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和扶持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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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快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进一步加快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肇庆高新区进一步加快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征求意见稿)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提升我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和高新技术产业核心竞争力,优化创新创业环境,加快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建设步伐,扎实推进肇庆高新区高质量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政府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肇府函(2019)17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属规上企业或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补助15万元,属规下企业的补助5万元;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补助。

对整体搬迁新落户我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落户当年给予10万元补助;落户后第二年,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的给予15万元补助(补助当年如高企资格到期须通过重新认定,企业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必须完成评价入库方可申请上述奖补)。

对经向区报备并辅导区内企业成功申报成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服务机构,当年辅导通过高企首次认定数量大于或等于3家(重新认定高企2家计1家)的科技服务机构,每成功1家奖励0.5万元,单个机构每年获得奖励不超过10万元。

二、实施创新券补助政策。

引导区内企业加强与区内的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及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等服务机构的对接,对企业单个项目累计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购买服务实际交易金额的20%,每年申请补贴额度累计不超过10万元。

区科技部门根据当年企业申请数量和年度区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情况确定当年创新券补助总额和补助比例。

三、企业创新积分支持。

开展企业创新积分制试点工作,促进各类创新资源向企业集聚,支持和培育一批优秀科技企业,从科技扶持、高层次人才补助、贷款贴息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化中试平台体系推动产业科技互促双强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化中试平台体系推动产业科技互促双强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化中试平台体系推动产业科技互促双强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6.05•【字号】粤府办〔2024〕7号•【施行日期】2024.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化中试平台体系推动产业科技互促双强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4〕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快构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现代化中试平台体系,强化产业中试能力支撑,推动产业科技互促双强,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市场导向,围绕我省重点发展产业领域的中试服务需求,聚焦有前景、有优势、有潜力、有特色的细分领域,谋划布局全省多层次、体系化中试服务体系。

坚持创新驱动,加速国产材料、装备及技术工艺的验证熟化与产业化,实现高水平产业科技互促双强。

按照“授牌一批、新建一批、提升一批”的思路,近期优先认定和集中资源建设一批亟需“锻长板、补短板、惠中小”的省中试平台,后续逐步建立覆盖全省重点产业领域的中试平台体系。

到2025年,建成30—50家功能定位清晰、服务实力强劲、运营管理高效、战略意义显著的省中试平台,其中5—8家达到国内行业标杆水平,2—3家具有国际竞争力和生态主导力,全省现代化中试平台体系初步成形。

到2027年,初步实现中试服务能力对全省主要产业领域全覆盖,现代化中试平台体系基本建成,中试公共服务能力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高效服务和政策保障体系更加完善,中试产业生态更加健全,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有力支撑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打造多层次、体系化中试服务网络(一)建好用好现有各类创新平台中试资源。

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认定标准及好处

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认定标准及好处

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认定标准及好处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认定项目围绕企业发展方向、企业信用、知识产权、成长性、研发等多个维度对企业进行综合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的企业可以获得政府方面的一些支持。

比如:税收政策、政府资金和项目资助、人才引进等。

怎样确保申请一次性通过,并尽快拿到证书。

华夏泰科小编通过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认定标准及好处进行分析,希望有所帮助。

(一)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的含义科技研究开发机构主要和自然科学及科学技术打交道的企业,是在与之相关的领域展开研究开发和试验发展(也不排除为开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等研究);还有就是企业内部所进行的,主要指从事技术开发、产品开发、工艺开发以及有关技术服务的机构。

此项资质是政府部门对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官方认可,是政府引导和鼓励企业高质量发展。

让企业进一步强化技术创新主体地位。

(二)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认定标准1法人企业认定标准:(1)工商登记时间:要在一年以上(2)科研用房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3)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二百万以上(4)人数要求:总人数不少于二十人,其中本科以上不少于50%、研发人员不少于60%(5)技术性收入:上一年度技术性收入/总收入≥60%(6)销售收入:无要求(7)研发费:两种情况(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上一年度销售收入不足1千万元的,要求近三个会计年度年平均研究开发经费投入不低于200万元;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大于1千万元的,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按照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a年销售收入不足3千万元的,比例不低于20%;b年销售收入在3千万元—1亿元的部分,比例不低于15%;c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部分,比例不低于10%。

2.企业分支机构认定标准:(1)工商登记时间:无要求(2)科研用房面积:500㎡以上(3)科研仪器设备原值:300万以上(4)人数要求:本科以上学历人员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人数不少≥30人(5)技术性收入:无要求(6)销售收入:所属公司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1亿元(含)以上(7)研发费所属公司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按照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a年销售收入不足3亿元的,比例不低于5%。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5.01•【字号】肇府函〔2019〕245号•【施行日期】2019.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能源正文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肇府函〔2019〕2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肇庆市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2019年4月24日十三届7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改局反映。

肇庆市人民政府2019年5月1日肇庆市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方案为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等,下同)产业创新发展,促进汽车产业向电动化、智能化方向战略转型,持续增强新能源汽车产业核心竞争力,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的意见》(粤府〔2018〕4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大力实施工业发展“366”工程,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建设以工业发展“366”工程,创新驱动发展“1133”工程为抓手,持续开展“三个年”活动,大力发展实体经济,培育创新动能,加快建设具有肇庆特色的新能源汽车产业体系。

(一)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建设。

1.贯彻实施《肇庆市实施工业发展“366”工程五年(2017-2021年)行动方案》,进一步加大财政扶持力度、金融支持力度,优先保障新能源汽车龙头骨干企业发展的建设用地。

[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资源局、市金融局等相关部门以及各地政府(管委会)负责]2.进一步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集聚,扩大产业规模,提升产业竞争力,全力打造超千亿元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

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备案管理与绩效考评实施办法

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备案管理与绩效考评实施办法

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备案管理与绩效考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完善我市区域创新体系,进一步壮大我市新型研发机构队伍,促进科技成果就地转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科技局负责全市新型研发机构的统筹规划和管理考评,制定新型研发机构的扶持政策,组织开展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评审、认定、备案、管理和绩效考评工作。

第三条新型研发机构主要分为以高校院所为主导、以大型企业为主导和以其他研究机构为主导的三类。

第二章基本职能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新型研发机构,主要是指围绕我市主导产业和新型产业规划布局,以科技成果转化为主要任务,多元化投资、市场化运行、现代化管理且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独立法人组织。

其主要功能为:1.开展技术研发。

围绕我市产业需求,与国内外行业龙头企业合作或独立开展共性关键技术开发,建设合作攻关平台、技术服务平台以及科技成果中试熟化平台,解决产业发展中的技术瓶颈。

2.孵培科技企业。

以技术成果为纽带,联合企业、机构和产业基金、创投基金、社会资本与专业技术交易平台合作,积极开展科技型企业的孵化和育成。

3.转化科技成果。

构建专业化技术转移体系,完善成果转化体制机制,开展技术服务,加快推动科技成果向市场转化。

4.引育高端人才。

吸引院士、长江学者等国内外顶尖人才在我市创新创业,培养和造就一流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创业人才。

第三章认定、备案与管理第五条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及备案条件: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申报单位必须是在我市辖区内注册运营的独立法人机构,主要办公及科研基地均在本市。

2.机构应为多元投资的混合所有制机构,各投资方应主要以货币形式出资,如确需以无形资产作价入股的,其无形资产应确权,经第三方评估后将所有权转移至新型研发机构。

以高校院所及其他科研机构为主导的,原则上人才团队需持有 50%以上股份,以大型企业为主导的原则上人才团队需持有 35%以上股份。

3.依托国内知名高校院所、行业龙头企业科研平台,或国际知名高校院所、知名跨国公司等高水平研发平台,具有稳定的科研成果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6.21•【字号】穗府办〔2023〕12号•【施行日期】2023.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穗府办〔2023〕1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科技部印发〈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2019〕313号)、《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科规范字〔2022〕10号)等文件精神,坚持国家战略目标导向,强化新型研发机构技术创新和产业支撑能力,打造世界一流新型研发机构,推动科研资源大市向科技创新强市迈进,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新型研发机构是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研发服务、成果转化,建设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化的独立法人机构,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

广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包括合作共建新型研发机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和高水平创新研究院。

(二)新型研发机构须突出体制机制创新,强化产业技术供给,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实现自我造血功能及可持续发展。

(三)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政策措施。

合作共建新型研发机构按照“一事一议”签署共建协议,根据共建协议开展建设管理;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和高水平创新研究院按照省有关规定管理。

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支持、管理和跟踪服务工作。

(四)鼓励新型研发机构采用与国际接轨的治理结构和市场化运行机制,推荐实行理事会或董事会决策制和院长(或所长、总经理)负责制,可结合实际需求设立监事会,根据法律法规和出资方协议制定章程和制度,依照章程和制度运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6.29•【字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现将《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肇庆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肇庆市人民政府2021年6月29日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为推动我市“三旧”改造工作取得新突破,深化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为我市加快绿色崛起、争当湾区新秀提供更优质的土地资源保障,根据《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粤府〔2019〕7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决策部署,遵循市场规律,发挥政府主导优势,以提高存量建设用地利用效率为核心,以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强历史文化和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以优化“三旧”改造配套政策体系为基础,全力推动“三旧”改造取得突破性进展。

(二)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肇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肇庆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肇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肇庆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肇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肇庆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肇庆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1.06.29•【字号】•【施行日期】2021.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肇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肇庆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现将《肇庆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科学技术局2021年6月29日肇庆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与认定第三章运行与管理第四章支持政策第五章评估与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9〕1号),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肇庆市新型研发机构(以下简称“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规范新型研发机构的认定与管理,促进新型研发机构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新型研发机构是指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是推进科技体制机制创新,优化科研力量布局,强化产业技术供给,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发展新型研发机构坚持“谁举办、谁负责,谁设立、谁撤销”原则。

举办单位负责引导新型研发机构聚焦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研发服务和人才资源的引进,为新型研发机构创新活动提供保障。

举办单位应强化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加强对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做好整改。

《省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省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省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科教兴省、人才强省战略,打造一流创新生态,按照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新型研发机构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山西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在山西省内注册设立并运营,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

第三条新型研发机构应当具备科学自主的创新组织模式、高效协同的科技攻关优势、市场导向的成果转化链条、灵活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多元持续的资金投入保障,面向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基础产业升级重点领域,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活动。

第四条发展新型研发机构,坚持“谁举办、谁负责,谁设立、谁撤销”。

举办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出资人)应当为新型研发机构管理运行、研发创新提供保障,引导新型研发机构聚焦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避免功能定位泛化,防止向其他领域扩张。

第五条省科技厅负责指导推动全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组织开展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申报、认定、绩效评价和动态管理,制订并发布有关政策文件。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市可聚焦基础产业、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培育发展,建设一批具备仪器、装备、场地等必要条件,实质性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衍生孵化和技术服务等工作的地方(行业)类新型研发机构。

第二章认定条件与程序第六条山西省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分为山西省新型研发机构和山西省高端新型研发机构。

第七条山西省新型研发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申报单位须是在山西省内注册或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均设在山西省,注册或登记后运营1年以上。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1.13•【字号】肇府规〔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肇府规〔2018〕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现将《肇庆市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局反映。

肇庆市人民政府2018年1月13日肇庆市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笫一条为加快推进实施我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高新技术企业在科技创新中主力军的引领作用,加强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工作,参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和《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实施细则》(粤科函高字〔2016〕1737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笫二条本办法中的肇庆市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依照一定程序被认定的肇庆市辖区内的企业。

第三条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引导产业聚集、实施动态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肇庆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和肇庆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共同组成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工作方向,研究提出完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政策建议。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协第十二届四次会议第20210925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协第十二届四次会议第20210925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协第十二届四次会议第20210925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正文:----------------------------------------------------------------------------------------------------------------------------------------------------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协第十二届四次会议第20210925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省民政厅:梁伟强委员提出的《关于发展康养产业,开拓广东经济社会发展新空间的提案》(第20210925号)悉。

经研究,我市会办意见如下:肇庆市具有发展康养产业的良好生态优势和区位优势,发展潜力巨大。

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提出建设“宜居宜业宜游的优质生活圈”的规划目标,我市康养产业的发展迎来了新的机遇。

近年来,我市正多措并举、多管齐下发展康养产业,为推进旅游振兴,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康养休闲旅游度假胜地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一、加强统筹规划,完善政策配套坚持产业规划与政策扶持“两手抓”,吸引社会资本进入康养产业。

一是加强规划,提高我市康养产业发展的前瞻性。

2019年,我市制定的《肇庆市实施旅游振兴三年(2019-2021年)“十大行动”计划》,已将“旅游+康养”作为首要发展的新业态之一。

2020年4月编制了《肇庆市“十四五”规划前期研究(康养产业发展课题)》,对我市康养产业的发展基础、思路、对策、建议及保障措施进行了研究分析,提出“康养+文旅、农业、林业、中医药、医疗、运动”六个发展链。

我市“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出将肇庆打造成为粤港澳大湾区康养休闲旅游度假胜地,同时启动《肇庆市康养产业“十四五”规划》《肇庆市养老服务体系“十四五”规划》《肇庆市卫生与健康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等与康养产业相关的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加快推进我市康养产业发展。

二是加强养老服务政策支持,完善服务制度体系。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0.31•【字号】东府办〔2017〕133号•【施行日期】2017.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东府办〔2017〕13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0月31日东莞市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新型研发机构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粤科产学研字〔2017〕69号)、《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试行办法〉的通知》(粤科产学研字〔2015〕69号)和《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打造创新驱动发展升级版的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东委发〔2017〕15号)的精神,加快推动我市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模式多样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在科技研发、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育成、高端人才集聚和培养等方面具有鲜明特色,产学研紧密结合、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可持续发展的法人组织或机构。

第三条东莞市科学技术局是我市新型研发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规划和政策;统筹协调解决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新型研发机构专项资金的申报、实施和监督管理。

市财政安排资金用于支持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发展。

市科技局根据年度相关工作的实际情况和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情况,制定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的年度经费预算。

新型研发机构申报条件

新型研发机构申报条件

新型研发机构申报条件
一、新型研发机构申报条件
1. 该机构必须拥有一定的规模,具备相应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技术研发条件。

2. 该机构需要至少5名研究人员,拥有硕士或以上学历的科技人才,并具备对面向未来科技研发的专业素质。

3. 该机构还需要具备为了推动新型技术研发和创新而证明其实力的经验和社会民意。

4. 该机构应该注重合作效率,致力于推动科技协同发展,为国家提供支持。

5. 该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研发专利或开发资源,以及科技创新能力。

6. 机构应具备遵守科技政策、行业标准和各项规章制度、运用最新科技技术、致力于科技节能减排等规定和行为。

7. 该机构必须获得本行业经营许可证,并能够满足国家要求,已被该行业认可。

8. 该机构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积极参与有关的行业问题的调研,以能够得到评估和支持。

9. 该机构应该有合理的资金管理决策制度,能够为科技创新提供充足
持续性的资金与财务承诺。

10. 该机构应该具备管理有满足条件的研究室、资源共享基地、共享设
施等现代化研发环境。

龙岩市科学技术局、龙岩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龙岩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龙岩市科学技术局、龙岩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龙岩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龙岩市科学技术局、龙岩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龙岩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科学技术局,龙岩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06.25•【字号】•【施行日期】2023.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龙岩市科学技术局、龙岩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龙岩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工信科技局、财政局,龙岩高新区科技发展局、财政金融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快实施高水平科创平台建设行动,培育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后备队伍,助推闽西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经研究,现将《龙岩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龙岩市科学技术局龙岩市财政局2023年6月25日龙岩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科技部印发〈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2019〕31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资本建设和发展新型研发机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6〕145号),加快实施高水平科创平台建设行动,加快实现闽西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培育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后备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龙岩市科学技术局负责龙岩市新型研发机构的认定管理与监督工作,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与龙岩市新型研发机构相关的支持政策,市财政局负责保障龙岩市新型研发机构的奖励资金。

各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进行具体指导与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龙岩市新型研发机构是指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均设在龙岩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实体,且满足投资主体多元化要求。

主要包括以下形式:1.企业类。

主要从事技术研发、成果转化、技术服务、科技企业孵化等活动并在工商注册的新型研发机构。

2.民办非企业类。

在民政部门登记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

3.事业类。

机构编制部门审批设立事业单位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

第四条申报条件申报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拥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较稳定的资金来源,主要从事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创新创业与孵化育成、其他研发服务等。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科技创新支撑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科技创新支撑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科技创新支撑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2.20•【字号】•【施行日期】2023.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科技创新支撑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肇庆市科技创新支撑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局反映。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2月20日肇庆市科技创新支撑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肇庆市支持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3—2025年)》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以科技创新提升全市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支持关键核心及共性技术攻关对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人或者第一完成单位,给予配套奖励。

对经市科技局推荐并获得国家、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立项的项目,按照项目立项上级财政资金额的10%给予配套,每个项目最高配套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按照项目立项到位的上级财政资金比例进行拨付。

根据国家、省项目立项要求肇庆市配套的,按相关要求执行。

实施市重点领域研发计划,按照《肇庆市重点领域研发计划管理办法(试行)》,以“揭榜挂帅”“赛马制”等项目遴选方式,重点支持全市重点产业和产业集群开展关键核心及共性技术攻关。

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强化“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标杆高新技术企业”链条培育,对2023年以来发文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四上”企业(规上工业、规上服务业、限上贸易业和资质内建筑业)和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以及在资格有效期内实现“四上”的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

大力发展新型研发机构 提升广东科技创新能力

大力发展新型研发机构 提升广东科技创新能力

图 1 所示。 二是机构引入多元化投资主体,
形成多样化建设模式。广东省新型
持,经认定为省新型研发机构且评
近年来,按照省委、省政府的 研发机构法人性质包括企业、事业
估优秀的,最高给予2000万元奖补。 有关决策部署,省科技厅加大了对 单位、民办非企业三种。251家省
通过打造新型研发机构平台,加大 新型研发机构的支持力度,推动全 级新型研发机构中,企业类型的
为广东经济社会发展注入了新动力。 结构,进一步增强创新发展活力。 育与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近年来,广东省委、省政府和省科
第 二, 优 化 创 新 政 策 环
第三,率先设立专项资金,加
技厅高度重视新型研发机构的发展, 境,引导新型研发机构健康发展。 大对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与支持力
集聚省内外优势资源和力量统筹推 2015年,广东先后制定出台《广 度。自2015年开始,广东省科技
发展综述
专题
新机构 新模式 新动力
——广东新型研发机构创新发展实践
大力发展新型研发机构 提升广东科 技创新能力
文 / 龙云凤 刘威
新型研发机构作为广东省委、 大量从事原始创新、前沿技术攻关、 提出扶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意见
省政府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八 产业共性技术研发的科研机构来支 措 施。2016年12月, 修 订《广 东
界500强企业、中央企业等来粤设 研发机构经营管理;在实现国有资 对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和扶持力
立研发总部或区域研发中心,在新 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盈余的国有 度,全省新型研发机构的数量和质
一代通信与网络、量子科学、脑科 资产增值部分可按不低于50% 的 量有了较大提升,初步形成了以广
学、人工智能等前沿科学领域布局 比例留归运营公司。通过这一政策, 州和深圳为主引擎、珠三角地区为

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肇庆高新区位于广东省、肇庆市最东端,与接壤,东距区50公里,属广佛肇半小时经济生活圈、1小时经济圈;二广、广佛肇、珠外环等多条高速和、等多条主干道路在此交汇,便捷联通广州、等粤港澳大湾区重要节点城市。

[4]
开发区所在地是一片总面积98平方公里、开阔平坦的国有土地,现有常住人口约20万人,是国家级高新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区、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

目前园区工业企业700多家,其中已投产500多家,已形成及汽车零部件、家居建材、生物医药、食品饮料等优势产业,拥有、、,玛西尔电动,等众多企业。

[4]开发区与、、、等高校院所合作共建8家新型研发机构,引进培育国内外及等国家级人才60余名,人才总量超4万名。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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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和扶持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肇庆市创新驱动发展“十三五”规划》(肇府函〔2016〕599号)文件精神,推动肇庆创新发展和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参照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等10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试行办法〉的通知》(粤科产学研字〔2015〕69号)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新型研发机构管理的暂行办法》(粤科产学研字〔2017〕69号)等文件,结合肇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研究和起草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开展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评审、管理和监测评估;统筹协调解决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

第三条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申请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报与认定
第四条新型研发机构一般是指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模式国际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产学研协同创新的独立法人组织。

新型研发机构
须自主经营、独立核算、面向市场,在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创新创业与孵化育成、人才培养与团队引进等方面特色鲜明,其主要功能包括:
(一)开展科技研发。

围绕我市重点发展领域的前沿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地方支柱产业核心技术等开展研发,解决产业发展中的技术瓶颈,为全市乃至全省创新驱动发展提供支撑。

(二)科技成果转化。

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关于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完善成果转化体制机制,构建专业化技术转移体系,加快推动科技成果向市场转化,并结合肇庆市产业发展需求,积极开展各类科技技术服务。

(三)科技企业孵化育成。

以技术成果为纽带,联合多方资金和团队,积极开展科技型企业的孵化与育成,为地方经济和科技创新发展提供支撑。

(四)高端人才集聚和培养。

吸引重点发展领域高端人才及团队落户肇庆,培养和造就具有高水平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创业人才服务地方经济发展。

(五)知识产权创造运用。

聚焦关键技术和核心领域,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和储备,开展市场化的知识产权协调运用。

第五条申请认定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单位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申报单位须以独立法人名称进行申报,可以是企业、事业和社团单位等法人组织或机构。

(二)在肇庆注册和运营。

注册地在肇庆,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肇庆,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注册后运营半年以上。

(三)具备以下研发条件。

1.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20%。

2.在职研发人员占在职员工总数比例不低于30%,总的在职研发人员不少于5人。

3.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的科研仪器、设备和固定场地。

办公和科研场所不少于300平方米;拥有必要的测试、分析和工艺设备,且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四)具备灵活开放的体制机制。

1.管理制度健全。

具有现代的管理体制,拥有明确的人事、薪酬、行政和经费等内部管理制度。

2.运行机制高效。

包括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市场化的决策机制、高效率的成果转化机制等。

3.引人机制灵活。

包括市场化的薪酬机制、企业化的收益分配机制、开放型的引人和用人机制等。

(五)业务发展方向明确。

符合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需求,以研发活动为主,具有明确的研发方向和清晰的发展战略,在前沿技术研究、工程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创业与孵化育成、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等方面有鲜明特色。

主要从事生产制造、教学教育、检验检测、园区管理等活动的单位申请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六条新型研发机构申报认定程序。

(一)申报受理。

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根据当年申报指南,登录肇庆市科技业务管理平台,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请书填写、上传有关证明材料和提交申请。

(二)主管部门推荐。

申报书由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或市直部门)审核后,提交到市级科技管理部门。

申报受理后,纸质申报材料须按要求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送交指定业务受理窗口。

(三)形式审查。

市科技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论证环节。

(四)评审论证。

评审论证包括网上评审、书面评价、现场考核和组织论证等多种形式。

市级科技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提出评审标准和要求,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评审论证。

第三方服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评审方式对申报单位进行评价。

(五)结果公示。

市级科技管理部门根据评审论证意见,提出认定意见并对认定机构进行公示。

(六)报请审批。

通过评审和公示的新型研发机构名单由市级科技管理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正式发布。

第七条申请认定新型研发机构的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一)肇庆市新型研发机构申请表。

(二)最近一个年度的工作报告。

(三)申报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四)申报单位的成立章程。

(五)申报单位的管理制度(包括人才薪酬激励、成果转化、科研项目管理、研发经费核算等)。

(六)上一年度财务报表;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

(七)近3年立项的国家、省级、市级科研项目清单(包括项目名称、合同金额、项目编号和资助单位情况等)。

(八)近3年科技成果、知识产权转化项目清单,包括项目名称、转化方式、转化收入及相关证明材料。

(九)单价万元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基础软件、系统软件清单(包括设备名称、数量、原值总价、购置年份等信息)。

(十)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三章管理与评估
第八条对已通过省评定的新型研发机构直接认定为肇庆市新型研发机构。

第九条通过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授予肇庆市新型研发机构牌匾,自颁发资格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

从获得新型研发机构资格认定年度起的3个自然年,机构有资格享受与新型研发机构有关的政策扶持。

第十条市级科技管理部门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机构进行动态评估。

在新型研发机构资格期满前,比照认定条件对机构进行评估,评估通过的继续获得3年新型研发机构资格;评估不通过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申报单位应当如实填写申请材料,对于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3年内不得申请认定,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黑名单。

已通过认定的机构有效期内如有失信或违法
行为,将撤销资格,并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起已享受的资金支持和政策优惠。

第十二条新型研发机构发生名称变更、投资主体变更、重大人员变动等重大事项变化的,应在事后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级科技管理部门报告,进行资格核实,有效期不变。

如不提出申请或资格核实不通过的,取消其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第四章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对新型研发机构的认定、创建、运营、产业化项目研发等给予扶持,具体如下:
(一)新型研发机构认定补贴。

通过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经费补贴,通过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经费补贴。

新型研发机构还可按照近3年投入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经费最高25%的比例申请扶持,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扶持(包含已获得的补贴额度),扶持经费均采取后补助形式进行奖补。

补贴资金由市、县共同分担,其中新型研发机构落户在东南板块市(区)、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的,由当地政府(管委会)与市政府按50%和50%比例承担,新型研发机构落户在西北板块县、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的,由当地政府(管委会)与市政府按40%和60%比例承担。

(二)共建型的新型研发机构初创期建设资助。

对由市政府或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协议共同建设,按照新型研发机构标准新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择优给予一次性资助,单个机构资助额度为100万元—1000万元。

新型研发机构初创期建设资助项目验收通过后直接认定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不再重复享受新型研发机构认定补贴。

(三)共建型的新型研发机构运营费用补贴。

对通过认定、并由市政府或科技主管部门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同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日常运营费用补贴,单个机构补贴金额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四)新型研发机构产业化项目资助。

对通过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实施孵化科技型企业的产业化项目,设立竞争性专项资金进行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

(五)对市委、市政府重点扶持的新型研发机构采取“一企一策”扶持政策。

(六)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可根据本地实际出台更优惠的政策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

第十四条对于已认定的市新型研发机构优先推荐申报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或省级、国家级创新平台;通过省、市认
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在申报、承担各级财政科技计划时,可享受科研事业单位同等资格待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实施后,我市之前出台的新型研发机构扶持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且不能重复享受。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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