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建设工程申报环节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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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建设工程申报环节及流程
申请、调整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1、《立案申请表》(表A2);
2、立案基本资料;
3、如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则应提交(复印件);
4、申请地块是商业、办公或商住用地的,如该区域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则应提交该地块的总平面规划方案(反映用地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及公建配套等)供规划审批时参考(2份);
5、申请调整用地规划条件的,应提交:
(1)原用地规划条件的批准文件及附图附件;
(2)用地规划条件重大调整的,应提供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方案图(反映用地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表)(2份);
6、1:500或1:2000实测现状地形图(采用西安80平面坐标系统和国家85高程系统;附电子文件);
7、《增城市城乡规划管理现场踏勘表》。
新征建设用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立案申请表》(表A1);
2、立案基本资料;
3、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复印件);
4、以招、拍、挂的形式申请各类用地的,应提交土地成交确认书或国土部门与土地竞得人(建设单位)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划拔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和《划拔土地决定书》(复印件);
5、1:500或1:2000实测现状地形图(采用西安80平面坐标系统和国家85高程系统;附电子文件);
6、可提供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图供规划审批时参考(反映拟建设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布局、经济技术指标表)(2份;附电子文件);
7、因建设项目的特殊需要,应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如水利、交通、文物、安全、环境评价报告等);
8、《增城市城乡规划管理现场踏勘表》。
备注:
1、经市项目评审和土地供应联席会议审查通过,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的项目,无需提供以上3、4、7项,实行并联办理。
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审批、调整
1、《立案申请表》(表B3);
2、立案基本资料;
3、城乡规划部门核发的: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2)历次规划条件的批准文件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3)历次规划审批文件及附图(申请修建性详细规划调整时应提供原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文件及附图)(复印件);
4、修建性详细规划调整公建配套设施布局的,应当取得拟调整的公建项目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复印件);
5、1:500或1:2000实测现状地形图(采用西安80坐标系统和国家85高程系统;附电子文件);
6、建设单位取得的市土地管理部门的用地证明(如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或用地出让合同的须提交);
7、规划成果:
(1)绘制在1:500或1:1000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规划图蓝图(2份);
(2)规划成果“修详通”电子文件;
8、《修建性详细规划电子报批初步审查检测报告》(2份);
9、规划条件中要求提交的规划模型或效果图;
10、《增城市城乡规划管理现场踏勘表》。
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可选择环节)
(位于城市重要地区、临城市主干道、建筑层数在18层以上的建筑工程。)
1、《立案申请表》(表C1);
2、立案基本资料;
3、建筑设计方案的依据:
(1)用地规划条件(复印件);
(2)修建性详细规划(含历次调整)批准文件及附图(复印件);
4、建筑设计方案(2份);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6、市规划局历次批复文件中要求取得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复印件);
7、绘制在1:5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
8、规划条件或修建性详细规划中要求提交的效果图;
9、电子报批文件(门卫房、车篷、水池、围墙和加建的电梯等零星工程不需提交)。
申请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立案申请表》(表C1);
2、立案基本资料;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4、《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5、经市规划局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及附图(复印件);
6、如已取得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复函的,应附上相关函件(复印件);
7、建筑施工设计图(2份);
8、房地产住宅开发项目需提交《住房结构比例统计数据表》及《住宅结构比例明细表》;
9、《建设工程放线测量记录册》(2份);
10、“报建通”电子报批文件及《建筑面积核算资料》(门卫房、车棚、水池、围墙和加建的电梯等零星工程不需提交);
11、《增城市城乡规划管理现场踏勘表》。
备注:
1、重要地段的建设项目需提交彩色效果图(2份)(其中1份为A4版);
2、经项目
评审和土地供应联席会议审查通过,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的项目,无需提供以上第4项。[但是应提交土地成交确认书或国土部门与土地竞得人(建设单位)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划拔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和《划拔土地决定书》(复印件)] 建筑工程规划验收
1、《立案申请表》(表E1;1份);
2、申请函(说明申请办理的事项的基本情况、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原件1份);
3、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1)《企业法人经营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房地产开发公司还须出具开发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2)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4、授权委托书(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并明确委托权限;原件1份);