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苏州大学档案管理条例的通知
关于印发《苏州大学档案工作安全保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苏州大学档案工作安全保密规定》的通知苏大档〔2012〕8号各学院(部)、部门、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档案安全保密工作,经学校研究决定,现将《苏州大学档案工作安全保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苏州大学档案工作安全保密规定苏州大学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附件:苏州大学档案工作安全保密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苏州大学保密工作管理规定》、《苏州大学档案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档案馆内部成立安全保密工作领导小组,馆长任组长,小组成员由副馆长和室主任组成。
档案馆安全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馆安全保密工作的宣传、教育、布置、检查等事宜。
全馆职工须严格遵守安全保密制度及工作程序,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严格管理、责任到人,严密防范、确保安全。
第三条认真贯彻执行上级部门关于安全保密工作的法规,增强档案安全保密意识。
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档案机密,不得携带档案材料回家、游览公共场所和探亲访友,不与无关的人员和家属谈论档案机密。
更不得利用工作之便随意解密、摘抄、复印、传播具有涉密性质的档案内容。
第四条严格档案接收、管理和借阅制度,认真履行登记签字手续。
各类档案一般不准借出。
对确实需要借出的,须经有关领导批准,严格履行借阅手续。
第五条涉密档案,实行单独存放,专人管理。
借阅涉密档案,必须按照苏州大学保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档案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对外开放:(一)涉及党和国家及学校秘密的;(二)涉及专利或技术秘密的;(三)涉及个人隐私的;(四)档案形成部门规定限制利用的。
第七条如发现有档案丢失或泄密情况,必须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立即追查,严肃处理责任者。
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私自销毁档案。
第八条档案工作人员下班前要把取出的档案及时放回档案柜内,不得随意堆放。
并履行检查制度,切断电源,关好门窗,确保安全。
苏州大学文正学院
苏州大学文正学院苏大文正教〔2017〕40号关于印发《苏州大学文正学院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的通知各系、各部门:《苏州大学文正学院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业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苏州大学文正学院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苏州大学文正学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苏州大学文正学院教务处2017年8月21日印发附件:苏州大学文正学院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院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证本科人才培养质量,适应学分制管理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苏州大学文正学院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学院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由学院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由本人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并按规定缴费。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提前向学院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入学报到后两周内办理保留入学资格:(一)入学体检复查时发现患有疾病,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需要在家休养的;(二)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三)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按时入学的;(四)有创业、社会实践需求的。
第六条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按如下规定办理:(一)需保留入学资格者,由本人申请并填写“保留入学资格申请书”,经学院教务部门核准,学院领导批准,办理相关手续。
苏州大学党群、行政类档案工作规范、归档范围、保管期限表
苏州大学党群、行政类档案工作规范、归档范围、保管期限表工作规范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党群、行政类档案(以下简称党、政档案)工作的业务建设,逐步实现我校党、政档案工作的规范化,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有效地为学校工作和社会服务,并为考核党、政档案工作提供依据,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档案局《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及教育部《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第二条党、政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1、凡是学校在党群、行政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和声像、电子载体材料,均属党、政档案。
2、党、政档案必须集中统一管理,确保完整、系统、准确和安全,便于开发利用。
3、党、政文件材料应严格实行文书处理部门立卷归档制度。
4、党、政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应实行“三纳入”,即纳入学校各部门、院(部)的计划和规划,纳入管理制度,纳入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做到“四同步”管理:布置、检查、总结、验收各项工作时,要同时布置、检查、总结、验收党、政档案工作。
5、学校各部门、院(部)要有一位负责人分管本单位的档案工作,并确定适当的专(兼)职档案人员,协同学校档案馆认真做好党、政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6、要采用现代化的管理技术和手段,大力开发档案信息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党、政档案的作用。
第三条归档范围的确定1、确定的原则(1)归档的党、政文件材料必须对学校、社会和个人当前与长远具有参考作用、研究价值和凭证作用。
(2)归档的党、政文件材料必须反映学校党政部门职能活动的全过程,保证完整、准确、系统。
(3)归档的党、政文件材料必须遵循其自然形成规律,保持彼此间的有机联系,照顾不同部门的不同特点。
2、归档的主要内容和重点(1)归档的主要内容包括党务、行政(教学、科研、基建、产品生产、仪器设备、出版、外事、财会管理文件除外)、工会、团委四个系统的内容。
(2)归档的重点以本校形成的不同载体、形式的文件材料为主,特别是全局性、综合性的文件材料。
江苏档案管理条例
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1998年8月28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档案,是指反映本省行政区城内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事业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加强档案基础设施建设,档案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档案事业与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以及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或者向国家捐赠重要、珍贵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档案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省档案管理部门主管全省档案事业,对全省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市、县(市、区)档案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并依法进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档案管理部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档案执法检查,查处档案违法行为;(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推行并实施档案工作标准、规范;(三)负责档案工作业务监督和指导,组织档案价值的鉴定;(四)组织并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专业教育、档案宣传以及档案干部的培训工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苏州大学档案专业介绍
苏州大学档案专业苏州大学社会学院档案与电子政务系一、苏州大学档案系概况苏州大学档案学专业筹建于1982年,1983年开始招收第一届本科生,经过多年建设,目前已形成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和成人教育等多层次的办学模式。
苏州大学档案学专业现有14名专职教师,其中教授2人,副教授7人,讲师5人。
专职教师中博士4人(含在读),硕士6人,硕士及其以上学位拥有者占全部教师的71%。
目前在校全日制本科生约200人,研究生13人,其它各类成人学历教育学生约1500人。
档案专业设有计算机实验室、影照录实验室、文书档案管理实验室和数字化研究所。
苏州大学档案学专业以本科教育为主体,在学生培养上明确了两个定位:一是起点性定位,以现代文秘人才与办公事务管理人才的培养作为主要方向。
学生要能胜任机关、企事业单位文件处理、加工与管理工作和日常办公室事务。
对学生的培养要求是计算机一级或二级,英语四级或六级,专业基础扎实,具有一定的文字处理能力、社会活动能力和管理能力;二是发展性定位,以较高层次的信息管理和知识管理人才为培养方向。
对学生的培养要求是较高信息技术应用与管理能力、较强的人际沟通能力、一定的开拓能力与决策能力。
具体指标是外语六级并做到运用熟练,计算机应用三级并熟悉相关管理理论与实践。
苏州大学档案学专业是列入苏州大学“211工程”建设的扶持专业与特色专业,获得了一定数量的专项建设资金资助。
为了进一步提高本科与研究生教育水平,档案系教师有重视科学研究的传统。
本专业拥有一批在全国档案界有一定影响的学者,尤其在文书学理论、档案学基础理论、档案管理现代化、当代档案管理和信息资源管理等方面成果显著。
代表性著作是:《档案学原理》(谭争培著)、《档案事业改革与发展》(谭争培、周毅著)、《档案学热点评析》(谭争培著)、《文书学理论与文书工作》(王铭著)、《公文选读》(王铭著)、《档案信息网络建设研究》(张照余著)、《办公自动化》(张照余著)、《科技文件学》(张照余著)、《信息学概论》(周毅、谭争培著)、《信息化与苏南现代化》(周毅、高峰著)、《信息资源宏观配置管理研究》)(周毅著)、《现代科技档案管理学》(吴品才著)、《文件纵横运动论》(吴品才著)、《档案保护技术学》(张建华副主编)、《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项文新参编)、《档案计算机管理教程》(项文新参编)等各类专著教材30多部,自专业创办以来已发表各类学术论文约900篇。
苏州市档案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
苏州市档案管理办法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苏州市档案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2月16日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杨卫泽二00三年十二月十八日苏州市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档案机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适应档案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六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者向国家捐赠重要、珍贵档案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档案机构和职责第七条市、县级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具体负责档案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所属单位及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档案机构或指定人员集中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负责各种门类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提供利用工作,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苏州大学有关学生管理文件摘要
苏州大学有关学生管理文件摘要一、《苏州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试行)》(苏大教 [2008] 3号)摘要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由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由本人持苏州大学入学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并按规定缴费。
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当提前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按时入学者,由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指定苏州大学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可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的,转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在入学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的,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并填写“保留入学资格申请书”,经院(系)分管领导和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户口迁回原籍,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因疾病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持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向原录取院(系)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的,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第五条已取得学籍的学生须按校历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在每学年开学初按所学专业学年收费标准预缴一学年学费后方可注册,在该学年结束时根据该生的专业学费和实际所修课程学分学费的总额按实结算。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江苏省档案管理办法
江苏省档案管理办法江苏省档案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档案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档案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加强对档案工作的管理,把档案工作列入工作计划,并列入有关领导人员的考核范围。
第五条档案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六条凡从事档案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并遵守职业道德。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省、市、县(市、区)设置档案局(馆),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
档案局(馆)的设置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档案机构或配备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在做好本单位档案工作的同时,积极为利用者提供咨询和服务。
第九条省各主管部门和市、县(市、区)档案局(馆)应当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和其它方便公众查阅的内容,并逐步实现以微机联网检索档案。
第三章档案管理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向档案馆(室)移交档案。
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移交档案的密级变更或解除工作,并提出划控与开放意见。
第十二条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前,属于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可按照规定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申请寄存管理。
也可由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进馆验收合格后直接划交进馆。
苏州大学学术行为规范及管理条例(自然科学类)
苏州大学苏大科技 [2008] 21号关于印发《苏州大学学术行为规范及管理条例(自然科学类)》的通知各有关学院(部)、部门、直属单位:《苏州大学学术行为规范及管理条例(自然科学类)》业经校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苏州大学学术行为规范及管理条例(自然科学类)苏州大学二○○八年三月十三日主题词:科研条例印发通知科学技术处2008年03月13日印发校对:刘海燕附件:苏州大学学术行为规范及管理条例(自然科学类)为倡导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的治学态度,维护学术道德,加强学风建设,严明学术纪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结合学校实际,对全校师生(包括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的学术行为管理如下。
第一章行为规范第一条全校师生从事学术活动,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在进行国际交流与合作时,同时应符合国际法规。
第二条全校师生从事学术活动,应自觉遵守以下基本道德要求:1.科学研究以探索真理为目的,遵循科学研究规律,尊重学术自由,维护学术的纯洁与严肃性。
2.确立科学研究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以繁荣学术、发展先进文化、推动社会进步为己任,追求学术创新,反对沽名钓誉、急功近利、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等不良作风。
3.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肃认真、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倡导求真务实的学术作风,反对一切弄虚作假、投机取巧、抄袭剽窃和粗制滥造行为。
第三条全校师生从事学术活动,应恪守学术界公认的基本学术道德规范:1.进行学术研究,应充分查新,尊重他人的研究成果及对学术发展的贡献。
2.引用或转引他人成果,须注明出处;引用目的应是介绍、评论某作品或者说明某问题,引用部分不能成为引用人成果的主要或实质部分;对自己观点形成有重要影响的论著,应列入参考文献。
3.介绍、评价自己或他人成果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评价和论证。
江苏省民政厅、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民政厅、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档案局•【公布日期】2011.05.16•【字号】苏民规[2011]1号•【施行日期】2011.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婚姻登记管理正文江苏省民政厅、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民规[2011]1号)各市、县(市、区)民政局、档案局:为加强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规范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民政厅、省档案局共同制定了《江苏省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档案局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六日江苏省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规范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依法为社会团体及其分支(代表)机构、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申请筹备成立、成(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章程核准、年度检查和行政处罚等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
第三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是民政档案的组成部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级负责管理,在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民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和检查。
第四条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在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保密、统计、利用、移交等各项制度。
第五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分两部分管理:社会组织注销前的登记档案由社会组织登记机构管理;注销后的档案,社会组织登记机构完成整理后移交民政部门档案管理机构(以下称档案室)集中管理。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23年全市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23年全市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3.09.15•【字号】苏教〔2023〕2号•【施行日期】2023.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23年全市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苏教〔2023〕2号各县级市(区)教育局(教体文旅委),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学校(单位):现将《2023年全市教育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研究落实方案,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教育局2023年3月23日2023年全市教育工作要点2023年,全市教育系统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江苏省代表团审议时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和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充分发挥教育、科技、人才融合发展的基础性支撑性作用,以“敢为、敢闯、敢干、敢首创”的担当作为,推进苏州教育事业“优先中领先,率先中争先”,用心用情用力推进教育教学各项工作,真正把青少年培养成为拥有“四个自信”的孩子,为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苏州新实践贡献教育力量。
一、坚持将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1.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
根据省教育厅通知精神,扎实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
结合校长、教师培训工作,多形式、分层次、全覆盖推动全市教育系统党员干部全员学习培训,跟进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
依托苏州市大中小学思政课一体化教育联盟,开展“思政名师大巡讲”“苏州师说党的二十大”活动,以思政课教师为重点言传身教,面向校内校外开展新思想、新理论宣讲活动。
深入开展“学习二十大,教育在行动”活动,组织“全面准确把握党的二十大精神,忠诚拥护‘两个确立’”研讨交流,对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开展体系化研究和理论性阐释。
建立常态化的政治理论学习制度,每月组织1次教职工政治学习,推动党的二十大精神在全市教育系统落地生根。
苏州大学教学类档案工作规范、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苏州大学教学类档案工作规范、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工作规范第一条为了加强教学类档案(以下简称教学档案)工作,充分发挥教学档案在学校教育管理,教学活动,教学研究等各项工作中的作用,提高教学档案的质量和科学管理水平,逐步实现教学档案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网络化和现代化,并为今后考核教学档案工作提供依据,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批准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国家教委、国家档案局教办字(87)16号文件《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校的实际拟订。
第二条教学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1、凡在教学管理和教学实践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及声像、电子载体材料均属教学档案。
2、教学档案是衡量院校教学管理水平和教育质量的重要标志之一,是学校档案的主体、核心和重点。
3、教学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便于开发利用。
对教学档案中少数不属永久保存的类目,如本科生毕业论文,实习报告等可由院系保存,学校档案馆只按一定的比例择优接收。
4、教学档案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实行“三纳入”、“四同步”,即纳入教学计划、规划,纳入教学管理制度,纳入各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作为考核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标准之一。
下达教学任务与提出教学文件材料的归档要求同步;检查教学工作与检查教学文件材料形成积累情况同步;评审、鉴定教学质量、教材、毕业论文、优秀教学成果与审查、验收档案材料同步;毕业分配、上报评审材料、教师考核晋升与档案部门出具归档证明同步。
5、各教学管理和教学业务部门应明确一名分管档案工作的负责人和配备相应专(兼)职档案干部,统一管理本部门、本系统的教学文件材料,并按期向学校档案部门办理移交。
6、努力实现教学档案工作从经验管理向科学管理转变,分散管理向集中统一管理转变,手工管理向现代化管理转变,逐步参与教学管理,成为教学管理和教改的参谋部门,成为教学业务工作的信息咨询部门之一。
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
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8.08.28•【字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号•【施行日期】1998.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已由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8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1月1日起施行。
1998年8月28日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档案,是指反映本省行政区域内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事业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加强档案基础设施建设,档案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档案事业与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以及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或者向国家捐赠重要、珍贵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档案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省档案管理部门主管全省档案事业,对全省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市、县(市、区)档案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并依法进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档案管理部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档案执法检查,查处档案违法行为;(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推行并实施档案工作标准、规范;(三)负责档案工作业务监督和指导,组织档案价值的鉴定;(四)组织并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专业教育、档案宣传以及档案干部的培训工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国家教委关于发布《高等学校档案实体分类法》、《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的通知-教办[1993]429号
国家教委关于发布《高等学校档案实体分类法》、《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
的通知
正文:
---------------------------------------------------------------------------------------------------------------------------------------------------- 国家教委关于发布《高等学校档案实体分类法》、
《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的通知
(1993年11月16日教办〔1993〕429号)
为适应高等学校档案工作的发展和管理现代化的需要,实现高等学校档案实体分类及业务建设各环节的标准化、规范化,我委在反复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并在分片试点的基础上,制定了《高等学校档案实体分类法》、《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以下简称《分类法》、《规范》),现予发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分类法》和《规范》对现行的高等学校档案分类及管理有了很大改进,是高等学校档案工作的重要基础建设,望各部门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建议,请及时报我委办公厅。
《分类法》和《规范》适用于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亦可参照执行。
《分类法》和《规范》的印发办法将另行通知。
——结束——。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教育局2017年档案工作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教育局2017年档案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7.03.24•【字号】苏教办〔2017〕10号•【施行日期】2017.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教育局2017年档案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教办〔2017〕10号各直属学校(单位),有关代管学校,局机关各处室:现将《苏州市教育局2017年档案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教育局2017年3月24日苏州市教育局2017年档案工作意见2016年,在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下,在上级档案部门关心指导和各处室支持配合下,市教育局认真贯彻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期档案工作的意见》,以“两学一做”教育实践活动为动力,围绕中心工作,坚持依法治档,以提升档案基础业务能力和服务能力为重点,大力加强档案信息化、基层规范化工作,教育系统档案工作水平进一步提升。
各学校加大学籍档案归档和数字化力度,已基本完成历年学籍档案数字化工作;江苏省苏州中学校等8家直属单位顺利通过2016年度档案工作规范等级复查;市教育局组织对苏州市第四中学校等19家单位进行书面评价,对苏州市第三中学校等12家直属单位进行档案现场评价,其中4家达到优秀标准,4家达到良好标准,4家合格标准。
2017年是“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
档案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严格执行《档案法》、《江苏省档案条例》,按照《苏州市档案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为党管档、为国守史、为民服务”为宗旨,落实两办《意见》,强化依法治档,切实抓好档案资源、档案利用、档案安全、档案信息化建设等主要工作,推进苏州教育系统档案事业更快更好发展。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档案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档案是国家的财富,是人类记忆的重要载体。
苏州大学实物档案归档范围与要求
苏州大学实物档案归档范围与要求实物档案是指除纸质档案以外承载有表彰、授权、字画,主要有证书、奖牌、奖杯、锦旗、奖章、纪念品等种类。
第一条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1、荣誉实物档案。
本校在重大政治、经济、科学文化、科研、教学、外事、体育等活动中获得的省(部)级及以上颁发的奖状、奖杯、奖章、奖牌、证书、证章、锦旗、荣誉册、光荣册等。
2、印信实物档案。
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并单位的印章,包括钢印、铜印、胶印、木印等经公安机关审批后制作的印章。
3、名人字画实物档案。
省(部)级及以上领导、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为学校的题词、作画。
4、学校发展中有纪念意义的物品。
建校以来使用过的校牌、校徽、匾等物品。
5、本校与国内(境)、外校际交往中收受的礼品。
6.其它有保存价值的实物,经档案馆认定后归档。
7、实物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定期两种。
第二条整理流程1、区分载体。
根据学校实物档案的具体情况进行分类,常用的方法是按实物种类分为荣誉、印信、礼品、字画等种类。
2、清洁修整。
实物档案由于载体特殊,容易受损或受污,整理时要进行清洁修整。
奖状、证书破损要进行修裱,奖牌污损要清洁、抛光、保养,尽量恢复原状,其他可根据不同的要求进行修复。
第三条编制移交目录1、奖品实物档案归档时应说明获奖单位、获奖时间、获奖名称及颁奖单位。
2、印章归档时应附印模。
3、字画和礼品归档时应附清单及说明,内容包括物品名称、接受时间、地点、事由、赠送人、接收人。
第四条实物档案管理实物档案档号按“实物档案分类号+保管单位号”依次编号。
第五条归档时间和移交手续1、省(部)级及以上荣誉实物档案在本单位存放一年后向学校档案馆移交,市级以下荣誉实物档案保存在本部门、院部。
印章、字画、礼品可随时向档案馆移交。
2、移交前,移交部门要打印移交目录一式两份,交接双方各存一份备查。
第六条保管与利用1、实物档案以自上而下,从左到右的排架方式摆放。
2、档案库房要做好防火、防潮、防高温、防强光、防尘、防虫、防有害气体、防盗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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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苏州大学档案管理条例》的通知苏大档〔2012〕2号各学院(部)、部门、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档案管理工作,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现将《苏州大学档案管理条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苏州大学档案管理条例苏州大学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附件:苏州大学档案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校档案工作,不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保护利用学校各类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教育部、国家档案局第27号令《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以及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档案局苏教办[2008]44号《省教育厅省档案局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档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学校档案是指我校在教学、科研、管理等一切办学实践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师生员工、学校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学校档案工作是学校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学校全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改革与发展不能缺少的重要管理工作。
学校档案反映学校创办、建设与发展的全过程,是全校师生员工劳动成果和智慧的结晶,是检查教学工作质量、评价科研成果、考核教师和其他各类人员、衡量学校管理水平以及编史修志的重要依据,具有重要的凭证价值和参考作用。
第四条全校档案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制度。
我校档案工作接受江苏省教育厅领导,同时接受江苏省档案局、苏州市档案局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学校档案工作由校长领导,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批准学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二)将档案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促进档案信息化建设与学校其他工作同步发展;(三)建立健全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学校档案机构,落实人员编制、档案库房、发展档案事业所需设备和经费。
(四)研究决定档案工作中的重要奖惩和其他重大问题。
分管档案工作的校领导协助校长负责档案工作,及时协调工作关系,解决工作问题。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第六条学校档案馆是学校内部设置的、集中统一管理学校档案和档案工作的专门机构,在保存和提供利用学校档案的同时具有文化事业功能;学校档案馆应当建设成为学校档案保管利用中心,成为学校标志性文化事业机构。
第七条学校成立由校长为主任委员、分管校领导和相关校领导为副主任委员、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学校档案工作委员会,作为全校档案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咨询机构。
档案工作委员会应当根据《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档案法规和学校档案工作的实际,制定明确的工作职责;应当每年定期召开全体委员会议,研究、总结、部署全校档案工作;适时召开工作专题会议,研究问题,协调关系,推动工作。
第八条学校档案馆既是学校档案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全校各单位档案工作接受档案馆的监督、指导和检查;又是永久保存和提供利用本校档案资料的机构。
档案馆的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令、政策和规定,规划全校档案工作;(二)组织制订、实施本校关于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指导本校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预立卷和立卷归档工作,并负责监督和检查;(三)负责建立健全学校档案工作网络,对全校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四)负责收集(征集)、整理、分类、鉴定、保管、统计全校各类档案及有关资料;(五)编制检索工具,编辑出版档案史料和参考资料,多形式深层次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和校史研究;(六)开展档案的开放和利用工作;(七)组织实施档案信息化建设并将之列入学校信息工作整体化建设计划之中;(八)强化现代技术应用,进行数字档案馆建设;(九)举办珍贵档案、校史及有关专题展览,开展档案宣传工作和利用者教育活动,充分发挥档案的文化教育功能;(十)开展档案工作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十一)对学校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十二)完成上级部门和学校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九条学校档案馆应当具备符合要求的档案库房和管理设施,具体标准按照《档案馆建设标准》(建标103-2008)和《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000)执行。
第十条档案馆设馆长1名,副馆长1-2名。
应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热爱档案工作,具有开拓创新意识和精神。
第十一条根据学校规模及馆藏情况,配备专职档案人员。
其编制人数由学校根据档案馆的档案数量和工作任务确定。
专职档案人员队伍建设应列入学校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加强全校各院(部)、部门兼职档案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全校档案工作网络,加强管理和业务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学校对档案干部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或者职员职级制,享受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人员同等待遇。
对长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档案工作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第十三条档案馆工作人员应当爱岗敬业,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档案业务知识和相应的科学文化知识以及现代化管理技能。
专职档案人员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
第三章档案管理第十四条学校档案管理按照档案工作的档案资源体系、档案利用体系和档案安全体系建设要求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学校应建立健全档案工作的检查、考核与评估制度,提高学校档案管理水平。
学校档案工作与学校各项工作实行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验收管理。
第十六条学校应将档案工作纳入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的整体考核指标体系。
学校各职能部门应当将档案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明确本部门分管档案工作的负责人和兼职档案人员,负责本单位档案日常管理和立卷归档工作,工作量纳入个人业绩考核内容。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实行电子文件材料与纸质文件材料同步归档。
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见《苏州大学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第十八条学校实行档案材料形成单位、课题组立卷的归档制度,学校各部门、院(部)、直属单位、课题组必须分工明确,协同配合。
(一)各部门和单位分管领导应按照归档要求,组织本部门、本单位相关人员及时整理档案和立卷。
(二)立卷整理人应当按照纸质文件材料和电子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对文件材料系统整理组卷,编制页号或者件号,制作卷内文件目录或归档文件目录,交本部门、本单位分管档案工作领导检查合格并签字后向学校档案馆移交。
(三)科研课题和基建项目在鉴定、结题(项)和竣工验收前,必须对文件材料进行系统整理,通过档案验收。
项目验收后必须完成归档移交工作。
第十九条学校部门立卷具体分工如下:(一)全校性、综合性的党政类文件材料分别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归档。
其余按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相应门类档案的立卷归档工作。
(二)归档内容涉及多个部门办理的,由一个主要职能部门归口,其他部门可将材料向归档部门移交。
第二十条归档纸质文件的书写规格和所使用纸张、装订材料等应符合档案保管要求。
磁性载体的声像档案要确保声像清晰。
电子文件的归档要求按照《苏州大学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归档时间和程序:(一)党政管理类和能按年度归档的内容在次年4月底以前归档。
(二)教学类和按教学年度归档的材料在当年寒假前归档。
(三)科研、基建、设备项目和专题性、成套性档案,在项目完成通过鉴定验收后3个月内归档。
(四)财会类档案由会计机构整理归档。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由会计机构保管1年,期满后移交学校档案馆统一保管。
(五)随时接收上级规定应接收的档案。
(六)接收档案必须履行相应手续,填写移交清单(册),一式二份,写明案卷标题,卷内文件页数,案卷数量,移交时间,交接双方要签名盖章。
归档工作结束时,档案馆可将全校各立卷单位的归档情况采用适当方式通报,并做好拾遗补缺工作。
第二十二条学校档案馆负责对档案进行分类、编制档号、上架排列,做好入库工作。
我校的档案分类方法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档案实体分类法》而编制的《苏州大学档案实体分类方案》执行。
第二十三条档案馆对保管期限已满、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经有关部门鉴定并登记造册报校长批准后,予以销毁。
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销毁任何档案。
第二十四条档案馆应当采用先进档案保护技术,防止档案破损、褪色、霉变和散失。
对已经破损或者字迹褪色的档案,应当及时修复或复制。
对重要档案和破损、褪色修复的档案应及时数字化,加工成电子档案保管。
第二十五条学校或学校与其他单位分工协作并以本校为主承担完成的项目,学校档案馆应当保存完整一套档案,本校协助完成的项目应保存自身项目的档案。
协作单位应当配合做好整理、立卷和移交工作。
第二十六条对于个人在其从事教学、科研、党政管理等职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种载体形式的文件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向档案馆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对于个人在其非职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种载体形式的文件材料,可按征集、代管等多种形式进行管理。
鼓励个人,特别是有重大贡献的专家、教授、劳动模范、知名人士等在非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档案,以捐赠或代管的方式移交档案机构保存,学校应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七条因故滞留在职能部门、院系的各类档案材料,学校档案馆应当组织移交、接收工作。
相关职能部门、院系必须配合做好移交工作,不得拒绝移交和扣留档案。
第二十八条学校档案馆对于与学校有关的各种档案史料的征集,应当制定专门的制度和办法。
对散存在社会上反映本校并对学校或社会有重要价值的或对学校有重大贡献的个人所有的档案,应由学校出资收集归档保存。
对具有重要保存价值或文物价值的档案,难以征集到原件的可采用复制件(品)或目录收存。
第二十九条学校档案馆应当开展以重大校史事件、校史名人及学校重大建设成果等为主题的特色档案资源建设。
第三十条学校各项活动中形成的,或者在学校对外交流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实物,如荣誉证书、奖状、奖章、奖杯、礼品、锦旗、印信、名人字画及学校发展中有纪念意义的物品和有收藏价值的教学科研设备设施等,应当由学校档案馆集中管理。
第三十一条档案馆应当对所保存的档案和资料的保管情况定期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档案工作如发生突发事件,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档案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管理办法》的规定,立即向校长报告,及时处理。
第三十二条档案库房的技术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由专人负责。
(一)档案馆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档案接收、管理和借阅制度,及时做好登记,随时入库。
(二)档案库房安全管理要明确责任,库房环境和设施要达到档案保管要求,做好防火、防潮、防高温、防强光、防尘、防虫、防有害气体、防盗等工作。
(三)未经批准,非本馆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库房;未经批准,任何人员不得私自将档案携带出档案库房。
第三十三条学校档案馆应当建立健全各类档案管理台账,认真执行档案统计年报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报表。
第三十四条独立学院的档案管理由独立学院自行负责。
(一)学校的档案馆在业务上对独立学院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