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监察部印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一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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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发〔2014〕13号 《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活动中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监督的若干规定》

法发〔2014〕13号 《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活动中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监督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活动中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监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法发〔2014〕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活动中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监督的若干规定》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活动中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监督的若干规定为规范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活动中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监督的工作,促进公正、高效、廉洁、文明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及其案件承办部门和办案人员在审判执行活动中应当严格执行廉政纪律,不断改进司法作风,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监督。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本院诉讼服务大厅、立案大厅、派出人民法庭等场所公布人民法院的纪律作风规定、举报受理电话和举报受理网址。

第三条在案件立案、审理程序中,人民法院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及时将立案审查结果、诉讼保全及程序变更等关键节点信息主动告知案件当事人。

第四条在案件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及时将执行立案、变更与追加被执行人、执行措施实施、执行财产查控、执行财产处置、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案件的恢复执行、终结执行等关键节点信息主动告知案件当事人。

第五条案件当事人需要向人民法院了解办案进度的,人民法院案件承办部门及办案人员应当告知。

第六条人民法院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在向案件当事人送达相关案件受理法律文书时,向案件当事人发送廉政监督卡。

案件当事人也可以根据需要到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大厅、立案大厅、派出人民法庭直接领取廉政监督卡。

廉政监督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格式进行制作。

第七条案件当事人可以在案件办理期间或者案件办结之后,将填有本人意见的廉政监督卡直接寄交人民法院监察部门。

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应当对案件当事人反映的廉政监督意见进行统一处置和管理。

扣划通知书[最新版]

扣划通知书[最新版]

扣划通知书扣划通知书篇一: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样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XXXX)XX执X字第XX号银行:根据因单位在期限内未予执行,请将该单位在你行(处)账户的存款元,扣划至单位银行账户或国库。

收款单位名称:开户行名称:账号:XXXX年XX月XX日(院印)篇二:协助查询冻结扣划注意事项银行常用法规释疑(第三期)法律与合规部本期内容提要:本期我部就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业务实务操作中一些典型或普遍性的疑难问题进行了进一步地归纳,编写如下答疑,以飨各位,不妥之处和实务操作中存在的任何疑问,请及时告知或反馈,以利于我部为大家提供及时有效地法律服务。

——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专刊(上)1、协助执行中,有权机关执法人员提供了工作证后是否还应提供执行公务证?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号)第8、9、10条规定,有权机关要求金融机构协助查、冻、扣时应提供执法人员工作证件。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法发21号)第1条规定:法院在执行公务的情况下应提供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

鉴于上述对有权机关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提供何种证件存在不一致。

我们认为,为确定执法人员的身份,经办人员应要求其至少提供工作证件,同时还应注意审查执法人员所在单位是否为法律规定的有权机关,证件是否为持证人本人所有,证件是否超过了有效期等。

如发现有不符合之处,应将证件退回,要求其提供合法有效的证件并在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上注明。

2、如何审核执法人员提交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对有权机关提供的协助通知书上没有县、团级(含)以上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字的,是否不予协助?经办人员审核有权机关执法人员提交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应注意以下内容:(1)协助执行通知书应为有权机关县、团级(含)以上机构出具;(2)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上载明的被申请冻结或扣划存款的单位或个人开户银行名称、户名和账号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3)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上的义务人应与所依据的法律文书上的义务人相同;(4)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上的冻结或扣划金额应当是确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2.09.25•【文号】法发[2002]15号•【施行日期】2002.09.25•【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发布日期:2010年1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26日)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2年9月25日法发〔2002〕15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3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办法》是保障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公正与效率、促进法院廉政建设的重要文件,也是人民法院对执行工作强化内部监督的一项基本制度,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迅速组织全体执行人员认真学习《办法》。

要从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学习和执行《办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熟知《办法》的条文,并在实际工作中自觉遵守。

二、要狠抓《办法》的执行。

《办法》是纪律规范,必须严格执行。

要坚决纠正执纪偏宽、偏软的问题。

三、要紧密结合实际,研究贯彻落实《办法》的具体步骤和措施。

有关情况及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在严格执行《办法》的同时,也要注意工作的方式方法,爱护和保护广大执行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支持他们依法正确行使执行权力。

对于诬告、陷害执行人员的要坚决查处。

本件同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纪委和政法委,请各高级人民法院代送。

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2002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3次会议通过2002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为了保障执行工作的公正与效率,促进人民法院的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决定废止一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文件的通知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决定废止一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文件的通知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决定废止一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3.26•【文号】中纪发[2004]9号•【施行日期】2004.03.26•【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治建设正文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决定废止一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文件的通知(中纪发[200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监察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局,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中央直属机关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军委纪委:为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对过去制定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进行一次清理”和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提出的“继续做好法规清理工作”的要求,适应新时期对法规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全面规划法规制度建设,中央纪委、监察部会同有关单位从2002年初开始,对自改革开放以来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中央纪委、监察部决定废止的115个文件分成以下3类予以公布:一、对主要内容已经被新的规定替代的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所依据的政策法规已经发生变化的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2)。

三、对适用期已过或者适用条件、调整对象已经发生变化的文件,予以废止;对已经明令废止的文件,统一公布(目录见附件3)。

对于正在执行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政策法规,目前正在组织力量进行系统编纂,即将印制发行。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2004年3月26日附件1对主要内容已经被新的规定替代的文件,予以废止(58件)序号:1文件名称关于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局成立纪律检查机构问题的通知发布机关及日期1979年3月17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发布理由其主要内容已被《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中央直属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设置的意见》(中纪发[1993]5号)等文件替代。

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查办案件中需查询或者冻结被调查对象存款时应以监察机关名义使用监察文书的通知

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查办案件中需查询或者冻结被调查对象存款时应以监察机关名义使用监察文书的通知

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查办案件中需查询或者冻结被调查对象存款时应以监察机关名义使用监察文书的通知
(1999年12月2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监察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局,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中直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中央金融纪工委,中央企业纪工委,军委纪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发布后,一些地区和单位的纪检机关来电来函询问:“纪检机关办案中确需到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或者冻结被调查对象的存款时,应如何办理?”现就此问题通知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根据这一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监察部1998年10月13日印发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一条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存款的操作程序并附有文书格式;监察部1999年6月7日印发了《监察机关监察文书格式标准文本式样》,其中式样10即为“查询存款通知书”。

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行使两种职能的实际,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今后在办案中确实需要到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存款或者冻结存款时,无论是以纪检机关名义立案的,还是以监察机关名义立案的,均应以监察机关名义使用上述监察文书,并应按规定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未设监察机关的部门、单位或者系统,纪检机关需要到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和冻结存款的,可到所在行政区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开具监察文书。

特此通知。

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关于印发《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监发〔2018〕2号

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关于印发《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监发〔2018〕2号

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关于印发《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关于印发《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监发〔201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监委,中央纪委各派出机构:现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员会2018年4月16日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监察机关的政务处分工作,促进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简称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职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在国家有关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法律出台前,监察机关可以根据被调查的公职人员的具体身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规章对违法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的规定,给予政务处分。

第三条监察机关实施政务处分的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及《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

第四条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

第五条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3.01.31•【文号】法发〔2013〕3号•【施行日期】2013.01.31•【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监察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的通知法发〔2013〕3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现将修订后的《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1月31日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2008年6月5日印发,2013年1月31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法院监察工作,严肃人民法院纪律,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法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是人民法院行使监察职能的专门机构,依照法律和本条例对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实施监察。

第三条人民法院监察部门依照法律和本条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及人民法院内设其他部门的干涉。

第四条人民法院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法律和纪律上人人平等。

第五条人民法院监察工作应当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严格执行纪律与维护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相结合,监督检查与完善制度、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六条人民法院监察工作应当坚持依靠群众,监察部门建立举报制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于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有权向监察部门提出控告或者检举。

第二章监察部门和监察人员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立监察局。

中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立监察处。

60人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设立监察科,30人以上不足60人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设专职监察员,不足30人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设兼职监察员。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国务院•【公布日期】2006.04.09•【文号】中发〔2006〕9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组织建设正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2006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公务员法是我国干部人事管理第一部具有总章程性质的法律,在我国干部人事制度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公务员法的公布施行,为科学、民主、依法管理公务员队伍提供了重要依据,为提高公务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提供了重要保障,为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设一支优秀人才密集、善于治国理政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提供了重要支撑,有利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各级政权建设,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

贯彻实施公务员法,推进公务员制度建设,依法管理好公务员队伍,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领导,科学安排,稳妥推进,务求实效。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公务员主管部门牵头抓总的职责,切实负起责任,统一规划,明确分工,精心组织,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分清轻重缓急,扎扎实实地推进公务员法实施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公务员法实施工作。

各级机关要严格执行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的各项规定,依法办事,以实施公务员法为契机,进一步加强机关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

要切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保持公务员队伍的稳定,保证公务员法实施工作顺利进行。

如何理解刑诉法117条规定?

如何理解刑诉法117条规定?

如何理解刑诉法117条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查询、冻结存款、汇款】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由于我国法律规范明文规定,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并结合具体的法律规定来量刑。

刑事法律规范主要是对各犯罪行为惩罚,以及对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流程的规定,不同的法律条文的限制范围是存在着很大的差异的,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刑诉法117条规定的相关信息。

▲一、如何理解刑诉法117条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查询、冻结存款、汇款】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二、查询、冻结、划拨银行存款的实务操作▲(一)存款查冻划行为的法定权限确定查冻扣权力及权限的最重要的法律依据是《商业银行法》。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博主统计的各机关的权限如下(本来想做一个表,但博客界面可能不支持格式):有权查询单位有公安、检察院、法院、安全机关、监察、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保卫部门、海关、税务、审计、证监会;有权冻结单位有公安、检察院、法院、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保卫部门、海关、税务;有权扣划单位则很少了,仅有法院、海关、税务。

具体说来,我们可以根据权限的完整程度进行分类统计:▲1、具有完整的查询、冻结、扣划存款权力的部门(l)法院。

公、检、法部门在查、冻、扣方面的基本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由于公安机关及检察院并非裁判者(司法机关),因此仅有查询、冻结权限,而没有扣划权,这其实也跟公、检、法的职能定位密切相关。

(2)税务机关。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税收机关有权…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

……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第三十八条规定:“……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在人民法院审判执行部门设立廉政监察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在人民法院审判执行部门设立廉政监察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法律法规
(六)法律、法规和人民法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第七条 组织人事部门在审判执行部门考察干部时,应当听取其所在部门廉政监察员的意见。
第八条 廉政监察员应当结合所在部门的实际情况,向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本院监察部门提出加强廉政建设、改进工作作风的建议。
第九条 廉政监察员发现所在部门存在纪律作风问题时,应当向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提出纠正建议,建议未被采纳时,也可以直接向本院监察部门报告。
(二)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本院监察部门同意,查阅有关案卷、文件、资料;
(三)协助本院有关部门或者根据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安排组织开展案件评查等工作;
(四)根据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本院监察部门的安排,听取案件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和反映,向案件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了解情况;
(五)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本院监察部门的同意,要求本部门工作人员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或者说明;
(二)协助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人员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纪律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协助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了解掌握本部门人员思想动态,对本部门人员进行职业道德、纪律作风和廉洁司法教育;
(四)协助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健全完善本部门的廉政制度;
(五)协助本院监察部门受理人民群众对所在部门及其人员纪律作风问题的举报;
第九条 廉政监察员发现所在部门存在纪律作风问题时,应当向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提出纠正建议,建议未被采纳时,也可以直接向本院监察部门报告。
廉政监察员认为发现的问题已经涉嫌违纪、需要追究纪律责任时,应当在向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及时报告本院监察部门。
第十条 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集廉政监察员协助或者参与对违纪案件的初核、调查、审理工作。

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监察部令第1号

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监察部令第1号

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正文:---------------------------------------------------------------------------------------------------------------------------------------------------- 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1991年11月22日监察部令第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工作规范化,依法正确、及时地查处政纪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察机关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政纪案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监察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查处理政纪案件,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第四条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在适用法律和政纪上人人平等。

第五条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坚持行政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监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

第七条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

第二章立案第八条监察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第三章关于各级监察机关的管辖的规定,分别受理下列涉及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检举、控告的;(二)上级机关交办的;(三)有关机关移送的;(四)行为人自述的;(五)监察机关发现的。

行为人和检举、控告人口头陈述的,监察机关应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陈述人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可以录音。

第九条受理违法违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应当填写受理登记表,经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进行初步审查。

第十条初步审查后,应当写出初步审查报告,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认为违法违纪事实不存在,或者虽有违法违纪事实,但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予以了结;(二)认为虽有违法违纪事实,不需要给予行政处分,但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主管机关予以行政处理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三)认为需要给予刑事处分的,移送司法机关;(四)认为有违法违纪事实,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予以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监察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一条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监察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一条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监察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第二十一条若干问题的规定
佚名
【期刊名称】《廉政瞭望》
【年(卷),期】1999(000)002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
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存款。

"现就执行第二十一条的若干问题作出以下规定:一、监察机关在立案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和其他经济方面的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对涉嫌人员在银行
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需要作为证据使用或者依祛作出处理的,经县级以上监察
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可以提请涉嫌人
【总页数】1页(P13-1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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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查封、冻结的有关资料(全)

关于查封、冻结的有关资料(全)

哪些衙门可以动你的银行存款?都说钱放在银行里是安全的,这是因为银行根据宪法、法律以及储蓄合同的规定,对于储户负有保密和保管义务,他人是没有权利查询或者划拨的,但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国家公权力机关还是有权力查询、冻结、划拨公民在银行的存款。

关于国家机关对公民在银行存款的查询、冻结、划拨权限,且看下文详述。

一、查询、冻结、扣划银行存款的概念及依据(一)概述首先弄明白几个概念:查询、冻结、划拨。

查询是指有权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银行告知被查询对象存款的金额、币种以及其他存款信息告知有权机关的行为。

冻结是指有权机关依法要求银行在一定时期内禁止储户提取其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的行为。

冻结是一种临时性的执行措施,司法冻结的期限一般为六个月,期满后,执行机关如不办理续冻手续,原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账户自然解冻。

冻结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直接冻结,即有权冻结的机关根据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向其开户行发出协助冻结通知书,不经查询也不根据被执行人账户上存款金额的多少,直接冻结被执行人账户的行为;另一种是间接冻结,即有权冻结的机关或部门根据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先向其开户银行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在被执行人开户银行的协助下,先查明应冻结的现存金额,再根据查明后的情况决定是否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

再说划拨,也称之为扣划,是指有权机关要求银行将单位或个人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资金划拨到指定账户上的行为,这就是真正出血的过程了,所以学理上叫做“处分性执行措施”。

有权力查询、冻结、划扣银行存款的公权力机关主要是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但是具体哪些职能部门有相应权限、权力行使的合法程序等问题在实践中一直比较混乱。

1995年7月1日施行的《商业银行法》首次从法律上对这一问题进行基本界定,原来政出多门的现象等到了清理,国家机关查冻扣权力的运行得到极大规范。

因此,正确认识并处理好存款的查冻扣问题,在金融业务实践中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执行工作实行“一案双查”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执行工作实行“一案双查”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对执行工作实行“一案双查”的规定》的通知法[2019]2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执行工作实行“一案双查”的规定》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0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执行工作实行“一案双查"的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系统管理,规范执行行为,强化执行监督,促进提升执行工作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执行工作“一案双查”,是指上级法院执行机构和监察机构协调配合,统筹督查下级法院执行案件办理、执行工作管理问题和干警违规违法违纪问题,依照法律、司法解释及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条各级人民法院要将“一案双查”作为落实执行工作“三统一”要求,规范执行行为,强化执行管理的重要抓手,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

执行工作“一案双查”,要始终坚持执行机构与监察机构分工协作,检查案件执行情况与检查执行干警履职情况同步进行,严格查处执行干警违规违法违纪行为与完善执行干警依法履职保护机制紧密结合,既要严肃整治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弄虚作假、不落实上级法院工作部署及意见等行为,确保依法规范公正廉洁执行,又要注重充分保护执行干警正当权益,防范和减少办案风险。

第三条执行工作“一案双查”线索来源主要包括:(一)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其他党政机关反映或转交;(三)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四)司法巡查或审务督察中发现的问题;(五)院领导、执行机构负责人等为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重点督办事项;(六)涉执行重大突发事件、舆情事件;(七)办理执行复议、协调、监督等案件中发现的问题;(八)执行指挥中心运行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九)其他途径发现的涉执行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暂行规定》《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查处违纪案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暂行规定》《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查处违纪案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暂行规定》《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查处违纪案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0.03.31•【文号】法[纪]发[1990]5号•【施行日期】1990.03.3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注:本篇法规中《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暂行规定》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6月5日实施日期:2008年6月5日)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暂行规定》《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查处违纪案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1990年3月31日法(纪)发<1990>5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现将《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暂行规定》、《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查处违纪案件的暂行办法》发给你们。

请结合具体情况,贯彻执行。

附一: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法院系统的政纪监督,维护和严肃政纪,保证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清政廉洁、严肃执法,保障国家审判权得到正确行使和法院其他工作的完成,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人民法院的监察部门,是人民法院行使监察职能、管理监察工作的专门机构,负责对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察。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在本法院院长和上级法院监察部门的领导下进行工作,监察业务以上级法院监察部门领导为主。

第四条监察部门具有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一定的行政处分权。

第五条监察工作必须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法律和政纪上人人平等。

第六条监察工作必须坚持行政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监察部门建立举报和申诉制度,监督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正常履行职责,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保护法院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监察室,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领导下,负责领导和管理全国法院系统的监察工作,并对本院及其工作人员,高级人民法院及其院长、副院长进行监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修正)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2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了保证在执行程序中正确适用法律,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现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执行机构及其职责1.人民法院根据需要,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设立执行机构,专门负责执行工作。

2.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3.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一般应当移送执行机构实施。

4.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答复》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答复》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答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公布日期】2020.08.11•【文号】法发〔2020〕29号•【施行日期】2020.08.11•【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答复》的通知法发〔2020〕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为进一步规范人民陪审员工作,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答复》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2020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答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以下简称《人民陪审员法》)及配套规范性文件实施过程中,部分地方就有关问题进行请示,经研究,现答复如下: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法院如何选任人民陪审员?答:没有对应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兵团基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由兵团分院确定,经公示后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兵团分院任命。

在未设立垦区司法局的垦区,可以由师(市)司法局会同垦区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组织开展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

2.《人民陪审员法》第六条第一项所指的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是否包括行政编制外人员?答:上述工作人员包括占用行政编制和行政编制外的所有工作人员。

3.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成员能否担任人民陪审员?答: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不是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可以担任人民陪审员,法律另有禁止性规定的除外。

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存款账户机关

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存款账户机关

哪些衙门可以动你的银行存款?都说钱放在银行里是安全的,这是因为银行根据宪法、法律以及储蓄合同的规定,对于储户负有保密和保管义务,他人是没有权利查询或者划拨的,但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国家公权力机关还是有权力查询、冻结、划拨公民在银行的存款。

关于国家机关对公民在银行存款的查询、冻结、划拨权限,且看下文详述。

一、查询、冻结、扣划银行存款的概念及依据(一)概述首先弄明白几个概念:查询、冻结、划拨。

查询是指有权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银行告知被查询对象存款的金额、币种以及其他存款信息告知有权机关的行为。

冻结是指有权机关依法要求银行在一定时期内禁止储户提取其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的行为。

冻结是一种临时性的执行措施,司法冻结的期限一般为六个月,期满后,执行机关如不办理续冻手续,原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账户自然解冻。

冻结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直接冻结,即有权冻结的机关根据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向其开户行发出协助冻结通知书,不经查询也不根据被执行人账户上存款金额的多少,直接冻结被执行人账户的行为;另一种是间接冻结,即有权冻结的机关或部门根据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先向其开户银行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在被执行人开户银行的协助下,先查明应冻结的现存金额,再根据查明后的情况决定是否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

再说划拨,也称之为扣划,是指有权机关要求银行将单位或个人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资金划拨到指定账户上的行为,这就是真正出血的过程了,所以学理上叫做“处分性执行措施”。

有权力查询、冻结、划扣银行存款的公权力机关主要是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但是具体哪些职能部门有相应权限、权力行使的合法程序等问题在实践中一直比较混乱。

1995年7月1日施行的《商业银行法》首次从法律上对这一问题进行基本界定,原来政出多门的现象等到了清理,国家机关查冻扣权力的运行得到极大规范。

因此,正确认识并处理好存款的查冻扣问题,在金融业务实践中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法发〔1998〕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法发〔1998〕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审判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促进人民法院的廉政建设,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审判、执行工作中,故意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或者因过失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第三条违法审判责任,应当依据违法事实、行为人的法定职平、主观过错以及违法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确定。

第四条追究违法审判责任,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法律、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责任自负、罚当其过、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追究范围第五条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事,或者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或者私自受理案件的。

因过失致使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未予受理,或者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明知具有法定回避情形,故意不依法自行回避,或者对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申请,故意不作出回避决定,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第七条审判人员擅自干涉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

第八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影响案件主要事实认定的证据,请求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有关审判人员故意不予收集,导致裁判错误的。

第九条依职权应当对影响案件主要事实认定的证据进行鉴定、勘验、查询、核对,或者应当采取证据保全措施而故意不进行,导致裁判错误的。

第十条涂改、隐匿、伪造、偷换或者故意损毁证据材料,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作伪证,或者以威胁、利诱方式收集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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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属性:司法解释及文件部门分类:监察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察部
颁布文号:监发[1998]3号
颁布日期:1998年10月13日施行日期:1998年10月13日
时效性: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监察部印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一条若干问题
的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厅(局),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监察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一条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最高人民法院监察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一条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现就执行第二十一条的若干问题作出以下规定:
一、监察机关在立案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和其他经济方面的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对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需要作为证据使用或者依法作出处理的,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可以提请涉嫌人员存款开户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二、监察机关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应当提供《立案审批表》、《提请保全书》。

接受提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述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

三、人民法院对于监察机关材料齐全的提请,应当在接到提请后的24小时内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涉嫌人员的存款;因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地处偏远,交通不便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在24小时内通知的,至迟不得超过72小时。

接受提请的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保全措施涉及的事项保密。

四、提请保全的监察机关应当自案件终结或者发现冻结的存款与案件无关之日起,在72小时内提请人民法院解除保全。

五、违法采取保全措施,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赔偿。

由于监察机关违法提请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没有及时提请人民法院解除保全措施,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监察机关支付赔偿费用。

六、监察机关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冻结存款,不属于诉讼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不得收取保全申请费。

附件:一、《立案审批表》
二、《提请保全书》
三、《提请解除保全书》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机关立案审批表
┌────┬─────────────────────────────┐
│案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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