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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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

一、车辆或总成送修时,承修单位与送修单位应签订协议,确定送修

项目、要求,修理工时和质量保证,签订协议后必须严格执行。

二、车辆送修时,应装备齐全,不得拆换。

三、总成送修时,应在装合状态、附件、零配件均不得拆换和短缺。

四、事故车辆或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行驶和短缺零部件的车辆,在签

订协议时,必须作出相应规定和说明。

五、车辆或总成送修时,应将车辆或总成的有关档案一并送往承修单

位。

六、送修车辆或总成修理竣工后,承修方应向送修方签发出厂合格证

方可出厂。

七、接车人员应根据协议规定,就车辆总成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查,发

现问题,承修方应立即查明并及时处理。

八、送修方必须严格执行车辆走合期规定,在保质期内因修理质量发

生故障或提前出现问题时,承修方应及时排除,免费修理,如发生纠纷,由维修管理部门组织技术分析,进行仲裁。

九、合格证的使用

(一)机动车整车大修、总成大修、二级维护车辆或小修(含发动机、车身、电器系统及自动变速器维修专项修理小修车辆),经竣工检验合格,由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员按规定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

厂合格证》。

(二)签发合格证应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准确、清晰、规范。

(三)禁止机动车维修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伪造、倒卖、转借、代开、冒领或提供空白合格证,禁止对为竣工车辆提前签发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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