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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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心得体会(通用8篇)

城乡规划心得体会(通用8篇)

城乡规划心得体会(通用8篇)城乡规划篇1走新型城镇市化道路,是未来城镇长远发展的战略决策,是建设幸福城镇的科学发展之路。

新型城镇化建设,是构筑县域经济发展平台的关键因素。

近段时间,我参加《新型城镇化实践与发展》的学习,本次学习主要是了解新型城镇化的有关知识,以下是我学习新型城镇化的一些心得体会。

一、强化新型城镇化的基本内涵:新型城镇化就是坚持以人为本,以新型工业化为动力,以统筹兼顾为原则,以和谐社会为方向,以全面、协调、和谐、可持续发展为特征,推动城镇现代化、城镇集群化、城镇生态化、农村城镇化,全面提升城镇化质量和水平,走科学发展、集约高效、功能完善、环境友好、社会和谐、个性鲜明、城乡一体、大中小城市和镇协调发展的新型城镇化路子。

二、由传统向现代转变:城镇在县域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中心平台作用,只有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才能使县域相关各行业实现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提高集聚效益,形成本区域的主导产业优势,增强竞争力;同时集中人、财、物力进行县域内水、电、路以及居民住房等基础设施建设,由此促进经济发展。

新型城镇化建设,是统筹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的根本途径。

城镇化水平太低,必然制约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

因此,新形势下抓住城镇这一城乡经济的结合部和交汇点,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努力推动新型工业化和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就可以形成以城带乡、以促进农、城乡互动、协调发展的新格局,进而促进县域经济不断壮大。

三、强大经济支撑:城市要发展必须充分统筹考虑县域经济的发展。

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积极了解自身的特点从而形成自己的特色产业,相互补充相互融合,避免产业结构趋向同化,模式上可以采取网络化开发和产业集群战略。

发展城镇建设,首要是发展县域的经济,它是基础也是保证。

没有经济实力的强势支撑,县级城市就会外强中干。

因此,我们要积极进行招商引资项目的落户,要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和县域经济,从而建立现代城市商务核心区和总部经济。

四、引进高端人才:一个城市的发展,需要的是各方面的人才,人才是中心城市健康肌体的“动脉”,不能破坏而要保护。

2023年注册城乡规划师之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题库练习试卷A卷附答案

2023年注册城乡规划师之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题库练习试卷A卷附答案

2023年注册城乡规划师之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题库练习试卷A卷附答案单选题(共30题)1、行政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一个部门法,对它任务表达最恰当是( )。

A.规范国家对社会事务行政管理规则,保障和监督国家行政机关职权有效行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B.用来规范国家对社会事务行政管理规则C.用来保障和监督国家行政机关职权有效行使D.用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答案】 A2、对于制定《城乡规划法》来说,不属于其重要意义是( )。

A.与时俱进,通过新立法来提高城乡规划权威性和约束力B.进一步确立城乡规划法律地位与法律效力,以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建设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发展需要C.使各级政府能够对城乡发展建设更加有效地依法行使规划、建设、管理职能D.确立科学规划体系和严格规划实施制度【答案】 D3、以下有关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和公布叙述中不符合《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是( )。

A.所有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B.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召开由有关部门和专家参加审查会C.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信息网站以及当地主要新闻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方式公布D.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答案】 A4、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在所申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 )个以上历史文化街区。

A.1B.2C.3D.4【答案】 B5、行政行为合法的要件不包括()。

A.主体合法B.客体合法C.权限合法D.内容合法【答案】 B6、保护耕地对于我国农业发展的最主要的意义是()。

A.彻底改变农业基础薄弱的现状B.保证我国粮食生产能力C.优化农村产业结构D.增加农民收入【答案】 B7、《城乡规划法》规定,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领取()A.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B.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C.建设单位施工许可证D.建设工程监管许可证【答案】 B8、下列关于行政许可设定说法错误是()A.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可以对已设定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评价B.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方式设定行政许可C.省级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且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D.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法定【答案】 A9、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原则是( )。

1城乡规划法解读

1城乡规划法解读
——老法“指导建设”,新法则是强调资源保护。 第三,从方法上来看
——老法重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新法则重规划的实施和监督 ——新法与老法最大的区别。
第五 老法强调规划部门的作用,新法则强调公众参与和
社会监督。
第六 新法完善了对违章建筑的处理机制。
第七 新法更具有动态性,也重视规划的修改.
《城市规划法》、《村
第十六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 的原则。
邻接 关系
经费
第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 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 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 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 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 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相协调。
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和发展的蓝图,是建设和管理城市 的基本依据,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的工作, 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领域。(温家 宝,2001.7 )
城市规划内涵的演变
现阶段: 城市规划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
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 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
第十三条 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 市远景发展的需要;应当使城市的发展规模、各项 建设标准、定额指标、开发程序同国家和地方的经 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十四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 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 市容环境卫生建设,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 风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
第三章 城乡规划法
一、立法指导思想、背景和重要意义 二、《城乡规划法》基本框架 三、需要把握的几个重点问题

城乡规划法资料

城乡规划法资料

1、城乡规划法的立法背景.(1)1990年4月1日施行的《城市规划法》与1993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简称“一法一条例”。

它是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上的,这种条块分割、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的规划制定和实施管理模式,难以应对新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2)20世纪90年代后期,我国进入城镇化高速发展时期,城市数量和规模迅速增加,小城镇迅速发展,带来建制镇内涵的本质变化。

(3)城镇化发展水平的不平衡,快速城镇化与人均资源少、环境脆弱的矛盾更加突出,全球化对本土文化的冲击及我国优秀文化遗产不断受到损害等一系列问题接踵而来。

原有的“一法一条例”所确定的规划制度,已经不适应现实城乡统筹发展的需要,主要体现以下几点:①城乡二元分治,不利于统筹发展②偏重技术管理,不利于政府职能转变③不适应经济体制转轨后的开发管理④规划体系难以适应城镇化发展的要求⑤监督机制不完善⑥法律责任较轻,不利于维护规划的严肃性。

针对以上复杂的发展背景,我国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城乡规划法》。

2、城乡规划法出台的意义。

制定《城乡规划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依靠法律的权威,运用法律的手段,保证科学,合理地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统筹城乡建设和发展,实现我国城乡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和社会主义新农村,从而推动我国整个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城乡的建设和协调发展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城乡规划涉及很多领域,而且随着经济社会的大发展,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经验,在新的形势下,以城市论城市,以乡村论乡村的规划制定与实施管理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和时代的要求,必须充分考虑统筹城乡建设和发展,加强统一的城市与乡村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强化城乡规划的有效调控,引导,综合,协调职能,才能保证城市与乡村的发展建设遵循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进行科学合理的发展和协调运转.制定《城乡规划法》的重要意义,就在于与时俱进,通过新立法来提高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约束力,进一步确立城乡规划的法律地位与法律效力,以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建设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发展的需要,使各级政府能够对城乡发展建设更加有效地依法行使规划,建设,管理的职能,从而进一步促进我国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地健康发展.3、城乡规划法与城市规划法的对比。

城乡规划法律制度

城乡规划法律制度

城乡规划法律制度引言城乡规划是指对城市和农村进行有序布局、合理分工的工作,是保障城乡发展的重要基础。

城乡规划法律制度是为了维护良好的城乡规划秩序,保障城乡居民的合法权益而建立的法律机制。

本文将从城乡规划法律制度的背景、重要法律法规以及影响和解决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城乡规划法律制度的背景城乡规划法律制度是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背景下建立起来的。

中国的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城乡发展不平衡、不协调的问题也逐渐凸显。

为了解决城乡规划领域存在的问题,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确保城乡发展有序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城乡规划法律制度应运而生。

二、重要法律法规(一)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是我国城乡规划的基本法律,于2007年颁布实施。

这部法律明确规定了城乡规划的基本原则、规划编制和实施的程序、城乡规划的监督和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城乡规划法的实施,为城乡规划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也对城乡规划有重要影响。

土地是城乡规划的基础资源,合理的土地利用是城乡规划的关键。

土地管理法对土地的使用、变更、划拨等做了具体规定,为城乡规划提供了法律支撑。

(三)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条例》对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做了具体规定,包括编制、审查、备案、调整等方面的内容。

这对于城乡规划中的建设工程规划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四)其他法律法规除上述法律法规外,还有一些法律法规对城乡规划有一定的影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规划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了我国城乡规划法律制度。

三、影响和解决问题(一)影响城乡规划法律制度对城乡规划工作有着重要的影响。

它规范了城乡规划的程序和管理,确保了城乡规划的合法性和科学性。

同时,城乡规划法律制度还为城乡居民提供了诉讼渠道,保障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二)问题和解决尽管城乡规划法律制度已经建立,但在实际应用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若干意见(哈政发〔2008〕8号,2008年4月3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若干意见(哈政发〔2008〕8号,2008年4月3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若干意见哈政发〔2008〕8号(2008年4月3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

为全面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切实做好《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后的城乡规划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摆上日程,全面贯彻《城乡规划法》(一)充分认识《城乡规划法》的重要意义。

《城乡规划法》的颁布施行,是我国全面建设法制政府和法制国家的重大举措,充分体现了城乡统筹、区域统筹、和谐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精神,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建设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该法不仅明确规定了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程序,而且还加强了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政府及所属各有关部门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为实现城乡规划的系统性、科学性、前瞻性和权威性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也极大地促进和提高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城乡规划法》的重大意义,精心组织、广泛宣传,全面贯彻《城乡规划法》,尽快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行政许可、实施监管工作纳入到《城乡规划法》的轨道上来。

(二)将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摆上重要日程。

《城乡规划法》的实施不仅是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任务,更是各级政府及政府各有关部门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科学制订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的工作计划或方案,进一步明确责任、强化措施、狠抓落实。

要重点对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认真检查、调查研究现行城乡建设中的行政行为,尽快出台适应《城乡规划法》要求的工作措施,确保贯彻落实工作取得实效。

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营造良好的法律氛围(三)全力提供财政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释义

中华⼈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释义中华⼈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释义 欢迎来到CN⼈才⽹,下⾯是⼩编为⼤家整理收集的中华⼈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释义,希望对⼤家有帮助! 《中华⼈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释义 第⼀章总则 第⼀条【⽴法⽬的】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条【适⽤范围】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条⽂注释 受《城乡规划法》调整和规范的⾏为主要分为两类:⼀是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

在实践中,制定城乡规划包括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批准两个阶段,这两个阶段都要受本法调整。

实施城乡规划包含了两个层次:⾸先是各级⼈民政府按照城乡规划的安排,组织落实城乡规划提出的各项建设要求,实施城市建设活动;其次是建设单位⾃⼰组织进⾏建设活动,有关的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对这些建设活动进⾏管理,包括实施⾏政许可、⾏政处罚等。

⼆是在规划区内进⾏建设活动。

这⼀类⾏为主要是针对建设单位。

任何主体,⽆论是单位或者个⼈,在规划区内进⾏建设活动,都受到城乡规划法调整。

城乡规划并不是⼀个覆盖全国所有城市和乡村的规划。

城乡规划是⼀个规划体系的统称,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由此可见,城乡规划是⼀个多层次的体系,这⾥的多层次既包括不同⾏政层级下的各级规划,也包括属于同⼀⾏政层级下的不同层次的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综合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综合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综合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综合解读一、《城乡规划法》的立法背景和主要内容(一)立法背景198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城市规划法》、1993年国务院颁布《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来,我国城乡规划工作进入了法制化的轨道。

但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一法一条例”设立的法律制度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原法将规划管理制度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基础上,割裂了城乡的有机联系,不适应城镇化发展和城乡统筹的需要;二是原法明确的城乡规划功能主要是作为城乡建设的依据,没有将它作为一项重要的公共政策在立法上加以规制,造成规划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存在偏差,规划在保护环境、资源、文化遗产以及保证社会公平公正方面的功能作用被抑制,公众参与规划制定和实施的渠道不畅通;三是原法对区域之间的协调发展和城镇布局的优化未作规定,从而出现区域性基础设施重复建设,导致资源浪费和城镇体系布局的不当;四是原法对规划“刚性”的制度设计不足,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行使行政权力的制约力度不够,如对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和规划修改的条件、程序未作规定,对未依法编制规划、随意修改规划甚至无视规划进行建设等行为的法律责任也没有作相应规定,保障城乡规划全面正确实施的法律手段不足,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得不到应有维护。

为解决这些问题,2000年8月,原建设部启动了《城乡规划法》起草工作,在总结《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城乡统筹的思路,起草《城乡规划法》。

该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于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

(二)主要内容《城乡规划法》明确了城乡规划工作的指导思想,即: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城乡建设和发展,确立科学的规划体系和严格的规划实施制度,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和历史文化保护等关系,促进合理布局,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体现特色,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在引导城镇化健康发展、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统筹协调和综合调控作用。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若干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若干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23•【字号】闽政办[2009]17号•【施行日期】2009.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09〕1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推动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在推进我省“两个先行区”建设的过程中,认真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是当前城乡规划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

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海峡西岸城市群协调发展规划》是指导福建发展的综合性、前瞻性、战略性的规划,是协调福建省各城市发展、统筹区域重大建设的纲领性文件,是制定区域内相关专项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的重要依据。

积极推进区域规划编制实施。

积极开展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修编,加强对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城镇总体规划以及城镇密集地区协调发展规划编制的指导。

跨区域的城镇密集地区协调发展规划编制由共同上一级政府牵头,所涉区域市(县)政府参与的工作机制,具体工作由城乡规划及相关部门落实。

完善城镇总体规划修编。

城市总体规划修编要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海峡西岸城市群协调发展规划和《福建省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福建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为依据,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交通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要将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列为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建筑规划法律法规

建筑规划法律法规

建筑规划法律法规建筑规划是城市发展和建设中不可或缺的一环,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来规范和指导建筑规划工作,可以保证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保护环境和保障人民的权益。

本文将介绍我国的建筑规划法律法规,并对其重要性进行探讨。

一、国家层面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是我国建筑规划领域的基本法律法规,于2007年颁布实施。

该法旨在保护土地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规范城乡规划行为,明确了城乡规划的原则、内容、程序和管理制度等方面的要求。

该法规定了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制度,明确了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的程序,规定了规划调整和修建的条件,保障了公众参与的权益,通过对规划管理的规范,推动了城乡一体化和区域协调发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法》于1998年颁布实施,它是我国建筑领域重要的法律法规之一。

该法规定了建筑的基本要求、设计施工、使用与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对建筑活动进行了规范,旨在确保建筑的安全、环保和可持续发展。

该法明确了建筑工程的监督和检查制度,规定了违法建筑的处理办法,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此外,该法还加强了对建筑材料和产品的质量监管,促进了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二、地方层面法律法规1.省级规划法规各省级行政区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规划法规,以配合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

例如,北京市颁布实施了《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对北京市的城市规划进行了具体规定和管理,保护了北京市的历史文化遗产和生态环境。

2.地方建筑法规各地方政府还制定了一系列地方性的建筑法规,以落实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并满足本地区的实际需求。

这些地方性的法规在保护本地区建筑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三、法规执行与监督为了确保建筑规划的有效实施,我国建立了相应的执行和监督机制。

1.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各级政府设立了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城市建设规划。

这些部门负责编制、审批和管理城市建设规划,监督建筑规划的实施,保障规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解读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解读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解读在《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前,我国城乡建设实施的是“一法一条例”的制度,但由于社会经济与城镇化建设的高速发展,城市和乡村发展逐渐交融,联系逐渐紧密,原来的城市与乡村分开建设的思想已经不足以支撑城乡发展与建设的需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制定能够更好地进行城乡统筹发展,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深入了解《城乡规划法》不仅能及时调整城市建设方向跟进国家建设发展,还能随时了解国家动向。

下面本文将从文件的内在伦理、理念逻辑、亮点及不足四方面对文件进行解读。

1、内在伦理:1、可持续发展的观念。

本法体现出了环境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的思想,注重节约用地,保护自然环境的可持续性。

如第四条制定和实施规划的原则中规定。

在城市总体规划等规划的编制过程中也规定了自然环境的相关保护要求(第十六条)。

乡村规划的编制原则严格规定了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迹保护等的具体安排。

(第十八条)。

同时,在实施过程中,无论是新区的开发建设还是旧区改建,都体现了相应的可持续发展的思想。

2、以人为本的规划理念。

在本法中,最突出的以人为本的理念就是尊重民众意见,强调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的透明性,支持公众参与。

如十八条,在城乡规划送审批前,会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各种形式的方式征求专家和民众的意见,且公告时间不少于30天。

(第二十六条)。

在修改过程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也会采取听证会的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五十条)。

3、分期建设,留有余地的规划思想。

本法强调要根据当地社会的发展水平,量力而行,有计划,有步骤的组织实施计划(第二十八条)。

4、因地制宜,突出地方特色的规划观念。

在城市规划及乡村规划的过程中,本法都提出“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突出地方特色”的观念(第十八条、二十九条)。

在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建设的过程中,同样要根据本地的情况,对其进行建设(第三十条、三十一条),避免每个城市都是一个样子的情况出现。

建设部关于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的指导意见

建设部关于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的指导意见

建设部关于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1.30•【文号】建规[2008]21号•【施行日期】2008.01.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建设部关于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的指导意见(建规[2008]21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局(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城乡规划法》的重要意义《城乡规划法》是在总结十几年来《城市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施行的基础上,及在总结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十年来我国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所制定的法律。

《城乡规划法》的施行,将进一步强化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在城乡经济发展与建设中,加强对自然资源和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合理利用,加强对环境的保护,坚持社会的平衡发展,从而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

《城乡规划法》的施行,还将加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政府及所属各有关部门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提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

要从加强依法执政能力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城乡规划法》的重大意义,增强做好城乡规划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城乡规划工作做得更好。

二、坚持遵循《城乡规划法》的基本原则1、坚持城乡统筹。

《城乡规划法》体现了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城乡、区域协调互动发展机制基本形成”的目标要求。

各地在制定城乡规划的过程中应统筹考虑城市、镇、乡和村庄发展,根据各类规划的内容要求和特点,编制好相关规划。

实施城乡规划时,要根据城乡特点,强化对乡村规划建设的管理,完善乡村规划许可制度,坚持便民利民和以人为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要条文解读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要条文解读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简介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该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该法共计七章七十条。

重要条文解读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解读: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城乡规划是各级政府统筹安排城乡发展建设空间布局,保护生态和自然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的重要依据,具有重要的公共政策的属性。

温家宝总理《在中国市长协会第三次代表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城乡规划“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的工作,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领域。

制定好城市规划,要按照现代化建设的总体要求,立足当前,面向未来,统筹兼顾,综合布局。

要处理好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需要与可能、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与环境保护、进行现代化建设与保护历史遗产等一系列关系。

通过加强和改革城市规划工作,促进城市健康发展,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制定《城乡规划法》,就是为了更好地发挥城乡规划在引导城乡发展中的统筹协调和综合调控作用,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列》对城建档案工作的推动作用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列》对城建档案工作的推动作用
《村镇 和 集镇 规 划管 理 条例 》的颁 布 统 各 专业 管理 单位 ( 包括 城 市规 划 、
实施 到现 在2 0 年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 勘 察 、设 计 、施 工 、监理 、园林 、风 08
2 1 年 第2 ・ 0 1 期
31
未 景名 胜 、环境 卫生 、市 政 、公 用 、房 进 行核 实 的问题 上 ,明确 规定 “ 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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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乡 规 划 的 内容 。 法 》、 《 江省 城 乡规划 条例 》中涉 浙 及城 乡规划 活动 中所产 生 的与城 镇体
七、 《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城 乡规划
法 》 、 《 江省城 乡规 划 条例 》与涉 浙
及城 建档 案相关 法规 的配 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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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4、有关 城 市 规划 、建设 、管 理 建 设单 位不得 组织 工程 竣 工验 收” 。 的政 策法 规 、科 研成 果和 城市 风貌 史 因此城 乡规划 部 门对 “ 规划 条件 ” 的
划 、村庄 规划 以及 城市 规划 的实 施评 应 当符 合有 关城 乡规 划 ,依法 办理 规 企 事业 单位 和其 他组 织必 须按 照 国家 估报 告等 相 关规划体 系资料 ,也 因纳 划许 可手 续
入城 建档 案 的归档 范 围。 并按 《 浙江 规定 ,定 期 向档 案馆 移交档 案 ”。 国
筹 协调 发展 ,由于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 他 建 设领 域 ,特 别是 对 乡 、镇城 建档

论《城乡规划法》与《城市规划法》的异同

论《城乡规划法》与《城市规划法》的异同

论《城乡规划法》与《城市规划法》的异同自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

《中国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自1990年4月1日实施以来,对于加快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促进城市的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城市规划法》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时期制定的,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的色彩,已不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甚至随着近几年中国城市化的进程,在我国出现了“城市像欧洲,农村像非洲”的城乡二元结构的基本现状。

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除了计划经济遗留下来的城乡经济割裂的问题之外,还与农村缺乏规划、缺乏公共设施与公共空间、不能与城市形成统一的市场和空间有关系。

规划的城乡分割,已成为城乡二元结构的一种制度性根源,这也让很多学者对《城市规划法》在现阶段的可适用性产生了疑问。

2007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新的《城乡规划法》,基本解决了原《城市规划法》的不足,该法与原《城市规划法》的最大区别是将实行城乡一体化写入了规划法,强化了对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加大了对违反城市规划的处罚,完善了规划的修改程序。

在原《城市规划法》中,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的规划制定与实施模式,使城市和乡村规划之间缺乏统筹协调,衔接不够,已经不适应我国经济社会迅速发展的新形势。

从这个意义上看,《城乡规划法》的突破性意义显而易见。

在2008年9月2日全国政协“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形成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新格局”专题协商会上,全国政协就指出:“统筹城乡发展最重要的任务就是改革城乡二元体制,这是中国下一轮改革发展的重点,同时是一场伟大的社会变革.”在原先的《城市规划法》的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很多不适于当今我国城市建设的问题: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上的规划管理制度,以及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的规划制定与实施模式,已经不适应现实需要;2。

一些地方在城市建设中脱离实际,不顾环境资源承载力和经济条件,擅自变更规划,批准开发建设,盲目扩大城市建设规模;3. 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需要提高,有的地方在制定规划和实施规划过程中缺乏充分的专家论证和广泛的社会参与;4. 乡村规划管理非常薄弱,现有的一些规划未能体现农村特点,难以满足农民生产和生活需要,农村无序建设和土地浪费严重;5. 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环渤海等地区飞速发展的密集城市群迫切需要统筹协调,避免造成基础设施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6。

对现代城乡规划制度建设的思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解读

对现代城乡规划制度建设的思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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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规划的对接形成了以城乡空间规划为龙头根据新规划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以国家地区发展国土环保为基本指导思想和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等倒l见j皂基本保障线的综合发展规划完成了以空间战略框划编制呈现出来的新特征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维普资讯
规 期 管 理
调整与革新。
现行的城市规划编制制度以预测和控制城市规 模 、发展方向为基本手段,期望实现控制城市经济
发展资源和空间部署的目标,其主体为城市人民政 府。新规划法则强调城乡协调,改善人居环境,促 进城 乡经济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规划编
{我国城乡规划体系内外环境的新变化
() 1 外部环境上,进一步加强了与国家社会经 制的主体和指导思想均发生了明显变化,改变先前 济发展、土地 、环保等专项规划的对接与协调。 的由政府组织、各部门参与的封闭式规划编制模式,
法) )约定 的使 用性 质 管 制分 离 , 将平 面集 权 式 的 用地 管 理 体 系调 整 为 立 体 分 权 式 的 用地 管 理体 系 ;建 立 包 括城 乡 规 划 编 制 权 、 审批 权 、许 可 权 、 监督 权 、 司 法 权 在 内的 相 互 制 约 的五 公 权 制 衡 制 度 。
根据 ( 《 中华人 民共和国城 乡规划法》 第四条、 实现城乡全面协调 、共存共荣 、代际和谐 、多层次 第五条的规定,城乡规划必须成为体现全局 I 生、综 共赢的目标。归结为一点,新规划法的颁布实施就

城乡规划法解读.ppt

城乡规划法解读.ppt

科学发展观基本内涵:
a.坚持以人为本 从人民根本利益出发,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经济政治文化利益。 (某种意义上讲城市规划本身就是一项公共政策,公共政策的目的就在于实现城市社会的和谐,可 持续发展,追求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b 坚持全面发展
·对自然,经济,文化,社会各领域的全面关注; ·注重发展的速度质量,效益。 (之前发展过于注重速度与效益,引发了较大问题与矛盾,例如环境问题等,城乡规划法在很多方面也体
·以往重视人口指标,用地指标,现在应当转变观念,明确遵循客观规律,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公共 资源。不仅要考虑经济指标,更要考虑资源指标,环境保护指标和人文指标。
3、 中国城镇化道路发展背景 20多年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效,但快速发展进程中显现出的经济与社会之间,城乡之间,
地区之间发展的某些不协调甚至是失衡的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10月28日
目录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出台的必要性 1 宏观背景分析(经济背景,政治背景,城镇化背景,公共政策发展背景) 2 《城市规划法》,《城乡规划法》的出台历程简述 3 催生新发诞生的原因
·统筹区域发展: 促进各地区发展,缩小差距,健全合作,互助机制,形成东,中,西发展新 格局。
·统筹经济社会发展: 大力发展经济同时加快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满足人 们精神,健康安全方面的需求。把经济发展与促进社会进步结合起来。
·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高度重视资源,生态问题。 处理好经济建设人口增长于资源利用,生态环保的关系,增强可持续发展能 力(在城乡规划法中体现较为明显)

《城乡规划法》的立法背景和立法目的

《城乡规划法》的立法背景和立法目的

《城乡规划法》的立法背景和立法目的市和乡村建设的重要的依据.在《城乡规划法》正式实行之前,城乡规划工作的依据是一法一条例,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城市规划法》是1989年12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在1990年的4月19正式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是国务[~1993年11月1号颁布实施的.这两部法规制定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城乡规划工作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形成了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管理的基本制度,这个实施十多年来,城乡规划在经济建设,调整城镇布局,完善城镇功能,改善人民生活,合理利用土地,改善居住环境和投资环境,协调各项建设等方面都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保证了我国城镇化健康有序的发展.这个评价应该是不过分的.可以从四个方面来看实施"一法一条例"取得的成果.第一,城乡规划工作日益受到重视,城乡规划规范和调整城市与乡村的建设,管理的观念逐步得到了确认.第二,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制度已经初步成型.在"一法一条例"实施以后,建设部又相继出台了《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审批办法》,《村镇规划编制办法》,《城市国有土地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行了城市规划的基本标准,城市用地分配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城市制定《城乡规划法》的目的就是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的空间布局,改善人道路交通规划规范等技术标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一书"是选用地许可证书两证"制~违法建设受戊U的机构,一步提高.l戈IJ的行政管觇的地方主构和单位已校和中等专年培养大批划的从业人足2000人,整体素质明1999年,人规划师的职城市规划设职业资格证于保证我们2007-12f城乡建设J5556国家走中国特色城镇化的发展道路,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和城镇化高速发展的一个阶段,从国家统计局数据来看,1978年,我国城镇化水平大概只有18%,城市193个,建制镇大概有2173个.到2002年,我国城镇化水平已经发展到39%,城镇人口已经达到了5亿.从2002年到现在,我国的城镇化水平差不多每年增加一个百分点.2002年是39.1%,2003年达~1]40.5%,2004年是41.8‰2005年是43%,~1J2006年城镇人口已经达到约5.8亿,城镇化水平也达到了43.9%, 全国城市大约有660个左右,建制镇已经发展到大约有2万个,小城镇大约2万个.我国城镇化的水平从改革开放初期的18%增长到现在的40%,只用了大约20年的时间,西方发达国家一般都要用到几十年,有的甚至用了上百年的时间.所以说,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进入新时期以后的这几年,我国的城镇化的发展水平是非常快的,在这个过程中,"一法一条例"对于保障我国城镇化的持续健康发展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二,制定《城乡规划法》的目的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市场经济体系建立,城乡规划事业和城乡规划法律的实施也遇到了一些新的问题,主要是五个方面.第一,现行的这种城乡分割的规划管理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城镇化快速发展的需要.现行的《城市规划法》不涉及乡村规划管理,规划条例也不涉及建制镇以上的城市的规划和管理.在实践当中还有许多地方它是由Nq-不同的部门来分别负责城市的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管理,也就是说,城市与乡村实行的是不同的规划管理体制和制度.这种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的制度和实施模式,显然不能适应城镇化快速发展的需要,很不利于城乡的统筹协调的发展.第二,城乡规划的科学性也还需要进一步提高.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进一步发展,公众保护自身权益和公共权益的要求越来越高,对于保护居住的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保护所住城市,乡村村庄的历史文化遗产等方面要求也都越来越高.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一些社会问题开始显现出来.按照原来的规划,对环境资源历史文化遗产和公众利益保护的内容都有,但是不全面,而且缺乏一些强制性的规定.往往在面对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破坏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同时也损害r城乡建设J2007-12社会公平,损害公共利益一些行为的时侯,在制定规划和实施规划当中涉及到一些利益分化和矛盾,引发一些社会冲突现象的时侯,从我国法律制度的层面来说,还不能够提供及时有效的规划制度的保障.第三,在规划制定和修改调整程序的规定上还缺乏专家论证和必要的公众参与,这些程序性规定的不足,导致规划的科学性还不够,制约了规划对于城乡建设发展的调控和引导作用;同时又导致一些刚批准的规划很快就要重新编制,造成人力,物力的巨大浪费.特别是最近十几年来,城镇化的高速发展,在第一轮,第二轮城市规划的编制过程当中,特别是一些经济比较发达地方的规划在前瞻性上考虑不足,规划的科学l生和严肃性体现不够.第四,乡村规划制定和实施管理滞后.我国城乡二元体制的形成是有历史原因的,解决二元体制也需要非常长的过程.《城市觇jlJi去》实施已接近二十年,城市规划水平不断的提高,有些城市做得很好,比如上海的城市规划做得非常好.相比较而言,农村的规划管理力量很薄弱,手段和资金也不足,很难对农村的建设实施有效的规划管理.第五,城乡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的问题.在一些快速发展的一些地区形成了一个城市的密集地带,比如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环渤海地区.在这种城市密集地区,由于受到行政区划的制约,缺乏一个统筹协调的有效机制,各地区在规划建设当中出现了一些各自为政的情况,资源不能得到合理的配置,一些重要的基础设施很难共享,导致了一些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因此,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具有密集的城市群的这些地区迫切需要建立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的规划机制.这次制定《城乡规划法》的目的就是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的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如果进一步展开来说,制定《城乡规划法》就是为了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城乡建设和发展,确立科学的城乡规划体系和严格的城乡规划的实施制度,重点处理经济发展和资源环境保护,经济建设和历史文化保护,经济建设和长远发展,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关系,协调城乡的空间布局,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在引导有中国特色的城镇化进程,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统筹协调和综合调控作用.。

对《城乡规划法》中规划区的理解(完整版)

对《城乡规划法》中规划区的理解(完整版)

对《城乡规划法》中规划区的理解对《城乡规划法》中规划区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于201X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城乡规划法》的出台在我国城乡规划领域中具有里程碑的重大意义,与《城市规划法》相比有许多明显的变化,规划区的相关内涵就是其中一个重大变化。

下面就规划区这个概念,谈谈我的理解:一、《城市规划法》中规划区的理解1、《城市规划法》的适用范围《城市规划法》是对城市范围内的城市规划行为以及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行为进行规范。

而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除此以外其它的行政区域非《城市规划法》所指城市,包括县、乡、村庄等,因而不属于该法调整范围。

2、城市规划区的范围《城市规划法》规定,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效区以及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3、城市规划区的划定依《城市规划法》规定,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结合《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相关规定,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主体有如下几种:①直辖市、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②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③其它建制镇的城市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因此,根据城市建制的不同,城市规划区的划定主体也有不同。

以宁波市为例,由宁波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201X-2020)》,明确规定:市区包括海曙、江东、江北、鄞州、AA、北仑六个行政区,面积2560平方公里。

规划确定市区为城市规划区范围,该区域的建设和发展实行统一规划与管理。

二、《城乡规划法》中规划区的理解1、《城乡规划法》的适用范围根据《城乡规划法》及《关于〈城乡规划法(草案)〉的说明》的内容,《城乡规划法》的适用范围并不是覆盖全部国土面积,而是对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以及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进行规范。

2、城乡规划区的范围包括城市、镇、乡和村庄的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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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20年来,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我国的城乡发展建设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城镇化呈现出新的特点。

一是我国的城镇化水平大大提高。

城镇化率由1978年的17.9%,上升到2006年的43.9%.城市数量和规模迅速增加,一些地区形成了联系紧密的城市群。

1978-2006年,全国城市总数由193年增加到656个。

城市等级规模也发生了巨大变化,其中,城市人口在50万以上的大城市从40个增加到140个,中等城市从60个增加到230个,小城市从93个发展到286个。

从城市发展的趋势看,呈现出城市区域化和区域城市化。

一些地方出现了联系紧密的城市群,如我国的“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等城市密集地区,其经济社会影响力日益增强。

二是国家投资体制、财税体制以及土地使用制度等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由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城市建设基本上由政府主导的一元化投资体制,向现阶段政府、社会多方参与的多元化投资体制转变。

土地使用制度由单一的政府划拨方式,向土地出让方式(招、拍、挂)占主体的有偿使用方式转变。

加上中央政府、地方政府财税体制改革等,都对城乡规划体制产生了重大影响。

三是小城镇发展呈现新局面,建制镇内涵发生了本质变化。

1978年我国仅有建制镇2173个。

这些镇以县城镇和工矿城镇为主,其经济社会结构和小城市相似,与周围农村的经济社会联系相对较弱。


2006年,建制镇数量已达17645个,新增的建制镇大多由原乡建制发展而来,是一定区域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中心,并正在发展成为以为农业服务、商贸旅游、工矿开发等多种产业为依托的、各具特色的新型小城镇,并在事实上构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城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种地位和作用是一般意义上的城市或者农村所无法替代的。

四是流动人口数量庞大。

我国目前进入城镇务工的农民已超过1亿人。

由于户籍和土地制度等原因,其绝大多数户口在农村,工作生活在城镇,即在保留农村宅基地和承包经营土地的前提下进城务工,各种待遇与市民相差较大,而形成了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有学者称之为“准城镇化”的现象。

目前,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总体上已到了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统筹城乡发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重大战略,就是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局出发,统筹城乡区域发展。

要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重中之重,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198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1993年国务院颁布了《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标志着我国城乡规划工作已进入了法制化轨道,形成了依法进行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管理的基本制度。

这对于加强城市、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建设与管理,遏制城市和乡村无序建设、破坏生态环境等问题,促进城乡健康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是,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城乡规划作为保障城镇化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公共政策,其原有的管理体制、机制遇到了一些新的问题,原有法律制度已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第一,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乡之间的联系日益紧密,特别是在城市所在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中,城市和乡村的发展日益交融,互为影响,但原有规划管理制度是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基础上的,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这种规划制定与实施模式已经不适应城乡统筹的需要,影响了城乡协调健康发展,也带来了严重的经济和社会问题。

第二,原有城市规划仅考虑单个城市的发展,没有从更广泛的范围内统筹考虑城市之间的协调发展和城镇体系布局的优化,从而出现区域性基础设施重复建设,导致资源的浪费和城镇体系布局的不当。

第三,一些地方出现了盲目扩大城市规模,圈占土地,搞不切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不重视资源保护的现象。

规划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缺乏充分的社会参与和专家论证,对行政权力缺乏必要的制约,一些地方政府随意变更规划,甚至无视规划进行建设活动。

这些现象反映了在城乡建设发展的指导思想上出现了偏差。

第四,乡和村庄规划管理薄弱,村庄建设散乱,既浪费了土地资源,又破坏了人居环境。

部分乡、村庄没有规划,一些乡规划、村庄规划盲目模仿城市规划,没有体现农村特点,难以满足农民生活和农村发展的需要,无法真正实施。

第五,原有的《城市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的规划实施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亟须进行调整。

如,随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由主要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向主要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转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发放环节和程序也需要进行相应调整。

第六,原有的《城市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的法律责任过于原则,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违法行为未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对违章建筑的处理未作界定,执法机关自由裁量权过大,现实中以罚代拆现象严重,违法建设行为屡禁不止。

城镇化发展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

城乡规划法律制度应与时俱进,根据不同发展阶段的特点制定相应的规则。

当前我国社会经济体制和城镇化发展的特点及出现的问题,迫切需要对现行的城乡规划法律制度加以完善。

一是要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建立统一的城乡规划体系。

合理把握城镇化进度,贯彻“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城乡统筹的方针,并在空间资源的配置、发展目标的协调、城镇基础设施向乡村延伸等方面发挥城市对乡村的辐射带动作用,通过立法,打破传统的城乡二元结构发展模式,建立统一的城乡规划体系。

二是要提高城乡规划制定的科学性,保障规划实施的严肃性。

要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要求作为城乡规划建设的指导思想;按照“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要求,
改进规划编制工作方式,提高规划编制的质量与水平;要健全规划决策机制,完善决策程序,加强规划的审查和审批;要加强对城乡规划的行业管理和建设,严格管理规划编制机构,实行注册规划师制度,规范规划编制单位和人员的行为;加大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力度,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规划编制、实施的监督,保障城乡规划的全面、有效实施。

三是要明确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保障社会和公共利益。

针对我国城镇化快速发展过程中的特点,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重点,应由确定开发建设项目转变为对各类资源节约利用和对公共利益的有效保护以及引导公共财政投入到重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上。

把绿地、自然与历史文化资源、水系、环境保护、主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防灾减灾等规划内容作为强制性规定,不得随意修改和调整。

同时,城乡规划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以建设和谐社会为目标,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

城乡空间布局和建设应在保护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尊重和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防止大拆大建,解决好关系群众切实利益的人居环境问题,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

四是要建立事权统一的规划行政管理体制,保障规划的全面实施。

明确各级政府在组织编制和审批城乡规划、实施城乡规划方面的权力和责任,各级政府应依法行使各自的规划管理权、监督权。

通过不同层级政府规划事权的划分,形成强有力的规划行政管理体制,保证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

制定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是从我国国情和各地实际出发,以多年的城市和乡村规划工作实践经验为基础,借鉴国外规划立法经验,进一步强化城乡规划管理的具体体现。

它的出台,对于提高我国城乡规划的科学性、严肃性、权威性,加强城乡规划监管,协调城乡科学合理布局,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改善人居环境,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长远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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