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权益维护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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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权益维护篇

第一章:兼职就业类案例

案例一兼职学生追讨工资未果案

【案情介绍】

去年来自华南理工、华南师大等多所高校的在校大学生数十人,在广州某知名品牌手机公司兼职做促销员时,出于信任,兼职大学生未与该公司签订任何合同,只是口头约定做一天付50元推销费,按月给工资。然而,在30多名同学做工两三个月后,公司曾经答应的工资却分文未给,兼职大学生多次追讨却屡屡被拒。【法条链接】

《劳动部关于执行劳动法的意见》

第二条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

《劳动部关于执行劳动法的意见》

第五十三条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资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最低工资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条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案例评析】

为保护外出兼职的大学生合法权益,国家、社会、学校以及大学生自己应该采取相应的权益保护措施:

1、小心提防。有专家建议,大学生在找兼职的时候,应该找正式、合格的中介机构,这样自己的权益才能得到最好的保护。其次在大学生兼职期间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一方面应了解招聘方的实际情况;另一方面,兼职期间应主动要求与用人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

2、加强法律意识。大学生兼职期间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的比率很低,反映了大学生目前存在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的薄弱。

3、规范兼职市场。据了解,我国目前并没有一部较全面的针对兼职的法律或政策来规范兼职这个零散的市场。虽然也有一些城市如北京、南京等针对地区的特点和情况出台了一些地区规定,但就全国来讲,绝大多数的大学生在兼职时遇到的纠纷是无法可依的。

4、学校勤工俭学部门应加强对来访登记招聘的用人单位或个人进行检查。

法制的不健全难免会导致违法行为的出现,大学生辛辛苦苦做兼职但到头来应得的报酬却得不到保障。起初,学生们可能会踏上艰难的讨债之路,电话打了数十个收效却甚微。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可是他们却以各种借口,将学生们拒之于千里之外,因此健全相关兼职的法律制度,有法可依才是制止这种现象的根本措施。若仅仅惩治几个特例,也只是杯水车薪,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

案例二家教协议暗藏猫腻案

【案情介绍】

在校大学生小松希望找一份家教工作,于是向某家教公司交了50元的中介费,并签订了家教协议书。两天之后,家教公司为小松提供了信息,但不知是何原因,虽然小松感觉自己表现不错,面试却未成功。在此后的一个月内,家教公司又为小松提供了两条家教信息,可结果仍没有成功。自此之后,家教公司没有

再为小松提供任何家教信息。心灰意冷之际,小松到家教公司要求终止协议,退还中介费。结果家教公司以“家教协议已经为小松提供服务”为由,只退20元。因为协议中有这样一项条款:家教公司在一个月内提供最多三条信息,其中一条成功,协议终止。若不成功,可退还中介费20元。此时,小松才明白,家教公司所谓的一个月内最多提供三条信息,是指只在一个月内提供三条信息,一个月结束后,家教公司不再提供任何家教信息,服务终止,而不是像小松理解的每月最多提供三条信息,直到成功为止。

【法条链接】

《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案例评析】

首先,对于拖时间应付型,学生在签订协议时应谨慎、多加注意。当家教公司未规定履约期限时,要求家教公司更改家教协议,否则拒绝签订家教协议。

其次,对于突然消失型,需要国家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建立家教公司登记制度。

再次,对于串通欺诈型,应依法追究家教公司的民事责任,情况严重时,一并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所以,当学生发现家教公司有上述行为时,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向有关部门举报。

最后,对于协议欺诈、免责型,可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来执行。家教公司在家教协议中的免责条款无效。对于有歧义的条款,应当作出有利于学生的解释。

当出现这些情况的时候,大学生应当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外,在和中介机构签订合同的时候也要注意其中可能存在的欺诈情形。

案例三家教兼职被拒付报酬案

【案情介绍】

小林为了勤工助学,通过学校的勤工助学中心介绍,联系上了一项家教业务。尽管小林精心教学辅导,但受小林指导的学生却收获甚微,成绩仍然很差。于是该生家长认为小林没有尽到家教的责任,一直没有支付报酬,直到口头约定期满,小林也没有拿到一分钱。小林多次向家长索要,家长均不予理会。

【法条链接】

《合同法》

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第二百六十八条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案例评析】

家教,一般是一方在一定期间内为另一方提供(教学)服务,另一方支付劳务报酬的工作。这种关系在法律上称雇佣关系,雇用人与受雇人间有雇用合同。这种合同中,受雇人有提供劳务的义务,同时有获得报酬的请求权;雇主有要求雇员提供劳务的权利,同时有义务支付报酬,对雇员有一定的保护义务。

当家教中雇主欠付家教费时,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呢?

首先解决的问题就是要证明雇用合同存在。我国法律规定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只要达成一致合意即可,但要有证据证明有合同存在。一般家教过程中的资料、往返车票、证人等都可以作为证据证明合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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