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合集下载

重庆市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保证书

重庆市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保证书

重庆市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保证书
重庆市通信管理局:
我单位在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证书后,在使用号码过程中,将遵守如下承诺:
1.严格遵守《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2.严格按照码号使用证书中规定的批准用途、使用范围、使用期限、码号结构和位长使用码号资源。

3.自获得码号使用证书起一年内启用号码开展业务。

4.按照《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和《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标准》,按时缴纳码号资源占用费。

5.建立有效的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管理部门和电信主管部门的安全保密管理规定。

6.每年三月底前, 登录电信网码号管理系统,按照规定参加全国电信网码号资源年报和检查工作。

7.服从重庆市通信管理局的管理。

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愿接受重庆市通信管理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的处罚。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单位(盖章):
年月日。

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

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

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1月9日信息产业部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2003年1月29日信息产业部令第28号发布自2003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利用电信网码号资源,保障公平竞争,促进电信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管理和使用电信网码号资源(以下简称码号资源),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码号资源,是指由数字、符号组成的用于实现电信功能的用户编号和网络编号。

第三条码号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对码号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具体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码号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信息产业部授权范围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码号资源实施管理。

第五条国家对码号资源的使用实行审批制度。

未经信息产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合称“电信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启用码号资源。

第六条码号资源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合理分配,有效利用。

第七条电信主管部门管理的码号资源范围包括:(一)固定电话网码号1、长途区号、网号、过网号和国际来话路由码;2、国际、国内长途字冠;3、本地网号码中的短号码、接入码、局号等;4、智能网业务等新业务号码。

(二)移动通信网码号1、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的网号、归属位置识别码、短号码、接入码等;2、卫星移动通信网网号、归属位置识别码、短号码;3、标识不同运营者的代码。

(三)数据通信网码号1、数据网网号;2、网内紧急业务号码、网间互通号码;3、国际、国内呼叫前缀。

(四)信令点编码1、国际No.7信令点编码;2、国内No.7信令点编码。

信息产业部根据电信技术、业务和市场的发展需要,可以对码号资源的管理范围进行调整。

第八条电信主管部门分配管理的码号资源范围、各种码号的结构、位长、含义和管理要求见本办法所附的《电信网码号资源分类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

《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

附件:电信网码号资源分类管理目录表一电信网码号资源结构、位长、含义及分配管理一览表表二信息产业部分配的码号资源种类和申请材料一览表表三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分配的码号资源种类和申请材料一览表注:1、表二申请人资格中,“跨省电信业务经营者”,根据码号资源需求状况,信息产业部对申请者的资格条件可以加以限定。

如对呼叫中心业务经营者核配跨省经营号码,除需跨省经营许可证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1)经营许可证服务范围覆盖超过6个省的12个城市;(2)经营者的业务内容包括外包座席、外包服务、信息查询等;(3)呼叫中心系统采用全国联网的组网方式;(4)经营者申请号码前,承诺一年内业务发展覆盖6个城市,且有3个城市码号开通前期工作准备就绪(需经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核实)。

2、表二、表三中提交的申请材料栏中,有关数字的含义是:(1)申请报告(写申请码号的用途、使用范围、数量);(2)申请资格证明材料及联系方式(有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提供许可证复印件);(3)业务原使用码号资源情况(原使用的码号、码号使用的范围等,适用于原使用有码号的业务);(4)业务发展规划和预期服务能力(写明业务种类及业务发展规划内容,业务发展进度安排;预期服务范围、服务内容、用户容量和所能提供的服务质量等);(5)启用码号的技术方案(写明与启用码号有关的网络组织方案、与相关基础电信网络的连接方式、电信用户(服务对象)的接入方式等);(6)码号启用实施进度安排(写启用码号城市的时间安排、码号启用城市系统建设规模和目标、网络建设实施进度安排等);(7)码号资源使用保证书(应按照规定的格式作出书面保证);(8)近期启用码号所需设备、线路等的准备情况(写达到近期启用码号所需设备的订货或到货、存货情况,以及线路准备情况等);(9)原分配码号资源正在使用的情况和申请日前6个月内每月用户号码回收再利用情况;(10)有关推广该公益服务的政府文件;(11)该公益服务归口主管部门及联系方式;(12)服务内容、服务量预测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13)专家评审后的业务开展可行性报告和专家评审意见;(14)申请码号使用规划。

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96789
24000
29
陕西隆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96799
36000
补交2季度费用
30
西安高新医院
96999
24000
31
西安市地下铁道责任公司
965916
1200
32
西安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965315
1200
合计
2131350
24000
4
中国铁通陕西分公司
276个局号
76250
5
陕西三稷互动科技有限公司
96096
24000
96196
24000
6
陕西黄马甲物流配送股份有限公司
96128
24000
7
陕西蜂星电讯零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96136
24000
8
陕西润通智能网络商务有限公司
96160
24000
9
西安好快活贸易有限公司
96198
96707
24000
16
西安市交通局
96716
24000
17
西安市西蓝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96717
24000
18
陕西省计划生育委员会技术指导所
96728
24000
19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96736
24000
20
西安开元商城有限公司
96737
24000
21
陕西开源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96758
24000
陕西省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征收表(2011年3、4季度)
编号
使用码号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位
占有、使用号码

国家码号管理规定(3篇)

国家码号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码号管理,保障码号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促进电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家码号,是指由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分配、管理和监督的用于电信网中传输信息的号码,包括固定电话号码、移动电话号码、互联网接入号码等。

第三条国家码号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规划、合理分配、有效利用码号资源;(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保护用户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四)促进电信业创新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国家码号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码号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码号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码号资源规划与分配第六条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电信网发展状况,制定国家码号资源规划。

第七条国家码号资源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码号资源的总量和结构;(二)码号资源的分配原则和方式;(三)码号资源的用途和限制;(四)码号资源的更新和调整。

第八条码号资源的分配,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二)根据申请人的资质、需求和服务质量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三)优先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九条码号资源的分配方式包括:(一)直接分配;(二)招标;(三)拍卖;(四)其他方式。

第十条申请国家码号资源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二)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和服务能力;(三)有明确的码号使用计划;(四)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一条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国家码号资源的,进行审查和评定,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十二条经批准获得国家码号资源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码号资源使用费。

第三章码号使用与管理第十三条国家码号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二)不得擅自改变码号用途;(三)不得转让、出租、出借码号;(四)不得使用虚假、误导性的码号信息;(五)不得干扰、阻碍他人正常使用码号。

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1号<<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0年4月12日信息产业部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吴基传二000年四月二十五日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电信事业的发展,保障公平竞争,有效地利用电信资源,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管理和使用电信网码号资源(以下简称码号资源),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信网码号资源,是指码号使用者在提供电信与信息服务时所使用的用户编号和网络编号。

与公用电信网未互联的专用电信网的用户编号和网络编号,不属于本办法范围。

本办法所称码号使用者,是指申请并获准使用码号资源的电信运营企业、专用电信网单位、其它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等。

第四条码号资源属国家所有。

国家对码号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具体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码号资源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统筹规划,集中管理,合理分配,有效利用。

第六条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码号资源的管理工作。

地方电信主管部门在信息产业部授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码号资源的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电信主管部门,是指信息产业部和地方电信主管部门。

第七条信息产业部代表国家向国际电信组织申请码号资源,提出国际码号资源修改、分配建议。

第八条信息产业部根据国际电信组织的相关建议,组织编制全国码号资源规划。

第九条国家对码号资源的使用实行审批制度。

未经电信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码号资源。

第十条电信主管部门所管理的码号资源范围包括:(一)固定电话网号码1.长途区号、网号及过网号;2.国际、国内长途字冠;3.本地电话网号码中的短号码、接入号码、局号等;4.智能网业务等新业务号码。

(二)移动通信网号码1.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的业务接入号码、归属位置识别号码、短号码等;2.模拟蜂窝移动通信网的局号;3.卫星移动通信网的网号、归属位置识别号码、短号码;4.标识不同运营者的代码。

管理制度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信息产业部第28号令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有效利用电信网码号资源,保障公平竞争,促进电信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管理和使用电信网码号资源(以下简称码号资源),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码号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对码号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具体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码号资源的统壹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于信息部业产业部授权范围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的码号资源实话管理。

第五条国家对码号资源的使用实行审批制度。

未经信息产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合称电信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启用码号资源。

第六条码号资源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规划,集中管理,合理分配,有效利用。

第七条电信主管部门管理的码号资源范围包括:(壹)固定电话网码号1.长途区号、网号、过网号国际来话路由码:2.国际、国内长途字冠;3.本地网号码中的短号码、接入码、局号等;4.智能网业务等新业务号码。

(二)移动通信网码号1.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的网号、归属位置识别码、短号码、接入码等;2.卫星动通信网网号、归属位置识别码、短号码;3.标识不同运营者的代码。

(三)数据通信网码号1.数据网网号;2.网内紧急业务号码、网间互通号码;3.国际、国内呼叫前缀。

(四)信令点编码1.国际NO.7信令点编码;2.国内NO.7信令点编码;信息产业部根据电信技术、业务和市场的发展需要,能够对码号资源的管理范围进行调整。

第八条电信主管部门分配管理的码号资源范围、各种码号的结构、位长、含义和管理要求见本办法所附的《电信网码号资源分类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信息产业部根据实际情况,能够对该目录作局部调整,重新公布。

第九条信息产业部代表国家向国际电信组织或其它有关机构申请号资源,提出国际码号资源修改、分配建议。

信息产业部关于电信网码号资源收费问题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关于电信网码号资源收费问题的通知

1 / 1 信息产业部关于电信网码号资源收费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电信互联网
【发文字号】信部清[2003]140号
【发布部门】信息产业部(含邮电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3.03.27
【实施日期】2003.03.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信息产业部关于电信网码号资源收费问题的通知
(信部清[2003]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电信资源使用者依法取得电信网码号资源后,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和其他有关单位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配合电信资源使用者实现其电信网码号资源的功能。

为规范电信网码号资源收费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全文

《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全文

附:《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全文《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28号《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已经信息产业部2003年1月9日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

部长吴基传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码号资源的申请与分配 (3)第三章码号资源的使用 (6)第四章码号资源的调整 (8)第五章罚则 (11)第六章附则 (1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利用电信网码号资源,保障公平竞争,促进电信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管理和使用电信网码号资源(以下简称码号资源),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码号资源,是指由数字、符号组成的用于实现电信功能的用户编号和网络编号。

第三条码号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对码号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具体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码号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信息产业部授权范围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码号资源实施管理。

第五条国家对码号资源的使用实行审批制度。

未经信息产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合称“电信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启用码号资源。

第六条码号资源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合理分配,有效利用。

第七条电信主管部门管理的码号资源范围包括:(一)固定电话网码号1、长途区号、网号、过网号和国际来话路由码;2、国际、国内长途字冠;3、本地网号码中的短号码、接入码、局号等;4、智能网业务等新业务号码。

(二)移动通信网码号1、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的网号、归属位置识别码、短号码、接入码等;2、卫星移动通信网网号、归属位置识别码、短号码;3、标识不同运营者的代码。

(三)数据通信网码号1、数据网网号;2、网内紧急业务号码、网间互通号码;3、国际、国内呼叫前缀。

码号资源占用费收费办法及标准

码号资源占用费收费办法及标准

码号资源占用费收费办法及标准
各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缴费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财库[]号《关于确认信息产业部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和信息产业部信清函[]号《关于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精神,根据财政部的通知要求,自年月日起,非税收入收缴将实行电子化管理,原北京市通信管理局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于月日撤销,用户缴纳《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将实行直接缴入国库的方式。

具体缴款流程为:.缴款单位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个工作日内向北京市通信管理局申领电子缴款码。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将通过财政部的电子缴费系统,为其生成一个位的缴款码,并以短信形式发送给缴款单位。

.缴款单位持位的缴款码可到银行柜台或通过网上银行及银行自助缴费端进行缴费。

.确认收到款项后,北京市通信管理局为缴款单位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个别有欠费的单位,请于月底前向通信管理局申领缴款码,一次性缴清欠费。

由于缴款码是作为单位缴费的唯一凭据,因此需要各单位联系人手机号码登记准确,否则将无法收到缴款码信息,不能完成缴费。

如联系人发生变动,请及时通知管理局财务人员。

联系人:丁兴宇
联系电话:,传真电话:。

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标准:
1 / 2。

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

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

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4.09.23•【文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8号•【施行日期】2003.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28号公布。

根据2014年9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8号公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利用电信网码号资源,保障公平竞争,促进电信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管理和使用电信网码号资源(以下简称码号资源),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码号资源,是指由数字、符号组成的用于实现电信功能的用户编号和网络编号。

第三条码号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对码号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具体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码号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工业和信息化部授权范围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码号资源实施管理。

第五条国家对码号资源的使用实行审批制度。

未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合称“电信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启用码号资源。

第六条码号资源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合理分配,有效利用。

第七条电信主管部门管理的码号资源范围包括:(一)固定电话网码号1、长途区号、网号、过网号和国际来话路由码;2、国际、国内长途字冠;3、本地网号码中的短号码、接入码、局号等;4、智能网业务等新业务号码。

(二)移动通信网码号1、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的网号、归属位置识别码、短号码、接入码等;2、卫星移动通信网网号、归属位置识别码、短号码;3、标识不同运营者的代码。

(三)数据通信网码号1、数据网网号;2、网内紧急业务号码、网间互通号码;3、国际、国内呼叫前缀。

电信网码 资源管理办法

电信网码 资源管理办法

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信息产业部第28号令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利用电信网码号资源,保障公平竞争,促进电信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管理和使用电信网码号资源(以下简称码号资源),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码号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对码号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具体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码号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信息部业产业部授权范围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的码号资源实话管理。

第五条国家对码号资源的使用实行审批制度。

未经信息产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合称电信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启用码号资源。

第六条码号资源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规划,集中管理,合理分配,有效利用。

第七条电信主管部门管理的码号资源范围包括:(一)固定电话网码号1.长途区号、网号、过网号国际来话路由码:2.国际、国内长途字冠;3.本地网号码中的短号码、接入码、局号等;4.智能网业务等新业务号码。

(二)移动通信网码号1.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的网号、归属位置识别码、短号码、接入码等;2.卫星动通信网网号、归属位置识别码、短号码;3.标识不同运营者的代码。

(三)数据通信网码号1.数据网网号;2.网内紧急业务号码、网间互通号码;3.国际、国内呼叫前缀。

(四)信令点编码1.国际NO.7信令点编码;2.国内NO.7信令点编码;信息产业部根据电信技术、业务和市场的发展需要,可以对码号资源的管理范围进行调整。

第八条电信主管部门分配管理的码号资源范围、各种码号的结构、位长、含义和管理要求见本办法所附的《电信网码号资源分类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信息产业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该目录作局部调整,重新公布。

第九条信息产业部代表国家向国际电信组织或其它有关机构申请号资源,提出国际码号资源修改、分配建议。

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

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

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03(000)023
【摘要】《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已经信息产业部2003年1月9日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利用电信网码号资源,保障公平竞争。

【总页数】5页(P25-29)
【作者】无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6
【相关文献】
1.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 [J],
2.牵住电信监管的“牛鼻子”——省(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局长谈《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出台 [J], 乐宁;郑宏
3.管理局局长谈《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出台 [J],
4.《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 [J], 信息产业部
5.《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信息产业部令第28号--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

信息产业部令第28号--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28号--《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已经信息产业部2003年1月9日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利用电信网码号资源,保障公平竞争,促进电信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管理和使用电信网码号资源(以下简称码号资源),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码号资源,是指由数字、符号组成的用于实现电信功能的用户编号和网络编号。

第三条码号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对码号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具体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码号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信息产业部授权范围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码号资源实施管理。

第五条国家对码号资源的使用实行审批制度。

未经信息产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合称“电信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启用码号资源。

第六条码号资源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合理分配,有效利用。

第七条电信主管部门管理的码号资源范围包括:(一)固定电话网码号1、长途区号、网号、过网号和国际来话路由码;2、国际、国内长途字冠;3、本地网号码中的短号码、接入码、局号等;4、智能网业务等新业务号码。

(二)移动通信网码号1、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的网号、归属位置识别码、短号码、接入码等;2、卫星移动通信网网号、归属位置识别码、短号码;3、标识不同运营者的代码。

(三)数据通信网码号1、数据网网号;2、网内紧急业务号码、网间互通号码;3、国际、国内呼叫前缀。

(四)信令点编码1、国际No.7信令点编码;2、国内No.7信令点编码。

信息产业部根据电信技术、业务和市场的发展需要,可以对码号资源的管理范围进行调整。

第八条电信主管部门分配管理的码号资源范围、各种码号的结构、位长、含义和管理要求见本办法所附的《电信网码号资源分类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信息产业部财政部文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部联清[2004]517号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和《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标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相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和《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标准》,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一条为了合理、有效地配置、使用电信网码号资源,保障公平竞争,促进电信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信网码号资源(以下简称码号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对码号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码号资源占用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

本办法所称码号资源,是指由数字、符号组成的用于实现电信功能的用户编号和网络编号。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有、使用码号资源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码号资源占用费。

占有使用未与公用电信网互联的专用电信网的码号资源,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下列码号资源应当缴纳码号资源占用费:(一)固定电话网码号;(二)移动电话网码号;(三)数据通信网码号;(四)信令点编码;(五)国务院信息产业、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码号资源。

第五条下列社会公益性号码免收码号资源占用费:(一)110匪警电话;(二)119火灾报警电话;(三)120急救服务电话;(四)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五)123系列以及其它公益服务电话。

第六条根据分配管理权限,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批准,电信业务经营者利用本办法第四条所列码号资源经营电信业务,自取得用户码号资源之日起,第一年内可以免缴码号资源占用费,第二年内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缴纳,第三年开始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

电信服务法律知识简介-

电信服务法律知识简介-
害国家荣誉利益、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宗教政策、散布谣言、散布黄赌恐暴信息或 教唆犯罪,侮辱诽谤等法律法规禁止信息;
2)禁止危害电信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 ——对电信网进行删除修改;利用电信网窃取破坏信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以病毒或其他方式攻击电信设施等 3)禁止扰乱电信市场秩序 ——擅自经营境外电信业务 ——盗接线路、复制码号,或明知而使用 ——伪造、变造电话卡或其他有价凭证 ——假、冒身份证入网 4)司法协助、用户信息保护、垃圾短信拦截 ——66条与宪法40条理解、民诉刑诉法、其他部门要求、协助方式 ——用户基本信息的查询 ——垃圾短信定义、拦截原则、拦截检查授权
——擅自变更资费 ——擅自拒绝、拖延、中止电信服务 ——不履行公开承诺、或作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 ——以不正当手段刁难电信用户或者对投诉的电信用户打击报复 ——对其经营的不同业务进行不合理的交叉补贴 ——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提供电信业务或者服务,进行不正当 竞争
11
电信条例知识简介
电信条例基本法律制度
3)电信设施保护 ——改动和迁移通知与补偿;生产、施工损害:故意、过失破坏电信设施
4)电信建设资质管理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质、安全许可证、管线施工资质,系统集成资质
12
电信条例知识简介
电信条例基本法律制度
6、电信安全法律制度 1)禁止利用电信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违法信息 ——反对宪法原则、危害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国家统一、国家政权)、损
江国 西务 省院 电电 信信 条条 例例
是目前为止国内关于电信服务的基 本法律制度
•2000年9月25日颁布实施,十周年 •七章、八十一条 •除总则、罚则、附则外,其他四 章为: •电信市场(电信业务许可、网间 互联、电信资费、电信资源)监管; •电信服务; •电信建设(电信设施建设、电信 设备进网); •电信安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信息产业部
财政部文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信部联清[2004]517号
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和《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和《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标准》,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一条为了合理、有效地配置、使用电信网码号资源,保障公平竞争,促进电信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信网码号资源(以下简称码号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对码号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码号资源占用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

本办法所称码号资源,是指由数字、符号组成的用于实现电信功能的用户编号和网络编号。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有、使用码号资源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码号资源占用费。

占有使用未与公用电信网互联的专用电信网的码号资源,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下列码号资源应当缴纳码号资源占用费:
(一)固定电话网码号;
(二)移动电话网码号;
(三)数据通信网码号;
(四)信令点编码;
(五)国务院信息产业、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码号资源。

第五条下列社会公益性号码免收码号资源占用费:
(一)110匪警电话;
(二)119火灾报警电话;
(三)120急救服务电话;
(四)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
(五)123系列以及其它公益服务电话。

第六条根据分配管理权限,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批准,电信业务经营者利用本办法第四条所列码号资源经营电信业务,自取得用户码号资源之日起,第一年内可以免缴码号资源占用费,第二年内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缴纳,第三年开始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

第七条调整码号资源占用费标准,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根据码号资源配置、使用情况及其他相关因素提出意见,经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根据分配管理权限,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可以对新启用的或者重新启用的码号资源的使用权向电信业务经营者进行拍卖。

第九条码号资源占用费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按照码号资源分配管理权限收取。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收取码号资源占用费。

电信业务经营者分配给专用电信网占用的码号资源,由电信业务经营者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向专用电信网收取。

第十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收取码号资源占用费,应当按照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国务院财政
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十一条码号资源占用费按月计费、按季度缴纳。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在每季度第1个月10日前缴纳上季度的码号资源占用费。

占有、使用码号资源不足一个月的,免缴码号资源占用费。

第十二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码号资源占用费后的当日内将其全额就地上缴中央国库。

码号资源占用费缴库时使用“一般缴款书”,并填列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42类“行政性收费收入”第4225款“信息产业行政性收费收入”第422502项“码号资源占用费”(新增)科目。

码号资源占用费由国务院财政部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监督解缴入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应按缴纳期限将码号资源占用费收取情况及入库凭证(或复印件)送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三条被委托单位收取的码号资源占用费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全额上交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

其代收费用在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部门预算经费中核定。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在上缴码号资源占用费的同时将码号资源占用费收取情况报告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将码号资源占用费收入情况统一汇总后,报送国务院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码号资源占用费由占有、使用码号资源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承担,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向电信用户收取码号资源占用费。

第十六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期限足额缴纳码号资源占用费。

未按照规定缴纳的,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码号资源拍卖等相关收入随同码号资源占用费一并全额缴入中央国库。

第十八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取码号资源占用费,并按照规定将码号资源占用费及时足额上缴中央国库。

第十九条码号资源占用费上缴中央国库后,由中央财政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十条非电信业务经营者占有、使用码号资源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的,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务院信息产业、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