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
一、车辆或总成送修时,承修单位与送修单位应签订协议,确定送修
项目、要求,修理工时和质量保证,签订协议后必须严格执行。
二、车辆送修时,应装备齐全,不得拆换。
三、总成送修时,应在装合状态、附件、零配件均不得拆换和短缺。
四、事故车辆或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行驶和短缺零部件的车辆,在签
订协议时,必须作出相应规定和说明。
五、车辆或总成送修时,应将车辆或总成的有关档案一并送往承修单
位。
六、送修车辆或总成修理竣工后,承修方应向送修方签发出厂合格证
方可出厂。
七、接车人员应根据协议规定,就车辆总成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查,发
现问题,承修方应立即查明并及时处理。
八、送修方必须严格执行车辆走合期规定,在保质期内因修理质量发
生故障或提前出现问题时,承修方应及时排除,免费修理,如发生纠纷,由维修管理部门组织技术分析,进行仲裁。
九、合格证的使用
(一)机动车整车大修、总成大修、二级维护车辆或小修(含发动机、车身、电器系统及自动变速器维修专项修理小修车辆),经竣工检验合格,由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员按规定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
厂合格证》。
(二)签发合格证应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准确、清晰、规范。
(三)禁止机动车维修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伪造、倒卖、转借、代开、冒领或提供空白合格证,禁止对为竣工车辆提前签发合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