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监管要求—要点
核安全专业实务2013年 第6章 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监管要求—要点
第六章 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监管要求第一节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管的相关文件z在民用核设施中执行核安全功能的机械设备和电气设备,其质量和可靠性对民用核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十分重要,这些设备在设计、制造、安装和运行阶段的质量事故都可能导致核设施放射性释放的严重后果。
z高质量和高可靠性的设备是保证民用核设施安全的重要条件。
z《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和《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HAF601/01),将核承压设备的质量监管正式纳入了核安全监管的范围。
z为了配合《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的贯彻和实施,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发布实施了四个核安全设备方面的部门规章:(1)HAF601《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2)HAF602《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3)HAF063《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4)HAF604《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
z《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旨在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等活动进行规范和有效监督管理。
z核安全设备包括核安全机械设备和核安全电气设备。
z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监管手段通过以下制度实现:(1)国内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单位资格许可制度;(2)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的监督检查制度;(3)境外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单位的注册等级制度;(4)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的安全检验制度;(5)特种工艺人员资格许可制度。
z《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国内具备相应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能力的单位,应在取得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这是确保核安全设备质量的前提和基础。
第二节 民用核安全设备及其资格许可制度一、核安全设备z核安全设备包括核安全机械设备和核安全电气设备。
z民用核安全设备是民用核设施安全防护实体屏障的核心,其质量和可靠性直接关系到核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阶段不符合项监督管理要求(试行)》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阶段不符合项监督管理要求(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核安全局•【公布日期】2016.04.27•【文号】国核安发[2016]84号•【施行日期】2016.04.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核与辐射安全管理正文关于印发《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阶段不符合项监督管理要求(试行)》的通知国核安发[2016]84号各有关单位:为了强化我局对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阶段不符合项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指导和规范各有关单位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阶段不符合项的管理活动,明确不符合项报告要求,我局组织编制了《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阶段不符合项监督管理要求(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阶段不符合项监督管理要求(试行)国家核安全局2016年4月27日附件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阶段不符合项监督管理要求(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国家核安全局对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阶段不符合项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指导和规范各有关单位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阶段不符合项的管理活动,明确不符合项报告要求,明确各有关单位职责、接口和工作流程,特制订本管理要求。
第二条编制本管理要求的主要依据如下:(一)《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0号);(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三)《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HAF003)及其有关导则;(四)国家核安全局的其它相关监管要求。
第三条本管理要求中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是指《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确定的设备。
第四条不符合项管理指由核电厂营运单位、核岛工程总承包单位、核岛设计单位以及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持证单位(以下简称持证单位)进行的不符合项的发现、识别、标识、隔离、报告、审查、处理、关闭、原因分析及纠正措施、经验反馈等活动。
第五条项目责任单位指核电厂营运单位,或由营运单位指定的核岛工程总承包单位。
核设施的安全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
核设施的安全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核安全局•【公布日期】1995.06.14•【文号】•【施行日期】1995.06.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核与辐射安全管理正文本篇法规中附件1《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已被《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生态环境部令第13号)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核设施的安全监督(1995年6月14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1995年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核安全监督的目的是通过检查核安全管理要求和许可证件规定条件的履行情况,督促纠正不符合核安全管理要求和许可证件规定条件的事项,必要时可采取强制性措施,以保障核设施的安全。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对核设施在选址、设计、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各阶段与核安全有关的全部物项和活动(以下简称核设施物项与活动)的核安全监督。
第四条核安全监督的依据是:(一)国家核安全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2)《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及其实施细则;(3)《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4)《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5)《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6)《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7)《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8)《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规定》;(9)《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10)《研究堆设计安全规定》;(11)《研究堆运行安全规定》;(12)《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规定》;(13)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其他核安全法规。
(二)国家的与原子能、辐射防护、环境保护、公安、卫生和交通等有关的其他法律与法规。
(三)核设施环境影响报告批准书。
HAF600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检查;
监督检查方式:
例行检查;
非例行检查。
2014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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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监督检查(续)
第三十八条 监督检查权限 国家核安全局及其派出机构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向被检查单位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现场调查或者核查; 查阅、复制相关文件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 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交有关情况说明或后续处理 报告; 对有证据表明可能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民用核 安全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予以暂时封存。 被检查单位义务: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 必要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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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许 可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法人资格; 相关或者相近的工作业绩,且满5年;
有合格人员,焊接和无损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应有 相应资格证书; 有适应的工作场所、设施和装备; 有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包括质量保证大纲。
申领制造、安装许可证的,还应当制作有代表性 的模拟件。
第十七条 证书变更要求
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或者法定代表人,申请办 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申请时限:自变更工商登记之日起20日内;
变更活动种类或者范围,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2014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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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许 可(续)
第十八条 证书有效期及延续规定
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延续条件:
有业绩; 尚未完成活动。
2
2014年5月9日
条例结构
《条例》共八章,具体如下: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总 则 标 准 许 可 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 进出口 监督检查 法律责任 附 则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核安全局,机械电子工业部(已撤销),能源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2.03.04•【文号】•【施行日期】1992.03.0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核能及核工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8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992年3月4日国家核安全局、机械电子工业部、能源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核承压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核设施的安全运行,预防事故,保障工作人员、公众和环境不致遭到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辐射照射和污染,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核设施中下列核承压设备的核安全监督:(一)核动力厂及其他核反应堆中执行核安全功能的承压设备及其支承件,包括:反应堆力容器、稳压器、热交换器、管道、泵、阀门、贮罐以及堆内构件等;(二)包容反应堆系统的钢制安全壳或混凝土安全壳的钢衬里;(三)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后处理设施以及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中包容放射性物质的承压设备及其支承件;(四)其他需要严格监督管理的核承压设备。
本规定不适用于军用核设施中的核承压设备,也不适用于民用核设施中不执行核安全功能的承压设备。
第三条从事核承压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在役检查、维修、退役、迁移及转让等活动(以下简称核承压设备活动)的单位以及为制造核承压设备提供关键承压材料及零、部件的生产厂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核承压设备活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和确保质量,根据核承压设备的分类和核安全功能分级进行相应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核承压设备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可分为:(一)由国家核安全局独立行使的国家核安全监督;(二)主管部门对核承压设备活动的核安全检查管理;(三)核设施营运单位对核承压设备活动质量保证体系的控制。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监督管理,保证民用核设施的安全运行,预防核事故,保障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保护环境,促进核能事业的顺利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用核安全设备,是指在民用核设施中使用的执行核安全功能的设备,包括核安全机械设备和核安全电气设备。
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
第三条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适用本条例。
民用核安全设备运离民用核设施现场进行的维修活动,适用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活动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第五条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加强质量管理,并对其所从事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承担全面责任。
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在役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进行检查、试验、检验和维修,并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使用和运行安全承担全面责任。
第六条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
国家鼓励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的科学技术研究,提高安全水平。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举报。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章标准第八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标准是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技术依据。
第九条国家建立健全民用核安全设备标准体系。
制定民用核安全设备标准,应当充分考虑民用核安全设备的技术发展和使用要求,结合我国的工业基础和技术水平,做到安全可靠、技术成熟、经济合理。
民用核安全设备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
第十条涉及核安全基本原则和技术要求的民用核安全设备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组织拟定,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联合发布;其他的民用核安全设备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拟定,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认可,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发布。
核安全工程师-核安全专业实务-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监管要求-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管中的几个特殊问题
核安全工程师-核安全专业实务-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监管要求-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管中的几个特殊问题[单选题]1.《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o2)规定必须采用O的程序来确认安全重要物项能(江南博哥)够在其整个设计运行寿期内满足处于需要起作用时的环境条件下执行其安全功能的要求。
A.役前检查B.设备鉴定C.设计验证D.1OCA试验正确答案:B[单选题]2.在核动力厂安全重要物项设备鉴定程序中,必须考虑到设备预期寿期内由各种环境因素(如振动、辐照和极端温度)引起的O效应。
A.失效B.过载C.脆化D.老化正确答案:D[单选题核动力厂安全重要物项的设备鉴定在可能的范围内,应该以合理的可信度表明在()中必须运行的设备(如某些仪表)能够达到设计要求。
A.正常运行B.预计运行事件C.设计基准事故D.严重事故正确答案:D[单选题]4.法国ReC-M规范提出了法国设备鉴定的原则:凡列为O的设备必须做设备鉴定。
A.安全级B,安全1级C.安全2级D.安全3级正确答案:A[单选题]5.法国RCC-M规范规定:对于机械设备,安装在安全壳内,要求能承受地震和设计基准事故后的环境工况或要求在事故期间和事故后保持动作功能的设备定为O类。
A.M1B.M2C.K1D.K2正确答案:A[单选题]6.法国ReC-M规范规定:对于机械设备,安装在安全壳外,要求能承受地震载荷的设备定为O类。
A.M1B.M2C.K1D.K2正确答案:B[单选题]7.法国ReC-M规范规定:对于电气设备,安装在安全壳内,要求在正常、事故和事故后环境条件和地震载荷下保持功能的设备定为O类。
A.M1B.M2C.K1D.K2正确答案:C[单选题]8.法国RCC-M规范规定:对于电气设备,安装在安全壳内,要求在正常工况和地震载荷下保持功能的设备定为O类。
A.M1B.M2C.K1D.K2正确答案:D[单选题]9.法国RCC-M规范规定:对于电气设备,安装在安全壳外,应在正常工况和地震载荷下保持功能的设备定为()类。
(HAF601)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pdf
您现在的位置:国家环保总局->政务信息->公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3号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已于2007年12月25日保护总局2007年第四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1992年3月4日国家核安全局、机械电子工业部、能源部发布的《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HAF601)》同时废止。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周生贤二○○七年十二主题词: 环保法规民用核安全设备令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许可第三章质量管理与控制第四章报告与备案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
运离民用核设施现场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维修活动的,应当遵守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活动的有第三条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分批制定并发布。
第四条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民用核安全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范围和条件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
第五条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进和过程控制,做好监造和验收工作;对在役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进行检查、试验、检验和维修,并全设备的使用和运行安全承担全面责任。
第六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第二章许可第七条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或者安装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按照拟从事的活备类别和核安全级别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核安全工程师-核安全专业实务-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监管要求-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监管要求
核安全工程师-核安全专业实务-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监管要求-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监管要求[单选题]1.《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明确了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核设施营运单位和核设备活动单位在(江南博哥)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中必须履行的职责,通过层层把关,实施严格的()。
A.质量管理B.过程控制C.安全监管D.监督检查正确答案:B[单选题]2.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使用和运行安全负()责任。
A.主要B.首要C.全面D.最终正确答案:C[单选题]3.民用核设施()单位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使用和运行安全负全面责任。
A.营运B.主管C.监管D.以上三者均包含正确答案:A[单选题]4.在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前,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编制的项目质量保证分大纲和质量计划进行()。
A.审查评价B.审查认可C.评价批准D.审核批准正确答案:B[单选题]5.在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前,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编制的项目质量保证分大纲和质量计划进行审查认可,并采取()方式对相关活动进行过程监督。
A.检查B.见证C.驻厂监造D.B或C正确答案:D[单选题]6.《核动力厂质量保证大纲的制定》(HAD003/01)指出:“受委托制定和实施质量保证总大纲任何部分的每一个单位,应负责保证每一个()层次单位在其责任范围内都要按照本导则的要求制定并提出它的大纲。
”A.较高B.较低C.同等D.以上三者均包含正确答案:B[单选题]7.《核动力厂质量保证大纲的制定》(HAD003/01)指出:“在保持总大纲有效性的同时,营运单位或者必须自己完成大纲工作,或者把全部工作或者其中的一部分委托给另一个经过适当()考核的单位。
”A.能力B.水平C.资质D.资格正确答案:D[单选题]8.《核动力厂质量保证大纲的制定》(HAD003/01)指出:“总大纲的各个组成部分,不论是由营运单位亲自制定和实施,还是委托给每一个较低层次参加者制定和实施,均称为()大纲。
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有关要求的通知 国核安发[2010]156号
索 引 号:000014672/2010-00896分类:环境管理业务信息\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发布单位:核安全管理司(辐射安全管理司)生成日期:2010年11月11日名称: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有关要求的通知文号:国核安发[2010]156号主 题词:环保 核安全设备条例 要求 通知国家核安全局文件国核安发[2010]156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有关要求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管理要求, 加强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现对条例及其配套规章中有关要求明确如下:一、关于《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第一批)》的许可范围(一)泵阀类铸锻件的许可范围为泵体、泵盖、阀体、阀盖;容器类铸锻件的许可范围为封头、筒体、接管(包括接管嘴、管座、安全端)、管板;支承类铸锻件的许可范围为主设备(反应堆压力容器、蒸汽发生器、稳压器、主泵、主管道)支承。
(二)电磁阀的许可范围为工艺管道用核级电磁阀,阀门执行机构用电磁阀暂不纳入许可范围。
(三)对于核安全级过滤器的承压壳体,其制造单位应取得核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四)对用于电缆对接的核级电缆连接件,其设计、制造单位应取得相应设计、制造许可证。
(五)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持证单位生产法兰、锻件及管件等部件用于本单位许可范围内的核级设备制造,且上述部件未列入本单位许可证外购项目的,不须再取相应法兰、锻件及管件等的制造许可证。
二、关于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证申请单位的业绩要求(一)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制造许可证申请单位必须具有近五年内完整的核设施中非核级同种设备制造业绩,并提供合同、完工报告、采购方验收报告等证明文件。
(二)1E级电缆设计、制造许可证申请单位应满足上述(一)款和《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1E级电缆设计制造单位资格条件》中关于业绩的相关要求,并提供合同、完工报告、采购方验收报告等证明文件。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管理要求(2021年修订)》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管理要求(2021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核安全局•【公布日期】2021.05.28•【文号】国核安函〔2021〕63号•【施行日期】2021.05.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核能及核工业正文关于印发《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管理要求(2021年修订)》的通知国核安函〔2021〕63号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我局组织编制了《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管理要求(2021年修订)》,现予以印发。
我局2014年7月15日印发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管理要求(试行)》同时废止。
国家核安全局2021年5月28日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管理要求(2021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活动的监督管理,明确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管理方式,提高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管理工作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要求。
第二条本管理要求所称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活动是指一台机组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至另一台机组的单向活动。
两台机组之间民用核安全设备互换应视为两项调配活动。
本管理要求所称民用核安全设备是指《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确定的核动力厂设备类别,其他核设施设备调配活动可参照本管理要求执行。
第二章职责第三条核设施营运单位(以下简称营运单位)对所调配民用核安全设备的使用和运行安全承担全面责任。
民用核安全设备持证单位和境外注册登记单位对其供货用于调配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拟调入设备的营运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调配相关工作,并做好设备监造和出厂验收等工作,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活动的质量管理和过程控制负责。
第五条国家核安全局负责制定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活动管理要求,管理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活动。
第六条拟调配设备尚未从供应商发货、仍在供应商厂内时,视为在核设施厂外,其余均视为在核设施厂内。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500号令)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2007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监督管理,保证民用核设施的安全运行,预防核事故,保障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保护环境,促进核能事业的顺利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用核安全设备,是指在民用核设施中使用的执行核安全功能的设备,包括核安全机械设备和核安全电气设备。
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
第三条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适用本条例。
民用核安全设备运离民用核设施现场进行的维修活动,适用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活动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第五条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加强质量管理,并对其所从事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承担全面责任。
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在役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进行检查、试验、检验和维修,并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使用和运行安全承担全面责任。
第六条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
国家鼓励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的科学技术研究,提高安全水平。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举报。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章 标 准第八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标准是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技术依据。
第九条国家建立健全民用核安全设备标准体系。
制定民用核安全设备标准,应当充分考虑民用核安全设备的技术发展和使用要求,结合我国的工业基础和技术水平,做到安全可靠、技术成熟、经济合理。
民用核安全设备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
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Document number【980KGB-6898YT-769T8CB-246UT-18GG08】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在民用核设施的建造和营运中保证安全,保障工作人员和群众的健康,保护环境,促进核能事业的顺利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下列民用核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一)核动力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二)核动力厂以外的其他反应堆(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三)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及后处理设施;(四)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五)其他需要严格监督管理的核设施。
第三条民用核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必须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必须有足够的措施保证质量,保证安全运行,预防核事故,限制可能产生的有害影响;必须保障工作人员、群众和环境不致遭到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辐射照射和污染,并将辐射照射和污染减至可以合理达到的尽量低的水平。
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第四条国家核安全局对全国核设施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独立行使核安全监督权,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起草、制定有关核设施安全的规章和审查有关核安全的技术标准;(二)组织审查、评定核设施的安全性能及核设施营运单位保障安全的能力,负责颁发或者吊销核设施安全许可证件;(三)负责实施核安全监督;(四)负责核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五)协同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核设施应急计划的制订和实施;(六)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对核设施的安全与管理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及国际业务联系;(七)会同有关部门调解和载决核安全的纠纷。
第五条国家核安全局在核设施集中的地区可以设立派出机构,实施安全监督。
国家核安全局可以组织核安全专家委员会。
该委员会协助制订核安全法规和核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参与核安全的审评、监督等工作。
第六条核设施主管部门负责所属核设施的安全管理,接受国家核安全局的核安全监督,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所属核设施的安全管理,保证给予所属核设施的营运单位必要的支持,并对其进行督促检查;(二)参与有关核安全法规的起草和制订,组织制订有关核安全的技术标准,并向国家核安全局备案;(三)组织所属核设施的场内应急计划的制订和实施,参与场外应急计划的制订和实施;(四)负责对所属核设施中各类人员的技术培训和考核;(五)组织核能发展方面的核安全科学研究工作。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4篇)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管理,确保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的安全、可靠和高效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工作的各类人员的资格管理。
第三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推动人员的专业化、规范化、科学化发展。
第四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应当履行法定职责、保障人员合法权益、促进人员素质提升和能力建设。
第五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便民、高效的原则,采取措施确保管理工作的有效推进。
第二章资格管理第六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18周岁;(三)具备相应的教育背景和学历,经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部门认定;(四)取得相应级别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五)具备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工作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七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应当具备以下主要职责:(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履行相应的职业道德规范;(二)熟悉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工作的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能够正确操作和使用相关设备和仪器;(三)具备查阅和解读有关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的技术文献和资料的能力;(四)能够独立组织和执行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任务,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和可靠;(五)能够准确记录和报告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的结果。
第八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是评定人员是否具备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工作的资格的重要凭证,具体管理办法由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章资格评定第九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评定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据科学、合理的评定标准,在评定计划、内容、过程和结果等方面进行规范管理。
HAF601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资料
(HAF601)
环境
主要内容
编制背景
《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与原HAF601相比的主要变化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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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背景
➢国务院第500号令《民用核安全设备监 督管理条例》的颁布和施行
➢原部门规章HAF601《民用核承压设备 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不能完全适用 《条例》的要求
➢ 对在役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进行检查、试验、 检验和维修,并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使用 和运行安全承担全面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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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7)
第六条(管理部门职责)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 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统一 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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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许可(1)
关于模拟件的审查:需要进行模拟件制作活动的,技术评 审还应包括对模拟件制作活动方案、质量计划等材料的审 查,以及制作过程中的现场监督见证等。
审查时限: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审查结果的处理: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予以公告; 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技术评审时间的规定:不计算在45个工作日内。
➢为配合《条例》的实施,进一步加强对 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 无损检验活动的管理,结合我国以往监
督管理实践,特制订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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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主要内容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许可 ➢ 第三章 质量管理与控制 ➢ 第四章 报告与备案 ➢ 第五章 监督检查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七章 附则 ➢ 附件一: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证申请书、申请活动范围表和申请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3号《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已于2007年12月25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第四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1992年3月4日国家核安全局、机械电子工业部、能源部发布的《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同时废止。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周生贤2007年12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
运离民用核设施现场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维修活动的,应当遵守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活动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分批制定并发布。
第四条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范围和条件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
第五条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进行质量管理和过程控制,做好监造和验收工作;对在役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进行检查、试验、检验和维修,并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使用和运行安全承担全面责任。
第六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许可第七条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或者安装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按照拟从事的活动种类、设备类别和核安全级别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按照无损检验方法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无损检验方法包括射线检验(RT)、超声检验(UT)、磁粉检验(MT)、涡流检验(ET)、渗透检验(PT)、泄漏检验(LT)、目视检验(VT)等。
核安全工程师-核安全专业实务-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监管要求-民用核安全设备及其资格许可制度
核安全工程师-核安全专业实务-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监管要求-民用核安全设备及其资格许可制度[单选题]1.依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二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是指在民用核设施中使用的执行((江南博哥))功能的设备。
A.保护、包容B.承压C.安全D.核安全正确答案:D[单选题]2.民用核安全设备是民用核设施安全防护()的核心,其质量和可靠性直接关系到核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A.纵深防御B.实体屏障C.质量管理D.过程控制正确答案:B[单选题]3.《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由()制定并发布。
A.国务院B.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C.国务院有关部门D.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正确答案:D[单选题]4.所有从事我国境内核设施的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对外无损检验服务的国内外单位必须依据()的相关规定取得资格许可或注册登记。
A.HAF601或HAF602B.HAF602或HAF603C.HAF603或HAF604D.HAF601或HAF604正确答案:D[单选题]5.我国国内民用核安全设备单位许可证分为()类。
A.3B.4C.5D.6正确答案:B[单选题]6.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委托主审单位对核安全设备活动许可证申请单位的技术和管理能力进行全面的审查包括审查申请单位的核质量保证体系是否满足核安全法规要求,重点审查其质量保证体系的()。
A.完整性B.有效性C.可操作性D.以上三者均包含正确答案:D[单选题]7.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委托主审单位对核安全设备活动许可证申请单位的技术和管理能力进行全面的审查包括审查申请单位的模拟件试制情况,重点审查其在模拟所申请的产品活动中()。
A.是否遵守核安全法规和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B.核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得到有效的运转C.人员状况、装备情况和关键技术储备等是否满足其申请许可的设备活动的要求D.A和B正确答案:D[单选题]8.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结合近年贯彻实施《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的实践经验,陆续对有关核安全设备活动的资格许可审批要求进行了明确和细化。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执行《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有关要求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执行《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有关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核安全局•【公布日期】2008.10.29•【文号】国核安函[2008]89号•【施行日期】2008.10.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核能及核工业正文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执行《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有关要求的通知(国核安函〔2008〕89号)各有关单位:《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配套规章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现对执行条例及其配套规章中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从事相应活动的截止日期的说明2009年1月1日前未取得我局颁发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相应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
二、关于“重大质量问题”上报原则的说明为了增强条例及其配套规章中关于重大质量问题上报原则的可操作性,现说明如下:(一)对于核安全1级设备,相应活动单位应按照其不符合项分类方法将最高级别和次一级别的不符合项在开启后3个工作日内上报我局。
(二)对于核安全2、3级设备,相应活动单位应按照其不符合项分类方法将最高级别的不符合项在开启后3个工作日内上报我局。
三、关于取证模拟件要求的说明(一)针对所申请的设备类别,近五年内有良好的供货业绩或者正在执行供货合同的申请单位,在申请许可证时原则上可以不用进行模拟件的试制,但应提交其业绩及有关样机鉴定的详细资料。
(二)针对所申请的设备类别,已经通过省部级以上机构组织的样机鉴定,但近五年内没有供货业绩的申请单位,在申请许可证时原则上应按规定进行模拟件的试制,除非申请单位证明其完成的样机鉴定过程和结果完全满足核安全法规、标准规范和技术文件的要求。
(三)针对所申请的设备类别,没有供货业绩或者没有通过省部级以上机构组织的样机鉴定的申请单位,在申请许可证时必须按照要求进行模拟件的试制。
生态环境部令第6号——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
生态环境部令第6号——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19.06.13•【文号】生态环境部令第6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核与辐射安全管理正文生态环境部令第6号《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已于2019年3月21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年12月28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联合发布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4号)同时废止。
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2019年6月13日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以下简称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管理,保证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考核和管理工作。
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等级分为Ⅰ级(初级)、Ⅱ级(中级)和Ⅲ级(高级)。
第三条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以下简称无损检验活动)的人员应当依据本规定取得资格证书。
第四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管理,统一组织资格考核,颁发资格证书,对无损检验人员资格及相关资格考核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无损检验单位和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应当聘用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开展无损检验活动,对无损检验人员进行岗位管理。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的无损检验方法是指无损检验活动中的超声检验(UT)、射线检验(RT)、涡流检验(ET)、泄漏检验(LT)、渗透检验(PT)、磁粉检验(MT)、目视检验(VT)以及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无损检验方法。
第二章证书申请与颁发第七条Ⅰ级无损检验人员在Ⅱ级或者Ⅲ级无损检验人员的监督指导下方可承担下列工作:(一)安装和使用仪器设备;(二)按照无损检验规程进行无损检验操作;(三)记录检验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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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监管要求第一节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管的相关文件●在民用核设施中执行核安全功能的机械设备和电气设备,其质量和可靠性对民用核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十分重要,这些设备在设计、制造、安装和运行阶段的质量事故都可能导致核设施放射性释放的严重后果。
●高质量和高可靠性的设备是保证民用核设施安全的重要条件。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和《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HAF601/01),将核承压设备的质量监管正式纳入了核安全监管的范围。
●为了配合《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的贯彻和实施,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发布实施了四个核安全设备方面的部门规章:(1)HAF601《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2)HAF602《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3)HAF063《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4)HAF604《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旨在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等活动进行规范和有效监督管理。
●核安全设备包括核安全机械设备和核安全电气设备。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监管手段通过以下制度实现:(1)国内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单位资格许可制度;(2)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的监督检查制度;(3)境外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单位的注册等级制度;(4)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的安全检验制度;(5)特种工艺人员资格许可制度。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国内具备相应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能力的单位,应在取得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这是确保核安全设备质量的前提和基础。
第二节民用核安全设备及其资格许可制度一、核安全设备●核安全设备包括核安全机械设备和核安全电气设备。
●民用核安全设备是民用核设施安全防护实体屏障的核心,其质量和可靠性直接关系到核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核安全机械设备包括执行核安全功能的压力容器、钢制安全壳(钢衬里)、储罐、热交换器、泵、风机和压缩机、阀门、闸门、管道(含热交换器传热管)和管配件、膨胀节、波纹管、法兰、堆内构件、控制棒驱动机构、支承件、机械贯穿件以及上述设备的铸锻件等。
●核安全电气设备包括执行核安全功能的传感器(探测器和变送器)、电缆、机柜(包括机箱和机架)、控制台屏、显示仪表、应急柴油发电机组、蓄电池(组)、电动机、阀门驱动装置和电气贯穿件等。
二、核安全设备活动的资格许可制度●核安全设备活动的资格分为单位资格许可与人员资格许可。
●所有从事我国境内核设施的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对外无损检验服务的国内外单位必须依据HAF601或HAF604的相关规定取得资格许可或注册登记。
●国内具备相应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能力的单位,应在取得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这是确保核安全设备质量的前提和基础。
●国内民用核安全设备单位许可证分为设计许可证、制造许可证、安装许可证和无损检验许可证四类。
三、单位资格许可的申请和审查●许可证审查方面,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委托主审单位对许可证的申请单位的技术和管理能力进行全面的审查:(1)审查申请单位的核质量保证体系是否满足核安全法规要求,重点审查其质量保证体系的完整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等;另外还要审查其以往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情况;(2)审查申请单位的人员状况、装备情况和关键技术储备等是否满足其申请许可的设备活动的要求;(3)审查申请单位模拟件试制情况。
●许可证审查的原则:受理有前提,审批有程序。
●受理有前提——受理申请单位的取证、扩证和换证申请时进一步强化对其以往业绩尤其是核电相关业绩的要求,对条例要求的五年业绩也有了明确的解释。
●审批有程序——审批程序更加规范,除了原来的技术审查和专家委员会审议外,还增加了司务会审议和网上公示环节,审批过程更加公开、透明。
●在核安全设备活动单位的资格许可中,申请单位的业绩是一个重要条件。
●国核安发【2010】156号文件关于申请单位的业绩要求:(1)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制造许可证申请单位必须具有近五年内完整的核设施中非核级同种设备制造业绩,并提供合同、完工报告、采购方验收报告等证明文件;(2)1E级电缆设计、制造许可证申请单位应满足上款和《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1E级电缆设计制造单位资格条件》中关于业绩的相关要求,并提供合同、完工报告、采购方验收报告等证明文件;(3)民用核安全设备安装许可证取证申请单位近五年内必须具有核设施常规岛安装业绩,延续及扩证申请单位必须具有原持证范围内安装业绩,并提供合同、完工报告、业主验收报告等证明文件。
(4)核动力厂主变压器制造许可证申请单位应具有近五年内核动力厂主变压器供货业绩或正在执行核动力厂主变压器的供货合同,并提供合同、完工报告、采购方验收报告等证明文件。
●国核安函【2011】52号文件关于申请单位的业绩要求:(1)样机的制造和鉴定活动不能作为业绩;(2)持证期间仅承接了一次活动,许可证期满该活动未完成的,许可证到期日至活动结束日之间,不得承接新合同;相关活动结束后,视其活动完成情况确定是否验证;(3)核专项或军工业绩可作为相近业绩;(4)对于安装单位在原持证期间核级设备安装活动业绩比较充分的延续申请单位,可以受理其延续申请并进行技术审查。
(5)对于安装单位完全没有核级设备安装活动业绩的延续申请,则不予受理。
应按照HAF601规定,重新申请许可证。
(6)对于核级设备安装活动业绩不足,但分包了部分核岛系统的安装活动或有完整的常规岛安装业绩的安装单位,可以受理,但需对其分包的部分核岛系统安装活动或常规岛安装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申请单位相关人员进行考核。
●国核安函【2011】118号文件关于申请单位的业绩要求:(1)“相关工作业绩”是指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申请单位从事过与拟申请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类别和设备类别相同的活动;“相近工作业绩”是指核设施中非核级同种设备或常规工业中相类似设备的活动业绩。
(2)取证申请单位应具备五年以上和近五年内的核设施中非核级同种设备工作业绩,且须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供合同、完工报告、验收报告等证明文件。
针对核安全机械设备,初次提出取证申请的单位原则上只能申领核2、3级设备的许可证。
(3)扩证申请单位应具有同种设备五年以上和近五年内的相近工作业绩,且须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供合同、完工报告、验收报告等证明文件。
同时:——针对核安全机械设备,申请由核2、3级扩至核1级的单位,须具有原许可活动范围内核2、3级同种设备的供货业绩和良好的质量史;——申请增加设备品种的单位,须具有原许可活动范围内的供货业绩,且具有良好的质量史。
(4)关于延续申请的业绩要求:——对于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无损检验的持证单位,持证期间须有原活动范围内相应的活动业绩,并且质量史良好;——对于核安全设备安装的持证单位,持证期间须有原活动范围内的核安全设备安装业绩或有常规岛安装业绩;——具备完整的合同、完工报告、验收报告等证明文件的核设施备品制造活动可作为相关业绩;——关于许可证到期时正在执行的合同,因相关活动还未完成,质量还存在不确定性,不能作为业绩。
(5)对于所申请许可范围国内持证单位数量不足三家的,其业绩可视情况特殊处理。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或安装许可证的单位,还应制造有代表的模拟件。
国核安函【2008】89号文件对此提出了详细要求:(1)针对所申请的设备类别,近五年内有良好的供货业绩或者正在执行供货合同的申请单位,在申请许可证时原则上可以不用进行模拟件的试制,但应提交其业绩及有关样机鉴定的详细资料。
(2)针对所申请的设备类别,已经通过省部级以上机构组织的样机鉴定,但近五年内没有供货业绩的申请单位,在申请许可证时原则上应按规定进行模拟件的试制,除非申请单位证明其完成的样机鉴定过程和结果完全满足核安全法规、标准规范和技术文件的要求。
(3)针对所申请的设备类别,没有供货业绩或者没有通过省部级以上机构组织的样机鉴定的申请单位,在申请许可证时必须按照要求进行模拟件的试制。
●2010年发布的国核安发【2010】156号文件进一步规定:(1)泵、阀门、风机等能动设备设计和制造许可证申请单位须完成模拟件的设计鉴定试验和出厂性能试验。
(2)根据国核安函【2008】89号文的要求,对近五年内有良好的供货业绩,自申请之日起前五年内且在2008年1月1日前完成省部级以上机构组织的样机鉴定的申请单位,原则上可不进行模拟件的试制。
●2011年发布的国核安函【2011】52号文件进一步规定:(1)针对国内持证单位申请小范围调整参数的情况,如果在原许可范围内具有上限尺寸规格或接近上限尺寸规格的核级业绩(近五年内),同时拟申请调整的参数范围有大量的常规业绩,原则上可不需要进行模拟件试制。
(2)新申请1E级电缆设计/制造许可证和扩证的单位应按照IEEE 383-2003中有关规定要求选择模拟件。
(3)模拟件的施工图纸和制作技术要求可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也可由申请单位根据核动力厂系统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自行制定。
●对于压水堆,一般情况下设计压力的限值不宜超过17.6MPa,设计温度的限值不宜超过370℃。
●国核安函【2011】52号文件提出了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的逐级申请的要求:对于压力容器、热交换器、管道、管配件、泵、阀门、铸锻件等设备,原则上初次提出取证申请的单位只能申领核二、三级设备的制造许可证,在取得核二、三级设备的制造业绩后,才能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相应的一级机械设备的制造取证申请。
四、核安全设备活动人员资格许可●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的无损检验和焊接活动的操作人员必须按照HAF602和HAF603要求取得相应资格。
●无损检验工作应当由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Ⅱ级或Ⅱ级以上人员为主操作,无损检验结果报告只能由Ⅱ级或Ⅱ级以上人员编制和审核,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必须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核准才能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不得同时在2个或2个以上单位中执业。
●境外焊工焊接操纵工和无损检验人员希望在境内从事焊接及无损检验活动的,应有委托境外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境内持证单位,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境外单位无损检验人员和焊工焊接操纵工核准申请并提交申请资料。
申请人应对被核准人员承担聘用单位无损检验和焊工焊接操纵工资格管理职责。
第三节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管要求一、适用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核设施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境外单位的注册登记管理以及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的安全检验适用于HAF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