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残疾鉴定标准
工伤残疾十级鉴定标准
工伤残疾十级鉴定标准工伤残疾十级鉴定标准是根据《工伤职工保险条例》和《工伤职工保险费计算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制定的。
该标准主要根据工伤职工生活自理能力和工资收入损失程度来确定,具体如下:第一级:不能从事任何劳动,丧失所有劳动能力,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第二级:只能通过他人帮助完成个人床位活动,生活不能自理,无劳动能力。
第三级:能够自己完成个人床位活动,生活不能自理,无劳动能力。
第四级:能够自己完成个人床位活动,生活不能自理,具备轻微劳动能力。
第五级:能够自己完成个人床位活动,生活不能自理,具备较轻劳动能力。
第六级:生活自理能力较差,需要他人帮助并依赖较多,具备中等劳动能力。
第七级:生活自理能力较差,需要他人帮助并依赖较多,具备一定劳动能力。
第八级:生活自理能力一般,能够独立完成日常生活大部分活动,具备较强劳动能力。
第九级:生活自理能力较强,能够独立完成日常生活活动,具备较高劳动能力。
第十级:生活自理能力非常强,能够独立完成日常生活活动,具备完全劳动能力。
根据上述十级鉴定标准,工伤职工鉴定残疾级别时,按照生活自理能力和劳动能力两个方面进行评估。
评估结果将直接影响到工伤职工的待遇补偿和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
同时,在鉴定工伤残疾级别时,还会考虑残疾人的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能等因素。
工伤残疾鉴定标准的确定,旨在为工伤职工提供相应的保障和补偿,使其能够获得合理的待遇,并为职工提供相应的康复和再就业帮助,尽量减少工伤职工受伤后的经济和生活压力。
这也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为促进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和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一至十级工伤鉴定标准
一至十级工伤鉴定标准工伤鉴定是指针对工伤事件进行诊断与认定的过程。
在中国,工伤鉴定分为一至十级,每个级别都有相应的标准。
以下是一至十级工伤鉴定标准的介绍。
一级工伤:指工业、交通、建筑施工等行业发生的事故致使劳动者发生疾病或者机体的一处功能障碍,具有间接致残作用,需要治疗3天以上但90天以下。
二级工伤:指工业、交通、建筑施工等行业发生的事故致使劳动者发生疾病或者机体的一处功能障碍,具有间接致残作用,需要治疗90天以上但180天以下。
三级工伤:指工业、交通、建筑施工等行业发生的事故致使劳动者发生疾病或者机体的一处功能障碍,具有间接致残作用,需要治疗180天以上但365天以下。
四级工伤:指工业、交通、建筑施工等行业发生的事故致使劳动者发生疾病或者机体的一处功能障碍,具有间接致残作用,需要治疗365天以上。
五级工伤:指因工业、交通、建筑施工等行业发生的事故致残的程度较轻的,如残疾程度为轻度且致残程度在20%以下的。
六级工伤:指因工业、交通、建筑施工等行业发生的事故致残的程度较轻的,如残疾程度为二级且致残程度在20%以上但50%以下的。
七级工伤:指因工业、交通、建筑施工等行业发生的事故致残的程度较轻的,如残疾程度为二级且致残程度在50%以上。
八级工伤:指因工业、交通、建筑施工等行业发生的事故致使劳动者双手失残。
九级工伤:指因工业、交通、建筑施工等行业发生的事故致使劳动者双脚失残。
十级工伤:指因工业、交通、建筑施工等行业发生的事故致使劳动者跖腱或者指骨严重骨折。
这些级别的工伤鉴定标准对于评估工伤程度和给予相应的工伤赔偿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鉴定结果,劳动者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和社会保障待遇,从而帮助他们度过困难时期,重新融入社会。
一至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一至十级伤残鉴定标准伤残鉴定是指对因工伤或者职业病导致的身体损伤程度进行评定的一项工作。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于因工伤或者职业病造成的残疾,应当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伤残鉴定,以确定伤残等级,并据此确定工伤保险待遇。
下面将介绍一至十级伤残鉴定标准,以供参考。
一、一级伤残。
指因工伤或者职业病造成身体机能丧失程度较轻,但对工作和生活有一定影响的情况。
例如,轻度听力、视力损伤,轻微骨折等。
二、二级伤残。
指因工伤或者职业病造成身体机能丧失程度较重,但仍能自理生活,能够从事一定的工作。
例如,中度听力、视力损伤,中度骨折等。
三、三级伤残。
指因工伤或者职业病造成身体机能丧失程度较严重,不能从事原工作,但能够从事适应性工作。
例如,重度听力、视力损伤,重度骨折等。
四、四级伤残。
指因工伤或者职业病造成身体机能丧失程度较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适应性工作,但能够自理生活。
例如,严重听力、视力损伤,严重骨折等。
五、五级伤残。
指因工伤或者职业病造成身体机能丧失程度严重,不能自理生活,需要他人照料。
例如,双下肢截肢、双眼失明等。
六、六级伤残。
指因工伤或者职业病造成身体机能丧失程度严重,全身功能受损,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要全天候照料。
例如,全身性瘫痪、严重脑损伤等。
七、七级伤残。
指因工伤或者职业病造成身体机能丧失程度严重,导致生活不能自理,且存在生命危险。
例如,严重烧伤、重度脑损伤等。
八、八级伤残。
指因工伤或者职业病造成身体机能丧失程度极重,生活不能自理,且存在生命危险,需要长期护理。
例如,多重器官损伤、植物人等。
九、九级伤残。
指因工伤或者职业病造成身体机能丧失程度极重,生活不能自理,且存在生命危险,需要全天候护理。
例如,全身多重器官功能衰竭、极重度脑损伤等。
十、十级伤残。
指因工伤或者职业病造成身体机能丧失程度极重,已经丧失生命,但尚未宣告死亡。
例如,严重电击、严重中毒等。
以上是一至十级伤残鉴定标准的介绍,希望能够对相关人士有所帮助。
工伤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工伤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工伤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是指用来评定因工作造成的残疾程度的一套统一的评定标准。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工伤残疾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
一级工伤残疾是指致使劳动者丧失双眼或者双耳功能、全身或者四肢的重要功能残疾,或者重度智力残疾,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级工伤残疾是指致使劳动者丧失一眼或者一耳功能,丧失一个肢体的功能,或者较重的智力残疾,工作能力丧失的。
三级工伤残疾是指致使劳动者丧失某一肢体的较重功能障碍,或者中度智力残疾,工作能力有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的。
四级工伤残疾是指致使劳动者丧失某一肢体的功能障碍,或者轻度智力残疾,工作能力有相当部分丧失的。
五级工伤残疾是指致使劳动者拇指、任一指、趾、任一趾、听力等部位的功能障碍,或者轻度智力障碍,工作能力轻度或没有丧失的。
工伤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主要包括身体功能丧失程度、智力障碍程度和工作能力丧失程度三个方面,通过对劳动者的身体状况、残疾程度和工作能力进行综合评定来确定残疾等级。
评定工伤残疾等级需要综合考虑劳动者的病历资料、医学检查结果、残疾程度评定表、康复医学评估等相关信息,进行科学
客观的评估和鉴定。
评定结果对于劳动者的工伤赔偿和康复安置具有重要的意义。
工伤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的制定和应用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工伤赔偿和康复工作的顺利开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同时,通过科学公正的评定标准,还可以为工伤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依据,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起到推动作用。
工伤保险伤残鉴定标准
工伤保险伤残鉴定标准工伤保险伤残鉴定标准是指在工伤保险制度下,对因工作受伤或患职业病导致的身体残疾程度进行评定的标准。
工伤保险伤残鉴定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其能够获得应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同时也为企业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标准。
一、伤残鉴定的基本原则工伤保险伤残鉴定标准的制定,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
伤残鉴定应当以医学证据为依据,依据受伤职工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活动功能障碍程度、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因素进行评定。
鉴定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受伤职工的意见,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二、伤残鉴定的具体标准1. 身体功能障碍程度:根据受伤职工因工作受伤或患职业病导致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进行评定。
评定标准应当包括受伤部位的功能障碍程度、活动受限程度等因素。
2. 活动功能障碍程度:评定受伤职工因身体功能障碍导致的活动功能障碍程度,包括日常生活、工作能力等方面的影响程度。
3. 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评定受伤职工因身体功能障碍导致的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包括饮食、穿衣、洗漱、如厕等方面的影响程度。
三、伤残鉴定的程序1. 受伤职工申请:受伤职工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伤残鉴定申请,提供相关的医学证据和诊断报告。
2. 医疗机构鉴定:由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对受伤职工进行伤残鉴定,出具鉴定报告。
3. 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劳动保障部门对医疗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进行审核,确保鉴定程序合法、规范。
4. 结果确认:经过审核合格的鉴定报告,劳动保障部门将向受伤职工和用人单位确认伤残鉴定结果。
四、伤残鉴定的法律效力经过合法程序的伤残鉴定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受伤职工和用人单位应当遵守鉴定结果,依法享受或提供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五、伤残鉴定的监督与评估为确保伤残鉴定工作的公正、客观、科学,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鉴定机构的监督与评估,定期进行鉴定结果的抽查和复核,确保鉴定工作的质量和公正性。
六、伤残鉴定的改进与完善工伤保险伤残鉴定标准应当根据医学科技的发展和社会实践的需要进行不断改进与完善,确保其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更好地为受伤职工和用人单位提供服务。
工伤残疾鉴定标准
⼯伤残疾鉴定标准现实⽣活中,职⼯因为⼯伤⽽造成残疾的情况⼗分的常见,单位在事故发⽣后要对受伤职⼯进⾏救治,同时还要进⾏有关⼯伤认定、鉴定、赔偿。
其中,⼯伤鉴定的结果直接关系着残疾职⼯能够获得的⼯伤赔偿。
那么,⼯伤残疾鉴定标准是怎样的呢?今天,店铺⼩编就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级1)极重度智能损伤;2)四肢瘫肌⼒≤3级或三肢瘫肌⼒≤2级;3)颈4以上截瘫,肌⼒≤2级;4)重度运动障碍(⾮肢体瘫);5)⾯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级伤残之⼀者;6)全⾝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8)双下肢⾼位缺失及⼀上肢⾼位缺失;9)双下肢及⼀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10)双眼⽆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11)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依赖机械通⽓;12)双肺或⼼肺联合移植术,13)⼩肠切除≥90%;14)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15)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16)全胰切除;17)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18)尘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症[po2<5.3kPa(40mmHg)];19)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症〔PO2<5.3kPa(40mmHg)];20)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症〔po2<5.3kPa(40mmHg)];21)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22)职业性肝⾎管⾁瘤,重度肝功能损害;23)肝硬化伴⾷道静脉破裂出⾎,肝功能重度损害;2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肌酐清除率持续<10mL/min,或⾎浆肌酐⽔平持续>707}imal/L(8mg/dL)。
注:PO2中的2是下⾓2、⼆级1)重度智能损伤;2)三肢瘫肌⼒3级;3)偏瘫肌⼒≤2级;4)截瘫肌⼒≤2级;5)双⼿全肌瘫肌⼒≤3级;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7)全⾝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积≥80%,伴有四肢⼤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8)全⾯部瘢痕痕或植⽪伴有重度毁容;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功能完全丧失;10)双下肢⾼位缺失;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2)双膝双踝僵直于⾮功能位;13)双膝以上缺失;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15)同侧上、下肢瘢痕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6)四肢⼤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17)⼀眼有或⽆光感,另眼矫正视⼒≤0.02,或视野≤8%(或半径≤5°);18)⽆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19)双侧上领⾻完全缺损;20)双侧下领⾻完全缺损;21)⼀侧上颌⾻及对侧下领⾻完全缺损,并伴有颜⾯软组织缺损>30cm2(注:2是平⽅);22)⼀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Ⅲ级;23)⼼功能不全三级;24)⾷管闭锁或损伤后⽆法⾏⾷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痰或空肠造瘘进⾷;25)⼩肠切除3/4,合并短肠综合症;26)肝切除3/4,并肝功能重度损害;27)肝外伤后发⽣门脉⾼压三联症或发⽣Budd-chiari综合征;28)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29)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30)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31)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症;32)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症;33)尘肺II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症[po2<5.3kPa(40mmHg)];(注:PO2中2是下标)34)尘肺Ⅲ期伴活动性肺结核;35)职业性肺癌或胸膜间⽪瘤;36)职业性急性⽩⾎病;37)急性重型再⽣障碍性贫⾎;38)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39)肝⾎管⾁瘤;40)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肌酐清除率<25mL/min或⾎浆肌酐⽔平持续>450µmol/L,(5mg/dL);41)职业性膀胱癌;42)放射性肿瘤。
职工工伤伤残鉴定标准
职工工伤伤残鉴定标准职工工伤伤残鉴定标准是指对职工在工作中因意外事故或职业病导致身体受到伤害或残疾的程度进行评定的标准。
工伤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包括意外伤害和职业病。
而工伤残鉴定则是对职工工伤后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进行评定,从而确定其伤残等级,并为职工提供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一、工伤残鉴定的范围。
工伤残鉴定适用于因工作原因导致的身体功能障碍,包括因工作事故或职业病导致的伤残。
工伤残鉴定的范围涵盖了各行各业的职工,无论其工种、工龄、性别、年龄等因素,只要是在工作中受到了意外伤害或职业病的影响,都可以进行工伤残鉴定。
二、工伤残鉴定的标准。
工伤残鉴定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职工工伤保险制度的要求制定的。
一般来说,工伤残鉴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评定指标,身体功能障碍程度、残疾等级、工伤后遗症、生活自理能力等。
在进行工伤残鉴定时,评定人员会根据这些指标对职工的身体状况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从而确定其工伤残等级。
三、工伤残鉴定的程序。
工伤残鉴定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职工申请、医疗机构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定。
职工在受伤或发现职业病后,可以向所在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单位将其送往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
医疗机构将根据职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
最后,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职工的工伤残进行审定,确定其伤残等级,并为其提供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四、工伤残鉴定的意义。
工伤残鉴定对职工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工伤残鉴定可以为职工提供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康复费用等,从而帮助职工减轻因工伤带来的经济负担。
其次,工伤残鉴定可以为职工提供康复治疗和职业转岗等服务,帮助其尽快恢复健康,重新融入社会。
总之,职工工伤伤残鉴定标准是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对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各级政府部门和用人单位能够加强对工伤残鉴定制度的宣传和落实,保障职工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工伤一至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工伤一至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疾病。
对于因工作受伤或患病的职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可以进行伤残鉴定,以确定其伤残程度,并据此确定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一至十级伤残鉴定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下面将对工伤一至十级伤残鉴定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一、一级伤残。
一级伤残是指职工受到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其伤残程度达到国家规定的一级伤残标准。
一级伤残的鉴定标准为,双目失明或者双耳失聪,或者两个手臂残废,或者一个手臂残废加一个下肢残废。
二、二级伤残。
二级伤残是指职工受到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其伤残程度达到国家规定的二级伤残标准。
二级伤残的鉴定标准为,一只眼失明或者一只耳失聪,或者一个手臂残废加一个下肢残废,或者两个下肢残废。
三、三级伤残。
三级伤残是指职工受到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其伤残程度达到国家规定的三级伤残标准。
三级伤残的鉴定标准为,一只手臂残废,或者一只下肢残废,或者一个手指残缺。
四、四级伤残。
四级伤残是指职工受到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其伤残程度达到国家规定的四级伤残标准。
四级伤残的鉴定标准为,两个手指残缺,或者一个手指残缺加一个脚趾残缺。
五、五级伤残。
五级伤残是指职工受到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其伤残程度达到国家规定的五级伤残标准。
五级伤残的鉴定标准为,一个手指残缺加一个脚趾残缺。
六、六级伤残。
六级伤残是指职工受到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其伤残程度达到国家规定的六级伤残标准。
六级伤残的鉴定标准为,一个手指残缺。
七、七级伤残。
七级伤残是指职工受到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其伤残程度达到国家规定的七级伤残标准。
七级伤残的鉴定标准为,一个脚趾残缺。
八、八级伤残。
八级伤残是指职工受到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其伤残程度达到国家规定的八级伤残标准。
八级伤残的鉴定标准为,一个眼球缺失,或者一个耳蜗缺失。
九、九级伤残。
九级伤残是指职工受到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其伤残程度达到国家规定的九级伤残标准。
九级伤残的鉴定标准为,一个眼球缺失,或者一个耳蜗缺失。
工伤肢体残疾鉴定标准
工伤肢体残疾鉴定标准工伤肢体残疾鉴定标准主要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因工伤造成的肢体功能障碍进行鉴定,并确定其残疾程度的标准。
以下是对工伤肢体残疾鉴定标准的主要内容:一、肢体功能障碍的鉴定范围:鉴定范围包括四肢、颈椎、胸椎、腰椎的功能障碍及对称性异常。
二、鉴定的依据:鉴定应当根据被鉴定人的临床联系、医疗记录、影像学检查资料等,结合体检、功能评定等方式进行综合评价。
三、评定肢体功能障碍的方法:主要根据功能完整性失调、功能受损或丧失、功能截肢以及功能障碍的程度、功能障碍对日常生活活动的影响等因素进行评定。
四、肢体功能障碍的描述:根据肢体功能损害的程度,可以分为轻度、中度、重度和极重度。
1. 轻度肢体功能障碍:可指一个手指或趾的一节短或一节截肢,或者手臂或下肢的一节开放性骨折伴连接处和步态不稳。
2. 中度肢体功能障碍: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同侧手指或趾位的一节短或一节截肢,并与功能丧失或功能完整性失调相结合。
3. 重度肢体功能障碍:指一只手或足的全部肢体完全功能丧失,或者两者的全部或部分截肢;或者一个手指或趾的两节短或两节截肢,并与功能丧失或功能完整性失调相结合。
4. 极重度肢体功能障碍:指肢体截肢高于手或足踝关节及以上,或者手或足部彻底功能丧失,或者两只手或足中任何一只的全部或部分截肢,并与功能丧失或功能完整性失调相结合。
五、鉴定人员的资质要求:工伤肢体残疾鉴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人员进行,鉴定人员应当具有相关医学、康复学背景,且熟悉职业病防治和劳动医学知识。
以上是针对工伤肢体残疾鉴定的一些标准,具体鉴定过程和要求还需要根据工伤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进行操作。
工伤肢体残疾鉴定标准的制定,旨在为工伤肢体残疾的伤者提供权益保护和补偿依据,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
工伤八级伤残鉴定标准
工伤八级伤残鉴定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八级伤残是指工伤导致劳动者的身体机能永久丧失或者不能正常工作的伤残程度。
以下是对八级伤残的鉴定标准:
一、完全丧失的标准:
1. 工伤导致全部运动机能永久丧失;
2. 工伤导致视力双眼全部丧失;
3. 工伤导致听力双耳全部丧失;
4. 工伤导致语言功能全部丧失;
5. 工伤导致智力重度残疾。
二、重度丧失的标准:
1. 工伤导致两下肢重度截肢;
2. 工伤导致两上肢手指畸形丧失功能,不能握物;
3. 工伤导致两手丧失功能,不能握物;
4. 工伤导致一手丧失功能,而另一上肢或下肢丧失功能;
5. 工伤导致两腿严重丧失功能,不能自行行走。
三、中度丧失的标准:
1. 工伤导致两下肢中度截肢;
2. 工伤导致两上肢手指部分丧失功能,夹持力受限;
3. 工伤导致一上肢或一下肢功能丧失;
4. 工伤导致一上肢和部分下肢丧失功能;
5. 工伤导致两腿丧失功能,行走有困难。
四、轻度丧失的标准:
1. 工伤导致全身部分机能丧失;
2. 工伤导致一下肢中度截肢或踝部以下截肢;
3. 工伤导致一上肢丧失功能;
4. 工伤导致两脚丧失功能,行走有困难;
5. 工伤导致其他生活自理能力丧失。
以上是对工伤八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工伤鉴定机构会根据实际情况对受伤劳动者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工伤保险赔偿的依据。
请注意,以上标准仅供参考,具体的鉴定结果应由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工伤鉴定10级鉴定标准
工伤鉴定10级鉴定标准工伤鉴定是指对工伤事故造成的伤害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符合工伤的认定条件,并根据伤残程度进行等级鉴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鉴定标准》,工伤鉴定分为10级鉴定标准,下面将详细介绍10级鉴定标准的具体内容。
一、一级鉴定标准。
1.对于因工作原因导致的轻微伤害,仅需简单的治疗和休息即可康复的,属于一级鉴定标准。
2.一级鉴定标准下的伤害,通常不需要进行手术治疗,伤情较轻,对工作和生活影响较小。
二、二级鉴定标准。
1.对于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中度伤害,需要较长时间的治疗和康复期的,属于二级鉴定标准。
2.二级鉴定标准下的伤害,可能需要进行手术治疗,对工作和生活造成一定影响,但通常不影响日常生活能力。
三、三级鉴定标准。
1.对于因工作原因导致的较重伤害,需要进行手术治疗且有一定的后遗症的,属于三级鉴定标准。
2.三级鉴定标准下的伤害,可能导致一定的残疾,对工作和生活造成较大影响,但仍能自理生活。
四、四级鉴定标准。
1.对于因工作原因导致的重伤害,需要进行手术治疗且有明显的后遗症的,属于四级鉴定标准。
2.四级鉴定标准下的伤害,可能导致较重的残疾,对工作和生活造成严重影响,需要他人帮助才能完成日常生活。
五、五级鉴定标准。
1.对于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严重伤害,需要进行手术治疗且有严重的后遗症的,属于五级鉴定标准。
2.五级鉴定标准下的伤害,可能导致严重的残疾,对工作和生活造成极大影响,需要全天候照料和护理。
六、六级鉴定标准。
1.对于因工作原因导致的特别严重伤害,需要进行多次手术治疗且有严重的后遗症的,属于六级鉴定标准。
2.六级鉴定标准下的伤害,可能导致极其严重的残疾,对工作和生活造成极其严重影响,需要全天候高度护理。
七、七级鉴定标准。
1.对于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极其严重伤害,需要进行多次复杂手术治疗且有极其严重的后遗症的,属于七级鉴定标准。
2.七级鉴定标准下的伤害,可能导致极其严重的残疾,对工作和生活造成极其严重影响,需要全天候高度护理。
最新工伤伤残鉴定标准
最新工伤伤残鉴定标准最新工伤伤残鉴定标准一、一级工伤鉴定标准一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三最新工伤伤残鉴定标准,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更多内容。
二、二级工伤鉴定标准二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
三、三级工伤鉴定标准三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
四、四级工伤鉴定标准三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一手全肌瘫肌力W2级;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 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等更多内容。
五、五级工伤鉴定标准五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 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等更多内容。
六、六级工伤鉴定标准六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病(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等更多内容。
七、七级工伤鉴定标准七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cm2,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三10cm2;颈部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全身瘢痕面积±30% ;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等更多内容。
工伤1-10级伤残鉴定标准
工伤1-10级伤残鉴定标准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或患病,造成的身体损害,包括职业病和工伤。
对于因工作受伤或患病的职工,其伤残程度的鉴定是非常重要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职工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分为1-10级,不同等级对应不同的伤残鉴定标准。
下面将详细介绍工伤1-10级伤残鉴定标准。
1级伤残,指工伤职工的伤残程度较轻,但仍然影响了其工作能力。
如,单眼失明、单耳失聪、单侧肢体残缺等,但仍能从事原工种或适当的其他工种劳动。
2级伤残,指工伤职工的伤残程度较轻,但明显影响了其工作能力。
如,一侧肢体丧失功能、双手丧失功能、双下肢残废等,但仍能从事适当的工种劳动。
3级伤残,指工伤职工的伤残程度较重,影响了其工作能力。
如,一侧肢体丧失功能且伴有其他功能障碍、双下肢残废且伴有其他功能障碍等,但仍能从事简单的体力劳动。
4级伤残,指工伤职工的伤残程度较重,影响了其工作能力。
如,双下肢残废且伴有其他功能障碍、双上肢残废且伴有其他功能障碍等,但仍能从事简单的脑力劳动。
5级伤残,指工伤职工的伤残程度严重,影响了其工作能力。
如,双上肢残废且伴有其他功能障碍、双下肢残废且伴有其他功能障碍等,但仍能从事简单的劳动。
6级伤残,指工伤职工的伤残程度严重,影响了其工作能力。
如,双上肢残废且伴有其他功能障碍、双下肢残废且伴有其他功能障碍等,但仍能从事简单的劳动。
7级伤残,指工伤职工的伤残程度非常严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8级伤残,指工伤职工的伤残程度非常严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9级伤残,指工伤职工的伤残程度非常严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10级伤残,指工伤职工的伤残程度非常严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以上是工伤1-10级伤残鉴定标准的详细介绍,希望对广大职工朋友有所帮助。
在工作中,我们要时刻注意保护自己的安全,避免发生工伤事故,也要了解自己的权益,及时进行伤残鉴定,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祝愿大家工作顺利,身体健康!。
工伤鉴定10级标准
工伤鉴定10级标准工伤鉴定是指通过对工伤事件所造成的损伤程度和原因进行科学和客观的评估,以确定是否符合工伤认定的最低标准。
工伤鉴定标准具体分为几个等级,其中10级标准是对于工伤事件造成的严重程度最高、损伤最严重的一种情况进行评定。
工伤鉴定10级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造成人员生命危险的严重伤害。
例如,在工作中发生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严重烧伤、内脏破裂等危及生命的伤害。
2. 残疾程度极高的严重伤害。
例如,工人在高空坠落,造成完全瘫痪、四肢截肢或双目失明等极高程度的残疾。
3. 造成人员严重甚至无法自理的损伤。
例如,因工作环境污染导致患有严重呼吸系统疾病、癌症等,影响正常生活和工作。
4. 过程中出现强烈无法预料的事故,造成人员丧失生命。
例如,发生矿难等严重事故时,造成一定规模的人员伤亡。
5. 发生严重刑事责任的事故。
例如,在工作过程中,因违规操作导致爆炸、火灾等严重事故,造成多人伤亡,涉及刑事责任。
6. 在工作过程中接触到有毒有害物质,且导致严重中毒。
例如,工人接触到剧毒化学物质,导致严重中毒,危及生命。
7. 在工作过程中遭受恶意伤害、被谋杀等极端事件。
例如,工人受到同事恶意伤害,造成严重伤害甚至死亡。
以上是工伤鉴定10级标准的几个主要方面,这些都是非常严重的工伤情况。
对于符合这些标准的工伤事件,可以得到相应的工伤待遇,包括医疗费、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
对于工伤事故的鉴定,需要有专业的医疗人员和相关部门参与,确保判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以保护工人的权益。
同时,加强工作场所的安全管理和预防措施,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对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工伤鉴定标准1一10级
工伤鉴定标准1一10级
工伤鉴定是指对工人在工作中发生的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情况进行鉴定,以确定是否属于工伤,并据此确定工伤等级和工伤赔偿。
工伤鉴定标准1一10级是对工伤等级进行分类和评定的依据,下面将对工伤鉴定标准1一10级进行详细介绍。
1级工伤,轻微伤害,例如轻微烫伤、擦伤等,不影响工人正常工作和生活。
2级工伤,较轻伤害,例如中度烧伤、骨折等,需休息治疗,但不影响工人正常工作和生活。
3级工伤,一般伤害,例如严重烧伤、严重骨折等,需较长时间治疗,但不影响工人正常工作和生活。
4级工伤,较重伤害,例如严重烧伤、严重骨折等,需较长时间治疗,影响工人正常工作和生活。
5级工伤,重伤害,例如严重烧伤、严重骨折等,需长期治疗,影响工人正常工作和生活。
6级工伤,特重伤害,例如严重烧伤、严重骨折等,需长期治疗,影响工人正常工作和生活,可能导致残疾。
7级工伤,特重伤害,例如严重烧伤、严重骨折等,需长期治疗,影响工人正常工作和生活,可能导致严重残疾。
8级工伤,特重伤害,例如严重烧伤、严重骨折等,需长期治疗,影响工人正常工作和生活,可能导致生活不能自理。
9级工伤,特重伤害,例如严重烧伤、严重骨折等,需长期治疗,影响工人正常工作和生活,可能导致生命危险。
10级工伤,特重伤害,例如严重烧伤、严重骨折等,需长期治疗,影响工人正常工作和生活,可能导致死亡。
以上是工伤鉴定标准1一10级的具体内容,对于工伤鉴定工作来说,根据不同的工伤情况,需要进行不同级别的鉴定和评定,以便为工人提供相应的赔偿和保障。
希望相关部门和单位能够严格按照工伤鉴定标准进行操作,确保工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工伤十级鉴定标准
工伤十级鉴定标准
工伤十级鉴定标准
工伤是指在劳动过程中,由于遭受特定危险因素的影响而导致的身体损伤,工伤鉴定是对工伤的审查,以确定其程度、严重性、是否属于工伤及受害者是否有赔偿权利,以及赔偿金额大小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工伤鉴定等级有十级,分别如下:一级:残疾人,指因工伤而残缺一至六肢或有其他严重残疾的人员;二级:重度残疾人,指因工伤而残缺一至三肢或有其他多重残疾的人员;
三级:中度残疾人,指因工伤而残缺一至二肢或有其他轻重残疾的人员;
四级:轻度残疾人,指因工伤而器官功能受损或身体机能受障,残缺一肢或有一定残疾的人员;
五级:一般残疾人,指因工伤而器官功能受损或身体机能受障,残缺手指或足趾的人员;
六级:轻伤,指因工伤而经治疗后,痊愈后仍有一定残疾的人员;七级:轻微伤,指因工伤而经治疗后,痊愈后残疾较轻的人员;
八级:轻创,指因工伤而经治疗后,痊愈后残疾可愈后的人员;九级:轻擦伤,指因工伤而经治疗后,当日痊愈的人员;
十级:轻拉伤,指因工伤而经治疗后,一般在三日内痊愈的人员。
以上就是关于工伤十级鉴定标准的介绍。
从上述可以看出,工伤鉴定等级分为十级,第一至六级属于残疾人,第七至十级属于轻伤。
根据不同的鉴定等级,会有不同的赔偿金额,因此,当发生工伤事故时,工伤鉴定就非常重要。
还应该提醒大家,在工作过程中,要注意劳动安全,以免发生工伤事故。
在工伤发生后,应及时进行鉴定,以确定赔偿金额,以便获得及时的赔偿。
工伤保险10级伤残鉴定标准
工伤保险10级伤残鉴定标准在工作中,难免会遇到一些意外情况导致受伤。
而工伤保险的存在,为劳动者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其中,伤残等级的鉴定是确定赔偿标准的重要依据之一。
今天,咱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工伤保险 10 级伤残鉴定标准。
首先,咱们得知道,伤残等级鉴定是由专门的机构根据一系列标准和程序来进行的。
10 级伤残虽然相对较轻,但也会对劳动者的工作和生活产生一定的影响。
一般来说,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能会被鉴定为 10 级伤残:1、身体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比如说,手指的末节缺失一小部分,这可能就符合 10 级伤残的标准。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平方厘米。
想象一下,如果脸上因为工作受伤留下了比较明显的痕迹,面积超过一定大小,就有可能被评为 10 级伤残。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身上的瘢痕面积虽然不大,但达到了一定的比例,也可能在 10 级伤残的范围内。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 50 岁以下者。
这意味着,如果因为工作导致脊柱受伤,引发了相关的疾病并且伴有腰痛,年龄还比较年轻,可能会被认定为 10 级伤残。
5、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咱们的手指关节如果因为工作原因受到损伤,导致离断或者功能丧失,这也是评定 10 级伤残的一个参考。
6、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 1 平方厘米以上)。
如果手指受伤进行了植皮手术,并且形成的增生性瘢痕面积超过 1 平方厘米,也可能被评为 10 级伤残。
7、手背植皮面积>50 平方厘米,并有明显瘢痕。
手背受伤后植皮的面积较大,同时伴有明显的瘢痕,这也可能符合 10 级伤残的条件。
8、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手掌或者足掌受伤后进行植皮,面积达到一定比例,也可能会被鉴定为 10 级伤残。
9、除拇指外,余 3~4 指末节缺失。
多个手指的末节缺失,也是10 级伤残的一种可能情况。
国家工伤鉴定标准1 10级
国家工伤鉴定标准1 10级国家工伤鉴定标准1-10级。
国家工伤鉴定标准是对工伤鉴定工作进行规范的重要依据,它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工伤鉴定标准将工伤分为10个等级,每个等级都有相应的鉴定标准,下面将对国家工伤鉴定标准1-10级进行详细介绍。
1级工伤,指因工作原因致残程度达到职工伤残鉴定标准的最低程度。
残疾程度为1-10%。
2级工伤,指因工作原因致残程度达到职工伤残鉴定标准的第二级别。
残疾程度为11-20%。
3级工伤,指因工作原因致残程度达到职工伤残鉴定标准的第三级别。
残疾程度为21-30%。
4级工伤,指因工作原因致残程度达到职工伤残鉴定标准的第四级别。
残疾程度为31-40%。
5级工伤,指因工作原因致残程度达到职工伤残鉴定标准的第五级别。
残疾程度为41-50%。
6级工伤,指因工作原因致残程度达到职工伤残鉴定标准的第六级别。
残疾程度为51-60%。
7级工伤,指因工作原因致残程度达到职工伤残鉴定标准的第七级别。
残疾程度为61-70%。
8级工伤,指因工作原因致残程度达到职工伤残鉴定标准的第八级别。
残疾程度为71-80%。
9级工伤,指因工作原因致残程度达到职工伤残鉴定标准的第九级别。
残疾程度为81-90%。
10级工伤,指因工作原因致残程度达到职工伤残鉴定标准的最高级别。
残疾程度为91-100%。
国家工伤鉴定标准1-10级的划分,既考虑了劳动者的残疾程度,也充分考虑了工伤的严重程度,为工伤鉴定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标准。
在进行工伤鉴定时,需要根据国家工伤鉴定标准的要求,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公正、准确。
工伤鉴定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工作,国家工伤鉴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规范工伤鉴定工作,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希望各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能够严格按照国家工伤鉴定标准的要求进行工作,为劳动者提供更加全面、公正、高效的工伤保障服务。
一级残疾工伤鉴定标准
一级残疾工伤鉴定标准
一级残疾工伤鉴定标准是指对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一级残疾进行鉴定时所需符合的条件和标准。
一级残疾是指身体上的严重损伤或功能障碍,严重影响了工人的正常生活和工作能力。
因此,一级残疾工伤鉴定标准的制定对于保障工人权益、维护劳动者健康至关重要。
一级残疾工伤鉴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身体损伤程度:一级残疾工伤鉴定标准首先要求对工人身体损伤的程度进行准确评估。
这包括了对损伤部位、损伤程度、损伤对工人日常生活和工作的影响等方面进行全面的评估和分析。
二、功能障碍程度:除了身体损伤外,一级残疾工伤鉴定标准还需要对工人的功能障碍程度进行评估。
这包括了对工人的行动能力、感知能力、沟通能力等方面的评估,以确定其功能障碍的程度。
三、持续时间:一级残疾工伤鉴定标准还要求对工人残疾的持续时间进行评估。
这是为了确定工人残疾对其正常生活和工作的长期影响,从而为工人提供相应的保障和补偿。
四、工作能力:最后,一级残疾工伤鉴定标准还需要评估工人的工
作能力。
这包括了对工人在残疾状态下是否还能够从事原有的工作,或者需要进行职业转岗等方面的评估。
在进行一级残疾工伤鉴定时,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程序进行,
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公正和准确。
只有这样,才能够有效地保障
工人的权益,维护劳动者的健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总之,一级残疾工伤鉴定标准是保障工人权益、维护劳动者健康的
重要保障措施,其制定和执行对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相关部门和机构能够严格执行相关标准和程序,确保一级残疾
工伤鉴定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为工人提供更好的保障和服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工伤残疾鉴定标准a)一级1)极重度智能损伤;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 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9)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11)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12)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13)小肠切除≥90%;14)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15)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16)全胰切除;17)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18)尘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 19)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 20)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 21)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22)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23)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2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707 }imal/L(8 mg/dL)。
注:PO2中的2是下角b)二级1)重度智能损伤;2)三肢瘫肌力3级;3)偏瘫肌力≤2级;4)截瘫肌力≤2级;5)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10)双下肢高位缺失;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13)双膝以上缺失;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15)同侧上、下肢瘢痕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1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或视野≤8%(或半径≤5°) ;18)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19)双侧上领骨完全缺损;20)双侧下领骨完全缺损;21)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领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 cm2(注:2是平方);22)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Ⅲ级;23)心功能不全三级;24)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痰或空肠造瘘进食;25)小肠切除3/4,合并短肠综合症;26)肝切除3/4,并肝功能重度损害;27)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 综合征;28)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29)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30)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31)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32)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33)尘肺II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 34)尘肺Ⅲ期伴活动性肺结核;35)职业性肺癌或胸膜间皮瘤;36)职业性急性白血病;37)急性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38)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39)肝血管肉瘤;40)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450 μmol/L, (5 mg/dL);41)职业性膀胱癌;42)放射性肿瘤。
c)三级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3)重度癫痫;4)偏瘫肌力3级;5)截瘫肌力3级;6)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7)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8)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两项及两项以上者;9)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7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10)面部瘢痕或植皮≥2/3并有中度毁容;11)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12)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13)一侧肘上缺失;14)一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拇指对掌功能丧失;15)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9°者;16)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7)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1s)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9)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或视野≤16 %(半径≤10°) ;20)双眼矫正视力 21)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 22)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23)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喉源性);24)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25)一侧上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 cm2(注:2为平方);26)一侧下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 cm2(注:同上);27)舌缺损>全舌的2/3;2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29)一侧胸廓成形术,肋骨切除6根以上;30)一侧全肺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31)一侧全肺切除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术;32) Ⅲ度房室传导阻滞;33)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34)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35)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36)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37)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38)膀胱全切除;39)尘肺Ⅲ期;40)尘肺II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41)尘肺II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4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43)粒细胞缺乏症;44)再生障碍性贫血;45)职业性慢性白血病;46)中毒性血液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47)中毒性血液病,严重出血或血小板含量≤2× 1010(注:10的10次方)/L;48)砷性皮肤癌;49)放射性皮肤癌。
d)四级1)中度智能损伤;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3)单肢瘫肌力≤2级;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5)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6)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7)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9)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10)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11)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12)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13)一侧膝以上缺失;14)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15)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1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 17)一眼矫正视力 18)双眼矫正视力 19)双耳听力损失≥91dB;20)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21)一侧上颌骨缺损1/2,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20 cm2(注:2为平方);22)下领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 cm2(注:2为平方)23)双侧颞下颌关节骨性强直,完全不能张口;24)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 cm2(注:2为平方);25)双侧完全性面瘫;26)一侧全肺切除术;27)双侧肺叶切除术;28)肺叶切除后并胸廓成形术后;29)肺叶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后;30)一侧肺移植术;31)心瓣膜置换术后;32)心功能不全二级;33)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34)全胃切除;35)胰头、十二指肠切除;36)小肠切除3/4;37)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切除;38)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39)外伤后肛-门排便重度障碍或失禁;40)肝切除2/3;41)肝切除1/2,肝功能轻度损害;42)胆道损伤致肝功能中度损害;43)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44)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45)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46)永久性膀胱造瘘;47)重度排尿障碍;48)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50 mL;49)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50) 双侧肾上腺缺损;51)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52)尘肺II期;53)尘肺I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中度低氧血症;54)尘肺Ⅰ期伴活动性肺结核;55)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安装起搏器者);56)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57)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e)五级1)癫痛中度;2)四肢瘫肌力4级;3)单肢瘫肌力3级;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5)一手全肌瘫肌力3级;6)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7)完全运动性失语;8)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一项者;9)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11)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12)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13)一侧前臂缺失;14)一手功能完全丧失;15)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16)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17)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丧失;18)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9)双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20)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21)一侧膝以下缺失;22)第Ⅲ对脑神经麻痹;23〕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24)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或视野≤40%(或半径≤25°);25)一眼矫正视力 26)一眼矫正视力 27)双眼视野≤40% (或半径≤25°) ;28)一侧眼球摘除者;29)双耳听力损失≥81 dB;30)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31)吞咽困难,仅能进半流食;32)双侧喉返神经损伤,喉保护功能丧失致饮食呛咳、误吸;33)一侧上颌骨缺损>1/4,但10 cm2(注:2为平方),但 34)下颌骨缺损长4 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 cm2(注:2为平方);35)舌缺损>1/3,但 36)一侧完全面瘫,另一侧不完全面瘫;37)双肺叶切除术;38)肺叶切除术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术;39)隆凸切除成形术;40)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者;41)食管气管(或支气管)瘘;42)食管胸膜瘘;43)胃切除3/4;44)十二指肠憩室化;45)小肠切除2/3,包括回肠大部;46)直肠、肛-门切除,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47)肝切除1/2;48)胰切除2/3;49)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50)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51)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52)尿道瘘不能修复者;53)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54)生殖功能重度损伤;55)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56)阴-茎全缺损;57)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58)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59)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60) 阴-道闭锁;61)会阴-部瘢痕孪缩伴有阴-道或尿道或肛-门狭窄;62)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63)肺功能中度损伤;64)中度低氧血症;65)莫氏Ⅱ型Ⅱ度房室传导阻滞;66)病态窦房结综合征(不需安起博器者);67)中毒性血液病,血小板减少(≤4 × 1010(注:1010为10的10次方)/L)并有出血倾向;;68)中毒性血液病,白细胞含量持续 000/mm3(注::3为立方))或粒细胞含量 69)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70)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177 μmol/L(>2 mg/dL);71)放射性损伤致睾-丸萎缩;72)慢性重度磷中毒;73)重度手臂振动玻f)六级1)轻度智能损伤;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3)三肢瘫肌力4级;4)截瘫双下肢肌力4级伴轻度排尿障碍;5)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7)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8)轻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9)不完全性失语;10)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11) 面部瘢痕或植皮≥1/3;12)全身瘢痕面积≥40%;13)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14)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15)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16)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17)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18)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19)一侧踝以下缺失;20)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21)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 cm 以上;22)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23)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丧失;24)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25)一髋或一膝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90°者;26)单侧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2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 4 ;28)一眼矫正视力≤,另一眼矫正视力≥0. 3 ;29)一眼矫正视力≤,另一眼矫正视力≥0. 2 ;30)双眼矫正视力≤或视野≤48%(或半径≤30’);31)第Ⅳ或第Ⅵ对脑神经麻痹,或眼外肌损伤致复视的;32)双耳听力损失≥71 dB;33)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34)单侧或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35)一侧上领骨缺损1/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 cm2(注:2为平方);36)面部软组织缺损>20 cm2(注:同上),伴发涎瘘;37)舌缺损>1/3,但 38)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伴有开口困难II°以上及颜面部畸形经手术复位者;39)双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以上及咬合关系改变,经手术治疗者;40)一侧完全性面瘫;41)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术;42)肺叶切除并支气管成形术后;43)支气管(或气管)胸膜瘘;44)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45)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46)胃切除2/3;47)小肠切除1/2,包括回盲部;48)肛-门外伤后排便轻度障碍或失禁,49)肝切除1/3;50)胆道损伤致肝功能轻度损伤;51)腹壁缺损面积≥腹壁的1/4;52)胰切除1/2;53)青年脾切除;54)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55)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56)肾损伤性高血压;57)膀胱部分切除合并轻度排尿障碍;58)两侧睾-丸创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59)生殖功能轻度损伤;60)阴-茎部分缺损;61)已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62)女性双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63)尘肺I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及(或)轻度低氧血症;64)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 65)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轻度损伤;66)白血病完全缓解;67)中毒性肾病,持续性低分子蛋白尿伴白蛋白尿;68)中毒性肾病,肾小管浓缩功能减退;69)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70)放射性损伤致甲状腺功能低下;71)减压性骨坏死Ⅲ期;72)中度手臂振动病;73)工业性氟病Ⅲ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