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颁布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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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颁布的现实意义从1998年起, 文化部就与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在国内外立法调研的基础上, 组织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2003年10月,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我国于2004年8月正式加入该公约。为借鉴该公约的基本精神,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也改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草案)。2011年6月1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开始实施。这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历史上和文化法制建设历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众所周知,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不仅拥有大量的物质文化遗产,也创造了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流传至今的各种神话、歌谣、谚语、音乐、舞蹈、戏曲、曲艺、皮影、剪纸、绘画、雕刻、刺绣、印染等艺术和技艺以及各种礼仪、节日、民族体育活动,如百花争艳,似群星灿烂。它们蕴含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识,体现着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和创造力,是中华民族世代相传的文化财富,是连结民族情感的纽带,是国家和民族生存发展的根基和动力,是国家文化软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对于增强中华民族的自信心和凝聚力,促进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和创造性,推动人类社会文明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随着全球化的日益深入,中国社会转型进程的加快,高科技的迅猛发展,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日益受到现代生活方式的冲击,一些依靠口传身授予以传承的文化遗产不断消失,许多传统技艺面临人亡艺绝的危险,大量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珍贵实物遭到毁弃。通过立法设定相关制度,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有力支撑,成为时代的迫切需要。从1998年开始,全国人大、文化部等相关部门就开始了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题调研。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大、国务院法制办、文化部等部门的共同努力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终于在2011年2月25日经全国人大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并即将生效。它顺应了时代发展潮流,回应了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标志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即将走上法制轨道,迈入新的历史阶段。同时,它表明了我国政府履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有关义务的信心和决心,塑造了我国保护文化遗产的国际形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颁布使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保护工作“有法可依”。

很多地方性法规和政策,虽然都明确了保护对象、保护措施、奖惩办法,确定了传承人、民族民间文化艺术之乡、文化生态区的标准和要求,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做出了贡献,但它们都属于地方性法规,很多内容还不够具体,内容也不相同。而这些问题,将有赖于国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出台后再修订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通过,将会使全国的非物质文化保护进入更加规范、更加统一、更加全面的阶段,为各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立法起到导向作用。同时,这部法律的出台,将会增加我国法律体系尤其是保护民族文化的法律体系的完整性,这是我国立法者十多年来共同努力的结果。

综上所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是在世界全球化、文化产业化、生活现代化、社会法治化的背景下,中国政府和人民为了保护民族文化多样性、民族文化财产权、民族文化传承性,实现法律体系完整性,用了10 年的时间制定的一部保护民族文化法律,它的目的是保护民族文化,传承民族命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立法,不仅是中国民族文化保护史的里程碑,而且对世界文化的多样性也将做出巨大的贡献。1

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颁布和实施为契机,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必将得到进一步弘扬,中华文化的凝聚力和影响力必将进一步增强。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必将为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推动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1王万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分析,《人大研究》2009 年第5 期(总第2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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