条加入第三百零八条生效第三百零九条保留和例外第三百一十条声明和说明第三百一十一条同其他公约和国际协定的关系第三百一十二条修正第三百一十三条以简化程序进行修正第三百一十四条对本公约专门同“区域”内活动有关的规定的修正案第三百一十五条修正案的签字、批准、加入和有效文本第三百一十六条修正案的生效第三百一十七条退出第三百一十八条附件的地位第三百一十九条保管者第三百二十条有效文本附件一高度回游鱼类附件二大陆架界限委员会附件三探矿、勘探和开发的基本条件第一条矿物的所有权第二条探矿第三条勘探和开发第四条申请者的资格第五条技术转让第六条工作计划的核准第七条生产许可的申请者的选择第八条区域的保留第九条保留区域内的活动第十条申请者中的优惠和优先第十一条联合安排第十二条企业部进行的活动第十三条合同的财政条款第十四条资料的转让第十五条训练方案第十六条勘探和开发的专属权利第十七条管理局的规则、规章和程序第十八条罚则第十九条合同的修改第二十条权利和义务的转让第二十一条适用的法律第二十二条责任附件四企业部章程第一条宗旨第二条同管理局的关系第三条责任的限制第四条组成第五条董事会第六条董事会的权力和职务第七条企业部总干事和工作人员第八条所在地第九条报告和财务报表第十条净收入的分配第十一条财政第十二条业务第十三条法律地位、特权和豁免附件五调解第一节按照第十五部分第一节的调解程序第一条程序的提起第二条调解员名单第三条调解委员会的组成第四条程序第五条和睦解决第六条委员会的职务第七条报告第八条程序的终止第九条费用和开支第十条争端各方关于改变程序的权利第二节按照第十五部分第三节提交的强制调解程序第十一条程序的提起第十二条不答复或不接受调解第十三条权限第十四条第一节的适用附件六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第一条一般规定第一节法庭的组织第二条组成第三条法官第四条提名和选举第五条任期第六条出缺第七条不适合的活动第八条关于法官参与特定案件的条件第九条不再适合必需的条件的后果第十条特权和豁免第十一条法官的郑重宣告第十二条庭长、副庭长和书记官长第十三条法定人数第十四条海底争端分庭第十五条特别分庭第十六条法庭的规则第十七条法官的国籍第十八条法官的报酬第十九条法庭的开支第二节权限第二十条向法庭申诉的机会第二十一条管辖权第二十二条其他协定范围内的争端的提交第二十三条可适用的法律第三节程序第二十四条程序的提起第二十五条临时措施第二十六条审讯第二十七条案件的审理第二十八条不到案第二十九条过半数决定第三十条判决书第三十一条参加的请求第三十二条对解释或适用案件的参加权利第三十三条裁判的确定性和拘束力第三十四条费用第四节海底争端分庭第三十五条组成第三十六条专案分庭第三十七条申诉机会第三十八条可适用的法律第三十九条分庭裁判的执行第四十条本附件其他各节的适用第五节修正案第四十一条修正案附件七仲裁第一条程序的提起第二条仲裁员名单第三条仲裁法庭的组成第四条仲裁法庭职务的执行第五条程序第六条争端各方的职责第七条开支第八条作出裁决所需要的多数第九条不到案第十条裁决书第十一条裁决的确定性第十二条裁决的解释或执行第十三条对缔约国以外的实体的适用附件八特别仲裁第一条程序的提起第二条专家名单第三条特别仲裁法庭的组成第四条一般规定第五条事实认定附件九国际组织的参加第一条用语第二条签字第三条正式确认和加入第四条参加的限度和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声明、通知和通报第六条责任第七条争端的解决第八条第十七部分的适用性本公约缔约各国,本着以互相谅解和合作的精神解决与海洋法有关的一切问题的愿望,并且认识到本公约对于维护和平、正义和全世界人民的进步作出重要贡献的历史意义,。
联合国海洋公约内容
联合国海洋公约内容
一、引言
联合国海洋公约是全球最重要的海洋法律文书之一,旨在规定国家之间在海洋领域内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保护和合理利用海洋资源。
本文将详细介绍联合国海洋公约的内容。
二、领土范围
根据联合国海洋公约,每个沿海国家都有一个专属经济区(EEZ),其范围延伸至离岸200海里。
每个沿海国家还有一个大陆架,其范围延伸至离岸350海里或者到邻近深水区边缘。
三、资源管理
1.渔业资源管理:根据联合国海洋公约,沿海国家对其EEZ内的渔业资源享有主权,并负责管理和保护这些资源。
2.矿产资源管理:沿海国家对其大陆架内的矿产资源享有主权,并有权开采这些资源。
3.生物多样性保护:联合国海洋公约规定各国应采取措施保护和恢复生物多样性。
四、环境保护
1.污染防治:联合国海洋公约规定各国应采取措施防止海洋污染,并负责处理和清除任何造成的污染。
2.海洋生态系统保护:联合国海洋公约规定各国应采取措施保护和恢复海洋生态系统的健康。
3.气候变化:联合国海洋公约规定各国应采取措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以减缓气候变化对海洋生态系统的影响。
五、科学研究
联合国海洋公约规定各国应加强在海洋科学领域的合作,共同研究和探索海洋资源和生态系统。
六、争端解决
联合国海洋公约规定各国应通过谈判或其他适当方式解决任何涉及领土争端或其他争端。
七、结论
联合国海洋公约是全球最重要的海洋法律文书之一,其内容涵盖了领土范围、资源管理、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争端解决等方面。
各国应遵守公约规定,共同保护和利用好全球的海洋资源。
海洋权益
21世纪是海洋世纪,在全球范围内大规模开发、利用、争夺海洋资源是这个时代的主题。
中共十六大提出的“实施海洋开发”正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
我国要赶上世界发展的潮流就必须全面实施海洋开发战略,建设海上强国,有效地维护国家海洋权益。
我国的海洋权益既包括我国在内水、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国家管辖海域范围内享有的领土主权、管制权、管辖权等权利及其派生的在海洋开发、利用、科研、环保等方面的一系列权利和利益,也包括我国在“国际海底”、公海、极地等国家管辖海域范围以外享有的各种海洋权利和利益。
我国海岸线长度为世界第四,大陆架面积为世界第五,200海里专属经济区面积为世界第十,从这些数据看,我国是名副其实的海洋大国,我国的海洋权益在政治、经济、资源等各方面都面临许多争端。
一、国家间海洋权益争端的种类在利用海洋的过程中,国家之间由于利益的不同,或由于对国际法的解释和适用的不同而经常发生冲突。
这些冲突形成国际争端,在一定情况下,甚至会导致战争。
而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利用海洋的规模,无论在广度还是深度上,都有了急剧扩大,可能引起国际争端的因素越来越多。
海洋争端的发生,有越来越频繁的趋势。
争端的表现很多,几乎在海洋利用的任何领域都有可能发生,近年来冲突最明显的有以下几个方面:1、有关海域化解的争端海洋相向或相邻国家之间的海域划界问题,包括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划界,是引起国际争端的主要根源之一。
海域的划界直接关系到国家主权和民族利益,特别是海底石油和天然气等自然资源的发现及开发的可能性使得海域划界问题变得更为复杂。
2、有关岛屿的争端在国际海洋法中,岛屿与其他陆地领土一样,有其自己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因此远离本国海岸的岛屿或新出现岛屿的归属都会引起复杂的海域划界的争端。
3、有关渔业的争端最常见的争端之一,沿海国对于保护和养护本国沿海生物资源的利益,同其他国家在其他海域内捕鱼的要求经常处于矛盾队里之中。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一项重要的国际法律文件,旨在规范各国在海洋领域的行为和权利。
该公约包括了对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国际海底区域等海洋空间的划分和管理规定,以及对海洋环境、资源开发、科学研究等方面的规定。
公约的签署标志着国际社会对海洋法治的共识和努力,对维护海洋秩序、促进海洋可持续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该公约对于海洋国家的海洋权益、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开发等方面都有着深远的影响,是国际社会共同努力的成果。
海洋权益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课件]
资料1:
在资源能源方面,陆地主要矿产资源的可开采年限大多 在30~80年之内,目前探明的石油储量和天然气储量在2020 年前将基本开采殆尽,个别地区至多延续到2060年;储量丰 富的煤炭开采二三百年后也将所剩无几;已探明的铀储量也 将在2030年前采净挖绝。
在耕地方面,据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提供的资料证明,全 世界人均牧场1950年为0.24公顷,而35年后就已缩小了一半。 据人口专家预测,世界人口到2030年将会增到84亿左右。与 此相反,全世界的耕地面积则在以每年2100万公顷的速度递 减。到时,仅凭陆上的资源难以填饱84亿张嘴。
利线的,。主并权对权海利关。、财
政、移民或卫生的
法律和规章可以行
使管制权。
计算:这一举措可以使日本多拥有多少平方千米的领海? 拥有多少平方千米的专属经济区?(1海里=1.85千米)
S=3.14×(12×1.85) =12500平方千米
专
属
经
12海里
济
领海
区 200海里
S=3.14×(200×1.85) =423万平方千米
在与其领海远离陆
地一侧毗连的宽度
专属经济区――从
专 不领领内领超海海海过基―(基1线―2内线海―领水量里―海)起,用基向即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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