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成文法颁布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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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战国时期关于成文法的论证及其历史意义

春秋战国时期关于成文法的论证及其历史意义

因为春秋时期正处于奴隶制向封建制度过渡的时期,就连中国儒家的大师孔子也反对成文法的公布,其语曰:“晋其亡乎,失其度矣。

”从孔子的话中可以看出他是支持废除法律,恢复奴隶制的。

要知道,奴隶制度和封建制度有很多不同,其中法律就是一个根本的区别。

在封建社会就有了成文法的颁布和实施,而奴隶社会则没有。

春秋时期的各国统治者基本还是维持在奴隶主的姿态,他们自然想要巩固自己的奴隶主地位。

而颁布成文法绝对会挑战其地位。

正如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表人物管仲、子产、邓析等“法家先驱”的观点中所提及的:1、制定和公布成文法,将直接挑战奉行了千余年的奴隶制秘密法制度。

在奴隶制法律制度下,奴隶主贵族“议事以制,不为刑辟”。

2、不让平民知道法律,使百姓处于不知底细的境地,可以保证奴隶主贵族掌握着任意刑事杀的司法特权。

我认为春秋战国时期公布成文法主要有以下意义:第一,规范了当时的社会行为,为统治者的管理提供了一个新的模式。

春秋被孔子冠以“礼崩乐坏”的时期,正是因周王室曾经绝对王权的衰落,使得各个诸侯国统治者不得不思考新的治理方式。

正是因为该时期“礼”的思想的淡化,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想为表里。

”所以社会的管理就自然而然地向刑罚转变,于是成文法的公布为后世的统治者提供了一个新的舞台,社会的相互协调也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第二,顺应民意,是历史进步的必然结果,推动了法律的进程。

不断的征伐,让春秋战国时期的人民对“礼”的信仰渐渐淡漠。

同时纵观世界历史发展,无论哪个民族,在文明的演进过程中,成文法的公布都是必然的结果。

“口口相传的方式,使流传下来的习惯法以及对法律的监督权掌握在世袭贵族这些寡头政治执政者的手中。

这种情况遭到下层民众强烈的反对,他们要求法律写成书面语言,不应仅仅对贵族所拥有。

在希腊人中有一个看法被广泛流传:书面形式的法律不仅可以帮助许多人,而且能够为许多人所拥有。

”可见,我国在春秋战国时期公布成文法不仅是必然的,而且是顺应历史潮流的,更把我国的法律发展推向一个新的高峰。

大陆法系成文法-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大陆法系成文法-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大陆法系成文法-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概述大陆法系成文法是指以法典和法律文件为主要依据的法律体系,广泛适用于中国大陆及其他使用该法系的国家和地区。

这一法系区别于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将法律的制定和适用明确地写入具体的法典或法律文件中。

大陆法系成文法注重法律的正式化和统一化,为当事人提供明确的法律规范,以保障法律的预见性和可操作性。

大陆法系成文法源远流长,最早的法典可追溯至公元前18世纪的巴比伦时代的汉谟拉比法典。

随后,罗马法典、拿破仑法典以及现代法典的出现,使大陆法系成文法逐渐完善。

这一法系目前在欧洲、拉丁美洲和亚洲等地区广泛应用,并为其它国家的法律体系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大陆法系成文法的特点在于其明确性和系统性。

相较于判例法制度下的法律不确定性和依赖案例解释的特点,大陆法系成文法通过明文规定法律的内容和适用方式,使法律更加明确和具体。

这种特点有助于建立法治国家,保障公平正义的实现。

此外,大陆法系成文法通过细致的分类和组织,将各类法律规范有机地融入法典和法律文件中,形成了庞大而完备的法律体系。

这一体系不仅能够保障各类法律条文的协调一致,也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尽管大陆法系成文法在规范性和预见性上具有很多优势,但也存在着一些挑战。

由于法律的明文规定,大陆法系成文法对于司法解释和普遍适用性的弹性较小,有时会对特定情况的处理产生限制。

此外,大陆法系成文法的修订和更新也需要具备相应的程序和流程,以确保法律的权威性和合理性。

总结而言,大陆法系成文法具有明确性和系统性的特点,为当事人提供了可预见性和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

它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平正义和促进法治建设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与其优势相对应的是,它也需要在司法解释和法律更新方面面临一些挑战。

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和法律需求的不断发展,我们有理由相信大陆法系成文法将会继续适应时代的需求,为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治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1.2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如下所述:1.2 文章结构本文将按照以下结构进行论述:1.2.1 第一部分:概述在本部分中,我们将简要介绍大陆法系成文法的背景和基本概念,以便读者对该主题有一个整体的了解。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学习建议】: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历史上⼤变⾰的时期,在法律制度的发展上也是如此。

法律在这时期的最⼤发展是成⽂法律的颁布和法治理论的提出。

学习这⼀章应将⼈物与⽴法事件、主要主张结合在⼀起。

如⼦产—铸刑书;商鞅—变法—法治主张等等。

这⼀时期在法律理论上做出巨⼤贡献的是法家学派。

李悝、商鞅等等都是法家学派的代表⼈物。

他们的“法治”措施都是以法家“法治”学说为理论基础的,所以在学习时应注意理论的体系化(包括政治、经济、法律等)。

【本章知识点】:1.成⽂法制订、颁布的主要活动。

2.成⽂法颁布的主要意义。

3.战国时期法制的指导思想。

4.《法经》5.商鞅改⾰的主要内容。

第⼀节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改⾰【基本内容】:⼀、历史背景:伴随着⽣产⼯具的进步(主要是铁器的发现和使⽤),⽣产⼒在春秋时期有了很⼤发展,经济的私有化程度不断加深,尤其是⼟地的私有化。

经济的变化相应的带来了法律的变化,西周维系国家统治的礼治在政治、社会关系、法律⽅⾯都遭到挑战,即“礼崩乐坏”。

新兴的统治⼿段—法治应运⽽⽣,其最先的表现就是成⽂法律向社会公开宣布。

⼆、主要法律活动:郑国铸刑书、晋国铸刑⿍、楚国公布成⽂法。

三、公布成⽂法引发的争论:⼦产铸刑书引发晋国的叔向的反对;晋国铸刑⿍引发孔⼦的批评。

【概念辨析】:如何区分铸刑书、⽵刑、铸刑⿍三次主要法律活动。

第⼆节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基本内容】: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的最⼤变化是法家法治思想的盛⾏和《法经》的制定。

⼀、法治思想的主要特点:⽆论亲属贵贱,在法律适⽤上的平等;颁布成⽂法;实施重刑,即重刑轻罪。

⼆、魏国、楚国、秦国相继在法家代表⼈物的指导下进⾏变法。

其中以秦国的变法最为彻底、最成功。

三、李悝制定《法经》,它是中国第⼀步封建法典。

【疑难分析】:战国时期盛⾏的法治主义在哪些⽅⾯与西周时期的礼制思想完全对⽴?法治主义的最⼤特点就是⽤刑罚作为治理社会的主要⼿段。

法制史简答题、名词解释

法制史简答题、名词解释

一、春秋的成文法、争论和人物(一)主要成文法:郑国子产铸刑书;郑国邓析作《竹刑》;晋国赵鞅等人铸刑鼎。

(二)争论。

1.争论原因:破坏了原来的礼法等级秩序;民众知道法律后将会根据法律追逐自己的利益从而不利于统治。

2.进步性:公布成文法顺应社会进步的历史潮流,各诸侯国纷纷公布成文法的现实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

3.意义: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而且也为法律自身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条件。

(2分)(三)争论相关人物:郑国铸刑书于鼎,郑子产与叔向关于公布成文法的争论;(2)晋国赵鞅铸刑鼎,此活动受到孔子批评。

二、简述《法经》各篇篇名及其主要内容(一)法经是(二)(1)盗法:有关侵犯财产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2)贼法:有关侵犯他人人身及国家政权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3)囚法:有关违反监狱管理以及诉讼程序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4)捕法:有关违法追捕法律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5)杂法:以上各篇没有规定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6)具法:有关刑法适用原则的规定。

(三)意义三、简述汉初刑罚改革(一)起因:汉初约法省刑的需要、缇萦上书。

(二)内容:1.汉文帝时规定,以徒、笞与死刑分别代替黥、劓及斩左右趾:1)凡当完者,完为城旦舂;2)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3)当劓者,笞三百;4)当斩左趾者,笞五百;5)当斩右趾者,弃市。

2.汉景帝时两次减少笞数,并专门规定了刑具的规格,笞刑部位等。

(三)影响:1.它为刑罚由旧五刑向隋唐新五刑的过渡奠定了基础2.推动了法律的儒家化3.是中国古代刑制由野蛮阶段进入较为文明阶段的转折点。

四、法家“法治”理论的基本内容有哪些?(1)君本位的极端君主主义。

(2)法、术、势三者结合。

(3)重刑主义。

(4)重农抑商五、儒家的德治思想的主要内容是什么?(1)儒家主张以礼义道德教化人民,使人民道德升华,反对以暴力威胁为基础的政治。

(2)要求为政者要以自己的高尚品德感化人民(3)法令刑罚只是德礼教化的辅助手段六、论汉朝刑法的儒家化1、刑法儒家化即刑法中体现儒家思想;2、主要体现:孝思想,以家庭观念为核心;3、表现:1)春秋决狱2)亲亲相隐3)矜恤老幼妇孺4)重惩不孝犯罪5)官僚贵族有罪先请4、意义:在于促进了法明文明进步七、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儒家化的表现1.曹魏“八议”入律2.晋律实行“准五服以制罪”3.北魏孝文帝创制“存留养亲”制度4.北齐总结“重罪十条”(“十恶”前身)5.南北朝实行“官当”。

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

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

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1:[论述题]试述“准五服以制罪”的刑法原则。

参考答案:答:(1)《晋律》首创的亲属之间相犯的处罚原则。

(2)解释“五服”: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3)以卑犯尊,亲属关系越近,处罚越重,反之越轻;以尊犯卑,亲属关系越近,处罚越轻,反之越重。

2:[论述题]试述《法经》的内容。

参考答案:答: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制定的刑法典。

分为六篇:盗法:有关侵犯财产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贼法:有关侵犯他人人身及国家政权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囚法:有关违反监狱管理以及诉讼程序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捕法:有关违法追捕法律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杂法:以上各篇没有规定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具法:有关刑法适用原则的规定。

3:[论述题]试述西周刑法原则。

参考答案:答:(1)老幼犯罪减免处罚的原则(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3)罪疑从轻,罪疑从赦的原则(4)宽严适中(5)同罪异罚4:[判断题]春秋时期孔子支持成文法的公布。

参考答案:错误5:[判断题]西周时期礼刑并用,以刑为主。

参考答案:错误6:[判断题]商朝的婚姻制度是一夫一妻多妾制。

参考答案:正确7:[判断题]决事比是秦朝法律形式之一,主要是关于司法文书方面的规范。

参考答案:错误8:[判断题]夏朝的监狱称之为囹圄。

参考答案:错误9:[多选题]周礼中婚姻制度的“三不去”是指A:有所娶无所归,不去B:与更三年丧,不去C:前贫贱后富贵,不去D:生子传宗接代,不去参考答案:ABC10:[多选题]奴隶制五刑除死刑外还包括:()A:墨刑B:劓刑C:剕刑D:宫刑参考答案:ABCD11:[多选题]西周时期,三赦之法的对象是A:幼弱B:老旄C:惷愚D:贵族参考答案:ABC12:[多选题]西周时期,婚姻制度上的六礼包括有A:纳采B:请期C:纳吉D:亲迎参考答案:ABCD13:[多选题]下列属于夏朝时期罪名的是A:醢B:昏C:墨参考答案:BCD14:[单选题]西周时期的婚姻实行A:“同姓不婚”原则B:“异姓不婚”原则C:“异族不婚”原则D:“同姓可婚”原则参考答案:A15:[单选题]西周时期,起诉要缴纳诉讼费,民事案件要交A:质剂B:傅别D:钧金参考答案:C16:[单选题]西周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是()A:事断于法B:无为而治C:明德慎罚D:重典治国参考答案:C17:[单选题]西周初期制定的一部法律是A:禹刑B:汤刑C:九刑D:吕刑参考答案:C18:[单选题]西周时期的五听制度是A:刑事制度B:民事制度C:行政制度D:诉讼制度参考答案:D19:[单选题]商朝在实行父死子继的继承制度后,又逐渐实行了A:嫡长继承制B:兄终弟及C:兄终弟及与父死子继并行D:诸子均分参考答案:A20:[单选题]把犯罪者晒成肉干的刑罚称作A:脯B:醢C:墨D:劓参考答案:A21:[单选题]在我国,首次制定赎刑是在A:夏朝B:商朝C:周朝D:春秋参考答案:A22:[单选题]夏朝有乱政,而作A:禹刑B:汤刑C:九刑D:吕刑参考答案:A1:[论述题]简述汉朝的法律形式.参考答案:答:1、律;2、令;3、科;4、比2:[论述题]简述汉朝刑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参考答案:答:汉文帝时期:废除肉刑制度;改革劳役刑。

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试卷67

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试卷67

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试卷67(总分:66.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选题(总题数:11,分数:22.00)1.单项选择题第1-45小题。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将“八议”制度最早规定在法典里的是( )。

A.《魏律》√B.《晋律》C.《北齐律》D.《北魏律》“八议”是中国封建刑律规定的对八种人犯罪必须交由皇帝裁决或依法减轻处罚的特权制度。

“八议”最早源于西周的八辟,在曹魏的《魏律》中首次人律。

3.《晋律》的特点是纳礼入律,将儒家的( )列入律典,作为定罪量刑的原则。

A.八议B.官当C.服制√D.重罪十条晋制《晋律》时,第一次将儒家的“服制”列入律典中,作为定罪量刑的原则,强调礼的作用。

“五服”,即以丧服为标志表示亲属间血缘亲疏及尊卑,共分五等,故称“五服”。

4.最早确立封建制法典十二篇体例的法典是( )。

A.《魏律》B.《晋律》C.《北齐律》√D.《北魏律》《北齐律》将《晋律》中的《刑名》和《法例》合并为《名例》,放在律典第一篇,篇目由二十精简为十二,最早确立封建制法典十二篇体例,这也被隋唐继承。

5.汉初的法制指导思想以黄老思想为主,黄老思想的特点是( )。

A.“明德慎罚”B.“一断于法”C.“专任刑罚”D.“无为而治”√黄老思想强调“道生法”,主张“是非有分,以法断之,虚静谨听,以法为符”。

认为君主应“无为而治”“省苛事,薄赋敛,毋夺民时”。

上述主张是两汉初期的主流意识形态,出现了“文景之治”。

6.汉律规定,非嫡系正宗而继承爵位者,构成( )。

A.非正罪√B.事国人过律罪C.阿党附益罪D.出界罪所谓“非正罪”,是汉代非嫡系正宗而继承爵位的犯罪行为,是汉代朝廷为削弱渚侯王势力在身份继承上设定的罪名。

中国法制史主要内容

中国法制史主要内容

《中国法制史》主要内容导论1、对象论:中国法制史是研究中国法律制度发生、发展及其规律性的专门学科。

研究范围相当广泛:在时间跨度上为4000多年,既有古代法制又有近现代法制;在内容上既包括各个历史时期的立法,又包括各个历史时期的司法。

2、目的论:①批判地吸收和借鉴我国历代法制中一切有益的东西,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提供历史依据。

②通过对比学习,提高对社会主义法制的认识,增强自觉守法的意识。

③加深对法学理论的理解,为学习部门法课程提供必要的知识背景和理论常识。

3、方法论(1)具体的方法:①掌握中国法制史发展的四个历史阶段;②掌握每个历史阶段下不同类型法律制度的特点;③掌握法律制度本身的因革演变关系;④在掌握一定部门法知识的基础上,理解中国通史;⑤学会使用工具书。

(2)抽象的方法:①辩证唯物主义方法;②历史的方法;③主观主义与历史研究。

4、阶段论:(1)划分的依据:中国社会的演变过程为依据(2)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大致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①奴隶制发展时期;②封建社会发展时期;③半封建半殖民地发展时期;④社会主义发展时期思考题:1、试述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

2、试述为什么要学习中国法制史。

一、夏朝的法律制度1、夏朝的建立和奴隶制国家的产生公元前21世纪,我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朝建立,大禹的儿子启是这个国家的开创者。

从启开始,我国便正式进入阶级社会,其标志是建立了奴隶主阶级专政的国家。

夏启是第一个父传子、家天下的帝王。

国家机构:军队和监狱。

2、夏朝的法律制度(1)中国法律起源于夏朝:天罚——中国古代传统观念。

特点:①浓厚的氏族血缘关系。

②家长制的集权统制。

③相应的伦理观念的存在,法律和伦理道德同时被当作调节社会的基本手段。

(2)夏朝的法律制度①禹刑:“夏有乱政,而作禹刑”,是夏朝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为追念其先祖而命名。

②罪名:侵犯王权罪:“威侮五行,怠弃三正”;“昏、墨、贼,杀”(昏:己恶而掠美;墨:贪以败官;贼:杀人不忌。

【法制史成文法意义】成文法的意义

【法制史成文法意义】成文法的意义

【法制史成文法意义】成文法的意义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意义①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鉴于当时社会关系的变化和旧礼制的破坏,率先“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向全社会公布,被称为第一次铸刑鼎,又称“铸刑书”,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

②公元前530年,郑国大夫邓析综合当时郑国内外的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上,称为“竹刑”。

“竹刑”被当时的统治者所采用,成为正式法律。

③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刑书正式铸在鼎之上,公之于众,这被称为第二次铸刑鼎。

在春秋战国之际争鸣的百家中儒、法、道三家明确提出了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和主张。

儒家主张“为国以礼”,重“礼治”而尚先王。

公布成文法从先王那里找不到理论根据,故子产“作刑书”也好,晋国“铸刑鼎”也好,均是不符合先王之道的非礼行为。

道家认为“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无为而治”,“法令滋张,盗贼多有”,“天下多忌讳,而民弥贫”。

是反对公布成文法的的。

在秦汉以后的封建社会里,道家思想与正统的儒家思想互相抗衡,互相补充,共同构成了封建社会的思想基础。

更为重要的是儒、法两家,其法制思想被封建社会统治者兼收并蓄。

儒、法的合流对汉以后的封建法制产生着深远而重要的影响。

儒家的礼治、德治和法家的法治,成为统治者相互补充的两种基本的统治手段。

新兴地主阶级法家人物一方面主张“修旧法”,废止体现旧贵族意志的秘密法,另一方面又强调制定顺乎时代和民心人情的新法律。

在政治和经济领域,创造能够和旧贵族平等竞争的法律环境。

总之,新兴地主阶级力图通过改革,把本阶级的意志上升为法律。

在成文法的公布活动及其论争过程中,代表新兴地主阶级的法家势力日渐壮大并走向成熟。

在关于公布成文法的论争中,法家的理论趋于完备,法治的观念逐渐普及并深入人心,最终使得法家在政治上取得胜利,封建法制取代奴隶制法制已不可逆转。

这是中国法律制度历史上的一次重要变革。

随着成文法运动在各国的有效推行,不但在根本上改变了奴隶制的法律制度,开创法治替代礼治的新局面,而且对促进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推动社会变革,促进封建主义政权的最终建立和巩固,也具有重要意义。

春秋时期成文法颁布的背景分析

春秋时期成文法颁布的背景分析

春秋时期成文法颁布的背景分析秋时期成文法公布的主要代表为郑国的子产“铸刑书于鼎” ,晋国的赵鞅铸刑鼎,楚国的文王、庄王在位时制定的仆区之法、茆门之法等。

这一大批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彻底打破了人们脑海中“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以及“临事议制,不为刑辞”的思想壁垒,使得民众不仅知道为何违法犯罪,还知道如何定罪处罚,体现了法律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从而极大地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

那么我们不禁要问,为什么成文法会在春秋时期公布呢?究其社会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一、生产关系发生变革,土地制度发生改变随着铁制工具和牛耕的广泛使用,各诸侯国开垦荒地、兴修水利,使得社会生产力,尤其是农业生产力得到了极大的提高。

在这样的背景下,“私田”出现并且数量不断增加。

一些原来在公田上劳作的奴隶由于剥削惨重纷纷逃亡,于是一些占有大量“私田”的贵族和平民开始把土地租给奴隶耕种,收取地租,从而出现了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这一新的生产关系的对立。

“私田”的大量出现,破坏了西周以井田制为主的奴隶制土地国有形式,影响了奴隶制国家的财政收入。

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各诸侯国中一些开明的奴隶主不得不改变剥削方式。

公元前685年,齐国管仲提出“相地衰征”,即根据土地贫瘠而分等级征赋。

公元前548年,楚国提出并实行“量入修赋”,即根据百姓实际耕种和经营的土地来确定军赋数额。

它是管仲“相地衰征”思想的进一步具体化和发展。

另外,从土地征税上看,公元前594年鲁国的“初税亩”,公元前528年郑国的“作丘赋”与“相地衰征”和“量入修赋”是一致的。

这些田制改革承认了私田的合法性,证明了井田制遭到了破坏,标志着奴隶制的生产关系开始瓦解,封建土地私有制开始形成。

二、郡县制代替分封制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提出:“经济基础(生产关系的总和)决定上层建筑。

”恩格斯也曾经指出:“土地占有情况上的变革,不能不影响到旧有的国家机构。

” 于是,土地制度的变化促使了政治制度的进步,郡县制取代分封制已成为时代发展的大势所趋。

《中国法制史》题库

《中国法制史》题库

《中国法制史》题库中国法制史题库 (一一、单项选择题:(10×1=10分1 我国古代将刑事、民事案件区分为 (A 、眚与非眚 B、傅别质剂 C、狱讼 D、钧金束矢2 封建制五刑最初确立于 (A 、春 B、汉 C、隋 D、唐3 “婚姻六礼”按顺序应为 (A 、纳采、问名、纳币、纳吉、请期、亲迎B 、问名、纳采、纳币、纳吉、请期、亲迎C 、纳采、问名、纳币、纳吉、请期、亲迎D 、问名、纳采、纳吉、纳征、请期、亲迎4 唐朝法律形式为 (A 、律令格式 B、律令科比 C 、律典疏例 D、律令敕例5 《名例律》的最早确立在 (A 、北齐律 B、北周律 C、北魏律 D、隋律6 秦朝以身高为标准确定刑事责任,其中女子承担刑事责任应为身高 (A 、四尺 B、五尺 C、六尺 D、六尺五寸7 元朝由地方官抄集的法律汇编是 (A 、大元通制 B、风宪宏纲 C、元典章 D、至元新格8 宋朝理雪的时效为 (A 、一年 B、二年 C、三年 D、五年9 规定新疆管理的特别法规在清朝是 (A 、番例 B、西宁番子条例 C、理藩院则例 D、回疆则例10 清末时地方“议会”被称为 (A 、众议院 B、资政院 C、咨议局 D、参议局二、多项选择题:(10×1=10分1 夏朝给予重惩的犯罪有 (A 、昏 B、墨 C、贼 D、杀2“三不去”的内容包括 (A 、与更三年丧 B、前贫贼后富贵 C、有所娶无所归 D、妻子患病 3 战国时期楚国的立法有 (A 、铸刑书 B、仆区法 C、茆门法 D、铸刑鼎4 秦朝的羞辱刑为 (A 、髡 B、耐 C、完 D、赀5 属于汉律六十篇的组成有 (A 、朝律 B、越宫律 C、傍章律 D、九章律6 唐律规定共犯中的首犯为 (A 、造意者 B、家长 C、监主 D、化外人7 元朝的立法有 (A 、《至元新格》 B、《元典章》 C 、《至正条格》 D、《大元通制》 8 明朝除五刑外又增加了 (A 、充军刑 B、枷号刑 C、剌配刑 D、廷杖9 适用少数民族地区的专门法规有 (A 、《蒙古律例》 B、《西藏通制》 C、《苗例》 D、《回疆则例》 10 《大清商律草案》除总则外还包括 (A 、商行为 B、公司律 C、票据法 D、海船律三、名词解释:(5×4=20分1 《临时约法》2 九刑3 七出4 阿党附益5 张杜律四、简答题:(6×5=30分1 如保评价《法经》的本质。

成文法、制定法、判例的区别

成文法、制定法、判例的区别

成文法成文法主要是指国家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制定发布的具体系统的法律文件。

成文法是“不成文法”的对称。

国家机关依立法程序制定的、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法。

我国的宪法、普通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都是成文法。

中文名:成文法解释:具体系统的法律文件形态:法典别名:制定法目录1简介2中国成文法的公布1简介成文法是经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并以法律条文作为表现形式的法律的总称。

成文法又称为制定法。

成文法最高的以及最完善的形态是法典。

优点、缺点成文法例时常有条文不清楚、立法环境与现实不一样、时移世易,所以由法官司法审理个案。

而成文法立法也是为了改变普通法及衡平法所定立的准则,以便更适合环境。

词语辨析:成文法与不成文法的区别英美法系是不成文法国家这些国家的法律以判例为主制定法为辅,大陆法系是成文法国家这些国家以制定法为主习惯法为辅不承认判例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对应;制定法与习惯法对应。

2中国成文法的公布郑国“铸刑书于鼎”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鉴于当时社会关系的变化和旧礼制的破坏,率先“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一般认为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邓析“竹刑”续子产铸刑书之后,大夫邓析于公元前502年自行修订郑国的法律,书于竹简之上,称为“竹刑”。

“竹刑”最初属于私人著作,但在当时有很大影响。

邓析因为“私造刑法”有违“国家法制”,被执政驷歂处死,但是他的竹刑在郑国流传并为国家认可,从而成为官方的法律。

晋国铸刑鼎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刑书正式铸于鼎上,公之于众。

《左传·昭公二十九年》:“冬,晋赵鞅、荀寅帅师城汝滨,遂赋晋国一鼓铁,以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焉”这是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活动。

成文法公布引起的论争晋国叔向认为:“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

”“国将亡,必多制,其此之谓乎”孔子作为儒家学派的代表对“铸刑鼎”发表的反对意见:“晋其亡乎,失其度也。

《中国法制史》模拟题及答案

《中国法制史》模拟题及答案

《中国法制史》模拟题及答案2018山大法律事务《中国法制史》模拟题(1-3)一、填空题1.西周时期买卖奴隶、牛马使用较长的契券,称为___质_,买卖兵器、珍异之物使用较短的契券,称为___剂___。

2、秦朝确定刑事责任能力以_____身高___为标准。

3、“八议”制度入律始于__曹魏律____。

4、《__宋刑统______》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法典。

5、元代的刺字是某种特种犯罪的附加刑,但他不适用于__蒙古人____人和色目人,也不适用于_____汉人____。

6、清代的___秋审___主要复核地方上报的斩监侯和绞监侯案件;___朝审____主要复核刑部判决的案件及京城附近发生的斩监侯、绞监侯案件。

二、名词解释1、五听:中国古代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时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

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的简称2、廷行事:廷行事是秦代的主要法律形式之一。

"廷行事"即判案成例,在秦朝时已把司法机关的判例作为司法实践中除律文之外可资援引的审判依据了。

在律文无相关规定时,可作为司法实践中同类案件判决的依据。

3、《春秋》决狱:春秋决狱,是指在审判案件时,如果法律无明文规定,则以儒家的经义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这一制度由汉武帝董仲舒所创4、六法全书:指国民党政府制定的“宪法”“刑法”“民法”“商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六法三、简答题1、简述汉文帝刑制改革的内容及其意义。

2、简述西晋确立的“准五服以制罪”的定罪量刑原则。

3、简述明律在罪与罚上“轻其所轻、重其所重”的特点。

4、简述清末修律的主要特点及其影响。

参考答案:1、汉文帝刑制改革的内容:汉文帝13年,下诏废除肉刑,着手改革刑制。

内容就是用徒刑、笞刑和死刑以代替黥、劓和斩左右趾三种肉刑,将黥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即五年劳役;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则改为弃市。

意义:废除肉刑使我国古代的刑罚手段由野蛮残酷变得较为人道。

中国法制史作业1参考答案

中国法制史作业1参考答案

中国法制史作业1参考答案一、名词解释1、刑名从商:《荀子.正名》说:“刑名从商”,意思是说后世历朝历代的刑名均沿袭商朝的,这说明商朝的刑罚种类繁多,而且残酷,主要针对对象是广大的奴隶和平民。

2、九刑: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即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

3、西周时出现的买卖契约,《周礼.天官.小宰》“听买卖以质剂”。

据郑玄注释,把两份买卖的内容写在一片竹简上,然后一分为二,买卖双方各执一半,半而字全。

这种竹简分为两种,长的叫质,短的叫剂;大买卖,如买卖奴隶或牛马等用长券,即用质;小买卖,如买卖兵器或食品用短券,即用剂。

4、田里不鬻:周王对土地和依附在土地上的奴隶有最高所有权,周王有权把土地和奴隶封赏给诸候和臣属,诸候对土地只有占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不许买卖,这叫“田里不鬻”。

5、六礼:中国古代的六道结婚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二、问答题1、简述战国时期立法指导思想战国时期各诸侯国纷纷建立了封建性的国家,为了巩固从奴隶主手中夺取的政权,封建地主阶级采用法家思想作为他们的立法指导思想。

具体内容包括以下三方面:“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意思是说,取消按照血缘关系而规定的法律特权,取消按照爵位的有无和高低享有不同的待遇,除国君之外,不论是谁,只要违法犯罪,都要按法律论罪处罚。

这样,开始打破奴隶制“刑不上大夫”的壁垒。

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意思是说,要制定成文法,并向老百姓公布,是人人皆知法而有法可依。

从而否定“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

2、简述《法经》的内容和历史意义《法经》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法典,由战国初期魏国的李悝制定。

《法经》共有盗、贼、囚、捕、杂、具六篇。

其阶级本质是:锋芒指向劳动人民,《法经》开宗明义规定盗、贼两篇,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表明镇压盗贼是地主阶级专政的主要任务;维护君主专制;维护封建等级制。

《法的理念》中对自然法和成文法的论述

《法的理念》中对自然法和成文法的论述

《法的理念》中对自然法和成文法的论述一、引言法律作为管理社会关系、保障社会秩序的规范和准则,在人类社会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而对于法律的本质和起源,自然法和成文法是两种不同的理论观点,它们对法律的理念和本质有着不同的解释和阐述。

本文将通过对《法的理念》中关于自然法和成文法的论述进行分析和探讨,以探究这两种理论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

二、自然法的理论观点1. 自然法的起源自然法是一种起源于自然和理性的法律观念,它认为法律的根源和原则来源于人类的本性和理性,是存在于自然界中的普遍的、永恒的道德规范。

自然法认为,人类在追求自身利益和幸福的过程中,必须遵循自然法的规范和准则,以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和谐。

2. 自然法的特点自然法具有普遍性、永恒性和客观性的特点,它不受任何人为规定和约束,而是根植于人类的本性和道德观念之中。

自然法的规范和原则是超越时间和空间的,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和永恒的价值。

自然法是客观存在的,它并不依赖于人类的意志和行为,而是自然而然地存在于人类社会中。

3. 自然法的意义和作用自然法的意义在于引导人类的行为和道德观念,促使人们遵循道德规范和准则,从而实现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和谐。

自然法可以被视为人类社会发展的道德基石和规范标杆,它对于社会的稳定和进步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三、成文法的理论观点1. 成文法的起源成文法是一种由国家和政府制定和颁布的法律规范和准则,它认为法律的根源和原则来源于国家的立法行为和意志表达。

成文法认为,法律是由国家依法制定和实施的,是国家权威和法律机关所确认的规范和准则。

2. 成文法的特点成文法具有具体性、可变性和相对性的特点,它是由国家根据具体的社会环境、历史条件和现实需要所制定的,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可变性。

成文法是相对性的,它受到国家法律制定机构和立法程序的约束和规范,具有特定的时代和地域性。

3. 成文法的意义和作用成文法的意义在于规范社会公共行为,保障社会秩序和正义,维护国家权威和社会利益。

法制史简单题论述题复习

法制史简单题论述题复习
特点:1、取消三权分立,总统集三权于一身
2、废除责任内阁制,实行总统制,总统拥有皇帝般的权力
3、限制否定人民的权利
实质事历史的反动,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否定了 肯定了袁世凯的 使革命果实丧失殆尽。
5、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第一部正式宪法)
c.自首其他罪行时牵涉到别人的犯罪
明朝:
1、“干名犯义”的限制
2、年龄、性别的限制:增加了妇女
3、现禁囚犯的限制
4、官吏民事诉讼的限制(由其家人告官理对)
司法官吏的责任:
秦朝:1.凡因过失使判决量刑不当的,构成“失刑罪”(过失出入人罪)
2.故意重罪轻判或者轻罪重判,以“不直”论。
内容上:律以刑法为内容,而令格式是以国家制度、办事细则、公文程式为内容的,各有各自的调整范围
作用上:律偏重于消极地惩治犯罪,令格式偏重于积极地规范人的行为
违反了令格式要依律苛刑
唐律的特点:
礼法结合
首创“疏议”
内容简约
唐朝刑罚原则:关于“六赃”
内容: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强盗、窃盗、坐赃
2、规定了土地财产分配的原则和方法
3、保护工商业者的财产及其合法营业
4、规定拉改革土地制度的执行机关和实施土地法大纲的保障措施
意义:摧毁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剥削制度,实现了耕者有其田,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热情和革命积极性,促进了解放区的经济发展,有力的支援了人民解放战争,保证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为全国范围内的土改运动提供了经验。
2、汉景帝时,将笞数由五百减为三百,三百减为二百,二百减为一百,并且对用笞的的刑具和行刑的方法作了具体规定:垂长五尺,根头一寸,末梢半寸,材料用竹,皆削平竹节;笞打人的臀部,行刑时中途不得更换人。

中国法制史(全)

中国法制史(全)

中国法制史第一章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约公元前21世纪—前16世纪-前11世纪)学习要求:1、掌握中国法的起源。

2、了解夏、商两朝法制的基本情况。

一、中国法的起源二、夏商的立法指导思想三、夏商的立法概况四、夏商法律的基本内容五、夏商的司法制度一、中国法的起源夏朝有了地域上的划分和居民,如将国家划分为九州等。

夏朝有公共权力机关设立,如作为行政机关的六卿、九牧,作为司法机关的士等。

原始的礼由习惯演化成法。

刑起于兵。

中国法的起源的特色:法的起源与战争的关系特别密切:《汉书·刑法志》记载:“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凿;薄刑用鞭扑。

”二、夏商的立法指导思想奉天罚罪的法制观。

《甘誓》中有两段话:启宣布有扈氏的罪状有两条:首先就是“威侮五行”,所以“天用剿绝其命”。

“左不攻于左,汝不恭命;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

用命赏于祖,不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

”《尚书·汤誓》:“有夏多罪,天命殛之……尔尚辅予一人,改天立罚。

”三、夏商的立法概况1、《禹刑》夏朝法律的总称。

《左传·昭公六年》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以禹为名表示对夏族杰出祖先和开国之君的崇敬,是中国最早的奴隶制法。

2、《汤刑》商朝法律的总称。

《左传·昭公六年》说:“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以汤为名也是表示对开国之君汤的崇敬。

四、夏商法律的基本内容(一)刑事法制1、定罪量刑的原则(1)罪及本人,刑不株连的原则(2)疑罪从轻的原则(3)不杀无辜的恤刑原则(4)过失从轻的原则2、刑罚(1)奴隶制五刑:墨、劓、髌、宫、大辟(2)法外酷刑:炮烙、醢、脯、剖心、劓殄、孥戮等。

3、罪名(1)不孝罪(2)不从王命罪(3)不事农业罪(4)弃灰于公道罪四、夏商法律的基本内容(二)(二)行政法制1、国王是国家的最高统治者。

2、商朝实行内服、外服制度。

(三)经济法制1、土地管理:有内服外服之分其余为自己阅读材料五、夏商的司法制度(一)司法官1、夏商埋藏的司法官为“司寇”、“大理”、“士”或“理”等。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的划分标准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的划分标准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的划分标准成文法与不成文法的划分标准一、引言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是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分类标准。

在法学和法律实践中,对于这两种法律规范的界定和区分一直是一个争议性的话题。

本文将就成文法与不成文法的划分标准进行深入探讨,并从不同角度来评估这一问题。

二、定义和概念1. 成文法成文法是指以法典、法律、行政法规等形式明文规定的法律规范。

这种法律规范具有明确的文字表述,包括英国的《大宪章》、美国的《宪法》、中国的《刑法》等。

2. 不成文法不成文法不是以明文形式规定的法律规范,它包括了习惯法、判例法和法学理论等。

这些法律规范是通过长期的社会实践和法官的解释构成的,并不以书面形式存在。

三、成文法与不成文法的划分标准对于成文法与不成文法的划分标准,学者们提出了许多不同的看法。

在我看来,主要有以下几点可以作为划分的标准:1. 来源的不同成文法的主要来源是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文书,它具有明确的文字表述和具体的适用范围。

而不成文法的来源较为灵活,它可能来自于习惯、判例或学说,形式上并不固定。

2. 规范的明晰度成文法的规范具有明确、具体的文字表述,便于人们理解和适用,而不成文法的规范则可能存在模糊不清、不确定性的特点,需要经过社会实践和法官解释才能得到具体的适用。

3. 可变性成文法的变更需要经过立法程序的严格程序,往往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不易被修改性,而不成文法则更具有灵活性,可随着社会实践的变化而不断发展和完善。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成文法与不成文法的划分标准应该综合考虑以上几个方面的因素。

虽然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在形式上有所差别,但它们在法律体系中都具有重要的地位。

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我们需要根据具体的案情和背景综合运用这两种法律规范,以达到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五、结论通过对成文法与不成文法的划分标准进行评估,我们可以看到这两种法律规范各自的特点和优劣。

在日常的法律实践中,我们应该充分理解和运用这两种法律规范,以促进法治建设和司法公正。

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

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


(2)主要内容 一是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 理解:当时新兴地主阶级反对“有差等” 的“礼”与“刑”,要求把法律的普通性和必 行性提到更高的位置上来。因此,商鞅“改法 为律”强调法律规范的普遍性,具有“范天下 不一而归于一”的功能。“改法为律”是在法 律观念上又一进步。 二是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的措 施。
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

一、春秋时期的社会状况 春秋是我国奴隶制瓦解、封建制逐步确立的时 代。铁制农具的使用和牛耕的推广,标志着社 会生产力较前有了明显的发展;周世的衰微、 诸侯的崛起和平民地位的提高,反映了阶级关 系的变动;奴隶主贵族内部发生了分化,出现 了新的封建性的贵族与天子争权争势,产生了 新兴地主阶级和独立的商人基层等;随着宗法 礼制的衰落,诞生了新的郡县制、官僚制和新 成文法。与此相适应,整个社会思想,尤其是 政治、法律思想空前活跃起来。各个阶级、阶 层和不同社会地位的政治家、思想家都对这种 社会大变动表明自己的看法,各种思潮纷纷出 现。

而新刑书的公布,也恰恰在于使“民知 有辟,则不忌于上”,体现了春秋后期 新兴地主阶级、商人和劳动人民保护私 有财产、人身权利和执法公平的要求, 使定罪量刑有一个公开、统一的标准。 因此,公布成文法思想的提出,标志着 罪刑擅断思想的动摇和法治思想的出现。

其次,它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传统,明确 肯定了法律对于限制贵族特权的重要作用。周 礼强调“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规定了 贵族与平民的不平等。春秋以来,“礼不下庶 人”已被突破,所以叔向也承认对百姓们也应 该“闲之以义,纠之以政,行之以礼,守之以 信,奉之以仁”。但是,他强调对付百姓的主 要方法是“制为禄位,以劝其从;严断刑罚, 以威其淫”,关键就是“议事以制,不为刑 辟”。他认为公布了刑法,百姓知道贵族犯罪 也同样处刑,刑罚的威力就减少了。

中国最早的成文法

中国最早的成文法

中国最早的成文法
春秋时代,中国出现了最早的成文法,被誉为“战国史官法”。

这个法度,从控制国轮让到处置苛政,从行政主管权到协调政策的深覆合龙门,全面阐释了中国古代社会的秩序与规律,是中华法律史上一块宝贵的瑰宝。

颁布春秋史官法,在时代由非常动荡到有序稳定的历史紧紧过程中发挥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它一反古代法制的婉转文字,将“礼乐教”这样一股浩荡力量,凝结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既表达了以礼乐教为基础的政治文化,也凸显出早期“国法讲用”,以及国家必须坚持的“国法”宗旨的新意。

春秋时期的史官法,主要分布在中国春秋战国时期的几个先后时期,主要分为秦国史官法、楚国史官法、齐国史官法、魏国史官法、西楚史官法、卫国史官法与吴国史官法等,从其内容上看,多以礼制为指导,体现了应该如何施政管理,如何消除苛政,以及应该采取什么政策,等等。

当今社会,这些内容仍蕴含着很强的时代性,但其根基却毋庸置疑,即礼乐教的核心理念,也就是“仁义道德”的原则,是内容的精髓,它把握住了中国古代社会生活的文化精髓。

由此可见,春秋史官法不仅体现了古代中国政治文化的重要成果,而且也免不了乱世智主政治竞争中的政治观点,因而受到了西方学者和法学家的高度关注。

至今,它仍然在人们研究中发挥重要作用,也促进了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总之,我们可以看到,中国最早的成文法——春秋史官法,无疑是古代法制发展史中的一颗巨星,它深刻地影响着古代法律的编制与实施,也为发展现代法律体系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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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成文法颁布的意义
从公元前770周平王将国都迁至洛阳,到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这是中国历史上的春秋战国时期。

春秋乃多事之秋,战国乃诸侯纷乱之时。

此时的旧的的奴隶主和新生的封建的地主阶级开始了他们存亡的较量,显然“私田”兴起,牛耕技术的普及,随之的着生产力的提高,新兴的地主阶级在经济上已占据上风;旧的奴隶政权的已在这场矛盾中出现“礼崩乐坏”的局面,;思想文化也在进入了百家争鸣的新时代,人们从“神事”逐渐转变成“人事”观念,法治观念也进行了一次新的变革。

这些都标志着这场较量下的奴隶制度的已走向瓦解,封建地主取得了这场斗争的胜利,旧的习惯法在这场新的变革中,随着奴隶主政权的垮台也逐渐淡出历史的舞台,由此引发了我国法律制度的变革。

最为代表性的应是郑,晋两国的“铸刑鼎”事件,这标志着中国古代成文法的产生,也是中国法律史上一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律事件。

我们来了解下其具有的时代意义:
1. 打破了法律的秘密状态和神秘色彩,摧毁了旧贵族垄断法律的特权,使法律
内容由隐秘走向公开化,开创了我国古代法律制度发展的新纪元。

在此之前夏商周时期实行的大都是社会约定俗成的习惯法,其形式是处于秘密状态下的,普通的民众是很难知晓法律的,法无法下达人民,造成统治阶级肆意的曲解法律,镇压和控制人民,由此也引发了新旧阶级的社会矛盾,也引发新一轮的社会制度的变革。

新的成文法使其法律的内容公开化,虽然也只是形式上的变化,但也意味着从此开始了新的一种法律形态—封建制的法律。

2. 它拉开了春秋战国时期成文法运动帷幕。

战国诸侯国割据混战,原先的孔子的儒
家的“礼乐文化”在那时的混战时已无法适应统治阶级的需求,各诸侯欲通过变法来达到兵强马壮,国富民强,此时法家“以法治国”适应了历史的潮流,各国纷纷进行变法改革,形成了轰轰烈烈的成文法运动。

3. 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顺应了民意,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旧的奴隶制度在新
兴生产力面前已面临着崩溃,新的生产力要求更为先进的法律制度与其相匹配,旧的“口口相传”的习惯法形式维护的是奴隶主贵族的利益,人民的利益根本无法得到保障,他们要求用成文的形式来保护自己去权利,使法律不在是贵族的专属物,如同公元前6世纪罗马的第一部成文法—《十二铜表法》,这是平民和贵族斗争的胜利,由此成文法的发展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是顺应民意的,是具有生命力的。

4. 可以监督执法机关的活动,利于法律的真正的实施。

成文法未成立时,社会上
惯行的统治阶级祖祖想传的习惯法,人民犯法以其习惯处理,统治阶级内部犯法肆意曲解,法无法下达广大的人民,执法机关只是统治阶级的一个控制人民的机构,根本上无法使法律实施。

成文法的颁布使法示众,让人民知晓法律,也让执法机关的活动公开化,更好的起到监督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确保法律的实施。

5. 给后世留下了宝贵的财富,为中华法系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成文法在春秋战国
时期的诞生不仅给当时的社会民生带来新的变革,同时也对后世具有深远的影响。

其中影响最深远的《法经》,其体例和内容,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的基础,后世历朝历代的法典皆继承和延续了《法经》并在其基础上发展。

总的来说我国成文法的公布是顺应当时历史发展的潮流,是时代孕育的产物,是人民的需求,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无论给当时的还是后世留下了一笔巨大的财富,我们现今应该根据我们的在继承的基础上不断的创新和完善我们中国的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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