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学领域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探讨及撰写建议
电学领域、通信领域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的理解与分析
法学研究法制博览2019年05月(下)电学领域、通信领域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的理解与分析彭博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天津中心,天津300304摘要:近年来,我国专利申请量持续上涨,其中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量占全部专利申请量的近半数。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量虽多,但不是所有的发明创造均是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
本文首先介绍《专利法》对发明创造保护的类型;其次介绍实用新型发明专利对客体的要求;再次针对实用新型客体的认定进行详细的分析,着重分析电学领域、通信领域实用新型专利的客体问题;最后提出包含计算机程序的发明创造申请发明专利和/或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建议。
关键词: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计算机程序中图分类号:D923.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5-0089-02作者简介:彭博(1990-),男,汉族,陕西宝鸡人,硕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天津中心,工程师,主要从事通信领域专利审查工作。
一、引言我国的专利保护政策越来越完善,大家的专利意识也越来越强,在国家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参与到专利申请中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12.27修正)(以下简称《专利法》),我国《专利法》对发明创造的保护类型分为三种,分别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数据显示,2018年中国专利申请数量合计4323112件,其中发明类专利申请量为1542002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量为2072311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量为708799件。
其中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量占所有专利申请量的近半数,可见申请人对实用新型专利十分看重。
二、《专利法》对实用新型专利客体的规定《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使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知识产权保护在新能源领域中的关键问题与解决方案
知识产权保护在新能源领域中的关键问题与解决方案随着全球对可再生能源需求的增加,新能源领域的发展迅猛。
然而,新能源技术的研发与创新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知识产权问题。
本文将讨论新能源领域中的关键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以保护相关的知识产权。
一、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在新能源领域中,知识产权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知识产权保护能够为创新者提供回报,鼓励他们继续进行研发。
其次,知识产权可以促进技术的传播与合作,为产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基础。
因此,保护知识产权对于推动新能源技术的创新与应用至关重要。
二、关键问题2.1 技术泄露与侵权在新能源领域,技术的保密性是十分关键的。
一旦技术泄露,便容易引发知识产权的侵权问题,从而导致企业的竞争优势丧失。
尤其是在新能源技术的研发与商业化阶段,技术侵权问题尤为突出。
2.2 创新壁垒与技术交叉新能源技术的创新壁垒较高,需要进行大量的研发投入与技术攻关。
然而,由于技术交叉的存在,不同领域的知识产权之间可能存在冲突与重叠。
这也给新能源技术的开发带来了一定的制约。
2.3 国际合作与知识产权保护新能源领域是全球性的产业,国际合作十分重要。
然而,不同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存在差异,可能给企业进行跨国合作带来困扰。
在此情况下,如何平衡技术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关系成为一个关键问题。
三、解决方案针对以上关键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解决方案:3.1 加强技术保密措施企业在技术研发与商业化过程中,应加强技术保密的意识与控制。
通过完善保密协议、员工培训等手段,有效减少技术泄露的风险,保护知识产权的安全。
3.2 深化知识产权交流与合作企业可以通过专利授权、技术许可等方式,与其他相关企业进行知识产权的交流与合作。
这有助于推动技术的共享与合作,提升企业在新能源领域中的创新能力。
3.3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合作针对国际合作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各国可以加强合作与交流,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与法律体系。
通过共同努力,促进技术的共享与创新,推动全球新能源领域的可持续发展。
扩大实用新型保护客体的探讨
t t yt 9, e s n S m 旨在 为 较低水 平 的发 明提供 快捷 、 得 、 对经 济 的保 护 。 易 相 从 上 述 内容 可 以 看 出 , 用 新 型不 是 一个 具 有 明确 定 义 的统 一 实 法 律概 念 , 同 国家 对 于 实 用 新 型 的 基 本 定 义 并 不 相 同 , 不 由定 义 所 直 接反 映 的 实用 新 型保 护 客体 的 范 围则 更 具 差 异 。我 国 以及 日本
说 , 恰 能 够 促 进我 国 工业 技 术 水 平 不 断 的 发展 , 于 激励 发 明创 恰 对 造 者 的 创 作 热 情 , 护 广 大 科 技 工 作 的 创 新 成 果 发 挥 着 非 常 重 要 保
的 作 用 , 此 实 用 新 型 制 度 在 我 国 存 在 的 价 值 及 其 必 要 性在 相 当 因
关于专利法第二条三款实用新型授权客体的讨论
关于专利法第二条三款实用新型授权客体的讨论作者:贾磊来源:《卷宗》2017年第09期摘要:本文对近年来在实用新型审查过程中经常出现的“授权客体”问题进行了讨论,分析了目前证明权利要求中完成的特定功能是由现有技术中的计算机程序实现,即可说明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是针对方法的改进,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但是在当前电子装置中的部件基本上都需要执行某些特定功能,很难用现有技术来证明,笔者给出了自己的观点:应当以更宽松的尺度评价技术方案中的特定功能是否属于对方法的改进。
关键词:实用新型;授权客体;计算机程序0 引言在2015年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又提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口号,更加促进了中国经济、技术的发展,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数据统计[1],2015年全年中国专利申请量达到了“井喷式”的增长,发明专利申请的数量达到了79多万件,实用新型的申请量达到了94多万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量达到了44多万件,总计达到了200万件[1],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量更是位列三类专利申请之首,成为中国专利申请量中最多的类型,因此其审查和授权也应该受到足够的关注。
1 目前针对实用新型客体问题的答辩方法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实用新型授权客体的审查愈发严格,权利要求中硬件所完成的特定功能,被认为是针对计算机程序做出的改进,从而认为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即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客体。
在与审查员的沟通后,代理人通常进行如下的答辩方法:申请人可以举证说明权利要求中的特定功能是由现有技术中的计算机程序完成的。
陈述了实现特定功能的计算机程序为现有技术的理由和证据后,这样该特定功能就不会被认为是对计算机程序的改进,从而不是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改进,因此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貌似上述的逻辑是合理的,但是笔者继续提出如下问题:“现有技术”中的计算机程序是否能够运行于实用新型新的技术方案中?下面我们通过一个例子进行说明:假设实用新型案例为,在现有技术中,芯片A和芯片C之间是直接连接,在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中,在芯片A和芯片C之间加入了芯片B(主要是处理器之类的部件),该芯片B 完成特定功能,从而使得芯片A、B和C组成的装置达到某种技术效果。
电学领域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权利要求的撰写方式有哪几种?
电学领域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权利要求的撰写方式有哪几种?根据电学领域技术的特点,结合撰写电学领域的专利申请文件的要求,以清楚、完整为基本原则,在撰写类型方面,可以将电学领域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权利要求分为以下六种。
(1) 方框图式权利要求。
此类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不涉及具体的电路元件及其之间的连接,通常只描述电路的各个单元电路的构成及其连接关系。
撰写权利要求的要点是技术方案清楚。
例如一件主题名称为“电源开关控制电路”的专利申请,其独立权利要求是:“一种电源开关控制电路,包括用于稳定电源电压的稳定装置,用于输入信号的输入装置,用于检测电源电压是否已经输人的检测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根据检测装置的输出信号使控制信号失效的开关装置和根据开关装置的输出信号控制电源开关状态的控制装置。
” 该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有5个组成部分,即:稳定装置、输入装置、检测装置、开关装置和控制装置。
除了有组成部分,还有各组成部分之前的描述性语句,这是采用功能性或信号流的流向描述(参见以下的第三种信号流限定式权利要求)将5个部分的连接关系特征进行表述,虽然特征的数量少,但是具备了全部必要技术特征,这种写法可以使该权利要求具有一个较大的保护范围。
如果权利要求写成“一种电源开关控制电路,包括稳定装置、输入装置、检测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开关装置和控制装置。
”则是单纯组成式写法,由于它没有描述各部分必要的连接关系,不符合R20.2中关于必要技术特征的规定。
如果将其写成“一种电源开关控制电路,包括稳定装置、输入装置、检测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开关装置和控制装置,其中稳定装置、输入装置、检测装置、开关装置和控制装置顺序连接,控制装置还与开关装置相连。
”该写法虽然具体描述了电路各个部分之间的连接关系,在实用新型的初步审查程序当中因符合相应的规定而获得审查通过,但是这种写法存在不足:第一,连接关系唯一,但有些电学领域申请的发明创造难以明确在物理连接关系上的前后或者上下位置关系,采用此种写法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产生不利影响;第二,各部分缺乏电路功能的限定,容易导致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不清楚。
从一个案例讨论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问题
的方 案 采 用
算 机 程 序 判 断等 诸 多 与 保 护 客 体 有 关 的 典 型 问 题 有 论
的
一
,
然 规 律 的 技 术 手段
1
权
利 保 护 的 客体
撤 销 了 实 用新 型 审查 部 门 的 驳回 决
、
利要 求
的 方 案 限 定 了 设备 及 其 连 接 关 系
。
,
属 于 对
定
。
整 个 案 例 涉及商业方 法 判 断
方 法 特征 判 断
、
计
具
产 品 构 造提 出 的 技 术 方 案
了 遵循
自
权 利要 求
,
1
从
一
个 案 例 讨论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的 保护 客 体 问 题
余
敏
*
江耀纯
*
?摘
要
:
实用 新型
,
是 指 对 产 品 的 形状
,
、
构 造 或 者 其 结 合 所提 出 的 适 用 于 实 用 的 新 的 技 术 方 案
,
。
随
着 信 息 技 术 的 发展
出 现 了 越来越 多 的智 能产 品
。
这 类 产 品 中 的 实 体 单 元 往往 依 赖 于计 算
,
机软 件 才 能 实 现 其 功 能
型 专 利 对其 进 行保 护
,
在 对 此 类 产 品 申 请专 利 时
经 常 会遇 到 如 下 问 题
,
:
能否用 实用 新
。
如 果 希 望 用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来 保护
,
如何 撰写 权利 要 求和 说 明 书
电学类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探析
电学类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探析摘要:专利申请文件是确定专利权范围的唯一法律文件。
高质量的申请文件有助于申请人保护自己的专利权。
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的初始阶段,对技术概念的正确理解和必要的检索,有助于作者确定发明的知识贡献,并根据知识贡献的水平采取相应的写作策略,争取申请人的保护范围在合理范围内。
以电学类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为例,论述了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准备阶段和撰写过程。
关键词:专利申请;实用新型;检索;电学类;撰写1、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概况在专利类型方面,我国专利法确立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三种类型。
通过查阅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数据,实用新型专利每年的申请大约占我国专利申请总量的1/3,申请量非常大。
同时,笔者对近年来我国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进行了回顾。
根据《中国专利侵权诉讼研究报告》,我国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较多。
由此可见,我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量巨大,但涉及专利诉讼的案件很多。
目前,实用新型专利主要涉及机械类专利和电学类专利两项。
2、专利申请的法律规定2.1专利法第三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2.2专利法第四十条规定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做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
2.3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由此可见,实用新型专利不同于发明专利。
一旦申请文件提交,就没有机会修改申请文件。
撰写专利文件的申请文件与授权后的申请文件基本相同。
然而,在无效程序中,对专利文件的修改和专利申请的减少或合并都有非常严格的规定。
3、撰写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重要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专利法的规定有权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申请专利的,必须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文件。
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局受理专利申请后,应当检查申请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规定的程序,只有申请程序符合专利法的规定,授予专利权。
关于实用新型中保护客体的审查探讨
关于实用新型中保护客体的审查探讨摘要:本文从专利法关于实用新型的规定出发,介绍了实用新型中保护客体案件的审查思路,其中包括对组分的限定、已知材料对产品的限定、计算机软件中已知模块的限定,最后提出审查标准的建议。
关键词:实用新型;组分;已知材料;计算机软件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的形状和/或构造,而产品的形状,是指产品所具有的、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产品的构造,是指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和相互关系。
[1]物质的分子结构、组分、金相结构等,由于都不具有可以肉眼观察到的空间形状、需要借助显微镜等器件,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给予保护的产品的构造。
例如,仅改变焊条药皮组分的电焊条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
应当注意的是:(1)权利要求中可以包含已知材料的名称,即可以将现有技术中的已知材料应用于具有形状、构造的产品上,例如复合木地板、塑料杯、记忆合金制成的心脏导管支架等,不属于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改进。
(2)如果权利要求中既包含形状、构造特征,又包含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改进,则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上述(1)中所涉及的例子比较直观,在实际审查过程中,根据技术方案、申请人答复等案情各不相同,判断起来需要多方面综合考虑。
举例说明:案例一、本申请涉及一种具有抗菌防泼水缓震多功能的鞋子,其中,权利要求 6 记载了“根据权利要求 5 所述的一种具有抗菌防泼水缓震多功能的鞋子,其特征在于:所述抗菌层(103)采用银离子制作而成。
”[2]审查员在审查意见中指出“权利要求 6 所要求保护技术方案是对物质组分的限定,而物质的组分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给予保护的产品的构造,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申请人答复通知书时未修改权利要求6,认为采用银离子抗菌层属于本领域的已知技术,权利要求6属于采用已知材料对产品进行限定,不是对组分的保护。
浅谈实用新型电学领域审查中的客体问题
浅谈实用新型电学领域审查中的客体问题引言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实用新型应当是针对产品的形状和/或构造所提出的改进。
因此,在实际审查实践中需要判断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属于客体。
虽然《审查指南》对涉及客体问题的判断作出原则性规定,并列举了不能授予专利权的几种情况,但是在实际审查过程中,特别是方法类客体问题中电学领域的审查中的计算机程序的判断和处理方式还是存在很多争议。
有关电学领域涉及的计算机程序(软件)的几种类型近年来,随着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量的不断增长,特别是对于涉及计算机、控制器、通信类的案子,其大量技术的改进并不是通过硬件来实现的,到那时也有些改进,仅仅是应用了现有的某些程序,这使得审查员在判断是产生了疑惑。
总体来讲,涉及计算机类的客体问题可以分为以下五类:1.纯方法类;2.已知硬件及其连接关系,改进实质在方法;3.有硬件改进,也有方法改进;4.硬件改进,适应性方法改进,或简单方法改进;5.已知硬件,已知方法。
在实际的审查过程以及教学过程中,笔者发现,对于上述分类中的1-3、5类,审查员较好分别,对于第4类的处理方式,通常还存在一些疑惑。
下面将对第4类涉及的“硬件改进,适应性方法改进,或简单方法改进”通过案例介绍以及处理方法,供大家参考。
三、涉及“硬件改进,适应性方法改进,或简单方法改进”的案例分析案例1:申请号:2017203822473技术方案:一种用于电梯的自动通电断电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开关电路和控制器,所述开关电路接于市电和电梯动力系统之间,所述控制器在所述电梯到达预先设置的自动断电时间时,判断所述电梯的运行状态,若电梯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则向所述电梯动力系统发送停梯命令,并等待所述电梯处于停止运行状态后自动关闭电梯电源,若电梯处于停止运行状态则控制开关电路动作,以断开所述市电与电梯动力系统之间的供电线路从而关闭电梯电源;在所述电梯到达预先设置的自动通电时间时控制开关电路动作,以连通所述市电与电梯动力系统之间的供电线路从而连通电梯电源。
浅析实用新型电学领域保护客体的判定
随着计 算机技术 的飞速发展 以及其广泛应用 ,计算机软件也得到 了迅速 发展 ,在 电学领域 中,越来越多的系统都是通过于计算机程序 实现其功能 ,虽然其仍需要实体装置 以及计算机程序共 同协作 以实现
1 . 一种 空调机 ,具备压缩机、室内风扇 、风 向板 以及控 制部,其 特征在于 ,上述压缩机 压缩并排 出制冷剂,上述 室内风扇调整被排 出 的空气的风量 ,上述风向板调整从上述室内风扇排 出的空气的风向, 上述控制部控制上述压缩机 、上述室 内风扇以及上述风 向板,上述控 制部当外部 空气温度为预先决定 的阈值温度以上时,根据从开始制冷 运转起的经过时间 ,按照使上述压机的消耗电力减少并使上述风量 增加的方 式来控制上述室内风扇 ,按照使上述风向朝 向人体的方式来
. .
结合说明书理解,本 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 问题是 :克服现有技术 中的空调机存在无法按照不取决于特定时间段的方式一边确保舒适性 边提高节能性这一 问题点,提供一种能够按照不取 决于特定时间段 的方式一边确保舒适性,一边提高节能性的空调机。 案例分析: 依据说 明书的记载,其技术方案是通过控制部在 外部空气温度为 预先决定的阈值温度 以上时 ,根据 从开始制冷运转起的经过时 间,按 照使压缩机的消耗电力减少并且使风量增加 的方式来控制室内风扇 , 按照使风向朝向人体 的方式来控制左右风 向板 、上下风向板 ,由此就 能够不取决于特定时间段地一边确保舒适性 ,一边提高节能性,这一 对数据分析、判断、处理 的过程是通过软件程序来实现,并且说明书 中明确记载 了该控制部是程序模块,虽然权利要求 1 所要保护的技术方 案中仅对硬件结构及硬件之 间的连接关系进行 了描述 ,但本申请的改 进 点是对控制部控制方法的改进,因此不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 。 【 案例 2 】 案例介绍: 1 . 一 种 空罐在 线 检测 装 置 ,其 特征 在于 ,它包 括 :发 光源 ( 3 )、图像传感器 ( 5 )、控制器 ( 1 2 ),所述的发光源 ( 3 )位于空 罐 ( 1 1 )封闭- -6 ] ' 底面 的下方 ,所述 的传感器 ( 5 )位 于所述 的空罐 ( 1 1 )开 口一侧的上方 ,所述的图像传感器 ( 5 )将拍摄的图像传输至 控制器 ( 1 2 ),所述的控制器 ( 1 2 )根据所述的图像判断所述的空罐 ( ¨)是否破损。
电力、电网领域涉商发明申请概况及专利保护客体和创造性的分析
2019年08月(上)法制博览法学研究电力、电网领域涉商发明申请概况及专利保护客体和创造性的分析韩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北京100160摘要:电力、电网系统作为技术型的传统企业,近年来在专利申请方面多是将技术改进与商业应用紧密融合。
本文针对电力、电网领域的涉商发明申请概况进行总结,并从技术方案是否为专利保护客体和技术方案的创造性高度判断两个角度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专利法;商业方法;客体;创造性中图分类号:D923.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2-0136-02计算机、网络技术的蓬勃发展不仅影响了新兴产业的技术飞跃,还大大影响了其他传统行业的技术升级,其中,电力、电网系统作为技术型的传统企业,近年来在专利申请方面多是将技术改进与商业应用紧密融合。
以国家电网为例,其相关专利申请不仅涉及到电力、电网的调度、电销售、电网和电站规划,还涉及运行中安全管理、技术经济分析、风险分析、故障诊断、传统电网技术中大数据的运用等,笔者针对上述特点对电力、电网领域的涉商发明申请概况进行总结,并从技术方案是否为专利保护客体和技术方案的创造性高度判断两个角度进行了分析。
一、电力、电网领域涉商发明申请概况针对截止到2018年末的中国CNPAT 数据库中电力、电网领域涉商发明申请进行检索,统计其相关IPC 分类号、各年申请数量、主要申请人,见图1,图2,图3。
图1电力、电网领域涉商发明申请相关IPC分类号从上图1可以看出,电力、电网领域涉商发明申请相关的主分类号为G06Q50/06,其解释为专门适用于电力供应经营部门的系统或方法,该分类针对电力、电网领域涉商发明申请较为准确。
图2电力、电网领域涉商发明申请各年申请量图3电力、电网领域涉商发明申请主要申请人·631·法学研究法制博览2019年08月(上)从上图2可以看出,从2013年开始,电力、电网领域涉商发明申请量呈指数上升,其从侧面反映了电力、电网相关企业在2013年左右开始将技术改进与商业应用相结合。
【友学问】浅谈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
【友学问】浅谈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我国《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用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在实践中,实用新型的授权周期短,使得创新高度相对较低的发明创造也能够获得快速保护。
世界各国也有相似的实用新型制度,但各国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又各有不同。
例如,日本《实用新型法》规定“实用新型保护能够利用自然法则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组合的技术思想的创作”,由上述规定可知,日本对实用新型的定义与我国较为类似,只保护产品,不保护方法,并且产品是第三人能够从外部判断其形状、构造或其结合的产品。
德国《实用新型法》规定“实用新型保护授予新颖的、具有创造性步骤的、可以工业应用的发明”,德国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涵盖了除了方法和流程之外的任何技术发明,包括化合物、材料、电路在内的所有有形物品,虽然方法或流程本身不被实用新型保护,但是利用方法制造的产品权利要求和关于药品用途的权利要求予以保护。
在我国,《审查指南》中规定“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
所述产品应当是经过产业方法制造的,有确定形状、构造且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
其中,一切方法以及未经人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审查指南》中又进一步规定,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中可以使用已知方法的名称限定产品的形状、构造,但不得包含方法的步骤、工艺条件等。
如果权利要求中既包含形状、构造特征,又包含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改进,则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例如,以焊接、铆接等已知方法名称限定各部件连接关系的,不是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改进,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对产品的制造方法、使用方法进行限定的技术特征、或者产品、结构是由新的制造方法才能制造而成的,则不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
基于上述情况,代理人在撰写实用新型时,对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需要给予特别的注意。
首先,在分析申请人提供的技术方案时,需要着重考虑其发明点是否含有对方法本身的改进。
专利保护在电力工程中的应用
专利保护在电力工程中的应用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电力工程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电力工程的发展离不开创新和技术进步,而专利保护则是激励创新和保护技术成果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讨论专利保护在电力工程中的应用,旨在探究专利保护在电力工程中的重要性以及对创新的促进作用。
一、专利保护的概述专利是一种法律保护技术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
通过申请专利,创新者可以获得在一定时期内对其发明或创造的独占权利。
专利保护不仅鼓励科技创新,还可以保护创新者的利益,并促进技术的交流与合作。
二、专利保护在电力工程中的意义1. 促进技术创新专利保护给予创新者一定的专有权,使其能够享有技术成果的独立利用权。
在电力工程领域中,创新者投入大量时间和资源进行技术研发,有了专利保护,他们可以更加自信地将技术成果应用于实践,并获得相应的回报。
专利保护激励了电力工程领域的技术创新,推动行业的发展。
2. 保护创新者的权益电力工程涉及到大量的研发和投入,创新者需要获得一定的回报来保持持续的创新动力。
专利保护确保了创新者对其技术成果的专有权,防止他人擅自使用或盗用创新成果。
通过专利保护,创新者可以合法地对他人使用其技术进行授权,并通过技术转让或许可收取相应的费用。
3. 促进技术交流与合作专利保护还促进了电力工程领域内的技术交流与合作。
通过专利申请和授权,创新者可以公开自己的技术成果,加强与其他企业或研究机构之间的合作与交流。
专利文件中详细的技术信息有助于其他领域从业者了解相关技术,促进技术的迅速传播和应用。
三、电力工程中的专利保护实践案例1. 发明型专利案例在电力工程中,存在大量的发明型专利案例。
例如,一种新型的高效能太阳能发电装置的发明专利,通过充分利用太阳能实现电力获取和储存。
这种专利保护不仅为发明者提供了独家权益,还对可再生能源的应用和电力工程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 实用新型专利案例实用新型专利在电力工程中同样占据重要地位。
例如,一种新型的输电线路支架结构的实用新型专利,通过改进传统输电线路支架的结构设计,提高了电力输送效率和安全性。
电学领域实用新型保护客体探讨r——软件与硬件相结合的装置权利要求
电学领域实用新型保护客体探讨r——软件与硬件相结合的装
置权利要求
苏丹;艾攀
【期刊名称】《中国发明与专利》
【年(卷),期】2017(014)006
【摘要】不同于传统工业时代以机械、电子等实体装置的改进为主的创新特点,互联网时代的创新更多体现为以硬件装置为依托的程序改进,尤其是应用层的软件创新.然而,现行审查政策下,这类以软件改进为核心的创新成果在寻求专利保护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难.本文分析梳理了现行审查标准下,实用新型对于电学领域产品权利要求的客体要求,归纳了审查和司法实践中涉及软件改进的装置权利要求是否满足客体要求的两种主流观点,从技术本质的层面对软件与硬件相结合的装置权利要求进行了解读,阐述此类权利要求符合实用信息保护客体的理由,提出可以适度放宽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以利于有效保护创新成果的建议.
【总页数】4页(P105-108)
【作者】苏丹;艾攀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电学发明审查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电学发明审查部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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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扩大实用新型保护客体的探讨 [J], 柴爱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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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实用新型中植物领域保护客体的探讨 [J], 于亚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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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
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
弢瑜
【期刊名称】《中国发明与专利》
【年(卷),期】2006(000)003
【摘要】@@ 实用新型,俗称"小发明",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成功运用了实用新型专利战略的个人与企业肯定深有感触,"小发明"从其技术含量上来讲,或许是所谓能工巧匠在生产生活中做出的小的改进,但无论从法律对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力度,还是从实用新型所能带来的经济效益来看,"小发明"都并不小.
【总页数】2页(P70-71)
【作者】弢瑜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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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作为侵权法保护客体的利益及其权利化
——兼评我国《民法典》第1164条之规定 [J], 周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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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学领域专利申请文件撰写
➢ 应该在两者之间取得最佳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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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权利要求书的实质性要求
➢ 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保护的范围。 ➢ 在表述形式和实质内容两方面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 根据实施例公开的程度适当地概括技术特征。
电学领域专利申请文件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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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路产品权利要求书撰写应注意的事项
构成电路产品的元器件、部件的材料、参数、型号、性能等特征, 如果它们属于为达到发明目的所必不可少的特征,应当将其记载 在独立权利要求中;否则,可将其写入从属权利要求。 ➢ 元器件、部件在电路产品中的功能 当电路产品中的电路元器件之间联结关系的功能,是所属技术领 域技术容易所知晓的,可不写入其功能;反之,则应将其功能写 入权利要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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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图说明
图1是本发明的电池充电器方框图 图2是本发明的已有技术的方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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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权利要求
1. 一种具有防故障电路的电池充电器,包括: 一对充电端子(18、18),电池被插入并连接到其上一个充电电源调节 装置(11),输出充电功率并控制充电电流和充电电压; 一个充电电压检测器(12); 一个充电电流检测器(13); 一个操作控制器(14),控制充电电源调节装置与一个所述充电端子之 间,受操作控制器的操作; 一个具有高阻抗的连接检测装置(17),通过检测所述充电端子上的电 压来确定电池的接入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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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益效果
➢ 指与已有技术相比由发明必然能产生的技术效果,应 采用客观、清楚的方式撰写。
➢ 应有原理、数据等说明证实,不能仅是断言。 ➢ 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对应,但应更具体和丰富。 ➢ 不得采用广告和宣传用语。
电学领域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探讨及撰写建议
电学领域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问题探讨及撰写建议作者姓名:骆希聪张振军徐洁晶徐伟作者单位: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摘要】:近年涌现的电学领域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可能会因涉及计算机程序而面临保护客体方面的缺陷。
即便是经过初步审查授权后的实用新型专利仍然存在这类隐患。
笔者探讨了对涉及计算机程序的电学领域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的判断,尤其为规避授权后专利被无效的风险,对该类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给出了一些撰写建议,以让实用新型专利具有更好的稳定性。
关键词:实用新型、无效、保护客体、权利要求、计算机程序一、引言实用新型专利因其申请门槛低、审批周期短、实用价值显著等优点,一直受到国内申请人的青睐。
在近十年的中国专利申请中,实用新型一直占据了相当大的份额。
另一方面,实用新型在专利许可、转让和侵权诉讼等实施实践占有不可忽视的地位,给申请人带来可观的回报。
这让实用新型专利引起了更为广泛的兴趣,许多电学(例如集成电路、计算机、通信等)领域的申请人加入了积极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行列。
这些领域的申请人将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范围向结合计算机程序的产品拓展。
在这些积极的申请实践的同时,一直出现扩大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的范围的呼声,例如将实用新型专利扩大到保护所有产品①;又如在现有专利法的规定下,对于产品的形状、构造的改进给予更为宽松的解释,以给予计算机程序产品以实用新型保护②。
但这些对申请人更为友好的意见还没有成为得到立法和行政部门的响应。
到目前为止,专利法规定的实用新型专利仅仅保护产品的形状、结构方面的改进。
许多电学领域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由于涉及计算机程序,可能面临保护客体方面的实质性缺陷。
为了应对这一形势,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实用新型审查部门近两年适应性加强了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实用新型保护客体方面的理论研究和审查实践,初步建立了一个可行的审查思路。
这使得实用新型在保护客体方面的审查有相对可预期的结果,并让授权的实用新型在保护客体方面有相当的稳定性。
专利保护在电子领域的应用
专利保护在电子领域的应用随着电子科技的飞速发展,电子领域日益成为一个充满机遇和挑战的行业。
在这个充满竞争的环境中,专利保护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专利保护在电子领域的应用,以及其对创新和发展的积极影响。
一、专利保护的重要性专利是一项法律制度,用于保护发明者对其发明的独占权。
在电子领域,专利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这个行业的技术更新换代非常快,技术突破和创新层出不穷。
只有通过专利保护,电子企业才能确保自己的创新成果不被他人盗取或模仿,保持市场竞争优势。
其次,电子产品和技术的研发需要巨大的投入,专利保护可以为企业提供经济回报,激励企业进行持续的创新。
最后,专利保护也可以促进技术交流和合作,推动整个电子行业的发展。
二、专利保护在电子领域的应用1. 发明专利发明专利是指对新的技术、方法或应用的独占性保护。
在电子领域,发明专利的申请和审批过程较为复杂,但却是最为有效的专利保护方式。
通过申请发明专利,企业可以保护自己的核心技术,防止其被竞争对手非法使用或借鉴。
同时,发明专利也可以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如授权使用费和专利许可收入。
2. 实用新型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是对某种新型技术、工艺或器件的独占性保护。
相比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和审批过程较为简化,申请者只需证明其技术具有新颖性和实用性即可。
在电子领域,实用新型专利常用于保护一些创新型产品的外观设计或小部件的改进。
通过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企业可以保护自己的创意,防止仿冒产品的出现。
3. 外观设计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是对产品外观设计的独占性保护。
在电子领域,外观设计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外观设计不仅体现了产品的美观性,还能提升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
通过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企业可以在市场上与其他竞争对手区分开来,降低被仿冒的可能性,同时也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产品选择。
三、专利保护对电子领域的积极影响1. 促进技术创新专利保护对创新来说是一种保护和激励机制。
在电子领域,专利保护可以鼓励企业进行高风险、高回报的研发工作,推动技术创新。
关于电路发明创造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一些问题
关于电路发明创造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一些问题贺京同“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而有关电路或与电路有关的发明创造是指在发明创造中涉及电路的设计改进或与电路相结合的其它产品的发明创造。
由于电路形状的不确定性,从我国实施专利法开始,对于什么样的有关电路的发明创造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有关电路发明创造的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等问题,就成了专利工作者及发明人、申请人争论的热点问题。
为此中国专利局1 9 8 9年 1 2 月 n日公布了二十七号公告,其中,第七条确定了种种不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有关电路的发明创造。
此后,新发布的《审查指南》对中国专利局二十七号公告的精神又作了进一步明确。
这些无疑为我们处理有关电路的发明创造与实用新型专利的关系提供了准则。
然而,笔者认为在这方面有些问题还需进一步深入探讨,并加以明确。
一、关于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电路发明创造的问题《审查指南》5.2.7中指出,“纯电路、仅以电路方框图公开其技术方案的产品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
”这就是说,纯电路和仅电路方框图公开的技术方案不能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然而,笔者认为有以下两点需要讨论:(l)纯电路的概念需要明确。
很显然,纯电路这个概念,电子学领域并没有给出定义,因此,在电子学领域,纯电路词没有确定的含义,没有明晰的边界。
《审查指南》中将纯电路解释为“与产品没有确定的关系,其技术主题不是产品。
如稳压电路、滤波电路等,尽管它们可以应在许多地方,但不能以产品的形式单独存在”这个解释显然有一定的“灰度”。
由于概念上的“灰度”,势必造成不能授予实用新型专利的与电路有关的发明创造的范围的不确定性。
因而也容易使审查员与申请人(或代理人)之间或其他人之间就上述问题产生不一致。
3用权因此,对纯电路这一概念要有一个科学的,符合专业约定的,边界明晰的定义。
如果这一定义一时不便给出或定义困难,可用穷举方式规定各种不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电路产品,并且以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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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学领域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问题探讨及撰写建议作者姓名:骆希聪张振军徐洁晶徐伟作者单位: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摘要】:近年涌现的电学领域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可能会因涉及计算机程序而面临保护客体方面的缺陷。
即便是经过初步审查授权后的实用新型专利仍然存在这类隐患。
笔者探讨了对涉及计算机程序的电学领域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的判断,尤其为规避授权后专利被无效的风险,对该类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给出了一些撰写建议,以让实用新型专利具有更好的稳定性。
关键词:实用新型、无效、保护客体、权利要求、计算机程序一、引言实用新型专利因其申请门槛低、审批周期短、实用价值显著等优点,一直受到国内申请人的青睐。
在近十年的中国专利申请中,实用新型一直占据了相当大的份额。
另一方面,实用新型在专利许可、转让和侵权诉讼等实施实践占有不可忽视的地位,给申请人带来可观的回报。
这让实用新型专利引起了更为广泛的兴趣,许多电学(例如集成电路、计算机、通信等)领域的申请人加入了积极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行列。
这些领域的申请人将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范围向结合计算机程序的产品拓展。
在这些积极的申请实践的同时,一直出现扩大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的范围的呼声,例如将实用新型专利扩大到保护所有产品①;又如在现有专利法的规定下,对于产品的形状、构造的改进给予更为宽松的解释,以给予计算机程序产品以实用新型保护②。
但这些对申请人更为友好的意见还没有成为得到立法和行政部门的响应。
到目前为止,专利法规定的实用新型专利仅仅保护产品的形状、结构方面的改进。
许多电学领域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由于涉及计算机程序,可能面临保护客体方面的实质性缺陷。
为了应对这一形势,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实用新型审查部门近两年适应性加强了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实用新型保护客体方面的理论研究和审查实践,初步建立了一个可行的审查思路。
这使得实用新型在保护客体方面的审查有相对可预期的结果,并让授权的实用新型在保护客体方面有相当的稳定性。
但是笔者也注意到,由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判断的可操作性不高,仍然①柴爱军. 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10.②毛力,钱慰民等. 给予计算机程序产品以实用新型保护的可行性探讨, 2013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年会暨第四届知识产权论坛论文汇编第四部分,2013.要受审查部门的审查尺度时间变化以及审查员个人影响明显,即使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仍然存在保护客体方面的隐患。
这导致实用新型专利在面对无效宣告程序时处于十分不利的境地。
鉴于此,笔者结合自身的工作经验,探讨如何撰写出稳定的电学领域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以应对可能的无效宣告程序。
二、涉及计算机程序的改进判断浅析关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即实用新型的定义,是在《专利法》第2条第3款中规定的:实用新型,是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①。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解释,实用新型专利“仅保护针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提出的改进技术方案”。
具体来说,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可以使用已知方法的名称限定产品的形状、构造,但不得包含方法的步骤、工艺条件等”,但是“如果权利要求中既包含形状、构造特征,又包含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改进,……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②电学领域中经常涉及的计算机程序或协议(以下简称为计算机程序)被视为一种方法。
根据审查指南对于专利法的解释,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可以用计算机程序来限定产品,但是不能包含对计算机程序本身提出的改进,否则将视为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改进。
而在电学领域中,权利要求往往借助对组成部件所实现的功能进行描述来表达组成部件的技术特征,如果仅仅记载组成部件结构、连接关系等符合形状、构造要求的特征,反而难以清楚地表达技术方案中组成部件的功能和效果。
由于电学领域的这一特点,在撰写权利要求时用功能性限定可以使权利要求更加清楚和简要。
在《专利审查指南》中,也允许使用功能或者效果限定实用新型③。
然而也正是由于功能性限定不是直接限定产品的形状、构造特征,在有些情况下存在是否“涉及计算机程序的改进”的问题。
目前《专利审查指南》对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实用新型申请的保护客体问题,没有像发明申请那样特别做详细规定,也就没有关于判断涉及计算机程序的改进的操作规范。
关于实际审查思路,我们可以从来自实用新型审查部门的审查员的观点来管中窥豹:“判断权利要求中的功能模块是否明显包含对计算机程序或协议本身作出的改进。
审查员一般结合说明书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判断每个功能模块是否包含对计算机程序/协议本身作出的改进。
只要其中一个功能模块明显需要利用计算机程序或者协议实现其功能,则认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知识产权出版社.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指南》2010,第一部分第二章,第6.1节.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指南》2010,第一部分第二章,第7.4节.护的技术方案明显包含对计算机程序/协议本身作出的改进……”①。
笔者在代理实践中所见到的实用新型审查意见也大多遵循这样的审查思路。
笔者以为,上述有关“涉及计算机程序的改进”的审查思路带有一定的主观色彩。
一方面,审查员判断权利要求中何种特征包含对计算机程序作出的改进,与审查员自身所掌握的本领域知识储备有很大关系。
另一方面,不同审查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来解释权利要求的程度存在明显不同。
因此,一件最终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在保护客体方面仍然存在较大的隐患。
举例来说,专利号为201020154328.6的实用新型专利“交互式数字标牌系统”和专利号为200620114808.3的实用新型专利“媒体存取控制多任务/解多任务的使用者设备及基地台”在授权后,还是因保护客体问题被宣告无效。
可以预见,随着近几年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未来涉及保护客体问题的无效案件会更多。
与新颖性、创造性等缺陷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可以通过删除或合并权利要求来克服不同,一个权利要求如果存在保护客体缺陷,则几乎没有任何补救措施。
因此,一件撰写质量好的实用新型专利除了能够顺利通过审查获得授权之外,还应能够安然度过授权后可能的无效宣告程序。
以下笔者结合自身的理解和代理经验提出一些撰写建议。
三、撰写建议如前所述,电学领域实用新型申请涉及保护客体问题,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功能性限定引起的争议,因此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如何撰写就至关重要。
国家知识产权局实用新型审查部门的李硕和王伟审查员在“浅谈实用新型中一般功能性限定模块类申请的撰写”一文中,从审查的角度提出了不少有关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撰写建议,尤其是建议说明书应当表明为解决技术问题而采用的技术方案是依托于硬件和/或已知软件的,并且建议在说明书中尽量给出多个可实现模块的实施例予以清楚说明②,令笔者获益颇多。
笔者从代理人角度提出谈谈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撰写方面的建议。
笔者以为,“涉及计算机程序的改进”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涉及计算机程序;二、涉及计算机程序的改进;二者是一个递进的关系。
这虽然是简单的常识,却有助于代理人在撰写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时慎重决定技术方案涉及计算机程序的程度。
以当今的技术水平来①李硕,王伟. 浅谈实用新型中一般功能性限定模块类申请的撰写, 2013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年会暨第四届知识产权论坛论文汇编第二部分,2013.②李硕,王伟. 浅谈实用新型中一般功能性限定模块类申请的撰写, 2013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年会暨第四届知识产权论坛论文汇编第二部分,2013.说,大部分以硬件实施的技术特征同样也可以用软件实施,反之亦然。
因此代理人构造的权利要求如果涉及功能性限定,实际上可以主动地选择这类功能性限定的实施方式是硬件还是软件实施。
根据具体技术方案,功能性限定的权利要求有四种类型:1) 权利要求的所有部件均是公知的不包含计算机程序的实体部件,使用“部件+功能”的功能性限定。
2) 权利要求的部件中,包括公知的包含计算机程序的实体部件,使用“部件+功能”的功能性限定,但是该实体部件所涉及的计算机程序为已知。
3)权利要求的部件中,包括申请人自行定义的部件,执行申请人自行限定的功能,使用“部件+功能”的功能性限定,而且该自行限定的功能为已知。
4)权利要求的部件中,包括申请人自行定义的部件,执行申请人自行限定的功能,使用“部件+功能”的功能性限定,而且该自行限定的功能为未知。
对第1)种类型来说,公知的不包含计算机程序的实体部件一般是层级较低的部件,例如放大器、滤波器、传感器、加法器等。
因此这一类型适合于层级较低的产品。
参考98202407.X的名称为“一种多工监控电脑视讯信号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这一类型即使使用功能性限定的撰写方式,也会被视为是部件的功能或效果的描述,从而经受住了无效宣告程序的考验。
因此这一类型会被视为纯硬件权利要求,而不会被认为涉及计算机程序,更不要说是计算机程序改进。
对第2)种类型来说,公知的包含计算机程序的实体部件,例如是计算机、服务器等。
计算机、服务器虽然是实体部件,但是众所周知它们所执行的功能需要依赖于其上的计算机程序实施。
因此如果权利要求中需要包含这类公知的实体部件,应当避免记载由它们执行由本申请自行定义的新功能,以免被视为涉及计算机程序的改进。
举例来说,在201020154328.6的实用新型专利“交互式数字标牌系统”中,独立权利要求1记载了“所述后台管理服务器(310)实时更新所述多媒体发布系统(110)的显示信息,并将所述数字标牌当前显示的信息列表发送到所述含有无源或者有源RFID标签的产品,从而根据所述含有无源或者有源RFID标签的产品的反馈信息,将相应的信息文件发送给移动或者存储终端”这一技术特征。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合议组认定后台管理服务器在实现具体功能的过程中包含了对计算机程序本身的改进,从而认为其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事实上,涉及计算机或者服务器的权利要求是有可能归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的,只要它们所涉及的计算机程序是已知的。
举例来说,这类权利要求如果能够处理成类似200820001079.X的名称为“一种移动终端语音支付交易系统”一案的撰写方式,仅涉及计算机、服务器以及其他实体部件之间的已知交互的组合,是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的,而且也经受住了无效宣告程序的考验。
对第3)种类型来说,这类申请人自行定义且执行申请人自行限定的功能的部件往往是争议较大的,由于这些部件名称完全由申请人根据其功能自由限定,根据部件名称往往无法判断其实施的方式。
这种情况下读者有理由怀疑其需要通过计算机程序的改进才能实现。
因此在说明书中,代理人需要对该部件进行解释和说明。
代理人可以有两种选择,其一是将这些自行定义且执行申请人自行限定的功能的部件解释为通过硬件实施;其二是将该部件解释为通过已知的计算机程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