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罪名解析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刑法重要罪名解读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刑法重要罪名解读刑法重要罪名解读一、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是刑法中最严重的罪名之一,是指主观上以实施故意杀人行为为目的,并以达到这一目的为结果的行为。
故意杀人罪的成立需要同时具备两个要素,即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
主观方面,犯罪人必须具备故意杀害他人的主观故意。
主观故意是指犯罪人对自己的行为结果具有预见性和预期性,并愿意接受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客观方面,故意杀人罪的客观要素是指杀人行为的结果要符合法定条件。
具体来说,杀人行为应该是非法的,即没有合法的正当理由或者应当防止杀人行为发生的情况下,犯罪人仍然故意杀人。
二、抢劫罪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劫罪的客观要件是具体的行为方式,即犯罪人通过暴力、胁迫等手段实施抢劫行为。
抢劫罪的主观方面即为犯罪人具备抢劫意图,并以实施抢劫行为为目的。
抢劫罪与盗窃罪的区别在于抢劫罪需要在实施盗窃行为的同时使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
盗窃罪是指犯罪人以非暴力、非胁迫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三、强奸罪强奸罪是指男性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迫妇女发生性关系,或者以同样手段强奸男性、儿童的行为。
强奸罪的客观方面即为犯罪人具备实施强奸行为的行为方式,包括暴力、胁迫等手段。
强奸罪的主观方面要求犯罪人具备性侵他人的故意。
即以实施性侵行为为目的,并以达到这一目的为结果的犯罪行为。
四、贩卖毒品罪贩卖毒品罪是指个人非法出售、运输、制造、出租、传输、购买毒品的行为。
贩卖毒品罪的成立需要具备四个要素,即犯罪主体、毒品、贩卖行为和数量。
犯罪主体即为个人,不包括组织或团体。
毒品包括各类禁止生产、销售、传输的毒品物品。
贩卖行为是指非法经营毒品的行为,包括出售、运输、制造、出租、传输以及购买。
数量要求则是指贩卖毒品的数量要达到法定的标准。
五、受贿罪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非国家工作人员以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受贿罪的客观要件是行为方式,即以行贿和受贿为主要犯罪手段。
刑法罪名解释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刑法条文罪名第102条背叛国家罪第103条第1款分裂国家罪第2款煽动分裂国家罪第104条武装叛乱、暴乱罪第105条第1款颠覆国家政权罪第2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7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第108条投敌叛变罪第109条叛逃罪第110条间谍罪第111条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112条资敌罪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放火罪(《修正案(三)》第1、2条)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投毒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5条第2款失火罪(《修正案(三)》第1、2条)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过失投毒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破坏交通工具罪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破坏交通设施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9条第2款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20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第120条之一(《修正案(三)》第4条)资助恐怖活动罪第121条劫持航空器罪第122条劫持船只、汽车罪第123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第124条第1款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2款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125条第1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2款(《修正案(三)》第5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取消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第126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第127条第1款、第2款(《修正案(三)》第6条第1款、第2款)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第2款(《修正案(三)》第6条第2款)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第128条第1款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第2款、第3款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第129条丢失枪支不报罪第130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第131条重大飞行事故罪第132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第133条交通肇事罪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4条第2款 (《刑法修正案(六)》第1条第2款)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135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六)》第3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6条危险物品肇事罪第137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8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9条消防责任事故罪第139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六)》第4条)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第142条生产、销售劣药罪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45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第146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147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第148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第二节走私罪第151条第1款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第2款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第3款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第152条第1款走私淫秽物品罪第2款(《修正案(四)》第2条)走私废物罪第153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取消第155条第3项走私固定废物罪)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第158条虚报注册资本罪第159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第160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第161条 (《刑法修正案(六)》第5条)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取消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罪名)第162条妨害清算罪第162条之二(《刑法修正案(六)》第6条) 虚假破产罪第162条之一(《修正案》第1条)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第163条 (《刑法修正案(六)》第7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第164条 (《刑法修正案(六)》第8条)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取消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罪名)第165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第166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第167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168条(《修正案》第2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取消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第169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第169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六)》第9条)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第170条伪造货币罪第171条第1款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第2款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第172条持有、使用假币罪第173条变造货币罪第174条第1款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第2款(《修正案》第3条)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第175条高利转贷罪第175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六)》第10条)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177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第177条之一第1款 (《刑法修正案(五)》第1条第1款)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第177条之一第2款 (《刑法修正案(五)》第1条第2款)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第178条第1款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第2款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179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180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第181条第1款(《修正案》第5条第1款)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第2款(《修正案》第5条第2款)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第182条(《刑法修正案(六)》第11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取消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罪名)第185条之一第1款(《刑法修正案(六)》第12条第1款)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第185条之一第2款(《刑法修正案(六)》第12条第2款) 违法运用资金罪第186条 (《刑法修正案(六)》第13条) 违法发放贷款罪 (取消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罪名)第187条 (《刑法修正案(六)》第14条)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取消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罪名)第188条 (《刑法修正案(六)》第15条)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取消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罪名)第189条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第190条逃汇罪第191条洗钱罪《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1条骗购外汇罪第五节金融诈骗罪第192条集资诈骗罪第193条贷款诈骗罪第194条第1款票据诈骗罪第2款金融凭证诈骗罪第195条信用证诈骗罪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第197条有价证券诈骗罪第198条保险诈骗罪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第201条偷税罪第202条抗税罪第203条逃避追缴欠税罪第204条第1款骗取出口退税罪第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押税款发票罪第206条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7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8条第1款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9条第1款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押税款发票罪第2款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第3款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4款非法出售发票罪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第213条假冒注册商标罪第214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215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第216条假冒专利罪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第218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第219条侵犯商业秘密罪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第221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222条虚假广告罪第223条串通投标罪第224条合同诈骗罪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第226条强迫交易罪第227条第1款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第2款倒卖车票、船票罪第228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第229条第1款、第2款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取消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第3款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取消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第230条逃避商检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第235条过失致人重伤罪第236条强奸罪(取消奸淫幼女罪罪名)第237条第1款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第3款猥亵儿童罪第238条非法拘禁罪第239条绑架罪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第241条第1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第242条第2款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第243条诬告陷害罪第244条强迫职工劳动罪第244条之一(《修正案(四)》第4条)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第245条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第246条侮辱罪诽谤罪第247条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第249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第250条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第251条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第252条侵犯通信自由罪第253条第1款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第254条报复陷害罪第255条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第256条破坏选举罪第257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第258条重婚罪第259条第1款破坏军婚罪第260条虐待罪第261条遗弃罪第262条拐骗儿童罪第262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六)》第17条)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263条抢劫罪第264条盗窃罪第266条诈骗罪第267条第1款抢夺罪第268条聚众哄抢罪第270条侵占罪第271条第1款职务侵占罪第272条第1款挪用资金罪第273条挪用特定款物罪民工第274条敲诈勒索罪第275条故意毁坏财物罪第276条破坏生产经营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第277条妨害公务罪第278条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279条招摇撞骗罪第280条第1款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第2款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第3款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第281条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第282条第1款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第2款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第283条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第284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第285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6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8条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第290条第1款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第2款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第291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第291条之一(《修正案》(三)第8条)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第292条第1款聚众斗殴罪第293条寻衅滋事罪第294条第1款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2款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第3款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295条传授犯罪方法罪第296条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第297条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第298条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第299条侮辱国旗、国徽罪第300条第1款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第2款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第301条第1款聚众淫乱罪第2款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第302条盗窃、侮辱尸体罪第303条赌博罪第303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六)》第18条第2款) 开设赌场罪第304条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第二节妨害司法罪第305条伪证罪第306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第307条第1款妨害作证罪第2款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第308条打击报复证人罪第309条扰乱法庭秩序罪第310条窝藏、包庇罪第311条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第312条(《刑法修正案(六)》第19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取消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罪名)第313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第314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第315条破坏监管秩序罪第316条第1款脱逃罪第2款劫夺被押解人员罪第317条第1款组织越狱罪第2款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第318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319条骗取出境证件罪第320号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第321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322条偷越国(边)境罪第323条破坏界碑、界桩罪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第324条第1款故意损毁文物罪第2款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第3款过失损毁文物罪第325条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第326条倒卖文物罪第327条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第328条第1款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第2款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第329条第1款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第2款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第330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331条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第332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第333条第1款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第334条第1款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第2款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第335条医疗事故罪第336条第1款非法行医罪第2款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第337条逃避动植物检疫罪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338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第339条第1款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第2款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第340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第341条第1款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第2款非法狩猎罪第342条(《修正案(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取消非法占用耕地罪)第343条第1款非法采矿罪第2款破坏性采矿罪第344条(《修正案(四)》第6条)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取消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罪名)第345条第1款盗伐林木罪第2款滥伐林木罪第3款(《修正案(四)》第7条第3款)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取消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罪)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47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48条非法持有毒品罪第349条第1款、第2款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第1款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第350条第1款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第351条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第352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第353条第1款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第2款强迫他人吸毒罪第354条容留他人吸毒罪第355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介绍卖淫罪第358条第1款组织卖淫罪第2款强迫卖淫罪第3款协助组织卖淫罪第359条第1款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2款引诱幼女卖淫罪第360条第1款传播性病罪第2款嫖宿幼女罪第九节制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第363条第1款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第2款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第364条第1款传播淫秽物品罪第2款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第365条组织淫秽表演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368条第1款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第2款阻碍军事行动罪第369条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第369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五)》第3条第2款)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第370条第1款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第2款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第371条第1款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第2款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第372条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第373条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第374条接送不合格兵员罪第375条第1款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第2款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第376条第1款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第2款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第377条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第378条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第379条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第380条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第381条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第382条贪污罪第384条挪用公款罪第385条受贿罪第387条单位受贿罪第389条行贿罪第391条对单位行贿罪第392条介绍贿赂罪第393条单位行贿罪第395条第1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第2款隐瞒境外存款罪第396条第1款私分国有资产罪第2款私分罚没财物罪第九章渎职罪第397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取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罪名)第398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第399条第1款徇私枉法罪(取消枉法追诉、裁判罪)第2款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取消枉法裁判罪)第3款(《修正案(四)》第8条第3款)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第399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六)》第20条) 枉法仲裁罪第400条第1款私放在押人员罪第2款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第401条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第402条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第403条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第404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第405条第1款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第2款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第406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取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第407条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第408条环境监管失职罪第409条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第410条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第411条放纵走私罪第412条第1款商检徇私舞弊罪第2款商检失职罪第413条第1款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第2款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第414条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第415条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第416条第1款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第2款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第417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第418条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第419条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第421条战时违抗命令罪第422条隐瞒、谎报军情罪拒传、假传军令罪第423条投降罪第424条战时临阵脱逃罪第425条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第426条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第427条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第428条违令作战消极罪第429条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第430条军人叛逃罪第431条第1款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第2款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第432条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第433条战时造谣惑众罪第434条战时自伤罪第435条逃离部队罪第436条武器装备肇事罪第437条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第438条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第439条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第440条遗弃武器装备罪第441条遗失武器装备罪第442条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第443条虐待部属罪第444条遗弃伤病军人罪第445条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第446条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第447条私放俘虏罪第448条虐待俘虏罪。
司法考试刑法分则重点罪名及其解析
司法考试刑法分则重点罪名第一分考区危害公共安全罪重点罪名放火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劫持航空器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二分考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重要罪名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二节走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罪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货币犯罪高利转贷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违法发放贷款罪洗钱罪第五节金融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逃税罪抗税罪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虚假广告罪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第三分考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重点罪名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诬告陷害罪强迫职工劳动罪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非法搜查罪侮辱罪诽谤罪刑讯逼供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重婚罪破坏军婚罪虐待罪遗弃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第四分考区侵犯财产罪重点罪名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敲诈勒索罪第五分考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重点罪名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妨害公务罪招摇撞骗罪妨害公文、证件、印章的犯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第二节妨害司法罪伪证罪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窝藏、包庇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破坏监管秩序罪脱逃罪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倒卖文物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医疗事故罪非法行医罪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传播性病罪嫖宿幼女罪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第六分考区贪污贿赂罪重点罪名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第七分考区渎职罪重点罪名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徇私枉法罪刑法分则常考罪名总结1.放火罪。
刑法常见罪名
刑法常见罪名刑法是国家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惩罚和制裁的法律规范。
在刑法中,有着众多罪名,对于不同的违法行为,对应的罪名也不同。
在本文中,我们将以“刑法常见罪名”为主题,对几个常见的罪名进行介绍。
一、盗窃罪盗窃罪是犯罪中的常见罪名。
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
通常表现为趁人不备,偷看他人的财物并将其占为己有的行为。
从法律上来讲,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是:犯罪主体、客观事实和犯罪目的。
其中,“犯罪主体”指的是指掌握非法意图的人,“客观事实”则指的是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如果案件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那么犯罪嫌疑人将会面临相应的法律制裁。
二、诈骗罪诈骗罪指的是以欺诈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
它和盗窃罪相比较,不仅危害行为对象的财物利益,更是伤及其经济安全。
从法律上来讲,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犯罪主体、“虚假信息”、“欺骗行为”和“得来不义之财”。
其中,“虚假信息”系指诈骗犯人制造或散布虚假信息或违背事实的信息,诱导对方相信;“欺骗行为”系指诈骗犯人以欺骗手段或恶意破坏对方判断为工具,获得对方的不法利益。
三、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指以暴力手段或其他手段,对他人造成伤害的犯罪行为。
该罪名中,需要注意的是“故意”二字,这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并非因为无意中造成了伤害,而是以故意的方式实施的。
从法律上来讲,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是:犯罪主体、犯罪手段、受害人身体受伤和伤害后果。
其中,“犯罪手段”系指制造、使用暴力工具等实施暴力行为的看似现实行为,而“受害人身体受伤”与“伤害后果”则是表现在行为后,受害人身体上明显的损伤和伤害结果。
四、强奸罪强奸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等非自愿性手段和在对方无能反抗的情况下与对方发生性关系的犯罪行为。
当一个人面临强奸犯罪时,往往是在自己内心最柔弱处遭受冲击。
从法律上来讲,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作案行为、受害人不同意和犯罪后果。
其中,“作案行为”系指强奸犯罪嫌疑人对受害人实施的暴力或威胁行为,而“受害人不同意”则是强奸罪中的一个重要因素。
罪名解析-分裂国家罪
分裂国家罪刑法条文第一百零三条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概念与构成要件所谓分裂国家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与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一)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无论是中国公民,还是外国公民、无国籍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从刑法的规定来看,本罪系必要共同犯罪,即只能由多数人共同实施,单独的个人不能构成本罪。
基于各共同犯罪人的作用及其分工,本罪的主体可分为以下四类:“首要分子”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在实施分裂国家犯罪活动中起组织、策划、召集、领导或者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一般情况下,首要分子通常都是那些钻进我们党政军内部、窃取重要权力、居于重要地位、身居要职的野心家、阴谋家,或者在一定地区或某个民族中,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的地方分离分子或民族分裂分子。
尽管首要分子有时并不直接参与实施具体的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犯罪活动,但他们或者是犯意的制造者,或者是犯罪组织、犯罪集团的组建者,是分裂国家罪的主谋和头子,他们在分裂国家罪的实施过程中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最为重大。
“罪行重大的”所谓“罪行重大的”,是指在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的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或者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主犯。
这类犯罪分子虽然并不直接组织、策划分裂国家的犯罪活动,但由于是分裂国家罪的主要实行者和主要责任者,因此,他们在分裂国家的犯罪活动中也属于那种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最为重大的一种。
“积极参加的”所谓“积极参加的”,是指在分裂国家的犯罪活动中态度积极、行为主动、意志坚定或者在犯罪活动中起积极作用但还不属于“首要分子”和“罪行重大”的那部分人。
刑法分则罪名解析一览表
情节严重的:
5年-10年有期徒刑
×
√
√
从重处罚:掌握国 家秘密的工作人员 犯叛逃罪(无论秘 密是否泄露) 数罪并罚 叛逃后又 参加间牒组织,接 受间谍任务
1
#
间谍罪
一般主体
直接故意
国家安全
参加间谍组织;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2 接受间谍组织或代理人的任务 役管制、剥夺政治权 3 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 利
1/2
刑法 1*危害国家安全罪罪 Nhomakorabea名
主
体
主观方面
客
体
客观方面
刑
罚
危害特 可并 剥夺 别严重, 没收 政治 情节特 财产 权利 别严重 死刑 √ ×
备
注
1 背叛国家罪
中国公民
国家主权、 勾结外国(境外机构,组织,个人) 直接故意 领土完整和 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安全和完 安全 整 国家统一 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 破坏国家统一 口头、书面方式煽动他人进行 分裂、破坏国家统一
情节特别严重 , 带领武装部队人 员 , 人民警察 , 民兵投敌叛变的 :
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死刑
√
×
2/2
刑法 1*危害国家安全罪
9
叛逃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故
意
国家安全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 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在 境外叛逃的行为,危害国家安 全的行为。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剥夺政治权利
4
武装叛乱、 暴乱罪
叛乱:中国公民 暴乱:一般主体
国家政权和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直接故意 社会主义制 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暴乱 3年-10年有期 无期徒刑, 役、管制、剥夺政治 度 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徒刑 权利
刑法易混淆罪名比较分析、案例总结
抢劫罪(一)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别抢劫罪:暴力针对人实施抢夺罪:暴力针对物实施。
但如果暴力既对人又对物,则可以构成抢劫罪。
EG:从女孩耳朵上拽下耳环,导致被害人耳朵撕裂的,定抢劫罪。
(二)抢劫罪与绑架罪的区别抢劫罪:直接针对被害人劫取财物的。
绑架罪:绑架罪中的索取财物,只能是向被绑架人以外的第三者索要财物。
◆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罪名,应该择一重罪处罚。
EG:张某、王某两人于某日以商谈生意为名将某私营业主唐某从其工厂诱骗至市郊的一空房内,将唐某的双手铐在窗户铁栏杆上,强迫唐某答应亲手写下“请立即支取8万元货款交付给客户张某”的纸条,并盖上自己的印章。
随后,张、王二人持该字据从唐某的私营企业财务室领走8万元。
则张、王的行为构成何罪?( A )A.抢劫罪B.绑架罪C.敲诈勒索罪D.非法拘禁罪与诈骗罪(三)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抢劫罪:抢劫罪中的暴力手段必须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但不要求事实上抑制了对方的反抗。
敲诈勒索罪:以不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轻微暴力取得他人财物的,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如果都是以暴力相威胁,则威胁的内容具有当场实现的特征就是抢劫罪。
EG:乙经常邀约甲的妻子打麻将,为此导致甲夫妻不和。
某日乙又将甲妻邀至乙家打麻将,甲得知后来到乙的住处,掀翻麻将桌,打了乙几耳光,并对乙说:“你破坏了我的家庭,必须赔偿5000元。
”甲的行为构成( B )。
A、抢劫罪B、敲诈勒索罪C、诽谤罪D、诈骗罪(四)难点总结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无非法占有为目的,强取在他人控制下的自己财物,不认为是抢劫罪。
2、抢劫赌资、犯罪所得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论处。
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者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的,一般不以抢劫罪论处。
3、转化型抢劫罪必须以“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为目的而实施暴力。
以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转化型抢劫罪的法律拟制。
EG:甲在公共汽车上发现乙在偷自己的钱,就抓住乙偷钱的手并呼喊“不许偷钱”。
刑法中的重要罪名解析
刑法中的重要罪名解析刑法是国家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规范和制裁的法律体系,其中包含了许多重要的罪名。
这些罪名具有不同的法律含义和刑事责任,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益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刑法中的几种重要罪名进行解析,以便更好地了解和理解这些罪名。
一、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是刑法中最重要的罪名之一,也是最严重的罪行之一。
在刑法中,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人权,而且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构成了重大威胁。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分为故意杀人罪和故意杀人罪的减刑、从轻处罚情节。
故意杀人罪主要是指明知故意非法杀人的行为,对此,我国刑法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规范和刑事责任。
故意杀人罪的减刑、从轻处罚情节是指在故意杀人的情况下,如果犯罪主体具备一定的情节,可以酌情减轻其刑事责任。
二、盗窃罪盗窃罪是刑法中常见的罪名之一,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是犯罪率较高的罪名,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造成了一定的威胁。
刑法中对盗窃罪的界定和制裁也有详细规定,包括盗窃罪和入户盗窃罪等不同类型的盗窃行为。
同时,刑法还对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刑罚幅度和不同情节的处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这些法律规定和判罚标准的存在,可以有效地保护公民财产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三、诈骗罪诈骗罪是刑法中另一种常见的罪名,指的是以损害他人财产为目的,使用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不仅损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对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了负面影响。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有明确目的、使用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并造成损失等。
同时,刑法对不同情节下的诈骗罪划定了不同的刑事责任和刑罚幅度。
这一系列的规定有助于保护公民财产权益,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四、强奸罪强奸罪是刑法中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罪名,也是对妇女和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权益的保护的重要体现。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贿赂等手段强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刑法的部分罪名分析
刑法的部分罪名分析201501801059 候晓云一、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罪】1、概念: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构成要件:客体:公共安全;对象:体现着公共安全的公私财物。
客观方面:实施放火焚烧公私财物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
由于放火罪社会危害性很大,所以本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放火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主观方面:故意。
只要明知自己的放火行为会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即为放火的故意。
至于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3、罪间界定:放火罪与失火罪的界限。
区别的关键是行为人主观上对可能发生火灾后果的心理态度。
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起火灾,并希望或放任火灾发生的,应定放火罪。
反之,应当预见却没有预见到可能发生火灾,或者已经预见到可能发生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引起火灾,应当定失火罪。
但是,由于过失行为而引起火灾的危险有条件、有能力及时扑灭,但故意不扑灭任其燃烧,造成火灾的,失火行为应当转化为放火行为,以放火罪论处。
放火罪与以放火方法实施其他犯罪的界限。
关键是看放火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
如为其他目的的实现而实施的放火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行为人对此也明知,应认定为放火罪;反之,如果放火行为不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则应按相应的犯罪处理。
放火罪既遂形态与未遂形态的界限。
我国采纳“独立燃烧说”。
即只要放火的行为将目的物点燃后,已经达到脱离引燃媒介也能够独立燃烧的程度,即使没有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也应视为放火罪既遂。
反之,为未遂。
比如放火行为尚未实施完毕(如正要点火时被抓获),或者虽然当时已经点燃,但过后即熄灭,则应视为放火罪未遂。
4、案例:自2008年正月开始,被告人张光柱(1938年9月9日出生)与家住邵阳县蔡桥乡落马村的张银珍一起同居生活,2008年暑假期间,张银珍离开被告人张光柱。
被告人张光柱遂分别于2008年10月20日晚和10月30日晚,两次到张银珍家,扳断窗棂后用点燃的稻草丢进张银珍家实施放火,随后逃走。
13个刑法罪名司法解释全文及相关解读
13个刑法罪名司法解释全文及相关解读《罪名补充规定(四)》司法解释全文及相关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于2009年2月28日颁布实施后,“两高”研究室共同对《刑法修正案(七)》涉及的罪名适用问题进行了研究,经过多次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形成一致认识。
经2009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4次会议、2009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0次会议审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以下简称《罪名补充规定(四)》)于2009年10月16日公布施行。
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各级公检法机关统一执法、规范执法将发挥重要作用。
《刑法修正案(七)》共涉及14个刑法原条文,从内容上分为两大类:一是新增加9个条(款),对增加的9个条(款)相应增加9个罪名。
二是修改9个条(款)。
修改的9个条(款)中改变罪名的有4个,可以继续适用原罪名的有5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非法经营罪,绑架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罪名补充规定(四)》共确定罪名13个。
一、研究起草《罪名补充规定(四)》所遵循的原则罪名,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的名称。
办理刑事案件,首先需要准确适用罪名,这是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前提条件,也是公检法机关统一执法、规范执法的必然要求。
在研究起草《罪名补充规定(四)》过程中,注意把握了以下几个原则:(一)法定,即严格按照《刑法修正案(七)》条文的具体规定确定罪名。
(二)准确,尽量从《刑法修正案(七)》条文规定的构成要件上准确提炼罪名,以使罪名体现犯罪构成要件的本质和主要特征。
(三)简练,罪名不是罪状,需要在办案过程中反复使用,并且引用于法律文书中,要高度概括,简练实用。
(四)稳定,现有罪名确有修改必要的才修改,以保持罪名适用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刑法罪名与定罪量刑标准精解
刑法罪名与定罪量刑标准精解刑法是国家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所作出的惩罚性规定,其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权益。
刑法罪名与定罪量刑标准是刑事司法实践中的重要内容,对于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刑法罪名与定罪量刑标准进行精解,以便更好地理解和适用刑法。
首先,刑法罪名是指刑法对犯罪行为所作出的分类和界定。
刑法罪名的确定需要满足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的要求。
客观方面包括行为的客观结果和社会危害程度,主观方面包括犯罪分子的主观故意和动机。
刑法罪名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这些因素,确保对犯罪行为的界定准确、明确。
其次,定罪量刑标准是指在确定犯罪行为的性质和程度后,对犯罪分子进行定罪和量刑的标准。
定罪量刑标准的确定需要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犯罪的客观结果等因素。
在实际司法实践中,法官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对犯罪行为进行准确的定性和定罪,同时对犯罪分子进行公正的量刑。
刑法罪名与定罪量刑标准的精解,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首先,它有助于法官对犯罪行为进行客观、准确的认定,避免对无辜者的冤枉和对罪犯的纵容。
其次,它有助于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最后,它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和司法公信力,促进法治建设和社会稳定。
总之,刑法罪名与定罪量刑标准是刑事司法实践中的重要内容,对于司法公正和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深入理解和准确适用刑法罪名与定罪量刑标准,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权益。
希望本文的精解能够为相关领域的研究和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推动刑法领域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中国刑法中的重大罪名解析
中国刑法中的重大罪名解析中国刑法是我国立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利益,保障公平正义。
其中包含了许多罪名,而其中的重大罪名更是引人注目。
本文将对中国刑法中的重大罪名进行解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这些罪名的含义和法律责任。
第一节: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是中国刑法中的重大罪名之一,它指的是明知故犯、有意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
在我国刑法中,故意杀人罪分为故意杀人和故意杀人未遂两个类别。
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包括杀人的故意和实际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故意杀人罪的犯罪行为,将依法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对于故意杀人罪的刑罚从轻到重分为死刑、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并有较为详细的量刑规定。
同时,在判定故意杀人罪时,法院也会考虑犯罪者的主观恶性、动机和犯罪手段等因素。
第二节:强奸罪强奸罪是我国刑法中的另一项重大罪名,它指的是男子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益与尊严。
我国刑法将强奸罪分为普通强奸和超过法定强奸的情节两个犯罪等级,在判定刑罚时将考虑犯罪行为的恶性程度。
对于强奸罪的犯罪行为,中国的刑法规定了严格的定罪量刑标准,不同等级的强奸罪将受到不同程度的法律制裁。
同时,我国刑法也明确了强奸罪的特定情节,如对未成年人、伴有多人强奸等情况将加重刑罚。
第三节:贩卖毒品罪贩卖毒品罪是中国刑法中的又一重大罪名,它指的是非法买卖、制造、运输、走私毒品的行为。
我国刑法将贩卖毒品罪分为贩卖毒品和贩卖大、中毒品两个犯罪等级,根据毒品的种类和数量等因素量刑。
在中国,贩卖毒品罪被视为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影响人民身体健康的犯罪行为。
我国刑法对于贩卖毒品罪采取了零容忍的态度,并通过制定严厉的法律措施来打击毒品犯罪活动。
结语中国刑法中的重大罪名在保障社会安全和公共秩序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和贩卖毒品罪都是严重违反法律的犯罪行为,对于这些罪名的解析有助于加深我们对刑法的理解和认识。
刑法修正案七13个罪名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个刑法罪名司法解释全文及相关解读编辑:四联法硕点击:检察日报《罪名补充规定(四)》司法解释全文及相关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于年月日颁布实施后,“两高”研究室共同对《刑法修正案(七)》涉及的罪名适用问题进行了研究,经过多次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形成一致认识。
经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年月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次会议审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以下简称《罪名补充规定(四)》)于年月日公布施行。
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各级公检法机关统一执法、规范执法将发挥重要作用。
《刑法修正案(七)》共涉及个刑法原条文,从内容上分为两大类:一是新增加个条(款),对增加的个条(款)相应增加个罪名。
二是修改个条(款)。
修改的个条(款)中改变罪名的有个,可以继续适用原罪名的有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非法经营罪,绑架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罪名补充规定(四)》共确定罪名个。
一、研究起草《罪名补充规定(四)》所遵循的原则罪名,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的名称。
办理刑事案件,首先需要准确适用罪名,这是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前提条件,也是公检法机关统一执法、规范执法的必然要求。
在研究起草《罪名补充规定(四)》过程中,注意把握了以下几个原则:(一)法定,即严格按照《刑法修正案(七)》条文的具体规定确定罪名。
(二)准确,尽量从《刑法修正案(七)》条文规定的构成要件上准确提炼罪名,以使罪名体现犯罪构成要件的本质和主要特征。
(三)简练,罪名不是罪状,需要在办案过程中反复使用,并且引用于法律文书中,要高度概括,简练实用。
(四)稳定,现有罪名确有修改必要的才修改,以保持罪名适用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罪名补充规定(四)》确定的个新罪名(一)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刑法修正案(七)》第条第款对刑法第条作出修正,增加款作为第款,将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刑法罪名归纳总结
刑法罪名归纳总结刑法是指对于犯罪行为的惩罚和社会控制体系,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法律体系。
在刑法中,各类罪名的归纳总结可以帮助我们对不同罪名的特点和要素有更好的理解。
本文将对刑法罪名进行归纳总结,旨在系统化地介绍不同罪名及其主要要素。
一、财产犯罪1. 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
其要素包括主观方面的故意,客观方面的占有、他人财物和非法侵占。
2. 抢劫罪抢劫罪是指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抢夺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
其要素包括使用暴力、故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等。
3. 诈骗罪诈骗罪是指采用欺骗手段,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他人受到损失的犯罪行为。
其要素包括欺骗、财产转移和他人受损。
二、伤害犯罪1.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指以故意造成他人身体伤害为目的,实施暴力行为的犯罪行为。
其要素包括主观方面的故意,客观方面的暴力行为和他人身体伤害。
2. 过失伤害罪过失伤害罪是指由于过失或疏忽行为,导致他人身体伤害的犯罪行为。
其要素包括过失、违法行为和他人身体伤害。
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1. 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交通中,违反交通规则或者交通管理行为,不按规定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
其要素包括违反交通规则、危及公共安全和驾驶机动车。
2. 纵火罪纵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或者其他恶意为目的,故意纵火,导致公共安全受到威胁的犯罪行为。
其要素包括主观方面的故意,客观方面的纵火和对公共安全的威胁。
四、侵犯人身权利犯罪1. 绑架罪绑架罪是指以非法占有、恶意非法牟利或者其他非法目的,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将他人非法拘禁的犯罪行为。
其要素包括非法拘禁、恶意非法目的和限制人身自由。
2. 强奸罪强奸罪是指以非法侵害他人身体、违背他人意愿,实施性行为的犯罪行为。
其要素包括非法侵害、违背意愿和性行为。
五、国家安全犯罪1. 叛国罪叛国罪是指对国家的主权、统一和安全构成严重威胁,背叛国家的犯罪行为。
其要素包括对国家安全的背叛、构成严重威胁和对国家主权的侵害。
《刑法重点罪名解析及案例警示》
刑法重点罪名解析及案例警示一、盗窃罪1.罪名定义盗窃罪是指犯罪嫌疑人为了非法占有财产,使用秘密、欺骗等手段,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
根据刑法规定,盗窃罪是一种触犯财产的侵权罪行。
2.案例警示例如,某人在商店中偷走了一部手机,店员发现后报警,警方依法追查,最终将其逮捕归案。
在法庭审判中,被告人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以此来惩罚其盗窃行为。
这一案例告诉我们,盗窃行为不仅违法,还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二、故意伤害罪1.罪名定义故意伤害罪是指犯罪嫌疑人故意对他人身体造成损害或危害,导致被害人身体受伤,甚至死亡的行为。
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罪是一种侵害他人身体安全和健康的犯罪行为。
2.案例警示例如,某人因私人恩怨,在街头将其仇人打伤致残,造成被害人生命永久受到影响。
警方及时介入,将案件侦破并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
在法庭审判中,犯罪嫌疑人被判处较重的刑罚,以示法律严惩。
这一案例提醒我们,故意伤害他人会受到法律的惩处,不可轻视。
三、贪污罪1.罪名定义贪污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吞、挪用公共财物或非法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根据刑法规定,贪污罪是一种涉及公共利益和职务职能的侵权行为。
2.案例警示例如,某国家工作人员在审批项目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取他人贿赂,导致公共利益受损。
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后,确认其贪污行为并将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在法庭审判中,犯罪嫌疑人被以贪污罪名定罪处罚,以此维护公共利益和法治尊严。
这一案例提示我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定要廉洁自律,避免贪污行为,以免身败名裂。
以上是对刑法重点罪名的解析及相关案例的警示。
希望大家认真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共同建设和谐社会。
13个刑法罪名司法解释全文及相关解读
13个刑法罪名司法解释全文及相关解读《罪名补充规定(四)》司法解释全文及相关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于2009年2月28日颁布实施后,“两高”研究室共同对《刑法修正案(七)》涉及的罪名适用问题进行了研究,经过多次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形成一致认识。
经2009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4次会议、2009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0次会议审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以下简称《罪名补充规定(四)》)于2009年10月16日公布施行。
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各级公检法机关统一执法、规范执法将发挥重要作用。
《刑法修正案(七)》共涉及14个刑法原条文,从内容上分为两大类:一是新增加9个条(款),对增加的9个条(款)相应增加9个罪名。
二是修改9个条(款)。
修改的9个条(款)中改变罪名的有4个,可以继续适用原罪名的有5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非法经营罪,绑架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罪名补充规定(四)》共确定罪名13个。
一、研究起草《罪名补充规定(四)》所遵循的原则罪名,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的名称。
办理刑事案件,首先需要准确适用罪名,这是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前提条件,也是公检法机关统一执法、规范执法的必然要求。
在研究起草《罪名补充规定(四)》过程中,注意把握了以下几个原则:(一)法定,即严格按照《刑法修正案(七)》条文的具体规定确定罪名。
(二)准确,尽量从《刑法修正案(七)》条文规定的构成要件上准确提炼罪名,以使罪名体现犯罪构成要件的本质和主要特征。
(三)简练,罪名不是罪状,需要在办案过程中反复使用,并且引用于法律文书中,要高度概括,简练实用。
(四)稳定,现有罪名确有修改必要的才修改,以保持罪名适用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自考《刑法学》罪名详解(危害公共安全罪四)
破坏交通⼯具罪 ⼀、概念及其构成 破坏交通⼯具罪,是指故意破坏⽕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以使⽕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为。
这是⼀种以交通⼯具作为特定破坏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破坏交通⼯具不但给铁路、公路、⽔上、空中安全运输造成严重威胁,严重危害国家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也危及⼴⼤群众⽣命财产的安全。
本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法定的⽕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型的现代化交通⼯具。
这些交通⼯具机动性强、价值⾼、速度快、载运量⼤,⼀旦遭受破坏,使之*或毁损,就可能造成不特定多⼈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的重⼤损失。
破坏马车、脚踏车、⼿推车等简单交通⼯具,虽然也可能造成⼈⾝伤亡或财产损失,但有其局限性,不⾜以危害公共安全,不构成本罪。
视情节可定为故意毁财物罪,或者杀⼈罪、伤害罪。
⽤于交通运输的拖拉机能否作为本罪的对象,实践中看法不⼀。
多数⼈认为,从事交通运输的拖拉机与汽车性能相似,对其进⾏破坏有可能危害交通运输安全。
因此对汽车应作⼴义解释,包括⽤于交通运输的拖拉机在内。
但破坏耕种⽤的拖拉机,不危及交通运输安全,不构成本罪。
构成犯罪的,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作为本罪破坏对象的交通⼯具不仅是特定的,还须是正在使⽤中的,包括运⾏中的和交付使⽤停机待⽤的交通⼯具。
因为只有破坏这样的交通⼯具,才可能危害交通运输安全。
破坏正在制造或修理中,尚未交付使⽤的交通⼯具,通常不会给公共安全造成威胁,其情节严重的,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表现为实施破坏⽕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的⾏为,并且⾜以使其发⽣倾覆、毁坏危险。
破坏的⽅法多种多样,如放⽕、爆炸、拆卸或砸毁重要机件,故意违章操作制造事故,在修理中制造隐患并交付使⽤等。
实施破坏⾏为⾜以使⽕车等特定交通⼯具发⽣倾覆、毁坏的危险,才构成本罪。
刑法分则罪名分析一览表
行为人明知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不采取 措施或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造成重大伤亡事故 同上
后果特别严重的: 同上
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
造成严重后果
后果特别严重的:
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
同上
同上
违法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致人重伤,死亡,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对飞行中的航空器的人员(驾驶、服务、 乘坐人员)实施了暴力行为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5年以下有期徒刑
造成严重后果的: 5年以有期徒刑
2/6
15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 用电信设施罪
一般主体
故意 (直、间)
破坏广播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 3年-7年有期徒刑
公共安全
由于过失引起火灾,造成致人重伤、死亡 、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实施了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
交通运输安全
空器交通工具(正在使用期间的) ,已经 或足以 使交通工具发生颠覆、毁坏危险的
行为
造成重大损失,情节较轻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3年以上,10年以下
至人重伤 , 死亡 , 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3年-7年有期徒刑
交通运输安全
实施了破坏交通设施,已经或足以 使交通 工具发生颠覆、毁坏危险的行为
电力设备、 易 燃易爆设备的
安全
实施了破坏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威 胁到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传播、通讯方 面的安全
破坏广播电视设备、公用电信设备的行为
过失 疏忽大意、
过于自信
同上
同上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常见刑法罪名解析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常见刑法罪名解析法律基础知识汇总:常见刑法罪名解析在司法领域,了解常见的刑法罪名是非常重要的。
掌握这些罪名的定义和要点,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法律案件、维护自身权益。
本文将对一些常见的刑法罪名进行解析,帮助读者增加法律基础知识。
一、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是指有意以非法手段,使他人死亡的犯罪行为。
构成故意杀人罪必须同时满足三个要件:行为、结果和主观上的故意。
行为要件是指实施杀人犯罪行为,如使用刀具、枪械、毒品等;结果要件是指被杀人者死亡;主观上的故意是指犯罪人明知有可能造成他人死亡,并决意实施犯罪行为。
二、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指有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犯罪行为。
构成故意伤害罪需要同时满足两个要件:行为和主观上的故意。
行为要件是指实施伤害犯罪行为,如殴打、刺伤等;主观上的故意是指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他人造成伤害,并决意实施犯罪行为。
三、抢劫罪抢劫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暴力或者其他方法,抢夺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
构成抢劫罪需要同时满足三个要件:行为、非法侵入和强制获取财物。
行为要件是指实施抢劫犯罪行为,如持刀抢夺钱财;非法侵入是指犯罪人没有合法权限进入他人财产;强制获取财物是指通过暴力、威胁暴力等手段强行夺取财物。
四、贩毒罪贩毒罪是指买卖、运输、制造毒品等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的安全和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
构成贩毒罪需要同时满足两个要件:行为和主观上的故意。
行为要件是指实施贩卖或者持有毒品的犯罪行为,如购买和贩卖毒品;主观上的故意是指犯罪人明知自己买卖、运输、制造毒品等行为违法,并决意实施犯罪行为。
五、盗窃罪盗窃罪是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
构成盗窃罪必须同时满足三个要件:行为、所有权和主观上的故意。
行为要件是指实施盗窃犯罪行为,如偷窃他人财物;所有权是指被盗窃财物的合法拥有者;主观上的故意是指犯罪人明知自己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并决意实施犯罪行为。
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是指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如非法拘禁、强奸等。
刑法中的关键概念和罪名解析
刑法中的关键概念和罪名解析刑法是一门重要的法律学科,它规定了社会中的行为规范和对违反规范者的惩罚措施。
刑法中涉及到许多关键概念和罪名,本文将就其中一些常见的关键概念和罪名进行解析。
关键概念解析1. 犯罪:犯罪是指违反刑法规定的,以主观故意或过失为行为方式的违法行为。
犯罪行为的特点是危害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由国家依法予以制裁。
2. 主观故意:主观故意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明知自己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且有意实施该行为。
主观故意是犯罪成立的必备要件之一。
3. 过失:过失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没有直接的故意,但由于其疏忽、粗心等原因,导致对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产生危害后果。
4. 基础事实:基础事实是指犯罪行为发生的具体情况和经过。
在刑事审判中,基础事实是法庭判断犯罪行为是否成立的依据。
罪名解析1.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指犯罪人故意实施殴打、损伤他人身体,造成轻伤、重伤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这是一种常见的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犯罪行为。
2. 盗窃罪:盗窃罪是指犯罪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他人动产的犯罪行为。
盗窃是一种违反财产权的犯罪行为,在社会生活中屡见不鲜。
3. 贪污罪:贪污罪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骗取或者非法转移公共财物的犯罪行为。
这种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和社会公信力。
4. 走私罪:走私罪是指犯罪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将禁止进口或限制进口的物品非法带入或者带出国境,非法牟利的行为。
走私罪涉及到国家安全和经济领域,对国家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5. 抢劫罪:抢劫罪是指犯罪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抢夺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
抢劫罪具有直接侵犯他人财产权和人身权的特点,是一种极为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
总结刑法中的关键概念和罪名涵盖了社会生活中的各个方面。
准确理解和解析这些概念和罪名,对于法学学习和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关键概念的解析,可以更好地理解犯罪行为的主观和客观要件;通过对罪名的解析,可以深入了解各类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和性质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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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的认定标准
1.逃税罪(取消偷税罪罪名)
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
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 税款,数额较大或者因逃税受到两次行政处罚又逃税的行为。
2.抗税罪
抗税罪是负有纳税义务的人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故意违反国家税收法规,
根据《刑法》第270条 第2款规定,将他人的 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 法占为己有,数额较 大,拒不交出的,依 照前款的规定(侵占罪) 处罚。且50000元满 足在司法实践中“数 额较大”的认定标准。
根据《刑法》第271条 规定,职务侵占罪是 指公司、企业或者其 他单位的人员,利用 职务上的便利,将本 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 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且50000元满足司法 实践中对于“数额较
3.逃避追缴欠税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逃避追缴欠税罪,是指纳税义务人欠缴应纳税 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行 为 逃税是该交不交,逃避追缴欠税是已经被发现不交,税务人员来追的时候又不交。
热点案例分析
范冰冰逃税事件:
2009年,我国《刑法》修正案(七)对《刑法》第201条“偷税罪”作了 重大修改,最突出的一个改变就是增加了刑事豁免条款——“有第一款行为, 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 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 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采取公开抵制、对抗的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中国刑法中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 序罪的一种。主要特征是:(1)犯罪客体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 国家税收法规,采取公开对抗的方法,抗拒纳税,情节严重的行为。认定情节是否严重,主要看 抗税的数额、手段及造成的后果。(3)犯罪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且具有逃避纳税非法获利的目 的。(4)犯罪主体可以是负有纳税义务的一般公民、也可以是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
按照新法规定,范冰冰的逃税行为系初犯,未曾受过行政处罚和刑罚,故 只要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和罚款,就应当不被追究刑事责任。
4.故意杀人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 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
常识之刑法 常用热点罪名解析
起航公考 晟陟老师
目录
CONTENTS
01各省常识考点归纳 02国考真题再现 03刑法热点罪名辨析 04常识学习技巧
各省常识考点归纳
省考常识命题趋势分析
40%
宪法、法 理、行政 法、民法、 刑法
法律 知识
20%
掌握考试前6 个月国内外 大事,重点 关注本省时 事热点
5.过失致人死亡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
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6.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中国刑法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主要特征是: (1)犯罪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故意伤害自己身体健康的',一般不构成犯罪。但自伤行为损害了社会利益而触犯了其他刑法条 文的,则构成犯罪。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主要指损害人体组织的完整或者破坏 人体器官的正常功能。伤害行为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但不论使用何种手段,伤害他人身体的,均属伤害行为。犯罪手段的不同, 只是量刑的情节之一,不是本罪构成的要件。伤害的结果,可能是轻伤或重伤,也可能是致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 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 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 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 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 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 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 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 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 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 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
答案解析
盗窃 罪
抢劫 罪
侵占 罪
职务 侵占
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盗窃公私 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 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 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196条规定,盗窃信 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264 条(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同 时根据两高出台办理盗窃刑事案 件的司法解释,个人盗窃公私财 物“数额较大”,以一千至三千 元为起点,10000元满足起刑点。
时事 热点
%
世界史,中 国历史,文 学,地理
文史 地理 知识
10%
考察积累, 知识面的广 度
科技 生活 常识
10%
近年比重 有加大趋 势
生物 医学 常识
国考真题再现
下列犯罪行为应以盗窃罪论处的是:
A. 甲窃得价值5000元的手机一部,被发现后持械抗拒抓捕 B. 乙窃得同事的信用卡一张,并用其消费10000元 C. 丙在火车上捡到价值50000元的提包一只,经失主催要后拒不归还 D. 丁为某私营公司的销售主管,在销售过程中私自将价值50000元的产品 据为己有
7.非法拘禁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 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 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 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 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